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7 23:53:1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責任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基于技術創新與社會責任的內涵分析可以看出,兩者都以提升企業綜合實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從本質上看,兩者是互動聯系的.一方面,企業在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時自覺進行技術創新,由原有的被動創新轉變為主動創新,使社會責任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源泉.學者Majumdar、Marcus[5]認為,積極主動的社會責任可以積極影響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水平,有助于管理者較好地發揮管理技能,通過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內化管理者能力,實現組織資源的有效利用,提升企業技術創新績效.如果企業確立了為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社區等履行社會責任的發展戰略,就會通過不斷改進生產工藝、開發新的技術、生產質優價廉、安全環保的產品,提高企業技術創新水平[6].社會責任導向型組織的創新氣氛要高于經濟導向型組織[7],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有利于企業培育創新氛圍[8].同時,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提高企業聲譽,改善與股東、顧客、合作伙伴、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增加企業內外部社會資本,促進技術、資金、人才等各類資源的集聚,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9].因此,基于社會責任的企業技術創新會迎合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使利益相關者更加信賴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提高企業知名度,推動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10].另一方面,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的組織生產方式和運行機制的應用可能對人類的行為方式產生負面效應,需要企業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邊界,限制和約束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平衡各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學者Carroll認為,企業要基于利益相關者角度開展經營活動,在考察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時有一個與眾多利益相關者打交道時的“底線”,即企業要以社會責任為基準,限制和規范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企業社會責任會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不同的“底線”.毋庸置疑,股東、員工、消費者、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具有矛盾性和復雜性.比如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股東的終極目標,員工卻希望擁有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消費者則希望企業提供質優價廉的產品.這些不同的利益訴求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加復雜.企業為了既實現經濟效益又滿足員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可能置各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于不顧,利用技術手段,依靠走犧牲環境、消耗資源的捷徑,求得片面、短期的經濟利益.因此,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既要以利益相關者需求為源泉,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為邊界,保障其合法權益.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圖2所示的理論模型,即社會責任是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從股東、員工、消費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區5個向度推動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社會責任限制和約束了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要以股東、員工、消費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區的利益訴求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2企業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基于社會責任維度的思考
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不只關注產品的數量、質量,更要重視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關注他們的需求.這就要求企業以更開放的姿態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社區進行融合,讓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的發展宗旨,提升其對企業的信任度;促使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角度思考、創新,提升產品質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會責任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另一種思路,即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推動企業技術創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目的是為了創造更多經濟利益,同時滿足利益相關者需求.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應該首先厘清各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這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對此,本文構建了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多維環境,如圖3所示.同時,基于利益相關者需求視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以下簡稱“吉利集團”)為例,分析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新來源。
2.1股東向度企業承擔對股東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能夠保障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穩步提升經濟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嚴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認真聽取投資者的反饋意見,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等.股東最關心的問題是企業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為股東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斷增長的報酬.為了有效回應股東的訴求,吉利集團秉承自主研發、廣泛合作,掌握核心技術的研發理念,通過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樣化3大科研戰略,不斷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生產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團制定了技術領先戰略,成立了吉利汽車研究院,集聚技術體系的核心力量,開發了一系列領先技術和產品,提高了企業投資回報率,降低了資金使用風險,減少了生產和經營成本.由此可見,吉利集團通過承擔股東責任滿足了股東的利益訴求,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2員工向度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包括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建立完善的培訓和升職體系等.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人才和創新,而企業人才是企業創新的主要來源.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不僅能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還能激發員工為企業獻身的意愿,激勵員工進行技術創新,進而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團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充分挖掘員工智慧、激發員工創造熱情,使全體員工自主自愿地參與到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去,吉利集團努力為員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福利、權益與安全健全職業培訓制度,為各級員工提供培訓機會,以發揮員工的最大潛能,激發員工的創新潛力.通過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提高了員工的忠誠度,減少了員工的流動率,同時還吸引了更多企業外部優秀人才加入到企業中,為技術創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業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公平競爭、遵守契約內容、互利共贏.企業承擔對商業伙伴的社會責任,不僅能幫助商業伙伴發展,還能提高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在與各合作伙伴保持穩定合作的同時,吉利集團努力平衡質量、交貨期及成本之間的關系,以雙贏為原則,與合作伙伴共同成長,構建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為此,吉利集團搭建了新技術應用合作平臺,與供應商共同設計產品,達到技術相通;與合作伙伴建立資金紐帶關系,保證產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穩定的配套份額;提高車型供應商共享度,保證多個車型同時配套,提升供應商忠誠度;為合作伙伴提供有條件的金融支持和擔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業入駐零部件園區,就近配套,保障產能.吉利集團與合作伙伴結成同呼吸共成長的“命運共同體”,從多方面對合作伙伴進行輔導,建立互動機制,承擔了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4消費者向度企業承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消費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企業為了承擔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會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以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從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發展.吉利集團基于對行車安全的全方位考慮,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車”為目標,制定了安全第一戰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創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車安全解決方案,形成了國內領先的安全管理系統和安全技術.吉利汽車基于承擔消費者社會責任的視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術、乘員空間設計技術、行人保護技術、兒童保護技術、乘員頸部保護技術、主動安全技術等6項發明專利,滿足了消培,厲飛芹: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向度與邊界費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度和忠誠度,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5社區向度企業承擔對社區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與社區之間建立良好的睦鄰關系,支持社區建設,保護社區環境.學者Koontz與Weihrich[12]認為,企業必須同其所在的社會環境進行聯系,對社會環境的變化作出及時反應,成為社區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吉利集團除了承擔慈善責任,支持社區發展,還通過技術創新保護社區環境.其在制造過程中融入節能環保技術,建立了無害于環境的綠色工廠.為了保護社區環境,吉利重視多方向的新能源技術研發與儲備.由吉利集團研發的GSG智能停啟技術能讓車輛在遇到紅燈或者堵車時,發動機自動緩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起到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綜上所述,企業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又進一步激勵企業主動承擔并履行社會責任,兩者之間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能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使企業與社會共同和諧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3企業技術創新邊界:基于社會責任視角
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同時也是技術冒險過程,不加以適當控制的冒險更是一種以人類整體利益為賭注的賭博[13].因此,技術創新過程應該有底線.如果創新出來的技術,沒有造福人類,反而危害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那么科技創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因此,企業不僅要通過技術創新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3.1股東邊界股東作為企業所有者,需要企業能夠保障其所有者權益,維護其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合法權利,保證企業持續有效運轉,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證股東的投資可以得到合理回報.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技術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保證股東對企業經營和投資情況的知情權,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同時還要保障股東的信息和權益不被侵犯.企業也可以通過技術創新,構建新的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為股東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但在利用技術創新手段,使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要符合企業經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基本的道德底線,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3.2員工邊界隨著環境的變化、知識經濟的發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級,人才對于企業越來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發現,企業良好的工作環境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員工進入企業工作.Cooke和Wills[15]認為,和諧融洽的員工關系使企業具有高度的創造力,充滿敵意的員工關系會削弱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熱情.企業為員工提供可觀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公平的競爭升職環境,能提高內部員工的忠誠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業,使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16].因此,員工是企業創新能力的主要來源,企業不能因為技術能力的提高隨意縮減人力成本或者進行裁員,特別是對那些作出了貢獻的員工.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要承擔起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才會吸引更多人才,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3.3合作伙伴邊界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是市場秩序正常運轉的基礎,同時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契約經濟,只有實現公平競爭、遵守契約才能實現互利共贏.企業與合作伙伴之間雖然是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市場關系,但這種關系要以公平競爭為前提,不能損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業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惡性競爭,不但會給競爭雙方帶來損失,而且還會對其它利益相關者帶來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損害社會穩定持續發展[18].同時,企業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壯大和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隨意更換合作伙伴,要本著共同成長、共同發展的原則進行長期合作.企業間可以通過建立技術聯盟,實現知識共享、共同開發,承擔起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實現互利共贏.
3.4消費者邊界企業與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如果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消費者需求,那么消費者就會愿意購買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從而使企業獲取利潤,進一步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一方面要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還要主動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3.5社區邊界企業作為社區一員,在享受社區便利條件的同時,也對社區產生著種種影響,二者相互制約、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企業與社區之間和諧融洽的關系是企業發展和社區繁榮的前提.社區需要提供安全、健康、優美的生活環境.因此,企業應加強自主創新能力,走集約型發展道路,積極開發新能源,創新環保技術.大力生產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且節能環保的產品,并加強生產技術、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的改造,充分發揮技術創新的作用,降低對社區的負面影響,促進社區與企業共同發展.同時,企業在利用社區的各類資源進行技術創新時,不能毫無節制,應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由以上分析可知,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進行技術創新的傳統價值觀已無法滿足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因此,應變革與現代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傳統技術創新價值觀,代之以新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即基于社會責任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動企業的長足發展.
4結語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公關營銷;文化傳播
1.引言
過去幾十年,伴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全球化進程,為世界經濟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傳統產業結構不斷更新重組,人們的傳統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轉變,各國的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種因素的沖擊。經濟全球化在加快世界經濟發展,促進國與國之間經濟技術合作的同時,其負面影響也日趨嚴重。南北差距、貧富懸殊、失業、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惡化等嚴重社會問題正引起各國的嚴重關注和不安,各種非政府組織掀起一個又一個抗議浪潮。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的經營理念也發生了變化。在一個泛營銷的時代,企業要在經營過程中努力把自己樹立成為“企業公民”甚至“世界級公民”的形象,超越單純的自我價值追求,而把自己的追求與社會責任融為一體。
2.奧迪汽車公關營銷
2008年8月下旬和9月下旬,一汽—大眾奧迪經銷商聯合浙江大學當代中國話語研究中心和浙江民生休閑頻道《汽車版·車周刊》欄目以及其他媒體共同完成了一次以“尋找失落的文明”為主題的“駕奧迪Q7,訪浙江千年古鎮”文化探尋活動。[1]此活動旨在挖掘隱于神秘古跡的浙江記憶,拾起歷史文化的碎片,拼成更加立體飽滿的浙江文明,從而喚起公眾和相關部門對浙江古跡文化的重視,為后人留下寶貴的文化遺產。
文化探尋活動的參與人員由奧迪公司工作人員、學術探索團隊和媒體工作人員三方組成。活動采用田野調查的研究方法,共走訪了蘭溪諸葛八卦村、江山廿八都、縉云仙都、仙居皤灘和其他附近的一些村落古跡。學術探索團隊與古鎮和村落里的村民、村干部、導游(此次文化探尋的幾個考察地基本上都是已經開發或正在開發的旅游地)等文化傳承人進行了深入的交談,還查閱了尋訪地珍藏的一些如族譜和地方志的文獻資料,最后以電視臺制作并播出的文化探尋專題系列片作為整個文化探尋活動的直接成果。從商業營銷的角度分析,奧迪的這次文化探尋活動是一個典型的汽車公關營銷案例。
2.1公關營銷活動策劃特點
(一)目標明確
此次奧迪汽車公關營銷活動有兩個明確的目標:(1)通過尋找和挖掘隱藏在浙江大地的文明,呼吁社會的關注,將一些特色文明傳承下去;(2)通過關心這些失落的文明來提升奧迪的社會責任感,進一步改善奧迪社會形象;通過和電視、電臺、平面、網絡等媒體的合作,提升奧迪的品牌美譽度。
(二)主題設計精巧
此次奧迪汽車公關營銷活動的主題為“尋找失落的文明”,副題是“駕奧迪Q7,訪浙江千年古鎮”。顯然,此次汽車公關營銷活動的主題富含文化意蘊,又具備新聞傳播的價值,同時副題又能很好地宣傳企業產品和形象。奧迪此次公關營銷活動的主題和副題通過媒體的報道很好地向包括顧客在內的相關利益者和一般公眾傳達了此次活動的內容,表明了此次公關活動不是一般常見的汽車經銷商回饋客戶而組織的吃喝玩樂的自駕游活動,而是富有社會公益性質和文化色彩的文化尋訪活動。同時,此次文化探尋活動也契合了浙江省建設文化大省的主旋律,無論從媒體還是從政府層面,抑或從更廣闊的其他相關利益者來看,奧迪此舉能夠得到很好的支持和肯定。在傳播浙江古老文化遺產的同時,企業的正面形象和品牌美譽度也得到了提升。
(三)尋訪用車與廣告宣傳完美結合
此次文化探尋活動的贊助用車為奧迪Q7。奧迪Q7的商業廣告在文化探尋專題片的開頭、中間和結尾三次播出。從作為尋訪用車的奧迪Q7的電視廣告中,我們可以說奧迪Q7的馳騁空間暗合了此次奧迪文化探尋之旅的實際行程。探尋團隊乘坐的奧迪Q7翻山越嶺,跋山涉水,與廣告中的奧迪Q7非常相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不是奧迪Q7為文化探尋活動做了廣告宣傳,而是文化探尋活動為奧迪Q7做了最好的廣告,整個探尋團隊可以說都是奧迪Q7商業廣告的演員。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此次尋訪活動的設計與尋訪用車的廣告宣傳在營銷上達到了高度的統一。
(四)媒介選擇有針對性
奧迪浙江區經銷商的這次公關營銷活動選擇的主要媒體是浙江電視臺民生休閑頻道《汽車版·車周刊》欄目。創辦于2004年1月1日的《汽車版·車周刊》欄目,隸屬于浙江電視臺民生休閑頻道,是浙江省廣電集團下唯一一家自辦專業汽車欄目。節目覆蓋浙江省各大城市,是浙江省影響力最大的一檔專業汽車欄目。據調查,《汽車版?車周刊》欄目的收視觀眾群是年齡段從25歲至45歲之間的有車一族,欄目在寧波、溫州、紹興等地的影響力尤為突出。[2]這個群體從人口統計學的角度分析,是受過良好教育,年富力強,有開拓精神,消費力旺盛的群體,而其中尤以男車一族最為突出。這個群體對物質生活和享受有較高要求,同時又對新興的生活風尚和文化品位有很強的接受能力。
2.2公關營銷活動實施過程分析
(一)汽車實物的自我廣告
實物媒介傳播在這次文化探尋活動過程中為奧迪營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最大的實物媒介當然就是這次活動的贊助用車奧迪Q7。奧迪Q7是這次尋訪活動的承載者,也成為自己的廣告媒介和載體;它是傳播的對象,也是傳播的途徑。對于奧迪經銷商來說,企業最終目標是要把產品推銷出去,讓品牌深入人心。所以此次文化探尋活動的贊助用車奧迪Q7就是要廣而告之的奧迪品牌下的一款產品。它必須通過這樣一次汽車公關營銷活動經媒體的報道廣為人知,提高產品和品牌的認知度和美譽度。對于尋訪活動來說,奧迪Q7作為公務用車是活動的承載者。離開了它,活動就難以成行,文化傳播的計劃就會落空。在此次活動中,包含了音、形、字、色等基礎要素的奧迪品牌符號以及相關聯的所有品牌隱喻都以一種外化的形式成功地把奧迪品牌精神和品牌價值折射了出來,由此也增加了顧客和相關利益者對品牌的認同。
(二)媒體報道下的事件營銷
從企業營銷策略的角度來看,奧迪此次汽車公關營銷活動采用了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進行營銷的方式,可謂是一個成功的事件營銷案例。整個活動既有以文化探尋專題片的形式在浙江民生休閑頻道的《汽車版·車周刊》欄目播出,也得到了《每日商報》、《青年時報》和《錢江晚報》等紙媒和杭州網、易車網、騰訊網和浙江汽車網等網絡媒體的關注。此次文化探尋活動從新聞傳播的角度來看,具備一定的新聞價值,又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和文化色彩。對于媒體來講,這樣一次活動具有可報道的新聞基礎,而對于奧迪經銷商來說,這又是一次很好的公關宣傳和市場推廣的機遇。
(三)學術團隊的文化傳播
在奧迪文化探尋活動中,學者為核心的探索團隊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探尋活動的形式到內容,從媒體拍攝的角度和立場,探索團隊都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學術團隊參與此次公共營銷活動,其意義還在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于如何呈現和理解“他者”文化(這里的“他者”文化不僅是相對于本土而言的異域陌生文化,同樣包括我們身邊的曾經熟悉的但現在漸漸隱沒的古老文化和生活方式),一般媒體從業人員缺乏研究視角,對于古老文化與現代生活方式的聯系和啟發意義也知之甚少,所以在這次文化探尋過程中,探索團隊與媒體工作人員之間的討論可以看做是最先的一次文化傳播實踐。其次,這次文化探尋活動對于學者和這個探索團隊而言以及對未來的研究工作來說,也是一次很好的文化傳播實踐活動。探索團隊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以田野調查的研究方法在行進中發現問題,討論問題,最后得出些許富有價值的成果,對于探索團隊本身而言很有意義。同時,能夠通過這樣一次活動,學習如何將研究方法運用于實踐中,并且在可預計的未來把自己發現的古老文化和那里人們的生活方式以課堂講授、日常故事敘事等方式傳播給更多的人,對于教師和學生以及此次文化探尋的考察地來說都是很有意義的。再次,從此次奧迪汽車公關營銷的角度來看,學者參與此次活動,為奧迪文化傳播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可靠保障。更為重要的是,學者的參與,增加了此次汽車公關活動的文化品位和學術氣息,為汽車營銷注入了不一樣的文化內涵。
3.企業社會責任下的文化營銷傳播
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在進行商業活動時能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一方面要創造經濟價值,為股東和投資人賺取利潤;另一方面,企業要創造社會價值,不僅要依法納稅,做好環保,還要維護勞工權益,熱心慈善公益事業,參與社區建設,為社會改革負責。
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履行自己的責任,而參與文化傳播活動就是其中富有社會和公益價值的實際行動。文化是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的基本性質、現實狀況和發展要求的反映,另一方面,它又給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以巨大的反作用。社會越發展,文化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就表現得越明顯。[3]文化的功能要得以發揮有賴于傳播。傳播是促進文化變革和創新的活性機制,一切文化都是在傳播過程中得以生成和發展的。文化傳播是一種社會需要,社會過程和社會現象。它是經濟發展和經濟變革的“助推器”和“催化劑”;又可以創造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重視教育發展的社會環境,為大眾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機會和條件;還能促進人們之間的溝通,并在溝通和交流人類文明的過程中達成一種普遍的共識和認同,以保持社會系統的穩定和平衡,同時也通過社會整合、協調和控制社會活動的作用促進人類的社會化過程。總之文化傳播是社會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因素。[4]
現代企業在滿足消費者需要進行生產和服務的同時,以自己的行動以各種方式參與文化傳播的活動是關注社會議題、參與社會公共生活、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善舉,同時對于企業形象的提升,品牌美譽度和忠誠度的穩固也是一種促進。
4.結語
市場營銷強調了市場對營銷的控制,而市場的形成有著非常豐厚的文化積淀。現代企業的營銷活動必須與這種文化取得一致性,才能實現其目的。在實際的營銷過程中,企業若能深入細致地分析消費者和消費市場所在地的文化背景,把文化元素和內涵融入到企業生產和營銷的各個環節,通過開展富有建設性和社會責任感的營銷活動,在達成營銷目的的同時也能推動社會進步從而實現雙贏,這無疑將是最好的營銷結果。奧迪尋找失落的文明之旅,是一項富有創意和社會公益意義的探索活動。它提供了一種新的既能促進社會進步又提升各方利益的合作模式。
參考文獻:
[1]易車網,“駕奧迪Q7,探浙江千年古鎮”,
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第一,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小股東不能直接從公司中抽走資本,所以小股東只能通過買賣其手中股權或股份進行“用腳投票”。然而,股權或股份的市場價值卻可能比實際價值要低。第二,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侵害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傳統來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主體是股東。不良的公司股東時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其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債權人的身份非常復雜,他們可能是職工,也可能是消費者,甚至是當地社區,所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已成為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主體似乎有擴大的趨勢,其已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因此,按照濫用主體是屬于股東還是非股東來分類,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可以被分為兩類:第一,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第二,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
關于第一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我國已有學者在上世紀末對此進行過深入探討。[3]只要股東對債權人存有“不誠實”和“不公平”之情況,法院便會更愿意去“揭開公司法人面紗”(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東承擔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4]只要能夠證明股東對公司的運營有控制之情況,則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便可以通過民事侵權法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5]然而,第二類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比前者要來得復雜得多。傳統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只適用于公司股東,對非公司股東顯得無能為力,并不能解決第二類的濫用情況。并且,非公司股東大都不直接參與它人公司的日常經營,要求非股東公司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承擔法律責任,難以找到合理之依據。本文擬對第二類的濫用情況進行深入探討,希望通過制度的建設讓非公司股東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負有一定之注意義務(本文把這種義務稱之為“間接社會責任”[6])。當非公司股東違反注意之義務時,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現為,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的缺失。在美國,越來越多的觀點提出,在現代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企業往往不管它們所提出的價格或要求是否已偏離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訂單轉移到其他商家為挾,迫其就范。而為了生存,供應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將其成本外部化至社會或其他處于更弱勢之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身上。[8]在我國,類似的情況也存在著。[9]
自我國開放改革以來,有許多跨國企業進入到我國進行投資,而當中有一部分企業來華是為了采購價廉物美的產品或服務的。有些跨國采購商甚至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這些來華的跨國采購商通過訂閱買賣合同向我國的供應商采購產品或服務。然而,我國有企業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廠”往往伴隨著,“血汗價格”[10]。他說“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尚未走完視‘生存’為第一需要的艱難歷程,本已處在微利線上的勞動密集型出口企業不得不采取低工資、長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競攬來自跨國公司的‘血汗價格’下的‘單邊主義定單’。這或許也就是為什么能在美國本土的沃爾馬超市里買到比生產國還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緣由。”[11]與此同時,我國也有研究報告提出類似觀點:“一些國內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過于短視,也因為行為自率組織的缺位,企業以各自利益為中心,競相壓價,形成了惡性競爭的局面,最終導致全行為陷入低價、低利潤的悲慘境地。在這種貿易中獲得的只是國外客戶,而且使其產生不切實際的想法,進一步要求國內企業降價。”[12]盡管以上觀點可能摻雜了一些排外的情緒,但畢竟也反映出某些現實情況。
“血汗價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條款”可能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組織曾發表一份名為《血汗工廠計算機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報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計算機公司在中國的廣東之采購情況。該大型計算機公司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倉庫中的存貨數量,它將產品的前置時間(Leadtime)盡是縮短,以獲得若干的好處,包括減低因存貨帶來的折舊成本、更準確地了解到市場的即時需要等。[14]然而,縮短產品前置時間卻給下游企業帶來沉重的生產壓力和成本壓力。假設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產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時間才可生產出3000個計算機鍵盤,而大型計算機公司卻突然提出在三天內交付5000個計算機鍵盤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下游企業便不得不超時加班,應付客戶的突然需要,否則大型計算機公司便會以不配合為由取消或轉移所有訂單。這種情況對越處于下游的企業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業的職工經常處于更惡劣的工作環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從中得知,“血汗工廠”往往與“血汗條款”有脫不開的關系。
從傳統民法來說,合同是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訂立的。訂立合同的主體在法律上是處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另外一方。[16]根據該原理,采購商或分包商在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時,雙方處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過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條款。然而,這種傳統的“平等主體”假設,卻似乎不能應付現今的實際情況企業管理者的以上觀點與研究報告都表明,在現今商事活動中,企業與企業之間
往往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業經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把成本轉嫁到弱勢企業之上,而有部分弱勢企業為了生存則通過違法行為再將這些成本轉移至處于更弱勢之群體身上。按照現有的規定,處于最高處的大企業只是通過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獲得勞動成果,而并未直接實施違法行為,也未與勞動者、環境等處于最基層之弱勢群體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關系,所以大企業一般不需要對這些弱勢群體的損失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下游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成為所謂的“防火墻”,實際上讓大企業規避了某些其應負的責任。這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形成了不公平的情況。這些不公平現象應由法律所規制,要求上游企業向基層弱勢群體履行社會法律責任,將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制化。
事實上,盡管我國現行立法并未承認這里所提及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經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準確把握現行的規定將有利于構建我國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二、我國體現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
(一)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并不承認自然人為用人單位。[17]更具體地說,如果自然人雇傭他人為其處理事務時,則其與雇員之間存在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亦承繼了這種原理并把發包方、個人承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關系進行更具體的規定。該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規定明顯將發包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等同于勞動關系。然而,該規定僅僅適用于“個人承包經營者”。如果承包經營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則難以適用。另外,《勞動法》并不適用于買賣合同關系。大企業通過買賣合同向自然人購得商品,該自然人對其雇員實施的違法行為與大企業無關,大企業并不需就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大企業在交易中存有惡意,雇員仍無法要求大企業提供賠償。
(二)司法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2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即共同被告)。這種把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共同被告的做法,實質確認了承包方和發包方對勞動者的損害可能負有連帶責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言下之意,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的是民事雇傭關系,與《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有所區別。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是,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定有過錯第三人(如采購商、發包人)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者的工傷賠償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建設行政部門可以決定由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該條規定,如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存有惡意行為,而且在有關行政部門決定之下,則需要與侵權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不過,該條問題在于:第一,惡意行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發包價格低于合理成本價”等其他惡意情況。換句話說,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約定“血汗條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對此承當任何法律責任;第二,其只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關系,其它的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關系并不適用。
(四)對上述法律法規的思考
從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都可以適用。由于該條適用的重點是放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和總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并不影響條文的適用。據此,其指的建設工程項目承包人的范圍應比《勞動合同法》第9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指的還要廣,也更充分體現了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事實上,已有地方法院對總承包人拖欠工資的訴訟采取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相似的處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備用人資格,勞動者也可以依據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對于使用《企業破產法》追討欠薪而言,《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在處理工資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勞動者,因為按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于職工工資請求權,即只有在有擔保物權的債權被清償以后,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才可以獲得賠償。即使《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做法有違《企業破產法》堅持的基本原則,但在未完善破產保障基金以前,這種做法對保護處于弱勢的職工來講確有其存在價值。
三、構建我國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之探討
工業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業。它們已經通過規模經濟和優勢積累了許多財富,甚至達到富可敵國的地方。[20]相對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無論在財力上或者在人力資源方面都無法與其相比。在現代競爭激烈之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型企業在與中小企業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處于一個更有利的地位,在議定合同條款方面也扮演著主導的角色。為求生存,小企業只能“接受或拒絕”由大企業提出的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過分苛刻的情況下,小企業也只可以通過經營成本外部化,把經營成本轉移到其它處于更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加上現代大企業普遍都處于供應鏈上或分包鏈上的上游位置,它們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時,卻并未對此付出相應的對價。這盡顯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損害了社會正義。
就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來看,若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非股東利益相關者除了可考慮以上法律規范以外的一般還可以通過共同侵權之訴,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大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過,以這種方式提訟對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
關者來講非常困難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有直接參與侵權行為,而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21]如果要認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權,由法院決定該注意義務存在與否,這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國家,對注意義務的范圍仍沒有統一的標準。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與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兩案便體現了注意義務范圍的不確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認為,要求軍火制造商預防軍火產品不為犯罪所有,軍火產品將因無限制責任而被迫遠離市場,故判決軍火制造商對于被射殺的被害人不具注意義務;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則認為,手槍制造商因行銷策略不當,對于“可預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義務,需對損害結果負責。兩案的案情同時關于軍火制造商應否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卻有迥然不同的結果,足見注意義務是否存在,難以認定,具體要以法政策的考量為審判依據。[24]
其次,這種訴訟屬于一般的民事訴訟,適用一般的民事原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對他們的主張需負有舉證義務。由于上游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能直接參與侵權行為,所以對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來說,為其主張舉證,難免遇有困難。
筆者認為,由于現行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之不足,必須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企業履行間接社會責任,促使其對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進行監督。在這方面,美國加州議會在1999年通過的《議會法案第633號》[25](AssemblyBill633,以下簡稱AB633)可資考。
(—)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
現行法律對此類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的適用范圍過窄,買賣合同關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分承包關系都不包括在內。就算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以基礎的民法原理對上游企業提起共同侵權之訴,也要受制于注意義務不確定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姑且不考慮可否勝訴,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個疑問。因此,必須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AB633中便規定處于上游的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對基層職工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負有注意之義務。[26]然而,該規定亦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其只適用“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對其它情況并未有約束力。其實,上游企業的“血汗條款”不僅影響企業的支付工資能力,還影響到其履行債務、參與環保活動等履行社會責任的。因此,企業間接責任法制化不應只體現在勞工責任,還可擴散至環境責任、債權人責任等社會責任。故應按照社會的實際需要,對《環境保護法》、《破產法》等法律做出相應的修改。第二,該規定只局限于服裝行業,對其它行為并不具任何的約束力。正如前文所說,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侵害與其無直接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一個普遍現象,故其應有擴張適用之必要。不過,現代的商業環境非常復雜,強制要求上游企業督促其商業伙伴或與其有間接關系的下游企業的所有社會責任所為,似乎并不合適,因為畢竟它們各自是獨立主體,有其自主經營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現認識到的是,企業家影響商業伙伴行為的能力受制于許多實際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決于行業、企業和產品的特征……供應鏈的架構和復雜性,以及企業相對于供應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處的市場位置。”[27]因此,必須按照以上的實際限制因素,在設計具體義務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注意義務應設定于企業可控制范圍之內
基于現代商業環境的復雜性和企業法人之間的獨立性,故不宜直接規定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有監督義務,但到底應課以什么樣的義務?AB633第2673.1.(e)款規定,存有惡意的“工資發放保證人”(Guarantor)應對職工的損失按其應負責的份額承擔共同責任。所謂惡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給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知悉或應當知悉其所給付的訂單價格已不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職工的最低工資和加班費,還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對方降低價格;第三,提出“輕佻的辯護”(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礙勞工委員會進行調查。[28]考量以上的惡意情形,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義務:第一,及時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確保給付的訂單價格(或發包價格)等合同條款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能支付職工工資、環保經費等基本經營費用;第三,協助或不得阻礙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若上游企業違反以上注意義務,應被視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9]
這里須強調的是,以上列舉的注意義務都是視企業的自身情況,其在企業的控制范圍之內,并未超出企業的實際履行能力。故不需擔心復雜的商業環境會影響企業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預見,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大型企業將通過采取嚴格選擇合適的下游企業、監察下游企業的不當行為、協助改善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等措施,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過錯。采購商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會通過訂單的吸引力鼓勵供應商改善社會責任表現,而另一方面會通過取消訂單對屢教不改的企業給予懲罰。
(三)應作出除外規定
在分承包關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對于下游承包商一般處于強勢,[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傷成果的同時,要求前者對后者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負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實不為過。鑒于此,不應對分承包關系作出除外規定。但買賣合同關系就有不同。在現實生活中,買方的實力并不一定比賣方強,如消費者和小賣店作為買方經營處于弱勢。故若強制采購商,履行間接社會責任,則需要做出除外規定,所有消費關系及小企業應被剔除。事實上,這樣的規定還可確保被規制的企業有足夠的履行能力。
(四)舉證責任和責任形態應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義務牽涉企業的內部經營運作,要求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就其主張舉證,實過于苛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AB633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就其對該損害結果不存有惡意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當分包商(或供應商)收到由勞工委員會發出的“著令攜帶出庭作證的傳召出令狀”(Subpoenaducestecum)時,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把工資表、考勤表等書面記錄寄回勞工委員會予以進一步調查,[32]否則便可能被認定存有惡意。然后,由勞工委員會按照它們在生產商中所占的生產比例,確定“工資發放保證人”應保證的工資支付份額。[33]除非分包商(或供應商)能夠提供明確的、具說服力的、可靠的書面證據作反證,否則職工的主張和勞工委員會的評估應被視為有效。
[34]
雖然我國學者認為,在分承包關系中應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適用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35]但因為前者過于寬松,難以制止這些不公平情況,而后者則過于嚴格,對善意分包商不公,亦無助于鼓勵分包商監督承包商的行為,[36]故建議可參考AB633的以上規定,在分承包關系和買賣合同關系中,把舉證責任和民事責任形態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并以其獲得的違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業營業額百分比為限要求其承擔責任,兩者之間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牽涉到許多調查工作,故應要求上游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由行政機關核實具體情況。若上游企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應視為存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應規定繳納行政費用以及提供保證金
由于行政機關介入將導致行政費用的增加,故建議法律要求受監管的企業在辦理年審登記時,繳納一筆款項,用以維持行政機關的日常支出。對屢犯的企業,收取額外的保證金以防侵權行為再次發生。而這對其它守法的企業來講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濫用已有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的趨勢,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即“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缺失日益嚴重。其情形集中體現為,上游大企業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這種做法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在我國,雖然現行立法并未承認“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只是相關立法在適用主體、適用范圍、義務設定及救濟方式上仍有不足之處,可參考美國的相關立法和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改進。
關鍵詞:間接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參見朱慈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紀關于社會責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參見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須強調的是,美國部分州法院并非輕易地“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在美國伊利諾州,相關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將工傷賠償責任歸責于股東或公司經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里所提及的責任應該屬于“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接責任”。但為求簡潔,故在此使用“間接社會責任”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和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務買賣關系,而分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存在的是工程或業務項目的發承包關系。
[9]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載《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關于該觀點的更詳細敘述,參見林峻:《準來反“血汗價格”?—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之反“血汗工廠”的思考》,《中國勞工研究通訊》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珠三角企業社會責任案例研究報告》,2005年,第26頁。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頁。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其將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單位范圍之外。
[18]參見張風翔:《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頁。
[19]為了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在北京地鐵5號線14號合同段項目施工的258名農民工,一紙訴狀將承包人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發包人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勞務費。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資,被告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張笑竹(中國法院網),《258名農民工為薪資狀告北京市政集團勝訴》,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訪問。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關于注意義務的論述,參見陳聰富:《侵權規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頁。
[22]1129F.3d148(1997).參見前陳聰富書,第16頁。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參見前引陳聰富書,第16頁、第17頁。
[25]在1999年9月美國加州議會通過了AB633,其修改了勞動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個條文的同時,額外增加了兩個條文,希望借此解決當初的法規對上游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不公平行為束手無策的狀況,以此提高對服裝行業基礎職工的保護。AB633共有六個條文,但規定卻非常細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業法人制度有其實際意義,故不可隨意否定企業法人人格。況且企業法人人格的否定,還會影響到善意股東之利益。因此,這里主張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只能被設定為共同侵權。
[30][31][35]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于《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33]SeeSection2673.1.(b)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SeeSection2673.1.(d)(3)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人不僅作為一個個體存在于這個社會,更是作為社會成員存在于社會。作為受過高等教育的黃淮學子來說,對人生意義的追求,是他們夢寐以求的目標。創造有價值的人生,就必須有創造性的實踐。在當今社會,不同的角色都有不同的人在扮演,每個角色都在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和義務。責任感是指,在社會里,每個人對他人在心里和感覺上的倫理關懷。具體來說,個體履行社會責任的態度,是個體對自己承擔義務的自覺認識。黑格爾指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責任這樣一種意識”從某種意義上講,道德就是自覺的履行責任,培養自己社會責任感的過程,是人的社會化過程。人與人的本質規定之一是責任,是客觀要求和主觀追求。社會責任感是指一個獨立的自然人對社會、集體、國家、他人所承擔的義務。作為道德的一種表達形式,社會責任是知、行的統一,是人的內在修養和外部行為規范的結合。
二、當代大學生責任感缺失的表現
(一)重視自我價值,輕視社會價值當代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的缺失體現在重視自我價值,輕視社會價值。主要表現在重個人,輕社會。任何事情都是以“自我”的需求為目標,崇尚“追求自我”往往忽略了家庭、社會的責任。當個人的需求和集體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往往只強調了個人的需求而忽略了集體的利益;當個人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發生矛盾時,往往強調個人的利益,缺乏個人為國家犧牲的精神。
(二)目標定位不合適一部分大學生往往以片面的追求個人的發展和前途,而忘記了自己作為一個社會成員,還應該為集體、為國家盡一份責任。他們往往局限于自己的理想,并沒有把自己的理想和集體、國家的責任有機的融合,缺失必要的擔當意識,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社會責任感日益淡漠。
(三)社會公德意識淡漠應當承認當代大學生的主流思想是積極健康向上的,但有部分大學生社會公德意識淡漠,主要表現在缺乏禮貌;知行不一,實踐能力差;損壞公共財物;考試舞弊等。
(四)權利與義務關系不明確,缺乏感恩之心當代大學生表達自己權利訴求,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凡事往往以追求自己的利益為目的,不擇手段,凡事以自我為中心,只是強調家庭、集體、國家的幫助,缺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一部分大學生認為父母供養自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懂得體恤父母的辛苦;一部分大學生認為自己交學費,自由選課,自由就業是理所當然的,是自己的權利,而他們往往忽視了自己應該履行學校的紀律,尊敬師長。極少數大學生對幫助自己的老師,學校,資助自己讀完大學的社會熱心人士缺乏感恩之心,不懂得學業有成之后,應該回報社會。
三、新時期當代大學生責任感教育的途徑
(一)以新時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為導向,不斷豐富和完善社會責任感內涵一是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當代大學生認識到歷史賦予當代大學生的歷史使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旋律,反映出中華民族發展的趨勢,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為此,必須發揮思想教育這一強大的力量武器,來武裝當代大學生頭腦,不斷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民族自豪感、自信心,自覺的修正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把自己的價值控制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內,把自己的發展和國家的發展緊緊聯系在一起。二是加強公民道德意識,培養當代大學生正確的權利觀和義務觀。社會責任感是公民對社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履行各種義務的自我自律意識,是一種基本的公民意識。
(二)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努力拓寬和社會的接觸面一是加強校園文化培養,開設第二課堂培養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大學生的責任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慢慢的積累,形成一定的文化沉淀。校園文化的建設能使廣大大學生促進責任感教育的形成。校園文化不僅是當代大學生責任感形成的重要陣地,而且也是社會道德架構的支撐。是教化人、塑造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高校要重視校園文化建設,使之成為大學生責任感教育的平臺,要使之成為當代大學生的責任感和個性發展有機結合起來的平臺,要開展廣泛和持續和諧校園文化活動,努力使社會責任感教育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大學生自覺地形成一個良好的氛圍,使得大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成為基本意識和形態。二是不斷加強社會實踐活動,努力培養適應當代社會發展的大學生。社會責任感是知行合一的統一體。
關鍵詞:社會責任管理倫理企業文化管理道德
企業管理倫理是企業管理實踐活動的內在要求,是一種特殊的道德現象。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管理倫理的核心理念,在企業管理倫理建設中,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培育,有利于企業處理好和多方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有利于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有利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增加經濟效益。
一、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概述
責任是現代社會道德感受的一個至關重要概念,“它似乎非常適合于通過將實踐和理論觀念都包括在內的途徑來表述人類行為的道德方面”。責任主要涉及到三個組成部分:主體,即誰承擔著不能完全由規則和法律所決定的責任,主體應負什么樣的責任,以及主體對其負有責任的主要利益相關者是什么。企業作為一個組織,其在經營決策過程中,雖然受各種因素影響,從而經歷復雜的過程,但是作為責任主體是無法回避的,因此可以說企業是它自己的行為者。作為行為者就要承擔道德責任,因為作為行為主體的企業,不但具備道德選擇的客觀可能性,而且具有選擇行為的意志自由。企業應被理解成為一個道德行為者,它能夠從事道德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一定是正確的道德行為,而且,無論如何也不能取代個體的道德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管理倫理的核心理念
一般來說,管理倫理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指組織管理者的倫理(道德),另一方面是指管理組織的倫理(道德)。管理組織即企業管理、行政管理、社會管理的各種管理對象,它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學校、醫院、非盈利組織等社會其他單位。管理者的倫理(道德)與管理組織的倫理(道德),兩者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但兩者之間也有內在聯系。應該說,管理者的倫理(道德)是管理組織的倫理(道德)的核心和基礎,前者對后者起著重要的主導影響作用。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對企業基本的管理倫理要求。企業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單位,它首先必須是一個經濟主體。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就應該以贏利為唯一目的。企業在履行社會經濟職能之外,它還是一個社會性實體,這就要求企業不但要對自己的經濟贏利負責,還要對社會全體負責。因此,社會責任必須被納入到企業管理倫理的視野當中,在企業管理的全過程都必須體現一定倫理維度的社會責任要求。
社會責任是企業作為經濟主體的必然選擇。從企業生存的外部環境來看,企業總是運作在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的大環境中。企業管理倫理水平可以從企業及其員工的責任意識上得到集中的反映。企業歸根到底是由企業的員工所組成的一個經濟實體。企業員工責任意識的增強不但影響著企業管理的實效,而且對企業的經濟贏利也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只有全體員工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而合理有效地安排自己的工作,樹立敬業、守業、安業的責任意識,企業的社會責任才可能真正地成為企業具有主體性的內在要求。
由此可見,企業自覺肩負社會責任,不但有利于企業管理倫理和企業文化的成熟構建,而且有利于企業形成良好的社會聲譽,形成自身獨特的核心競爭力,獲得全面地可持續發展。
三、中國企業與社會責任
中國企業在對待社會責任問題上,依據其不同的價值觀和企業文化,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一些企業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不顧社會效益,有的甚至不擇手段,只要能賺錢,什么事都干得出來。
(2)主觀為企業、客觀為社會就是本企業要自覺地、明確地、積極主動地為社會服務,否則是不自覺的,不明確的,或至少是消極被動的。這類企業偶爾也會盡一些社會責任,但積極性不高,是缺乏主觀能動性的。
(3)企業第一、社會第二是指在本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也適當考慮為社會服務,這類企業對社會責任有一定的自覺性,但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
(4)為了本企業、必須為社會是指為了本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一定要努力為社會盡責,而且必須盡好責,相比較前面三種類型的企業,這類企業能夠把企業利益和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因而具有較高為社會服務的認識和水平。
(5)首先為社會、同時為企業,這類企業非常正確地把握住了企業與社會之間的倫理關系,擺正了企業在社會中的位置。這類企業能夠自覺地把“為社會”與“為企業”統一起來,而且是從意識上到行動上,從戰略上到謀略上真正內在的統一。這應當成為社會主義企業管理倫理的指導思想。
我國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中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1)企業社會責任過重且職責不明,企業辦社會是中國企業發展的重大包袱。
(2)企業不考慮環境問題,不考慮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大氣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等正在進一步惡化,影響我們及子孫后代的生存環境。
(3)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模糊,沒有正確的生產經營理念,普遍缺失誠信機制。
(4)我國有些企業沒有真正走向市場,企業社會責任機制不健全。
企業是社會的一個細胞。企業組織存在于社會組織當中,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應該是魚水關系,是不可分割的。企業既是一個社會組織,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同時又是一個社會組織,有責任來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無論從企業追求經營的良好環境的愿望出發,還是從企業追求長期利益的動機出發,抑或為高尚的履行社會性組織的義務和責任出發,企業都應盡自己的能力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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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企業家社會責任,企業家社會責任導向,管理者社會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企業家的內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見解。奈特[1](1921)指出所謂“企業家”就是那些“在極不確定的環境中做出決策”,并“必須自己承擔決策的全部后果”的人。彼德·德魯克[2](1985)認為企業家是為獲取利潤、并為此承擔風險的人,他們是能開拓新市場、引導新需求、創造新顧客的人。熊彼特[3](1991)認為“我們把新組合的實現稱為‘企業’,把職能是實現新組合的人們稱為企業家”。張維迎[4](1999)認為企業家就是承擔經營風險、從事經營管理并取得收入的人格代表。厲以寧[2](2000)認為:企業家是那種不僅有眼光、有膽量、有組織能力,而且還要有新的觀念和新的決策方法、有利益導向的經營思想,并善于利用資本市場的人。根據以上學者對企業家的定義,本文認為企業家就是具有創新精神和領導力、善于駕馭企業、能夠使企業長期生存并能為此而承擔風險的人。基于此,本文所界定的企業家不僅包括企業家,還包括企業高層管理者、企業領導者和經營者。
改革開放30年,企業家成為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推動力量,社會責任已經成為衡量企業家最受尊敬的第一指標(何志毅,2008)。在洞察、開發和利用商業機會過程中,企業家最先能夠感知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的關系。企業家在采取競爭策略、創新產品、提供新的服務時,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能夠將社會因素作為企業重要的決策變量,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可持續性成長。
近十年來,我國學術界和企業界較多關注企業層面的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實現方式,取得了相應的成果。然而企業文化論文,作為企業的決策者--企業家,他們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起到什么作用?企業家應當承擔什么社會責任?影響企業家承擔社會責任的因素是什么?基于此,本文對2000年以來中國全文期刊數據庫來源期刊中有關企業家社會責任方面的文獻進行梳理總結,分析了企業家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總結歸納了近十年來中國的研究者們在企業家的社會責任導向、企業家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因素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后,結合國外的相關研究成果,從構建適合中國背景的企業家社會責任概念模型、企業家社會企業家精神和企業家社會責任的關系、企業家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作用機制等方面提出了企業家社會責任未來的研究展望,以期推動我國企業家社會責任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發展。
二、企業家社會責任相關研究的主要成果分析
目前國內學者對于企業家社會責任的研究內容比較零散,其中關于企業家社會責任導向、企業家社會責任的驅動因素的研究相對較多。其余還有對于企業家社會責任與企業家精神、社會地位等因素的相互關系的研究。
(一)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內涵
隨著和諧社會及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提出,學者們開始關注和諧社會、可持續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田豐,2004;朱貴平,2005;黎友煥,2007;趙曙明,2009)。學者們認為企業家如果能夠將社會責任因素作為企業重要的決策變量,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可持續性成長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關于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實質和內容,黃澤民[5][6][7] (2004,2005)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認為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是由其社會角色、現代社會生產形式、社會生產力發展規律所決定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論文提綱怎么寫。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實質歸根到底是順應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他認為企業家社會責任可以分為兩部分:(1)直接社會責任,由企業特殊的社會功能所發生的責任,包括社會積累、保障就業、管理生產要素、產品創新等;(2)間接社會責任,與社會環境相關的責任,包括誠信、道德、可持續發展等。張銘業[8](2005)認為的企業家應有“職業責任”和“社會責任”。李洪彥[9](2006)認為企業家社會責任就是指作為特殊群體的一群社會個體所應承擔的與之相關聯的社會義務。黎友煥[10](2007)認為企業家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中起關鍵作用,企業家作為改革受益者理應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李君如[3](2007)認為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是辦好企業,多提供就業機會,多交稅收,為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作出貢獻。
許多學者如陳孝兵(2008)、孫浩進(2008)等都認為有不少企業家對社會責任的含義存在著錯誤的理解,認為社會責任就是更多的捐款或贊助公益活動的行為,而忽略了產品、環境、員工等方面的責任。陳孝兵[11](2008)指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是新的“企業辦社會”,也不能等同于公益事業和社會捐贈,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孫浩進[12](2008)分析了中國社會環境背景下企業家社會責任存在的危機及應對對策,認為中國的企業家社會責任意識模糊,更多的時候采取了漠然或逃避的心態,使得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存在著潛在的風險;而政府對于企業家社會責任缺乏監督、指導和制約也是造成企業家社會責任危機的重要原因。
(二)企業家社會責任導向研究
個體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在理論上稱為CSR導向(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rientation,CSRO)企業文化論文,即個體對企業的經濟、法律、倫理和慈善行為的態度導向。學者們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探討中國管理者的CSR導向(研究結論見表1),研究表明,企業CSR的履行程度,與企業管理者尤其是企業高層管理者的CSRO有很大的關系。其中,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13](2007)通過對企業法人代表的調查,反映了現階段企業家對CSR的認識與評價;晁罡等[14](2008)通過實證研究認為企業領導者的法律、倫理、慈善3個責任取向正向影響、經濟責任取向負向影響企業社會表現和組織績效;楊帆等[15](2009)的實證研究表明,中國管理者個體的CSR導向具有經濟責任和倫理責任的性別顯著差異,以及法律責任的區域差異。陸雄文等[16](2009)對中國的民營企業家社會責任導向進行了問卷調查,認為雖然目前受到資源限制,不少民營企業家都存在注重盈利的短期導向,但從長遠看來,民營企業家隨著企業自身的發展壯大,會同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一樣重視并積極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表1 企業家的社會責任導向的研究
學者
研究目標
研究對象和樣本數
主要研究結論
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2007)
企業家對CSR的認識與評價
企業法人代表,有效問卷4586份
普遍認同“優秀企業家一定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高度認同履行經濟、法律、倫理和公益四個方面社會責任的意義;比較關注履行社會責任的成本。企業履行法律和倫理責任方面存在欠缺現象較為突出;經營困難、素質不高、缺乏誠信環境、社會相關部門未很好履行職責是導致社會責任欠缺的主要原因。
晁罡等
(2008)
企業領導者的社會責任取向、企業社會表現和組織績效的關系
MBA和EMBA在職學員中的企業中高層領導者,有效問卷458份
法律、倫理、慈善3個責任取向正向影響、經濟責任取向負向影響企業社會表現和組織績效;CSR取向、企業社會表現和組織績效三者關系中,企業社會表現起中介作用。
楊帆等
(2009)
中國管理者CSR導向
籍貫長三角洲地區,在上海浙江工作地MBA學員中的企業管理者,有效問卷118份
中國管理者個體的CSR導向具有經濟責任和倫理責任的性別顯著差異,以及法律責任的區域差異。
陸雄文等(2009)
中國民營企業家的社會責任觀
內容摘要: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我們理解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結構提供了依據。組織的利益相關者管理日益受到各國學術界及企業界的重視。本文首先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和分類做了回顧,然后對目前有關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模式進行了考察,最后對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及其決定因素進行了總結。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戰略決定因素
1組織利益相關者:定義與分類
(一)利益相關者的定義
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并沒有一致公認的概念和定義。而Freeman(1984)和Clarkson(1994)的定義應該是目前公認的最具代表性的定義。Freeman(1984)認為,利益相關者是“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所影響的任何個人和群體”。這一定義突破了早期從“是否影響企業生存”的角度來界定“誰是利益相關者”這一問題的局限性,同時也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Clarkson(1994)認為“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投入了一些物質資本、人力資本、金融資本或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并由此而承擔了某些形式的風險,或者說,他們因企業活動而承受風險”。在某種程度上,這一定義與企業是“一種治理和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Blair,1995)的觀點是有相通之處的。
(二)利益相關者的分類
Freeman(1984)把利益相關者定義為“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所影響的任何個人和群體”。但是單純的定義和概念對利益相關者的界定是較寬泛的。眾多學者從不同的維度來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和界定。學者們之所以要對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其意圖在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影響程度和影響方式存在差異,誰是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對利益相關者進行清晰的界定,是企業開展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基本前提。有研究表明,管理者會用不同的戰略來應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并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Sharma,2000)。
Freeman(1984)在對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時,考慮了三個不同的維度:所有權(ownership)、經濟依賴性(economicdependence)和社會利益(socialinterest)。Frederick(1988)以是否與企業直接發生市場交易關系為標準,將利益相關者分為直接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其中直接利益相關者是與企業直接發生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企業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等;間接利益相關者則是與企業發生非市場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各級政府、社會活動團體、媒體、公眾等。與此類似,Charkham(1992)以與企業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契約型利益相關者和公眾型利益相關者。
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兩種有代表性的分類方法:根據相關群體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承擔的風險種類,將利益相關者分為自愿的利益相關者(VoluntaryStakeholders)和非自愿的利益相關者(InvoluntaryStakeholders);另根據相關群體與企業聯系的緊密性,可以將利益相關者分為首要的利益相關者(PrimaryStakeholders)和次要的利益相關者(SecondaryStakeholders)。
Mitchell(1997)從權力性、合法性、緊急性三個維度對利益相關者進行評分來劃分利益相關者。管理者所感知的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程度,取決于這三個屬性上的累積效應。通過感知到的重要程度對上述三個特性作出評分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被細分為以下三類:確定型利益相關者(definitivestakeholders),他們同時擁有對企業問題的合法性、權力性和緊急性。預期型利益相關者(expectantstakeholders),他們與企業保持較密切的聯系,擁有上述三項屬性中的兩項。潛在型利益相關者(latentstakeholders),是指只擁有合法性、權力性、緊急性三項特性中一項的群體。
Wheeler(1998)將社會性維度引入到利益相關者的界定中。他認為,有些利益相關者是有社會性的,即他們與企業的關系直接通過人的參與而形成;有些利益相關者卻不具有社會性,即他們并不是通過“實際存在的具體人”和企業發生聯系的,比如自然環境、人類后代、非人物種等。結合Clarkson提出的緊密性維度,Wheeler將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分為以下四種:首要的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與企業有直接的關系,并且有人的參加;次要的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通過社會性活動與企業形成間接聯系;首要的非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對企業有直接的影響,但不與具體的人發生聯系;次要的非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對企業有間接的影響,也不包括與人的聯系。
從上述對利益相關者的分類方法來看,有的是建立在一些客觀指標之上的,如Freeman(1984);Frederick(1988);Clarkson(1994;1995);Wheeler(1998)等人的分類。而Mitchell(1997)的分類是建立在主觀指標之上的,由于這些指標的主觀性,所以Buysse和Verbeke(2003)認為,在Mitchell的框架中,管理者的感知至關重要,因為管理者最終決定了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程度,而這種感知又受管理者價值觀的影響。
2組織利益相關者戰略
(一)組織利益相關者戰略分類
對組織的利益相關者進行識別和分類是有效的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前提。一些學者強調組織與主要利益相關者群體的高度相互依賴性(如,Donaldson和Preston,1995;Freeman,1984)。例如,Clarkson認為,沒有主要利益相關者的持續性參與,組織很難持久生存。因此,組織會采用一定的利益相關者戰略來應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群體,這些方式包括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防御戰略及反抗戰略(Caroll,1979;Clarkson,1988,1991,1995;Wartick和Cochran,1985)。例如,Carroll(1979)提出,組織會運用前述方式來應對他們的經濟、法律、倫理及自由裁量的責任。Wartick和Cochran(1985)用反抗、防御、順從及前攝等術語來描述組織面對社會責任的企業戰略。Clarkson(1991,1995)提出了RDAP等級來度量反抗戰略、防御戰略、順從戰略以及前攝性戰略,并成功運用該等級來描述組織在應對利益相關者時所采用的戰略。
具體來說,一方面,可以從組織在處理利益相關者問題時的行為特點來了解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Caroll,1979;Clarkson,1991;Wartick和Cochran,1985),前攝性戰略包括對利益相關者問題的諸多關注,如預測并主動關注特定利益,或者在行業中發揮領導作用。相對于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在處理利益相關者問題時缺少主動性。防御戰略則在處理利益相關者問題時,僅僅滿足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反抗戰略包括,在面對利益相關者問題時,消極對抗或完全忽視利益相關者。另一方面,可以從組織在面對社會責任(如環境責任)時所持的態度和立場,來考察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Clarkson(1995)作出了具體分析,對于前攝性戰略,其對責任所持的立場或策略就是主動預測責任,對于順從戰略,其所持的立場或策略就是接受責任,對于防御戰略,其采取的立場態度或策略就是承認責任卻抵制它,對于反抗戰略,其采取的立場態度或策略就是否定責任。例如,DigitalEquipmentCorporation在處理與供應商的關系時所運用的戰略就是一個對利益相關者采用前攝性戰略的典型。DG公司把供應商納入到他們的產品開發團隊(Bleakley,1995)。HP公司也運用類似的方法處理與供應商的關系(Burt,1989)。Xerox與供應商分享計劃并把他們納入自己的設計部門(Burt,1989)。前攝性戰略包含著強化與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順從戰略雖然接受責任,但是與此同時,為了爭取他人的讓步而討價還價。防御戰略包括反對做超出法律最低限度要求的事情。
(二)組織利益相關者戰略的決定因素
雖然防御戰略及反抗戰略與前兩種戰略(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相比,利益相關者的滿意度要小,但不論組織采用何種利益相關者戰略,組織似乎都是出于某種合理的理由。許多學者對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從資源依賴理論的角度來解釋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
資源依賴理論指出,組織必須關注那些為組織提供其持久生存所需的重要資源的環境中的需求,組織應該更多地關注其環境中控制著關鍵資源的其他組織和群體的需求,并做出響應。把這個理論擴展到利益相關者中來,意味著組織必須更多地審視并關注控制著組織持續生存所需的關鍵資源的那些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利益和要求(Agle,Mitchell,1999)。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在資源上的依賴,就轉化為利益相關者(群體)的權利性(Power)(Mitchell,1997),并賦予了利益相關者相對于企業的一種地位優勢(Frooman,1999)。權利常常表現為組織對利益相關者依賴程度的函數,一般而言,組織依賴程度越高,利益相關者就越強勢,其權利也就越大(Frooman,1999)。Agle(1999)通過運用美國80家大公司的CEO提供的數據的分析,發現高層管理者給予利益相關者的優先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那些利益相關者所表現出來的權利性大小的影響。
很明顯,以時間和金錢來衡量,組織的資源是有限的,組織不可能在所有的時間對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給予前攝性的關注。有關資源依賴的理論研究表明,組織會對那些控制著組織所需的關鍵資源的利益相關者會給予更多的重視。而組織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重視程度上的不同,會通過其在應對利益相關者所采行的不同戰略(即反抗、防御、順從、前攝)表現出來。當單獨考慮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防御戰略及反抗戰略時,前攝性戰略所需的資源是最多的(管理重心與財務支持),而反抗戰略所需甚少。例如,關乎雇員報酬的前攝,如支付獎勵工資或提供股票期權或利潤分成,與防御戰略(僅按法律的最低要求行事)相比,如僅僅保障薪酬的支付與提供必需的福利,有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源支持。同樣,投資于員工培訓與職業發展的前攝性行動,與反抗戰略相比(推卸職業培訓與職業發展的責任),需運用更多的資源。
3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