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9 08:47:1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發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加大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力度
通過以上對家庭財產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得知,保險公司的宣傳力度不足,會引起家庭財產投保率偏低,居民對家庭財產風險的意識不高,對此,必須加大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力度。首先,對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要有針對性,例如,要通過加大宣傳力度,讓居民充分相信保險公司可以幫助他們有效的規避家庭財產的風險因素;通過加大宣傳力度,不斷的對居民家庭財產保險意識進行強化,鼓勵居民自主投保;加大宣傳力度,讓居民詳細了解家庭財產保險所具備的功能、特性以及相關條款等。這樣才能讓居民結合自身的需求自主投保。其次,對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內容進行改進,打破傳統“模糊”內容的宣傳方式,要將家庭財產保險的功能、特性、種類、家庭損失所獲得的賠償以及投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項等內容加入宣傳工作中,加大人民群眾對家庭財產保險的了解,真正意識到家庭財產保險給自身帶來的好處。再次,要在宣傳方式上進行改進,以往家庭財產保險采用的宣傳方式過于簡單、過于死板,宣傳效果不好,因此,在新世紀的發展中,應對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方式進行改進和創新。例如,可以利用新聞媒體的宣傳渠道,報道一些理賠案例;定期開展家庭財產保險知識講座,加深人民群眾對家庭財產保險的認識;在一些災害損失現場召開現場理賠會,讓更多的人認識家庭財產保險的好處;拓展多樣化的宣傳方式,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等在繁華地區開展家庭財產保險街頭咨詢處,將宣傳活動深入到城市的各大街道和社區等。
2.完善家庭財產保險的外延服務
售后服務對投保客戶來說是一種保障,更是滿足投保用戶需求的關鍵因素,但是,從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由于保險公司過度重視發展而忽略了對客戶的服務,從而導致投保人員數量不斷減少,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發展,對此,應完善家庭財產保險的外延服務[6]。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主要為群眾提供理賠、承包等相關的保險服務,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可以向客戶開展安全管理培訓、家庭風險管理咨詢等相關服務,提高群眾家庭風險意識。另外,還可以進一步發展外延服務,例如,急救費用、訴訟費用等相關產品的費用,同時可以拓展醫療保險、財產保險、意外保險、車輛保險、家庭財產增值保值等相關服務,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利、更優質的服務。
3.積極做好家庭財產保險的創新工作
以上所提到的家庭財產保險結構單一,不僅對投保人群有著一定的影響,對保險公司的發展影響更大,對此,要積極做好家庭財產保險的創新工作。首先,要本著差異化的原則對家庭財產保險產品進行設計,主要根據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等不同層次居民的情況設計相應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將滿足居民的投保需求作為首要任務,對家庭財產保險產品進行不斷的創新,設計出更加貼近百姓生活的保險產品,以贏得百姓對保險產品的支持。其次,保險公司應加大市場調研,了解市場的發展現狀,為保險公司創新保險產品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要適當的提升保險金額和擴大保險范圍,結合百姓的生活創造出不同層次百姓需求的產品,例如,家用電器、珠寶首飾、高空墜物、家庭裝潢、現金、水管和天然氣管道的損壞等內容都可以納入到家庭財產保險的范圍內,贏得人們對家庭財產保險的認可,提高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率。
4.提高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對公司的發展以及業務的繼續擴展有著極大的作用,為了避免業務人員素質偏低而對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造成影響,應不斷的提高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綜合素質的培養應從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培養,如,加強院校與保險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加強保險教育工作的開展,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結合保險公司的發展情況以及人才需求來進行教育,這樣不僅能夠保證業務人員整體素質的強化,同時也能為更多人才提供就業的機會。另外,要定期對在崗人員進行培訓,如,責任心、職業心、服務精神、敬業精神等方面的培養,全面提升保險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促進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總結
(一)林業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據統計,2004年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13466起,比2003年增長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分別為6894起和6531起,分別比2003年增長23.5%和34.4%;重大火災38起,比2003年增長171.4%;特大森林火災3起,比2003年增長57.1%。森林火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從人員傷亡看,公傷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國撲救森林火災共出動179.92萬個人工日,比2003年增長1.1%;出動車輛11.67萬輛次,出動飛機575架次,共投入撲救森林火災經費13278.5萬元。此外,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也很嚴重,2004年全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94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6.3%,其中:森林蟲害744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6%,病害76萬公頃,與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蟲發生152萬公頃,有害植物45萬公頃。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在計劃經濟時期,對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補償,林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和各種災害的預防、救災、恢復等責任均由國家承擔,團也給國家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林業生產市場化后,這些風險責任轉移到林業經營者身上,而林業生產流通規模小、分散化的個體林農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要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的風險,使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并能在損失后給予必要的補償,這就離不開林業保險的支持。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子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早在1982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和森林災害共濟方面的研究,從1984年開始森林保險試點,其后幾年發展比較順利,至1988年已經有勸多個省、市、自治區先后開辦了森林保險,承保面積達133多萬公頃。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業保險研究一直進行著,當前我國林業保險有四種類型: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辦、林業部門業務,如廣西的桂林、湖南的會同等地;二是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業部門自保,如遼寧的本溪;四是農村林木保險合作組織自保,如四川、山東。
目前我國林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他們覺得保險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愿保險,因而林業保險的需求有限;而保險從業人員少,沒有合適的林業保險機構,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保險險種單一,造成林業保險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為例,近3年來其森林保費收入年均減少21%,2004年該地區森林保險保費收入19萬元,比上年減少42%,承保面積0.93萬公頃,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積的0.5%。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帶來風險的相對集中,導致森林保險者經營風險集中,保險企業賠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險賠付率高達796%,近3年的平均賠付率也達176%,造成林業保險業務經營效益差,虧損嚴重。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目前,國內市場上就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森林保險業務,且業務量在急劇萎縮。這種現狀可總結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費率、高賠付和低保障、低覆蓋、低投入。
總之,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狀態。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林業經營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市場巨大與其承保率低下矛盾;發展林業保險意義重大與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矛盾。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缺乏對保險的認識,認為投保是亂收費,不愿意投保。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險的數理原理是概率論中的大數原理,有大量的風險保單才能夠分散風險。而林業本身是個高風險的產業,又加之承保面小,這就使得林業保險公司的風險相對集中,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農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風險管理的難度大,導致經營林業保險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險,森林保險的經營收益就相應低于其他保險。最后,支持林業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林業保險公司技術有待提高,賠付率有待優化等問題,使得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業不愿意從事收益低甚至虧損的林業保險,導致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經營者是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如果大面積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的實體都難以界定,例如,大興安嶺是國有林區,其實際經營者是黑龍江森林工業局,由于現在林區內天然林禁伐,該局經濟困難,根本就無力支付保費。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因此,林業產權不明,從保險的投保和承保兩個方面阻礙著林業保險的發展。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補貼還是間接支持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這不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此外,我國森林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險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森林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
(四)林業競爭力薄弱、林業保險技術不高
林業的弱質性及林業保險技術的薄弱不利于林業保險發展。一方面林業先天的弱質性對投保者采說,其營林收益低下,高額的保費使得部分營林無法承擔,即使能夠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費占收益的比例較大,使得林農不愿投保,從而抑制林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對保險公司而言,林業市場競爭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風險高,導致其賠付率高,經營成本高,開辦林業保險比其他保險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現虧損。另一方面林業保險技術十分薄弱,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價值(涉及森林面、年齡、投入標準、當地市場價格等因素)和賠付率這兩個森林保險的核心內容至今還沒有科學的計量、測算模式,這阻礙林業保險險種的拓展以及實際保險業務的運作。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以此減輕林農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從而意識到林業保險的意義,提高投保的積極性。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做法是(圖1)保險公司發行巨險證券,讓全社會來分擔林業的風險。當投保的林業遭受巨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可以用保費和巨險證券融到的資金對林業災害進行補償,此時巨險證券的投資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當投保的林業沒有發生災害時,巨險證券投資者和保險公司共同受益。這樣既可以承擔巨額的風險,又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也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從而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此外,林業保險的實施還需要法律作保證,有關森林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當前還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業法律滯后于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加快林業保險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據新形勢的需要修改,為林業保險發展和運·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四)加強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1.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是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根本途徑之一。林業的弱質性制約了林業與保險業親密接觸。因此,要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首先要加快林業自身的發展,提高林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對保險有吸引力。
2.加強保險業自身的建設,提高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
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能力和技術能力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技術,有利于促進林業和保險業的結合。要加強保險公司在開辦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可以從3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林業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林業保險研究者和保險業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探索和創新最適合我國林業建設的保險;二是,通過現實林業建設的調查研究,提高林業資源價值評估的水平,科學合理地評估林業資源的價值,采用合理的林業保險賠付率,使得林業保險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最后,要依據市場的需要,開拓多元化的保險險種,使林業保險靈活化經營,提高其經營效益。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宏觀經濟的聯系日益緊密。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金融一體化和保險國際化步伐的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總體情況
1980年,我國恢復開展國內保險業務,至1986年,我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發展或者說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1986年,新疆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成立,結束了人保獨家壟斷經營的歷史。此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場主體不斷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國保險機構達到120家。但不可否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屬于寡頭壟斷市場。在眾保險寡頭中金融論文金融論文,國有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供給的第一集團,控制著60%以上的市場份額,平安和太保是供給的第二集團,控制著30%左右的保險市場。其他保險公司則是市場供給的第三集團,市場供給量低于10%。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保險密度不斷增長,保險深度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實現第一個500億元用了15年,第二個500億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費1年實現增長500億元,2008年全國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了9784.10億元,同比增長39.06%,應該說,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處于快速增長期。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機遇
1、經濟體制的轉型是保險業發展的契機
80年代初,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這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和發展的直接契機,人們對于不確定性風險預期損失補償的需要刺激了保險需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有財產,政府是承擔風險的主體,企業并不需要承擔風險,個人也幾乎沒有財產和人身風險來讓保險公司經營畢業論文格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同時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風險,人們意識到許多風險難以避免且個人沒有能力完全承擔,因此,企業和個人不得不考慮風險的分散及轉移問題。在這種體制背景下,保險業應運而生并日益發展起來。
2、國民收入的快速增長利于保險業日益發展
國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長,推動了對保險需求的增加。從個體來講,人們對財產和自身安全進行投保,只有人們的財富積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為已經積累的財富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保費的支出,來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質量越來越重視,從而對壽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從企業生產來看,根據加速原理,國民收入的增加促進投資的增長,人們為擴大再生產中追加的投資部分支付的保險費,也同樣出資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價因素,我國國民收入增長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費增長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險業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3、積極的政策促進保險業繁榮發展
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漸開放,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以及保險監管政策對保險業產生較大的促進作用。近幾年,為了應對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采取了靈活的宏觀調控政策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提出保增長、擴內需、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目標,2009年初推出4萬億刺激內需投資,2011年新4萬億投資又將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礎建設拉動了對工程險、財產險等險種的需求,汽車振興計劃拉動了車險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對“三農”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動了相關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挑戰
1、社會觀念、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仍是根本性的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小農經濟社會,與西方的工業化社會相比,小農經濟社會重實物而輕貨幣,重個人情感而輕法律契約,重近輕遠,這些歷史積淀無疑與保單契約性等典型特征相沖突。從中國的文化來看,中國文化推崇“富貴在天,生死由命”,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這些文化基因無疑與保險所具有的防范風險、轉移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擔損失的社會機制特性相矛盾。從體制因素來看,自解放以后,中國搞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從保障的角度來說,這樣一種傳統的計劃經濟是以否定和忽視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雖然不高,但范圍廣泛,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搖籃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開放以后,即使理論和實踐都在逐漸發生變化,但傳統體制對人們長期以來潛移默化的影響仍然是十分巨大的,這一影響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保險公司發展商業保險的挑戰。
2、保險業發展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近幾年,保險業不斷發揮這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功能,已成為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但總的來看,全行業基礎較差,底子較薄,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險還未滲透到經濟各領域、社會各行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蓋面不寬,很多重點領域的投保率不高,無法為人民群眾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險保障的層次也較低,特別是重大自然災害的賠付率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和汶川地震災害為例,保險業分別賠付55億元和10億元,進展直接經濟損失的3.6%和0.12%,與發達國家和地區30%的水平相比差距較明顯。
3、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壓力日益嚴峻
隨著WTO承諾的兌現金融論文金融論文,近來保險監管部門大大放松保險公司的進入政策壁壘,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只是時間順序問題。從總體上來說,國外保險公司從資金實力、產品開放技術、展業方式。業務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強于國內保險公司。已在中國開業的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48家外國保險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國設有幾百家代表機構,申請等待營業執照的有上百家外國保險公司,其經營歷史和資產總額條件均大大超過保險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許多公司的經營歷史都在百年以上,資產總額大都在幾百億,甚至幾千億美元以上。也就是說,在中國開放保險市場以后,中國的內資保險公司要與這些十分強大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競爭,其嚴峻性是顯而易見的。
4、保險供給能力不足
從現在情況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仍表現在對現有保險市場占領上,即由保險公司通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滿足市場已出現的保險需求。例如目前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財產保險上,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市場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壽險上,意外險和已出現的壽險市場占據了大半江山畢業論文格式。要改變這個現狀,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要開發潛在市場,如責任保險市場、健康市場保險、養老保險市場等。
四、發展策略建議
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整體效率,提升保險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提出以下幾點策略建議。
1、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
近幾年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險監管要根據保險機構風險程度的高低,實施分類監管,防范風險,扶優限劣,優化監管指標,對不同等級的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執行力,防范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加強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和對保險資產的監管,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
2、規范市場運行秩序
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機構相繼設立,保險業務從無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場運行中也積累了一些問題,若要保險業持續穩定發展,就必須要規范市場運行中出險的這些問題,確保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杜絕數據不真實和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規范競爭手段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杜絕靠高手續費、高返還和變相降費等等惡性競爭現象。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保險市場上,產品同質性嚴重,開發策略相似性極強,幾乎都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保險公司要形成核心優勢,必須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經營方式從粗放擴張型轉向質量效益型。例如,人保這樣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蓋全國的網絡優勢,不斷向綜合性發展,以綜合優勢占領市場。而對中小型保險公司,則宜實行專業化的產業政策,例如市場上已經出現的長安責任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在發展中要始終集中于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戰略,不斷推出各種服務方法。隨著金融市場的完善、可替代產品的自由進入、消費者投資意識的增強,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和產品的不斷創新以及資金運用的效果才是保險企業競爭的關鍵,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應該以此為出發點和最終目標。這才是符合保險公司職能的定位,因為產品體現保險公司對客戶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而資金運用則體現出公司對客戶利益的保護。因此,保險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產品開發,也是公司資金運用的基礎。其次是客戶服務,維護已有的客戶,并通過帶動效應,擴展新客戶;同時穩定的高收益的資金運用可以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
山東省萊州市文化東路770號
關鍵詞:團體保險;政策環境;銷售方式;組合策略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團體保險已成為現代員工福利計劃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人,用同一張保單承保多個成員的風險,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簡便,能夠部分消除逆向選擇等特點,從而在成本上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在高速發展的我國極具前景。
1我國團險業務的歷史演進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恢復商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商業保險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恢復商業保險業務至上世紀90年代初,保險產品主要以簡易人身保險為主,產品結構比較單一。而產品的銷售只能通過單位推銷人身保險,保費低保額小。從市場需求角度考慮,改革開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會保障較充分,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彈性。這一時期的團體保險多表現為團體,僅指團體投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團體保險。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前期,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多年的飛速發展,保險業也呈現井噴之勢。從保險的需求方分析,此階段居民雖已有一定積蓄,但鑒于社保和國企改革尚未啟動,對社保和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專職人的引入使個保基本轉為人銷售為主,團險業務受到明顯擠壓。而保險公司為了迎合“雙高”時的市場而推出的各類儲蓄型產品和團體年金產品,因隨后的連續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在此階段,雖然團體保險的保費收入有了一定增長,但從其在行業的地位來看,處于下降階段。
第三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團體保險的需求激增,原因如下:一從企業角度,原來由國營企業承擔的養老和醫療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團體保險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從國家角度,中國特殊的人口結構,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會保障壓力使政府大力推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其中企業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從消費者角度,由于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醫療、養老體系都不健全。出于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消費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強烈,大大激發了對此方面的保險需求。國內的保險主體也不斷增加,各種新型團體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壽險業進入產品轉型期。企事業單位對團體保險的認識日益加深,中國的團體保險業務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2我國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1)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2)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若嚴格按定義歸類,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另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政策上的制約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3)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3團險業務銷售方式的分析
團體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類,直銷、中介和交叉銷售。除了這三種渠道外,還存在其他的銷售模式.例如通過互聯網絡、國際共保組織進行銷售以及職團等。下表是對三種主要銷售渠道的對比分析
4銷售渠道組合策略
目前團體保險銷售最先進的模式是公司綜合運用各種渠道,采取多層次的分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人采用各種不同的渠道銷售產品。同時,可以通過不同渠道的組合,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選擇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組合的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組合中的渠道,必須是那些能夠為公司帶來某個目標市場的許多交易的渠道。
選擇分銷渠道組合的模式,需要根據市場的情況、產品生命周期的情況來進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特定的目標市場上所采用的分銷渠道的多少。保險公司可以同時采用盡可能多的分銷渠道來銷售團體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但由于團體保險客戶的有限性,渠道間的競爭導致成本增加。保險公司還可以挑選最為合適的渠道來銷售針對特定的團險產品,這種方式能夠充分挖掘細分市場潛力,提供更專業的客戶服務,但保險公司容易進入過度操縱的管理誤區。另外還可以采用獨家分銷策略,這里的獨家分銷策略不是指保險公司只選擇一種分銷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團體保險產品只能采取一種分銷渠道。這種策略能夠保證各種渠道之間避免競爭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約。
第二.團體保險產品生命周期分銷渠道策略。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組合策略必須與所銷售的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對于投入期的產品,如果保險公司的產品不易模仿,可以選擇可控性較強的渠道組合,以避免大規模的資金風險。如果產品易模仿,就要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迅速占領市場。對于處于成長期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維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對于處于成熟期的產品,在達到銷售目標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放棄某些分銷渠道,以減少成本。對于處于衰退期的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銷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數渠道。
第三.市場細分策略。在激烈競爭的保險市場中,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占領全部市場,這就需要根據自身優勢對市場進行細分并且確定目標市場。市場細分就是依據保險購買者對保險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整個市場劃分為若干個需求與愿望各個相同的消費群。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營銷優劣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
總體而言,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選擇,需要考慮一些原則,主要有經濟性原則,即渠道的選擇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最大化;有效性原則,即分銷渠道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優質業務并且能夠增加現有客戶忠誠度,吸引潛在客戶;控制性原則,即保險公司能夠控制分銷渠道,以使其能夠符合公司的發展策略;適應性原則,即選擇的分銷渠道必須能夠適應變化的營銷環境;匹配性原則,即分銷渠道的選擇能夠和團體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相匹配。
參考文獻
抓住契機,積極營造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外部環境
2004年5月1日,我國《道理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實施。它標志著我國政府將社會公共安全事業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取得了新的進展,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道交法》從法律上明確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定強制保險,《解釋》從法律上加大社會經營主體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對提高社會保險意識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這些都為加快發展與法規密切相關的責任險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抓住契機,積極營造責任險發展的環境,推動責任險的加快發展,成為保險監管機關堅持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的指導思想、切實把監管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的重要職責。在具體工作中應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以施行《道交法》和《解釋》為切入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媒體準確宣傳與《道交法》6B2套的機動車強制三者責險的特點和作用,重點宣傳其強制性、公益性和廣覆蓋性,舉一反三地提高社會對投保責任險功能作用的認知度。二是以實施機動車強制三責險制度為契機,穩步推進責任險制度改革。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并結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三責險制度改革方案,著重解決責任險的市場定位、運作模式和價值取向等問題。三是以探索總結機動車強制三責險承保和理賠為新起點,建立責任險發展的長效機制。在加強與交通管理職能部門溝通與合作的同時,建立交通事故、承保理賠相關信息交流平臺,使《道交法》、《解釋》和《條例》三個法律法規的適用相互銜接,爭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部門的通力合作,形成責任險發展工作的協調機制。四是以政府經濟社會管理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為出發點,及時研究責任險發展的應對措施,主動適應和引導責任險的社會需求。
實現轉機,激活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潛在需求
隨著我國政府管理職責和行業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取向改革的推進,越來越傾向于運用法規或規章的辦法,引導社會公眾和經營主體采取市場經濟手段,妥善解決民事責任賠償問題。因此,將責任險潛在的市場需求轉化為現實的市場需求,是保險業面臨加快責任險發展的重要轉機。針對不同層次的保障需求作出相應的責任險制度安排,這里須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以下幾個關鍵問題:一是責任險市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信息對稱問題。保險公司要根據責任險賠償權利請求人是第三者的重要特征,采取有效的方式將有關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賠償權利和索賠方式等信息資料如實告知第三者,加強責任險市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信息對稱交流。二是責任險市場產品供給的法規依據問題。保險公司在設計責任險產品時,不僅要考慮責任險的有效需求,而且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忌利用行政不當干預開辦強制責任險,防止出現訴訟風險。三是責任險市場需求與供給的權利義務問題。保險公司要依法合規簽定責任險保險合同,履行合同當事人如實告知和說明義務,避免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或有歧義產生的合同糾紛,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或侵權,防止出現經營風險。四是責任險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問題。保險公司在辦理責任險業務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監管法規和業務規程的要求規范市場行為,在承保環節要注意把好投保條件、標的審核、費率厘算等關口;在理賠環節要注意把好賠付標準、賠付要件、賠付方式等關口,防止出現道德風險。五是促進責任險加快發展的問題。保險監管機關要從政治、全局和責任的高度,研究國家法律、經濟、社會、行業和人文環境的變化,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和掌握實情,積極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和工作意見,主動參與職能部門的法規制訂工作,及時出臺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維護責任險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切實促進責任險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發掘商機,努力夯實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內部基礎
目前我國責任險在財產險中的比例只占5%左右,機動車險比例卻達到了70%左右,并且二者的差距還呈進一步拉大的趨勢,這種不合理的業務結構在短期內很難人為調整。這種畸輕畸重的不合理情況,一方面說明保險公司在業務結構上有亟待調整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險存在廣闊的發展空間,責任險將成為財產險業務發展新的增長點。只有通過加快責任險的發展步伐,才能解決財產險業務結構不合理的現實問題,才能突破財產險業務發展不協調的難點問題。加快發展責任險,成為保險公司的當務之急。一是要及時跟進法律法規的出臺,研發與之相配套的責任險新產品,設計操作簡單、手續簡便、責任明確、通俗易懂的條款,積極開發個性化、差異化和人性化的產品,不斷滿足市場需求。二是要緊密跟蹤保險市場競爭的變化,開拓與之相對接的責任險銷售新渠道,運用銀行、郵政等窗口行業聯網資源優勢,擴大延伸服務項目,盡量降低展業成本。三是要高度關注保險保障對象的要求,按照監管法規的時效,調整保險條款的責任范圍和費率,推出與之相適應的責任險快速履約新舉措,努力提高有效保障。四是要嚴格執行保險內控制度的規定,加強核保核賠、單證領用核銷、產品推介宣傳、分險種核算和統計分析制度執行情況檢查,防范與之相關聯的責任險運作新風險,堅決堵塞管理漏洞。
[關鍵詞]銀行保險;經營模式;資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銀行保險的快速擴張逐漸引起了金融服務領域的廣泛關注。銀行保險正在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現象。在銀行保險的發源地歐洲,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在部分國家的壽險總保費收入中的比例已經達到20%-35%;在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這一比例甚至超過60%。在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近年來銀行保險的發展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例如,香港已經成為亞洲銀行保險發展得最為成功的地區之一,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加權保費收入中的占比在過去幾年一直穩定在20%左右;而在馬來西亞,,2004年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保費收入的占比已經超過了傳統的人渠道。不僅如此,20世紀90年代后期,銀行保險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發展。
相比銀行保險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蓬勃之勢,中國銀行保險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長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發了人們的諸多思考,也使得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走到了一個關鍵時期。
一、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狀況
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開始于1996年左右。當時,國內的泰康人壽、新華人壽等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嘗試涉足銀行保險。表現為,銀行以兼業形式銷售壽險業務,主要在商業銀行和壽險公司的基層網點之間開展合作,壽險公司沒有針對銀行銷售渠道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的總體規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銀行保險在產品的開發創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8月,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的銀行保險產品——“千禧紅”。隨后,其它壽險公司相繼推出了各自的銀行產品,如中國人壽的“路路順”、“家家福”、“事事達”、“鴻泰兩全”、“鴻星少兒”、“鴻信消費信貸”;太平洋的萬能壽險、“紅利來”;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泰康人壽的“千里馬”、“世紀之星”、“福壽兩全保險”等。自此,銀行保險對中國壽險業務的影響與日俱增。2001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1423.96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44.57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3.13%;2002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2274.83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07%;2003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為3011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達764.9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5.4%,同比增長96.9%。其間,銀行的保險業務甚至超過團體保險,成為中國人身保險產品的三大銷售渠道之一。除了業務規模的迅速增長外,各家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銀行保險的組織架構方面也都進行了建設和完善,以配合業務的發展。表現為,幾乎所有的中資壽險公司和少數外資壽險公司都成立了專門的銀行部門,一些公司還實行銀行保險事業部制,加強銀行業務的獨立運營和核算;此外,部分商業銀行也設立了一級或二級的保險業務部門。
然而,進人2004年,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業務結構調整,主動收縮銀行保險業務,導致銀行保險的發展速度放緩。2005年第一季度,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甚至出現負增長,同比下降19.5%。整個2005年,銀行保險機構由2004年的76437家下降為65853家,銀行實現的保費收入為803.25億元,約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1.7%。2006年開始,銀行保險又出現了大幅增長。
二、中國銀行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不難看出,中國銀行保險雖然總體上發展較快,但業務起伏較大,目前壽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良好合作互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一)產品結構單一,影響持續增長潛力
目前,各壽險公司的銀行產品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結構單一,在市場上常見的多是保險責任、保單費率基本相同,保險金額、分紅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躉繳型分紅產品。這些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較為相似,在業務發展初期,易于為銀行客戶接受,但從長遠來看,此類業務不僅會逐漸給銀行施加爭奪儲蓄存款、分流客戶的壓力,還可能對壽險公司維持穩定的現金流帶來不利影響,并且可能透支潛在的優質保險資源,不利于長期持續發展。
值得慶幸的是,國內保險公司逐漸開始意識到這一問題,在推出萬能保險的同時,期繳業務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與銀行業務具有一定關聯性和互補性、能充分激發銀行分銷潛力的銀行保險產品,如捆綁銷售的住宅火災保險與銀行抵押貸款等,仍屬空白。
(二)手續費惡性競爭,導致經營成本增高
目前,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合作缺乏長期利益共享機制,更多的是在手續費上進行博弈。一方面,各銀行網點為了獲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續費的高低作為選擇合作公司的標準,而且有的銀行網點在手續費的支付上要求壽險公司采用不規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銀行網點資源有限,壽險公司不惜成本,競相提高手續費率,甚至出現貼補費用進行惡性競爭,導致有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潤卻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銀行的手續費要價過高已經使理論上壽險公司通過銀行網點降低保險產品分銷成本的結論落空。例如,2002年,國內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同比增長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險法》取消“11”限制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這種惡性競爭。在實踐中,有的銀行網點同時與多家壽險公司簽訂協議,銷售多家壽險公司產品,但具體以手續費高低為標準決定推銷力度,從而加劇了壽險公司之間的手續費競爭。競爭的日趨激烈和手續費率的不斷攀升,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導致壽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明顯上升,制約了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激勵機制不暢,引發誠信問題
雖然銀行高級管理層從總體戰略考慮,愿意發展銀行保險以拓展中間業務,但是銀行的中層及基層管理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多以存款的多少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重要指標。增加保險業務并不能增加存款,銀行基層人員辦理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因此受到一定影響。
此外,盡管中國銀行保險在嶄露頭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銀行較保險營銷員更好的信用和品牌這一因素,但在后來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誤導等不誠信行為。一方面,大多數的壽險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處理和維系人際關系上,忽視了對銀行、郵政網點業務人員的培訓,客觀上致使這些代辦人員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產品的條款內容及宣傳要求,在對客戶說明講解的過程中,難免發生錯誤或誤導,導致退保或產生糾紛。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險機構的經營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費規模,而銀行在利益驅動下,主觀上對誤導風險的認識不夠,也導致誤導現象的發生。誤導問題不僅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混淆壽險公司和銀行的責任,而且損害了銀行渠道的形象,嚴重時甚至會動搖銀行保險發展的基礎。
三、中國銀行保險發展的模式選擇
中國銀行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雖然各有其具體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與目前所采取的初級經營模式有關。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銀行和保險融合程度的不同,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可以劃分為分銷協議、戰略聯盟、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四種。在金融業嚴格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下,國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作中還不涉及資本的融合,銀行保險的經營還停留在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這些相對初級的模式上。
在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淺層次的合作下,協議期限較短,伙伴關系變動頻繁,很難保證壽險公司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也無法實現銀行保險的低成本優勢。實際上,銀行代售保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保險分銷方式,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需要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統一的操作平臺,才能通過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為客戶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由于網點的穩定性較差,壽險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對銀行業務的投入,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產品的開發和創新,進而影響到銀行保險的持續發展。而從國際銀行保險的成功經驗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應該是長期的、穩定的、利潤共享的關系,其實現的途徑之一就是資本融合。例如,在銀行保險發展較快和較好的歐洲,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多由緊密的股權紐帶形成。
(一)中國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政策環境
目前,依據中國金融業三部基本法規《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的規定,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業之間必須實施分業經營,不能從事交叉業務,也不得設立非本行業的附屬機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保險法》也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壽險業和財產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不允許直接投資于企業股票,更不允許投資于商業銀行。
然而,在實踐中,金融集團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在它們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當屬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中國平安。目前,平安已經形成了以保險為主,融銀行、證券、信托、投資和海外業務為一體的緊密型金融控股集團的架構。
實際上,中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已經為中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預留了政策空間;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勵、支持和引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探索和研究銀行、郵政投資保險業,不斷為保險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這些政策法規限制的放寬,使得未來中國銀行保險的資本融合成為可能。
(二)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從國際經驗來看,在銀行保險的四種經營模式中,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是較為高級的、涉及資本融合的兩種模式,也是銀行保險較為發達的國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針對目前銀行保險經營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國內銀行業務的發展亟需模式和機制上的突破,壽險公司和銀行也正在積極探索銀行保險合作的新模式。
通過資本、股權等形成相互滲透或是建立合資企業即專業的銀行保險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勢的需要。這樣做,可以從機制角度解決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銀行業務中產生的諸多問題,實現銀行向成熟的銀行保險制度轉變,有助于增強和擴大保險業的實力和影響。
采取金融集團模式則是中國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另一個可行選擇。從中國金融業的現狀來看,借鑒美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經驗,實行金融控股集團制是較為穩妥的選擇。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三)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監管挑戰
在國內壽險公司和銀行積極探索銀行保險業務的同時,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規范銀行保險的發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人身保險業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與銀行力口強信息溝通和合作,加強壽險業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壽險業產品,不把保險產品作為儲蓄產品介紹,不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2006年,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又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從加強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業務內部管理、規范手續費管理、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規范產品銷售、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等七個方面對銀行保險業務提出了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行業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進展。2006年9月,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制定,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平安保險等60家保險公司簽署的《銀行、郵政保險業務自律公約》面世。《自律公約》從銷售人員資格管理、手續費支付方式、手續費比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旨在維護銀行、郵政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信用社合作過程中的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防止商業賄賂,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和健康發展。
但是,以上這些監管規定的出臺,仍是以中國銀行保險采取較為初級的經營模式為背景的。而銀行保險一旦涉及資本融合,將產生比分銷協議、戰略聯盟模式下復雜得多的風險,這必然會給監管機構帶來許多新的挑戰,如產品的界定問題、監管套利問題、消費者利益保護問題,等等。如何進一步加強銀行和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配合,逐步將已經建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升級為一種正式的監管制度安排,實現雙方共享監管信息,建立分業監管的協調機制,避免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的出現,是監管機構在引導和規范銀行保險未來發展時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吳定富.中國保險業發展藍皮書[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6.
[2]胡浩.銀行保險——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叢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3]黃金財.歐洲銀行保險制度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保險研究,2002,(7).
[4]黃金財.法國、意大利銀行保險制度比較研究[J].中州學刊,2002,(3).
[5]郭琳.亞洲地區銀行保險經驗借鑒[J].保險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