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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

時間:2022-07-12 09:31:5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

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淺議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

摘要: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加快了近代化發展速度,農村剩余勞動力大規模向城市轉移,隨之產生的問題是農村留守兒童數量的逐年上升。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日新月異,遠離父母、得不到父母呵護的留守兒童在享受應有權益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人身權、受教育權利等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關鍵詞:留守兒童;監護權;教育權;人身權;發展權

農村留守兒童指的是因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到外地打工而留在老家生活的孩子們。根據權威調查,中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超過了6000萬人。這一數字呈逐年上升趨勢,如潮州饒平縣2014年農村留守兒童已超過3500人,占農村兒童的38.3%。與2009年全縣抽樣調查估算數據相比,四年間該縣農村留守兒童增加約1023人,這個群體從生活、受教育等方面的權益都和同年齡段的其他兒童有著天壤之別,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隨著這一數量的逐年上升,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已經演變為一個社會現實問題,亟需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從各個方面尋求保護他們權益的途徑。

一、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權益受侵的表現

農村留守兒童的產生源于農村與城市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多數以農業為主的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家庭的貧困使得孩子的父母不得不選擇到大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打工。但由于工作環境、戶籍制度的約束,他們無法把孩子帶在身邊。由于種種原因,農村留守兒童應當享有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一)受監護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時,才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其監護人?,F實當中,留守兒童的監護出現四種類型,即單親監護型、隔代監護型、同代監護型和監護缺位型。單親監護型的兒童屬于留守兒童中情況最好的類型,至少還有一位法定監護人在其身邊,但父親和母親畢竟有區別,單親監護對于兒童性格的影響比較大。而(外)祖父母年齡較大,本身就是需要受到照顧的人,監護能力有限,所以隔代監護通常只能負責他們的一日三餐,而對于孩子的教育、能力的培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代監護型一般是家庭里面兄弟姐妹比較多,由大的照顧小的,這種情況下由于大的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所謂的監護形同虛設。監護缺位類型盡管極少見,但也存在,通常是年齡稍微大點的,一般是讀初中以上的孩子照顧年紀小的弟妹。針對潮州饒平縣的調查顯示,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都外出的情況最多見,在這些家庭的孩子中,與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48.72%;寄宿或與寄養在親戚家的人占10.33%,有18.1%的留守兒童與爸爸(或媽媽)單獨生活,與爸爸(或媽媽)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占17.05%(見表1)。

(二)受教育權

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目前留守兒童在校讀書所占比例不高,很多孩子讀到初中畢業就輟學跟隨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兒童不能完全享受受教育的權利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地方學校環境、師資條件不足。例如,潮州萬豐林場月光小學,全校5名老師6個學生,由于學生數量有限,為了節省資源,很多老師身兼數職。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由于父母不在身邊,孩子的生活學習得不到有效的照顧和監督。事實表明,留守兒童由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其他兒童已經不在同一起跑線上。

(三)人身權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權受到法律保護。留守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人身權必須由其父母來保障,父母沒辦法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方可委托監護。我國約有1.2億農民常年在城市務工經商,產生了近2000萬留守兒童,其中14歲以下兒童占86.5%。 近年來,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頻頻受到侵害,如燙傷、摔傷、溺水事故等,在留守女童中,被猥褻、被虐待、被誘奸等悲劇頻頻上演。

(四)發展權

留守兒童發展權受到侵害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受教育程度低。據教育部門統計,農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從1985年的22.3%下降到目前的18.6%。更為嚴重的是,每年全國有近2萬的農村少年在小學畢業后即流向社會,成為新的低文化素質勞動力,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必定影響其未來的發展。第二,性格塑造方面,兒童時期是個人性格逐漸成型時期,父母在外打工,無法了解孩子身心變化及時加以引導,只靠一根電話線根本無法使孩子在遇到煩惱困難的時候和父母溝通。這些情緒長期壓抑,容易使兒童形成心理障礙,親情淡漠。使其無法像其他同齡兒童那樣得到父母的關愛,學習成績差,在學校中也得不到老師的重視。一系列連鎖反應讓很多留守兒童出現了內向、憂郁、不自信,甚至出現自殺傾向。陜西扶風縣杏林鎮曾經發生過5名小學六年級的學生相約到一座古廟里喝農藥自殺, 5個孩子中4個是農村留守兒童。四川省心理學家游德良對井研縣門坎小學近400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心理調查后發現,這些孩子中近八成存在心理問題,其中106人存在焦慮心理,107人存在抑郁癥狀,100%的孩子都羨慕生活在爸爸媽媽身邊的小伙伴,在精神方面被拋棄感強。很多孩子性格容易出現偏差,加上受到電視、電腦一些暴力場面的影響,一些孩子會走上犯罪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兒童犯罪率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還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二、留守兒童權益保障面臨的困難

(一)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留守兒童權益保障難以全面實現

湖南臺的節目《變形記》是一檔專門針對城市和農村兒童互換生活學習環境的節目,到了城市的農村兒童感覺去到了天堂,所看到的所聽到的都是他不曾觸及的,孩子的心靈受到很大的震撼。我們暫且不去評價這樣的節目對農村孩子是好還是壞,讓筆者真切感受到的是一絲悲哀。經濟社會制度應該是體現公平正義的,但正是城鄉二元制和教育制度活生生地把農村的孩子阻擋在城外,甚至是造成他們不得不離開父母成為留守兒童的關鍵原因。

(二)缺少專門機構統一協調留守兒童保護工作

目前國家沒有一個針對留守兒童的專門機構,各個職能部門之間也沒有制定協調機制,導致各行其是,不利于形成合力。例如,婦聯、團委、關工委,它們的職能之中都只有一部分涉及留守兒童,而且這些部門不具有執法權,單靠它們對留守兒童權益的保護遠遠不足。

(三)經費不足是留守兒童權益得不到保障的關鍵因素

目前我國出現留守兒童的農村都是經濟比較落后地區,對留守兒童教育權、人身權、發展權等相關權益的保障都需要經費,經費不足直接導致保障不力,很多關愛留守兒童的工作無法開展。

(四)學校對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留守兒童在家缺乏父母的關愛和照顧,委托監護人對孩子的照顧又不夠周到,使得孩子在學業、性格等方面肯定存在難以管教的情況,部分學校老師對留守兒童本身就存在抗拒的心理,擔心他們影響到成績好的孩子或者破壞班級紀律,所以抱著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好的心態。學校的管理不力更讓孩子處于自由散漫狀態。

三、從法律角度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的建議

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保護留守兒童的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經過修訂之后規定了對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制度,但相比起現實當中這些兒童種種權益受侵害的事實,這些規定顯得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制定已經滯后于現實的發展。

(一)修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存在的戶籍制度、教育制度等是造成農村留守兒童大量存在的一大因素。人民日報曾報道,在北京的3萬流動人口中,6~14歲的兒童達1萬人,而其入學率僅為12.5%,還有87.5%的孩子被高額的教育費用拒于學校的大門之外。所以,必須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大城市入戶政策要向打工一族傾斜,讓在一個地方工作超過一定年限的打工者有資格入戶該城市,這樣才能更快地解決留守兒童的問題。

(二)出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法》

一是必須盡快出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委托監護制度。要明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和委托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在監護人不正確履行義務時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美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孩子有足夠的能力保護自己,確實能夠單獨呆在家里的時候,父母才可以把他們單獨留在家里,否則一旦有人舉報,只有法庭相見。如果兩人都上班,就得雇一個人看孩子或托一個親人或朋友替你看管孩子,這也就是很多美國媽媽在有了孩子之后都辭去工作呆在家里的主要原因。二是應當明確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各地的團委、婦聯、村委會、社區、學校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共同確保留守兒童各方面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對留守兒童實行動態管理,要落實各個鎮對該鎮的留守兒童實行網上登記制度,隨時跟進他們的情況變化,這一工作可以指派當地的派出所和村委會聯合進行,登記情況應當盡可能詳細,要包括兒童的性別、年齡、就讀學校,父母務工的具體城市、聯系方式、兒童的委托監護人等。四是確立國家監護制度,確保留守兒童在監護人監護能力不足或缺失的情況下有國家作為后盾。可以借鑒外國經驗,設立“家長”制度,由留守兒童數量較多的鄉鎮政府成立相應機構,“家長”可以由退休老師、志愿者構成,留守兒童的父母繳納一定的費用,機構工作人員對留守兒童進行監護。

(三)各地要根據自身情況出臺相應的政策

在保障留守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方面,在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建議臨近的村合并辦學,這樣既確保了學生數量又能節省教學資源。也可以采取低年級(一、二、三年級)在各自村里辦學,中高年級合并辦學或到鎮里就讀,這種方法既能兼顧年齡較低的兒童離家較近,又能讓年紀稍大的兒童接受更好的教育。

孩子是家庭和祖國的未來。我們所有的努力都是為了讓下一代更好的成長,是我們的制度和現實讓留守兒童承受了他們本不應該承受的生活壓力。所以我們不能再對這些兒童漠不關心,應該從情感上去喚起更多的人對留守兒童的關愛,從制度上盡最大努力去保障他們的權益。

(作者單位:中共廣東省潮州市委黨校)

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問題及解決對策

摘 要: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成為倍受關注的社會問題。本文分析了留守兒童的監護、教育、人身安全等法律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且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即明確家庭、學校、黨委政府、社團組織、政法機關等的責任,做好相關工作。

關鍵詞:留守兒童 法律權益 問題 解決對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許多年輕人離開農村去大城市務工,而他們的孩子卻不得不留在農村學習,得不到父母的照顧,相關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采取法律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們通過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教育,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應法律保護對策,旨在逐步縮小農村和城市之間的差距,使其學習和生活都能夠更好地發展。

一、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留守兒童受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侵害留守兒童案件主要以人身損害賠償居多,涉及留守兒童的人身傷害案、校園傷害案、在受雇期間人身被傷害案,特別是交通肇事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尋釁滋事、搶劫、強奸、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也呈多發上升趨勢。

2、涉及留守兒童的刑事犯罪案件頻頻發生。留守兒童受教育權被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學校限制、剝奪留守兒童的平等受教育權而引發行政訴訟案件,父母不肯支付留守兒童的學費而引發民事訴訟案件等,也有所增加。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的原因

1.物質生活條件的缺失

留守兒童、貧困兒童大多是家境貧寒,父母外出務工,從而寄養在爺奶家、外公外婆家、姑家、姨家或其他家,物質生活不會很隨意充足,心理上也有隔膜。這部分學生很容易受外界的引誘而走進危險的陷阱。

2.受教育權的缺失

留守兒童、貧困兒童的物質生活條件缺失還不是大問題,但留守家庭對孩子的教育大多不到位,有的孩子輟學在家,無人問津;有的孩子學習習慣差,無人糾正。還有一些貧困山區教育資源嚴重缺乏,無力提供符合標準的辦學設施和充足的師資力量。即便能夠入學,老師通常也無法詳細了解留守兒童、貧困兒童在家的學習狀況,無法實現學校與家庭的雙向互動,挫傷了孩子學習的積極性。

3.愛的缺失

由于父母奔波勞累無暇顧及或長期不在身邊,遇到生活中、學習中的問題無法及時得到回答,在成長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關愛和呵護,疑問疊加會加劇孩子自卑、抑郁、脆弱的心理。與接受父母監護的同齡人相比,他們要么顯得膽小孤僻、不愛交流,要么野性十足、沒有規矩,甚至產生憎恨、仇視的畸形心理,自閉癥、抑郁癥等心理疾病頻發,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心理健康。

4.法律意識的缺失

留守兒童、貧困兒童身體心理情感處在動蕩不定期,對是非善惡的判斷能力相對較弱、自控能力也較差,再加之監護人看管不嚴,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現象的熏染引誘,染上打架、盜竊、賭博、吸毒等惡習,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不法之徒的蓄意傷害

有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道德淪喪,專打未成年人的注意。廉價雇傭童工、教唆兒童賭博吸毒偷盜搶劫、引誘脅迫少女從事色情服務、販賣人體器官等。都對留守兒童、貧困兒童造成致命的傷害。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對策

1.完善監護法律制度。

(1)強化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責任?!段闯赡耆吮Wo法》雖然規定了外出務工的父母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但應當明確父母必須是在萬不得己的情況下方可委托他人監護子女,監護職責不僅包括支付足額撫養教育費用,還有定期探望、照顧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對孩子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及合法權益等義務。

(2)完善委托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F在社會流行的委托監護主要是感情委托(主要是親屬、親戚關系),而不是法律委托。法律對委托監護制度的規定也不詳細具體、缺乏操作性。例如委托監護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法定監護人和委托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進一步明確。

2.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制定《留守兒童、貧困兒童權益保護法》。

留守兒童、貧困兒童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時代問題、是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生產方式轉變帶來的新問題。涉及社會與制度、法律與道德、責任與義務,事關收入分配、用工、三農、教育、監護制度與戶籍制度等多個方面的綜合問題。建議加快對不適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訂、制定,如戶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修訂中,特別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貧困兒童教育、人身與財產權益,適時出臺《留守兒童、貧困兒童權益保護法》,以便更有針對性、時效性的加強保護。

3.建立留守兒童、貧困兒童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務體系,加大學校、社區、基層政府、司法機關保護力度。

公安、司法部門要配合學校做好留守兒童、貧困兒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農村留守兒童、貧困兒童自我保護能力和預防違法犯罪意識,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公安部門不僅嚴厲打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貧困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還要加大對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傷害案件的重視和處罰力度,對父母遺棄留守兒童、貧困兒童的案件進行有效干預;法院積極探索審判職能,建立留守兒童、貧困兒童權益保護“綠色通道”,保障留守兒童、貧困兒童維權途徑暢通,對留守兒童、貧困兒童實施司法救助。

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探究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法律問題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隨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由于父母雙方或一方長期不在身邊,留守兒童的生活缺失監管,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何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的問題。

關鍵詞:留守兒童 權益 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青壯年農民走向城市,出現了一個新的勞動群體――農民工,而隨之也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留守的少年兒童正是身心成長的關鍵時期,卻因為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無法得到應有的照顧和正確的引導,從而出現一些心理問題以及認識、價值觀念上的偏差,一些兒童甚至誤入歧途。關注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急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1.留守兒童群體現狀

所謂留守兒童,是指因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而留守在家鄉,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親人照顧的年齡在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為了改變生存狀況向城市轉移,其中大部分為夫妻一同外出,因經濟等各種原因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由此引發“留守兒童”的問題。根據權威調查,中國有近6000萬兒童沒有父母陪伴,相當于英國人口的總數。其中57%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留守兒童大多由祖輩或者親屬照顧,由于父母監護教育角色的缺失,對留守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由此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不容忽視。

1.1教育問題

留守兒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不在身邊,那么對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會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兒童是由祖父母或親友照顧,可想而知,對孩子的學習疏于管也沒能力管。加上農村的學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對留守兒童的教育和關愛都不到位,導致一些留守兒童行為出現偏差,從而出現厭學、逃學或輟學現象就不足為奇了。此外,由于父母長期在外,留守兒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極大地影響其身心健康,從而產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現犯罪的傾向,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

1.2安全問題

由于父母長期在外,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缺失,祖輩、親友的隔代監護或臨時監護責任往往落實不力,缺乏防范意識,兒童自身又缺乏防護意識和能力,很容易發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幾年發生的幾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兒童。更值得憂慮的是,留守兒童往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標,尤其女性兒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時救助,極容易產生嚴重的后果。

1.3社會問題

留守兒童問題有歷史的原因,它和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留守兒童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也是一個弱勢的群體。他們的生存狀況堪憂,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2.留守兒童權益存在的法律問題

兒童時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時期,是身體、心理健康成長的關鍵期,更是一個人接受教育的關鍵期。留守兒童在最需要父母關愛的時期,父母卻遠離了他們,兒童的監護權被委托給其他人,造成留守兒童很多權益的缺失。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發現留守兒童權益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生存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每個兒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權。我國《憲法》第24條指出,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和健康,并享有醫療康復設施。生存權是每一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留守兒童是未成年人,在他們最需要照顧和關愛的時期,他們的父母雙方或一方卻不在身邊,身心發展都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時,由于安全監管不到位,更容易發生觸電、溺水、車禍等意外事件,嚴重地威脅到留守兒童的生存權利。

2.2發展權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兒童享有發展的權利。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發展權。也就是說,兒童都享有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人只有獲得發展權,才能擺脫與其他動物合為一體的狀態而成為社會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兒童因為家庭監管不力,學校和社會對他們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過早地進入社會,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嚴重影響了留守兒童的成長與發展。

2.3受教育權

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兒童教育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協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兒童學習的主要場所。留守兒童父母長期在外,隔代監護或臨時監護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層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進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兒童的任務大多丟給了學校和社會。學校和家庭之間又缺乏正常的互動,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兒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學習不被重視,甚至會產生厭學情緒。這些問題的存在,對留守兒童未來的發展產生惡劣的影響。

2.4受保護權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及關于處于危機、緊急情況下的兒童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保護。在我國,盡管“保護兒童”這一口號耳熟能詳,但對于怎樣具體落實這一口號,缺乏明確的認識和措施,所以兒童的這一項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護。留守兒童處境艱難,沒有父母的守護,經常受到同齡人的欺凌,生活狀況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發展,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長。

3.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問題的對策建議

3.1加強立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國已經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包括《婚姻法》、《繼承法》、《義務教育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的一整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但是對于留守兒童這一特殊群體,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其應該享有的權利。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和完善保護留守兒童權益的實體法,在法律上確認未成年人的平等發展權,以體現國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責任。

3.2改革和完善監護制度

首先,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教育責任是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父母應該切實履行好這個責任,留守兒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責任的,應該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其次,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這就很不利于保護留守兒童的權益,對此,應該改革現有的監護制度,要構建親屬監護責任機制,考慮在相關法律中規定監護人的權利及相關的報酬標準,變監護人義務為權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監護責任。再次,建立家庭、社會、國家三位一體的監護制度。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資格條件,明確監護人的責任,增強法律的可實施性,最大程度的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3.3加強農村經濟建設,改變不合理的制度

經濟基礎決定一切。農村經濟的落后,農民生活的貧困以及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解決問題,首先要大力發展經濟,特別要加強農村經濟建設。我們是農業大國,應該立足農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充分吸納農村的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從而減少農民向城市轉移,減少留守兒童家庭缺失的問題。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農業傾斜,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戶籍體制。戶籍制度得不到解決,那么留守兒童在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不公平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因此,只有徹底打破多年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才能從制度上消除留守兒童進城讀書的障礙,使留守兒童的生存權、教育權切實得到保障。從根本上消除城鄉差距,是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各種問題的根本措施。

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試論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

【摘 要】隨著中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轉移,但由于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戶籍制度,大量農民工子女無法向城市轉移,從而導致了一系列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產生。本文主要描述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現狀,解讀了農村留守兒童引發的社會問題,進一步分析了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議。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障;現狀;問題;原因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業人口流向城市,但在流動過程中出現了農村兒童父母角色的缺位問題,從而使得農村兒童被迫生活在獨特的“留守”環境里。當這種“留守”的生活狀態遭遇兒童不成熟的身心發展狀況時,便導致了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產生。

1.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現狀

由于中國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我國特殊的戶籍制度,使得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轉移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導致了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產生。

1.1 農村留守兒童的概念

“留守兒童”一詞最早出現在1994年,目前關于“留守兒童”還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界定,一個普遍接受的觀點是“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流動到城市或其他地區,而孩子則留在戶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歲及以下的兒童。[1]留守兒童的本質特征是他們長期不能與父母單方或雙方生活在一起,親子之間缺乏正常的交往和互動。[2]

1.2 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

據調查,農村留守兒童在我國農村兒童的總數中約占55.68%,其中,0—5歲的留守兒童占27.05%,15—17歲的大齡留守兒童占17.27%。根據戶籍的不同,可以將留守兒童分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城鎮留守兒童。其中,農村留守兒童在留守兒童中的比例為86.50%,占絕大多數,因此應該是主要的關注對象。[3]

2.農村留守兒童引發的社會問題

農村留守兒童長期脫離父母,導致他們在生存、教育、生活、心理等各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其權益也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2.1 農村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缺失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擔任監護人。[4]而農村留守兒童絕大部分被委托給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監護,這些委托監護人一般年齡較大、文化較低,多數很難勝任監護職責。很多留守兒童長期得不到父母的關愛和教育,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長。

2.2 農村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缺失

受教育權對未成年人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它是未成年人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5]而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大多數是老年人,他們很難在學習上給予留守兒童應有的幫助和指導,有的留守兒童甚至輟學在家,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權利。

2.3 農村留守兒童的發展權缺失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發展權。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發展權對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可轉讓性。留守兒童因家庭監管缺位,學校很難對他們進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在教育無效時只能采取開除或勸其轉學的辦法,有的學校干脆對留守兒童放任不管,使他們過早地流入社會,這些都會嚴重影響留守兒童的成長與發展。

3.產生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原因

由于長期缺乏父母監護和親情關懷,相當數量的農村留守兒童人格成長不健全,而產生這些問題的的原因要從社會、家庭和學校等多方面來分析。

3.1 社會制度層面的因素

產生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會制度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缺陷,是造成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重要原因。

3.1.1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制度與農村勞動力大規模流動之間的矛盾

“農村勞動力大規模流動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所推行的各種戶籍制度、醫療制度、教育制度和就業保障制度等有密切關系,它們是農村留守兒童現象及其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6]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隔離的戶籍制度,這使得農民工不能與城里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與權益,從而造成了其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難。

3.1.2 新的就業制度下產生的新讀書無用論

由于國家對大學生不再實行包分配的政策,而是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自由配置這些資源,因此大量畢業生在畢業后找不到工作的現象時有發生,時間一長,一些人尤其是農民就夸大了它的負面效應,認為“辛辛苦苦讀書,到頭來卻還是務工,因此還不如不讀書”。[7]這種思想和觀念嚴重的限制了農村教育的發展,使得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2 家庭層面的因素

家庭教育和環境的影響是一個人社會化的開端,而家庭的幸福與否直接影響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

3.2.1 親子互動、溝通大大減少,相當部分的留守兒童產生孤獨感

父母外出務工使得許多留守兒童感覺到了家庭的冷清與寂寞,因為外出父母與留守兒童的親子互動只能維持在父母與孩子的電話溝通上或短暫的相聚上。這種短暫而有限的溝通通常是以父母為主導、兒童則被動接受的交流方式,因此兒童很少能夠向父母表達自己的內心感受,這將嚴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3.2.2 部分家長的價值觀改變,使留守兒童受到不良的影響

在外出務工過程中,有些家長看到了大學生工作難找、農民工短缺的情況,便產生了讀書無用論的觀念。這種低期望價值觀必然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子女的學習成就感,從而使部分兒童產生了輟學務工等急功近利的想法。另外,有些家長受各種思想觀念的影響,最終造成了家庭的分裂,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對留守兒童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4.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建議

目前,針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為了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我們應積極采取以下幾方面的對策及措施。

4.1 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保障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由于現行體制的限制,數以萬計的年輕父母外出打工,卻不得不做出與孩子分離的選擇,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必須要從戶籍制度以及其他相關體制的改革入手。改革戶籍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戶籍管理制度,而是要逐步弱化乃至取消與戶籍相聯系的導致城鄉隔離的各種制度,從而保障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為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4.2 開設未成年人維權求助熱線與咨詢熱線

農村留守兒童更需要社會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精心保護,開設未成年人維權求助熱線與咨詢熱線,可以有效地為未成年人提供應急求助與維權的咨詢和服務。熱線接聽人員面對正處于暴力侵害狀態中的來電者,應及時判斷出其危機程度,并快速運用報警系統和相應的社會資源,果斷地進行應急處理,以努力使未成年人得到最及時最有效的救助。

4.3 加強農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目前,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受侵害、農村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等都不容忽視。[8]農村法治環境建設滯后,總體上來說仍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因此,國家應將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法律法規編入相應的規范教材,并配備一定的專職教師,從而將法制教育深入淺出地融入到課堂教學中去。不管從學校到家庭,我們都要有意識地增強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的法律觀念。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關愛農村留守兒童不是某一個人的事,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從法律制度上完善相關規則,從家庭、學校和社會角度去維護,才能為農村留守兒童重鑄出一片藍天和大地。我們要堅貞不渝的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嚴格貫徹和執行“兒童最大利益準繩”,從而推進社會主義新鄉村的建設以及和諧社會的穩步開展。

淺談留守兒童現狀及其權益保護: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及其法律對策研究

[摘要] 留守兒童問題已成為當前倍受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主要表現在監護弱化、教育障礙和人身安全保護不力等問題上,而這些問題極易引發事端,特別容易使未成年人在不良環境的影響下滋生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從而導致犯罪。我們應當加大法律政策的宣傳和執行力度;依法確定相關主體的保護責任;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強化政府效能;在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下,努力消除教育差別,建立兒童公平的受教育運行機制,使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在法律調控的機制下得到有效的解決。

[關鍵詞] 留守兒童;監護;受教育權;人身安全;法律對策

一、引言

留守兒童是新時期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因外出務工流動到其他地區,孩子留在戶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兒童。根據2006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國約有1.2億農民“離鄉背井”到城里打工,預計到2020年,這一數字將增加到3億,此外,相當一部分人去的并不是國內一些大中城市,而是邊遠、偏僻的山區、礦場,以及國外勞務市場。依據這一數據推算,全國留守兒童數量將為2290.45萬人。其中14周歲以下的占86.5%,按全國3.6億兒童計算,每18個孩子就有一人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1]安徽省作為民工輸出大省,也是留守兒童大省,據專家保守估計,至少有200多萬人。[2]據統計,在我省義務教育階段,50%以上的為留守兒童。隨著人口流動模式擴大,這些孩子的數量還會逐步增加。課題組在肥東、阜陽兩地進行的調查發現,留守兒童占某些農村中小學在校生的比例分別為37%和67%。

本課題組從法學的角度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進行調查分析, 通過法律的視野來審視這一獨特社會群體現象,以求找出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法律途徑。

二、留守兒童的法律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監護問題

監護是一種法定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理應承擔起這一神圣職責,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護職責。但是,由于種種條件制約,父母雙方或一方流入外地,無奈與未成年人短期或長期分離,形成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將監護責任擅自處置,甚至出現留守兒童無監護狀態。從泛義上的監護來看,目前,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五種形式:第一是單親監護。第二是祖輩監護。第三是親友監護。第四是同輩監護。第五是混合監護或稱不確定監護,即在一般的狀態下由孩子自己照顧自己,時而由父母監護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監護。據課題組在巢湖市有關調查顯示,這一類留守兒童群體約占1%左右,一般是年齡較大的兒童。

這些特殊的監護形態對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1.監護力度不夠。由于監護人監護能力不足,而導致的對留守兒童監護質量下降,達不到理想的效果。

2.監護職責不明。相對而言,由于農民法律文化意識的薄弱,人們往往把監護簡單地理解為看管、照應。在祖輩監護、親友監護和同輩監護形態下,都存在監護職責不明的現象,一旦發生被監護人的權利被害或者被監護人侵權行為,這種不具有法定形式的委托監護人往往將責任一推了之。

3.監護方式不定。留守兒童的監護方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于非穩定和動蕩狀態。另外,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動蕩,也使他們很容易產生嚴重的安全缺失感,增加了他們的心理和精神負擔,影響身心健康發展。

4.監護責任倒置。在留守兒童中,有一部分留守兒童被留在家鄉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父母在外打工,他們能照顧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這就產生了監護倒置現象。

(二)教育問題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稇椃ā返?6條對公民的受教育權作了原則性規定。《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第18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關于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本文從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是家庭教育,二是學校教育。

1.在家庭教育方面,表現為家庭教育弱化甚至缺失。在貧困農村,由于沒有學前教育的相關機構,在學前教育階段,主要教育就是家庭教育。俗話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在幼兒階段的早期教育,會影響孩子的一生。而有些留守兒童卻在很小時父母離家而去,缺乏父母的關愛和教育。據報道,湖北咸寧一兒童3個月大時被留在家里,現在都上小學了,父母一直在外打工未歸。[3]這種強制性的親子剝離會影響到幼兒正常心理發育,產生心理障礙,影響其一生的發展。在調查中,據合肥的一位留守兒童父親楊先生說:“我和妻子在合肥打拼,兒子留給爺爺奶奶照顧,現在兒子脾氣很古怪,盡管每次回家都帶禮物,但他都不喜歡,辛辛苦苦干了這么多年,每次回家兒子冷臉相迎,實在寒心?!盵4]

2.在學校教育方面,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得不到有效保障。調查顯示,學校教育只有與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密切配合,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但是,由于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缺失,學校對留守兒童缺乏有效管理,他們的學習成績較差,品德發展不理想。老師無法向家長了解他們的真實情況,有些留守兒童在學校欺騙老師,在家里蒙騙臨時監護人,這就使學校對留守兒童的管理陷入尷尬的境地。于是,對有些留守兒童,學校在管理不了時,就放任不管,冷落一邊或開除或勸其退學,使留守兒童流入社會,成為問題兒童。

調查顯示,現階段,留守兒童的義務教育出現新問題:[5]

第一,學習間斷現象,有些兒童在“流出”――跟隨父母到城市上學和“回流”――從城市回戶籍地上學的過程中,學習有間斷現象,也有一些是因為監護人更替而從一個學校轉學到另一個學校,發生間斷現象的。

第二,留守兒童失學現象嚴重,復學率低。有些留守兒童逃學或輟學后,學校得不到家庭配合,復學率很低。

第三,留守兒童升高中比例不高。大部分留守兒童由于在生活、學習等方面得不到父母的關懷、督導,學習不專心,不求上進,成績下降,升入高中的比例不高。

第四,留守兒童留級生增多。由于一部分留守兒童從外地流回家鄉后,跟不上本地學校的進度或教材、學制與家鄉不統一而被迫留級。

(三)人身安全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兒童由于年幼,人身權利容易受到侵害,尤其需要父母的關懷與愛護。留守兒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力的監護,其人身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存在人身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被害的可獵性明顯增大。被害人學研究表明,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由于自身的弱點往往成為犯罪侵害的對象,這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可獵性特征。而農村留守兒童年齡小、抵抗力弱,父母又不在身邊,人身和財產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這些侵害可能來自臨時委托的監護人或者同學、老師、鄉鄰、親戚朋友、社會上的惡勢力以及其它方面(如交通事故等)。

2.自控力減弱,容易接觸不良文化和感染而走上違法犯罪,甚至自殺輕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家庭監管缺失,學校監管的軟弱或不力,有些留守兒童整天沉迷于網絡游戲或武打色情電影,有的和社會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為他們的打手、幫兇,動輒行兇、搶劫、殺人。有的偷雞摸狗,甚至吸毒、。有調查表明,近年來,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為留守兒童,有些地方甚至多達50%。

三、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法律對策

(一)加大法律政策的宣傳和執行力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我們要認識到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明確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找出解決辦法,共同努力來解決這一關系祖國未來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依法確定相關主體的保護責任

1.父母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監護的義務。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又如《義務教育法》第5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總之,嚴格貫徹、執行相關法律,強化父母的監護、教育責任,剝奪不合格父母、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可以借鑒國外做法,依法賦予政法機關對留守兒童父母的追究權。[6]

2.學校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義務教育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3.黨委、政府責任。首先,黨委、政府要關注并重視留守兒童這一群體,并將之作為解決“三農”問題、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與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務之急是加強對留守兒童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狀況,逐步建立和完善保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政策措施,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監護網絡。同時擴大社會宣傳,努力營造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其次,根據新形勢下農村出現的新問題,研究制定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各項政策和措施,要整合資源,發揮相關職能部門作用。加大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制定、宣傳、執行力度,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逐步建立留守兒童齊抓共管的體系。

4.群團組織責任。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要按照法律要求,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留守兒童送溫暖、獻愛心,給予關懷。在這一方面,群團組織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事例不勝枚舉。

5.政法機關責任。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政法機關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負有很大責任,負責保護留守兒童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監督和控制他們的行為,負責對他們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政法機關要加強執法力度,凈化社會環境,對留守兒童生活的村莊及學校附近的黑惡勢力,違規網吧等進行治理,對侵害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對違法犯罪的留守兒童進行疏導、管教、關愛;同時,為了加強留守兒童的法制觀念,政法機關應實行包干制,定期為轄區內的留守兒童上法律課,或設法律咨詢中心。

6.社區承擔責任。社區作為留守兒童生活、學習的場所,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負有重要責任。要充分發揮社區功能,加強對留守兒童的各項社會服務。在農村,社區多以村為單位。社區可建立家教咨詢站和家教服務部;也可以創辦一些托管中心,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管理留守兒童校外的學習、生活、教育和安全等。有條件的村也可以利用一些村活動室,開展一些集娛樂和服務為一體的活動,使留守兒童既可以有地方交流、娛樂,改變單調的生活,也可以在活動室得到一些法律或政策的咨詢與指導。村里也可以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他們的情況,對他們進行跟蹤服務。

(三)完善法律制度,強化政府效能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兒童發展綱要》等相關法律法規。各省級人大和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增加留守兒童保護的相關內容,細化和明確具體的處罰辦法,增強其操作性。例如,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流動兒童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政策。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留守兒童的保護工作,使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落到實處。如河南、安徽、福建等省建立了寄宿學校;安徽等省大力興辦民辦教育機構;北京、上海等市興辦了工農民工子弟學校。這些政策措施的執行,產生了很好的效果。

(四)以人為本,消除差別,建立兒童公平的受教育運行機制

從制度層面上看,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及義務教育的城鄉分割是留守兒童產生的重要因素。要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的“留守”問題,必須從這一層面入手,修改相關法律,調整相關政策。雖然我國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有很多,但針對留守兒童這一特殊主體權益保護的規定很少,并且這些法律的有些規定不利于留守兒童權益的保護,或者即使有規定,但不夠細致,缺乏操作性。所以,當前應制定和修改、完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等法規條例,廢除不利于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條款,細化和明確具體的處罰辦法,增強其可操作性,切實解決“有法難依”的問題,從而形成尊重、關心和保護留守兒童的法制環境。從義務教育角度來看,農村留守兒童在接受教育的問題上存在差別。根據《義務教育法》第12條第1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边@就造成義務教育的城鄉分別,這種分割狀態是農村留守兒童群體產生的重要因素。同時在第2款規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边@樣,中央和地方政府為解決流動兒童教育問題就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但是由于教育體制始終與戶籍制度相聯系,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流動兒童的教育問題,這對留守兒童這個龐大群體的產生起著“催生劑”的作用。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教育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文件中明確規定,農民工子女就學應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簡稱為“兩為主政策”)。為全面落實文件精神,很多地方也出臺相應政策,并相繼取消“借讀費”政策,這些是流動兒童教育政策的巨大改革和進步,體現了義務教育的公平性原則。但是,由于政策設計與政策執行的巨大不平衡, 并沒有解決流動兒童教學的問題, 一部分流動兒童仍被排斥在公辦學校的大門之外。

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要改革戶籍制度,消除城鄉差距。1998年,公安部、教育(轉第10頁)(接第35頁)部聯合出臺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員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為主,公立學校為主,客觀上造成留守兒童的問題。我們應該改革戶籍制度,給農民工以市民待遇,農民工也應該像城市下崗職工一樣,在稅收、社會保障、特別是子女入學教學方面享有優惠政策。當然,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戶籍管理制度,而是進一步弱化乃至取消與戶籍相聯系的城鄉隔離制度,保障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逐步實現以戶籍制度改革為中心,拆除就業、醫療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壘,徹底打破維系多年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這是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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