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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保護 文獻綜述
一、國際上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的研究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國際上很早就開始了理論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雙峰理論”(Two Peaks),他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目標。前者旨在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后者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與減少金融消費者受到欺詐與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研究成為熱門。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討論都集中在消費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別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長式的監管機構來進行“照顧”。而且不當的消費者保護是否會帶來金融危機。而Sharon L. Tennyson認為這種討論其實是錯位的,消費者保護是金融市場中是必須的。因為金融市場中信息不對稱,消費者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辨別金融產品的品質。而消費者要獲得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來看,消費者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從次貸危機入手,首先認為次貸危機的產生告訴我們審慎監管與消費者保護必須分離。其次,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不僅僅是對個人進行風險保護,同時也可以防止系統性風險。該文所提到的系統性風險,是指在次貸危機中消費者借貸的高違約率,這種不可預測和高度相關的違約會使整個市場都處在風險之中。而金融消費者保護可以通過降低消費者借貸違約的層級、使違約更可預測、降低違約的高關聯性等方法來緩和這種風險。Susan L. Rutledge在名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報告中考察了九個中等收入國家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與該國民眾理財常識(Financial Literacy)的聯系。該報告認為良好的消費者保護可以確保消費者做出較為明智的決定,并且不會受到到欺騙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個人隱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護。基于這個原因,金融消費者保護也需要得到重視與加強。
另外,還有很多學者基于各個角度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進行論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從消費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是監管當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理論分析,同時對金融機構時常提供信息服務給金融中介這種行為進行考慮,由此提出一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分析框架。通過對模型進行分析,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僅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是對市場參與和經濟增長的有益驅動。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則著眼于中介的傭金模式,認為現有的傭金模式存在道德風險,會導致金融中介給予消費者不恰當的購買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
二、我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的研究
相比國外,我國學者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通過建模來進行論證的較少,大部分都是通過法學或法經濟學角度進行闡述。如吳弘、徐振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場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在經濟實力、專業知識、產品信息等方面實質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會不斷出現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現象,金融監管當局應當整合立法、司法、執法資源,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同時,他們還分別從社會學、經濟學以及金融監管理論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理論依據,認為經營者階層與消費者階層的利益沖突,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來平衡;契約人的“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來矯正;逐步取代“經營者”的“消費者”,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來保障。
朱曉磊、姚佳在《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消費信貸法律規制的重思―以保護金融信用消費者為視角》(2009)一文中站在經濟法學的角度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始終根源于消費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是消費者本位理念的升華,因此,充分地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實屬必要,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實現,也才能進一步促進金融消費的發展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韓冷那在《從征信體系實踐論金融消費者信息權益的保護》(2010)從征信問題入手,認為在金融消費中,金融機構站在絕對的優勢地位,金融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在消費者金融知識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沒有履行“一對一”的告知和教育義務,可能造成個人的信用記錄在無主觀故意的情況下產生不良信用信息。從這個角度來看,金融消費者保護勢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孫天琦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市場失靈、政府介入與道德風險的防范》(2012)、顧根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探究》(2012)分別集中于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與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金融專業知識貧乏與認知偏差等方面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進行研究。
三、我國關于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概念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延伸,我國早已有學者對消費者概念進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一文中認為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這一概念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原則上僅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王偉玲在《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初探》(2002)一文中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提法,并結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闡述了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內容。2006年12月,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后,世界各國頻繁使用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我國學界也開始大量涌現關于對金融消費者基本理論的探究。
如張伍愚和劉敏的《金融消費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從金融消費者的特征與投資者概念的區別及該群體適用法律規則的特殊性進行分析。該文作者認為,“金融消費者”較“投資者“有著理念及規則適用上的優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張性。因為金融消費者一詞統攝了金融諸業中的一方當事人,無論金融創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費者”皆能以不變應萬變,囊括這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購買者。而“投資者”的概念僅出現在我國的證券類法律法規中,一般僅指稱證券市場上有價證券的購買者。其次,除了專業投資人進行的營利性投資之外,普通的證券投資仍可以看成是一種金融消費。并且隨著隨著金融技術、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產品的日益復雜,作為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者”日益趨于信息弱勢地位,對投資者、股東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權救濟的制度設計,停留于權利義務的簡單設定,難以確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護。邢會強在《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督察機制及其對消費者的保護》(2009)與《金融危機治亂循環與金融法的改進路徑――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確提出應將“消費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領域,金融領域中的客戶、存款人、投資者、股東、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者等,無論是個人還是符合一定標準的小企業,都應視為金融消費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2011)認為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應該以解決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交易中的“信息嚴重不對稱與對信息的嚴重依賴并存”這一核心問題作為出發點和歸宿。由于金融消費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業法人(不含金融企業法人),在金融消費交易中,與個人消費者一樣會陷入“信息嚴重不對稱與對信息的嚴重依賴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特別保護。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費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同時對金融經營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嚴重依賴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但不包括金融企業法人。
從比較法的視角來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費者的概念與范圍:一個比較法的視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傳統消費者概念適用于金融領域時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現有金融行業立法在保護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國構建金融消費者概念具有現實必要性。同時國外立法實踐表明,金融消費者概念與范圍主要是實踐塑造的產物,與金融監管模式和監管體制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而對于我國來說,應從現實情況出發,現今較為可行的做法是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寬松的界定,使其涵蓋整個金融服務領域,而在消費者保護制度方面則遵循最低限度協調原則,只做出總體性、原則性的規定,由行業監管部門基于行業特點和監管需要指定實施細則;與此同時,保留和延續既有的證券投資者概念和投資者保護制度,實現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兩個概念、兩套制度并用。還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局長焦瑾璞的《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內涵與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員身份,某種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認識與理解。焦瑾璞在該文中分析認為金融消費者的內涵首先是具備一定專業能力的自然人與一般自然人,其次還包括證券、保險投資者。在外延上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慮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都應在金融消費者保護范圍內。二、間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費而與金融機構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也屬于金融消費者的范疇。
此外,還有郭丹的《金融消費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費者概念之提倡》(2011)、謝松松《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問題研究》(2012)等文獻均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研究。
由上可知,關于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探討,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圍繞三個方面展開: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費者是否應限于自然人、傳統意義上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是否應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這三個問題。
四、小結
可以看到,盡管金融消費者早已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但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與保護等相關理論上許多重要問題仍舊未能達成共識,存在較大的爭議。甚至如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本身是否應該被單獨提出,是否應該被格外立法保護這樣的基本問題,都沒有一個共同的聲音。從我國來說,雖然有爭議,但“一行三會”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大勢所趨。而現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進行界定,同時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具體化,精細化,構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參考文獻:
[1]全先銀,程煉.奧巴馬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評析 [J].國際經濟評論,2009(9).
中外金融機構AUM概念的使用情況
西方金融機構所使用的AUM指標一般是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由金融機構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總值。使用這一指標主要是為了衡量其自身所管理資產的規模。而國內銀行目前所使用的AUM主要是出于衡量(個人)客戶價值(包括現實價值和潛在價值)、進行客戶細分、便于開展營銷的考慮,其統計口徑不僅包括本機構所管理的個人客戶的金融資產,還包括個人客戶所擁有的、目前不在本機構管理但將來可能轉入本機構管理的金融資產(如存款和托管賬戶等),有的還包括客戶的負債(如房貸)。
西方金融機構AUM的概念及其背景
研究發現,國外金融界對AUM并不存在“標準化”的定義。美國證監會(SEC)對AUM的定義是,“持續接受監管和投資管理服務的證券組合的總價值”。而根據波士頓咨詢公司的定義,AUM是指客戶金融資產的總量,包括客戶的現金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因管理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市證券以及境內和境外資產,但不包括歸于投資者自身所擁有的公司、住所或奢侈品等財富。而全球資產管理品牌第一的瑞銀(UBS)并沒有使用AUM概念,其對客戶資金采取了兩種不同的度量方法:一個是“客戶資產”(Client Assets),涵蓋了所有由瑞銀投資和保管的客戶資產,包括純粹的托管資產和交易賬戶;另一個是“投資資產”(Invested Assets),其定義就狹窄的多,特指客戶出于投資目的、交由瑞銀管理的資產,它包括委托和建議性質的理財組合、管理的機構資產、基金類資產和理財證券(或經紀賬戶)。可見,第二個概念近似于AUM。高盛對AUM的定義是:機構和個人客戶投資于共同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和專戶理財的資產。不包括純粹交易性質的經紀賬戶、自營投資和非管理費類資產(包括客戶的生息存款)。
我們將西方金融機構的AUM概括為:金融機構為客戶“投資管理”的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謂“投資管理”,除全權委托類形式外,也可以包括非全權委托的顧問類形式。AUM的統計口徑中一般不包括機構自營資產、純粹托管和交易性質的客戶資產(賬戶)和客戶負債。
西方金融機構的AUM是其資產管理運作規模的衡量指標,AUM越大,說明其在投資管理界的地位越強。AUM也是進一步衡量其投資業績、獲取收益的基礎,很多資產管理公司按照AUM的一定比例收取資產管理費。
盡管由于信息披露的局限,目前較難找到系統性的可比AUM數據。但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領先資產管理機構的AUM往往超過其總資產的規模,其增速也往往快于其資產增速。例如,2009年瑞銀總資產為1.341萬億瑞郎,同比下降33%,而所管理的投資資產(Invested Asset)卻增加3%,達到2.233萬億瑞郎。高盛2009年的總資產為8490億美元,同比下降4%,而其AUM增加12%至8710億美元。
AUM概念的引入及其規模大于總資產、且增速快于總資產的情況,是西方金融機構多年來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30年來,隨著社會金融財富的逐漸積累、“金融脫媒”日益深化、綜合經營不斷發展、資本監管強化和創新能力大大增強,西方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實現了從傳統“信用中介”向“財富管理綜合服務提供商”的轉變。在此背景下,西方金融機構已經不再單單追求資產規模的擴張,而是更加重視發展其財富管理能力。其管理資產的規模快速膨脹、甚至超過了資產增速,資產管理所帶來的收入也已遠遠大于其表內資產所帶來的利息收入。“總資產”的概念已經不足以衡量其“主業”、窺其全貌。在這種情況下,AUM作為衡量其財富管理能力和規模的重要指標,應運而生并日趨受到西方金融機構的重視。
國內銀行AUM的應用情況
近年來,隨著經營范圍拓寬、經營理念更新和財富管理業務興起,國內銀行對AUM概念的使用也日益增多。例如,近期中國銀行的2009年年報中首次提及該行管理的客戶金融資產規模已超過1500億元人民幣。再如,工商銀行2009年年報中也披露,其個人金融資產100萬元以上的財富客戶數量突破50萬戶,金融資產超過11000億元;個人金融資產在800萬元以上的高凈值客戶(私人銀行客戶)突破1.3萬戶,管理資產2550億元。據了解,國內大部分主要銀行均已在內部引入了AUM的概念。
國內銀行的AUM一般是指個人客戶在銀行的金融資產,其統計口徑主要包括個人客戶在銀行的存款和通過銀行購買的各種投資產品,投資產品主要包括基金、國債、保險及銀行發行的投資理財產品等。此外,不少國內銀行還將客戶的負債(貸款)也納入AUM統計口徑。但各家銀行AUM的統計口徑并不相同,比如是否包括客戶的三方存管保證金、股票賬戶和個人房貸等,對于房貸的具體折算比例也存在差異,這就影響了AUM的可比性。
國內商業銀行AUM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國內外金融機構雖然都應用了AUM的概念,但其實質內涵卻有所差異。同時,國內銀行在AUM應用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國內外金融機構AUM概念的差異
雖然國內外金融機構的AUM概念都是在財富管理業務的大背景下產生的,但二者卻存在以下差異。
應用目的不同。西方金融機構應用AUM主要是為了衡量自身投資管理規模和能力。國內銀行則是為了衡量客戶價值(包括潛在價值)、細分客戶層次和便于開展營銷。
包涵內容不同。西方金融機構AUM僅指客戶的資產,而且特指銀行提供投資和咨詢服務的客戶資產。而國內銀行AUM包涵的內容則寬泛的多,既包括客戶的資產,又包括客戶的部分負債;既有銀行目前正在管理的客戶資產,也包括目前沒有納入銀行投資咨詢范圍、但將來可能轉化為銀行所管理范圍的資產。
應用范圍不同。西方金融機構AUM的應用范圍涵蓋了個人、公司和機構等各類客戶,一般包括集團旗下各金融機構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總和。國內商業銀行的AUM目前僅用于個人客戶方面,而且大都沒有對銀行和旗下各子公司的AUM作總體統計。
總之,從概念上看,可以把西方金融機構所采用的AUM看作“狹義”AUM,把國內商業銀行所采用的AUM定義為“廣義”AUM。
國內銀行AUM應用中所存在的問題
與長期以來僅重視存款、資產的情況相比,國內銀行引入AUM是一個重大進步。但是,目前國內銀行在AUM應用方面存在一系列問題。
缺乏對金融集團范圍和機構客戶AUM的統計,難以全面衡量機構財富管理的總體規模和綜合能力。西方金融機構的AUM是個人和公司機構等客戶AUM的總和,也是整個集團各業務條線AUM的總和。與西方金融機構相比,國內銀行在目前的AUM統計中,僅僅是考慮了個人客戶,尚缺少對機構客戶和整個金融集團AUM的考量,不利于全面衡量本機構財富管理的總體規模和綜合能力,也不利于全面統計客戶金融資產的價值。
未對各類客戶資產做進一步梳理和分析,容易導致重規模、輕收益的傾向。國內銀行目前的AUM統計口徑相當寬泛,而且未根據各項客戶資產的不同特性進行分類分層。例如,在分析和考核上,沒有區分理財類資產(銀行提供投資和咨詢服務的資產)、存款類資產(客戶儲蓄和三方存管保證金等)、純交易類資產以及客戶負債(貸款),可能會導致銀行片面追求規模(銷售業績),而不關注自身財富管理能力和投資業績(客戶收益)的傾向。
缺乏對AUM變動的全面分析,不利于準確判斷機構的財富管理能力。AUM的增長是衡量金融機構資產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標。一般而言,AUM增長越多,說明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越強。但是AUM的變化存在諸多因素,包括資產市值的變化、客戶投入資金的增長和匯率變化等。僅看AUM的增長數據,而未深入分析其變化原因,會對金融機構投資管理業務能力的評價產生偏差。在諸多因素中,尤為重要的是客戶凈增加資金(NNA,net new asset),所謂凈增加資金(NNA),是指新客戶和老客戶新投入的資金減去老客戶撤出和贖回資金的凈值。NNA的計算采用直接法,即以客戶交易時投入或者撤出的資金來衡量。NNA不包括客戶資產的利息和股息,也不含市場和貨幣波動、管理費、交易傭金和貸款利息以及由于機構兼并活動產生的客戶資金變動。它最直接反映了客戶投資意愿和銀行財富管理能力。而國內銀行大都未對AUM增量進行具體分析,這不利于金融機構準確衡量財富管理能力。
完善AUM應用的意義和建議
進一步厘清AUM概念、完善AUM應用對中資銀行的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具有重大意義。第一,明確界定廣義AUM,有利于完整、準確地衡量客戶的實際價值和潛在價值、完善對客戶的細分,為精準營銷和分類營銷提供決策依據,使客戶的潛在價值變為實際價值,從客戶資產轉變為管理資產。第二,全面運用廣義AUM ,有利于擺脫過度追求存款規模或者資產規模的“速度情節”和“規模沖動”,推動中資銀行財富管理特色的強化,實現從“信用中介”到“財富管理服務綜合提供者”的轉變。第三,明確、統一應用狹義AUM,有利于準確衡量整個集團財富管理的規模和能力。第四,引入“客戶財富收益率”、“客戶凈增資金”等概念,有利于加強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推動中資銀行經營從銷售導向轉變為客戶導向。具體建議如下:
明確區分衡量客戶價值的廣義AUM和衡量財富管理規模的狹義AUM。所謂廣義AUM,包括所有反映客戶價值的資產和負債項目(與中資銀行目前采用的AUM定義和統計口徑相同)。所謂狹義AUM,僅指中資銀行直接管理的客戶資產。建議中資銀行明確區分衡量客戶價值的廣義AUM和衡量財富管理規模的狹義AUM,以完善對客戶價值和財富管理能力的衡量指標。
統一構建用于衡量公司機構客戶和金融集團的AUM。目前中資銀行普遍缺少對公司機構客戶和整個集團AUM的統計,建議一是參考個金業務AUM的設計,將目前公司業務的所有產品和業務歸總分類,按照存款類業務、理財類業務(企業理財和外匯理財等)、投資銀行業務、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和客戶負債(貸款)等分成五大類,明確客戶價值和客戶利潤貢獻來源,形成針對公司機構客戶的廣義AUM。二是明確公司機構客戶狹義AUM的定義和統計口徑,以衡量銀行為公司機構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服務的能力。三是對金融控股集團內的銀行和各子公司的廣義、狹義AUM進行統一界定和應用,以全面衡量整個集團、所有客戶的價值和財富管理能力。
關鍵詞:證券概念;擴大;金融監管;意義
隨著金融經濟不斷的創新與發展,原有的中國《證券法》在適用范圍上已經滿足不了當前的金融發展需求,它應該對美國和日本國家的的立法經驗進行適當的借鑒,在原有的股票和債券為原型的基礎上,將“投資合同”引入進來,并將其作為判斷證券屬性的實質性標準,這樣才能有效的擴大證券的適用范圍。
一、證券概念的擴大是否一定要對金融實行統一監管
很多研究人員認為,在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應該借鑒以美國為代表在金融危機結束后采取了從分業監管模式到統一監管模式的過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當時綜合經營的需求,那么,相關研究人員認為,中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改革時也應該采取相同的措施,這樣才能使整個金融監管體系得到完善。但是,筆者對此持有存有疑慮,首先,從對法律進行移植和對制度借鑒的監督來考慮,僅僅將國外的制度和法律盲目的整體全盤接受,而不考慮中國的實情,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這樣的理由缺乏充分性。第二,整個金融體系包含著非常繁雜的成分,其中包含了不同層級的結構和監管體系,并不是一項“統一”的理念簡單的經過號召就能夠在短時間內得到宏觀的解決的,這應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一蹴而就。之所以大家會這樣來看待問題,主要是因為在1999年我國在《證券法》的設立時,選擇了美國式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模式,建立了“一行三會”為代表的金融監管機制。如今在面對金融產品的日益豐富和功能的混合,金融的經營業務和工作內容也變得更為繁雜,因此,該如何對該問題進行解決就成為一個重要的難題。與此同時,金融業還面臨著非正規的金融沖擊,很多各部門是否該進行融入,是否該進行分工合作,這無論是從對金融產品的掛歷還是對管理行為的定性上都是一個極大解決的問題。
二、什么是“投資合同”
現代證券法的實施目的主要是為了從最初的規范證券市場秩序逐漸轉變為規范秩序和對投資者進行合理的保護雙向并重的格局。而這種對于投資者保護的理念對整個證券法在本質上起到了深遠的影響。相關人員對與這個投資合同的具體該你那進行了深入巔峰分析,對其進行了充分的比較。指導這個概念是由美國的一個實際的實踐中引發出來,美國在路法的過程中對投資合同的概念進行延伸,在證券的范圍中引入了投資合同,并且采取合適的方式對整個交易和發行的流程進行監管,這樣做的說主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有效的保護投資者,因為他們發現在證券的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信息漏洞,這樣中造成了信息不對稱的惡劣現象。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通過我簽訂合同方式進行交易,他們將金錢投資與證券發行人所生成的事業時,僅僅依賴他人的經營管理來獲取一定程度的受益,但是對投資實業的整體渠道和盈利方式缺乏清晰和實質性地了解,對于整個運行的流程無法有效控制。再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來對此進行合適和公平的監督,那么正度的監管就尤為重要。為此,想換的證券監管部門就有效的將此類的投資合同納入了整個證券范圍之內,無論是投資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否為實物,還是票據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都會被納入其中,并要求其進行相關的等級,進行信息紕漏等,這就從一定程度上版主投資者對其所投資的事業進行了有效的了解和全面的監督,進而在投資時可以更好地創作出理性的選擇和判斷,這樣投資者的權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這種做法完全符合當時美國聯邦政府的現實情況需求在規劃的思路上也達到了一致,吻合度很高。當然,這其中也包含著例外的情況,如果投資者為已經具有良好的投資識別能力,可以對投資事業進行良好的控制,則可以排除對這個投資者的保護的必要。因此證券發行者的資質和成新狀態以及對投資行為進行的有效監控稱謂的必要的給監管環節和重要的關鍵點。而這種理論比較適合在機構投資中和小范圍的私募的“投資合同”投資者等應用,派出了證券法使用保護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三、證券概念的擴大和對金融監管的意義
在美國的證券法中投資合同的該你那和桂枝的中心思想是:投資者投入了大量的金錢對相關的標準化資產和事業進行投資,那么投資人在這個依靠他人管理并且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要對交易的客體有足夠的掌握,為了幫助其進行有效的監管,相關的政府部門就成為了保護投資者權力的第三方,通過將交易課題納入證券發行與交易的監管范圍內,從而實現對投資者權益的有效保護。這也成為了餓哦過目前在經濟金融領域的規制的新思路。這種新方式的思路的引用,對于我國的各種交易所所交易的對象進行定性和使用規則方面被進行有效的使用。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因素變得越來越活潑,很多地區已經有很多對產權進行交易和文化藝術品進行交易的行為在這種法律環境的背景下,地方正度受到了利益上的驅動,各類產權交易所為了拓展自己的市場,謀取高額的利潤而不斷地相互競爭,這就hi嚴重印象金融風險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因此,國家已經通過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對相關的金融交易進行合理的規定,這樣重重的的措施主要是為了在某種程度上,派出權益證券化發型和交易的個性化,但是從整個決定的效果和本身來看,這樣的巨額不能夠徹底的將交易錯設立的可能性進行有效的徹底排除。而且,從長遠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它的合理化發展也是各國在追求經濟利益時產生的共鳴。為此,解決問題的關鍵不是單純的采取禁止的方式,而是應該從制度設立的角度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從各種交易對象的特征來分析,通過對這些特征的分析和總結,可以得出這些特征符合關于投資合同的特征,應該采取引導的方式進行規劃,而非簡單的禁止。這樣就有必要將整個證券概念進行擴大,根據實際情況來對份額的發行量已經交易的環節進行有根據的審批、等級等各個方面的要求進行明確的規定。擴大證券的概念也可有助于企業通過系列合同安排向公眾進行融資行為的定,并且在法律規制方面進行完善。在實踐中,如果無法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各類企業和公司,為了解決經營面臨的資金問題,就會主要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進行處理。然而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定程度的開發企業資金借貸渠道,對于企業的發展還是存在這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這就引起了部分學者和相關研究人員的贊同,但是最終的問題關鍵決定權還是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和當前的經濟背景環境來看,開放企業向非金融機構的組織或個人接待的渠道,是可以成為立法的方向之一。不過這種開放的方式確實會存在這一定程度的風險,一旦我們承認了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融資的合法性,這就會導致一些金融風險在高頻率的發生,產生很多對社會發展的不穩定因素。這就要求相關的機構構成在公開發行之前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基本要求嚴格進行登記,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實現概念擴展的最終目的。但是將融資交易納入證券監管的等級和紕漏的管理過程中,還需要正度不斷提高自己的監管能力,提高其執政能力的效率,提高監管機構的效率和質量。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是中國在證券市場中努力事項的主要目標之一,場外市場交易以公司股票或債券為主,以非典型的證券交易為輔,在一定策劃那個度上進行展開。我國也會通過逐步開展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能夠保證將風險注意同時保證價格和質量的基本經濟功能。這樣才能對金融市場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功能,使資源得到更為合理的配置,使資金能夠在流動的過程中更為順利。那么與此同時變引發了一些爭議,爭議的具體內容為,在我國到底應不應該將現行的《證券法》進行有效的升級,使其成為一種對金融交易和對投資者權力進行保護的法?很多學者認為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上,制定一些綜合性的有關經濟和服務的法律和法規,在綜合性的立場撒很難過,將各種體制改革進行目標上的統一,但是這種統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實現和應用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阻礙,具有很大的現實性的困難,因此需要逐步推進。而與此同時,我們不應該對固有的法律缺乏靈活性或者盲目性的應用,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將理論與時間進行良好的結合,引入實質性的證券判斷標準,從而解決現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實現對金融進行監管的重要意義。
四、結語
綜上所述,證券在概念上的擴大是符合現在的經濟規律,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的,它的理論擴展和具體在實際中的應用對于金融的監管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個意義在作用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和逐步推進,不可一蹴而就,相關的人員要學會將理論與實踐進行有機結合,從而創造更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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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概念股是第一主戰場。上海本地貿易、物流、金融、地產、航運等行業龍頭輩出,兩橋一嘴再現昔日輝煌。本周市場以上海物貿、東方創業為龍頭的貿易概念股、以華貿物流、錦江投資為龍頭的智慧物流概念股,以陸家嘴、浦東金橋為龍頭的園區開發概念股,以上港集團為龍頭的港口概念股成為上海自貿區概念股的“七大天王”,持續飆升連續5漲停,榮登周漲幅榜。筆者上期看好的上海自貿區概念股大多成為龍頭品種,相信激進型投資者如第一時間介入應該取得不錯的收益,筆者建議投資者中線繼續看好上海自貿區概念股的前提下,回避下周二附近的短線震蕩調險,空倉者可在震蕩急跌中逢低吸納,中線持有上海自貿區概念股,迎接下一波主升行情。
天津自貿區概念股成為自貿區概念股第二戰場的急先鋒,以天津海運、天津港、津勸業為龍頭的的天津自貿區概念股接力上海自貿區概念股成為踏空資金的主選,周四更是出現13只天津概念股漲停熱潮,整體板塊啟動跡象十分明顯。筆者認為,如果按照上海自貿區概念股的炒作模式進行操作,大龍頭上海物貿七月初啟動,正式成立上海自貿區在八月下旬進入加速拉升周期,故筆者認為天津自貿區概念股目前也應處于啟動初期,建議投資者重點關注。
展望后市,第一主戰場上海自貿區概念股王者外高橋相信會有N個漲停。第二戰場在天津自貿區概念股的帶領下,深圳前海、廣州南沙、重慶等新的生力軍或將爆發。
關鍵詞:其他綜合收益;權益易;會計準則
一、其他綜合收益體現的會計觀念
綜合收益是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80年在第3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企業財務報表的要素)中提出來的一個概念,其含義為: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與業主以外的會計主體所進行的交易所引起的凈資產變動,它包括凈利潤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
綜合收益概念的提出,拓展了收益的內涵,它能夠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企業真實的經營業績,而不僅僅是凈利潤。綜合收益概念的提出體現了“資產負債觀”,是損益滿計觀的體現,是對收入費用觀的否定。它將除了與股東所進行的權益性質的交易之外的企業凈資產的所有變動,均納入到收益范疇里面。它不僅包括已實現收益,還包括未實現收益;既包括有現金流的凈利潤,也包括無現金流的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等潛在收益。
二、其他綜合收益概念例解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其他綜合收益主要包括以下種類型,現示例如下: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意味著企業資產的增長,但是由于其沒有對應的現金流,因此將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所以還應當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被處置時,未實現收益得以實現,因而應當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化為凈利潤,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凈資產變動形
成的利得和損失。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時,按照一體化原則,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即其他綜合收益),投資單位也要按照持股比例同步確認其他綜合收益,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似,處置該長期股權投資時,其他綜合收益得以轉化為投資收益,應當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當房地產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其進行重新計量,其賬面原價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會產生其他綜合收益,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貸記“存貨”科目,“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將累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
(四)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形成的利得和損失。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前出售了其中的較大部分,表明它違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那么,剩余部分也不能再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應該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其賬面原價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會產生其他綜合收益,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其他綜合收益就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里反映,但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里反映的并非都是其他綜合收益,有一部分由權益易產生,不能反映真正意義上的資本的保值增值,不屬于收益的范疇。
三、其他綜合收益的列報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要求在列示其他綜合收益時,進一步劃分為“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和“不能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我國會計準則也采納了這一建議,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兩類在利潤表中列報。
(一)以后會計期間不允許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項目。該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我國職工薪酬會計準則規定: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不得確認為當期損益。對于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根據我國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長期股權投資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在將來處置時,如果被投資企業的其他綜合收益是不可轉回投資收益的,那么投資方因此而享有的其他綜合收益份額也不可轉回投資收益。
(二)以后會計期間允許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該項目包括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等。
四、列報其他綜合收益的建議
(一)盡快樹立綜合收益觀念。不可否認,其他綜合收益的信息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利潤指標,但由于其他綜合收益在利潤表中單獨披露時間相對較短,還沒被我國財務報表使用者普遍接受。大多數企業尚未將其他綜合收益納入業績考核指標體系。投資者仍以凈利潤為主要決策依據,很少采用其他綜合收益相關信息。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政策宣傳力度,積極推廣綜合收益理念,以進一步發揮其在考核與評價中的作用,使全面收益觀盡快地被企業和財務報表使用者所接受。
(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重分類為當期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例如,現行準則將自用房地產轉換為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部分列為可重分類進入當期損益,為企業提供了虛增利潤的機會。。因此,可以考慮將該項全部列入可重分類進損益改為部分進入當期損益。例如,建議將該項目再細分為兩類: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計入不能重分類至損益項目,而以同類或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或價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可以重分類進當期損益。
(三)單獨設置“其他綜合收益”會計科目。我國新財務報表列報準則要求企業在在利潤表“每股收益”項目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無疑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財務決策。但是由于其他綜合收益的概念比較寬泛,除明確為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項目外,不容易把握,因此建議企業單獨設置“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以便把其他綜合收益與權益易形成的資本公積隔離開來,避免繼續出現兩者之間的混淆,從而正確列報其他綜合收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財富;資本化;民間融資;實體經濟
一、民間貨幣財富的討論范疇
本文討論的民間貨幣財富范疇主要指廣大老百姓剔除日常生活必需品所需貨幣之外的其他類資金,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短期債券和股票投資、其他高流動性債權和股權等。為論述方便和容易理解,本文民間貨幣財富與資金、資本等概念,在一些地方可通用或相互替代。運用中應以合規化的思維、方式、手段,在疏通其傳導、引導其投資、防范其風險過程中,促進和加快民間貨幣財富早日走上規范化軌道,以充分挖掘和發揮其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質功能與作用。
(一)關于“資金”。資金的概念比較寬泛,包括錢財或實物,比如會計上的貨幣資金和實物資金;它也是理論上和日常生產生活中使用最廣泛的術語,比如流動資金、周轉資金、存貨資金,以及啟動資金、投資資金、實收資金等不同用途和不同含義。為簡單起見,本文使用貨幣資金口徑較多。
(二)關于“資本”。資本的概念相對資金概念更專業、更狹窄,主要指用于投資增值的各類資金,不同場合有貨幣資本、實物資本、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等多種表達方式。本文主要討論貨幣形態的資本即貨幣資本,主要用于長期投資,并對未來收益有一定的預期和要求,具有投資金額大、周期長、收益高、風險大等特征。從金融實務看,民間資本是中國特有的概念,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其中《浙江統計年鑒2004》將民間資本定義為非政府擁有的內資,指一個國家內部或地區內部的非國有資本和非外商資本的總和。
(三)關于“金融”。《貨幣銀行學》教科書將金融描述為“貨幣資金的融通”。某種意義它涵蓋資金和資本范疇,其概念更專業、含義更深刻、內涵更豐富。對貨幣資金的籌集、配置、投資,甚至管理和分配等活動,都可納入金融范疇。金融既是專業名詞和技術術語,也是資金的一種運動形態,也就是貨幣資金的資本化。就民間金融而言,國外多將其界定為“非正規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民間金融泛指非金融機構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金融與官方金融是相對而言的,后者屬于正式金融體制范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督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
本文對民間貨幣財富資本化的描述:民間貨幣財富的急劇增加和膨脹,從積極角度看,它是經濟增長、人民富裕的象征,也就是廣大老百姓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等獲得的新價值。如果把它儲存起來,可用來進一步改善和提高生活質量,或者為社會和經濟建設提供剩余資金支持;若將其用于擴大再生產,那么這部分貨幣財富就有可能成為企業的流動資金、投資資本等,某種程度也是貨幣財富更高級形態,即資本化的過程。
進一步分析,如果民間大量的貨幣財富處于無序狀態,從風險角度講是不好防控的,在效益上也是比較低的。假如這些貨幣資金膨脹到一定程度,再受到不當利益的誘惑或驅動而成為游資,其對生產生活和正常金融秩序都是不利的,甚至形成巨大“沖擊”。但如果將其資本化,通過一定平臺和手段進行專業化管理與運用,不僅能最大限度發揮其效用,而且有利于管理和控制其中蘊藏的風險,是一件互利共贏的好事。
二、民間貨幣財富資本化的意義和必要條件
(一)民間貨幣財富資本化的意義。一是加強風險管理的需要。風險管理貫穿于金融活動全過程,民間貨幣財富資本化的過程也是全面風險管理的過程。只要有資金活動,就會有收益或損失,而風險就存在于其中。在當前體制下,對民間貨幣財富的風險管理還不明確,但事實風險最終還得由資金擁有者、運營者、投資者和政府中的一方或多方來承擔、處置。因此,從大金融和社會和諧角度看,加強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識別、防控和管理都是題中之義。
二是提高金融宏觀調控效果的需要。金融調控作為我國宏圖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效果不僅取決于金融主體的公司治理情況,財務約束狀況,還與當地金融市場效率,以及民間金融活動對貨幣政策的敏感度等有關系。如果民間貨幣財富進行適當的資本化,它必然會適應國家貨幣政策調整變化,進而按照市場化方式履行投融資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這對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整體效果,減少調控擠出效應,都是有意義的。例如,在利率市場化改革還不到位的情況下,如果國家貨幣政策趨緊,必然會有一些企業向民間尋求融資,但現實表明,這一狀況一般都會提出超額回報方面的要求,也就會無形擴大資金使用者實際承擔利率與官方利率的差距,從而對金融宏觀調控產生擠出效應。
三是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需要。如果能夠將區域民間貨幣財富進行資本化改造,將其納入整體金融范疇進行統一管理,必然對疏通國家貨幣政策在區域層面進行良好傳導產生積極影響。至此,民間貨幣資金就會與國家產業、財政和金融、信貸等政策形成更均衡更有效的對接與匹配,從而既促進地方經濟科學發展,還有利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關鍵詞:金融投資;證券市場;效用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以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為代表的市場經濟體系逐漸形成,其中以央行為領導核心的金融市場和以證券行業協會為領導核心的證券市場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毫無疑問的是,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不僅得益于以商品市場為代表的實體經濟的發展,更得益于金融投資中數量和結構兩方面的不斷優化。因此,本文首先介紹了與證券市場效用相關的現代金融理論并對金融投資概念進行了界定,在此基礎上分析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提供建議。
二、現代金融理論與金融投資的界定
(一)現代金融理論
伴隨第三次產業革命以來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以貨幣市場理論和證券市場理論為主的現代金融理論同樣日益豐富。分析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至少涉及以下現代金融理論:第一,金融投資理論。金融投資歸根到底是理性經濟人效用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過程,因此經濟個體(包括自然人)在金融投資時首先要考慮不同證券資產的組合收益以及不同投資期限的收益率,代表性的理論包括動量交易理論等。第二,金融市場理論。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存在效用的前提為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即金融投資是商品經濟的概念,代表性的理論包括機會成本理論等。第三,金融工具創新。隨著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和數學在現代金融學中的不斷應用,金融投資的形式——金融工具得到了絕無僅有的創新。然而,金融工具創新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促進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二)金融投資的界定
根據現代金融理論以及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實踐,本文將金融投資界定為一種證券市場的微觀行為,理性經濟人購買、流通與銷售證券市場中股票、期貨、債券等無形資產的個體行為。股票投資的主要市場為上交所和深交所,期貨投資的主要市場包括各行業(農業、科技產業等)、各地區且不同形式的期貨市場,而債券投資品種包括政府債券以及企業債券等。也就是說,金融投資影響我國證券市場的方方面面,即影響我國證券市場是否能夠有效運行的關鍵因素。
三、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分析
(一)提高證券市場深度
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涉及金融投資理論、金融市場理論以及金融工具創新等理論,因此本文在合理界定金融投資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首先,金融投資能夠提高證券市場深度。證券市場深度主要是指證券市場交易主體數量的多少,是衡量證券市場發展水平的主要指標。由于大量貨幣資本和非貨幣資本不斷進入證券市場,在理性預期的框架下理性經濟人根據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必然會涌入證券市場中去,從而增加了證券市場交易主體數量,提高了證券市場深度。此外,由于我國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證券市場的規模和效率得到了質的提高,為提高證券市場深度提供了必要基礎。加之日益完善成熟的證券市場機制,金融投資在證券市場中發揮作用的同時也能夠規避風險,最大程度的促進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
(二)拓展證券市場廣度
金融投資不僅能夠提高證券市場深度,根據金融市場理論,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還包括拓展證券市場廣度。證券市場廣度是與證券市場深度相對應的概念,證券市場深度是指證券市場交易主體數量的多少,即總量意義,而證券市場廣度是指證券市場交易主體類型的多樣,是反映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主要指標。如果證券市場中交易主體類型較少或者實際參與交易的主體較為單一,那么證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就會增加,“暗箱操作”或者“操縱市場”的概率就會提高,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發展。相反,金融投資的增加不僅能夠從總量上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且能夠從結構上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具體而言,在金融投資增加的初期,證券市場的資金總量與交易主體不斷增加。在金融投資增加的中期,其結構逐漸體現,市場交易主體的類型伴隨市場競爭程度與開放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從而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三)提升證券市場效率
提高證券市場深度為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前期效用,拓展證券市場廣度為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中期效用,而后期效用則為提升證券市場效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證券市場的深度、廣度與效率并非孤立存在的,在分析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加以考慮,否則會出現金融投資偏誤的問題。同時,傳統意義的效率是指投入——產出的關系,而證券市場效率是指證券部門對于金融發展或者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是判斷證券市場是否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指標,具體評價方法包括DEA法等等。上文已經分析了金融投資增加初期和中期的效用,而在金融投資增加的后期,隨著金融投資總量的增加以及結構性的改善,證券市場對于實體經濟的貢獻將會大大增加。毫無疑問的是,證券市場結構性的改善對于其效率提升的作用更為重要,能夠縮小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之間的隔閡,為解決企業融資問題、規避風險提供良好的市場。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現代金融理論關于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進行了很好的歸納。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實際運行過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已有理論,需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界定金融投資的概念,并分析金融投資與證券市場的關聯。同時,本文認為至少可以從證券市場深度、證券市場廣度以及證券市場效率三個方面分析金融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效用,從而真正發揮金融投資應有的作用。最為根本的是,金融投資的主要效用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避免證券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為促進實體經濟或商品市場的發展做出貢獻。
作者:馬杰傲 單位:西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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