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06: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貿易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鄭圣果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
中圖分類號F744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環境與貿易之關系是近幾十年來各國所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一國政府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各種政策、措施往往因為威脅、損害了其他國家的貿易利益而受到多種質疑,引發各種貿易爭端。素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在處理成員方遞交的此類爭端方面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本文結合GATT/WTO爭端解決歷史上的相關案例,總結、歸納WTO在審查成員方為環境目標而采取的單邊貿易措施/單邊環境貿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場、規則和紀律。
關鍵詞:單邊環境貿易措施;例外條款;域外管轄;透明度;國際環境法規范
一、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有關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爭論也愈演愈烈,“過去十年中,人們對貿易與環境、勞工標準之間聯系的興趣重新涌現”。環境的惡化觸及和動搖了自由貿易的物質基礎,作為多邊貿易體制法律和組織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關環保貿易條款在實施中找到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的最佳平衡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宗旨是擺在WTO面前的現實難題。
這些問題包括:1、環境法規對貿易的影響(競爭力問題);2、與環境相關的標準對貿易的影響;3、為環境目標而采取的貿易措施的合法性;4、貿易和貿易自由化對環境的效應。其中第三個問題主要包括多邊環境協定中的貿易措施和一些國家單邊采取的貿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進口、許可證制度、征收環境附加稅等。本文將重點論述國家采取的單邊環境貿易措施在GATT/WTO體制下的合法性問題。
二、GATT/WTO體制下的相關規定
(一)、GATT/WTO共有的規定
重審歷史,我們發現有關環保與貿易的關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課題,只不過GATT的起草者們并未料到今日面臨的嚴重環境問題,畢竟促進自由貿易的增長是GATT當時頭等重要的任務。以下是GATT時期有關環保和貿易的條款,這些條款也為WTO所繼承,被認為是解決成員間有關環保和貿易爭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1、按照《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締約方可以在不違反國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口產品征收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費。但同時限定條件,包括:(1)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在計算上必須合理;(2)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必須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搞差別待遇。(3)不能將對進口產品征收環境稅費的方法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
2、第11條關于進出口產品數量限制的規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實行數量限制,但不適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締約方出于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而臨時實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為實施某些商品歸類、分級和銷售法規而必須實施的進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的對進口農產品和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可以看出,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間接地可歸于一國出于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從而獲得WTO義務的豁免。
3、關貿總協定第20條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具體內容為:“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保護環境采取下列措施:“(B)為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為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鑒于該條(B)和(G)款被普遍認為與環境保護有關,也是成員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處,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對系統的適用規則,在接下來的具體案件分析中,將以此為主要法律依據展開論述。
(二)、WTO對環境貿易條款的發展
一方面來自發達國家、環保組織的壓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環境與貿易之間的能動關系,WTO對環境與貿易關系的課題也做出了積極的回應。
1、《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序言:“……而且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顧保持與維護環境,并以符合經濟發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關注,加強達此目的的措施……”,明確將可持續性發展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而且這也是“環境”字眼首次出現在多邊貿易協議中。
2、其他各項一攬子協議中所包含的環境條款。包括《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相應規定,主要為成員方采取的與環境有關的措施設定了紀律和行為準則。
3、WTO成立后有關部長會議的宣言、決議。如2001年第四屆部長會議通過的多哈宣言中的《貿易與環境》工作計劃。
小結:從以上歸納可以看出,與其他投資、知識產權等議題不同,世貿組織并未形成關于環境保護的單項協議,而是主要通過成員方在環境保護方面達成的合意以“環保例外+限制條件”的條款形式加以表現,其規則具有分散性、原則性、高度抽象等特點,從而導致相關環保條款只有在訴諸爭端解決機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確定和發展。因而,對WTO案例的研究在環保方面具有相當大的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價值,下面結合GATT/WTO史上的經典案例就以下幾個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爭議和分歧較多的問題加以分析和澄清,從中總結、歸納WTO在處理該方面形成的規則,推敲WTO對該問題的態度和基本原則,以期對成員方的行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調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對條文用語的擴大/松動解釋
適用WTO條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釋條文的含義。解釋的原則、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WTO在環境保護和自由貿易之間進行協調的能力。爭端解決機構在對有關協議的適用和解釋方面,一改GATT爭端解決機構的保守作風,積極致力于對環境貿易關系的協調,在對條文用語的解釋上,明顯地放松了標準,更加注重了環境保護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資源
1.產品出口的結構。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產品的出口結構以初級原材料為主,企業的經營方式主要以粗放型為主,這會嚴重浪費資源,進而導致環境污染。然而,伴隨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出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初級產品以及污染較重的產品仍舊占據較大比例,粗放型的經營模式,不利于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現階段,我國排放的污染物已經超出環境容納的容量,大部分城市的空氣污染指數較高,給人們的身體健康留下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2.進口貿易。在進出口貿易的過程中,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健全的風險評估體制,進口了一部分有毒廢棄物,嚴重威脅我國的生態環境。例如,在我國廣東沿海地區,部分鄉鎮企業為了獲取經濟收益,進口大量有色金屬廢渣,以及部分有毒廢棄物,在廢棄物進行再生的過程中,將會嚴重污染我國的生態環境。
3.國外投資。自從我國加入世界經濟貿易組織之后,部分外國企業逐漸進入我國,尤其是跨國公司,外國企業的進入會為我國企業的經濟發展帶來先進的管理理念、生產技術以及控制污染的主要設施。但是,也會存在很多問題,外國企業在投資我國企業的過程中,由于我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進而將污染密集型產業逐漸轉移到我國。因此,面對上述問題,如果我國不采取有效的解決對策,加大環境保護的力度,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4.環境壁壘。現階段,在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部分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切入點,通過立法形式,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制定大量環境準則,以阻礙外國產品的進入。這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出口更多的產品,使其無法贏得市場競爭力。
二、強化我國環境保護與國際經濟貿易協調發展的主要對策
在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過程中,我國應當處理好環境保護與國際經濟貿易發展之間的關系,不斷強化環境質量,以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
1.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職能。
1.1建立健全綠色貿易壁壘研究機制。現階段,為使我國環境保護與國際經濟貿易協調發展,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經常開展二者的理論研究會議,收集各個國家與綠色壁壘相關的信息,尤其是影響我國出口的綠色壁壘,應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范對策。如果發達國家違背世界經濟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即非歧視原則,不能科學、合理的利用綠色壁壘,我國應當采取有效的解決對策。此外,我國應經常與發展中國家進行交流與合作,進而共同努力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
1.2完善法律法規建設。最近幾年,我國雖然已經簽署了與貿易相關的環境保護公約,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法規的具體細則,并且大部分法律法規仍舊停留在行政立法階段,并且立法層次也有待提高。此外,我國還應不斷改進環境標志制度,在完善環境標志的過程中,應當做到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出口產品質量標準、制造工藝以及產品認證的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據國際基本標準和原則,進而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其次,我國應強化管理進口商品的各個環節,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嚴格審查外資產品進入的各個環節,以免外資企業將污染密集型產業轉移到我國,如果外資企業存在環境污染問題,應當進行嚴格的整治,以達到我國環境標準的要求。
1.3調整和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的結構。在國際競爭的過程中,我國應依據自身發展的實際,科學、合理的配置資源,對于部分附加值較小的初級產品,應當限制其出口。此外,我國應以環境保護為主要的切入點,不斷強化出口產品的環境保護標準,以不斷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通過出口與國際標準相符合的產品,不斷擴大我國的對外貿易,以實現出口的可持續發展。
2.企業應當解決微觀問題。
2.1樹立綠色的營銷理念。綠色營銷是指: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以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準,通過使用營銷工具,滿足社會需要的經營銷售活動。因此,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應以環境保護與國際經濟貿易協調發展為基本原則,以環境保護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以綠色消費為主要的切入點,進而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貫穿于企業生產各個環節,以使企業經濟收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的滿足消費者的變化需求,進而實現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2.2加強綠色管理。在企業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對于產品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應考慮是否會對環境產生影響。例如,如果企業獲得國際綠色環境標志,通過使用綠色環境標志,以不斷強化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以及環境保護的標準,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進而使產品在國際市場中占據較大比重,加快我國企業的發展進程,以使我國經濟穩固的向前發展。
三、結語
內容提要:各國基于對轉基因農產品安全性的考慮采取了謹慎又有所區別的貿易管制措施。多邊環境條約《生物安全議定書》支持對轉基因農產品實施貿易措施,WTO有關協議中的規定是貿易措施的約束條件,它對風險預防、科學證據充分等規定和解釋與《生物安全議定書》存在差距。
通過對文本和案例分析發現,這些約束和差距導致沖突發生。分析表明WTO爭端解決機制將可能處理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使實施環境貿易措施的締約方受到壓力。為有效解決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需要在貿易體制中滲透環境因素,逐步提高多邊環境條約地位,最終達成貿易與環境體制的平等協調共存。
一、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及其成因
11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概況。現代生物技術在農產品領域已經進入日常生活。在“貿易更自由”的趨勢下,轉基因農產品①的國際貿易量快速增長,1998年估算達到12—15億美元,比1995年增長了20倍,2010年預計將達到250億美元。一些國家在生產和銷售時未將轉基因農產品與普通農產品隔離,實際需要納入管理程序的產品數量更多。據統計我國已成為進口轉基因農產品主要國家,貿易額逐年上升,至1999年達7.5億美元,2000年更巨幅增加②。中國也是轉基因農產品大國,田間試驗和商品化生產面積次于美國、加拿大、阿根廷居世界第四③,部分種類產品存在較大的出口潛力。
2.對轉基因農產品的懷疑及各國的管理規定。轉基因技術使物種短期內發生遺傳性質的巨變,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動植物安全,危及生態平衡的可能性④,長時間后是否會有危害,人們難以斷言。化學品發展過程中,曾經出現DDT、“海豹癥”等新發明利益在先、惡性在后的教訓。不少人認為,現代生物技術存在不確定性,一定時代下的安全認可及效益分析,不能無視重大風險存在。
在對外貿易中管制轉基因產品流動是保障國內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從1995年到2001年共有16個成員國向WTO通報就轉基因農產品采取了貿易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安全評價措施、標簽措施,還包括進口許可證、通報等制度。上述國家中包括各主要貿易國①,但各國具體標準相差很大,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規定的咨詢程序長期以來是自愿性質②。各國標簽規定所覆蓋的范圍和最低含量要求也不同。我國于2001年5月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頒布實施細則,包括報告制度、審批制度、標示制度等。2002年4月衛生部又《轉基因食品管理辦法》。
3.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2000年《生物安全議定書》初步統一了制度框架,是建立國內轉基因有機體管理規則的國際法根據。依據《生物安全議定書》采取的檢驗檢疫、審查、標識制度等措施,如果解釋為違反了WTO相關規定,是否構成國際法上的同一事項條約沖突,是有爭議的問題。從制訂過程看,議定書中規定的與WTO關系是歐美妥協的結果,在序言中按照美國要求規定“強調不得將本議定書解釋為締約方根據任何現行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有任何改變”,隨之按照歐盟要求指出,“認為上述陳述無意使本議定書附屬于其他任何協定”,前者否定了同一事項“后法優于前法”原則的適用,后者又否定了前法即WTO有關協定的優先地位。議定書暫時擱置條約沖突的處理,這種看起來矛盾的規定可解釋為適合不同的需要③,也埋下了沖突的引子。《生物安全議定書》有歐盟、中國等100多個國家和區域組織簽署,尚未生效。美國未簽署,但積極參加了談判。由美國等六個西方生產國組成的邁阿密集團宣傳轉基因的安全性,而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采取較嚴格的管理措施。歐美轉基因農產品爭端雖尚未訴諸WTO,但深刻影響國家的貿易利益和農業政策,引起公眾關注和,被稱為潛伏的火山。歐盟對美國轉基因玉米、大豆的限制導致美國出口量大幅度下降,種植面積被迫減少④。
WTO西雅圖會議失敗,勞工標準、保護自然資源和轉基因有機體(GMO)之爭被認為是三大爭論焦點⑤。中國2001年宣布管制轉基因農產品,引起國際糧食市場波動,中美政治交涉的報道見諸新聞媒體。目前中國采取簡易措施,發放臨時許可證,暫時平緩了爭議。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中潛在爭端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均為WTO成員方,只有一方是《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另一種情況是雙方均為WTO成員方,同時均為《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第一種情況下,非《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沒有該議定
書下的義務,如果它認為議定書締約方的轉基因農產品管制措施違反了WTO的規定,有權向WTO提出爭端解決要求。
第二種情況下,有人認為不存在由WTO解決爭端的可能性,爭議應該由后一條約即《生物安全議定書》機制解決,但這種觀點首先忽視了《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過程的復雜性和條約文本的歧義性,其次WTO的價值取向是貿易更自由,《生物安全議定書》卻主要借助于貿易管制實現,WTO不會輕易撒手有關貿易措施爭端而不理。在第二種情況下,WTO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深度、具體程度不同,甚至對同一概念有著不同的理解,存在爭議。本文所討論的爭端解決是在第二種情況下發生,但按《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締約國與非締約國的越境轉移協定和安排不得低于議定書保護程度,因而第一種情況下仍然存在WTO框架對有關環境貿易措施的審查問題,本文的分析同樣有指導意義。簡言之,在法律層面上,WTO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實體規則的不同是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發生的基本原因,在其背后有產業優勢、貿易利益、消費文化、環保態度乃至政治因素的存在,本文的討論主要依法律規則的脈絡展開。
二、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及存在問題
1.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解決。一國采取的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管制措施如果對另一國形成貿易障礙,另一國認為它違反國際義務,將形成貿易爭端。根據《生物安全議定書》和WTO規則,貿易爭端雙方可以尋找到彼此不同乃至對立的合法性解釋。如果雙方均為《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和WTO成員方,起始意義上兩者的爭端解決機制均可能被采用。
2.《生物安全議定書》爭端解決機制不具強制性和排他性。議定書規定締約方大會應審議并核準對不遵守事情進行處理的程序和機制,它們獨立于且不妨礙《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機制。目前議定書自身的機制尚未建立,議定書機制是內容的具體化,CBD仍起框架作用。CBD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斡旋或調停、接受仲裁和提交國際法院作為強制性方法、調解等可選方式,不具普遍強制性,成員方可不予接受強制性解決方法。即使接受強制性仲裁,如締約方不遵守,CBD并沒有執行手段。國際調解是CBD締約國必須接受的爭端解決機制,但調解委員會提出的爭端解決建議,當事方只具考慮之責。重要的一點是,CBD第27條“除非締約方另有協議”的規定表明,締約方可以另有爭端解決協議,CBD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是排他性的。
3.WTO爭端解決機制。
WTO設置爭端解決機構(DSB)管理爭端解決①。
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裁定和建議的監督執行制度,可以授權勝訴方進行報復,敗訴方必須改正違反WTO有關規定的措施或補償,除非其退出WTO。WTO成立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業績②。
WTO爭端解決程序規定,違反WTO有關協定的爭端應訴諸該程序和規則解決。這個規定確定了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排他性。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違反有關協定并導致另一成員方利益損害或喪失的違法行為被裁定后要承擔改正或補償等責任。
但如果適用“非違法之訴”③,一成員方依據《生物安全議定書》采取的管理措施,即使不違反WTO有關協定,仍然需要承擔調整政策或補償等責任,這給有效執行《生物安全議定書》又增加一份壓力。
4.爭端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總的看來,目前《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爭端解決機制缺少強制性和可預期性,條約的目的在于維護生物多樣性及人體健康的風險因素,成員方之間的互惠利益不像貿易利益一樣直接和明顯,即使成員方選擇接受了強制解決程序,裁決執行的動力不足。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倡磋商解決,以監督下的報復措施為后盾,以嚴格的時間表和標準步驟為程序保障,爭端結案率和執行率高,對于爭端方具有吸引力。但成員方基于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取得的權利需要對這兩個條約的恰當解釋和應用才能保障。
WTO常被認為是跨國公司的利益維護者,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環境利益而采取以生物安全為目的的貿易措施的爭端締約方主觀上寧愿在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的規定下處理爭端,至少需要WTO對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最大的尊重。一旦《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締約方因采取與貿易有關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發生爭端,如果它們同時均為WTO成員,上述措施被認為涉及WTO有關協定,這種情況下產生爭端解決程序的爭議。
從法律條文看,WTO爭端解決程序具有強制性,而CBD程序卻允許成員方另選解決方法,WTO可能取得爭端管理權。問題又回到WTO對多邊環境條約的態度。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對于WTO而言不是法律,不能保障被接受。回顧CBD第22條第1款的規定,《生物安全議定書》表現出對其他條約更多的讓步①。
WTO《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諒解》第3條第1款規定“并用國際公約對條約解釋的規則來闡明這些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這里條約解釋的規則似乎僅包括《條約法公約》及習慣法中程序性解釋規則,不包括其他確定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條約。但《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規則中規定,應考慮“在締約方之間關系上適用的國際法任何規則”。
可見WTO爭端解決機構遵循國際公法解釋規則,如果條約規定不沖突,則需要考慮WTO有關協議外的國際條約。雖然貿易利益群體對政府有著更大的影響力,但在某些西方國家,消費者組織和環保組織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這促使了WTO體制與多邊環境條約(MEAs)的某些接觸與協調。近期的觀察和分析表明,WTO框架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并不排除將MEAs的規定作為事實接受,在蝦和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引用環境條約說明爭端方存在國際環境義務。但WTO即使接受也僅是WTO沒有相關規定且與有關協議不沖突的情況下,接受不會達到視之為必須遵守的程度。WTO上訴機構對環境貿易措施的態度發生變化,采取寬松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容許了成員方采取與一般貿易規則不一致的法律和政策②。WTO之外要求其考慮環境、健康因素的呼聲和反對的呼聲繼續高昂,不過“貿易更自由”、“政策可預期”、“政策更透明”是WTO的基本目標,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審查中的基本立場沒有改變。
三、關于完善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機制的幾點思考
1.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國家之間多重利益的沖突,WTO有關協定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對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實體規范不一致,是利益沖突在法律上的表現。一旦爭端發生,不同立場的國家可能依據不同但都有效的國際法律規范為自己辯護。對轉基因農產品實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是《生物安全議定書》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與WTO權利和義務發生沖突。
WTO建立了高效和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上述沖突更可能在WTO框架下解決。雖然從GATT到WTO的爭端解決愈來愈多地考慮了環境和人體健康等非貿易因素,但MEAs和有關維護環境利益的國際標準并不必然被WTO爭端解決機構尊重和適用。在一定程度上,MEAs處于弱勢。在轉基因等技術性強的領域,如何基于總體性政策考慮和不同利益群體間的博弈,協調WTO、MEAs的不同機制,是國際環境法和國際貿易法迫切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2.為有效實施多邊環境條約,協調WTO和MEAs,各國政府和學者及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提出四種主要方法,即所謂豁免義務法、解釋術語法、增補修訂法和戰略性的專門協定法①。
從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實踐看來,法律的框架已經建立,完善爭端解決程序、保障環境利益,應結合領域特點,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在目前情況下,應要求WTO爭端解決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吸收法律專家參加,在爭端解決程序中聽取環境專家和環保NGO意見;其次,注重MEAs與WTO運行中的協調,在條約修訂、執行中分別吸收貿易和環境專家參與,對于爭議點在規則制訂時最大程度地取得共識;
關鍵詞:環境效應;自由貿易;產業國際競爭力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又一次激起國際社會對國際貿易與環境問題的重視,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全球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使人們更加關注兩者之間的關系。
一、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爭
國際貿易的開展對環境保護是有利還是不利呢?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由貿易論者與環境保護論者兩派觀點。他們的主要觀點如下:
(一)自由貿易論者
自由貿易論者強調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認為世界經濟的改善應依賴于個人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個人財富的最佳途徑是允許個人按照自己的選擇追求其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標。在對待國際貿易與環境問題上,自由貿易論者認為貿易自由化將有益于環境的改善,他們的論證依據如下:(1)貿易自由化能促進經濟繁榮,增加用于環境保護的資源;(2)自由貿易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廢物產生;(3)貿易自由化促使環保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有利于減輕環境壓力。在自由貿易者看來,貿易制度本身不存在不利于環境的因素,而是由于環境政策設計不當造成了貿易與環境政策之間的緊張,環境外部性內部化的政策與自由貿易并不矛盾。環境保護論者反對自由貿易,是因為他們對環境政策和自由貿易的實質理解有誤,但阻礙自由貿易必將帶來全球福利水平的下降。
(二)環境保護論者
環境保護論者關注整個人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強調整個人的共同利益,其中包含個人的長遠利益;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個人有時需要犧牲眼前的利益。環境保護論者認為:(1)貿易擴大經濟活動規模,增加了對當地環境的破壞,存在越境污染時,自由貿易也使其他國家的環境惡化;(2)貿易規則凌駕于環境政策目標之上,會導致環境標準降低。環境標準較低的國家在污染產業會具有競爭優勢,因而促使要素流動到污染成本支出較低的這些國家,使其成為污染的避風港;(3)危險品國際貿易會危害環境,廢物進口國比出口國在廢物處理與儲存方面更不具有優勢,廢物出口使這些國家沒有動力去制定環境政策來減少廢物產生;(4)貿易需要運輸,這將增加能源使用,從而破壞環境。所以,環境保護者認為要強化貿易成員國制定環境政策的權利,并主張制定相應的國際環境協議及限制性貿易措施來處理貿易帶來的環境問題。
兩派在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上的觀點迥異,這是由于他們看待問題的視角不同,在涉及到環境問題的國際貿易過程中,經濟學者對哪種觀點是正確的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環境與國際貿易關系的其他研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個問題。
二、環境保護與產業國際競爭力
環境保護必將影響一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基于實證研究的結果,學術界對環境保護與國際競爭力之間的關系提出了三種有代表性的理論假設。
(一)“環境競次理論”
該理論認為,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待環境政策強度和實施環境標準的行為類似于“公地悲哀”的發生過程,其邏輯基礎是“囚徒困境”,即每個國家都擔心他國采取比本國更低的環境標準而使本國的工業失去競爭優勢,為避免遭受競爭損害,國家之間會競相采取比他國更低的環境標準和次優的環境政策,最后的結果是每個國家都會采取比沒有國際經濟競爭時更低的環境標準,從而加劇全球環境惡化。
(二)“污染避難所假說”
如果在實行不同環境政策強度和環境標準的兩國或多國間存在自由貿易,那么,實行較低環境標準的國家企業所承受的環境成本較低。由于具有較高環境政策強度和高環境標準國家的高污染企業較高的環境成本,這些企業會傾向于將高污染行業投資到較低環境政策強度和低環境標準的國家,從而造成污染產業在不同環境標準國家間的轉移。
(三)”波特假說”
波特等人認為,短期內,嚴格的環境保護政策會提高企業的成本,影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但長期內,由于環境壓力的刺激,企業在進行環境投資改造的同時,會改進生產技術、管理方法等,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且環境條件的改善可以提高人們工作的積極性、減少疾病的發生,這些積極因素有利于降低環境因素帶來的企業生產成本的提高。這些理論假設提供了解釋環境保護對國際競爭力影響的分析框架,對構建計量模型提供了理論上的指導。
三、貿易的環境效應分析
GrossmanandKrueger(1991)最早對國際貿易中環境效應進行了分析,后來的學者們多用他們的分析方法研究貿易的環境效應,并將其分解為結構效應、規模效應和技術效應。
(一)三種效應的界定
1.結構效應
結構效應源于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理論。在傳統比較優勢分析中將環境因素包含進來,是指隨著國際貿易活動的進行,專業化分工在得以全球范圍內進行,原來自給自足的國家會專業化生產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出口,同時進口其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對于一國環境來說,如果出口部門生產活動的平均污染程度低于進口生產部門,那么該國將從擴大的出口中獲得正的結構效應;反之,如果進口生產部門的平均污染程度高于出口部門生產活動,則該國將從規模縮小的出口中獲得負的結構效應。這樣,國際貿易活動的開展使得污染產業資源在全世界范圍內得以重新配置,將污染問題從“清結”產業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轉移到具有比較劣勢的國家。
2.規模效應
規模效應是指,在生產活動的污染系數和產業結構布局一定的條件下,國際貿易活動的開展擴大了經濟規模,從而增加了污染環境的產品產量,增加了對環境的污染程度。規模效應使得國際貿易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3.技術效應
技術效應是指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清潔環境的偏好增加,愿意支付更多的貨幣購買以對環境負責的方式生產出來的產品,促進生產廠商對清潔生產過程的投資,新的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被應用于生產,降低了單位產品生產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因此,在不存在“政策失靈”時,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各國將實施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法規,降低單位產品生產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促使環境質量的改善。
(二)環境效應分析
國際貿易活動對環境的最終影響是三種效應綜合影響的結果,對這三種效應的分解有利于人們明確哪種效應在起作用及其作用效果的大小。Copeland和Taylor(1994)研究了南北國家間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在征收不同稅率污染稅的前提下,污染工業將向南方國家轉移,結構效應使北方國家的污染減輕而南方國家的污染加重;國際貿易促進經濟活動擴張,規模效應降低了兩類國家的環境水平;收入的增加和兩國政府提高污染稅稅率的行為降低了單位產品生產對環境的污染,技術效應發揮著作用。如果對清潔環境需求的增長速度超過收入的增長速度,理論上說,技術效應有可能抵消規模效應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但是,對南方國家來說,較低的環境標準使它們在污染產業方面具有比較優勢,而且也因為它們較低的環境標準,規模效應和結構效應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將會超過技術效應對環境的正面影響。因此,貿易自由化減輕了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而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
我國學者關于這一領域的研究還不是很多,劉力(2005)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效應作了相關研究,綜合前人的研究結果將貿易的環境效應解釋為規模效應、結構效應、技術效應、收入效應、產品效應和法規效應六個方面,其產品效應是對前人研究的補充,指與產品性質相關的貿易對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產品效應與技術效應密切相關,貿易產品本身或其生產技術若是環境友好的,該產品的貿易帶來正的環境效應;另一方面,如果貿易增加了有害物質的國際擴散,或貿易產品是瀕危物種,就會對環境產生負面效應。
四、政策建議
哥本哈根全球氣候峰會雖未達成有實質約束力的協議,但此次峰會所激起的各界對環境的關注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她的成功。合理應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不僅是提高一國國際競爭力、順利開展對外貿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本國經濟和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為達到國際貿易與環境的和諧發展,當前與長期來看,需要國際社會和各國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建立起完善的國際貿易體系與環境保護體系。
(一)加強對發展中及不發達國家的援助
根據1990年Grossman提出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the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環境污染指數同人均收人之間呈倒u型曲線關系,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隨著人均收入的不斷提高,環境狀況逐漸惡化;當達到一定水平后,人均收入的進一步增加將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這是因為,當人均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后人們開始較多地關注對環境服務的消費,且已具備了改進生產工藝的技術和資金,能夠對降低環境污染指數有所作為。南方國家的人均收人遠低于北方國家,當北方國家已對減少環境污染采取措施時,南方國家卻在擔心經濟增長速度。即使對國家經濟增長的關注不是特別強烈,南方國家也普遍缺少改進生產工藝的技術與資金支持。全球環境質量的提高需要發達國家承擔更大的責任,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資金與技術援助。
(二)加強南北環境合作與協調
由于南北國家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對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案有著不同看法,南北國家在承擔環境保護責任、國際環境立法等方面存在對立與分歧,需要南北國家進行環境政策的協調與合作。環境政策必須協調好短期經濟利益與長期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創新制度激勵機制,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鼓勵和加強全球范圍的國際環境合作。一方面應加強國際環境管理措施的協調,重點是環境管理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加強環境標準的協調,減少由于不同環境標準造成的貿易摩擦。當前管理環境的國際措施存在只注重程序,缺乏強制性的缺點。雖然環境政策的國際協調還面臨著如各國對環境協調的概念理解上的差異、協調方式、協調范圍和協調的優惠待遇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環境管理措施的國際協調已經開始,包括國際范圍內的環境政策協調(如ISO14000)、區域內的環境政策協調(如歐盟生態管理及審計制度(EMAS))等。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環保技術的不斷提升和廣泛應用必將帶來全球環境標準的協調統一,環境政策的國際協調將成為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
當前經濟環境下國際貿易對于中國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
一、引言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擴大,國際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我國與世界接軌奠定堅實的基礎,而國際經濟學相關理論指出技術創新是國際貿易順利開展的重要環節。作為貿易出口國,往往必須具備領先于其他國家較為先進的技術,因為只有技術創新,擁有了新產品與新工藝,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比較優勢,從而具備出口的潛質,因此,對于出口國而言,國際貿易的進行是其開展技術創新的根本動力。
作為貿易進口國,由于國際貿易所存在的技術溢出、轉移或擴散,勢必會對進口國技術帶來積極的影響。如果貿易雙方人才、設備等技術水平差距過大,更會激發進口國去適應外來的技術創新,提高自身的整體技術創新水平。在知識技術飛速發展的21世紀中,世界網絡的發展與國際貿易的自由化成為當今時代的主流形式,從靜態角度出發,我國的技術創新的發展勢必會提高自身的出口潛力,因而增強其國際貿易水平;同時,從動態角度出發,國際貿易的開始勢必會給我國現存技術帶來一定的沖擊,從而給其技術創新帶來動力。因此,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這兩者之間存在有互相促進的關系,但對于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國際貿易對其技術創新具有更加深遠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利用外來技術大力開展自身的技術創新,為其經濟飛躍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及技術在其發展中的內生化演變
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主要是由傳統貿易理論向現代貿易理論演進的過程,其中有兩條主線尤為明顯:一是從斯密的絕對優勢原理發展成為新興古典貿易理論;二是從李嘉圖的相對優勢原理發展成為新貿易理論和新新貿易理論。從傳統貿易理論開始,就對技術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經濟學認為商品的生產不僅依賴于具備各種生產要素,更重要的是需要關注如何組合各種傳統的生產要素,這是最早的把技術作為生產要素的提法之一,這種技術可以在固定的生產要素條件與一定的規模下實現產出最大化以及產品多樣化,而斯密的絕對優勢原理以及以李嘉圖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家肯定了這種技術所帶來的績效,即勞動生產率。多數古典經濟學家意識到國際貿易對國內經濟增長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早在19世紀早期,Torrens(1844)就意識到在知識與國際交流加劇的時代背景下,技術的發展應該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區。Mill(1848)對基于技術發展的國際貿易的條件進行了分析與討論。Bloomfield(1978)系統分析了技術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并認為早期古典經濟學家對技術差距理論中涉及的要素都進行了一定的探討,將有關國際貿易中技術的概念進行了總結。古典經濟學家對于技術的定義顯然與現代技術的定義存在有很大的差異。他們對于技術的理解相對來說比較狹隘,認為技術就是提高勞動者能力和設備水平,從而實現生產率的提高。
雖然眾多古典經濟學家肯定了貿易發展中存在技術的影響,但在理論發展中對于技術創新的見解產生了巨大的分歧。以斯密為代表的經濟學家認為,勞動分工是技術創新的重要內容,分工的改善可以帶來生產率的提高。因此,斯密認為技術創新的本質是勞動的分工,會對國家的貿易模式及經濟增長產生正面的影響。而以李嘉圖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在斯密絕對成本理論基礎上,把國家自身存在的比較優勢歸因于貿易所帶來的外在技術創新。
因此,這兩個學派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斯密一派認為技術創新是源于勞工分工的內生變量,而李嘉圖一派則認為技術創新是貿易所帶來的外生變量。雖然,古典貿易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很長一個時期,但是對于技術的定義存在有很大的分歧,沒有明顯的界定,所以在古典貿易理論中對技術本身缺乏系統的定義,導致技術在貿易理論中被純粹的認定為外生變量,即便如此,古典經濟學家對于國際貿易過程中有關技術的認知在日后其理論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之后的很長時期中,國際貿易理論發展中技術方面的演進遠遠落后于現實經濟的發展,雖然發達國家的技術創新與技術擴散對發展中國家以及世界貿易模式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理論再將技術創新引入到國際貿易理論當中。在新古典貿易理論發展中,由古典貿易理論中所提出的技術的重要性被忽視,新古典貿易理論是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以生產稟賦差異對國際貿易進行研究,而忽略了貿易中各國間存在的技術差異,其中以赫克歇爾―俄林要素稟賦理論(H-O模型)為新古典貿易理論的代表。
H-O模型主要從各個國家和地區所具有的不同的要素稟賦及不同產品的生產函數角度闡述其對貿易產生的決定性作用。它與之前古典貿易理論的區別在于:古典貿易理論關注貿易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研究,而新古典貿易理論將貿易與經濟增長分成兩個獨立的概念,忽略了技術在貿易模式中的重要性。實際上,H-O模型把經濟增長排除在其模型之外,關注的只是貿易的靜態層面,單考察了生產要素差異所帶了的比較優勢,而忽略技術之間的擴散對貿易及經濟增長帶來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由于H-O模型對于貿易中技術因素的忽視,從而使技術在新古典貿易理論發展過程中很長時間處于迷失階段。
直到20世紀中期,眾多學者又逐漸開始關注貿易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經濟增長的貿易條件即技術因素重新被納入貿易理論模型的研究中。隨著新稟賦理論的發展,進一步將RD(研究與開發)所產生的知識視為國家非常重要的稟賦之一,同時強調了技術創新的重要性,將技術同樣視為國家重要的稟賦之一。國際市場存在的競爭越發激烈,新產品不斷增加,外生的技術差異雖然在經濟增長中產生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內生技術創新對于經濟進一步增長顯得更為迫切,這就使眾多學者從外生技術對貿易的影響轉為更深一步的研究國際貿易的動因及其模式的變化。
Vernon(1966)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主要在具有相似要素稟賦的發達國家中,由于各個國家在產品各個環節所存在的差異,從技術創新以及傳播的角度研究貿易的產生及其所帶來的貿易模式的變動,為技術在國際貿易理論中的發展奠定基礎。到20世紀70年代,新貿易理論興起,理論分析的基本框架轉變為以規模經濟、不完全競爭為前提開始研究國際貿易的動因及模式。Krugman(1979)開始將技術引進到貿易模型中,進一步研究了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這里所指的技術創新還局限在外生的,無法對其產生的原因作以解釋。
20世紀80年代所產生的內生增長理論與國際貿易相關領域的融合,為之后國際貿易理論研究指明了方向。之后貿易理論研究超越之前靜態層次的研究,使得技術成為貿易與經濟增長相聯系的重要紐帶。隨著21世紀的到來,企業異質貿易理論成為當今貿易理論的代表,即新―新貿易理論。這一理論最早是由Melitz(2003)提出來的,主要是在企業異質性、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的基本假定下,以微觀企業為研究對象,分析了國際貿易對具有不同生產率企業之間資源配置效應的影響。
由于全球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劇,國際貿易的進一步開放以及優勝劣汰的選擇使得擁有高生產率的企業步入出口市場,而低生產率的企業只能淡出出口市場,與此同時,同一行業內的資源也將低生產率的企業流向高生產率的企業,使高生產率企業利潤及市場份額進一步增加,從而使整體行業生產率及整體經濟實現增長。新―新貿易理論的出現標志著貿易理論研究步入一個嶄新的領域,為國際貿易的動因及模式發展提供了全新的解釋,企業為了追求高的生產率及利潤必定會加大技術創新的步伐。由于該理論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模型框架有待進一步的研究與完善,但該理論為今后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開拓了一個嶄新的思路。
三、基于中國國情下的國際貿易對于技術創新的影響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之一,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優勢以及近些年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優于發達國家的優勢。隨著中國加入WTO,對外開放的局面全部打開,與發達國家之間進行的進出口貿易日漸頻繁。對發達國家相比,作為經濟與技術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對我國技術創新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由于發達國家新產品進入市場,必定會給我國的企業帶來一定的競爭壓力并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對我國本土企業的市場地位造成很大的沖擊,本土企業若想繼續獲得有利的競爭地位,就務必開展技術創新,趕超外來的先進技術水平,以此與外來競爭者相抗衡,因此,國際貿易間接地成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源動力;其次,國際貿易開展的過程中先進的出口國在將新產品傳輸到我國的同時,也將其產品所具有的工藝與技術水平傳遞過來,由于技術溢出的發生,給我國同行企業帶來了模仿的契機,在模仿先進技術的同時,使我國技術創新水平得到了相應的提高;第三,如果先進出口國本身的產品具有一定的領先技術水平,我們在引進這些產品以后本身就具有了先進技術設備,這可以稱為有形的技術創新。
與此同時,在引進先進技術產品的同時會要求具有各種形式的技術指導,企業員工經過培訓之后吸收了外來先進技術,這就相當于給本土企業帶來一定隱形技術創新;第四,由于我國與世界接軌,國際貿易過程中越來越深刻的認識到技術的重要性,從而提高自身的創新意識,同時會影響我國積極改善創新的內外部環境機制,對引進技術的企業而言,為了更合理的使用先進技術往往需要企業在組織管理方面做出相應的創新及轉變,這就意味著國際貿易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創新意識以及管理機制的創新會起到積極的影響;
第五,在起始的貿易談判階段,先進的出口國為了使進口國更加全面與詳細的了解產品特性,促成貿易實現的目的,出口國會在合理的限制內演示產品性能,若交易失敗,出口國的技術已經產生一定的技術擴散,而這種擴散也會一定程度的給進口國帶來技術創新;
最后,國際技術貿易是貿易雙方技術傳播與創新的最直接方式,進口國在國際技術貿易的開展中不僅會獲得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同時還會從人力資本、生產水平等其他方面認識到自身與出口發達國家之間存在的差距,從而引發進口國的再次適應性創新。總而言之,上述的各種方式都會增強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的技術創新水平。我國在開展國際貿易的同時,掀動自身的技術創新,一方面可以逐漸減少對此先進技術的依賴程度;另一方面,加之我國自身的二次創新,很有可能領先于國際市場上同產品的技術水平,成為產品壟斷供給者。
因此,我國積極開展國際貿易,不僅能夠吸收外來先進技術,激發自身的技術創新,從靜態層面上看縮小了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增加自身的技術存儲量;更重要的是國際貿易從動態層面提高了我國技術創新意識,提高了自身的技術創新水平,加強了創新制度環境的形成,為今后我國步入發達國家之列甚至趕超發達國家技術水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水平與技術水平呈高幅度的增長,而出口能力也得到較大程度的提高,貿易的出口國一般具有領先于其他國家的技術,因此,國際貿易對于作為貿易出口國的中國有關技術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首先,從靜態層面來說,我國只有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才更有可能擁有新技術與工藝,這才具備出口產品所必需的條件,因此,我國為了進一步開展對外貿易,就會充分的進行技術創新,這樣才能保持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比較優勢;其次,從動態層面來說,出口貿易必將會帶來一定的技術擴散,我國的技術優勢會在對外貿易的進行中逐漸喪失,因此,我們將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放任其流失而無作為,在技術喪失的同時會逐漸喪失其出口國的技術優勢以及出口地位,
另一種是持續的開展技術創新,為進一步擴大對外貿易的出口地位加大創新的力度,以新一輪的技術創新制勝,當然,我國遵循了后者選擇;第三,在貿易雙方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出口國可以根據進口國反饋回來的市場信息,尋找產品技術的不足改進技術,開展新的技術創新;第四,我國作為貿易出口國在對外貿易中獲得的貿易利得為之后開展技術創新提供經濟保障,同時,技術領先國本身已經具有一定的先發優勢,在資金強有力的保證下,技術領先國為了保持這種優勢,更加激發了其對于技術創新的動力;
最后,國際技術貿易作為技術傳播與技術創新的主要手段,技術的轉移和擴散雖然可以給進口國帶來先進的技術,看似是出口國技術的流失,實際上是出口國傳播的次核心技術,這種技術在本國經濟中已經明顯落后,因此,適時的轉移次核心技術從而獲得可觀的回報對于出口國進行核心技術的創新提供經濟后盾。總而言之,我國在進行對外貿易的同時更要保持自身的先發優勢,持續開展技術創新,適時的將逐漸淘汰的新技術轉換成國際貿易中的利得,對于我國積累資金進行新一輪的技術創新也是至關重要的。
四、結語
縱觀國際貿易理論中技術的演變,由最初肯定技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到技術在國際貿易中經歷了相當長的迷失階段,直到今天,技術創新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我國進一步開展國際貿易的源動力。不管是古典貿易理論還是新-新貿易理論,都對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因素具有一定的肯定,在這里,我們只著重探討了國際貿易對技術創新的影響,而事實上,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是相互依存的,兩者之間存在有互動效應,在某種程度上,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發展也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第一,技術創新提高了我國新產品的研發水平,改變了國際貿易的產品結構,因此產品技術含量更高,品種更加的多樣化,是我國作為出口國占有一定的技術優勢,因而進一步促進了國際貿易的開展;
第二,技術創新加速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改善我國國際分工的地位,由于產業結構的升級,勞動生產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促進我國工農業的大力發展,導致分工專業化,更加速了國際貿易的開展;
第三,技術創新提過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地位與產品核心競爭力,而一國的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產品的價格與自身優勢上,通過技術創新可以擴大我國產品價格等比較優勢,促進我國生產技術與產品技術的創新發展,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地位;
第四,技術創新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貿易模式的創新,網絡與電子商務的發展就是技術創新帶來的結果,他們迅速的改變著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了國際貿易的效率與效益,網絡技術創新更加劇了全球一體化的到來。因此,技術創新反作用與國際貿易,我國國際貿易發展與技術創新的進行就是在兩者之間相互促進中飛速發展的。
論文摘要:國際貿易地理是一個新興的學科,是介于國際貿易學與地理學之間的邊緣性學科,沒有太多深奧的理論,教材上的內容學生都能看懂,但涉及的知識面非常廣,而且不斷的有新的內容需要及時補充。在此背景下,論文在充分研究學生及課程特點的基礎上,根據教學經驗例舉教學案例,對教學方法進行了探索與實踐。
《國際貿易地理》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學生的專業選修課程,它是研究世界各國(地區)商品生產的地域分工、商品交換的地域分布和地理格局的特征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的科學,是經濟地理學的一個分支。它屬于社會科學,是介于國際貿易學與地理學之間的邊緣性學科。這是一個新興的學科,是隨著世界各國(地區)之間經濟貿易聯系進一步加強而產生和發展的。國際貿易地理主要是通過對世界各國(地區)地理環境的研究,分析各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地理環境,自然地理環境部分學生在中學學習世界地理的時候已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人文地理環境包括政治地理環境、經濟地理環境、社會地理環境、文化地理環境、人口地理環境等等。針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學生開設國際貿易地理課程,目的在于讓學生了解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自然資源、經濟部門結構、主要工農業產品的分布與發展方向及該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市場特點、商品結構和交通運輸網絡、風俗習慣、商業慣例等,以便在對外交往過程中,更好的與對方融為一體,為發展我國對外貿易服務。
國際貿易地理課程中沒有太多深奧的理論,教材上的內容學生都能看懂,但涉及的知識面非常廣,而且不斷的有新的內容需要及時補充。所以,在國際貿易地理的教學過程中,根據學生的特點,我把重點放在人文地理環境的學習上,在具體講課時,不斷進行教學方法的探索與實踐,努力改變過去照本宣科,只重知識傳授,不重啟發引導,忽視創新的“填鴨式”教學方式。
一、積極采用互動式教學方式
一些訪談節目,如《對話》、《藝術人生》,收視率較高,深受觀眾喜愛,其成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個因素:一是內容緊貼生活實際,有“賣點”;二是形式新穎,適合人們的“口味”;三是方法高明,主持人不知不覺牽著觀眾“鼻子”走,讓觀眾在談笑中獲益。如果教師有節目主持人的眼光和手法,不留教育痕跡的傳道授業,教書育人,就要改革之前的教學方法,那么,互動式教學方法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所謂互動式教學,是在教學中教與學雙方交流、溝通、協商、探討,在彼此平等、彼此傾聽、彼此接納、彼此坦誠的基礎上,通過理性說服甚至辯論,達到不同觀點碰撞交融,激發教學雙方的主動性,拓展創造性思維,以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一種教學方式。其優點有發揮雙主動作用、體現雙主導效應、提高雙創新能力、促進雙影響水平。我在教學中,在第一堂課,為了讓學生更好的理解什么是國際貿易地理學以及該學科主要從哪些方面進行研究,我給學生一個主題—談談自己的家鄉。首先,將學生按照行政區域進行分組,在小組中各成員相互交流匯總自己家鄉的鄉土地理材料,然后每組推選出一位同學發言。當同學們神采飛揚地介紹自己家鄉的同時,我適時的對該地的名勝古跡、風土人情、資源環境及經濟狀況進行點評,這樣讓學生重新認識自己的家鄉,并為自己的家鄉而自豪。最后,我在總結時將同學們介紹自己家鄉的主要內容進行梳理,整理思路,聯系國際貿易地理的研究對象從理論角度進行分析,由點及面,取得理想的效果,也改變了學生認為國際貿易地理等于中學的世界地理的錯誤想法,引導他們從地理環境的角度去認識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世界經濟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捕捉時事熱點,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國際經貿活動與環境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研究,以前學生在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的學習過程中,較少涉及到這個問題,但這是我教學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這個內容的學習,讓學生認識到世界貿易迅速發展的同時,環境也在加速惡化,環境問題也和經濟問題一樣成為世界問題,教育學生要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國際經貿活動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在今年上半年的教學中,剛好遇到哥本哈根氣候環境大會的召開,我讓學生每天關注大會的進展,并且讓學生下去查資料,了解什么是溫室效應、什么是京都議定書、什么是CDM以及各國政府和人民面對世界環境問題的態度。之后,我專門用兩節課的時間讓學生暢所欲言,同學們不僅闡述了自己對當前世界環境問題的認識,也討論了自己的看法,表明了立場,同時也讓同學們受到了一次很好的環保教育。
三、不斷充實新的內容,保持與時俱進
由于我們使用的教材受出版時間的局限,有些內容和數據往往是三、四年之前,甚至更早。所以在備課時,應注意不斷補充一些最新的資料。特別是對于《國際貿易地理》這門學科而言,更應使其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和活力。比如講到歐盟的時候,將其成員國進行更新;講到美國汽車產業的時候,將因受到金融危機影響而申請破產保護的汽車公司作為重要的案例納人到授課內容中。另外,將教材中需要更新的數據提前布置學生自己查找更新,當然,我自己在備課的時候也做好功課。
四、通過分類教學,提升學習效果
論文關鍵詞:SA8000,勞工標準,影響,應對策略
一、SA8000的由來及涵義
(一)人文貿易主義
近年來人文貿易主義被應用廣泛到國際貿易活動中。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貿易主義。人文主義的主要特征是:主張以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創造者和主人;強調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對以神為中心的封建教義;贊揚人的價值和尊嚴;重視個人的才能和奮斗;提倡理性,反對蒙昧主義。人文主義把人確立為價值原點,認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傳統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貿易的指導思想以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和對物質財富的最大限度占有為目的。很不顧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的承受能力。
自文藝復興以來,人文主義就成為西方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并深深地體現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領域之中。然而,主體性的過分膨脹一方面導致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脫節,另一方面導致人類發展與自然發展的對立。工業經濟時代中人類社會在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生態平衡等。20世紀末,知識經濟的出現使智力資源代替自然資源成為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知識經濟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效統一。由于人既是創造知識的主體,同時又是知識的載體,所以人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面對工業經濟的弊端和知識經濟的優點應對策略,現代人文主義發生了重大變化,它反對傳統的主體主義,關注人的現實生存處境。在現代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范圍內形成了人文貿易主義的價值觀。人文貿易主義是新的人文主義在國際貿易領域的體現,是指在與國際貿易有關的一系列活動中,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宗旨,使人類的活動與社會、自然相協調的可持續的貿易發展觀:
1、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在貿易發展的過程中要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
2、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在與貿易發展有關的經濟活動中,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削弱另一部分人的發展能力,即注重整個人類社會的協調發展。
3、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國際貿易活動的開展應注意協調人們的身心健康免費論文下載。
(二)人文貿易主義的體現――社會責任標準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個有關道德規范國際標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所制定的SA8000,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得公約,制定和建立的第一個以保護勞工權利、勞動環境和條件為宗旨,以工廠水平管理、專家認證、共同牽涉程序、公開報告為主要架構的社會責任體系,其確立的標準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道德責任標準,旨在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規制企業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最終實現每個工人無論其所處地域都能擁有公平而體面的工作條件。通過SA8000認證的企業可以獲得認證證書,以表明由其生產或提供的產品完全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企業履行了公認的社會責任,在組織運營中也完全遵照了社會公德并切實地保障了勞工的正當權益。可見,SA8000體系宣揚保護人類的基本權益,尤其是勞工的權益。
設在美國紐約的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個SA8000國際統一認證機構,它所推出的社會責任標準取自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共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主要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健康與安全保密、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歧視、紀律處分、工時、報酬、管理系統等方面的規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德國進口商協會已制定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要求德國進口商應按照SA8000標準,對其供應商的社會行為進行審查。據悉美國、法國、意大利等一些傳統采購中國輕工業產品的貿易組織也正有意向要求將中國紡織品、玩具、鞋類生產企業通過SA8000認證作為選擇供應商的標準。SA8000最終可能與ISO9000和ISO14000一樣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
在全球多邊貿易體制的框架下,各國在承諾的履行范圍內逐步降低關稅,減少和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的同時,也開始謀求新的渠道來恢復或補償由此帶來的貿易損失。對發達國家而言,這種貿易損失就是因其關稅大幅度降低,配額逐步取消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從激增的優勢產業貿易額中獲得的額外利益。面對這些損失應對策略,新的貿易壁壘披著“正義”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為避免與發展中國家的正面沖突,他們以保護勞工權益為由,在企業界積極推行SA8000標準和認證體系,繞開各國政府和多邊貿易體制,并在實踐中使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
二、不同的勞工標準對比
在勞工標準的制定、實施方面有全球影響的有ILO[2]和OECD。ILO是專門負責勞動事務的國際組織。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它的八項“基本勞動公約”3[3]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沒有“基本勞動公約”的概念,它認為只有一小部分勞工標準共同組成了一個人權保護的整體,這些權利也包含在聯合國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勞工標準”,包括四項內容:消除剝削性的童工;禁止強迫勞動;反對就業歧視;結社與集體談判自由[4]。不管是列為八項還是四項,“基本勞工公約”與“核心勞工標準”性質內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稱不同而已[5]。由SA8000體系確立的SA8000標準與二者在內容上雖有相似之處,但區別也較明顯。
SA8000標準與ILO、OECD勞工標準的比較
勞工標準
SA8000
ILO
OECD
產生
背景
歐美企圖將勞工標準與貿易納入WTO框架失敗。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大量涌入,其社會各界要求實行貿易保護主義。
一戰結束,國際社會需要重建和平
發達國家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產物。
制訂機構
SAI,非政府機構,1997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