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0 20:26: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教師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教師法》的培訓心得體會1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有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職業,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我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守則》《規范》;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教師法》。我國于1998年修訂了新的教師法。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教師法》的培訓心得體會2通過學習《教師法》,讓我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
一、為人師表,言傳身教
教師的人格力量來自于學術水平與道德情操的完善統一,不僅要在自己講授的課程中學識淵博,循循善誘,更要通過言傳身教,通過榜樣,無言的力量教給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學生樹立堅定的信念和遠大理想。在學生的眼中,教師具有無可懷疑的威信,教師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樣,教師的一言一行,都通過這樣那樣的方式,對學生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
二、將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學中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傳道”是三大任務中的首要。告訴學生科學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養百折不撓的克服困難的堅強意志。老師應該努力學習做這種潛移默化、“潤物細無聲”的教育。
三、虛心向學生學習,做到教學相長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是學生對老師的尊敬之言。對于老師則不可以“家長”自居,應該與學生平等相待,虛心向學生學習,做到教學相長。愛學生就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和創造精神,與他們平等相處,用自己的信任與關切激發他們的求知欲和創造欲。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是主導,學生是主體,教與學,互為關聯,互為依存。“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于弟子”。一個好老師會將學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們,尊重他們,視他們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四、視學生為己出,處處關愛學生
沒有愛就沒有教育。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和世界觀形成的重要時刻,在成長的道路上,難免會遇到各種困擾和問題,需要我們去幫忙引導。那么如何用愛心去打開學生心靈的窗戶?首先就要了解他們。了解學生的愛好和才能,了解他們的個性特點,了解他們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個學生的特點,了解他們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導他們成為有個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蘇霍姆休斯基說得好,不了解學生,不了解他的智力發展,他的思維、興趣、愛好、才能,就談不上教育。
為了實現“為人師表,以德立身”。我決心從以下幾方面做好:
第一,要從開始嚴格要求自己。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作為一名教師,要一身正氣,要突出“為人師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堅持學習與實踐。教師的基本職能是“傳道、授業、解惑”。因此,作為一名教師,首先要學識淵博,品德高尚,還要富有教學經驗。而要做到這些要求,就應該做到堅持學習與實踐。要進一步學習新知識,不斷增強業務水平。
論文摘要:依據教師法,對教師應要履行的六條主要義務進行了剖析。結合現狀,通過對若干有違教師職業道德不良現象的分析,明確指出了教育的主題和作為教師必須具備的重要品德。在此基礎上,就如何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出了若干建議。
1 教師的法律義務
教師是專門從事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由于教師的言行和品德時刻影響著學生的心靈,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為了使學生受到正確的引導和良好教育,我國的《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應到履行的義務做出了如下明確的規定:(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明確的看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其目的是為了把他們培養成為對國家和社會有用的人才,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因此,作為教育學生的教師,不僅應該有淵博的知識,還應該為人師表。特別是在高校里,由于學生正處于成長期,他們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卻還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強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言行舉止、治學態度、行為習慣等都會給學生帶來潛移默化的影響。正因如此,為了使學生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作為教師,就必須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用自己備好課、講好課、上好課的具體行動來當好學生的表率,不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時刻以自己的模范行為來教育和影響學生,成為學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更加明確得知的是,不論是在教師的教育職責方面還是在教師的教育內容方面,教育的主題都是緊緊圍繞育人育德展開的,這不僅深刻體現了品德在教書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對教師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師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其優秀的品德就成為更為教師必須具備的重要資格和條件。
2 教師的職業道德
道德是人們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它會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如果從職業的角度來看,將道德融入在某一職業活動中,此時的道德就成為職業道德。據此,教師的職業道德就應是從事教育職業的人從思想到行為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教師職業道德也簡稱師德,從教師的職業特點來看,由于教師在從事教學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導作用,因而,師德的含義不僅包含著教師在其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而且還包含著與之相應的道德觀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質。這就意味著,作為教師,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教師,除了應具有淵博的知識之外,還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以及職業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伴隨而來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思想道德、心理狀態及外在行為等方面出現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使得社會上出現了較多的不良習氣,而且使教師這支較為純潔的隊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和影響。特別是近幾年來,社會上普遍反映教師師德下滑,師德失范現象屢有發生,抨擊教育腐敗等問題的論辭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學當中,仍然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且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不良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教學時常呈現出重教書、輕育人,重成績、輕過程,重智育、輕德育等不良現象。盡管這些問題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從根上講,不能否認的是與教師的師德有著更為直接的關系。因此,加強職業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已成為教育領域一項較為重要的工作。
3 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想法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學生成長的引路人,由于教師的職業道德高低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培養效果,更關系到我國的教育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來,因此,教師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德才兼備的隊伍。若要把這支隊伍建設好,應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民族的振興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素質的高低、職業道德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養,因此,要從國家和民族的高度來看待教師的職業道德與義務的關系,要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重視和加強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素質,強化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通過對教師的持續性教育和制度約束,使教師自覺抵制社會的不良習氣,深刻認識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義,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教育觀。
(2)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教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職業,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人民教師,既要腳踏實地,教書育人,盡職盡責,又要淡泊名利,甘為紅燭,專心致志地做好本職上作。要正確認識教育事業的神圣性,要廉潔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愛、自律精神,要始終牢記人民教師的義務和責任,牢固樹立樂于為師、終身奉獻的崇高志向,盡全力完成好教書育人的任務,堅定不移地熱愛和獻身教育事業。
(3)為人師表,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以身作則是人民教師所必須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會賦予教師的職責。教師要想為國家培養人才,其前提是不僅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而且還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特別是只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愛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無私的傳給學生。在教學中,教師應處處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從嚴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啟迪學生,用自己純潔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學生,用自己美好的心靈去塑造學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嚴于律己,嚴謹治學。教師的教學水平是其素質的最直接表現,教師只有努力鉆研業務,創造性的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敢于進取創新,樹立新觀念,尋找新規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校教師 義務 師德
1 教師的法律義務
教師是專門從事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由于教師的言行和品德時刻影響著學生的心靈,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為了使學生受到正確的引導和良好教育,我國的《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應到履行的義務做出了如下明確的規定:(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明確的看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其目的是為了把他們培養成為對國家和社會有用的人才,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因此,作為教育學生的教師,不僅應該有淵博的知識,還應該為人師表。特別是在高校里,由于學生正處于成長期,他們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卻還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強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言行舉止、治學態度、行為習慣等都會給學生帶來潛移默化的影響。正因如此,為了使學生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作為教師,就必須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用自己備好課、講好課、上好課的具體行動來當好學生的表率,不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時刻以自己的模范行為來教育和影響學生,成為學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更加明確得知的是,不論是在教師的教育職責方面還是在教師的教育內容方面,教育的主題都是緊緊圍繞育人育德展開的,這不僅深刻體現了品德在教書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對教師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師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其優秀的品德就成為更為教師必須具備的重要資格和條件。
2 教師的職業道德
道德是人們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它會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如果從職業的角度來看,將道德融入在某一職業活動中,此時的道德就成為職業道德。據此,教師的職業道德就應是從事教育職業的人從思想到行為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教師職業道德也簡稱師德,從教師的職業特點來看,由于教師在從事教學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導作用,因而,師德的含義不僅包含著教師在其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而且還包含著與之相應的道德觀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質。這就意味著,作為教師,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教師,除了應具有淵博的知識之外,還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以及職業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伴隨而來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思想道德、心理狀態及外在行為等方面出現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使得社會上出現了較多的不良習氣,而且使教師這支較為純潔的隊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和影響。特別是近幾年來,社會上普遍反映教師師德下滑,師德失范現象屢有發生,抨擊教育腐敗等問題的論辭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學當中,仍然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且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不良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教學時常呈現出重教書、輕育人,重成績、輕過程,重智育、輕德育等不良現象。盡管這些問題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從根上講,不能否認的是與教師的師德有著更為直接的關系。因此,加強職業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已成為教育領域一項較為重要的工作。
3 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想法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學生成長的引路人,由于教師的職業道德高低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培養效果,更關系到我國的教育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來,因此,教師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德才兼備的隊伍。若要把這支隊伍建設好,應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民族的振興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素質的高低、職業道德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養,因此,要從國家和民族的高度來看待教師的職業道德與義務的關系,要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重視和加強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素質,
強化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通過對教師的持續性教育和制度約束,使教師自覺抵制社會的不良習氣,深刻認識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義,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教育觀。
(2)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教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職業,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人民教師,既要腳踏實地,教書育人,盡職盡責,又要淡泊名利,甘為紅燭,專心致志地做好本職上作。要正確認識教育事業的神圣性,要廉潔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愛、自律精神,要始終牢記人民教師的義務和責任,牢固樹立樂于為師、終身奉獻的崇高志向,盡全力完成好教書育人的任務,堅定不移地熱愛和獻身教育事業。
(3)為人師表,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以身作則是人民教師所必須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會賦予教師的職責。教師要想為國家培養人才,其前提是不僅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而且還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特別是只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愛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無私的傳給學生。在教學中,教師應處處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從嚴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啟迪學生,用自己純潔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學生,用自己美好的心靈去塑造學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嚴于律己,嚴謹治學。教師的教學水平是其素質的最直接表現,教師只有努力鉆研業務,創造性的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敢于進取創新,樹立新觀念,尋找新規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張琦.高等教育法規概論.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一、為人師表,言傳身教。教師的人格力量來自于學術水平與道德情操的完善統一,不僅要在自己講授的課程中學識淵博,循循善誘,更要通過言傳身教,通過榜樣,無言的力量教給學生做人的道理,使學生樹立堅定的信念和遠大理想。在學生的眼中,教師具有無可懷疑的威信,教師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樣,教師的一言一行,對每一個現象的態度,都通過這樣那樣的方式,對學生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
二、虛心向學生學習,做到教學相長。“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是學生對老師的尊敬之言。對于老師則不可以“家長”自居,應該與學生平等相待,虛心向學生學習,做到教學相長。愛學生就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和創造精神,與他們平等相處,用自己的信任與關切激發他們的求知欲和創造欲。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是主導,學生是主體,教與學,互為關聯,互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于弟子”。一個好老師會將學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們,尊重他們,視他們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三、視學生為己出,處處關愛學生。沒有愛就沒有教育。熱愛一個學生等于塑造一個學生,而厭棄一個學生則無異于毀壞一個學生。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和世界觀形成的重要時刻,在成長的道路上,難免會遇到各種困擾和問題,需要我們去幫忙引導。如果說教師的人格力量是一種無窮的榜樣力量,那么教師的愛心是成功教師的原動力。那么如何愛心去打開學生心靈的窗戶?首先就要了解他們。了解學生的愛好和才能,了解他們的個性特點,了解他們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個學生的特點,了解他們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導他們成為有個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類學,是對人類靈魂的引導和塑造。
【關鍵詞】教師評價 考試 學生學習 發展
APPRAISING就是測試者參照一定的標準或者一定的社會需要取向,對被測試者做出的一定的價值判斷。“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對教師評定權利做出的法的規定。只有具備教師資格并被聘用的人——教師才有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特殊權利。具備教師資格的教師適用這個評定學生的法的權利。
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不論具體到語文、數學、英語、化學,物理、生物、歷史等學科,還是具體到品行、審美、能力、體質等,都是教師個體指導和評價的結果。教師的指導和評定學生的這一權利,與其學生朝夕觀摩,朝夕互動是相適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明確規定教師具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特定權利。當今的學校教育中,對教師這樣一個不可或缺的應有的基本權利,卻早已被教育主管行政的強制行為——學期學年統考所取代了。
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是依托于成千上萬的教師個體通過獨立的特殊的專門的勞動方式和指導的結果,對于學生學習和發展的結果,當然只能由具體擔任的學科教師個體去完成,或者說只能由所擔任學科教學的教師個體去做出具體的指導和評價,這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對教師權利的法的規定性的。教育主管行政領導必須尊重《教師法》中教師具有的指導和評定學生權利的這一法的規定性。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出臺至今的中國中小學學校教育,卻偏移了“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法的規定性所能夠適用的主體,年年的學期學年統考就是教育主管行政對教師法定的評定權取代的佐證。
關鍵詞: 高等學校 教師權利 法律保障
一、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我國199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第3條則對“教師”的概念作了明確闡述: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高校從政府部門剝離,成為獨立的法人,教師的身份不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高校與教師在平等地位下簽訂聘任合同,由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此,國內學者對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產生了不同觀點:
有學者認為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校實施教師聘任制后,由于聘任合同本身是在雙方地位平等原則的基礎上訂立的,其產生的法律關系取決于法律雙方的約定內容,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學理論上,將教師定位為勞動者,教師通過基于平等自愿的勞動合同與學校產生法律關系,把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權利義務明確化,將對教師的合法權益保護產生積極影響”[1]。
有學者認為,高校與教師之間不是純粹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系。因為公立高校是政府舉辦,以為實現教育公益目的而設立的。教師有權參加學校的管理,雖然教師不是公務員,但可以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2]。
二、高校教師權利的法律保障現狀
教師的權利,就廣義而言,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的國家法律賦予的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就狹義而言,是指《教育法》和《教師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賦予教師的權利[3]。
高校教師的權利因特有的職業性,主要體現于教學、科研和高校管理之中。《教育法》第4章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教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依法規定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等”。《教師法》第2章第7條更加具體地規定了教師權利,以此為基礎,有學者將高校教師的基本權利簡單概括為:“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4]
以上規定主要體現了教師所享有的一些實體性權利,為保障教師的各項實體性權利能夠真正得到實現,法律進一步規定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如《教育法》第8l條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師的合法權益同時受到刑法的保護,如《教師法》第35、36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法》還明確規定了教師申訴制度,權益受到侵害的教師可以依照規定通過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教師法》第39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除此之外,教師還可援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救濟性法律獲得救濟。
三、現有高校教師權利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高校教師法律地位比較模糊
《教師法》認為高校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個名詞解釋說明了教師職業的專業性,但并未明確指出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第48條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學校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依據本條款,教師的聘任合同與普通意義上的一般勞動合同規定并未體現出性質差異。然而,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權利義務,特別是權利救濟的途徑是完全不同的。我國現行法律對高校教師法律地位界定模糊,使高校與教師之間法律關系無法確定,必然導致導致高校教師權利難以得到確切的保障。
2.立法內容過于籠統
雖然《教育法》、《教師法》都對高校教師權利范圍作出明確規定,但隨著我國教師人事制度改革的發展,舊的相關規定已不再完全適用現有的聘任制模式,許多與高校教師聘任制有關的問題存在立法缺失,尤其容易導致教師權利侵害的發生。
3.救濟渠道單一
目前我國教師的明確救濟途徑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申訴制度。但對教師申訴制度的內容規定得十分簡略籠統,例如教師申訴機關為“教育行政部門”,但關于教育行政部門針對教師申訴的機構設置、申訴流程、處理結果的效力、執行辦法等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整個申訴制度存在一些漏洞,缺乏足夠嚴謹的法律依據。
四、完善高校教師權利法律保障的思考
1.明確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與相關法律的適用有著直接關系,是權利救濟方式所依據的基礎。當教師與所任職的高校發生糾紛時,究竟應當受到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適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救濟手段嗎?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不同國家對教師的法律地位設定,結合我國現實狀況,進行適度的思考與借鑒。在法國、德國、日本,公立學校教師由政府聘用,教師的身份等同于國家公務員,其中,日本還把公立高校教師定位為“教育公務員”,專門制定《教育公務員特別法》進行調整;英美明確規定教師屬于公務雇員身份,即公務員身份與雇員身份同時存在。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在實踐中高校教師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受《公務員法》調整,同時教師聘任制決定了高校與教師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然而因教師本身職業具有特殊的公益性與公共性質,導致高校與教師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又存在行政法律關系,比較接近于英美兩國的情況。因此,“將教師作為特殊的公務員和特殊的勞動者看待、原則上關于教師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適用特別法律規定,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適用《公務員法》和《勞動法》的一般規定”[5]。這種觀點相對最適合于界定教師的法律地位,能夠比較全面地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在具體操作上,可考慮通過專門的教育立法,區分教師與一般勞動者的概念,并對教師的權利、義務和管理作出更加細化的規范,尤其是與每位高校教師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教師聘任制問題與職稱評定問題,急需有更加具體的法律依據。
2.完善高校教師申訴制度
隨著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與教師之間不斷出現新形式的糾紛,加上《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制定時間過于久遠,其中規定的高校教師權利救濟方式早已不能滿足現代高校的需求。
在現有的法律救濟途徑中,教師申訴制度是經《教師法》確立的教師權利救濟的最主要方式,但由于《教師法》對申訴制度中的申訴流程等重要部分均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使該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陷入困境。筆者認為,我國應在立法中體現對教師申訴制度更詳細的補充規定,內容包括教師申訴制度的具體處理機構、具體申訴程序、申訴有效期限、申訴處理結果的效力、處理結果執行辦法等。針對申訴受理機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在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中設立專門的申訴受理部門,用于獨立處理高校教師的教育行政申訴案件,一來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二來維持處理結果的客觀公正性,不斷完善高校教師權利校外救濟制度,使其與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教育行政訴訟制度一起,形成一條較為健全的教師權利校外救濟鏈條。
3.引入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自愿簽訂書面協議,或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教育仲裁制度是指學校、教師(或學生)將雙方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提交給依法專門設立的教育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最終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在國外已存在多年,頗有些成功經驗。例如美國的教育仲裁制度,一般發生在教師的招聘、晉升、職稱的評定,以及對教師行為的處理等環節上[6]。不同于行政機構的行政處理,仲裁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是沒有隸屬關系的,這就使仲裁制度具有相對獨立、公正、便捷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教師作為弱勢群體所可能導致的不公平隱患發生。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或能有效解決高校與教師之間的內部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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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素平.論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24(1):67-71.
[3]鄭良信.教育法學通論[M].廣西:廣西教育出版社,2005:173.
[4]王春輝.高校教師基本權利的法律保護[J].遼寧高職學報,2003(3):2.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游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我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守則》《規范》;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教師法》。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教師、拖欠工資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教師迫于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