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1 1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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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治、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特別是信息時代的到來,各種機遇與挑戰交織在一起,面對紛繁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務、公共管理水平已成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標,也是行政學研究的核心課題之一。社會的發展,無論是經濟形態、政治形態,還是文化形態的建設,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進行的,行政倫理水平的高低就必然對政府效率產生深刻的制約和影響。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原因的影響,行政管理領域出現了大量行政倫理失范的現象,如何構建與時代相適應的行政倫理道德體系并應用到現實的行政管理領域中提高行政效率就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對效能政府視域下的行政倫理問題進行了研究,具體來說,本文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章,基礎理論概述。對行政效率和行政倫理的概念及特點進行了分析。
第二章,根據行政倫理的構成分析了行政倫理對行政效率的影響。即行政人員的道德素質對行政效率的影響、行政組織的道德屬性對行政效率的影響、行政運作的道德控制對行政效率的影響。
第三章,依據行政倫理對行政效率的影響,概括了我國當前行政倫理失范的表現,并分析了這些現象的成因。
第四章,對如何進行行政倫理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提出了對策。即加強行政倫理教育與培訓,建立行政倫理制度,完善行政倫理監督獎罰機制。
關鍵詞:行政效率 行政倫理 行政倫理建設
第一章 基本理論概述
1.1 行政效率
1.1.1 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efficiency)一詞在英文中一般理解為“投入產出的比例關系”,一般也稱為機械效率或技術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處理社會公共事務,實現行政職能和行政目標活動中所得到的結果與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信息、空間等要素之間的比率關系,即政府的投入與產出的比率。從一個政府的產出來講,行政效率可以分為微觀效率和宏觀效率,微觀行政效率可以用特定政府機構或公共組織提供相同單位的產品和服務所需要的相對成本來解釋,即具體行政單位管理和服務活動的產出和投入之間的比率。宏觀行政效率可以用不同國家中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引起的總體發展速度來解釋。其中,制度安排包括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第三部門的相對規模和相互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結構和職能分工,政府的政策規則及其管理活動等等;總體發展速度既包括經濟增長率,又包括文化、教育、社會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社會發展速度。
1.1.2 行政效率的特征
行政效率除具有效率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效率的價值判斷性。行政效率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效率,關鍵就在于它在判斷上具有價值性。這是因為行政效率是一個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因素在內的綜合概念。行政效率雖然也重視行政效果與所投入的工作量或所消耗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之間的比率,但是,它已經變成了一個非純粹自然科學的而是社會科學上的復雜概念,因此,它理應包含著對一定時期流行的社會倫理、道德價值觀的應有關懷。可見,行政效果的大小,不僅要看行政組織本身職能發揮得如何,組織目標實現的程度,而且要看其對社會經濟發展和其他事業發展的促進程度的大小,看社會公眾對行政管理活動的滿意程度,沒有社會效益的保證,再高的行政管理經濟效益也是徒勞無益的。因此,行政效率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數量概念,而且包含著對行政效果與行政投入之比較的主觀社會價值判斷過程。
第二,行政效率具有多層次性。行政管理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行政效率的概念具有多層次性。根據行政管理活動的不同,行政效率可以分為各種不同的層次:從行政效率形式看,可分為具體行政效率和抽象行政效率,前者是由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后者是由抽象行政行為產生的;從行政效率的范圍看,可分為宏觀行政效率和微觀行政效率,前者是全局性的,后者是局部性的,從行政組織結構的層次看,可分為決策行政效率、管理行政效率和執行行政效率。決策行政效率是指決策部門即領導層的工作效率。管理行政效率是指中層干部解決和組織管理問題的效率。執行行政效率是指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
第三,[不悔論文 Lunwen.Buhui.Net]行政效率具有綜合評價性。行政管理是一項龐大復雜的系統的工程,行政效果是通過每一項具體的行政工作表現出來的,因此,作為最終評價的行政效率顯然是對行政管理活動中各項工作的綜合評價的結果。具體到行政管理活動,應該包括:計劃是否可行,執行是否順利,決策是否科學,機構設置是否恰當,人、財、物力的組織調配是否合理,指揮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行政法規及措施是否正確,執行和實施是否堅決等等。因此,行政效率是對各項工作量度與評價的綜合。
第四,行政效率具有遲效性。行政效率的遲效性主要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動的復雜性和超前性所決定的。大多數行政管理活動,特別是有關國家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行政管理活動,往往比較復雜而且又具有相當的社會超前性,這些行政行為的效果顯然在極短的時間內是難以顯見的,其行政效率也因此難以準確地把握。因此,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遲效性。
1.2 行政倫理
1.2.1 行政倫理的概念
倫理,是關于道德的學問。所謂道德,“就是指人類現實社會中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用善惡標準去評價,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維持的一類社會現象”,作為特殊的行為規范,道德的本質是自律,倫理是道德發展的高級階段,是自律和他律的統一。倫理作為一種道德關系,不僅包含應該怎樣的思想和行為,還應包括為什么要有這樣的思想和行為,即思想和行為的正義性。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倫理要高于道德,倫理要突出“條理”,更具理性層次,更具概括抽象性。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常認為道德和倫理是同樣的內容,這里簡單的區別是文章分析的需要。
行政倫理指的是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公共權力、從事公務活動中,所應確立和遵守的倫理理念、倫理行為、倫理規范等。行政倫理是在行政領域內的道德規范和總則,行政倫理的概念應包涵三個基本的內容,是行政道德規范、行政倫理制度和行政倫理價值導向的有機結合。
首先是行政道德規范,這是行政倫理內容中基礎的部分,它與行政職業角色相聯系,是職業道德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在這里,行政道德規范是從屬于行政倫理范疇的,是其基礎部分和重要內容,也就是說,行政道德是行政倫理的完整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們不能簡單地將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倫理,更不能代替行政倫理。
其次是[論文之家]作為主干或中介環節的行政倫理制度或管理倫理制度,即組織、管理、制度方面的倫理,主要指行政倫理是一種組織化、制度化的倫理或倫理的組織化、制度化。它是以制度、組織或體制、政策等方式,有效反映和集中概括當前社會占主導地位的倫理意識形態。倫理是制度的重要內容,制度是倫理的外在形式,行政體制和組織就是按照一定的倫理制度維系和聯結的。行政倫理制度,是行政倫理的內在環節和中介環節,是行政倫理存在和作用的制度保證,也是倫理建設的難點和重點之所在。
其三是作為核心內容和根本的價值觀念模式。指的是行政倫理是承載著一定價值觀念的倫理觀念模式,并為社會提供一套集中表達社會占統治地位意識形態的倫理價值模式。在行政倫理體系中,如果說行政道德規范是基礎,行政倫理制度是主干,那么行政倫理價值觀念則是整個行政倫理的靈魂和導向。以倫理價值目標來導向、調控行政主體自身的行為,是行政倫理的最重要特征,是公共行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途徑。
1.2.2 行政倫理研究綜述
關于古代中國的行政倫理思想,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倫理型社會,倫理思想深厚而廣博,下面就行政倫理思想選擇其重要的來列舉一二。
(1)就孔子論文 L u n w e n n e t而言,就有“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學而》)、“為政以德”(《為政》)、“赦小過,舉賢才”(《子路》)、“修己以安百姓”(《憲問》)、“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季氏》)、“民無信不立”(《顏淵》);
(2)就孟子而言,就有“君有過則諫”(《萬章下》)、“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盡心下》)、“樂民之樂”,“憂民之憂”(《梁惠王上》)、“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離婁上》);
(3)就荀子而言,有“禮之所以正國也”(《王霸》)、“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人之大行也”(《子道》)、“君子之能以公義勝私欲也”(《修身》)、“用國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強,得百姓之譽者榮”(《王霸》)、“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王制》);
(4)此后有董仲舒“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主張,柳宗元的“吏為民役”的思想,朱熹“存天理滅人欲”的思想,黃宗羲關于做官是“為天下,非為君”的主張,以及他的“天下為主,君為客”、“官者,分身之君也”的思想,王夫之“一姓之興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的“公天下”思想,顧炎武提倡“清議”,即利用輿論力量來強化道德的主張。
論文關鍵詞 行政倫理 政府行政成本 責任倫理 制度倫理 公平倫理
一、問題緣起
行政成本是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各領域有著重要影響。在我國,相較于“經濟人”特性,政府的政治正確性更是行政人員尤其是領導的價值考量。只算政治賬而不算經濟賬成為了政府管理的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和慣性特征,致使忽視成本、不講效益,只重業績、不問代價的現象極為常見。
當前學界對于行政成本的研究,多囿于經濟學領域的研究范式。但在筆者看來,研究行政成本不能僅僅著眼于技術性的分析,更要注重在行政成本發揮效用的過程中,對其所內嵌的價值向度進行綜合考量。行政倫理中所蘊含的價值導向,正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內在驅動力。易言之,行政組織和行政人員必須要確立正確正當、合法合理的價值選擇,只有將正當性、合法性和公平性內化于行政人員的意識之中,意即“合倫理性”,才能保證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取得成效。
從行政倫理角度審視政府的行政成本控制活動,從價值選擇層面分析當前政府行政成本的內涵、控制困境,對于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行政成本控制中蘊含的價值導向
政府對行政成本的控制,本身就是觀照以往管理方式、治理模式的不足所進行的行政體制改革實踐,這意味著對原有框架的突破和對新秩序建立的必然需求。
首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作為實現善治精神的有效手段,必然在全過程中都要秉承“公共利益”為先的導向,這也是政府理應承擔起的社會責任。這就需要重塑“責任倫理”,使所有行政人員樹立責任意識,擔當為民服務的重任,只有這樣方能在行政成本的控制過程中,形成長久的驅動力。
其次,任何行政行為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控制政府的行政成本必然要依照具體的法規、政策、制度來執行。制度的短缺會導致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活動因無法可依而停滯不前。所以,重塑制度倫理以重鑄行政人員的價值理念尤為必要。此外,行政組織和行政人員依循的制度與政府為控制行政成本而制定的制度,都必然依照“制度倫理”的范式來建立和完善。可見,“制度倫理”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再次,政府機關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內含著“權、責、利”的有機統一。有學者指出,“行政行為和后果背后均隱含著責任、權力和利益三者之間的結構關系” 。政府行政成本控制所取得成果惠及公眾,既是我們問題討論的源起,又是解決問題的旨歸。為了防止政府行為與公共利益相背離,我們還應以“公平倫理”為導向,確保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和結果有失公平。
因此,“責任”、“制度”、“公平”構成了在政府行政成本控制過程中的三個倫理向度,它們相互作用,共同保障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有序展開。
三、我國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困境
當前,我國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存在著諸多阻力,其中不乏來自于行政體制內部環境(體制慣性、人員素質、行政生態等)、外部環境(社會風尚、經濟狀況、國際挑戰等)的雙重影響。其中,行政組織內部的責任感缺失、規范性不高、自利化嚴重是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控制行政成本的實踐中,主要表現在“動力不足”、“難以持續”、“受益偏移”等方面。
(一)政府行政成本的控制缺乏動力
從現行的政治體制來看,我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共分為五級——“中央、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各級政府在其所管理的半徑范圍內,必須為公眾承擔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部義務。基于我國行政體制和財政稅收制度,政府為社會提供有形和無形的公共產品 ,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行政成本由全體公眾或納稅人買單。由于政府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具有相當的“壟斷性”,社會公眾在消費公共服務時并無議價的可能,這也奠定了政府在這樣特殊的“生產——消費”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另外,政府并非經濟實體,不存在其他社會組織與之競爭的可能。行政人員在處理行政事務的過程中,不必以企業員工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從事工作。在提供公共服務時,不以效率效益為前提的“生產”活動往往使行政人員缺少降低行政成本的動力。可見,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缺乏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控制行政成本的動力。
(二)政府行政成本的控制難以持續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并不是“運動式”的政府行為,它需要被固化為政府行為的一種制式。為了保證政府控制行政成本“可持續性”,必須要將在經驗以制度形式固化,以確保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實現形成常態。但在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進程中,確保政府行政成本控制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的,并不是制度化的保障,而是更多地依賴于作為“領導者”的“上級政府”的行政權威。政府行政領導者對行政成本控制的可持續性有著關鍵性影響。
當下,上級政府或領導者對行政成本控制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控制成效,政策能否有效實施,也直接取決于上級政府的推行力度和領導者在位時間長度。而如果繼任者對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熱情有限,甚至不愿為繼,那么相關政策必然容易“夭折”。可見,希冀通過上級政府或領導者的主政理念實現控制行政成本的“可持續發展”并無可能。
(三)政府行政成本的控制有失公平
政府應當時刻把社會公眾利益放在首位,這是由政府的職能和性質決定的。“政府是以社會整體目標和共同利益為前提的公共管理組織” ,“增進公共利益是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 。但是在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實踐過程中,政府與社會、“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內部組成部門之間,都有利益博弈的存在。
控制政府行政成本不是簡單的局部行為,它對整個行政體制的影響十分重大,所以往往囿于既有舊體制的影響難尋突破。行政組織和行政人員正是在原有體制的行為慣性盲從之下,才難以做出正確合理的選擇。另外,各級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增損,也成為了影響成本控制的不確定因素。這表現在政府與民眾爭利,即“政府自利”與“民眾受益”之間的糾結。所以,政府與民眾之間所處的受益地位差異,直接造成了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兩難困境。
四、化解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困境的行政倫理路徑
從行政倫理的視域出發,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方法與路徑無不蘊含著倫理導向。政府依循社會公眾的訴求,合理控制行政成本,其本身就是一次回歸行政倫理精神的嘗試,同時也體現了政府對社會公眾的職責擔當。所以,必須把行政倫理所蘊含的精神實質貫徹在控制行政成本的實踐當中,通過樹立責任倫理、制度倫理、公平倫理,進而解決“動力不足”、“難以持續”、“受益偏移”等問題。
(一)動力轉換:樹立責任倫理,解決“動力不足”困局
依照前文中對責任倫理的概念界定,我們認為,責任倫理中蘊含著三個方面的要素,即“自覺履行職責”、“回應公眾訴求”和“承擔行為后果”。而當前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動力不足”的困境,正是由于政府為了避免承擔社會責任而對社會公眾訴求的回應缺乏主動性造成的,說到底還是政府責任倫理的缺失。責任倫理的缺失表現在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在處理行政事務、控制行政成本的過程中,缺乏內在動力的驅使,必須依靠外力的作用。所以本文認為,我們不僅要加強內在動因的驅動,還要依靠倫理精神加強外在的監督和制約,通過明確行政主體的角色定位,培育行政主體倫理人格,從而確保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工作能夠擺脫“動力不足”的泥淖。
(二)革故鼎新:建設制度倫理,突破“難以持續”困境
當前,政府控制行政成本之所以陷入“難以持續”的困境,不僅是因為缺乏制度保障,同時還存在政府及行政人員在主觀上無法運用“制度保障”。簡言之,政府并沒有構建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以確保政府行政成本控制活動能夠順利實施,同時政府及工作人員在落實具體的控制措施時,缺乏一種“合倫理性”的判斷標準來審視制度體系的合理、正當與否。這就要求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著手,促成政府行政成本控制過程中制度倫理的建構完成。具體包括:其一,從靜態上建立健全政府控制行政成本過程中,更符合“倫理精神”的制度體系;其二,從動態上樹立行政主體審視制度發展的理念、強化制度評估的倫理標準。
論文關鍵詞: 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瓶頸問題
著名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將公共產品定義為“那些在消費上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 競爭性的產品”。從公共產品理論可以看出,公共體育場館的產品大都屬于非 競爭性弱 和非排他性強的公共服務,屬于介于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準公共產品。 一些具 備準公共物品屬性的諸如高速公路、橋梁、公共體育場館等產品,適當地依靠市場機制進行 資源配置,可以有效地緩解政府的經濟壓力。這為公共事業民營化改革,尤其是公共體育場 館民營化帶來了理論的支持。
民營化是指將國有、公營的公用事業的所有權或經營權轉移到民間,引入真正的市場機 制。根據e•s•薩瓦斯的分類方法,主要有三大類即為委托授權、政府撤資和政府淡出。委 托授權是公共物品供給民營化最常用的方式,它通常通過合同承包、特許、補貼、法律等形 式來實現。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公共體育場館一直是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 ,實行統一收支、統一管理,致使其功能單一,使用率低。同時,政府對公共體育場館無所 不包、無所不管,充當著無限政府的角色,然而,由于缺乏科學的經營管理,公共體育場館 長時間低效率的運轉和無底洞式的消耗成了各級政府的一個沉重包袱。近幾年,隨著我國公 用事業民營化的成功實踐,這種改革方式已悄然被引入到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中。當前 ,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管理制度的改革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以委托經營為代表的公共體 育場館民營化模式已在全國各地相繼出現,改變了過去政府或者體育職能部門運營的單一的 傳統模式,通過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剝離,以市場化途徑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來改變原有的公 共體育場館運營和管理體制。“政府引導、民資營館”已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營化改革可 選擇的模式。然而,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改革中遭遇了諸多難題,嚴重影 響了民營 化改革的進程。如何找準民營化若干瓶頸問題,如何分析與破解瓶頸問題,已成為公共體育 場館民營化改革亟待解決的問題。
1 研究方法
1.1 文獻資料法根據論文的研究內容與研究目的,閱讀大量的 公共經濟學、社會學著作,同時通過cnki中文數據庫、中國期刊網以及其他互聯網查閱大量 國內外有關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領域等文獻資料,為論文構架奠定理論基礎。
1.2 專家訪談法根據研究主要內容,針對省、市體育 局等行政部門領導以及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領域內的專家學者設計了相應的訪談提綱,對我 國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遭遇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探討,為研究提供了原始材料。
1.3 實地考察法根據研究內容,選取國內較早采取民營化模 式運營的寧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紹興市游泳健身中心、
金華市義烏梅湖體育中心等公共體育場館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實地 考察。通過 與場館運營方的直接交流,了解場館運行管理的實際情況,為論文的撰寫提供詳盡的第一手資料。
2 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瓶頸問題的剖析
2.1 理念滯后的問題 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權轉讓后,政府及相關體育職能部門更多的是扮演服務者、監督者的 角色。經營主體的轉換以及完全市場化的運作,帶來了理念的全新改變。在政府層面上表現 為民營化理念、服務為核心理念等相關理念的淺薄,導致了系列問題。
2.1.1 民營化理念淺薄 公共體育場館采用民營化機制對于許多政府官員、國內私人投資者以及消費者來說,都 是“新生事物”,他們不僅對于民營化機制所涉及的商業、技術、法律和政策各層面的種種 復雜問題缺乏必要的知識儲備和經驗,而且在理念上也存在不少誤區。主要表現為:1) 有的地方政府認為公有制是公共體育場館效率低下的原因,只有引進外資或者民間資本,改 變其所有制性質才是真正的改革;有的地方政府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責任認識不清,將 公共體育場館改革當成“政府甩包袱、財政脫負擔”的手段,錯誤地認為把公共體育場館推 向市場后,政府的責任也可以“一推了之”。2)公私雙方短期化傾向嚴重,缺乏長期合 作精神。政府方面對當地公共體育場館往往是一脫手就了之,對公共體育場館在民營化實施 過程中支持、協調和監督的作用認識不足。同時在民營資本方面,投資行為也存在嚴重短期 化的傾向,忽視了公共體育場館投資與收益長期化的特點。3)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業特 殊性以及民營化所涉及的商業、技術、法律、政策等問題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在具體運用上 往往是急功近利、顧此失彼,對各種可能面臨的風險評估不足。政府和私人投資者的決策非 常草率,缺乏充分論證,一旦出現問題,各方就表現出機會主義傾向。
2.1.2 服務為核心的理念淺薄 在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進程中,政府依然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擁有高度的調動和配置 社會資源的權力,主導著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這種過于集中的權力導致政府對社會生產 生活的過多控制,從而限制公眾的個人行為,使得社會公共服務仍然停留在管理的層面上。 美國學者e•s•薩瓦斯在《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的著作中提到“西方政府治理的 新理念,在政府角色和職能的定位上,表現為市場價值的回歸,表現為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和 社會化;在政府管理的價值選擇上,新理念包括市場優位、顧客至上、服務意識……”,提 出了“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這一理念的本質,便是由公共社會管理向 公共社會服務轉變,不但適用于政府,更適用于具有政府性質的公共組織向社會市場組織的 轉變,其中就包括了公共體育場館。
公共體育場館委托給企業經營,企業就是政府服務的對象。如何幫助企業,服務企業經 營公共體育場館,并在政策、制度、監管、宣傳、市場開拓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務,成為政 府應扮演的角色。然而,在實踐中,政府或出現了“甩包袱”現象,放縱任其自流,或出現 了“管卡壓”現象,處處嚴厲管制,這種狀況有悖于政府的服務理念。
2.2 制度缺損的問題 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深入,本就不完善的制度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宏觀層面 上的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缺失以及微觀層面上的績效評價體系的缺損兩個方面。
2.2.1 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缺失 目前,我國公用事業民營化的過程中頒布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關于加 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全國城市物業管理 優秀大廈標準及評分細則》、《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等系列的法律法規,為我國公共事業改革保駕護航。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成為了我國公共體 育場館民營化過程中的經營、投資等方面,主要的法律依據。但是無論是國家層面頒布的系 列法律法規,還是地方行政法規均未直接涉及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相應領域,可以說,與 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經營相關的制度及法律法規基本上屬于空白。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 民營化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鑒的其他公用事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法,并無明確的關 于公共體育場館的立法,用于平時操作性的文件大多只是以政府性發文為主,在執行依據上 尚得不到保證,更不無法確保相應過程中行為的規范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專門性法律法 規的缺失還會在后期監管上帶來一個嚴重后果,使得名正言順的相關監管行為無法可依,導 致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進程嚴重受阻。
2.2.2 績效評價體系的缺損 民營制度選擇中風險存在是客觀的,然而能否有效地規避,除了過程的管理外,更注重 結果管理,而績效評價問題是衡量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效益的重要指標,也是民營制度 選擇 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績效評價不但是檢驗最終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 內部管理、企業凝聚力等的有效手段。通過定量分析準確地評定體育場館設施的工作成績, 是現階段對我國體育設施實施有效管理的措施之一。對公共體育場館進行公益和經營的績效 評估非常必要的。企業的經濟效益的評估,可以直觀地體現在相應的收入、利潤、稅收等方 面,比較便于數據的收集與作為以現代企業形式經營的公共體育場館,必然存在相應 的財務報表等,便于經營績效的評價。與之相比較,公益性質的社會效益由于缺乏相應的評 估指標與評估體系,其社會效益評價一直處于被人們忽視的狀態。當前,對民營化模式的績 效評價體系學術界也未達成完全的統一。在實踐評價中更是缺乏依據與權威,導致了績效評 價體系的缺損,嚴重地損害了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進程。
2.3 倫理失范的問題 市場機制的引入,引發了一系列有關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倫理失范問題,主要集中于 受托方的企業經濟倫理和以及委托方的政府行政倫理兩大領域。
2.3.1 企業經濟倫理失范 經濟倫理是指人們在經濟制度安排、經濟活動中產生的道德觀念、道德規范以及對社會 經濟制度和經濟行為的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公共體育場館提供服務是其獲得 經濟效益 的手段和途徑,因而它具有明顯的利己性。企業必須追求利潤,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是每 一個企業的天然的追求。民營化后的公共體育場館,委托方政府所追求的是社會效益,而受 托方企業所追求的是經濟效益,雙方所追求的效益與目標函數不一致,從而導致了公共體育 場館民營化后產生了經濟倫理失范。其主要表現三個方面:其一、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過 分求利現象。民營化的公共體育場館以市場化為導向,其價格雖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協 調監管,但是由于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真實成本難以確定,廣大消費者難以知道企業內部 確切成本,門票等服務價格的定價相對較高,容易產生企業的過分逐利情況,導致經濟倫理 的失范;其二、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公平與效率缺失。政府在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提供時 ,必然以社會效益為根本出發點,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作為準公共產品的公共體育 場館,即使轉換了相應的經營主體的亦不發生目標的改變。對于企業而言,是以追求自身經 濟效益的最大化為目標的,其為了保證充分地獲取經濟效益,有時會忽視社會效益的獲取, 破壞了公平與效率。例如,減少規定的開放時間,以降低相應的人員支出與設備的運營費用 。其三、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不道德競爭。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管理企業是一種從私利出 發,基于對回報的期望的合作,在法律、行政、經濟等約束手段還尚未形成的過程中,公共 體育場館民營化競爭機制和合作機制往往出現了違背社會經濟倫理的現象。有些公共體育場 館委托給企業運營沒有經過公開競標,也有公共體育場館委托經營僅有少數幾家企業參與競 標,甚至存在不道德競爭。
2.3.2 政府行政倫理失范 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改革中,政府行政起著推動與保障作用,但是在改革過程中我國公 共體育場館民營化卻遭遇了若干行政倫理問題,阻礙和減緩了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改革 進程。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進程中所面臨的行政倫理失范主要表現在政府行政組織倫理 的缺失、行政人員行政職業倫理缺失以及公共政策制度倫理缺失。政府行政組織倫理行政活 動主體及行為的倫理,而其倫理原則表現在政府行政管理所追求的基本倫理目標——公正、 廉潔、高效。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過程中,涉及相關權益的轉讓或 者審批, 但是相關事宜的最終決定因素卻不是法律法規,而是部分行政職能部門或者行政領導的權利 。在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改革的領域中,各類腐敗問題層出不窮。行政人員責任意識的缺乏 ,使得在工作中,不以工作為己任,出現工作拖拉,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其缺乏服務理念 ,使得其工作中與人與事態度傲慢,官本位思想更加根深蒂固;忽視日常的道德自我教育, 久而久之使得其行政效率降低,更會產生諸多腐敗、濫用職權等不良現象。公共政策倫理是 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以美國、英國等為代表的歐美發達國家就在公共政策倫理的理論 支持與實踐下,制定了有關產業民營化的系列法規與政策,其內容詳盡,切合實際,并且與 時俱進,不但符合民營化政策要求,也符合公共政策行政倫理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國政府 在法規與政策方面的作用還沒凸顯出來,具體表現為法規制度供給不足,法規制度的規定過 于寬泛,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等,在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領域內缺乏專門的法律和法規 ,導致行政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無從著手,對政策法規制度認識,對現有政策法規有機可乘、 投機取巧,影響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度。
2.4 監管缺失的問題 我國的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是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轉軌時期中逐漸 發展起來的,取得相應成效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管主體單一、 監管內容混亂、監管手段缺失等方面,這些問題和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種運營方式的 進一步發展和成熟。
2.4.1 監管主體單一 在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相關監管過程中,直接參與公共體育場館委托經營的監管 主體還是以政府為主,缺少行業協會、大眾傳媒等多元監管主體,目前的政府還是不能脫離 建設者、委托方、監護人的三重角色,并且擔負著監管基本上全部的責任,導致監管缺乏全 面性、科學性和客觀性。目前,對民營化的公共體育場館進行監管的大部分職能分散在政府 部門,尚未建立起職責明確的專門監管機構,而相關政府部門又缺乏監管的專門人才和監管 經驗,也缺乏科學合理的監管內容與標準,導致監管效率低下、監管成本高等問題。我國目 前的情況是政府在監管過程中缺乏與中間組織的必要的信息溝通和交流,這是導致扭曲性管 理的重要原因。監管作為政府管理委托經營性公共體育場館的一種手段,其對經營企業所施 加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監管主體不僅僅是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如在涉及到價格聽證的情況下 ,媒體等也就成為行為主體。大眾傳媒不僅能夠影響政府決策部門的政策制定,而且可以起 到政府監管機構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公共體育場館涉及的在委托經營過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 改革和創新,涉及到的消費者甚眾,僅僅依靠政府部門有限的人力物力顯然是不夠的,需要 借助社會力量,借助市場的力量。其中,大眾傳媒作為各類行為主體披露和傳遞信息的主要 載體,能夠影響和反映廣大消費者和整個場館日常運營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市場化改革 的透明度,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既能夠輔助政府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管,又能夠強化市 場化機制的約束作用。此外,大眾傳媒還可以對監管部門的監管者進行監管,促進監管部門 及其監管者依法行使監管權力,防范腐敗的產生,還可以反映民意,成為政府監管部門與社 會公眾之間相互溝通的橋梁。
2.4.2 監管內容混亂 在公共體育場館在民營化過程中監管的主要內容隨著民營化的深入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從限制進入的經濟性規制轉向社會性規制,相應的監管應該更多的強調了公共體育場館服務 產品的質量、價格服務水平以及合同的規范程度。目前,我國各級監管主體,缺少對于監管 內容的明確認識,相應的監管機構不了解監管的內容,導致了現有的監管內容混亂,主要表 現在:第一、忽視安全監管。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前提就是必須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這 是政府有效規制的首要內容。公共體育場館及其產品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影響范圍廣,影響 程度深,并且將直接威脅到整個社會的安定。因此,安全規制必須放在最為突出位置;第二 、忽視價格監管。由于價格規制直接涉及到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價格的規制 監督是規制內容中的核心部分。工商部門等政府組織缺少通過不同的類型價格監督的選擇, 使得公共體育產品的價格的監管形同虛設;第三、服務質量監管。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目 標之一就是提高服水平和服務產品質量,促進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獲得利益最大化,同時 使公眾能夠享受到高品質的服務。因此服務的水平和產品的質量如何,是否達到了品質標準 ,是否令公眾滿意,直接關系到對民營化的評價。民營化之后,服務水平公共產品質量不但 沒有顯著進步,反而有所下降,民營化的種種努力就失去了意義,公共體育場館的民營化也 必將遭遇瓶頸;最后,缺少合同監管。合同監管是公共體育場館委托經營模式下的新型 的規制模式,通過委托方與受托企業訂立合同的方式,將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實施 過程中相應的事項都進行事前詳細的規定,這是一種雙方約束機制。目前,合同監管嚴重缺 失,企業合同監管缺少對于進入許可、資格審查以及隨時監督和促進合同的履行,缺少切實 的合同的條款來規制受托方企業的績效。
3 實現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思考
3.1 樹立深層次的民營化理念以及公眾服務理念 在政府層面上,應當深入研究學習民營化的相關理論,并借鑒國內外公共事業領域改革 的成功案例,樹立系統地、科學地、深層次的民營化理念,認識到民營化不但是一個過程, 而且是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重要手段。對于企業而言,整個經營活動要求站在公眾的角度, 以公眾的觀點和想法來分析考慮其健身休閑、體育運動等消費行為的需求。以公眾為主體的 理念轉變,提升公共體育場館設施的服務質量,帶來更多的經濟與社會的雙重效益,為其今 后進一步民營化發展提供了新的理念支撐,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
3.2 完善民營化法律制度結構與績效評價體系 在宏觀層面上,在不斷完善公共事業改革領域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出臺相關的公 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領域內的專門性法律與法規,為其運營、監管等提供法律支持,做到有法 可依,執法必嚴;在微觀層面上,應該采取系統全面的績效評價體系,構建以公共服務為導 向的績效評價指標,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為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改革提供相關評估制度的 保障。
3.3 規范民營化經濟倫理與行政倫理 針對受托方的經濟倫理,通過樹立合作的理念來保障雙方的共贏,達到利己與利他的統 一,通過對公共服務進行規制,并加強倫理建設,通過社會監督樹立誠信的經濟倫理;針對 委托方行政倫理,通過樹立政府的現代公共服務理念,完善政府行政的相關制度與機制,加 強行政人員的職業道德的自我修煉,加強行政人員的職業道德的培訓與教育,實行全面嚴格 的行政人員的準入制度,從行政倫理層面上保障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改革的順利推進。
3.4 明確多元監管主體與監管內容 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監管應貫穿于其民營化的全過程,從安全、價格、服務質量、合同等 全方位地進行監管。同時,引入行業協會、媒體等多元的監管主體,推廣第三方參與監管方 式,以提高監管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從而提高監管的效果。
4 結 論
1)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是我國體育領域內公共事業改革的一種有益嘗試,但遭遇了理念滯 后、制度缺損、倫理失范、監管缺失等若干瓶頸問題。
2)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遭遇的理念滯后問題主要是民營化理念淺薄、服務為核心的理念淺 薄等方面;制度缺損問題主要包括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缺失、績效評價體系的缺損等方面;倫 理失范問題主要有經濟倫理失范和行政倫理失范的等維度;監管缺失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管主 體單一、監管內容混亂等方面。
1.準人方案設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選課的學習后,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的準人課程可以設置為: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公共管理導論、社會學原理、政治學原理、公共政策基礎、國際政治學。準人標準為:在第二學期結束時,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開設的所有通識通修類課程。本院學生第二學期結束時須完成上述6J’丁專業準人課程的學習,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外院系申請準人的學生在第二學期結束時至少取得4個準人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2.準出方案設置
準出標準為:首先必須修完下列基礎課程:西方政治思想史、憲法學、中國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學、中國政治思想史、政治學方法論、當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務員制度、政治社會學、比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較。其次,完成全校通識通修類課程、準人課程、專業準出課程,并取得所有學分。
3.構建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
根據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辦學目標,應嚴格按照專業學術類、跨專業復合類以及就業創業類這三種類型的人才的培養模式進行運作和施教。首先,認真培養從事本專業學習和深造的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術氛圍,為他們將來能成長為本專業的高級專門人才做好準備。該類學生除了要認真學習該專業的平臺課程和專業課程之外,推薦選學本專業的選修課程,并且鼓勵選學一級學科選修課。其次,積極支持學生們從事跨學科的、跨專業的學習和深造,在他們完成該專業的平臺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之外,可以根據個人的興趣愛好以及社會的需要自由地選學其他學科、專業的課程。在選學過程中,系里將提供一定的專業咨詢和指導。
二、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課程模塊設置
根據上述培養目標和培育方案的設置,政治學與行政學本科專業課程體系可分為三大課程模塊:
1.通識通修課程模塊
這一模塊的目的是加強學生愛國主義教育,培養學生基本的哲學、邏輯學等思維。課程包括學校統一安排全校公共課和文科公共基礎課,例如:中國近代史綱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基本原理概論、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軍訓、軍事理論與軍事高科技、大學英語、大學計算機信息技術、大學計算機應用、簡明微積分、體育等。
2.學科專業課程模塊
包括所在院系的學科基礎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課程包括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公共管理導論、社會學原理、政治學原理、公共政策基礎、國際政治學、公共行政學、西方政治思想史、憲法學、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國政治思想史、政治學方法論、當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務員制度、政治社會學、比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較。
3.開放選修課程模塊
包括專業選修課、一級學科選修課、跨學科跨院系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該模塊的課程,應該在院系的指導下由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社會的需要自由選擇搭配。課程包括政治學專業英語、政府公共關系理論與實務、公共財政與預算管理、城市與社區管理、行政倫理學、人力資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西方行政學說史、公共部門績效管理、公務員職業能力與職業發展、數字化政務信息管理、政治心理學、政治認同導論、中國行政改革與發展、臺港澳政治與行政、社會實踐。跨專業選修課包括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公共經濟學、公共管理的量化方法、國際法、國際組織、國際經濟學、西方國際關系理論。
【關鍵詞】 概念 特點 危害 屬性
1.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①是一種比較新的社會現象,理論上的研究較少,即使國外的刑法理論也很少有關于森林資源犯罪概念的探討。②而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刑法具體規定,則比較常見并且條文規定較為詳細、豐富。因此國內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尚未達成共識,故有必要對其作專門研究。
國內關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幾種做法:其一、將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作為危害環境罪的一個部分,從大的危害環境資源角度進行研究,涵蓋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生態環境,體現“大環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動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環境的概念之中。破壞森林也是對環境的破壞,環境破壞包括對生活環境和對生態環境破壞,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將環境破壞稱為生態破壞。其二,從自然資源保護的角度來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理由是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資財的來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為人類帶來財富的自然條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陽光空氣等。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的破壞即是對自然資源的破壞。
將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置于危害環境犯罪內研究,還是置于破壞自然資源犯罪之中探討,其產生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資源與環境的關系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資源應該包含其中,這種觀點可以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找到明確的依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從資源與環境的整體性出發,將自然資源作為環境結構和要素,有利于從宏觀上準確理解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但從現行各國的決策上看,資源對策與環境對策尚未形成統一的行動,特別是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同一規范機理尚待研究,這種觀點在決策上的應用價值還需驗證,而且從資源問題與環境問題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將二者并入自然資源,或者并入環境都可能帶來形而上學的思考,不利于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我們認為,將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放入環境保護中研究,還是置于自然資源保護中研究,都是現階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環境與自然資源之間諸多的爭議對于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并無實際意義。正如有觀點指出,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環境,其不同稱謂的共同指向只有一個,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們往往從不同的用途出發對其作出不同的稱謂。就目前人們的認識水平和思維定勢而言,就同一種自然要素,如果是從經濟和實用的角度考慮,會將其稱為自然資源,但如果從生態效用的角度出發,則會稱其為環境。就森林來說,如果考慮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時,一般將其作為森林資源;但如果是從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凈化空氣的角度出發,就會稱其為森林環境。因此,自然資源或者環境僅是人們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稱謂,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對立,且隨著社會發展模式的生態化轉向,自然要素的經濟和生態效用結合的程度也越來越緊密,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融合趨勢越來越明顯,正如學者指出,“環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可再生資源。”
目前為止,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國內尚無統一的規定。我們認為,確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必須明確:(1)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包括數種犯罪,不是單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下定義時,應從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的總體去闡述其本質與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體,否則有失全面。(2)應從刑法關于犯罪研究的整體框架下去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資源犯罪包括行為犯、危險犯和結果犯。(3)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客觀行為包括直接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資源,也包括間接的破壞森林資源相關的職務犯罪。(4)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罪過形態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
綜合所述,我們認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可作如下定義,行為人違反相關行政法律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造成了資源損害嚴重后果的行為。
2.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特點及其危害
近年來,從森林公安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司法實踐來看,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呈現以下特點:
(1)復雜性,即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犯罪型判斷上的復雜性。傳統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眾接受的道德價值基礎,對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結果明顯直接,易為察覺。在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犯罪性的判斷上,涉及到林業行政法規及其野生動植物法規對危害行為所作的價值取舍,并且與林業部門及其野生動植物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密切相關,某一危害森林資源的行為也可能因林業工作人員的許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即使斷定某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圍,還要涉及到因果關系的復雜判斷。
(2)抽象性,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形成的依附性決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為主體基于一定的不法動機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實施的,大多數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在這方面的表征極不明顯,從發生的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不是為了對森林資源施加影響,更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實施該類行為的原始的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這種抽象性也決定了社會公眾及政府對環境破壞的容忍與讓步。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對森林資源直接破壞、對人類環境的損害、對人身的危害。
(1)對森林、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的危害。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節內,主要是破壞林木資源的犯罪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從這幾種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無論是對林木的盜伐、無證采伐、故意毀壞還是非法運輸、收購、出售;無論是放火還是失火造成的火災,都會導致林木的損毀和死亡。無論是對野生動物的非法獵捕、殺害,還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還是非法經營及其加工成野生動物制品,都會對野生動物造成直接的損害。1992年第3次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召開以來,全球森林資源破壞嚴重,100年來,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毀壞。目前,每年還以26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如果這樣繼續下去,人類可能會在50年內失去天然森林。一項歷時40年的科學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經發生過五次物種大滅絕;近年來,由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地球物種的消失速度在不斷加快,幾乎達到了與前五次地球物種大滅絕相當的程度。
(2)對環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壞森林資源犯罪首先是對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直接的損害,與此同時,也造成對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毀林開荒、亂砍濫伐,使我國本來就不多的森林資源破壞非常嚴重。火災、蟲災等也加劇了對森林的破壞。如沙塵暴是一種風與沙相互作用的災害性天氣現象,它的形成與森林銳減、物種滅絕、氣候異常等因素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其中,人口膨脹導致的過度開發自然資源、過量砍伐森林、過度開墾土地是沙塵暴頻發的主要原因。沙塵暴作為一種高強度風沙災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風的的地方都能發生,只有那些氣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區,才有可能發生沙塵暴。在我國西北地區,森林覆蓋率本來就不高,但還有部分不法分子還是不斷地進行資源非法開發,這些掠奪性的破壞行為更加劇了這一地區的沙塵暴災害。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風卷起形成沙塵暴甚至強沙塵暴。其實沙塵暴就是因為人類過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亂砍樹木也不只會造成沙塵暴,還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變暖、動物滅絕等嚴重后果。
另外,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日益嚴重,也對生態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間接的或潛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資源在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它不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氣體,釋放氧氣,儲存水分,還能阻擋、過濾粉塵等,對于維護生態平衡起著重大作用。而在實踐中,各種盜伐、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會產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氣候異常等結果,漸漸地會使生態系統中進行著的物質和能量轉換過程中的某一環節被破壞,最終導致生態失衡。其二,野生動植物是整個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成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會使野生動植物數量不斷減少,而一旦生態系統中某些野生動植物滅絕時,就會導致生態系統失衡。
(3)對人身的危害。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對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對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發生都有生存環境變得很糟,從另一方面也會影響人體的健康發展。可能對火災發生區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二是間接地影響人體的健康。過度地亂砍濫伐和破壞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雖然不會直接對人體構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會改變整個生存環境的條件,如氣候變得惡劣,資源供給不足等,會使人類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
3.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屬性
3.1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與行政犯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可以分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羅馬法時代就出現的自體惡與禁止惡觀念,可以說是現代刑法中相對應的自然犯與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與行政犯觀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學派的代表人物加羅法洛是最早正式闡述這對范疇的學者。他認為所謂自然犯是以缺乏人類本來就具有的愛他感情中最本質的憐憫之情和誠實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而所謂法定犯則只是由立法所規定的犯罪,所以犯罪應該以自然犯為中心。憐憫之情和誠實具有直接與倫理、道德相聯系的性質,他所謂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說存在著社會倫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漸形成,并成為刑法學中一對基本研究范疇,后來又演變成刑事犯與行政犯之分。學說上一般是將自然犯與刑事犯、法定犯與行政犯的觀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認為,刑法法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種,即固有的刑罰法規與行政刑罰法規。與他們的區別相對應犯罪可以分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也幾乎完全一致。因而,我們為方便起見,統一使用行政犯與刑事犯這對概念。對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從與刑事犯相比較的角度去進行討論和展開的。概而論之,主要有“質的區別說”、“量的區別說”和“質量區別說”三種觀點。
3.1.1質的區別說。該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兩者并非僅是程度上的差別,而是概念上的差別,二者屬于不同類屬的不法行為。換言之,兩者的差別非在“較少對較多”的關系上,而是在“此物對彼物”的關系上。即行政犯與刑事犯之間存在本質的不同,兩者無交叉的可能。由于對“質”理解和理論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幾種學說:自體惡與禁止惡,行為實質區別說,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區別說,法益保護與公共福祉促進區別說,侵害規范性質區別說,社會倫理判斷說,構成要件區別說。
3.1.2量的區別說。該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之間并無本質區別,兩者之間只有量的差別。該說強調刑法體系的一體性,從根本上否認二者之間存有質的差異,認為行政犯也屬犯罪的一種,當其與刑事犯同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時,即應受到刑罰的科處,二者之間在質的方面并無不同,若兩者存有差異,則必定是在行為、違法性與責任大小輕重程度標準上具有量的差異。該說具體又表現為嚴重事犯與輕微事犯差別說、違法性本質逐漸減弱說及危險性與非難性程度差異說三種不同觀點。
3.1.3質量區別說。該說認為刑事犯與行政犯兩者不但在行為的量上,而且在行為的質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質上顯然具有較深度的倫理非價內容與社會倫理的非難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較高度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相對地,行政犯在質上僅具有較低的倫理可責性,或者不具有社會倫理的非價內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
目前,處罰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多數屬于違反行政規范,其中對于和保護規范抵觸的行為大部分課以行政罰,只有少數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否構成全部或者部分取決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構成通常以違反森林資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許可為前提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基本上屬于行政犯,其存在與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森林資源管理政策目的緊密關聯,其具體內容、表現形式和構成要件,往往因為社會的發展或者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政策的轉換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顯的變動性,立法上因而經常出現行政違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輕罪化的改變。
3.2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行政從屬性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是破壞森林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而轉化為行政犯罪的。盡管此種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具備刑事違法性和刑事懲罰的必要性時才能稱之為行政犯罪,但是它畢竟是行政違法向犯罪轉化的結果。其存在是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很強的行政從屬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從屬性。即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中某一構成要件的概念,從屬于行政法規范來確定。刑法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用語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濫伐”等必須以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行政法上的解釋為依據。
3.2.2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從屬性。刑法中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依賴相關的行政法規的規定來補充。在條文上通常表述為“違反某某法規”、“違法某某管理法規”,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規。如第345條第2款濫伐林木罪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2.3阻卻違法之行政從屬性。即在行政許可和行政義務上而阻卻行政犯罪構成要件。質言之,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許可,或以違背特定的行政規定為前提,行政許可的獲得或者行政義務的履行,則稱為阻卻構成要件的要素。如濫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審批核準,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許可和核準。
結語:
目前,關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行政犯還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還存在爭議。我們認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違反了國家相關的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影響了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法益,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認定,必須依附于相關的行政法規,這一特征明顯的說明,破壞森林資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與行政犯之間并不是絕對排斥的關系,“行政犯與行政罰則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產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隨著這種感情的成長就經常會轉化為刑事犯。”③自然犯是基于違倫理道德的屬性來認定的,但倫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一定時期的行政犯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變成自然犯,當然也可能出現一定時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實際上,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自然犯與行政犯根本對立的關系,已經發生變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現象呈增多趨勢。當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認同接受和價值取向的認同。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已經不是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森林資源的經濟價值角度,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也具有較強的倫理非難性,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也是危害社會、危害生態安全、危害個人法益的性和反倫理,它破壞人類生存的基本環境,也破壞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對基本的環境道德的違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不單純是違反秩序,而且是與傷害、盜竊、欺詐行為同樣可以非難,”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屬性。
主釋: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指破壞林木、林地資源犯罪以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筆者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統一進行說明。
②國內的論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將破壞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放入環境犯罪或者自然資源犯罪進行研究。參見《環境犯罪比較研究》趙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環境犯罪的理論與實務》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著;《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郭建安、張桂榮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學的課題》,日本評論社1942年版,第293頁。
作者簡介: 張治平(1959-),男,江蘇南京人,高級工程師,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常務副院長,從事公安教學、公安執法研究。
【關鍵詞】倫理性,環境法,多元化,倫理視野,啟示
法學界普遍認為部門法之所以存在差異是它們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手段不同,但若從法哲學的視角分析,調整對象與調整手段不同其實是源自它們之間有著彼此不同的價值本位。環境法不同于傳統私法、公法以及近代興起的社會法,是以生態環境為價值本位的新興法律部門。環境倫理(或生態倫理)是環境法產生和發展最重要的起點之一,環境法領域的許多研究都是以環境倫理為基礎而展開的,因此涉及環境倫理的環境法論著也特別豐富。但“保護對象的廣泛性和保護方法的多樣性,決定了環境法是一個極其綜合化的法律部門”⑴。由于環境法涉及的方面眾多,決定了研究環境法的倫理視角本應是多元化的,環境倫理并非環境法理論的唯一來源;況且環境倫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處,無法為環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論支持,某些環境倫理難以回答的環境法問題需要由倫理學的其它分支學科來完成,因此對環境法進行多元化的倫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筆者在此試圖選取幾個與環境法關系較為密切的倫理學分支學科展開論述,希望能為豐富和發展環境法的理論貢獻一點綿力。
一、環境倫理⑵
“環境倫理乃是環境法治的基礎,是環境法治的價值核心”⑶。環境倫理是環境法的理論之源,在環境法中具有極其重要意義。環境倫理對環境法的興起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依次可歸納為三個方面:首先,環境倫理是環境法產生的法哲學基礎。“法學始終受著哲學的巨大影響。這突出地表現為哲學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種新的較有影響的哲學流派的出現,都會引起法學方法論的更新或法學價值定向的改變,并推動著新的法學流派的出現或既有法學流派的分化、變態或消滅”⑷。環境法的產生以環境倫理的出現為其哲學背景。環境倫理源于人們對自身與生態環境之間道德關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們從哲學的深度重新反思人與自然的關系,認識人對生態環境以及各種生物的道德責任。誠然,現實的環境問題是環境法產生的內在原因,但環境倫理的出現為人類保護環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學依據,從而解決了環境法產生中從可能到現實的關鍵問題,因而成為環境法產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環境倫理為環境法的獨立提供了依據。環境法之所以能構成獨立的部門法,環境倫理功不可沒。環境法以生態環境為特有價值本位,因此環境法中有著許多不同于其它部門法的特有理念、原則和制度,它們在產生和發展中無法或難以在其它部門法或其它學科中獲取太多養分。它們只能被還原到環境倫理這一哲學層次,并在其中尋找理論淵源。只有在得到環境倫理的理論支撐下,環境法才有可能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以及經濟法的巢臼,成為真正意義上獨立的法律部門。再次,環境倫理是環境法變革的原動力。“中國環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論的革命”⑸,而這個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學基礎——環境倫理推動的。環境法的法域變遷歷經了從私法到公法再到社會法的轉型,并最終定格在生態法之上⑹,推動這一進程的強大動力就是以強調人與自然平等與和諧共處為己任的環境倫理。不僅如此,環境倫理的影響透過環境法還波及到其它部門法和法學理論,從而導致了“對各傳統部門法的揚棄和整合”和“對傳統法學理論的超越和創新”⑺。
盡管環境倫理對環境法的貢獻不可取代,但畢竟也只是管中窺豹、可見一斑。環境法涉及到經濟、行政和科技等諸多方面,這就決定了環境倫理不能替代環境法理論,環境法還必須從其它學科中汲取營養。就是在倫理學的視野里,環境倫理也并非環境法理論的唯一來源,倫理學其它分支學科的理論成果對環境法的發展也具有一定影響。況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環境倫理也無法全面支撐起環境法理論,環境倫理在某些環境法問題前顯得無能為力。因此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縛,以多元化的倫理視角全面審視環境法,也只有如此環境法才能實現發展上的超越,而這也是本文要著重論述的。
二、法律倫理
環境法中雖蘊涵著豐富的環境倫理但終歸還是一門法律部門。盡管其在幼稚期難免要靠吸收環境倫理的理論而維持存續,但它一旦發展成熟必然會形成自己獨有的理論體系,實現由“環境倫理”到“環境法理”的飛躍,從而最終回歸到法律科學的序列當中。如果說環境倫理的法律化是環境法發展的第一次飛躍,那么環境法律的倫理化就是環境法發展的第二次飛躍,而在這兩次飛躍之間及第二次飛躍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的就是法律倫理。法律倫理是“研究法的倫理蘊含和法的運作過程中的各種倫理關系和道德問題,揭示其本質和規律性,從而為法律的創制和實施過程提供價值評價的依據和標準,并對社會發展所引法的法律關系和道德水準的總體變化趨勢進行戰略分析和預測”⑻的倫理學分支學科。以法律倫理的視角研究環境法,其重要意義可以主要概括為四個方面:首先,法律倫理雖在本質上側重于倫理,但其所研究的畢竟是環境法律現象中的倫理問題,而非環境倫理現象中的倫理問題,因而避免了環境倫理在邏輯上“就倫理論倫理”的循環論證模式,將對環境倫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環境法中引入法律倫理是環境法擺脫環境倫理束縛、實現自我回歸的必然趨勢。其次,在環境法中引入法律倫理,彌補了環境倫理的某些理論不足,解答了環境倫理的某些難解之題,從而為完善環境法的理論另辟了蹊徑;同時也使環境法理論擺脫了環境倫理的抽象性和說教性,而更能為人們所實際接受。再次,在環境法中引入法律倫理,可以為環境法律的創制和實施提供特有的價值評斷依據,對現行環境法中的不足進行法律倫理上的批判,從而避免了以往環境倫理既為立法基礎又為評價標準的種種尷尬。最后,在環境法中引入法律倫理,使環境倫理和法律倫理的價值得以同一,使保護環境既成為道德義務又成為法律要求,從而解決了環境法的實現性問題。由此可見,應當對環境法中的法律倫理予以足夠重視、加以充分研究,但這并不表明法律倫理能解決環境法中的所有問題,因此還需要將環境法置于更寬廣的倫理視野中進行研究。
三、經濟倫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經濟基礎,環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沿襲了西方國家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著管理費用過高、經濟效率低下、科技發展緩慢、障礙公平競爭和助長不正之風等多種弊端⑼,許多有識之士因此而提出了進行市場化的環境保護并為之立法的初步構想⑽。環境問題是在經濟生活中產生的,也只有在經濟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決,這就必然會涉及到經濟倫理問題。“經濟倫理實際上是一種以人類社會實踐中某一特殊類型的道德問題,即經濟生活中的道德倫理問題為主題對象的倫理價值研究⑾。”以經濟倫理的視角研究環境法,得到的新啟示可概括為四個方面:首先,在環境法中講求經濟倫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義,即講究環境道德并遵守環境法律的終極目標是為滿足人類需要,從而彌補了環境倫理在環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實際和虛幻。其次,在環境法中講求經濟倫理,反映了“得必須德”的道德合宜主義,即盡管經濟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也必須遵守經濟道德和環境道德,或至少是作為經濟道德或環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經濟法律或環境法律。再次,“效率與公平是人類經濟生活中兩個最基本的價值原理(原則),也是經濟倫理的兩個基本的道德價值尺度或標準”⑿,因此在環境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等環節中講求效率與公平也成為了在環境法中講求經濟倫理的題中應有之義。最后,環境法的發達必須根植在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土壤之中,而這種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實質上就是理性經濟,即講求倫理的經濟。綜上所述,環境法與經濟倫理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但盡管這種聯系是極其密切的但始終也只是其中的一個側面,經濟倫理同樣也不能解決環境法中所有的問題,因此還需要在更寬廣的倫理視野中繼續探詢。
四、生命倫理
生命倫理可以說是環境法研究中一個獨特的倫理視角。法律意義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體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整個過程,而此處所稱的生命則主要是指哲學意義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對生命的物質基礎和本質特征作過精辟的論述:“生命是蛋白體的存在方式。這種存在方式就在于這些蛋白體的化學組成部分的不斷自我更新”。生命倫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價值為其全部理論的中心”⒀,只是當代學術界普遍將生命倫理等同于生命科學中的倫理,從而將生命倫理的內涵局限在醫學或生命科學領域。本文主要是從生命倫理的原意展開的。環境法產生的客觀基礎是現實中的環境問題。人類之所以關心生存環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類對自身生命價值的另類思考,因此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人類對生存環境的看法其實就是生命倫理研究內容的一部分。將對環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倫理層次,是環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價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滿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須具備一定物質,而物質的供給無一不來源于環境,因此可以說保護環境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維護人的生命價值。這在無形中就提升了環境法立法目的的層次,突顯了環境法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運用倫理學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類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種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從而在體察和理解的基礎上自覺地調解人類和其它物種的關系。這就為以法律形式保護其它物種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倫理依據。再次,尊重生命價值的倫理理念將自然視為人有機身體的無機延伸⒂,強調要如同愛護自己身體一樣愛護自然環境,從而避免了環境倫理中“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論戰。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價值,環境法確認了維護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眾多部門法中的地位,同時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倫理本身比較抽象且容易給人以某種“玄學”的錯覺,因此生命倫理只能是環境法研究的基點,而對環境法的深入研究還需要倫理學的其它分支學科來完成。
五、科技倫理
“由于環境法將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尤其是生態基本規律和環境要素的總體演化規律作為自己的立法基礎之一,因而環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這些規律要求的技術性規范,使環境法具有較強的科學技術性”⒃。科學技術性是當代環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學技術與環境法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無論是人類環境問題還是作為解決環境問題手段的環境法,它們的產生與發展都是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己任的環境法是建立在人類對自然規律一定認識的基礎上的,它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學規律的基本要求;運用科學技術將有利于環境法律規定的執行、違法行為的認定和爭議糾紛的解決⒄。科學技術在環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對環境法進行倫理研究時必須思考其中的科技倫理問題。科學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倫理問題已經滲透到了環境法領域,并對傳統環境法理論提出了嚴重挑戰: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環境立法時,必須對那些需要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為法律的生態科學規律和環境保護技術進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慮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現實性。其次,科學技術成果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但同時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現實倫理問題,對此環境法必須進行兩難選擇。再次,環境立法應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預見性,它不僅要對現有環境問題做出應對,而且還要對未來的環境風險進行預測和評價。某些未來可能具有環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現今使用,這將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發展的可持續性,因而將成為環境法和科技倫理所共同關注的問題。最后,科技在發展中可能呈現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類的兩極狀態,如何趨利避害、揚長避短,調整和規范好科技發展與人類利益之間的關系,將成為環境法和科技倫理共同的任務。科學技術在環境保護中雖然作用巨大但畢竟不是萬能,因此環境法的倫理視野也不能僅局限于科技倫理范疇,而應拓展到倫理學的其它領域。
六、國際政治倫理
國際政治倫理問題主要存在于國際環境法之中。在環境法還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之前,國際環境法是從屬于國際公法體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組成部分形式出現的。造成這一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為國際環境法的主要淵源是以與環境問題有關的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公允善良”原則和國際組織的決議等國際公法性規范。“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主體,其中主要是國家在因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發生的國際交往中形成的,體現它們之間由其社會經濟結構決定的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協調意志的,調整國際環境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⒅。有關環境事務的國家間交往、協調,是國際政治交往的主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政治交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國際政治倫理問題,因此研究國際環境法必須高度重視國際政治倫理。“國際政治倫理的研究對象為國際政治中的道德現象,其核心理論問題是國際政治中的權力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問題”⒆。國際政治倫理的某些內容為國際環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啟示:首先,國際環境法中的人類共同利益原則以及建立在其基礎上國際環境合作原則,要求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負有為人類的共同利益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責任和義務,都應當并有權參與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合作行動。倫理學研究有關道德和利益關系的基本原理為以上兩原則的可行進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類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環境利益基礎上,才可能產生共同的國際環境倫理(道德),才有可能進行環境保護的環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為基礎構建起國際環境法的體系。其次,國際環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別原則,要求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方面所有國家都負有共同責任,但相對于發展中而言,發達國家應當承擔更大或更主要的責任。無論從歷史考察還是從現實考察,發達國家生產方式上的畸形發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樂主義是導致全球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而且它們占有全球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最豐富的財力資源,所以發達國家理應對全球環境問題承擔更多或主要的義務。這種義務是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的統一,而且由于國際上并沒有能真正凌駕于任何國家之上司法組織,所以認為其是一種道德責任可能比認為其是一種法律責任更加切合實際。最后,國際環境領域始終貫穿著霸權與道德的斗爭,即在經濟、政治等領域處于強權地位的部分發達國家總是試圖逃避自己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并企圖在環境問題上控制其它國家,這勢必會遭到倡導國家與地位平等的國際道德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而國際環境法就是這種霸權與道德斗爭的產物。顯然,在國際政治倫理視野中僅能對國際環境法進行研究,而對環境法(特別是國內環境法)的研究應當有更寬的倫理視角。
七、行政倫理
在環境法領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倫理,是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倫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權力運用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種道德問題,它存在于包括了環境管理在內的各種行政管理活動之中。我國環境現狀出現“局部地區得到控制、總體狀況仍在惡化”的局面,行政管理體制存在著種種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當前我國的環境管理普遍存在著管理部門職權范圍不清、機構法律地位不明、行政執法力度不夠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門出現了相互推諉、相互爭利的惡性局面。這種困境的形成有環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體制缺陷;要擺脫這種困境不僅需要完善環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環境管理體制。并且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主要是通過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加以規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法與環境行政管理之間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在環境法研究中應當重視行政倫理問題,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個方面:首先,環境法是環境管理機構工作的基本準則和執法依據,但完善的環境法律還需要健全的管理機構來執行,因此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應當與加強管理者個人的職業道德、管理機構的行政倫理建設并重。其次,在環境管理機構中強化行政倫理,有利于改進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環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環境行政管理機構中重視行政倫理、強調職業道德,與完善環境法中有關環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人員職責的法律規定一起,同為防止和限制環境行政權力濫用機制的不同側面。但“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機制仍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對環境法的倫理研究還應當繼續深化下去。
通過將環境法分別置于不同的倫理視野之中并對其進行了逐個分析,筆者初步勾畫出一個以生命倫理為思維原點、環境倫理為理論架構、法律倫理為基本特征、經濟倫理為實際基礎、科技倫理為前瞻導向、行政倫理為實施保障、國際政治倫理為重要補充的比較完整的環境法倫理體系。當然筆者的論述不可能窮盡倫理學的所有領域,一些對環境法能產生重要影響的倫理領域,如個體的環境道德心理、傳統的宗教倫理、中西方傳統環境倫理思想及其比較,筆者由于學識有限和篇幅限制還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進行的研究還相當粗淺,僅僅是在不同倫理領域對環境法進行了簡單概述,還未深入到環境法的基本理論、原則、制度以及整個體系當中。所有這些不足都將成為筆者繼續進行深入研究的起點,同時也歡迎學界同仁不吝賜教。
【參考文獻】
⑴ 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頁。
⑵ 涉及環境倫理問題的環境法論著十分豐富,筆者本不想過多論述;但由于環境倫理在環境法研究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為保持本文的整體性筆者還是對之略論一二。
⑶ 高利紅:《環境資源法的倫理基礎》,載于韓德培主編:《環境資源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頁。
⑷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⑸ 呂忠梅著:《環境法新視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⑹ 參見鄭少華著:《生態主義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頁。
⑺ 陳泉生著:《可持續發展與法律變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頁。
⑻ 李建華、曹剛等著:《法律倫理學》,中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頁。
⑼ 參見鄭少華著:《生態主義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頁。
⑽ 相關論著可參見鄭少華:《市場導向:中國環境管理的未來發展趨勢》,《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張璐:《“經營之法” 的形成——市場化條件下環境資源法的理論拓展》,載于呂忠梅、徐祥民主編:《環境資源法論叢》(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頁;王蓉:《中國環境法律制度的經濟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盧風、肖巍主編:《應用倫理學導論》,當代中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頁。
⑿ 盧風、肖巍主編:《應用倫理學導論》,當代中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頁。
⒀ 萬俊人著:《現代西方倫理學史(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頁。
⒁ 參見羅國杰主編:《倫理學》,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頁。
⒂ 參見李愛年著:《環境法的倫理審視》,湖南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⒃ 王燦發著:《環境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頁。
⒄ 參見汪勁著:《中國環境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頁。
⒅ 參見王曦編著:《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頁。
關鍵詞:三農問題,《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
“三農問題”[1]是我國當前建設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和挑戰,它與城鄉二元結構問題,西部大開發問題緊密相連。這一問題不解決,我國的現代化就難以真正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也就不能真正的實現。故此,歷屆政府高度重視,并在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報告中作了特別強調。學界對這一中國當前最大的現實問題也極為關注,研究成果不勝枚舉,研究內容更為廣泛,成為當前經濟學理論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在眾家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筆者有幸逢閱了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和人類學家的《農民道義的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一書,受益匪淺,感觸頗深,誠然此作之說可為我國農民問題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一、《農民的道義經濟學》簡介
詹姆斯????C?斯科特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兩次在中國發行的《農民道義的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一書,以其獨特的研究視角和學術魅力,在我國學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2]。該力作集中反映了科斯理論闡釋與個案分析相結合的實證主義研究特色,從現實出發來考察東南亞農民生存倫理和反叛邏輯。通讀此作,我們很容易發現作者深厚的人文關懷主義情操,他是真正站在農民的立場,深入農民的心理行政管理畢業論文,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說話的學者。書中大膽采用了經濟學和人類學的研究成果,從理論上構建了“生存倫理”對農民經濟活動的重要意義,肯定了其規范性和道義,并實證了“安全第一”原則的決策性和普適性。正如譯者所言,本書是一部真正從農民的角度出發,更為現實的考察農民生存和反叛問題的力作。它對研究亞洲乃至世界其它國家的農民問題,都有著極為現實的借鑒意義。
二、啟示――“三農問題”
透過此書看當今中國社會的“三農問題”,啟示重重。筆者認為 “三農問題”要根本的解決,也要深入農民的心理,站在農民的立場解決問題,而不是紙上談兵。雖目前國家已投入人力、物力來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民收入、增加農業產值,然大量問題尚未解決,大部分農民的貧困問題依然存在,這將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進程,必須高度重視。筆者在接受詹姆斯????C?斯科特思想與理論的基礎上,綜合國內對“三農問題”的研究成果以及部分個人調查結果,依據現象學的部分理論,對當前我國的“三農問題”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切實發揮政府的援助機制
《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一書指出:“在家庭之外有一整套網絡和機構,在農民生活陷入經濟危機時常常起到減震器的作用。一個男性親屬、朋友、村莊、有力的保護人,甚至包括政府(雖然較為罕見),都會幫助度過疾病或莊稼歉收的難關。”這就是斯科特所說的援助機制。但顯而易見的是,作者對政府援助行為的可靠性難以置信,認為“傳統的國家和現代國家都能幫助農民生存下去。然而國家的援助,如果說總會有的話,也是很難靠得住的”。當然這只是作者的主觀理解,不管怎樣,政府的援助還是存在的。尤其就我國當前的社會而言,政府對“三農問題”極為重視和關心,但重視關心的效果如何,就需要考究了。因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切實發揮其最基本的援助職能。然當下中國農民的基本生存已不是問題,政府的資助已漸趨落實并明朗化,如農村教育、鄉村交通建設及農稅取消等等。話雖如此,但我們政府一直所倡導的建設新型農村并沒有實現(只有小部分),農民只是暫時滿足了基本生活,而在廣大農村,子女上學及醫療問題依然很嚴重,貧困依舊是農民的心病。總之,農民脫貧的目標遠遠沒有實現,治富就更不用談了。因此就需要政府伸出援助之手,解民于危難之中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切實發揮其援助機制,盡可能地縮減貧富差距,實現共同脫貧,共同富裕。
那么,政府如何更好的發揮其援助機制呢?《農民》[3]在對“剝削”進行了現象學分析時指出,“為了達到剝削農民收入的一定平均值的目的,精英階層可以有極為不同的方法。雖然農民對任何此類索要都會感到不滿,但使他感到自己被剝削的最為嚴重的是那種最經常的威脅其生存要素的、最經常的使其面臨生存危機的索要。在農民詢問被拿走多少之前,他先要問的是還剩下多少,他要問涉及農民利益的制度是否尊重其作為消費者的基本需要。”從這段闡釋我們可了解到,農民真正需要的是維持基本生存的安全感。回歸到政府的援助問題上來,我們發現農民需要的其實很簡單,就是“安全第一”的生存。簡言之,政府保證了農民的安全感,自然就保住了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我們經常宣揚,現代社會農民要治富,就要發展副業,創辦自己的企業。然而,斯科特給我們揭示了一個重要的農民行為――規避風險行為。并引用了生存農業經濟著作的話作為解釋,即“對于勉強生存的農民來說,可惡的風險會相當厲害,因為高于期望值的利潤也許抵消不了低于期望值的回報所造成的嚴重損失”,如此就需要政府來解決農民的風險問題。筆者認為,政府應發動群眾挖掘地方特色資源,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并首先由政府在本地創辦企業,作為示范點。這一方面可以給農民提供就業崗位,保障其“安全第一”的生存;另一方面可以吸納技術人才,尤其是大學生,也就相應解決了部分大學生的就業問題。在政府的引導之下,一些有思想有能力的農民看到創辦企業的益處,也就必然加入到創業的行列中來。長此以往,毋庸置疑,整個農村的經濟就會慢慢發展起來,農民的基本保障和治富問題也就相應的解決。
(二) 加強農民的專業知識教育
《農民的道義經濟學》中指出:“安全第一原則并不意味著農民屈從于習慣:即使是可以避免的風險也不敢承擔。當旱季作物、新種子、新種植技術以及市場生產等新事物提供了明確的、實質上的收益并且對生存安全沒有風險或風險不大時,人們會看到農民們是沖到前面的。”如此說來,農民需要進行一定的革新[4],只要不是高風險的革新,但是“大量農民的革新行為具有孤注一擲的特征,這使得農民不得不為未知事物而拼搏一番的經濟背景同其常見的懷疑主義謹慎態度”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因此,農民要通過革新改善自己的境遇,就要承擔一定的經濟風險,而這種經濟風險只要不是很大,農民就可以堅持下去,不幸的是風險超過預期目標就必然中途放棄甚至破產。在安全第一原則的限制下,農民不會去冒險,只會選擇投資少而風險也小的革新,慢慢改善。
鑒于上述一系列農民自身的主觀和客觀原因,要設法改變農民的生活境遇,降低經濟風險,在保證安全第一原則的基礎上轉變農民的思維,達到投資少風險小的經濟目的,同樣需要政府這一強大支柱。從長遠利益考慮,解決本質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加強農民的專業知識教育,把新的技術、新的經營理念、新的作物品種、新的行業選擇等定期傳授給他們(當然初期是針對農民中的精英階層,因為他們有對新事物的優先和樂于接受能力),使農民掌握更多的專業技術(如防蟲、播種、育苗等技術)。這樣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并減少風險,以增加利潤。當農民真正看到教育帶來的現實利益時,必然會全身心地投身于農業生產。如此不僅提高了農業生產率,最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得到了安全保障,政府的作用也就真正的發揮出來了,其形象也相應的提高了。并且,通過接受教育,農民的個人素質也相應提高,并更能深刻體會到知識的作用,這就對教育在農村的普及起到催化作用,。如此良性循環,相信我國的農村、農民、農業問題就會穩步、良好的解決。
當然筆者的觀點有一定的空想成分,這一政策要真正實行是不容易的。由于廣大農民同胞知識水平非常有限,認為教育只是年輕一代的任務,他們多年的經驗積累是不需要進行教育的,而且可能對農業知識教育有排斥心理(不懂其中的摘要農民中的精英階層的支持,然后再將其經驗傳授給其他的農民。等農民看到了新技術的成果時,自然就投身于學習及實踐中去。
(三)整合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斯科特在《農民的道義經濟學》中引用了S?愛潑斯坦的一句話:“賤民階層之所以樂于接受這種給予這種固定報酬的制度,是因為即使遇到災年它也給予安全保障”。對農民而言,穩定的安全保障比市場經濟利潤等重要,而土地就是農民最穩定的保障。因此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對土地的優化分配和合理利用是關鍵。當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然而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以家庭為主的小塊土地已不能適應現代科技社會發展的要求。在調查中我們可以明顯的發現小塊土地的效率低下問題。由于整塊的地被分成若干個小塊頭,尤其是在平原地區,本來大型的機器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作業,但是由于地形問題或是面積問題,導致大型先進的機器作業很難實施,只能進行小機器作業,效率相對底下,而且耗時耗力。再者其農產品(如小麥)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時,必然會因為量少且質不高而廉價出售,如此,農民的經濟收入就明顯降低,若遇上災年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很多農民覺得發展本業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不得不背井離鄉,外出打工,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進入城市,搖身變為農民工,并成為現代城市一道新的風景線。他們的生活狀況、心理健康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熱點。可見土地對現代的中國農民而言已經不是最穩定的收入了(當然是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要提高和改善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就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農民的本業――土地出發,對其進行優化管理及合理利用。
那么怎樣施行此項任務呢?筆者認為應重新整合土地,即全部沒收農民的土地,并將土地轉讓給承包商,再由政府發給農民固定的生活補助(當然是要滿足農民的生存),這樣農民的生活得到保障,有穩定的收入,可以像產業工人或公務人員一樣,每月有固定的工資。如此農民為了生活的更好,外出務工,就可得雙份的工資,社會上存在的看不起農民的思想也就慢慢的消失,農民的待遇提高了,整個社會也就和諧了。再回到土地上來,承包商可以利用大片土地進行大機器作業,不僅效率高,省時、省力,而且經過專業技術的指導(承包商有條件雇傭農業專家進行技術指導),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也就隨之提高。這種上下兼顧的政策才是解決三農問題之道。
綜上所述行政管理畢業論文,要真正解決好“三農問題”,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政策轉變,在保證農民“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則之下,通過一定的援助機制及智力支持幫助農民脫貧治富,協助農村發展事業、推進農業進入現代化軌跡。
三、結語
詹姆斯????C?斯科特的《農民道義的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這部力作對農民問題進行的深刻剖析對于我們解決“三農問題”有很大的啟示,無論是理論闡述還是個案分析,都本著客觀的原則,聚焦于農民的切實感受和切身利益,這種替弱者說話的個人主義情操實為可貴。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處理好農民問題是重中之重,而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就是要理解農民,滿足農民的心理需求,從農民的切實感受和切身利益出發,真正站在農民的立場上,而《農民道義的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就是很好的理論與實踐教材,從中汲取營養,才是治“三農問題”之本。然該力作是以東南亞農民為例進行的考察研究,是否符合中國農民的實際尚存爭論,但筆者認為其理論(如生存倫理,安全第一原則)是完全可以解釋中國乃至亞洲所有農民的實際狀況的。基于此,筆者在粗淺理解該作的基礎上,對我國的“三農問題”提出一點看法,意在對此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美]詹姆斯????C?斯科:農民道義的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 ,譯林出版社,2004. 5
[2]馬遂: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國時政經濟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