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7 18:52:0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管制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責任重于泰山
論少年法的基本原理
試論男童的抗制與救濟
貴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證研究
未成年人審前羈押制度比較與借鑒
在幫教中司法——以海淀法院少年審判為樣本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問題及對策
從合適成年人參與看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完善
侵財類犯罪的新生代農民工狀況調查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監督制約機制探討
犯罪生態區位聚合模式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變化軌跡的縱向分布描述
論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平等保障
青少年網絡暴力現象與預防研究
法制教育:青少年全面發展的根本保障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問題探析
權威主義人格分析與預防青少年犯罪
關于刑事訴訟法修改有關情況的介紹
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階層差異
預防青少年犯罪的三個層次論
影視媒介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影響
關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問題及對策
全社會共同努力推進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動向與對策
我國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實踐與思考
我國未成年人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研究
中國兒童福利制度重構與福利治理之可能
試論男童的抗制與救濟’
初犯與重犯犯罪特征比較研究
實體法視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遇研究
農村留守兒童福利保障支持體系研究
試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需處理好的四對關系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研究——印證風險評估測量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制度分析與配套設計
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制度
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之構建初探
新生代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現狀與需求
司法社工參與未成年刑釋人員再犯罪預防的新探索
青少年網絡結幫犯罪的預防研究
犯罪學相關期刊及犯罪學論文介評
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問題探討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與同伴教育
社會管理創新視野下的少年司法規律探尋
社區服務令: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的首選
我國部分地區試點設立少年法院之提倡——以上海地區為例
論兒童保護觀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體現與強化
論文關鍵詞 慈善信息公開 國際經驗 法制保障
日前,民政部正式向社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根據該《指引》,信息公開的主體應根據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信息公開工作,滿足社會捐助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益。?于此同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基本法——《慈善法》(草案)也已經遞交國務院進行探討和審查。慈善信息公開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在積極立法之際,探討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制保障問題對推進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以及整個慈善事業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現狀及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的確立
(一)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現狀
第一,慈善組織的數量較少。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雖然有30多萬個,但是為從事慈善活動而成立的組織卻不超過1000個,比例相當小。而望眼世界,許多國家的慈善組織數量真是不計其數,拿英國來說,其本國的慈善組織已經超過20萬個,慈善大國——美國更是驚人的超過100萬個。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慈善組織只能算得上是九牛一毛。
第二,年度慈善捐款總額較少。2011年中國慈善捐款總額為800億元,占中國財政收入的0.77%,占當年GDP的0.17%。而2011年美國慈善捐款總額為3000億美元,占美國財政收入的6.7%,占當年GDP的2%。由此可見,如果要達到美國這樣的水平,中國年度捐贈總額至少應該是9000億元。
第三,公眾參與度不高。中國社科院的《中國企業公民報告(2009)》藍皮書中指出,中國有接近90%的企業沒有履行慈善義務,甚至從來沒有給慈善事業捐過一次善款。中國人自古以來都重視血緣關系以及親情關系,導致中國的慈善事業呈現封閉型和內斂型的發展趨勢。由于公眾缺乏對慈善事業的參與熱情,導致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緩慢,一種良好的慈善氛圍無法真正形成。
第四,信息公開機制不完善。在我國,有關慈善信息公開的程度、程序、標準等問題,沒有一個制度性的規定,造成捐贈者與接收捐贈的組織信息不對稱。善款被挪用或者下落不明的現象也經常出現,這嚴重打擊了公民捐款的積極性。慈善信息公開機制的不完善使慈善組織喪失了公信力。
(二)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的確立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是指慈善組織通過各種渠道包括網絡、媒體、報紙等向公眾公開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從而保證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律淵源,包括各國已經制定的憲法、信息公開基本法以及用來規定慈善組織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的單行法,如慈善法、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法、基金會管理法等。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們為了管理社會事務,享有對慈善組織的知情權,慈善組織有義務對其公開信息。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知情權,以憲法為根本法,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也做出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2條,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2011年12月16日,民政部向社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再次強調了信息公開對于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并對有關信息公開的原則、信息公開的主體、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信息公開的時間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二、國外慈善信息公開的立法實踐
(一)英國慈善法律制度
英國的慈善事業在全世界都享有很高的聲譽,不僅因其歷史悠久,也因為其有一整套完善的慈善法律體系。現今英國的慈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一部《慈善法》為核心,其他單行法為補充的立法模式。
第一,慈善資金的募集和運用制度。慈善活動的經費主要來自公眾的募捐,主要包括在挨家挨戶進行募捐和在公共場所進行募捐兩種形式。根據英國2006年出臺的《慈善法》的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募捐,募款者必須持有慈善委員會頒發的公共募捐證書;逐戶募款者也必須持有此證書,同時要向募捐地主管部門提供此證書的復印件并提前一天告知募捐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諾不遵守以上規定,要進行罰款。
慈善組織募集資金后,必須按照捐助者的意愿使用或者按照“近似原則”的規定使用,即在捐助者的直接資助目標不能實現時,資金的管理者可以將捐款用于最近似捐助者意愿的其他目的。
第二,慈善事業的監管制度。英國2006年《慈善法》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確了慈善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即具有對慈善事業進行獨立監管的政府機構,其行駛職權是不受任何政府部門制約,它只對議會負責。慈善委員會主要是對慈善組織的日常運作進行管理,包括慈善組織信息的公開和對其財務會計制度的監管。?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慈善委員會可以對任何慈善組織進行調查,讓其提供相關信息,并要求其保證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二是任何團體和個人可以向慈善委員會披露其所獲得的信息。?慈善委員會可以社會公布其所獲得的有關慈善組織的日常運作的信息,對不良或者違法行為,及時采取相應不救或者懲罰措施。為了保證慈善組織財務的公開透明,慈善委員會采取年度報表制度、年度檢查制度以及慈善組織的訪問制度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進行監管。
(二)美國慈善法律制度
眾所周知,美國是全世界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其實美國也是全世界慈善事業最發達的國家。卡耐基曾說過,致富的目的應該是把多余財富回報給同胞,以便為社會帶來最大的價值。美國如何成為世界公認的慈善大國,究其原因,主要是它有四重法律保障機制。
第一,通過首席檢察官來監督善款。由于慈善組織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組建的,一旦發現慈善組織有違法犯罪行為,普通公眾無法通過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美國大多數州普遍設置首席檢察官對慈善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規范的權利,慈善組織必須經常性向首席檢察官報告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此外,美國的國稅局也可以通過審計慈善機構的財務和經營狀況,來進行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二,行業自律以及信息披露來促監督。慈善組織內部設立董事會,只要職能是對慈善組織的政策進行決定和監督,并設立執行官來具體執行。美國還建立了非營利的行業監督體制,負責信息交流、組織會議以及增進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障慈善組織的健康發展。除此之外,美國還通過披露慈善組織在稅務局登記的各種日常活動、財務使用等信息,使人們能夠隨時隨地了解慈善組織資金的使用情況,從側面來監督慈善組織,保障其良性運行。
第三,通過免稅政策來鼓勵捐贈。在1917年,美國政府就已經制定了大量免稅政策來鼓勵普通民眾進行捐贈。通過雙管齊下機制,即一方面鼓勵富豪成立慈善基金會從事公益服務,另一方面鼓勵中低收入人群捐贈,來減免自己的所得稅,捐贈之風盛行。
第四,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來提高慈善透明度。在美國,如果不經過外部財務審計的慈善組織,是不可能吸引到慈善資金的。因此,一批專業化第三方評估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如在美國擁有廣泛影響力的“全國慈善信息局”、“慈善導航”等獨立機構,每年對教育、健康、環境等各種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向公眾公布其掌握的所有信息,使公眾能進一步了解該慈善組織的資質和公信度,決定捐贈與否。
三、構建我國慈善事業信息公開的法律保障機制
政府在社會管理中,面對公眾對慈善信息公開所形成的強大社會壓力,也已經采取了許多措施,例如《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等相關文件,建立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這些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要從根本上挽救我國近來的慈善信息信任危機,本人認為必須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信息公開法律保障機制。
(一)制定一整套系統化、多層次的法律法規
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推進公益慈善發展的法律體系,所以本人認為應該制定以一部專門的《慈善事業法》為根本,以其他各個單行法為補充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來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真正形成系統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信息公開制度。但是不論是出臺專門的《慈善事業法》,還是出臺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單行法律,或者是由國務院民政部制定的有關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行政規章,都必須明確規定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各項基本制度,包括:慈善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慈善信息公開的主體和內容(組織特征、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表、公益事業、資金的保值增值、與其他慈善組織的關聯交易、為政府提供服務情況、與企業合作等)、慈善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在門戶網站上公開信息和在媒體、報紙上公開信息)、慈善信息公開的監管和問責機制以及慈善信息不公開的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等。只有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才能使慈善信息公開有法可依,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形成登記入口管制和過程管制雙重監管機制
現行管理體制只重視慈善組織的入口登記管制,卻忽視了對已經登記注冊的慈善組織的過程監管,登記管理機關只是通過年檢來要求慈善組織提供有關信息,這種單一的管制形式導致公眾不能及時了解慈善組織的信息,當慈善組織利用公募的資金進行違法行為時,不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懲罰措施,損害了捐贈人的利益。所以本人認為應對現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改進,采用登記入口管制和過程管制雙重監管機制,強制要求慈善組織除特別情況下及時公布自己的信息外,必須按月公布慈善組織內部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公募資金使用情況等重大信息。
(三)構建三管齊下的監督制約機制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比較籠統、模糊,加上慈善組織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監管不足,導致大多數慈善組織缺乏信息公開的意識和動力,使慈善組織喪失社會公信力而無法健康發展。所以本人認為應該在符合中國基本國情的情況下,構建三管齊下的監督制約機制,即代表官方性質的、代表行業自身的和代表社會公眾的監督,三股力量緊密結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慈善組織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具體來說,首先,政府本身要有專門的監督機關,可以是審計機關,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二者的結合;其次,慈善行業內部也要設立理事會等監督機構,加強對董事會等執行機構的監管問責,通過行業自律,來樹立慈善組織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最后是社會公眾的監督,通過培育發展獨立第三方等代表社會公眾且具有專業性的監管機構,來監督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并對其進行評估、問責,公眾可以根據獨立第三方等監管出具的評估報告,來選擇自己信任的慈善組織,奉獻自己的愛心。這樣就能通過優勝劣汰等自然經濟規律,淘汰不符合規定的慈善組織。三管齊下的監督管理機制,能使慈善組織不斷完善,及時公布信息,從而與普通民眾建立起更加友好、更加信任、更加和諧的社會關系。
(四)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臺
中國目前的捐贈信息平臺主要“曝光”的是金額較大的捐款,而對一些金額較小的捐款卻不予公布,例如中國紅十字總會捐贈信息平臺的公開門檻是個人捐款10萬元以上,企業捐款50萬元以上。眾所周知,慈善事業是“玻璃瓶里的事業”,因此進入這個“玻璃瓶”里的每一分錢都必須讓公眾看到,這不僅能夠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而且也是對慈善熱情的保護。“勿以善小而不曬”,慈善組織必須將公眾的每一分捐款都披露出來。所以本人認為慈善組織應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臺,包括捐、轉、助三個方面。首先,應將每一筆善款的來源都標注清楚(某些公眾希望對自己的捐贈信息進行保密的除外),這樣就能使公眾了解到這個慈善組織到底募集多少資金,反過來也可以樹立該慈善組織在公眾中的地位和品牌;其次,必須寫清楚每筆善款進入該慈善組織后的詳細流程,使公眾能夠清晰的知道該慈善組織的運作情況和對資金的管理情況;最后,應將善款的流向披露出來,使善款能夠真正流入捐贈人所希望流入的地方,保證捐贈人意愿的實現,激發其再次捐款的熱情。通過細化這些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捐贈信息平臺,保障慈善信息的公開和透明。
4篇論文分別從網絡輿論場域、中國電影文化表達的認知和使命、娛樂節目后期包裝對花字的使用、真人秀節目《傳承者》對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新思路等問題進行分析探討,供媒體同仁參閱。
【內容提要】本文關注了《網絡輿論場的生成與結構》一書的出版,認為本書是網絡輿論研究領域中一本極具創新意義的學術新作。本書借助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的“場域”理論為分析工具,通過對網絡輿論場域的生成背景、客觀結構、運行邏輯及不同行動者在場域內的實踐活動的分析,完成了對網絡輿論場域的整體觀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讀網絡輿論場域,推動網絡輿論治理的新視角。
【關鍵詞】輿論 場域 研究
1986年,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在其《風險社會》一書中,使用了“風險社會”的概念來描述創造了極大物質財富,同時也給人類帶來諸多風險的后工業社會。他認為,工業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導致了全球范圍內風險的出現,在風險社會中,出現了矛盾頻現,危機頻發,風險叢生的景象。
在當今中國,隨著經濟的發展,結構轉型的加速,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日益增多,結構失衡、體制摩擦、環境惡化等社會問題與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社會繁榮的現世景象相伴而來,社會優化與社會弊病并存,社會進步與社會風險共生,極大考驗著轉型中中國社會的承受能力。與此同時,社會發展中存在的貧富差距過大、社會失范嚴重、環境風險提升等問題對普通民眾的生活造成影響,導致社會不滿情緒頻發、社會負面心態蔓延,社會風險在公眾層面進一步強化。
與此同時,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為日益復雜的社會治理帶來新挑戰。日新月異的網絡新媒體打破了中國傳統的輿論格局,互聯網以其獨特的傳播優勢,逐漸融入社會各階層的表達體系,成為利益訴求的重要平臺。在網絡平臺上,信息交流具有私人化、平民化、廣泛化、自主化等特性,具有快速聚集民意、迅速拓展傳播影響力的能力。因此,在當前,網絡輿論越來越成為我國建設民主政治,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的重要語境,對社會發展進程具有極大的影響力。
在網絡輿論研究中,由劉艷婧博士撰寫,內蒙古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網絡輿論場的生成與結構》無疑是一本極具創新意義的學術新作。此書借助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的“場域”理論為分析工具,將這一理論切入到網絡輿論研究中,完成了對網絡輿論場域的整體觀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讀網絡輿論場域,推動網絡輿論治理的新視角。
一、理論與視角:場域理論在網絡輿論研究中的創新使用
在當下中國的社會語境中,多元化的社會結構影響下,不同利益主體、價值主體之間的交流、碰撞及爭論此起彼伏,利益、訴求及價值觀的多樣化成為常態,社會輿論十分活躍。隨著網絡新媒體的發展,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推動下,傳播行為再次擁有了人際傳播所具有的互動性與多元化的交流模式。以微信、微博為代表的社交媒體,進一步豐富了由互聯網絡開辟的新的輿論場,也使得兩個輿論場中的差異與分歧被放大。同時,作為社會話語場域,輿論場中充滿了利益、權力的糾葛,其表達主體也呈現出多元化態勢。
作為社會學研究中層理論和“關系主義”思維方式的代表,“場域”理論提供了網絡輿論研究的新范式。依據布迪厄對“場域”的概念界定,本書首先給出了“網絡輿論場域”的定義,即網絡中的不同行動者(網民、組織、機構等)互相之間所形成的圍繞著網絡輿論的生成和傳播的客觀關系網絡,并借助“場域”理論中的三個核心概念――場域、資本、慣習所搭建起的研究框架,對網絡輿論場域的生成背景、客觀結構、運行邏輯及不同行動者在場域內的實踐活動進行系統深入的探討,主要解決網絡輿論場域的形成原因及背景,資本構成和運行邏輯。這一研究有助于豐富網絡輿論的基礎理論研究。
二、觀察與解構:深入解讀網絡輿論場域的特征與構成
現階段,以新聞跟帖、網絡論壇、網上即時通信、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為表現形態,聚焦于垂直領域的私人化、廣泛化、平民化、自主化傳播的網絡自媒體,因其海量信息和開放性,不斷形成具有顯著社會影響力的公眾意見集群,并可以隨時隨地進行迅捷的互動與傳播。巨大的信息流使得這種虛擬世界的“話語權”和“干預力”不斷增強,推動著輿論的產生機制、內容及其語境等都在發生變化。因此,隨著網絡自媒體的輿論影響力的增強,它日益受到政府管理者的重視。在這里,要想對網絡輿論進行有效的治理與監管,需要對網絡輿論場域進行深入觀察與準確分析。
本書對網絡輿論場域的元場域進行梳理,在廓清該場域所處位置和生成背景的基礎上,更好地觀察所研究場域的客觀關系構成和特殊邏輯規則。本書通過分析指出了網絡輿論場域的三大元場域,即以執政理念更新、輿論引導觀念轉變、基層政府公信力式微為現階段特征的政治場域,以社會轉型的加 ⑼絡社會的崛起、利益訴求渠道的不暢為現階段特征的社會場域和以媒介生態的改變和傳媒功能的演進為現階段特征的媒介場域,一并構成了現階段中國網絡輿論衍生和傳播的宏觀環境。
三、分析與建構:客觀評述政府輿論監管實踐與策略
對網絡輿論場域構成、運行規則、效應發揮等方面進行分析,深化和推進對于網絡輿論生成和傳播規律的認識,能夠廓清對于網絡輿論的誤解,從而幫助黨和政府妥善應對網絡輿論,為新形勢下黨和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益的參考。
為此,本書針對網絡輿論場域內包括網民和政府在內的兩類不同行動者的慣習及其社會實踐活動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中國的網民群體在進行信息生產時存在“開放性領域中的意見多元”“匿名性傳播中的自由表達”“陌生人環境中的自我暴露”“共享性空間中的隱私窺探”“平權性語境中的話語狂歡”“同質化社區中的群體極化”和“擬態化交流中的理性缺失”七種慣習。同時分析指出了一些政府在網絡輿論監管中的幾大慣習,即“維穩意識下的消極打壓”“管制思維下的硬性鉗制”“官僚作風下的封殺堵塞”和“地方保護主義觀念下的拖延回避”。更為重要的是,在此基礎上,作者分析建構了保守、繼承和顛覆三種類型的網絡輿論監管策略,并指出,目前網絡輿論場域正以其特殊的運作邏輯和游戲規則迫使政府擺脫傳統輿論監管慣習的影響,不斷更新網絡時代輿論監管的理念和策略,使網絡時代政府輿論監管慣習,從“嚴把關”和“堵為主”的硬性管控轉向“巧指路”和“疏為重”的隱性引導。
同時,審計市場上,作為審計客體的審計產品是一種信息產品。論文百事通作為一種信息產品,又具有一般產品所不具有的特點,即具有公共產品的特點。審計師的審計報告在提供給一個使用者使用后并不減少其使用價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審計信息可同時提供給無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競爭性。正是由于審計產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審計產品產生了外部不經濟的經濟后果,容易產生社會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車”,即使用審計信息而不付費,使實際審計產品供給量小于達不到帕累托最優的審計產品供給量,造成供給不足。這要求政府進行干預,以達到帕累托最優。
以上審計市場的兩種特性,無論是作為一般市場產品,還是作為一種信息產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監管,以彌補市場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同時,由于市場競爭中,以價格為核心的自由競爭機制是市場存在的優勢形態,即相對于政府管制的經濟來說是具有明顯的優點,也就是說,政府的監管職能是作為市場功能的補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競爭的市場。
在商品市場中,到底自由競爭的力量和政府監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說,政府的監管采取體積方式與自由競爭市場結合,能夠使市場達到帕累托最優,使市場運行效率最大化,這便成為各國理性的市場監管當局關注的焦點。同樣,審計產品市場作為各國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存在上述問題。
對審計產品市場而言,各國市場對審計產品的供給者,即審計主體提出資格要求,要求審計產品供給者必須達到各國市場對審計服務的最低資質,包括會計知識、審計知識、必需的法律知識、財務知識等,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的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為了解決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而對審計產品產生需求,那么在審計市場的監管上,特別強調審計主體資格等信息的透明性。類似的,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有既定的,明確地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就是說,必須有相當明確的監管規則,來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戒。而在一定的時期,審計市場的監管又必須考慮大的市場環境,例如一國的政治穩定程度,經濟發展狀況,法律完善程度等,來對審計監管的各種資源(包括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力量,政府中相關的部門,社會其他團體的相關監管力量等)進行整合,并對監管的力度、范圍、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調整。然而,這種調整并非監管者單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會相關各方力量多次博弈達到的一種策略均衡。這種對審計主體資格的準入限制,對審計行為的約束和懲戒,以及為達到監管目的而對監管的范圍、程度、方法的調整,對監管的資源、對象、市場要素進行事例的系統,稱之為審計市場管理機制。審計市場管理機制一般包括以下這些方面:對審計市場中供給方和需求方的監管,對審計執業行為的規范,對違規者的懲戒。這些監管又由不同的機構來實施,具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而監管的依據大致有法律法規、行業準則等。
從上面對審計市場管理機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國的審計市場管理機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屬性:
1、是市場經濟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會計信息市場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自由市場競爭的一種補充。是為了促進和保證市場功能的發揮,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場的基本運行規律。
2、對市場中審計產品的供需雙方之間關系的協調是對審計產品供需雙方與市場中其他相關主體(例如同業之間,事務所與合伙人,社會管理機構等)之間關系的協調。
3、是對相關的社會資源的一種動態的整合,是審計市場管理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互相儲存的有機的系統。這個系統是對其他市場運行機制的支持,同時,這個審計市場管理系統又依賴于其他的社會系統,如法律、政治、社會文化傳統等系統。也就是說,該系統自成一個系統,同時又是其他系統的子系統或母系統。這是我們分析審計市場管理時必須考慮各國的具體的經濟、政治、歷史等情況,又要將其放到國際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中進行考察的系統論依據。
這些性質表明審計市場管理機制不同于與其他管理機制的質的規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現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國在進行審計市場管理時,無一例外都非常重視審計準則等市場規則的制定,通過制定明確的審計準則進行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并通過審計準則規定了進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需要具備的資質條件,無一例外要求首先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并通過審計準則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其次,在進行行業自律管理時,無疑是發揮了注冊會計師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專門人才的力量;在進行獨立管理時,需要在獨立機構中吸收專家的加入;在進行政府監管時,同樣離不開熟悉注冊會計師行業知識的專業人員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的參與。換句話說,審計市場管理離不開注冊會計師的力量,離不開注冊會計師行業協會或公會的參與。
1.1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入和開放范圍的擴大,全社會對消防安全的需要會進一步增強,對消防安全服務方面的需求也必將進一步增加。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務產品,如穩定的消防安全環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體系、快捷的滅火救災服務體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產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可靠的消防安全評估認證、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詢服務等;還有的是主要靠市場機制調節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務產品,如質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設備等。這些需求既是建設服務型消防的推動力,也是建設服務型消防的必要條件。
1.2建設服務型消防是政府轉變職能的必然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導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日趨成為政府職能的主要表現形式。這不僅符合國家職能的歷史演變發展規律,也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發展的需要。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也指出:政府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單純靠市場機制調節的經濟社會發展,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會因無利可圖而被市場機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須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這樣的公共服務產品作為自己主要的職責予以切實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務作為基礎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務內容,當然成為政府公共服務的應有之義,建設服務型消防自然成為政府轉變職能的必然表現。而消防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既是建設服務型消防的承擔者,更是推動者和組織者。
2當前建設服務型消防的現狀和問題
2.1建設服務型消防已經得到廣泛的實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個體、私營、股份等多種經濟組織形式的出現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來自社會經濟、生產、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與日俱增,有力地推動了服務型消防的建設與發展。
1)消防安全服務的形式和手段多樣化。不僅政府將全社會消防工作的責任和義務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各級政府、各類社會團體和法人組織結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國際標準認證、HQE認證等形式,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生產、經營等經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勞動密集型行業等實行了消防安全目標管理手段、項目規劃控制手段、許可審批手段,特別是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施行后,將搶險救援納入消防部隊重要職責,有效擴展了消防安全服務的領域和范圍。
2)各級消防部門普遍將服務寓于管理和執法當中,采取了警務公開、網上申報、窗口服務、現場辦公、特事特辦、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提前介入、幫助協調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消防安全需要,并為達成這些需要,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國務院先后兩次取消十項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審批項目后,各地也分別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眾辦事和阻礙生產效率的地主性規定。借助每年的全國119消防宣傳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動,集中性的消防宣傳與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深入學校、鄉村、工廠和社區,滿足了廣大群眾對消防知識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務體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災財產保險、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消防工程建設、施工、裝飾裝修隊伍等中介服務組織和體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損失估算、消防安全評估和咨詢等服務組織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雖然這些體系發育尚不健全,但其發展方向體現了服務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設服務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
1)服務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樹立。受計劃經濟時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體制性、機制性的不良影響,公仆式服務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還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服務型消防就是方便群眾辦事的簡單化思維、服務型消防就是變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具體運作中還較為普遍。
2)服務型消防的體制性、機制尚未完全破除。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樣性的,為滿足這些需求而提供服務的主體必然相應地是多樣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后,造成產生這些服務主體的體制性、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對消防產品質量評價的非唯一性要求評價機構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國家公安部的規定下就無法實現;再如因整改火災隱患而產生的資金需求,由于沒有貸款方的利益機制,目前尚無任何一家保險可融資機構愿意涉足這一領域;還如全社會對消防安全專業人才的需求,因沒有建立反映類似需求變化的信息機制的人才交流市場,使各類學校和勞動培訓機構不可能主動開展業務這方面的服務工作。
3)服務型消防的保障條件受到區域性經濟發展的限制。這個問題在經濟落后省份或經濟欠發達省份或地區尤為突出。由于地方財政的恩格爾系數偏大,地方財政基本上是“吃飯的”財政,無力在公共消防設施建立、滅火救援裝備改善及城鎮消防規劃、老城區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隊在提供緊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務方面無能為力,對部隊和政府的形象產生了不良影響。
3建設服務型消防的主要內涵
3.1服務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為解決社會公共消防安全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通過組織工作動員全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產品的全部勞動和服務。
在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服務型消防歸根結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勞動和服務;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組織社會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務的主體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組織或動員的其它社會單位,如企業、學校、社團(非政府組織)、私人部門等。
3.2建設服務型消防的主要內涵。
論文關鍵詞 違法行為 教育矯治 社區矯正
勞教廢止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制度面臨的困境與選擇已不容忽視。基于社會轉型時期犯罪控制的特殊模式,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著漸進式填補的路徑來迎合社會秩序規范運行的需要。社區矯正制度的深入開展,適應了犯罪控制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新常態,實現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與社區矯正制度的耦合。
一、社區矯正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耦合之處
社區矯正制度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看似兩個不同的制度,但它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一)社區矯正制度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諸多矛盾的迫切需要
改革進入深水區,諸多內外因素引起個體思潮的變異,為各種失范行為滋生提供了優質的土壤。違法行為教育矯治作為勞教的制度銜接,本著“教育、感化”的理念,與社區矯正適用對象的出發點是一致的。中國傳統的刑罰執行方式單一,這與違法行為懲罰格局不相適應,因此,刑法執行機關需要根據新的形勢進行變革。
1.社會治安案件頻發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種類和方式不足的矛盾。“當每個人發現自己不能夠適應所處的社會環境,就會通過某種變異的自我感情等形式表現出來。”改革進入深水區,符合勞教并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因素明顯增加,但勞教制度已成為歷史。歸根結底,是因為教育矯治種類和方式不足,如果把社區矯正制度引入教育矯治執行方式,以上問題便迎刃而解。
2.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與缺乏有針對性的矯正項目之間的矛盾。在罪犯人數居高不下的形勢下,監獄的行刑資源面臨嚴峻挑戰,為緩解這一矛盾,《刑法修正案(八)》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但現實情況是,基于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人手嚴、矯正方式單一等諸多原因,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刑罰方式,在罪犯矯正過程中并沒有針對性的矯正項目,這一現實困境亟待解決。
3.社區矯正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對犯罪的懲罰比例失衡之間的矛盾。我國《刑法》確立了罪行相適應原則,哈特認為:“懲罰之相對嚴厲性與犯罪之道德上的嚴重性呈正相關。”而勞教制度明顯和上述原則相悖。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法院判決了大量管制、緩刑和假釋案件,使矛盾將更加凸顯。為了遵行罪行相適應原則,有必要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案件與社區矯正案件相銜接。只有采取這種方式,才可以解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與社區矯正對犯罪懲罰的比例失衡矛盾。
(二) 社區矯正是我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執行方式改革的必然選擇
1.社區矯正可以根除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行刑方式的實質不公。勞教廢止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功能的實現必須依賴新的懲罰控制機制。我們必須承認這個事實: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比,勞教違法行為較低,但勞教違法行為遭遇的封閉式處遇,很可能比罪犯接受的處罰更加嚴厲,從而造成實質不公。我國目前推行的社區矯正制度是一種開放式的處遇制度,是現在行刑執行方式改革的大勢所趨。
2.社區矯正有助于我國違法行為矯治應然目的的實現。違法行為教育矯治采取何種執行方式取決于它所追求的實然價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勞教采取封閉式處遇制度,這種執行方式讓被執行者產生“人格減等”的心理恥辱,這無疑是剝落了他們作為人而享有的基本權利。社區矯正有利于被矯正人重新回歸社會。從這個視角來看,勞教制度廢止后,社區矯正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最合理方式。
3.社區矯正可以緩解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困境。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并沒有體現其應然標準功能,隨著國內安全形勢與經濟壓力的增大,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性質由原始的福利性措施轉型為懲罰性措施,這種處遇模式違背教育矯治的初衷。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與社區矯正相比,監獄行刑資源卻不斷增加。社區矯正有利于克服傳統的行刑封閉化和罪犯在刑釋后難以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弊端,可以緩解當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困境。
二、社區矯正運行的幾個基本理念
筆者認為,勞教制度廢止后,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方式屬于大勢所趨。在社區矯正在運行過程中應秉承以下幾個基本理念。
(一)依法矯正
社區矯正作為一項刑罰執行制度,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而要做到“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兩個基本準則,“法律優先”意味著社區矯正必須以法律規定為前提,雖然《社區矯正法》還未面世,但是為確保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運行,必須嚴格貫徹《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法律保留”意味著社區矯正的要做到“法無授權即禁止”,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區矯正的嚴肅性和威懾性。
(二)一般預防理念
“一個法律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要追求正義,還要致力于創造秩序”。要實現這個目標,可以參考刑事法學中的一般預防論。即:社區矯正不僅要體現正義的需要,而且更要體現出一般預防的需要。社區矯正作為寬容刑罰觀的產物,有利于罪犯的再社會化,在一般預防理念的要求下,社區矯正應該側重于保證公眾的安寧感,做到矯正項目具有針對性,從而使犯罪控制模式和社會治理效果得到進一步加強。
(三)矯正與教育并駕齊驅
“矯正意指糾正,改正,是指“專業人員運用專業理論和方法為被矯正對象提供各種改造措施。使罪犯或具有犯罪傾向的違法人員得到矯正治療,從而實現再社會化的過程。”;“教育是一種潛移默化培養品格健全的社會人的實踐活動。”從兩者內涵來看,教育的形式往往是“柔性”的,而矯正的形式是“剛性”的。社區矯正運行中既要考慮“剛性”特征,也要考慮“柔性”需求。
(四)以人為本理念
勞教制度之所以一直遭受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質疑,除了因其欠缺法律依據,最主要的就是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而又合理的社會秩序”,社區矯正的深入推進以“人權保障”為價值準則,因為謀求每一個個體的自由是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終極追求,也是“以人為本”的出發點和歸宿。
三、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之下社區矯正制度的現實可能性
(一)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取得了良好成效
截止到2014年11月,全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11萬人,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間再犯罪率為0.2%以下。貝卡里亞認為,“立法者應當是溫和的、寬大的和人道的。”這說明在刑罰人道主義思潮的影響下,現代刑罰已經不再單純的追求懲罰犯罪,追求狹義的報應;而是追求報應、威懾、剝奪、矯正一體化的綜合行刑目的,這說明了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方式逐漸被社會所采納。
(二)社區建設加速推進為社區矯正深入開展提供了基礎
社區矯正要發揮作用必須以社區為前提,隨著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型,政府成為了人民的“守夜人”,社區建設自反原動力和政府主導原因力出現了博弈的過程,這為社區矯正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四、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之下的社區矯正制度構建
自社區矯正制度運行以來,學術界圍繞社區矯正進行了大量的學術研究。但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正的方式缺乏法律依據,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矯正措施進行了創新和嘗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卻是對“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兩個原則的違反。筆者認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應該早日出臺,這部法律應該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的犯罪控制模式、執行程序、矯正項目等。
(一)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模式探討
無論是英國的全國緩刑委員會、美國的矯正局管理模式、還是日本的保護觀察所,歸根結底國外社區矯正強調政府、社區及非政府組織三方共同合作的主導模式。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我國的社區矯正應采取何種運行模式呢?《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與其共同承擔監督考察社區矯正犯的工作管理體制。筆者認為,“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多方參與”實現專門機構管理和社會管理相結合、引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推動社區矯正的社會化運轉,符合社區自治的發展趨勢。這也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我國社區矯正應該堅持的模式。
(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
1.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探討。目前,我國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的是司法局,實際操作中,主要矯正任務落到基層司法所。在基層司法行政部門配套及保障不足、法治觀念滯后的情況下,利用社區刑罰對罪犯進行改造和教育的理念還未得到深入推進。筆者認為,由于刑罰執行的復雜性,為了解決上述困境,可以在社區矯正機構中配備一定數量的警察,協助社區矯正官開展工作。
2.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中民間組織與行刑社會化時效分析。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開展應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爭取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進來。由于社區矯正的復雜性,在實踐中,應注重吸收具備多種學科背景的專業人才。同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社區矯正制度的宣傳與普及力度,促進普通民眾擯棄“刑罰報應”理念,以達到行刑社會化的時效。
論文關鍵詞 社區矯正 法律監督 調查報告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根據2009年“兩院兩部”的《意見》,明確了社區矯正適用的對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釋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豍。最新的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對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這也是我國法律首次提及社區矯正。
一、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
1.戶籍人口納入社區矯正的人數。截至2011年4月25日,某區(不含Y新區)戶籍人口共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為38人,其中男性37人,女性1人。其中所納入的社矯人員當中,某區政府所在街道人數最多為九人。到目前為止,有一名矯正對象發生再犯罪事件,除兩個街道無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外,其余街道均接受了矯正對象。
2.社區矯正對象服刑類別。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的服刑人員類別共有四種,其中緩刑21人、假釋9人、剝奪政治權利6人、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2人。
3.社區矯正對象所觸犯的刑法罪名。社區矯正對象所觸犯的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大類罪名當中,分別為貪污受賄類(受賄、行賄)、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類(涉毒案件、涉賭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類(故意傷害)、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類(走私、非法經營)以及侵犯公民財產權類(搶劫、詐騙)。特別是貪污犯罪等職務犯罪類占了總數的34%。
二、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現象嚴重
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某區院接收到本地、外地法院以及監獄寄達的戶籍人口適用社區矯正法律文書為60份,應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的戶籍人數為60人。而通過社區矯正辦統計數據來看,這段時間實際納入社區矯正的人數只有10人。這說明還有50人沒有納入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或者漏管的比例高達80%,值得引起重視。各街道中出現脫管、漏管人數最多人數為Z街道,達15人之多。最少的街道為分別各一人。
(二)出入境管理寬松,社區矯正人員輕易出境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服刑人員是不能出境(包括前往港澳特別行政區)。深圳市四部門制定的《深圳市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中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出入境管控”。我們在走訪有關街道的時候,發現每個街道都不同程度存在社區矯正人員可以出境,例如某區某街道共接納社區矯正人員5人,五人均持有《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五名矯正對象最近一年以來均有出入境記錄,最嚴重者羅某某,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前往香港次數達15次之多,而且最長還在香港逗留3天之久。由于社區矯正人員仍處于刑罰執行階段,如在境外又觸犯當地法律,后果不堪設想,甚者更有損我國司法權威,必須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三)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缺乏有效銜接
現階段,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實行的是“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司法所具體實施,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豎這其中涉及的工作主體有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矯正辦)、公安機關、監獄等等。雖然社區矯正工作的牽頭部門是司法行政部門,由于每個部門都只負責自身職責的工作,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協調機制,就單憑四部門印發的《深圳市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整個社區矯正工作難于正常運作。上述所出現的脫管、漏管現象很大程度是由于各部門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
(四)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缺乏,管理力量不足
作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執行主體,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明顯缺乏,通常是一個社區只有一個民警(而且是兼職的形式),而作為社區矯正管理的社區矯正辦也同樣面臨著管理力量不足的局面。以某區某街道為例,街道社區矯正機構一般隸屬于街道的司法所,一般由一個公務員和一個政府購買服務的社工負責一個街道的社區矯正管理工作。在人員缺乏的情形下,街道一級的矯正辦能做的就是應付上級的考核和檢查,對于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和管理以及考核獎懲難以很好完成。
三、解決某區社區矯正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法院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社區矯正部門寄發判決書
法院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在作出緩刑判決前,應委托被告人或罪犯戶籍地的區級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庭前調查,了解被告人的實際住址和社會關系,如不滿足適用緩刑條件,應及時收監執行,目前據了解,某區法院尚未出現過一起對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進行庭前調查。同時,法院在做出緩刑判決后以及減刑和假釋裁定,應及時將判決書等有關法律文書寄往區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和公安部門,讓街道社區矯正辦和公安機關能及時掌握緩刑服刑人員的有關信息,避免出現脫管、漏管現象。
(二)司法部門應定期將社區矯正人員名單報送出入境部門
調查中我們發現區級出入境管理部門無權對不準出境人員進行數據錄入,數據錄入的權限歸市公安出入境管理處負責。區級司法機關應每月將社矯人員名單報送到市級司法機關,然后由市司法局統一報送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從而有效杜絕社矯人員出境問題。
(三)定期召開公、檢、法、司、監等職能部門協調會
由于社區矯正工作所涉及的職能部門較多,如果各職能部門只是生硬的按照《細則》上的條文執行,缺乏一個整體的有效協調工作模式,則工作中會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更不利于法律監督部門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因此,應該每年召開一次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會議,把平時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拿出來討論,該協調的協調,該處理的處理。以保證此項工作制度能夠在日后得到更好的落實。同時,應把社區矯正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對社區矯正經費的投入,確保人、財、物到位。
(四)政府應加大對社區矯正經費的投入
目前,法院對于部分主觀惡性不大,悔罪態度較好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傾向于適用非監禁刑(緩刑)。2010年,某區院公訴部門共提起公訴案件5174宗7821人,其中提起公訴的戶籍案件約為39宗54人豏。對戶籍人口如果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都可以判處緩刑,換言之,2010年法院判處緩刑而應納入社區矯正的人數約為50人。按照目前每個街道一個公務員一個社工的管理模式,難以有效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和教育。政府應加大力度購買社工服務,應按照一名社工對應兩名社區矯正人員的模式,同時,應定期舉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培訓課程,提升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四、現階段基層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如何進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現行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
在2009年“兩院兩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中提及了“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發現有違法情況時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保證刑罰的正確執行。”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制定《社區矯正行為法》,對社區矯正法律監督這一空白,我們能否能把社區矯正當作監外執行來實行法律監督呢?但縱觀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就監外執行檢察的相關規定就過于原則、籠統,在日常的監督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監督的效果不太理想豐。
(二)社區矯正工作主體較多,法律監督難度大
上文已闡述過,社區矯正工作涉及到的職能主體有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矯正辦)、監獄等。如果要對他們每一個主體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有效監督,督促其做好其本職工作,這將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過去,檢察機關的監外執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傾向于對監外執行罪犯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現階段,由于社區矯正辦承擔了大部分社區矯正的工作,要對其每一個環節實行有效的法律監督,這一塊法律監督工作對檢察院來說,由于無法可尋,是一塊從來沒涉及過的真空區域,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五、如何完善某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
(一)嘗試整合檢察院內部人員,增加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力量
可以學習增城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模式,如整合全院檢察人員的力量,把全院的中層副職以上領導都任命為社區矯正檢察官,每月固定到掛點街道進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一方面改變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人手缺乏的情況,增加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人員力量;另一方面也很好的體現了檢察機關深入基層工作的形象,密切了檢群之間的關系,有效的推行“三項重點工作”。
(二)逐步建立專屬于檢察機關的社區矯正對象臺帳
對于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本地戶籍人員以及街道社區矯正辦上報的社區矯正對象人員每月核對一次。重點核查兩個單位上報的對象人員名單是否一致,并將上述兩份報表匯總成一份包括矯正對象個人的基本信息、接受矯正教育情況以及特定事由有無事前備案等情況的臺帳。確保矯正對象不會脫離監管以及了解到矯正對象最新的行蹤,做好交付執行環節法律監督。
(三)不定期對各街道社區矯正辦進行明察暗訪
不定期到各街道社區矯正辦進行明查,重點檢查是否建立社區矯正對象臺帳以及矯正對象措施的落實和矯正的教育效果,加強與街道一級社區矯正辦的聯系與溝通。在明查的同時,要做好暗訪工作,對于臺帳上登記的矯正對象要實行暗訪,主要走訪矯正對象住所并與其談話,了解矯正對象的最新思想動態和矯正對象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有無出現脫離監管現象,對于部分嚴管對象要定時與其談話,了解其是否按要求進行矯正,提升法律監督的實效以及確保法律監督落到實處,切實做好執行變更環節以及執行終止環節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