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0 14:47: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歷史來看,分類所得稅制較早實行,以后在部分國家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部分國家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其中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的一些國家又進一步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鑒于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手段相對落后,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選擇嚴格意義上的混合所得稅制亦有實施上的困難,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所得稅制。即在繼續普遍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平時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稅率分類征收,年終不再要求申報;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實行綜合申報,統一進行費用扣除,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收。稅務部門具有審核權,應把綜合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綜合計稅部分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允許從其年終匯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在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應當逐漸減少分類征收項目,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如將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二、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適當擴大居民范圍
1、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對于征稅所得項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正面列舉。從稅收實踐來看,這種列舉法使得某些可觀的收入(如股票轉讓所得)難以劃入征稅范圍。并且,對某些所得,如職工獲得的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機關單位自有資金發放的補貼、津貼等,是否應劃入征稅范圍存在不同認識。這不僅缺乏公平性,也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矛盾。
2、適當擴大居民范圍。在居民納稅人的認定上,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對于后者,由現在的1年更改為183天更為適宜,即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應當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采用183天(或6個月)標準。并且,從我國自1983年至今與6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中絕大多數也都以183天作為劃分居民與非居民的時間標準。改為采用183天標準不僅會使我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我國所簽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協調一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
三、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改革的重點是綜合計征稅收部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應當合理體現贍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這會帶來稅收負擔的不公。如甲、乙兩人的月薪相同,甲為單身,而乙家有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及下崗的妻子和幼兒,兩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顯然不同,如對他們進行同樣的費用扣除就會有違稅負公平原則。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這一數額可以是一份個人免征額。考慮到我國的人口政策,應當將受扶養子女的扣除份額限定為一份。
其二,應當允許扣除特別的費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國已明確個人慈善捐款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這遠遠不夠。在現實生活中,一部分人會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面臨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盜造成的損失、再就業的培訓費、請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費用等。近年來,我國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措施相繼出臺,使個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貸款利息、巨額醫療費用、高昂的子女學費等。上述支出無疑會減少可供納稅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納稅能力。因此,允許扣除這些費用支出,才能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
四、要進一步擴大稅基,調整稅率結構
1、進一步擴大稅基。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同以前相比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2、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為使我國的稅率結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效率性,必須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適當的調整。轉換為混合所得稅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應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一般以5至6級為宜;還應適當降低稅率,尤其是邊際稅率。在確定稅率時,應當考慮到與企業所得稅的結合,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按大致相同的稅率征稅,從制度上盡可能地防范避稅行為的發生。在調整稅率結構的同時,還要注意通貨膨脹的影響,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指數化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更能與人們的可使用收入相符。
五、強化稅收征管
(1)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另外,要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所謂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生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通過銀行帳戶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以供稅務機關查詢并作為征稅的依據。新晨
論文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法 稅制模式 國際經驗
我國于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1994年實施了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隨歷經9次修改,但其對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稅收負擔的重要作用依然不足。
一、個人所得稅及其社會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的應稅所得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其基本要素有納稅主體、稅率、應稅所得等。納稅主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依法履行稅款繳納義務的當事人。稅率是指課稅的尺度,是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關系,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形式。從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來看,對“個人所得”的界定包括合法性、連續性、凈值性、實際性,所得的范圍包括有形收入、投資收益、實物所得折合的市場價值、已實現的資本收益和納稅人擁有的財產價值在一年內的增減額以及由于財產的實際處理引起的損益。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財政收入能夠為政府履行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通過調解個人收入分配,實現資源的重組分配功能,起到穩定社會經濟的作用。開征個人所得稅不僅有著重要的組織財政收入意義,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穩定社會經濟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國內現實情況來看, 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5820.24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5.8%,工薪階層個人所占比重超過50%,意味著個稅未完全體現出“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一般課稅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即公平原則、效率原則以及公平與效率統一原則。稅收的社會公平在于其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促進個人及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通過課稅機制建立、差別征收實施調節,創造大體公平的客觀競爭環境。此外,個人所得稅必須有效配置資源,有效運行經濟機制,從而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利益最大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現狀
1980年我國頒布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法》面向的納稅人主要是外國人、港澳臺居民;1986年的《中國個人收入調節暫行條例》開始將中國公民納入主體,起征點為400-460元,稅率級數為6級。1993年第一次修訂將納稅人界定為“所有中國居民和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起征點800元,稅率級數為9級;1999年第二次修正增加“開征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條款。2005年第三次修正將起征點提高至1600元,規定高收入者雙向申報制度,并授權國務院可根據時情調整費用扣除額。2007年第四次修正將“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次修正將起征點調整為2000元。2011年最近的第六次修正將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并將稅率級數調整為7級。
我國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不將個人的總所得合并征稅,而是分項、分類計算,優點在于可以廣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稅源,防止稅款逃漏,課稅簡便。但是,這種模式不能準確反映居民的實際稅負能力,可能使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者適用了較高的稅率,而高收入者則通過分散收入來源,合理逃稅避稅。我國采取主動申報制度,如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太強,不會主動納稅;另外,納稅人取得相同收入,并不意味著支付的成本相同,因此,采取固定費用扣除標準和同樣的扣除比例是不科學、不合理的。
從稅率結構看,我國采用了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累進稅率分為工薪收入者和個體工商戶,分別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這種稅率結構會造成三種弊端,其一,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于所有工薪階層,而對于非勤勞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這會造成勞動所得繳納稅收高于非勞動所得的不公平現象。其二,邊際稅率差異較大,從最低3%到最高45%和35%的邊際稅率有失公允。其三,盡管從9級減少到7級,但是,級次依然過多;在實際操作中,35%、45%的高邊際稅率使用較少。
另外,在征收層面,稅務機關的征管觀念和技術手段還比較落后,特別是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尚未完全建立。在涉及到個人所得的部門間還沒有建立信息和資源共享,稅務機關無法與企業、證券、銀行、工商、房屋產權登記等部門建立關聯,無法了解個人所得的真實情況,導致個人所得稅無法發揮調節社會公平的全部作用。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國際經驗
(一)課稅模式的國際比較
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二是綜合所得稅制;三是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是指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來源、性質各異分類,分別對不同類型的所得稅制進行課征。其優點是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征的方法,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缺點是,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征稅。采取分類征收的國家主要有中國、埃及、約旦等。
綜合所得稅制,是指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論其所得來源、性質,均視為一個整體,稅率統一。綜合所得稅制模式的建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一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強,能配合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納稅;二是稅收征管人員素質較高,征收信息系統技術完備;三是有關部門通力協作,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配合;四是征收成本相對較高,需要強有力的人力、物力支持。大部分國家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制度都以綜合制為主,主要有美國、英國、德國等。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由分類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是指對同種所得先課征分類稅,從收入來源扣繳,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其優點是,既堅持了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征收,利于減少偷漏稅等方面優點。目前世界上實行混合制的國家主要有日本、韓國等。
從公平的角度而言,綜合制比分類制有優勢,比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從稅收效率的角度來看,分類制征管比較簡單,有一定優勢。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在于調節社會公平,因此,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法制逐步健全,由分類制逐漸向綜合制轉變是個人所得稅法稅制模式的一種必然發展趨勢。
(二)費用扣除的國際經驗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關費用,即稅法中明確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二是維持家庭生計的費用,是指為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費用,應根據納稅人所贍養撫養人數、婚否、年齡等因素進行扣除;三是為照顧納稅人特殊開支需要的特許扣除,包括醫療費用支出、教育費用支出、慈善捐款、人壽保險及其他雜項。從各國的實踐來看,費用扣除主要有三種方法:定額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和定額與定率相結合扣除法。美國個人所得稅法是稅前扣除法,分為標準扣除法和例舉扣除法,在扣除方法上采取了零稅率欄和直接減免。英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了費用扣除和生計扣除,費用扣除指可以從總收入中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那部分費用支出;生計扣除指納稅人用于本人生計及贍養家庭等方面的那部分收入允許從總所得中扣除。
(三)稅率的國際比較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包括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累進稅率是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或比例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按同一比例征稅。從國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來看,大多數國家采用累進稅率,而且累進稅率的級次趨于減少,稅率逐漸降低,而對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稅率。
(四)征管制度的比較分析
國外一些先進國家征管制度可以概括如下:(1)稅務制度完備。在美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都通過稅務完成納稅申報;日本的稅務也較完備,對稅收人員的要求非常嚴格。(2)嚴厲的監控和處罰機制。在美國,稅務機關每年會在高收入者當中選取10%的納稅人進行稽查,一經查實即嚴厲處罰;德國、印度重點對高收入者進行跟蹤監控,一旦發現不法證據,輕則罰款,重則坐牢。(3)合理的激勵機制。日本采取藍色申報制度、韓國采取綠色申報制度,對于如實納稅的國民給予獎勵。美國個人所得稅最終的結果是高收入人群則成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大戶。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對策
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在美國,個人所得稅占整個聯邦政府財政收入的45%;在澳大利亞,個稅占到財政收入的66%。從我國的政治、經濟環境出發,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目標必須在強化財政收入功能的基礎上突出調節經濟功能。同時,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應遵循公平原則、經濟穩步增長原則、稅收管理效率原則和法治原則。
第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我國經濟社會的應有作用。由于我國稅務征管條件比較薄弱,個人收入水平較低,還不具備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的各項條件。可以選擇綜合與分類并行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當條件成熟時再選擇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綜合所得稅制。
第二,建立費用扣除的合理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額扣除兩種扣除辦法,沒有體現對個體差異的特殊照顧,應當進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從家庭因素、基本生計因素、經濟波動因素等視角建立費用扣除制度,使不同經濟條件的公民負擔合理的稅負。
第三,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近30年來,我國的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水平大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壓力加重。可通過減少稅率檔次,降低邊際稅率、擴大距級等措施。根據我國國情來看,5%-35%稅率比較恰當,并在此基礎上,擴大級距,加大個人所得稅調節力度。同時,適當削減級次,加強個人所得稅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把累進稅率的級距定在3-5級左右。
關鍵詞:稅收公平 個人所得稅 改革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社會普遍接受的稅收的首要原則,人們對稅收的公平原則做出了多種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受益原則和納稅能力原則。
(一)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要求每個納稅者根據他從公共服務中獲得的利益水平來相應納稅量,就是說稅收負擔應與他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受益水平對等。這種稅收原則是很理想的方法,但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從理論上來說,可以用每個納稅者的偏好程度來說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觀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來呈報。在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所承擔的納稅份額取決于自己呈報的受益時,就會出現隱瞞或者歪曲自己獲得真實收益的現象。
(二)納稅能力原則
納稅能力原則是要求根據納稅人的能力來確定他們的稅收負擔的原則。目前對于納稅能力的衡量也沒有定論,客觀說認為應以能從客觀角度觀察的某種數量指標為衡量納稅的依據,如收入、消費或者財產等作為衡量標準,但是對于這些 指標的統計口徑不一,爭議很多;主觀說認為納稅人應以因納稅而感到的犧牲程度的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同樣的,納稅能力也是不能簡單測定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公平問題分析
依據稅收公平的原則,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如下問題,不利于公平原則的體現。
(一)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把征稅對象分成了11類,分項制定征收標準,優點是規定明確,能從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稅費,缺點則是不能全面、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容易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且不在法定范圍內的綜合收入高的群體可以繳較少的稅甚至不交稅,而綜合收入少、來源常規的群體反而多繳稅的現象。這樣就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二)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夠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信息傳遞不準確,信息不能共享,時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容易出現征管漏洞,從而產生偷稅漏稅,不利于稅收的公平體現。
(三)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比較狹窄,無法體現公平性
稅收減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國的附加福利在個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業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那些壟斷行業或者利潤很高的企業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個人收入福利化侵蝕了稅基,同時加大了居民之間的稅收差距。
(四)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標準非常簡單,沒有區分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除此之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也沒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開支,全都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定額或定率扣稅,這樣對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五)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并行的方式,還設計了兩種超額累進的稅率制度,從征稅的實際情況來看,工資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稅率檔,因此第五級到第九級的累進稅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稅率從國際上來說是非常少的,而且稅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產生逃稅的動機,進而影響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資積極性,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三、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性的對策建議
(一)相關部門應選用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綜合的所得稅制,只有少數國家是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其中綜合所得稅制對各種所得在減除法定的優惠后進行累進加征,因此被認為是比較理想的模式。但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和配套條件均不能達到要求,因此完善個人所得稅應與我國國情結合,在個稅的修改中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乃并最終實現完全的綜合制,這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個人所有收入,擴大稅基,避免分類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能與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適應。采用混合制的稅制模式,可以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二類: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主要包括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采用分類的方法征收個稅。
(二)相關部門應規范稅收優惠項目
現在我國的稅收支持方向已改為照顧低收入者、鼓勵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現行稅法中關于津貼、補貼、獎金、個人取得的國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稅優惠應予取消,全部計入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來中國尋求發展的外國人會越來越多,可以取消他們費用扣除方面的優厚待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有些減免項目可保留,如失業救濟金及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必需免稅所得的部分。
(三)相關部門應減少稅率級距,降低邊際稅率
調整個稅起征點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實惠,實行個稅綜合征收條件又不成熟,個稅調整應該落腳在稅率累進制度上,可以通過改進現行所得稅稅率來減輕中等收入階段的稅負。在高收入那個層面應該繼續高稅收,低收入繼續低稅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塊稅收要讓出來,降下來,有利于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稅率檔次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工資薪金、特許權使用費、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等綜合所得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同時擴大低稅率的級距,實行3%―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于利息、股息、股票轉讓所得、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仍然為20%。在稅制設計上,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征收較高的邊際稅率并不能真正地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積極性而減少收入及財富的創造,從而對一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導致偷逃稅的現象越發嚴重,導致個人所得稅征收效率的低下,稅收公平缺失。
(四)相關部門應調整費用扣除的項目
世界上很多國家稅法一般都把生計費用扣除分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撫養(贍養)扣除三部分,并對殘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寬免。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應借鑒外國成熟的經驗,并綜合我國國情,堅持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為前提,同時兼顧家庭生計費用。
參考文獻:
[1]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08;4
[2]孫同行.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10
[3]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8 ;4
[4]劉紅.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公平與完善的探討[J].當代經濟,2008;2
[論文摘要]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納稅畢竟帶來了主體資金的流出,降低了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近日來,不斷蔓延的金融危機或多或少會對每個人的收入產生影響。在這個不太樂觀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想起某些細節,很多人認識到報酬減少,越應該注意節稅避稅。其實,如果你稍稍變化計稅的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就會大有不同。關鍵要認識到,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為支付的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作一簡單探討。
隨著近年來人們各類收入的增長達到一定水平,給個人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使個人的生活水平相應提高,使人們開始重視個稅的節稅避稅。近日,越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影響著每一個人,特別是工薪階層,于是工薪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顯得越發重要。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間人才爭奪戰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2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2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放。
[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共節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稅可以明顯的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一、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自開征以來,經過多次的修正,目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情況如下:
1.分類所得稅制造成稅負不公平。
個人所得稅按稅制設計及其征收方式可分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以及混合所得稅制三種稅制類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劃分為11個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不同的稅率及優惠辦法,在個人取得不同的項目收入時,分類分項繳納所得稅。
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的收入分配方式出現多種形式。采用分類所得稅制來征收個人所得稅,會造成相等金額的收入因其收入方式不同而出現稅負不同的結果。例如:甲、乙兩人都是機修人員,月應稅收入均為5000元,甲與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則甲的收入為工資薪金,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45元;而乙與丙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則乙的收入為勞務報酬,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1-20%)×20%=800元。同樣的收入額越高,兩者的稅負差距就越大,這說明現行的稅制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也同我國的社會主義分配精神相矛盾。
2.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準予在納稅前扣除的費用是采用統一扣除標準。具體的扣除辦法有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方法,對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采取相適應的扣除方法。如:工資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可扣除費用3500元;個體工商戶和對企事業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勞務報酬、稿酬、財產租賃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每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定率扣除費用20%;財產轉讓所得可扣除財產原值和相關稅費;利息、股息、紅利及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為生計費用、成本費用和特許扣除費用。其中生計費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然而生計費用扣除生計標準與實際生活成本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沒有考慮納稅人是否需要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因素,結果造成納稅人的家庭生計費用用于承擔的稅負,造成了不合理。另外,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其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采用統一的扣除標準,結果是造成大中城市等經濟發達地區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沒有得到保障。成本費用是為取得所得而發生的支出,然而目前只有個體工商戶及對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和財產轉讓、財產租賃所得規定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其他所得,如: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則不能扣除成本費用。特許扣除費用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特殊的開支,如: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扣1300元。
3.稅率設置復雜且邊際稅率高。
稅率是以體現公平、兼顧效率而設置的,是稅制的核心要素,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取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于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所得適用固定比例稅率。另外對勞動報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進行加成征收;對稿酬所得減征30%。
工資薪金所得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中的主要收入來源,其所得稅稅率設置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元的部分適用45%的高稅率,而除工資薪金及個體工商戶等外,其他的所得適用單一稅率。例如:甲通過辛勤勞動取得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萬元,則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乙通過股權投資取得月應稅資本利得也是10萬元,則乙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稅制的復雜性,也使得在最后幾級收入上幾乎征不到稅款,同時也似在說明我國限制較高勞動致富。
4.多種計稅方法造成稅負不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財產租賃所得按月計征;論文格式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征;其他所得按次計征。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采用自行申報納稅外,其他所得均由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在支付應稅所得時均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另外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①年應稅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②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③在境外有應稅所得的;④有應稅所得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有按次計稅、按月計稅和按年計稅。根據不同的所得,按不同的費用扣除、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方法計稅可能會對一部分納稅人造成不合理的征稅,也會使一些人進行合理避稅,造成稅負不公平。例如:甲的全年應稅工資總額為36000元,如果按照月平均應稅工資3000元,無年終獎金的方案發放,則無需要納稅;如果按照月平均應稅工資2000元,年終獎金12000元的方案發放,則:平時收入未達到扣除標準,不用納稅,但年終獎金需要納稅,應納稅額為:[12000-(3500-2000)]×3%=315元。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1.選擇適合國情現況的所得稅制。
綜合所得稅制是大多數國家運用的稅制,是公認的最公平、最科學、最合理的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則是少數國家運用的稅制,它造成稅負不公平是明顯的。我國人口眾多、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高收入者的收入隱匿性強和公民的納稅意識淡薄,這使得個人所得稅制在設計上增加難度。
為了推進稅制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當前可以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項目;將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紅利股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納入分類所得項目,仍然按照原來的方法實行分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該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動態的調整過程,所以混合所得稅制比較適合當前的國情,但不是最終的稅制。這樣既有利于實現稅收的公平,也為過渡到綜合所得稅制作嘗試。
2.制定與納稅人實際負擔相當的費用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額是一直是備受熱議,也是近連續三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的重點內容。在推進稅制改革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當前的社會經濟情況,又應該參考國際慣例,設計出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
首先,制定成本費用扣除。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除了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等中,明確規定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外,其他所得就沒有相關規定。然而獨立勞動者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也會發生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應該擴大成本費用的扣除范圍。
其次,擴大生計費用扣除范圍,并適當調整標準。原來統一制定生計費用扣除標準是依一個人在吃、穿、住、行方面的開支而設計的,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上,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情況而增加贍養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
第三,應該把費用扣除的具體標準額下放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情況進行制定,同時還需要考慮物價水平的變化和收入水平的變化,設計出能自動調整費用扣除的稅制,而不需要通過修正稅法來調整費用扣除。
3.簡化并統一稅率。
稅率是稅制中的核心要素,其高低反映了納稅人的稅負輕重。但目前主要的個人所得為工資薪金所得其設計的稅率復雜且高稅率形同虛設。如果實行混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將繼續按照原來的稅率20%進行征收,而將綜合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設計為20%,并適當減少級次,如分為:3%、5%、10%、15%和20%五級。如此能更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能更夠更好的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
4.實行混合申報制度和按年計稅方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全員全額扣稅 普通高等學校
【正文】
個人所得稅是一種稅基廣、彈性大、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強的稅種,卻也被認為“征管第一難”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繭而出的。
所謂全員全額扣稅扣繳申報制度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高校財務部門是高校實施收、支統籌分配的具體執行機構,具有稅法賦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繳義務。為此,深入研究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見大,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
1、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
現階段我國的稅收信息化水平還未能都覆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稅務系統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資源共享,也無法與銀行、工商、企業等部門實行信息聯網。個人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和自行申報的納稅人為主進行數據采集、計算和繳納的。這就給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落實留下了監控盲區。
高校具有人員數量較多,所得發放金額小但次數多,所得發放依國家政策變化而變化的特點。高校作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博弈過程中,納稅人顯然處于信息優勢,扣繳義務人即使有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意愿,但信息瓶頸的存在勢必造成計算上的不準確,人員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額申報上的不完整。
2、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難以準確區分
高校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主要體現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代扣代繳。雖然在職人員的工資比較容易區分,而工資以外的津貼、課酬、獎金等,由于匯總計算較困難,為了簡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稅率計算納稅額。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對“全額”的基數與變化數的掌握。
3、高校無法及時提供納稅憑證
高校一邊代扣代繳稅款,一邊又無法及時提供納稅憑據,使得個稅扣繳工作中處于兩難的境地。從而使得扣繳申報這一鏈條出現了延時性斷裂,這對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4、高校人員類別及構成復雜
高校作為一個特殊的收入群體,人員組成較一般企事業單位具有人數多、身份復雜的特點。與高校人員結構復雜局面極不對稱的是,稅法中并沒有詳盡地對不同性質的人員分類方法給予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因為各類人員身份不盡相同,高校財務人員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個人的判斷進行分析處理,這種模糊性給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運行產生了制度上的障礙。
5、收入發放時間及發放形式不統一
高校中的許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難按月發放,比如,校內教師的崗位業績津貼以及科研獎勵等,需要授課或終考核結束才能予以發放;外聘人員講授不同課程所得的課酬,待授課結束后一并發放。然而,稅法要求按發放收入當月計稅,這種計稅方法勢必造成教師的某些本屬于不同期間或不同項目的收入只能在其發放當月集中扣稅,倘若按公平性原則將這些薪酬分攤到以前月份,稅額就需重新計算,對個人所得稅的全額扣繳申報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二、 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層面:出臺針對高校的稅收管理辦法
稅務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對高校所得情況復雜、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積極協調稅務機關、高校、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有針對性地出臺一些具體的征管方法,以保證個人所得稅及時上繳及避免教師實繳稅金的不合理增加。對于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有歧義或難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著稅負公平的原則,應該及時作出相關補充規定,保證高校在實際工作中有章可循,從而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層面:嚴格執行全員全額管理
(一)全員管理
人員管理包括個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動態維護兩方面內容。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師的姓名、地址、納稅人狀態、納稅人狀況等。對人員基本信息的數據采集完成后,還需要對基礎數據實施動態維護。動態維護不僅指人員本身發生增減變化時的動態維護,還指人員前述各項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發生了變化的基礎數據進行動態更新。
(二)全額管理
全額管理通過以身份證代碼為唯一標識的一戶式管理模式實現。 一戶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將每個教師依姓名和身份證建立一戶式檔案,在前述對個人校內收入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個人按月各類應稅收入及其對應所得稅的分類明細檔案,按個人所得項目明細填報“支付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表”,并按時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內容,包括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以及《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進行明細納稅申報。
3、教師層面:鼓勵教師自行申報
雖然代扣代繳是實現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重要途徑,但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來源具有多樣性,這就要求在出現取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或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時,教師應按稅法要求主動自行申報納稅。
對于納稅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的部分,學校盡管對其沒有扣繳義務,但應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種校內媒介,采用多種形式宣傳稅法知識和稅收政策,宣傳全員申報的意義,即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監控的目的是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職能,使教師理解個人所得稅不單純是國家聚財的法律,也是一部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增強教師作為納稅人的責任感和自豪感,從而形成自覺納稅的氛圍。
4、信息層面:加強個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順通,信息來源的單一化都會降低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質量,因此,信息化建設將有利于稅務機關信息的獲得以加強對全員全額申報的監控,也有利于簡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程序。
首先,要加強和推行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結合現代化方式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以減少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遵從成本。與此同時,教職工依法納稅后,稅務機關應該及時提供納稅情況的明細表,確保全體納稅人依法享有知情權。
其次,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護稅制度,及時掌握稅源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實施協稅、護稅措施,堵塞申報漏洞,這不僅能節約社會資源,又能充分發揮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師的收入來源情況,減少信息不對稱性。
參考文獻:
[1] 張麗:《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現狀分析》,《科技咨詢導報》,2007年第4期。
[2] 張明華:《淺析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國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艷:《淺析如何完善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10期。
[4] 陳旭:《規范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探析》,《銅陵學院學報》,2009年5期。
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征管之難,難在它的納稅人兼負稅人直接是具有能動性的個體。短淺的私欲為其挖空心思逃避稅負提供著無限動力。面對這龐大的個性化隊伍,與其他稅種相比,以思想——納稅人意識的提高進而規范為立足點和突破點進行有益的探討,對個稅稅收實現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本文研究目標以納稅人需求為起點,喚醒納稅人意識,保持和提升納稅人意識進而提高稅收實現、推動稅制完善。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動申報現狀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185.58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7年全國稅收總共達45621.97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199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
二、目前我國個稅納稅人意識偏低的主要原因
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公民納稅責任意識與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整體水平普遍滯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國個稅費用扣除現狀無助于納稅人意識蘇醒
費用扣除的設置對納稅人意識的影響可以這樣概括:正向不明顯,負向強烈。即費用扣除設計得完美無暇,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顯地使納稅人產生交稅的愿望。費用扣除設計不當,侵蝕到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隨其侵蝕感的加強,納稅人對稅之不滿情緒漸強,直至轉變為逃避稅負行為。故個稅中的費用扣除是影響納稅人稅收環境知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慮不周,對納稅人意識的負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
稅率設計不合理具體表現在:第一、高邊際稅率的存在,讓納稅人望而卻步。納稅人的直觀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稅,又要自己大量為生計買單。從而易引起納稅人潛意識對稅的抵觸。第二、稅實踐中工資薪金的適應稅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稅負本不算高。第三、稅率結構的不合理腐蝕著納稅人意識。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基于收入來源多樣化與我國個稅的過多分類,以致工薪階層成為個稅承擔的絕對主體。強烈的反差無疑加重了個稅的負擔感,消減著部分納稅人僅有的交稅積極性。
(三)我國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不到位
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重在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重視不夠。在這樣的前提下,個稅自行申報無疑將納稅人的責任與權利聯系在一起,主動納稅與稅收的知情權聯系在一起。導致我國許多公民不清楚稅收的一些基礎知識,更談不上利用納稅人權利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隨之而來的問題必然是:“我為什么要納稅”;繼而使納稅人更加關注政府對于稅收收入的使用范圍及效率與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的對策與建議
(一)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
增強全民納稅意識,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是搞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不僅為喚醒納稅人意識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提升納稅人意識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稅收實踐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納稅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樣創設和改善稅收環境,在滿足納稅人多層次需要的同時,以“稅收價格論”為基礎使交稅轉變為納稅人之需,從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覺)實施交稅行為。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馬斯洛認為,越是低層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滿足,其激發出來的力量越是強大。生理需要是個體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個體自行解決。現實中,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雖包含了納稅人生理需要層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眾并不被顯著感知,或顯著被感知而僅有少數人享有,難以讓個體納稅人自愿在這個層次上為其買單。因此,喚醒個稅之納稅人意識,首先要體恤民生,保障納稅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尤其不能以稅之名肆意干擾。只有個稅的征收不侵入納稅人生計保障線才能為個稅納稅人意識蘇醒創造順境。
(二)創造性滿足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
物質性的考慮對納稅人的激勵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隨著低層次需要滿足程度的不斷提高,激勵作用必然會減弱,高層次需要的滿足則會成為納稅動力的新源泉。這時,應該創造適宜的條件,滿足公民作為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當前,納稅人高層次需要在稅收中主要為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訴求。他們希望從稅的付出中,體味到自尊和社會與政府對自己的尊重。納稅人權利沒有得到落實位居影響納稅人不交稅的因素之首;納稅是公民行使權利的前提,因此,應對納稅人的高層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斷探索。
總之,只有喚醒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人才可能自覺地繳納稅款,否則就逃稅,產生“搭便車”行為。相對于個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個稅稅負是納稅人交稅的心理前提。換言之,個稅欲取得納稅人心理認同,首先要合理地考慮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個稅設置及執行中所體現的對納稅人基本需要的考慮,對納稅人意識的發展十分重要。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和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制應做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作。
參考文獻:
[1]宋健敏等編著:《中國財政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
[3]郭慶旺、苑新麗、夏文麗編著:《當代西方稅收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楊繼元等編著:《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理論設計與政策選擇》,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繼光編著:《個人所得稅政策解析與案例分析》,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6]劉劍文主編:《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7]張正軍編著:《個人所得稅實務全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8]梁俊嬌(2006年),《納稅遵從意識的影響因素》,《稅務研究》,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