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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的培養,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護理學本科畢業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護理占 19.75%,社區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護理中,中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谱o理技術,占中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 對本專業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實行導師制的論文指導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當前,在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平等性與合理性兩方面。現階段,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有著積極的意義與深遠的影響,它利于維護國與國的公平,利于推動世界經濟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一、公平的概況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終追求著公平與正義,但關于公平的概念,在經濟學、法理學與政治學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在經濟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結果。通常情況下,經濟學家對公平的闡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實現的,此時社會主體均獲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術意義。在經濟學中,此類公平難以在現實生活中實現,但在法律領域中有所運用,如:民法中的賠償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對責任主體的賠償數額進行了分擔。在國際經濟法中,分配結果中難以體現平等,主要是由于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個國家的國力存在差異,因此,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其權利、義務與影響等各個方面的差距是明顯的。在政治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獲取機會。政治學理論中的平等具有幾何意義,此時的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主體的財產與榮譽等分配和其地位與貢獻等保持著正相關。
在法理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與法人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時,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均擁有同樣的待遇。在國際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對文明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公然歧視,對于任何主權國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獨立的、排他的,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均沒有特殊待遇。雖然,該理論為國際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利于公平、有序國際秩序的建立,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仍未能實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國際經濟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主權國家擁有平等的地位,各個主權國家均可以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保持國際經濟關系的交往與涉外經濟活動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圍內,國家間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國際經濟法規定所有主體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則的分歧
目前,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存在爭議,不同學者根據不同角度、依據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價值、構成等進行了闡述,具體的觀點如下:
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應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對國際關系的演變進行了研究,殖民體系與后殖民體系是導致發展中國家經濟惡化的歷史原因,因此,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相應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體現了公平與正義。
另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主要是對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方主體間的關系進行調整,并保證其法律地位,但國際經濟法中不能將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主要是由于它對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進行規范缺乏可行性。
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
(一)構成條件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主要是指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則,此時的原則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它作為特殊形式表現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其構成條件如下:
首先,彰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體現的基本精神可以稱之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國家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它參與著國際經濟法的創設,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國家的價值取向。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為: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明確國家的主導地位,強調國家主權的平等性、神圣性,構建國際經濟的秩序,承擔條約義務等。
其次,適用性。國際經濟法中的適用性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國際經濟法在任何領域均可以使用,此時的基本原則從整體上把握著國際經濟關系,借助國際經濟法,對經濟關系進行著方向性的引導。
再次,穩定性。國際經濟關系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如:國際政治與經濟環境等,使此關系具有動態性、復雜性與多樣性等特點。同時,在穩定時期,國際經濟法均有所發展。對于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而言,雖然它在逐漸變化,但在理論支持與實踐驗證的基礎上,基本原則均彰顯著法的基本精神,引導著法的穩定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最后,強制性。國際經濟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法律法規對特定活動進行著強制的調整,在此基礎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用得到了發揮。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個國家,要遵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而其基本精神將得到實現,同時也能夠保證公平與正義目標的實現。
(二)主要依據
1.體現著國際社會的公理。公平原則彰顯著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內涵,表明了國際社會創設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的時期內,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仍為主權國家,并且主權國家的經濟制度直接影響著其對外的經濟活動;同時,主權國家的國際經濟活動目標為實現國際收支的平衡、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福利的增長等。公平原則的確定直接決定著國際經濟關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均要體現公平。因此,公平原則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2.擁有一定的歷史淵源。目前,世界體系中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二者面對的國家環境存在差異,發達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在殖民地獲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對勞動力進行了剝削,在此基礎上,實現了財富的積累,進而促進了工業化的發展,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其面臨著惡劣的環境,此時的發展中國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與經濟等方面均被控制過,在現代國際社會中,世界體系雖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環境下,發展中國家的自決權仍相對較少,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受到發達國家的影響與控制。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獨立后,其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為了實現國家的富強與繁榮,要求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制度,并打破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中國家對公平有著實質性的要求。
3.具備合理的價值支撐。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體現著雙重的價值,一方面,關于公平的概念要堅持歷史的觀點,保持歷史的連貫性,將歷史與現實進行有效的結合,此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要對二者的差異給予考慮,并為后者提供相應的優惠待遇與發展機遇,具體的有貿易傾斜、技術支持與資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環境下,國際經濟交往要堅持公平互惠,發展中國家要擁有一定的發言權與決策權,在此基礎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才能夠實現共同繁榮。
4.涉及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在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均要體現公平的理念,通過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制定,體現發展中國家的要求與意見,同時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關稅優惠待遇、咨詢服務、資金支持與技術轉讓等。
三、 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與實踐
(一)公平原則的作用與意義
在發達國家發展過程中,借助發展中國家的資源與勞動力,實現了發展與壯大,此后,發達國家借助自身的優勢再與發展中國家進行競爭,此時的競爭雖然堅持了公平原則,但在實質上卻體現著嚴重的不公平,違背了公平原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要積極利用公平原則,對發達國家的潛在剝削進行停止,并爭取實質性的平等,在此基礎上,世界經濟的發展才能夠趨于健康與穩定。
公平原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它指導著國家主體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運用,面對新的情況,它彌補著法律規則;同時,它規范著國際經濟活動,對不平等的貿易往來進行著糾正,進而逐漸形成了合理的經濟關系。公平原則對于法律的運用與世界經濟關系的規范均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狀態,利于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但如果雙方過于關注自身的利益,則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與長遠發展。
當前,國際交往日益緊密,為了保證交往的高效性與合理性,要確定國際經濟法原則,以此規范國際交往,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利于維護世界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利于控制世界經濟的風險;同時,公平原則體現著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公平原則的運用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
(二)公平原則的實踐
1.普惠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發展中國家面對著復雜的環境,為了實現公平原則的落實,利用《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對該原則給予了肯定,在國際經濟合作過程中,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提供優惠的關稅制度。
在普惠制中,給惠國為發達國家,受惠國為發展中國家,該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國在銷售產品時,給惠國要接受更為優惠的價格,在此基礎上,實現本國經濟的發展,并推動國際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給惠國的優惠方案制定依據為本國國內法,因而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普惠制規定給惠國要為受惠國提供關稅優惠待遇,但并未規定給惠國必須履行此項義務。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給惠國的關稅優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與政治需求來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較為明顯,它逐漸成為了發達國家的政治獎懲方法。因此,在國際經濟法中要堅持公平原則,進而使普惠制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2.S&D條款。S&D條款主要是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它對互惠進行了闡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條款的法律依據為公平原則,其內在精神也為公平原則,表明了公平原則的重要性。
根據S&D條款,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定的優惠待遇,但在WTO體制下,優惠待遇受到了限制與轉化,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堅持公平原則,以此維護自身得到合法與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堅持公平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原則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經濟健康、良性與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利于維護國家主權的平等。相信,隨著公平原則作用的有效發揮,國際經濟、國際關系也將更加和諧與穩定。
作者:胡啟琛 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5年21期
編輯點評: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人才培養;教學環節
培養全面發展的大學生和提高大學生的綜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大學生能力體系中,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居于關鍵地位。法學教育既要注重傳授法學理論知識,又不能忽視訓練法律實務能力。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應當圍繞法律實務工作的需要培養學生的能力,致力于培養法律實務人才。[1]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正符合了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層次要求,需要在整個培養方案中設置多個教學環節、運用多種教學方式,通過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的相互銜接、配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我校法學專業在學校全面培養應用創新型人才的總體思路下對法學專業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進行了大膽的探索與實踐。
一、教學環節的安排
應用創新能力的提升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大學四年中都應結合具體教學環節進行培養??傮w來說,針對國家允許應屆畢業生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政策,法學專業課的開設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學年才開始開設專業課的慣例有所不同,從新生入學開始的第一學期就開始開設專業課,截至第三學年結束即完成主干專業課的學習。并結合法學專業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安排了以下教學環節:1、理論課堂中討論、案例分析、專題辯論等實踐環節的設置;2、實驗實訓課程的開設;3、認識實習、業務實習與畢業實習相結合的實習環節設置;4、開展社會調查、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相結合的科研訓練;5、專業方向強化班與本科生導師制引導下的符合法學專業特色的第二課堂活動的開展。
二、教學環節的開展
(一)第一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
1、第一課堂是學生學習知識的主課堂。理論課程中傳統的講授式、灌輸式教學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需要,我們要求教師尤其是高年級課程教師結合課堂中的討論、案例分析、專題辯論等實踐環節向研究式、討論式、友愛式授課方式轉變,向師生學術地位平等方向過渡,提高學生的參與性。引導學生利用所學知識獨立思考,解決實際問題,培養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應用能力乃至對特殊問題特殊處理的創新能力。
2、實驗實訓課程的開設主要圍繞學生科研訓練的開展設置諸如《科技文獻檢索》、《社會調查數據分析》等課程。提高學生查閱資料、搜集資料、分析資料的能力。
3、系統考慮認識實習、業務實習與畢業實習相結合的實習教學環節的開展,采取集中實習與分散實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識實習的主要內容是觀摩,是學生對法律實務工作的感性認識,以集中實習方式進行,主要以聽取法官、檢察官、律師報告、觀摩法庭等方式開展;業務實習則是為了使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由學校統一將學生分別安排至各個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參與具體的法律實務工作,以分散實習方式進行;畢業實習是學生檢驗本科學習效果、搜集畢業論文資料的重要環節,采取學生結合就業方向自主聯系實習的方式分散進行,學校對實習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以實施監控。[2]
4、社會調查、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相結合的科研訓練是培養方案內綜合培養學生應用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此環節注重與學生第二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密切結合,并注意三者的遞進關系。
(二)第二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
高等教育第二課堂作為大學生第一課堂時間外進行學習的又一課堂,對學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嘗試以專業方向強化班與本科生導師制作為載體加以開展,部分環節落實于具有專業特色的學生活動之中。具體體現在學生閱讀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及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
1、學生閱讀能力的培養
法學是一座瑰麗的殿堂,積累著豐腴的智慧,而這些智慧主要記載于浩如煙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現象涉及社會生活諸多領域,所以除法學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還蘊藏在其他部門學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對這些著作沒有一個大體的了解,我們甚至不能具備法學的基礎知識,更勿須說在法學方面有所創造了。所以,多讀書實在是法學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們遴選了若干教師作為本科生導師,根據自己的研究方向組成若干閱讀小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特長選擇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閱讀過程中,教師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過多)必讀材料,學生在必讀材料基礎上進行自主擴充。閱讀中教師負責指導學生寫好讀書筆記和讀書報告,要求學生對自己的思考和見解進行總結和概括,定期以討論或學術沙龍的形式表達出來。
2、學生語言表達能力的培養
法學是一種實踐性的應用學科,法律事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語言表達能力的具備。具體來說,語言表達能力包括口頭表達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法學人才培養過程中,由于第一課堂中能夠用于討論、案例分析、專題辯論等環節的時間不多,能夠參與訓練的學生人數及訓練時間都有所限制。因此,我們選擇在時間相對充裕的第二課堂組織演講比賽、專業辯論賽、學術沙龍和模擬法庭活動,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
3、學生寫作能力的培養
學生寫作能力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相互結合并采取多種方式循序漸進。(1)第一課堂講授、討論、辯論中的爭議問題、前沿問題由教師布置課下作業供學生繼續討論或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小論文;(2)利用假期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研,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的問題意識;(3)指導學生對各種問題進行甄別,去除不是問題的問題和有明確答案的問題,對實質性的問題展開研究,培養學生完成論文選題的能力;(4)結合文獻檢索課程布置題目鍛煉學生收集資料的能力;(5)組織、指導學生參加各級別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等。
4、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
法律實務能力是處理具體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學專業應用能力的實質內容。該能力除在培養方案內安排的實習環節聘請司法實務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兼職導師對學生加以培養外,我們還利用課余時間組織學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協會深入社區進行日常法律咨詢和特殊紀念日的特定法律宣傳與解讀,并積極探討組建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學生直接參與法律實務工作的平臺。同時,隨著司法考試的命題從對法條的單純記憶加以考核逐步向解決具體案例的實務能力考核進行轉變,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對授課內容加以調整的同時,還結合第二課堂進行專門訓練,進行司法考試備考的專門輔導。
三、取得的成績
從學生的培養過程和結果來看,教學環節的安排與開展體現了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學生應用創新能力明顯得到提高。我校法學專業本科生在第十屆“挑戰杯”遼寧省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中獲獎11項,其中一等獎3項、二等獎4項、三等獎4項;近兩年內學生一次性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70余人,(據遼寧省司法廳統計,我校是遼寧省高校中法學專業本科生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人數最多、辦證人數最多、通過比例最高的學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畢業后直接進入檢察院、法院工作的學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應注意的問題
1、進一步科學地安排培養方案
業務實習作為學生直接參與司法實務工作的教學環節,在法學專業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培養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實施過程中學生反映時間安排較短,我們將結合我校提出的與用人單位合作辦學、學生頂崗實習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實習力度,將實習安排在第二學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學年初的前四周,中間的暑假期間有學生自由選擇參與連續性實習,滿足一部分學生想要在假期繼續鍛煉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學專業本科生面臨第四學年上學期期初的司法考試與期末的考研備考及就業壓力,各教學環節的設置應充分予以考慮,為備考與擇業減壓。
2、能力培養過程中各教學環節的整體性
大學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第二課堂作為第一課堂的補充,應結合法學專業特點與第一課堂教學環節設置相銜接。同時,第一、第二課堂內及教學環節也應講求系統性,如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銜接,閱讀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與寫作能力的綜合培養。
3、建立切實有效的學生激勵制度
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仍有部分學生對應用創新能力培養的各個教學環節,尤其是第二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積極性并不是很高,抱著一種應付的心態參與其中,使得一些活動的開展對于他們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們正在探討一系列的激勵制度,如對在專業方向強化班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可以在學院的推免碩士研究生的資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中、學院的資料室和實驗室使用、參加各類培訓和競賽等方面給予優先權,對于學生,按期刊的層次給予出版費用的報銷。[4]
4、教師的能力提升與角色把握
教師在學生應用創新能力培養過程中處在引導者地位,教師能力的高低將直接影響人才培養的效果與質量。大部分青年教師都是從校門到校門,自身的應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須加以提升。針對此種情況,學校擬定分期分批選派青年教師深入司法實務部門進行鍛煉。同時,教師在指導學生的過程中應盡量以學習方法、研究方法為主要指導內容,樹立師生學術地位平等的觀念,為學生提供必要的空間對問題獨立思考,提出個人觀點,消除學生的依賴心理,不能抹煞學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學環境的保障
學校應加強實習基地的建設,與所在地法院、檢察院及律師事務所建立長期穩定的實習基地協議,保證學生實習的開展;加強校圖書館、院系資料室及電子閱覽室的建設,購買豐富的圖書資料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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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呂世倫.談談法學論文寫作[J].金陵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卷:165~168.
關鍵詞:醫患溝通 問題 對策
醫患溝通是指在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保健領域中,堅持以醫生為主導,以病人為中心的觀念,醫患雙方圍繞著疾病、健康、心理、服務、診療等社會心理因素,將人文與醫學緊密結合,通過多種有效途徑進行全方位的交流與溝通,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共識并建立一種良好的互信合作關系,最終以維護健康、提供優質服務、促進醫學發展為目標。
在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及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醫患溝通逐漸成了醫療服務領域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現代臨床實踐中,不再只是單單注重知識、注重醫技的問題,而更多的是關注人文情懷、關注態度的問題,要弘揚和繼承人文精神,講究人文關懷。在中國社會的轉型時期,醫學教育方面存在著許多的缺陷,尤其是在醫學的人文教育方面尤為突出,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說,要想真正實現有效的醫患溝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許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醫患溝通不暢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醫患溝通不暢的成因,主要概括為以下的方面:
一是醫患溝通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到位。目前,我國對醫患溝通適用和調整的法律尚未建立,臨床過程中所面臨的履行告知的標準、要求、界定及范圍,醫療特權的免責及范圍,具有知情同意權的主體地位的排序等問題,都還缺乏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是明確的法律條款,以至于造成醫患雙方在臨床實踐的司法過程中常遭遇到困惑及尷尬的場景。
二是醫患雙方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不平等。目前,雖然我國法律已經對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權及主體地位平等權有所規定,但是,就作為醫療主體的醫院及醫務人員來說,他們對患者的主體意識依舊落后,缺乏對現行法律中有關醫患溝通問題規定條款的清晰認識,缺乏主動溝通的意識,仍以“家長式”、“權威式”的行事方式為主,為醫患溝通不暢埋下了隱患。
2.醫療體制分析
目前我國政府對醫療衛生服務領域的經費投入難以保證醫療機構的生存與發展,醫療機構為了維持醫院的正常運行,必須依靠醫療收入來彌補政府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從而形成了以“利”為主的觀念,即醫務人員的收入增加,患者的費用就增加,醫務人員的收入減少,患者的費用就降低。除此,現階段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國家不能分擔患者的過多負擔,在醫療費用中個人支出占的比重較大,患者的經濟負擔沉重,這種醫療制度導致醫患雙方在涉及到經濟利益時往往處于對立面,以至于患者可能將矛頭指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其作為自身發泄的對象,成了當前醫患溝通的主要障礙。
二、研究促進醫患溝通的對策或可行性建議
1.健全法律法規制度
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快醫患溝通的立法,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是完善醫患溝通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通過立法或法規的形式來完善現有制度的缺陷,建立“患者安全和醫師風險管理”的制度和機制,確立有關患者診療中安全的原則以及醫生發生重大醫療事故必須馬上報告的原則等。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患者醫學知識的普及和教育制度,培養患者的醫學知識,縮小醫患間的認知差距。吸收借鑒國際上通用的“監察人”制度,在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加入醫療機構的“監察人”制度的設立,即由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中立者,依法收集信息,定期通告給全社會,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是改革司法訴訟制度。首先要控制訴訟頻率,初期可將醫療案件交給專門設立的醫療仲裁委員會來處理,最后再通過設立訴訟前檢查機制或法院立案機制,對醫療事件進行審查,避免患者濫用訴訟權,遏制案件的數量。其次要控制訴訟賠償額,取消法律中關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及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確立實際損失賠償額及限額賠償的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再次必須修改法律中關于知情同意權的部分規定,對醫療義務的標準進行修改,以減輕醫務人員的壓力;通過立法保障仲裁機構或司法部門決定患者或受害人需要多少必要的信息的相關權利的行使。最后O立簡易審判程序,由專門審理案件的法官組成醫療事故法庭,通過其積累的經驗、技巧、知識等,加快案件的處理;另外經被告、原告的同意,可遵循簡易審判程序,雙方采取和解或協商的方式解決。
三是通過法律設立替代性醫療事故解決機制。目前解決醫療事故的司法訴訟方式具有效率低下、費時費力等缺陷,為彌補這一缺憾,有必要通過法律設立關于醫療仲裁及和解等非訴訟解決方式,即引入第三方---替代性醫療事故解決機制(ADR)。除此,還有一種綜合性ADR方法,雖然ADR的方式多樣化,但主要的還是以仲裁和調解的方式為主,綜合性ADR方法即多種ADR方法的混合使用,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例如在“調解仲裁中”,必須先采取調解的方式,調解不成功才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
2.完善醫療體制
一是全面改革醫療保險制度和保險法律,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消除醫患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全面的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商業保險為模式,規定醫務人員必須與賠償責任掛鉤,醫療執業責任保險費由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蓄金和醫療機構固定保險費兩部分組成。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加了醫保藥品品種,優化了藥品的結構,醫生給藥更加的方便,有利于解決患者“看病貴”的問題,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減輕其經濟負擔,為醫患溝通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是深化醫療體制改革,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積極擴大新農合和醫保的覆蓋面,大力發展城市和農村的社區衛生服務,增加衛生服務的供給量,平衡醫患之間的供求矛盾,盡力解決患者“看病難”的問題,提升患者對醫生的信任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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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徐昆利,1993,漢,云南省曲靖市,碩士,就讀于云南大學專業: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
論文關鍵詞:婚姻 原則 平等
一、男女法律地位的歷史演變
在原始社會,生產無剩余,無償占有他人勞動產品是不可能的。因此,原始人之間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更不知男尊女卑為何物。相反,還出現了以女子為中心的母系氏族的社會組織形式,婦女受到社會普遍尊重。
在私有制社會,男女關系不平等是階級不平等的反映。恩格斯說:“在歷史上出現的最初的階級對立,是同個體婚制下的夫妻間的對抗的發展同時發生的,而最初的階級壓迫是同男性對女性的奴役同時發生的?!?/p>
在舊中國,婦女受封建主義的政權、族權、神權和夫權的支配,被套上了“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三從”(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德、言、容、功)、“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惡疾、竊盜、口多言七條出妻理由)等枷鎖,被剝奪了一切作人的權利。
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了“天賦人權”的口號,主張人人生而平等,這里包含了男女平等的內容,具有歷史的進步意義。但是,資產階級革命只是用一種私有制取代了另一種私有制,男女平等受到了很多限制。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早期親屬法中,歧視婦女的條款很多。在已婚婦女的行為能力、義務、夫妻財產制、非婚生子女、親權、離婚等諸多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晚近以來,資本主義國家兩性的法律地位漸趨平等。
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廣大婦女的懈放開辟了廣闊的道路。廣大婦女同男子一樣,成為國家、社會和家庭的主人。首先在法律上實現了男女平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碑斎?,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F在的任務是實現男女從形式上的平等向事實上的平等過渡。為此目的,必須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從經濟上保障男女平行同時,努力提高婦女本身的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中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體現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婚姻法的具體規定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和指導思想。
(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雙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要求結婚的男女,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記結婚后,根據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為對方家庭的成員;離婚時,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的權益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關鍵詞:國家,基本權利,義務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統一不可分離的。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同時又必須承擔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無權國家。所以,講述國家的基本權利也就包含著國家的基本義務。
一、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的集合體。免費論文。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國際法權利義務的能力;是一個集合體。[1]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指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處于一種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發展史
在國際法學界,一般都承認國家擁有基本權利,承擔相應的基本義務。但是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根據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紀以來,當主權國家的觀念興起以后,整個國際法學說為自然權利理論所控制,每個國家除了為國際共同體的利益而讓渡部分權利外,還保持著其擁有天賦權利的自由。隨后學者們按照其意愿任意增減基本權利清單,他們認為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主權、平等權等。至于可供考慮的義務范圍就更加受限了,因為學者們在論義務時通常都局限在與權力相關的方面,一國的權力對另一國的就是義務。
19世紀末,由于條約法的發展,觀察家都意識到基本權利理論的隨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學者試圖恢復基本權利理論,同時為其構建新的基礎,而不僅僅只是把它們視為是先于社會存在的天賦權利,國家的權利因而不再是道義規則,而成為法律規則。免費論文。學者們試圖將國家的權利和義務羅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為國際社會的憲法性文件。這一運動由美國國際法律協會在1916年發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國際法律協會發表的較完善的方案,這些努力意義深遠。[3]
三、國家的基本權利
傳統國際法把國家的權利分為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大類。基本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權利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派生權利是指從國家基本權利中引申出來的權利。他是運用國家主權或行使國家基本權利的結果,因而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是不同的。作為國家的基本權利具體包括的內容有主權、平等權、獨立權,除此之外還有自衛權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決爭端、尊重人權和保護環境等義務。根據國際實踐,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1、獨立權
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系方面的體現,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權就是主權。它是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其對內和對外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權利的命令或強制,不受外來干涉的權利。國家依據其獨立權,可以獨立自主的選擇它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決定它的對內和對外方針政策;處理它的國際關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參加國際組織、與外國締約或結盟等。
2、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參加對本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的制定的決策過程這一涉及法律制定資格和能力的平等。國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條約的約束,在國際會議中需做出決定時,不分國家大小強弱承認其相同的投票價值。但是,如果是國家自愿同意的條約和決定,內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視為違反了國家平等原則。
3、自衛權
自衛權是指當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或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保衛自身的生存、獨立和安全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國家有權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犯;二是指當國家遭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權行使單獨或集體的自衛。免費論文。《聯合國》第51條的規定不僅確認了國家自衛權,同時也為國家行使自衛權規定了條件限制,國家行使自衛權既不得對他國造成侵略和威脅,又必須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與此有關的國際義務。
4、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鄰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所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圍內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擁有管轄權,這是國家主權的基本屬性。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地域管轄,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發生的事有權行使管轄。領域包括一國的領陸、領海及其領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國際常設法院在1927年“荷花號案”的判決中稱:“一個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行使它的權力,管轄權不能由一個國家在他的領土外行使,除非依據來自國際習慣或一項公約的允許性規則。”
(2)國籍管轄,是指國家對一切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本國人,有權行使管轄。在“諾特波姆案”(1955)中,國際法院指出:國籍就是一種法律紐帶,這種紐帶的基礎是一種相互依存的社會事實,是相互權利和義務的真正聯系。事實上,賦予個人國籍的國家比其他國家與該個人有更實際的聯系。這構成了對其行使管轄的司法表達。
(3)保護性管轄,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這種管轄的適用范圍一般都是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犯罪行為。
(4)普遍管轄,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于普遍的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各國均有權實行管轄,而不問這些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罪犯的國籍。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根據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四、國家的基本義務
國家享有國際法確認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必須要承擔一些基本的國際義務。傳統國際法提到國家的義務時,主要是尊重他國的權利、遵守條約上約定的義務,即意味著對他國和國際組織的相對義務,而對整個國際社會義務的意識非常淡薄?,F在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當然應遵守的普遍義務,是對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稐l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與一般國際法的強行規范抵觸的條約無效便是基于這方面的考慮。國際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羅那電力公司判決中認為國際法上的義務有兩種,除對他國負有的相對義務外,還存在所有國家對有法律利害關系的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普遍義務包括禁止侵略戰爭、禁止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已經不存在異議。這些義務涉及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民主與發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國必須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義務。國家基本義務的核心內容是尊重別國主權和由主權引申出來的各項基本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別國的和政治獨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間接的干涉別國的內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決與別國的爭端;(4)善意履行依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以及有效的國際條約所負的義務。
五、 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和承擔基本義務的原因
國家之所以享有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是由于各國擁有主權。主權是指國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國的支配和命令,對其領土內的所有的人、物、行為行使排他的管轄,并對其領土有處分的權利。它是獨立和最高的統治權稱為主權?;緳嗬褪怯蓢抑鳈嘀苯右瓿鰜淼模菄宜逃械臋嗬磺兄鳈鄧以谙碛袊业幕緳嗬蠜]有差別。因而擁有主權的各國是相互獨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權保護本國及其國民的安全、抵御外國及其國民的侵害。
國家之所以承擔相應的基本義務,是在國際社會倡導和平共處的大背景下各國尊重他國主權的體現,他是由主權引申出來的各項基本義務,而尊重他國主權也就是對本國主權的尊重。一個主權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從于另一主權者,不受另一主權者的影響或受到另一主權者義務的約束而減損其本國的尊嚴。只有在獲得明示的許可時,一主權者才可進入另一主權者的領土;或者雖然沒有明示的規定,但是確信另一主體者通過默示保留一獨立主權的豁免,那么該主權者會享有豁免。在他國領土內行使管轄權,除非有對方國家的同意或條約上的根據,否則是被禁止的,因為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在他國領土內行使管轄權,將直接侵害對方國家的主權。
綜上所述,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各項基本義務都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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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雇傭關系 勞務關系 代駕軟件 交通事故
2015年3月9日,上海市浦東區法院對涉代價軟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宣判。判決結果是最終責任由運營商承擔。這是全國首例涉及到新型軟件的交通事故案件糾紛,因此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其中,在案件的爭議焦點中,爭議最大的是代駕人員和代駕軟件運營商之間的關系。最后法院綜合認定為雇傭關系。在法院實習的過程中,實習指導老師曾經說,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在中國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一樣的,沒有什么區別,但是老師認為還是存在很大的區別。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兩個不同的概念,固然有其存在的價值,不然不可能存在兩個不同的概念來表達同一個意思,要知道,在法律界,惜字如金是歷史傳統。
一、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是兩個相同的概念質疑
依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意見,認為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并無區別,不需要區分。在翻閱《民法原論》的時候,在民法總則的論述中,在雇傭關系后面的括號內寫著勞務關系,同時還標注著引用王全興的《勞動法》,董保華的《勞動法論》,以及馬強的《勞動合同若干問題研究》的期刊論文,以此證明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個相同的概念。即一個概念的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查閱《民法法律法規匯編》,在《侵權法》第一章節中,只在第三十五條中規定了因個人勞務侵權的發條,但是沒有關于雇傭侵權的法條,即法律的制定者也已經默認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一種相同的法律關系了。
有一位法律家說過,為了更好的了解一個概念,我們應該走向它的起源。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是通過簽訂合同,是純私法上的民事關系。勞務關系關注的焦點在于勞務的最終結果。而雇傭關系與此相反。它關注的是勞動的過程。換句話說,勞務關系的勞務報酬和勞務結果相關。而雇傭關系的雇傭報酬和雇傭過程中的勞動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新型的法律關系的增多,我們務必要把各種法律關系分門別類,而不能掩耳盜鈴,混為一談,故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們應該辯證的對待。
二、全國首例涉代駕軟件事故案分析
隨著科技的發展,新型的軟件也越來越多。如今的家庭轎車如過去的家庭自行車一樣越來越普及。但是汽車受到交通法規的管制,尤其是酒駕還可能入刑。但是一般朋友同事聚會都會喝酒,此時,代駕軟件應運而生。代駕免除了酒駕的發生風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如何分配責任的承擔呢?在上海市發生的涉代駕軟件的交通事故的審理中,運營商和代駕司機的責任的承擔,即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審理案件的焦點之一。此交通事故發生于夜晚,騎電瓶車的陶某與駕駛機動車的趙某在十字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交警的責任認定為,轎車沒有遵守交通法規,即讓右側的車輛先行,所以應承擔全部責任。法院經過審理,案件事實為潘先生吃完晚飯后,通過“e代駕”軟件,提出代駕服務請求,隨后,億心宜行公司把代駕任務交給趙某。趙某趕赴飯店,與潘某簽訂代價服務確認單后,為其提供代駕服務。但是,在代駕服務的路上,發生了上述的交通事故。
此案的關鍵在于趙某與億心宜行公司之間的責任如何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即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雇傭關系有兩個主要的判斷標準。一是雇傭契約標準,即雇主與雇員之間雇傭契約的存在被認為是最基本的雇傭關系表征。雇主通過訂立雇傭契約設定雇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雇員則根據雇傭契約為雇主提供勞務。二是控制監督標準,即雇傭關系的存在以雇主對雇員實施了指示、監督或控制為必要。但是,我們不禁要質疑,為什么他們之間不可以是勞務關系呢?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勞務關系注重的是勞動的結果,與勞動的過程無關,所以它與接受勞務者的關系相對來說比較松散。趙先生不可能像億心宜行公司的員工一樣,每天定點的去公司打卡。不是勞動關系。我們知道利用軟件來提供代駕服務,相對于趙先生來說,首先要到軟件上注冊,把各項認證證書提交到億心宜行公司,接受其基本的管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代駕軟件提供代駕服務的。其次,代駕公司提供代駕軟件的主要目的是盈利。所謂的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使用代駕公司雇傭趙先生,收取代駕服務時提供的費用的百分比。而勞務關系的主體一方,大多數是兼職。相對于雇傭關系,盈利的目的性較低。勞務關系在承擔上,大多數是按照雙方的過錯承擔責任。但是雇傭關系,以雇主承擔責任為原則。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但是雇傭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人身關系。即雇傭關系建立后,被雇用人要按照雇用人的意思辦事。這也是雇傭關系關注的勞動的過程的原因。顯然,趙先生要依據代駕軟件商的要求,也就是代駕公司的要求,提供代駕服務。如果是趙先生單獨與被代駕人達成協議,那么顯然和代駕公司之間的聯系就小了,幾乎沒有什么依附性。顯然二者之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其次,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利用自己的勞動工具為他人提供勞動。受雇用人利用雇傭人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工具從事勞動。根據案情,趙某是利用公司的代駕軟件提供服務的。所以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從時間的長短來看,勞務關系成立的時間相對較短,雇傭關系維持的時間相對較長,也較穩定。顯然,代駕軟件的存在不可能只是試用下,以后就不提供代駕服務了。相應的,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的關系也應該是比較穩定、緊密、維持的時間也比較久。所有,綜上,筆者認為,代駕人員趙先生與代駕公司億心宜行公司是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三、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辨析
通過上面對案例的簡要分析,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有很多的區別,是不能把二者等同的。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主體不同。雇傭關系的受雇傭方的主體比較確定。一般是自然人。一般來說,雇員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和指示工作,同時,使用的勞動工具或者生產資料也由雇主提供。這些特點決定了雇傭關系的隸屬性。同時也表現力被雇傭者在雇傭關系中處于弱者的地位,值得著重保護。但是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是不特定的,可以雙方都是法人,也可以都是自然人,還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表現形式多樣。因為雙方的地位平等,所以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真實、自愿。提供勞務的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對方根據提供勞務方的勞務成果支付報酬。雙方不像雇傭關系那樣存在人身的隸屬關系。雙方是獨立的、平等的。沒有雙方勢力的強弱問題的存在。
第二,待遇和風險負擔不同。如上所述,雇傭關系中雙方的主體地位是不同的。受雇傭方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從事特定的勞動。只要雇員按照雇主的要求辦事,無論結果怎樣,有沒有達到預想的目的,雇主都必須支付報酬。而不能以結果沒有實現預想的目的或者其他的方面為理由抗辯,不支付報酬。所以雇員必須親自辦事,而不能要求別人替代履行。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不同。勞務關系注重的是結果。即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沒有按照勞務另一方主體的要求辦事。以結果的有無作為支付報酬的標準。所以勞務關系關注的不是提供勞務的過程,關注的是提供勞務的結果,所以在勞務關系中可以替代履行。二者的風險負擔也不同。雇傭關系隸屬于雇主,所以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務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提供勞務方是獨立的主體,獨立的承擔風險。
第三,穩定性不同。雇傭關系的隸屬性,以及關注的是勞動的過程決定了雇傭關系相對勞務關系,有較強的穩定性。雇傭關系的維持一般是以勞動的過程為給付報酬的要件。而勞動過程是比較長久的過程。這決定了雇傭關系的穩定性與長久性,而非臨時的或者一次性解決的。勞務關系雙方地位的平等性,以及以勞動的成果作為給付報酬的要件,決定了雙方的勞務關系是臨時的,一次性的,甚至是可以隨意改變的。即甚至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如贈與合同即是如此。類似的保管合同,托運合同。只不過解除方會承擔因解除而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第四,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關系中,由于一方對一方的隸屬性,一方居于弱者的地位,為了更好的保護弱者的地位,所以受國家的干預比較多。具體表現為,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頒布的《關于雇傭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作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9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上述辦法的法律表明國家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而體現的對弱者的權利的保護。但是勞務關系,如上所述,是純私法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主體的關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國家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對勞務關系的感悟很少。除非是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規定因意思自治而發生的勞務關系無效?;蛘吆笃诤贤男型戤吳坝捎谥卮蟮那閯葑兏鼘е碌暮贤淖兏蛘呓佑|。所以國家的干預較少。綜上,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等同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