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品范文 > 融資擔保公司反擔保措施
時間:2024-01-30 15:23: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融資擔保公司反擔保措施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 聯合擔保 風險 法制化
一、聯合擔保推出的背景
科學是第一生產力,任何一個民族或地區要想獲得實質性發展,都必須大力推進自主創新。而科技型中小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動力源。據測算,在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約66%的發明專利、74%以上的技術創新,以及82%,以上的新產品開發,已經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此外,中小企業的長足有效發展對緩解地區就業壓力,改變地方經濟布局,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等都有著顯著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都是以科技人員創業為主,以科研和成果轉化為特征,總體上表現出有形資產比率低、規模小、經營不穩定,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周轉緩慢、初期利潤少等特點,因而容易出現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信用擔保機制被認為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的一個有效措施。但事實上,擔保行業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正阻礙這些作用的發揮。主要表現有:
1.規模小
具體來說,包括擔保企業資金規模小、擔保機構可擔保金額與其注冊資金的比例小,以及銀行對擔保機構可保金額比例苛刻等。這些都使得擔保公司不能有效發揮杠桿作用,從而使有效規模變小。
2.風險大
在現實操作中,銀行往往將貸款風險100%地轉嫁給擔保公司,使風險不能得到有效分散。這促使擔保公司過多尋求反擔保,偏離了擔保的最初宗旨。
3.發展不成熟
由于擔保行業在我國發展歷史不長,所以其內部治理結構仍然較為混亂,同時缺乏合適的監督規范機制。
在這樣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地區和部門開始尋求在擔保形式上獲得創新性突破。杭州市率先進行的聯合擔保有效突破了原有的擔保缺陷并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成功。
二、聯合擔保的內容及實踐結果
聯合擔保由杭州市科技局設計并推出,在國內尚屬首次,其宗旨在于搭建新型擔保業務平臺以有效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體操作上,由市級高科技擔保公司與各區擔保公司或區科技孵化器兩級聯合提供擔保,并由加合擔保平臺的銀行提供貸款。為此,杭州市科技局出資2000萬成立杭州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作為市級擔保機構,隨后陸續由杭州高新擔保有限公司、江干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等十數家區級擔保公司參與到聯合擔保平臺上,合作的銀行有杭州市商業銀行、浙商銀行城西支行等。
目前,按杭州市規定,可進合擔保平臺融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包括市級以上專利試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重點培育企業;經國家授權或授權機構認定的軟件企業,知識、人才“雙密”企業等,年銷售收入需在5000萬元以下。同時,這些企業必須以杭州為注冊地且成立期限在一年以上,經營發展狀況良好,基本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并可提供一定的反擔保措施。通過聯合擔保獲得的借貸資金應用于企業產業化過程中的流動資金需要,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左右。收取的聯合擔保費原則上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
在具體的業務操作流程上,由杭州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擔保業務平臺的其他擔保機構接受申請和受理,經初步審查同意受理后,由杭州市商業銀行貸款主辦行牽頭對企業進行聯合調查。最后,聯合擔保各方根據各自審批程序完成擔保和貸款審批,審批通過后辦理相關擔保和放貸手續。
在此過程中,政府將給擔保公司補貼擔保手續費,并為貸款發生的實際損失再承擔30%左右的風險。
聯合擔保業務的推出,有效幫助解決了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突破了傳統擔保機制的缺陷并較之具有更強的競爭力。事實上,從2006年8月開始啟動聯合擔保業務至2007年,聯合擔保平臺已經進行了總計21次聯合擔保業務,總擔保額為2740萬元。而實際結果也相當喜人。據統計,截止2006年12月,擔保企業自提供聯合擔保后,共實現累計銷售收入增長額4606萬元,利稅增長額1278萬元,總利潤增長額417萬元,新增就業人數約100余個。
三、對聯合擔保模式的評價
1.可以充分發揮各單位的優勢資源
聯合擔保往往由2個或2個以上的擔保公司,為同一企業或項目進行擔保。在聯合擔保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市區兩級擔保公司、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等建立起戰略合作關系,整合功能、資源共享。各個部門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手上的信息資源以及不同職能來發揮不同的作用,從而在整體上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功能的最大化。比如政府及高級別的擔保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高信用及威望為各方帶來很好的信任基礎,便于與各方溝通。區級擔保公司或高科技企業孵化器更了解具體中小企業的發展潛力與公司基本面。銀行的加入則能為貸款的成功帶來看得見的好處。這樣,各方將自己的優勢整合在一起,就能獲得比傳統擔保高得多的信息及功能。
2.能有效分散風險
傳統擔保模式下,一家擔保公司利用實地及案頭調查分析后,自主確立受擔保企業。此后,該受擔保企業的命運就與擔保公司綁在一起。如果受擔保企業運作良好,發展勢頭強勁,擔保公司就不用承擔損失。如果受擔保企業經營失敗,則該擔保公司需要承擔全部擔保損失。因而,從總體上來看,擔保公司承受著較大的風險。但是在聯合擔保模式下,由于有多家擔保公司聯合承擔擔保業務而且擔保額度清晰,所以這種風險能在各家之間按責任實現分攤,從而有效降低各個擔保公司獨自承擔的擔保風險。
3.可以提升聯合擔保集體的可信任度
單家擔保公司尤其是區級擔保公司,往往資金實力不很雄厚,信用基礎也有限。因而銀行對之的信任度也有限。這樣,在選擇中小企業進行擔保時往往有很多限制,包括額度、企業類型等。而聯合擔保的實行,等于將各家資金實力加總在一起,信用基礎也開始變厚,總體上與銀行的合作次數也開始變多,因而更容易獲得銀行的支持和信賴。尤其是部分銀行也加入到了聯合擔保平臺中。這樣,聯合擔保項目就有能力為更多的企業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4.通過增加反擔保途徑大大拓寬了貸款企業范圍
在聯合擔保模式中,反擔保措施仍以實物反擔保為主,但不局限于實物反擔保。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以及發展潛力的不同,各個企業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反擔保措施。比如:
(1)被擔保企業實物資產擔保措施。包括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機器設備;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股權;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知識產權;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銷售合同應收款等。
(2)第三方提供的反擔保措施。包括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第三方企業或個人提供的實物資產反擔保及其信用反擔保。
這樣,通過增加反擔保途徑,可以使得更多企業提供反擔保,也就意味著更多企業可以進合擔保資格范圍,使更多企業獲利。
5.通過簡化程序方便了企業貸款
在聯合擔保模式下,杭州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擔保業務平臺的其他擔保機構或高科技企業孵化器都可以接受企業的申請并受理。因而有意申請聯合擔保融資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區的區級擔保機構或孵化器就近遞交申請。同時,對符合條件的、有貸款意向的企業,聯合擔保平臺還實行聯合擔保授信。即企業可預先提出聯合擔保申請,并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戶。聯合擔保方進行調查后,可以提前確定融資聯合擔保授信額度。這些措施事實上都極大地方便了受貸企業,能大大縮減申請步驟和企業的申請時間,提高效率,從而間接支持了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四、聯合擔保模式的改進建議
1.轉變擔保公司的經營模式
聯合擔保模式中,擔保公司往往承擔較高風險卻收益甚微,其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因而歸根結底,聯合擔保仍然是政府主導的政策型擔保。過多的政策干預可能會影響聯合擔保的獨立擔保策略,這不能從本質上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一個可以改進的策略是將聯合擔保平臺置身于市場之中,允許擔保公司從事擔保之外的融資租賃、擔保投資等業務,多元化發展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另外利用政府給予聯合擔保平臺的優惠措施吸引更多民營擔保公司的進入,激活整個聯合擔保平臺的市場活力。與此同時,為保證聯合擔保的初始宗旨即引導高新科技企業的發展,政府可以在聯合擔保平臺中設定一些政策性的擔保公司,作為聯合擔保過程中的主導型公司,導向整個平臺的擔保。比如,杭州市的市級擔保公司――杭州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即勘當此任。這樣,最終將聯合擔保轉型為政策導向并服從市場機制的新型擔保形式。
2.拓寬聯合擔保平臺的參與面
聯合擔保的存在基礎是由很多不同級別的擔保公司及銀行共同參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聯合擔保“風險共擔”“提升總體實力”等優勢。而在杭州市的實際操作中,只有包括市區兩級的十數家擔保公司及不多的科企孵化器和兩家銀行加合擔保平臺,大大影響了聯合擔保的質量和覆蓋面。這樣,就需要拓寬聯合擔保平臺的參與面。一方面,引導更多的民營擔保公司進入,以加強整個平臺的市場應對能力;另一方面,吸收更多的高科技企業孵化器進入,以便更有效地發現高潛力的產品、技術和相關企業并實施擔保,同時也有利于在擔保過程中對這些企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當然,要想最終幫助實現中小企業貸款,平臺需要吸收更多的銀行進入。
3.加強聯合擔保的法制環境建設
聯合擔保牽涉到政府部門、中小企業、銀行、平臺中的各級擔保公司和科企孵化器等等單位,過程之中穿插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沖突和利害關系,所以必須有法律對聯合擔保的各個細節進行規范,以促進聯合擔保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事實上,在我國,與擔保行業相關的法律只有《中小企業促進法》和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而在杭城施行的聯合擔保更是沒有單獨的法律,只有《關于促進創新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試行辦法》、《融資聯合擔保操作規程》等行政性規定。所以有必要對聯合擔保設立完善的符合時代和行業發展要求的法律,以促進聯合擔保穩健發展、規范運作,使其逐漸提高整體素質、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1]趙立康:加快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聯合擔保平臺緩解科技型企業融資難問題[J].杭州科技,2006,3期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起步于1992年,商業性擔保公司的出現距今已有十年時間。在各種擔保活動中,以商業擔保業務運作的市場化和商業化程度最高,但就整體而言,擔保公司仍然處于微利和發展狀態,并沒有找到一致認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擔保公司單一的擔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規定,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用,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數5倍計算,擔保公司每年的擔保收入僅有資本金的13.3%,注冊資金5000萬的擔保公司每年保費收入僅有665萬,再扣除掉運營成本、稅費等開支,也就所剩無幾了。考慮到風險因素,諸多筆款項中有一項出現風險,本年度也就基本顆粒無收了。因此,以擔保費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擔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難以得到長足發展,而必須與銀行、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和會計事務所合作,建立戰略聯盟關系,放大其投資擔保收益。
擔保公司在國內尚屬起步階段,運營思路、經營手法、人才儲備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進。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放大倍數為5-10倍,但實際運營中,這個倍數彈性會很大。盡快形成行業研究核心優勢、經營業績良好的擔保公司資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數可能會達到數十倍。但在實踐中,如果經營狀況較差、無業績記錄的擔保公司有可能根本無法獲得銀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資金運營,無法發揮擔保公司應有的作用,這是一些比較小的、缺乏戰略思維的一些擔保公司的現狀,完全沒有政府財政背景和銀行背景的擔保公司目前舉步艱難也就不足為奇了。
因此,商業性擔保公司就必須在經營思路上有所發展、有所創造、有所突破。本人認為建立戰略聯盟是擔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于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是“孿生兄弟”,所以許多投資公司的職能和要求會在擔保公司中體現,也就是說擔保公司會按投資公司的方式運行。
投資公司與擔保公司戰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資公司與擔保公司要想得到雙贏的局面,應該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擔保公司根據投資偏好,選擇合適的投資公司,或者說是風險投資公司作為合作伙伴,雙方在投資領域及長遠規劃方面達成共識;風險投資公司組織人力對欲投資行業的行業背景、市場前景、技術現狀、管理能力、當前發展狀況和相應政策法規等進行集中研究,并選擇合適的企業投資,切入該行業。首先,投資公司對項目進行立項式的審查,然后提交擔保公司進行風險評估,通過后依靠擔保公司在銀行的授信獲取款項,發放給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發放款項前,由擔保公司、投資公司、企業達成三方協議,所獲款項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業,同時要求企業以有限的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專利、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質/抵押給公司作為反擔保,必要時可同時要求企業法人代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反擔保。更關鍵的一點:投資公司必須深度介入企業的日常運營中去了解企業的營運情況。
判斷一個公司是否有投資價值或進行擔保的標準有:
1、是否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2、是否有一支優秀的管理團隊;
3、是否有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戰略和完整的商業計劃書;
4、是否有技術領先、市場前景廣闊的產品,現有產品的市場份額是多少;
5、以往的現金流向。
針對以上各點,首先,所投資企業的財務總監一般由投資公司的財務人員擔任,以隨時監控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流向和日產收支;其次,在戰略規劃、人力資源、技術、管理等諸多方面,投資公司應予以積極輔導,全力配合。雙方共同努力,迅速發展,達到雙贏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則是在企業運營達到穩定階段后,采取股權回購或股權轉讓的方式收回投資;若認為所投資企業符合戰略投資的標準,或可根據具體情況連續追加投資,打造完整產業鏈,最終達到上市的目的。此種情況下,擔保公司除擔保費用外,還可享受資金增值帶來的額外收益;投資公司可獲取遠遠超出自營的資金額度,根據自己對行業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進行規模投資乃至產業投資;企業除得到急需的資金外,還可得到投資公司在人力資源、技術、管理等諸多方面的指導。
應該說,擔保公司與風險投資、銀行的聯盟式的合作優勢在于各自的職能發揮,一旦它們建立起聯盟合作關系,它們之間的合作將會相得益彰天衣無縫。可以樂觀地估計,一家中等規模的投資公司和一家中等規模的擔保公司,選擇方向正確的話,三年左右完全可以達到一定規模的盈利和掌控一個新興行業的戰略目標。
中小企業戰略聯盟的模式
為了更好地了解中小型戰略聯盟現階段的運營模式,我們摘錄山東省青島市中小企業聯盟“公約”供讀者參考:
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聯盟由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發起倡議,聯合全市各重點銀行、投資、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信用評估、法律事務等機構及部分中小企業共同組建。總體目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1、加入條件
所有申請加盟的單位,須認同《聯盟宣言》,并定期向聯盟秘書處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數據信息,并具備以下條件:
(1)銀行方面:每年為中小企業新增貸款5億元以上;有專門辦理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機構和人員;與兩家以上擔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
(2)創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l億元以上;已開展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業務。
(3)擔保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已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與兩家以上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4)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有開展民間借貸中介業務的批準證書;每年為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在同行業和中小企業中有良好信譽。
(5)信用評級機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中國人民銀行推薦;已在本市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業務并得到四家以上銀行的認可。
(6)其他融資服務機構: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已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業務;在同行業中有良好信譽。
(7)法律服務:注冊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十五人以上;經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8)中小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信貸業務的,須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評信機構出具信用等級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業申請加盟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由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轉交聯盟秘書處,其他業態(銀行、投資、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信用評估、法律事務等)申請加盟的,直接與市
經貿委中小企業發展局融資指導處聯系。
(2)由秘書處組織聯盟成員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條件和誠信度進行審查。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青島模式在于創新思路搭平臺,力促建立融資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即我們所說的聯盟關系。在這個聯盟內有由11家銀行、1家創業投資公司、7家擔保公司、5家典當行、1家拍賣行、5家民間借貸中介機構、1家信用評級公司、1家律師事務所,與通過信用審查的345家中小企業聯手組建。
聯盟是由政府部門牽頭、銀行及其他融資服務機構與中小企業合作的服務平臺,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將銀行、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法律及評信中介機構匯聚在一起,將過去單一的銀企合作拓展為眾多融資機構共同為中小企業服務,不僅拓寬了融資渠道,而且推動了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提高了中小企業融資成功率。二是創建了一個自愿加入、相互服務、誠信共贏、失信退出的服務機制。聯盟要求成員企業必須具有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員有違法和失信行為,將退出聯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門無償服務,不向會員收取會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問題的對策
擔保公司在運行過程中,會在內部建立在保項目的風險預警系統,這種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場的經驗而設置的,但是由于擔保公司本身并不熟悉風險管理,因此實際收效甚微,但不表明運行活動中就不需要“風險警視”。
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對象,以信用記錄、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信用管理系統,強化中小企業信用觀念,嚴懲失信行為,以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預警系統為基礎,對在保項目進行跟蹤監測,在動態中控制受保企業風險。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信用檔案”制度,擔保公司獨立的資信監管力量有限,效果不會太好,因此應該想辦法與人民銀行建立誠信信息互享的機制。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預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資產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盈虧狀況、資本充足率、費率變動的狀況、擔保風險度的變化、內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場風險水平”為核心的整套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當然也應該包括高管的去職和聘用。
1、審查程序
中小企業審保償程序是:第一,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二,銀行審查貸款要求,并將需要擔保的企業申報擔保機構。申請擔保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在國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中小企業;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必須的經營資本金,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較高;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并能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擔保措施的中小企業;第三,按照企業所在區域考核其資信;第四,擔保機構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給予擔保、何種形式的擔保、擔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擔保機構最關鍵的步驟。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擔保項目后,即開展項目初審,初審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及后續產品的技術分析、企業財務狀況、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企業資金及還款來源、安全保證措施、基本風險度評估、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以及結論。初審過程中若發現企業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或者因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時,可終止初審;若企業要求暫緩處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可暫緩進行初審;第五,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第六,承擔擔保責任。
2、實行擔保業務內部稽核制度
英國A.H.Millichamp認為,內部稽核可以定義為:“企業內部為企業服務的,對控制系統和經營質量進行獨立評估的一項功能。它客觀地檢查、評估和報告內部控制是否足夠,以確保資源得到有效、適當、經濟和高效的使用。”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稽核的范圍
(1)財務和經營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這類信息的辨別、衡量、分類和報告方法。
(2)對經營和報告有重大影響之政策、計劃、措施、法律和規定的各項保障制度,并判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否遵守。
(3)保護資產的辦法,如有可能證明這些資產的存在。
(4)評估資源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益性。
(5)操作或程序是否與計劃吻合,并確定其結果是否與原定目標一致。
4、采用反擔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業提供反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債務人自己擔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擔保,反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和組織。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法人、三資企業法人和私營企業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業法人均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擔保責任,凡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組織,應以該企業經營管理的或所有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由部分聯營合同當事人同意而以聯營企業法人名義作為保證人的,應先由聯營法人承擔保證責任,再由同意保證的聯營合同當事人賠償其他聯營者因此遭受的損失。凡具備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反擔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許流通或轉讓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要受保企業提供反擔保物。在設定反擔保物時,應首先以存單及其他有價證券作質押。然后再以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作抵押。質押作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要求被擔保方作為債務的反擔保的一種方式,對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債權實現,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質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并且具有可讓與性。質物之所以作為質押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就是因為質物具有交換價值,能夠在市場中交易,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從質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三是第三方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總結
從青島經驗來看,全國各地沒有建立聯盟關系的擔保公司,進而是風險投資的經營狀態普遍不及零散的運營的公司,正因為如此,我們詳細介紹青島模式的用意在于佐證擔保、風險投資、銀行、資信評估和中小企業需要在一個“適當的環境”中運行,只有在這種運行機制下,才能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
統計顯示,2006年,聯盟內各融資服務機構為12737家中小企業融資總額719.97億元,其中為267家聯盟成員企業融資39.51億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聯盟內各融資服務機構為13123家中小企業融資余額為782.88億元,其中為269家聯盟成員企業的融資余額為40.42億元。
(一) 明確界定了產權, 物的擔保價值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我國經歷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過渡后, 經濟高速發展, 各種融資手段層出不窮, 但是作為一種高風險的手段, 必須要有相應的措施去降低這種風險。擔保業就是這種能夠減少融資風險的行業, 近幾年國內擔保行業做擔保業務時一般以不動產為擔保物, 但是由于各種原因, 許多不動產的產權不清, 歸屬不明確, 這就導致一旦出現無法償還貸款, 需要用擔保物進行拍賣等償還款項時, 擔保公司因不動產產權問題無法順利售出, 導致這一步壞賬只能由擔保公司或擔保人進行賠付, 這對于擔保公司及擔保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公平的。新的物權法對存在產權不明, 歸屬不清的不動產的歸屬權做了明確的界定, 這樣在出現問題時, 可以明確擔保不動產的歸屬和權責, 更好的降低擔保公司風險, 有利于其業務的開展。
(二) 物權登記制度進一步降低了擔保公司風險
1.新的物權法要求對不動產所有權進行登記, 但是可能會有很多人會產生一個疑問, 即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后是否會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或擔保合同產生影響, 在這一點上, 我們大可消除這份疑慮, 因為物權的登記和擔保合同這兩者的效力是分離的, 即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后并不會對擔保合同產生任何影響, 因為新的物權法明確指出不動產是否登記只會影響該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變動, 而不會對買賣或擔保合同產生影響, 擔保或買賣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雙方自愿的基礎上, 一旦訂立則產生法律效力。由此看來, 新的物權法僅對物權的轉移產生影響, 但并不會對擔保合同產生影響。
2.新的物權法給出了預告登記和登記異議, 這兩條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對擔保合同中不動產擔保物的雙方交易安全產生了一定的保護作用。所謂的預告登記即在買賣雙方簽訂了相關的買賣合同后, 作為買方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對該交易合同中的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 以保證在房屋所有權正式變更到買方名下之前, 防止賣方對該不動產進行二次買賣, 保護了買方利益。而登記異議即, 在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中認為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證明錯誤的前提下, 向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更改。但當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對更正不贊成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提出進行登記異議, 在異議登記正式生效后利害關系人必須在15日內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所有人提起上訴, 15日內未上訴的該登記異議自動失效。這種登記異議制度一方面保護了與該動產確實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或機構的關系, 另一方面對于擔保公司來說, 對于產權變更后, 原產權人在所有權登記上故意制造的問題起到了有效地抵制, 保護了擔保合同后續的順利執行。
二、新物權法下影擔保公司經營策略的應對
(一) 反擔保合同為獨立合同, 減輕擔保公司償還壓力
由于貸款行為主要風險是在還款時, 如果一旦無法償還, 若抵押物在當時可以滿足還款要求還好, 一旦無法滿足則扣除抵押物后, 由擔保人進行償還剩余部分, 這就導致了擔保人或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為了更好地減輕這種風險, 一般擔保公司也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不動產或者股權等質押物作為擔保, 即為反擔保。這種經營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輕擔保公司的業務風險, 即使借款人因各種原因失信無法償還貸款, 擔保公司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減輕損失。
(二) 適當利用財保+人保以減輕風險
擔保公司要求客戶進行反擔保時, 一般不會讓客戶提供十成的反擔保, 因為如果那樣的話, 擔保公司本身存在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因為債務人完全可以通過與銀行簽訂100%的反擔保合同來完成借貸行為, 而無需擔保公司這種中介機構。所以, 即使是反擔保存在, 也不能完全消除擔保公司的業務風險, 但是擔保公司可以通過以債務人財產另外加上該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作為簽訂擔保合同前提的方式, 來進一步的降低業務風險, 同時在新的物權法的規定下, 利用合理的政策加快資本回收速率。
三、小結
綜上所述, 新的物權法的出臺對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產生了一系列的影響, 這些影像中有積極的影響, 也有不利的因素。如何在新的物權法下, 更好的開展業務, 減少融資風險, 是當前的擔保公司需要進一步實踐和解決的問題。擔保行業需要在新的法律法規下, 遵紀守法, 進一步規范自己的業務行為, 對于存在的現今無法解決的問題, 等待國家相關法規解釋的出臺。
參考文獻
已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增信措施分析
截至2012年10月底,滬深交易所已累計接受126家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備案。除極個別情況外,絕大部分項目都提供了增信措施,增信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證(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抵押(土地、房產抵押)、質押(上市公司股權、應收賬款質押)、債轉股條款設計等諸多形式,有單獨使用,也有結合使用,如自有資產抵押增信與第三方擔保增信結合使用,含權條款與第三方保證擔保結合運用等。從債券投資市場反響來看,優質資產抵(質)押、資信評級良好的第三方擔保作為增信措施,是目前機構投資者,包括券商自營、資管產品以及基金專戶最為認可的增信方式。
實務操作中私募債券的增信困境
截至10月底,筆者已接觸逾百家擬發行私募債券的中小企業。眾多中小企業發行意愿較為強烈,企業自身的綜合資質也較好,但大部分因欠缺增信措施而被排除在私募債券大門之外。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專業擔保機構不給力
專業擔保機構是擔保信用市場的主體,是解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增信問題的首選對象。但根據筆者實踐經驗,專業擔保公司在為中小企業提供增信服務方面還存在幾大困境:一是擬發債企業缺乏反擔保措施。目前國內專業擔保公司在為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券提供擔保時,一般都需要企業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如提供土地、房產、股票債券等資產或權益作為反擔保,但一般能順利滿足反擔保要求的企業往往會從銀行渠道獲得資金;二是專業擔保公司收費過高,融資成本大幅上升。擔保費率一般為年化1.5%至4%不等(民營擔保公司一般收費較高),加上目前債項評級AA的私募債9.0%的發行利率,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往往會突破12%,因此優質的中小企業一般很難接受如此高的成本;三是擔保公司自身規模較小,擔保能力不足。以浙江某市為例,該地區最大的擔保公司注冊資本僅為8000萬元,而單筆債券擔保規模上限為注冊資本的30%,即2400萬元,擔保能力較弱,市場認可度較低,增信作用不明顯。
抵質押標的物評估與監管能力不足
中小企業可通過自有房產、土地抵押或擁有的公司股權質押等方式實現私募債券增信。但市場對私募債券抵質押標的物的評估尚未形成可行的統一標準體系,如評級機構的資質要求、各類資產或權利的抵質押比率,抵質押財產評估價值與債券發行規模之間的關系等。
私募債券一般以托管銀行或承銷券商作為抵質押物的監管機構。而證券公司內部尚未設立專門的資產評估及不良資產處置機構,也沒有相關的專業評估人員及監管人員,其對抵質押物的評估及監管能力較銀行或專業擔保公司明顯不足。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一般建議專業擔保公司先行判斷標的物價值,出具擔保函,標的物抵質押給專業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措施。
市場缺乏風險緩釋工具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最大的風險在于其信用違約風險。2010年10月份,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正式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包括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引入中國市場,隨后,陸續出現了針對銀行貸款和銀行間市場債券為標的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有效轉移和分散了信用風險。但是目前國內針對私募債券的風險緩釋工具市場仍是空白,隨著私募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和成熟,國內私募債券風險緩釋工具的空白有望得到填補。
傳統增信方式比選
傳統增信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三種方式。不同發行主體可根據自身資產構成、外部渠道支持力度、融資成本要求、時間要求等因素綜合考量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保證增信
保證增信需要擔保方有較高的信用等級,擔保方主要包括擬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以及專業擔保公司。在選擇非專業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時,一般優先選擇已發行過企業債券、已有主體評級、自身凈資產規模較大的關聯公司或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在選擇專業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時,一般要求注冊資本較大(2億元以上)、信用評級較高(AA-(含)以上)、累計擔保金額較小的擔保公司。
擔保公司信用評級越高,增信效果越佳;擔保覆蓋率越高,增信效果越佳。目前,交易所允許采用部分擔保的方式進行增信,一般要求擔保金額達到發行規模的30%(含)以上。市場上亦出現控股股東自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的情況,但此種增信方式增信力度相對較弱,一般需與其他增信措施配合使用。
抵押增信
私募債券抵押物一般為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資產。就抵押物擔保額而言,抵押物所擔保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一般要求有一定的折價,但各家券商對折價比例要求不盡相同,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標準。同時,投資者對抵押物價值難以形成一致的判斷,一般要求對發行人主體和債項進行評級。采用超額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價值達到擔保額度2倍(含)以上時,市場認可度較高,可顯著降低發行成本。
質押增信
私募債券質押物一般為出質人所有的應收賬款、上市公司股票、商業銀行股權、不動產收費權等。如針對部分行業應收賬款余額規模較為穩定、質量較高、期限低于債券存續期的特點,可采用應收賬款滾動報備、優先受償的方式提供增信;對于擁有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優質股權的發行人,可選擇將該部分股份質押增信;以上市公司股份、不動產收費權等權利質押的,必須到相關登記機關進行質押登記手續。
私募債券增信困境的應對
增信方式的多元化
從國際經驗來看,債券增信的手段多樣,以第三方擔保、抵質押擔保、債券保險、債券信托、信用準備金等最為常見。而國內市場比較主流的增信方式仍是傳統的第三方擔保以及抵質押擔保,亦出現了轉股條款及部分擔保條款的嘗試,但應用數量很少,且市場認可度不高。在未來債券市場的發展中很有必要探索新的增信方式,包括債券保險、信用準備金的發展以及含權條款、部分比例擔保的廣泛應用等。
劣后擔保的使用
劣后擔保是相對于優先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它在擔保債券的實現順位中具有劣后性,不排在第一順位。針對反擔保措施不足的私募債擬發行企業,可以設置優先擔保和劣后擔保雙層分級方式。若發生違約,充抵反擔保的資產或權利優先償還給提供優先擔保的擔保公司,余額部分再償還給劣后擔保的擔保公司。此種設計提供給優先擔保公司以優先權,相應的,優先擔保公司承擔較劣后擔保公司更低的風險,收取較低的擔保費用;而劣后擔保公司由于承擔較高的風險,收取較高的擔保費用。此種雙層設計,可更好地解決反擔保措施不足時中小企業的增信問題,也能為擔保公司提供更加多元多層級的選擇,實現更優化的市場匹配。
合適風險緩釋工具的運用及債券產品的分級設計
目前國內私募債券市場風險緩釋工具仍是一片空白。汲取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經驗,高收益債的發展往往伴隨著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廣泛運用。可創設類似針對銀行貸款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例如CRMA、CRMW),實現私募債券風險的定價、對沖與轉移。私募債整體信用風險較高,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差異較大。針對投資者不同等級的風險偏好,券商在設計私募債券產品時可進行優先、中間、劣后等諸多層級設計:優先級產品違約風險最低,獲得固定的較低回報;中間層承擔中等風險,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劣后層承擔墊底的違約風險,投資收益率較高。通過分層設計滿足不同等級風險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擴大投資者范圍。
但從這年開始,方仁恩開始演繹屬于他的財富傳奇,低矮簡陋的作坊轉眼間變成了氣宇軒昂的現代化工廠,身家也從不是百萬飆升到2000多萬元。
勤奮、精明、長于捕捉商機,與大多數浙江商人一樣,方仁恩有著良好的創富“基本面”。但是2005年6月8日,他見到記者時,執意要把這個財富傳奇的起點歸因于新街鎮擔保有限公司。
和大多數中國的個體商戶、中小企業主二樣,方仁恩一度飽受資金短缺之苦。在幾次貸款碰壁之后,他認定外表富麗堂皇的銀行只是一個嫌貧愛富的冷血動物。
新街鎮擔保公司的出現,讓方仁恩覺得銀行開始親切起來。
不一樣的擔保
2001年,新街鎮擔保公司和蕭山區的其他鎮的類似擔保公司幾乎同時成立。與一般的擔保公司不同,各鎮擔保公司實行“會員制、封閉型”運作――企業要想獲得擔保,就必須“入會”,出資5萬到20萬元不等,成為擔保公司的股東。根據出資額,企業在向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時,擔保公司將提供最高5倍于出資額的擔保。
除了5萬元的最低出資額限定之外,企業是不是有發展后勁,在鎮上“名聲”如何,企業主是不是“不不賭”,這些條件也左右著企業能不能人股擔保公司。
2001年,方仁恩加入新街擔保公司時頗有些戲劇性。當時他的企業注冊資金只有8.5萬元,根據相關規定,他只能㈩資注冊資金的一半,達不到最低5萬元的出資標準。因為他在鎮上的口碑頗佳,在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的賬戶記錄和納稅記錄不錯,鎮政府特地網開一面,讓他破格人會。
出了5萬元之后,方仁恩可以向銀行貸款25萬元,但必須與擔保公司簽訂25萬元的反擔保協議,他就以自己多年積蓄買的一輛本田小轎車作抵。反擔保協議在加入時一次簽訂,平時貸款時不再簽訂,但會員企業增資后需要增加反擔保金額。
方仁恩加入不久,就從蕭山市農村合作銀行借了一筆10萬元的流動資金,所需時間不過幾天。雖然方仁恩要付給擔保公司1%的手續費,但貸款的成本并沒有增加,因為對有擔保的貸款,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給予20%的利率優惠。
如果不加入擔保公司,諸如方仁恩的天恩金屬制品公司這樣的小企業很難得到貸款,往往只能走上借高利貸的險路。
解決了融資問題,再加上外部機遇惠顧,方仁恩的企業開始乘風而起。
從2001年開始,他開始給一些在蕭山投資的臺灣家具企業做配套。每年6月是訂單旺季,每次缺錢買原材料時,方都找擔保公司幫忙。
“以前是‘養雞生蛋’,現在是‘借雞生蛋’,得到的蛋當然就多了。”方仁恩說。2003年,他在村里的開發區買了一塊32畝的土地,蓋起了新廠房,2004年銷售額突破5000萬元。
從新街擔保公司獲益的當然不止天恩一家企業:2001年以前,33家會員企業沒有一家銷售額達到500萬元,而今天,已有22家企業的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
從2002年開始,方仁恩逐年將自己在新街擔保公司的股份增加到50萬元,一方面,他可以獲得更多的貸款,另一方面也推動了擔保公司的發展。
而擔保公司的發展也的確“神速”:4年內3次增資擴股,會員從2001年的9家發展為現在的33家,注冊資本金從88萬元變為1080萬元,為企業累計提供了441筆、2.08億元的貸款擔保,不僅沒有發生一筆壞賬,甚至沒有一家企業申請過延期還款。
隨著事業越來越精彩,方仁恩現在成了銀行競相追逐的“香餑餑”,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為了留住這個優質客戶,去年主動給了他1000萬元的授信貸款,而那些從前壓根不理睬方仁恩的商業銀行也紛紛拋來“媚眼”。
“我現在是兩條腿走路,”方仁恩笑瞇瞇地說,“既從農村合作銀行貸款,也從其他商業銀行貸款。”他解釋說,農村合作銀行幾年來幫助他起步,他不好意思一下子就去別的銀行貸款,但從融資成本考慮,今后勢必要往利率更低的商業銀行走。
實際上,這正是新街鎮擔保公司的一個優越之處,企業做大之后,逐步脫離擔保公司,保證了擔保公司能持續瞄準中小企業。
用鄉土對抗風險
給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收益小,蕭山農村合作銀行哪里來的動力?而且,仔細琢磨,擔保公司的制度也并非那么周全。比如,雖然擔保公司與每家會員企業簽訂了反擔保協議,并且規定會員之間互相擔保,一家企業貸款出問題,其余企業共同承擔風險,這固然增加了抗風險的能力,但反過來看,一家企業出了問題,可能殃及全部企業,增加發生不良貸款的可能性。
另外,企業在反擔保協議中用不是很規范的抵押物往往也能得到貸款。這是對現有《擔保法》的一種突破,但對擔保公司和銀行就意味著不小的風險。
“我們不擔心風險。”蕭山農村合作銀行信貸部總經理戴建興說。
他介紹,擔保公司不論是在設立之初,還是在后來的增資擴股過程中,銀行都始終參與,對企業的存款、老板的素質、家庭的情況、產業的前景都進行了事先調查,并且在這些過程中,銀行還有一票否決權,銀行不放心的企業,就不能加入擔保公司。
由于貼近社區,蕭山農村合作銀行可以把信息不對稱降到最低程度。比如,蕭山農村合作銀行新街分行的7個信貸員就每人分管兩三個村。6月9日下午,負責新街鎮新盛村的信貸員馬崇恩陪同記者前往方仁恩的工廠時,邊開車邊介紹路邊經過的企業情況,誰交了新生意伙伴,誰新買了飛機,誰家業務旺季到了等等,馬崇恩都了如指掌。
貸款發放之后,會員企業每個月的報表都通過擔保公司匯總給銀行,使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信息十分透明。一家企業遇到了困難,其他企業也可以幫助。“33家企業都會去找關系,施加壓力,有時在管理上點撥點撥。”蕭山農村合作銀行新街支行的副行長蔣鑒妙說。
鄉里鄉親加政府支持,還有銀行的監督,都使企業的老板特別注意維護自己的信譽。方仁恩說:“搞企業的人要面子,貸款到期了,拼死拼活都要將錢還給銀行,不能丟人。”
擔保公司為什么能在蕭山區這么普遍地發展起來?直接原因是蕭山區政府的推動。一直參與擔保公司創建的蕭山區發改局副局長陳繼新,向記者講述了擔保公司的來龍去脈。
1999年時,蕭山民營企業非常活躍,其中70%是中小企業,要進一步發展,都面臨尖銳的融資難題。于是,蕭山區開始考慮建立“民間為主、政府適當扶持”的信用擔保公司。經過一番考察后,最終一種“封閉式、會員制、非贏利”的金融擔保制度雛形浮出水面,后來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加入反擔保的環節,使整個制度更加完善。
有趣的是,中小企業剛開始時對此將信將疑,并不買賬。比如在新街鎮,當初只有8家企業愿意“試試看”,如今,要求人股的企業越來越多,甚至出現排隊的現象。
蕭山區政府為鼓勵擔保公司的發展,現在還采取了獎勵措施,比如每個鎮成立的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一旦超過80萬元,就獎勵10萬元風險基金,超過500力元,就獎勵30萬元,超過1000萬元,再獎勵30萬元。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行業;問題;原因分析;建議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迅速,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風險隱患不容忽視,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筆者擬基于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現狀,結合近年工作實踐,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產生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并進行探究。
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行業現行狀況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共計8590家,從業人員125726人,實收資本共計8282億元。全行業資產總額10436億元,負債總額1549億元,凈資產8886億元,在保余額21704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在保余額18955億元,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為2.1倍,全年擔保業務收入392億元,實現凈利潤114億元。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249.5億元,融資性擔保代償率為1.3%,損失率為0.1%,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為1.3%;行業擔保準備金合計701億元,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為280.3%,擔保責任撥備率為3.2%[ 1]。
(二)行業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媒體屢屢爆出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經營、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法人失蹤等問題,涉及金額越來越大,地域越來越多,波及范圍也越來越廣,如不對這種趨勢加以遏制,勢必將引起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信用缺失、銀行不良貸款升高、小微企業融資更難等一系列連鎖反應,不利于我國整體金融行業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發展,尤其是處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關鍵時期。究其根源,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或不規范經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與金融機構相比,融資性擔保行業存在高風險、低收益的行業特征:一方面,無論是國家的政策導向,還是行業自身的發展定位分析,其擔保對象都是以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為主,同時其擔保對象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就會減少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擔保對象整體素質無法得到明顯提高,經營風險較大。另一方面,從國家有關部門的扶持政策,以及擔保對象的承受能力來看,都不支持過高的擔保費率;再加上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業平均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僅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從合作金融機構方面來看,一是目前金融機構未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融資性擔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擔保責任,又會導致金融機構放松對貸款對象的資格條件審查和日常風險管理等,客觀上降低了貸款對象的貸款條件。二是部分金融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未充分關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主要資產、或有負債和擔保額度使用情況,容易導致出現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小微企業的金融需求,不斷加強業務創新,部分銀行推出圍繞“一圈(商圈)一鏈(產業鏈)”商業模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弱擔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額信貸,客觀上也擠壓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客戶群體尤其是優質客戶群體。
最后,從行業監管方面來看,一是監管主體多元化,專業性略顯不足,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區確定的監管部門也不統一,考慮到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準金融特性,監管主體的專業性和統一性略顯不足。二是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夠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除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臺的《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外,在具體擔保業務、違規處理處罰方面沒有更加具體的規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監管和配套服務不夠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收賬款和對外投資占比過大,存在抽逃出資或拆借資金的嫌疑,同時保前審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夠細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門還未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并為其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及建議
(一)加強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日常監管,防范風險隱患。
監管部門要高度關注融資性擔保行業日常經營風險,樹立審慎監管理念,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日常監控相結合的方式,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全面動態監管,避免發生系統性、行業性的風險。
一是借助專業化監管力量提升監管水平。融資性擔保行業與銀行等金融行業緊密相關,其主要風險實質上是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的前置或轉移,而在金融行業監管方面,各級銀監部門有較為系統的監控手段和豐富的監管經驗,同時銀監會也是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之一。因此由銀監部門進行融資擔保行業的日常監管,通過行業專項監管或是與金融機構合并監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又能減少或避免監管的重疊。
二是加大對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處罰力度。在進一步完善違規處理處罰制度的基礎上,提高監管執行力度,對發現的問題應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堅決予以改正并進行處罰,對發現的潛在風險應要求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加以防范,對拒不改正問題或嚴重違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堅決予以取締,扶優限劣,促進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是加快推進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監管方式手段。融資性擔保公司呈現數量多規模小的特點,單靠傳統的手工現場監管模式已難以滿足監管需要,加快推進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勢在必行,通過采集各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擔保業務的關鍵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數據挖掘技術對采集的數據進行各種分析比對,在時間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時揭示風險和糾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獲得行業性、系統性的信息直接為監管部門決策服務,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對結果確定現場檢查的重點,提高監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發揮合作金融機構的檢查作用。作為其授信業務的保證人,金融機構必然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資格、業務合規、風險控制等全方位情況進行授信調查和定期檢查,以確定是否達到合作條件和給予的合作額度。監管部門可以利用金融機構的檢查來配合監管工作,通過合作金融機構監測、評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狀況,更好掌握其風險水平。
(二)轉變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模式。
如前所述,與金融機構相比,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高收益低,純商業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難,2012年以來,在廣州、深圳、鄭州、廈門等地已有不少融資性擔保公司退出該行業。以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融資性擔保,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點,故有必要對其目前的發展模式做相應的調整:
一是大力發展政策性擔保公司。各級政府應通過財政注資或積極引導國有資本設立政策性擔保公司,主要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僅收取少量的擔保或手續費用,考核目標主要以擔保放大倍數、客戶覆蓋程度、資金安全性為主,并建立按考核結果定期進行業務量補貼補償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同時,有利于減少甚至杜絕融資性擔保公司涉及民間借貸等違規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除了反擔保措施外,現階段融資性擔保行業面臨的代償損失風險缺少風險轉移或風險分擔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現損失僅能依靠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經營收益或是凈資產來彌補,不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做大做強。可以借鑒保險行業的再保險制度,由政府出資設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客戶群體僅限于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授信再擔保(即“擔保的擔保”),放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倍數,分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減少行業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三)加大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
融資性擔保行業作為準金融行業,目前機構規模偏小,為提高其擔保業務能力,更好服務于小微企業經濟,除了目前已實施的各項扶持措施外,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構建長期穩定的銀擔合作關系。各監管部門要積極推進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銀擔合作平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應適當降低合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門檻,尤為關鍵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一定比例的信貸風險,而不是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增強其自身信貸風險防范意識,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交流溝通,積極主動提供信貸客戶的征信資料、賬戶明細等相關信息,在貸(保)前審查和貸(保)后管理階段實現信息共享,互通有無,更為全面的了解信貸客戶的情況,實現銀保雙方的共贏。
二是適當放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投資范圍限制。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放大倍數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證金外,會產生大量的閑置貨幣資金,而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收益水平相對較低,對資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議在保證資金流動性、安全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擴大可投資金融產品的范圍,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財產品)、上市公司可轉債、信托產品等風險較低但有望獲取較高收益的金融產品;或是適當提高其他投資的投資比例。這樣有利于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減少將公司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等違規經營的內在動力。
三是積極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創新。各監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創新,為其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擔保品種方面可以緊跟金融產品的創新,配套推出商圈企業融資擔保、供應鏈企業融資擔保、會員制擔保以及中小企業集合債、集合票據擔保等,開拓擔保的業務范圍;在反擔保方式方面,除了傳統的房產、土地、動產及保證人擔保外,還可以推出商標權、專利權、采礦權、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農村承包土地承包權等反擔保方式,降低擔保的風險;在業務合作層面方面,除了傳統的銀擔合作外,在部分地區已推出的政銀擔企合作機制、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業集合信托擔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進行推廣。
參考文獻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國擔保機構的監管體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關鍵詞:小微信貸;融資擔保;擔保公司:商業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5)08-0062-06
一、小微貸款占比上升與擔保公司承保下降的背離
小微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無法替代的特殊地位。一直以來,資金不足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小微企業普遍存在的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管理缺失、財務不規范、抵押擔保品不足等先天缺陷,與商業銀行出于風險管理考慮對企業的貸款要求對接困難,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未從根本上解決。
融資擔保機制的引入提升了小微企業的信用能力,增加了其獲得銀行貸款的機會,有利于小微企業的成長和發展。賴丁(Allan Riding,2001)等學者研究了小微企業融資、商業銀行放貸成本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運行成本,認為商業銀行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作不僅對小微企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而且也會降低其自身成本、提高效益。
然而,筆者在近期對山東省47家銀行小微企業貸款發放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情況的調查中發現,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遞增與擔保公司承保占比下滑并存,二者的發展趨勢出現了背離。一方面,金融機構不斷改進完善信貸管理,推出適合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2014年末,山東省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含外資)小微企業本外幣合計貸款余額為9773.25億元,比2013年末和2012年末分別增加1337.15億元和2566.84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的比重為28.25%,分別比2013年末和2012年末提高0.90個和2.11個百分點。其中,雖然抵(質)押類貸款業務占比不斷提高,但小微企業保證類貸款仍然是其重要的融資方式。2014年末,小微企業保證類貸款占比在46%以上(見圖1)。
另一方面,伴隨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逐年提高,小微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的貸款占比卻沒有呈現同比例的增長,甚至出現走低的態勢。調查顯示, 2014年6月末,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發生額中,保證人為擔保公司的在所有第三方保證的比重僅為11.1%,比2012年末下降1.83個百分點,其中城商行下降最為明顯,占比為7.61%,比2012年末下降2.29個百分點(見圖2)。
圖2:2012年以來全省47家銀行小微企業擔保公司承保貸款發生額占比(分機構)
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遞增與擔保公司承保占比下滑并存,這一背離發生的原因是什么?融資性擔保公司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學者認為,由于擔保體系機制設計不合理,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資源未能充分發揮作用。例如,孫煒、張宏宇、楊宏遠(2014)以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評級試點為例,深入剖析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潛在風險,指出擔保公司整體存在資金實力不強,盈利能力較弱,且不同程度存在運作不規范、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規操作等問題,建議將擔保公司股東納入征信系統,加強對擔保公司的合規性監管,建立擔保公司淘汰機制等。黎和貴(2014)對制約銀行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的因素進行了分析,提出缺失風險分擔機制削弱了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的意愿,擔保放大倍數制約了擔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擔保機構內在風險控制要求、人才稀缺、信息不對稱等因素也制約著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
本文通過研究商業銀行信貸行為的偏好成因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運作機制,綜合調查問卷和專業評級分析提供的數據和觀點,結合當前市場環境,對調查中發現的企業融資規模與融資性擔保公司之間不合常理的背離現象進行分析。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與小微企業貸款規模背離的內在邏輯
管理和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也是商業銀行業務不斷創新發展的動力。商業銀行本應通過精細化的風險管理、通過風險經營與管控能力的提升,實現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然而在商業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關系中,商業銀行則表現出風險厭惡和剛性兌付要求,采取了嚴格的風險緩釋措施,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足額擔保,將風險責任完全轉嫁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只能將風險向客戶分解,要求小微企業提供互保、聯保等反擔保措施。風險管理本應是經營手段,而商業銀行卻直接將零風險作為經營目標,目標和手段的倒置成為融資性擔保占比下降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