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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財產品論文

時間:2022-04-22 05:59:0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金融理財產品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保護問題與對策探析

內容摘要:金融理財業務的迅猛增長給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帶來諸多風險。研究首先闡述消費者隱私權的內涵及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保護的意義;從法制體系問題、金融機構管理問題及消費者問題等角度揭示金融機構在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所面臨的消費者隱私保護問題;從健全對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的法制體系,提升金融機構管理水平,完善消費者維權救濟機制及強化金融行業自律能力等角度給出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可行策略。

關鍵詞:金融理財產品 消費者權益 隱私權保護

我國宏觀經濟的蓬勃發展推動國民收入的快速增長,使得人們對于金融理財產品的需求倍增。金融理財業務的迅猛增長在變革金融產品消費者的理財習慣的同時,也給金融機構的運營和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帶來諸多風險。金融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安全事關我國金融信息系統安全和金融產業的穩健發展水平。

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保護問題分析

(一)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信息失控的法制體系問題

法制體系不健全是導致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保護不力的根源之一。其一,當前法制體系對公民隱私權的規定模糊化處理,使得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司法實踐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及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但在第三十八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在第四十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從而間接確認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但是對于消費者隱私權的司法界定仍然存在模糊性問題(鄭啟福,2012)。這使得消費者和金融機構在如何保護消費者隱私權問題上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中。其二,當前法制體系對于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力度不足,金融機構通常采取違規但不違法的應對策略來侵害消費者隱私信息(馮博等,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該法條所列罪名符合的條件下,刑法給予的懲處可謂嚴厲。但在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通常采取的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難以達到刑法所列標準,從而造成金融機構違規但不違法的現實。

(二)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信息失控的金融機構管理問題

在金融理財產品營銷過程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失范亦將削弱消費者隱私信息的受保護程度。其一,金融機構對以獲取的消費者隱私信息數據庫的管理水平較低,內部管理制度紊亂,為數據庫管理員的道德風險暴露提供了契機。數據庫管理員在個人私利的驅動下,易采取損害金融機構及消費者利益的行動,繞過系統監管獲取高價值客戶的理財產品購買信息并向金融機構競爭對手或非法機構兜售,以從中謀利。激發員工道德風險的因素主要是金融機構的內部企業文化缺乏對于員工的人性關懷,使得員工認為其自身利益與企業利益并不相符,從而采取損害企業利益以謀求其自身利益最優化的策略。再者,金融機構內部規章制度設計存在漏洞的事實,也為員工采取兜售消費者隱私信息牟利的行為提供了制度便利(孔凱,2012)。其二,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救濟制度設計缺位,使得個人消費隱私信息受侵害時,消費者缺乏解決該問題的有效制度途徑。在與金融機構就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展開博弈的過程中,消費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由金融機構來獲取、存儲及調用分析,消費者難以獲取金融機構侵害其隱私權的確切證據,從而無法通過合法途徑來維護事關個人隱私權的切身利益。

(三)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信息失控的消費者問題

自身的安全意識薄弱和隱私權保護能力較弱的消費者,亦應當為消費者隱私信息泄漏風險的爆發承擔相應責任。當前消費主導型經濟發展模式日漸崛起,金融理財業務規模隨之暴漲。部分消費者對于此類新興金融業務的風險缺乏有效認知,易于忽視金融理財業務中所潛伏的個人隱私信息安全維護問題。其一,消費者缺乏在購置金融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保護個人隱私信息的安全意識。消費者在接受金融理財服務時,隨意處置填有個人隱私信息的單據,隨意接受客服人員遞交的單據進行填寫,從而使得個人隱私信息被非法信息采集者獲取以作非法之途,進而導致其本人正當隱私權受損。其二,消費者缺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的基礎性知識與技能。作為金融衍生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風險結構日臻復雜,產品設計者對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獲取也日趨豐富化。這對于缺乏專業金融理財知識的普通消費者而言,金融理財產品的復雜專業知識要求對消費者形成難以逾越的知識障礙,從而限制了消費者利用傳統經驗來防范個人隱私信息暴露風險的能力。再者,金融機構通常采取將金融理財產品契約復雜化的方式,將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暴露風險的責任歸屬消費者的條款隱匿在海量的金融理財產品合同中,從而降低消費者發現并審慎評估該條款的風險的幾率。金融機構的這種形式合法但卻屬于實質性欺詐的行為,亦是導致消費者對其自身應承擔的隱私信息保護責任產生誤判的根源之一。

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可行策略

(一)健全對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的法制體系

我國居民的消費隱私信息保護意識日漸提升的現實,與當前法制體系對于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益相關法條的相對滯后性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立法當局應當充分認知到消費者日漸覺醒的隱私權保護訴求,通過修訂現行法律的方式來完善我國的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法制體系。其一,立法機關應當重視對公民的隱私權的保護,選擇恰當的立法時機制定《消費者隱私權益保護法》。我國現行法制體系中對于消費者隱私權益的保護內容離散的分布于各部法律中,缺乏系統論述消費者隱私權益的法律,從而降低了消費者在現有司法體系中伸張其合理的隱私權益保護訴求。金融理財產品的復雜性決定了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迫切需要借助法條相對明確的、對違法行為懲處相對有力的《消費者隱私權益保護法》來有效保障其個人隱私信息權。其二,立法機構應當從法條上明確個人隱私權屬于其獨立人格權的有機組成部分。當前法制體系中缺乏對于公民的隱私信息保護權的獨立論述。而公民的隱私信息保護權是其個人獨立人格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和有機構建,缺乏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任何公民個體無法全面獲得其獨立人格權。當前我國的《民法通則》的第四節之人身權中的第九十八條到第一百零二條分別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納入到公民的人格權中。為此,立法機構有必要在《民法通則》中增設對于公民的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權的論述,以切實落實對于公民獨立人格權的保障(丁素芳,2007)。

(二)提升對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的機構管理水平

其一,金融機構應重視建立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的首長負責制。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經理層應直接負責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的制度,并指定法律和金融領域的專門人才制定與金融機構當前理財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安全保護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該制度的執行與監督。制度的執行人與監督人應當定期地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匯報該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安全保護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建立針對制度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突發性意外事件的不定期匯報制度,以確保該制度的執行能獲得金融機構決策層的持續性支持。

其二,金融機構的內部稽核部門應當對于機構內部客戶個人隱私信息的泄漏風險進行周期性或不定期的評估,并且對于該客戶個人隱私信息泄漏風險評估程序進行可靠性與可行性評估,以確保金融機構有充裕的控制措施和突發性風險事件的應對方案。

其三,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到本機構外購的第三方金融服務供應商的產品或服務的可靠性。金融機構將部分業務外包的策略是其降低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的有效策略。但是考慮到金融機構內部信息的高敏感性特點,金融機構在外購產品及服務的過程中,應當與第三方金融服務供應商簽署規范的保密協議,以明確該第三方金融服務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可以獲取的金融機構所掌握的何種數據信息。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契約和管理程序兩種手段杜絕第三方金融服務機構在未征得特定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獲取消費者隱私數據信息的程序漏洞。

(三)完善對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的維權救濟機制

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接洽并接受金融理財服務的過程中,需通過提交其個人隱私信息的方式來確認其個人身份合法性,并據此來確保個人金融資產的安全性。金融機構亦通過獲取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的方式來印證該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是否涉及金融犯罪,從而維護金融系統安全,杜絕借助金融理財的方式實施金融犯罪的行為發生。因此,消費者向金融機構及有關部門提供其個人隱私信息的行為具有顯著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但是,在接受金融機構的理財服務時,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難免會就個人隱私信息保護不力問題而產生糾紛,糾紛的解決措施及其效果成為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其一,消費者協會應當與金融行業攜手合作,共同組建金融仲裁委員會,針對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中所暴露的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問題提供仲裁服務。圍繞高復雜性和高風險性的金融理財產品的仲裁需要專業金融人員的協助。傳統消協主持下的消費者維權機構缺乏解決此類金融專業仲裁案的能力。金融機構應當秉持公平立場參與仲裁機構的仲裁活動,并給出公正的仲裁結論,以有效化解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圍繞金融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問題所產生的糾葛,提升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度和美譽度,確保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穩健、可持續發展。

其二,立法機構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可靠的司法救濟渠道。考慮到消費者在于金融機構展開博弈的過程中的弱勢地位,立法機構應當修改現行法律,以降低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消費隱私權的過程中的維權成本。立法機構應當將消費者就隱私權問題對金融機構提請的司法訴訟采取簡便訴訟程序,從而降低消費者群體的訴訟成本。司法機構應當在消費者就隱私權問題對金融機構提請的司法訴訟中實施公益化訴訟程序,以激勵消費者循著司法路徑來解決其與金融機構的權益糾紛。

(四)強化對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的金融行業自律能力

在我國法制體系相對不完善的局面下,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問題難以籍由司法途徑獲得有效解決。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力度最終取決于金融機構自身的意志力。金融行業可從如下方面強化金融行業自律能力,以強化對消費者隱私信息保護力度。

其一,金融行業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性企業文化。我國的社會文化強調對行為主體的自律能力的培養。通過強化金融行業內部的自律文化建設,有助于提升金融從業者的自律文化素質,有利于金融機構以較低的制度成本提升企業客戶的滿意度水平。作為直接面對消費者的金融從業者,金融機構員工的自律文化素質修養的提升利于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在接受金融理財產品服務全流程中都得到有效保護。

其二,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針對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的法規與監管的威懾機制。具有管理柔性的企業文化約束不能杜絕低道德員工的道德風險暴露,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基于法與規則的威懾系統,方可有效達成對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的效果。對于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信息不利的違規部門或者個人,金融機構的內部稽核部門應當采取強力措施,對該部門或個人實施行政制裁或經濟制裁,以切實維護消費者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正當權益。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對我國當前金融理財產品監管的思考

作者簡介:陳濤(1987—),性別:男,民族:土家,籍貫:湖南常德,學歷:碩士研究生,單位:長沙理工大學,研究方向:財務管理。

摘要:近年來,金融理財產品發行火爆,不僅僅是擁有了巨大的資金規模,也擁有眾多的機構參與且各機構之間的合作越加頻繁。而我國當前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是實行的“機構監管”的方式,這不利于對具有混業經營趨向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應該引進“功能監管”,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促進他們之間的協作,完善監管機制。本文將對我國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闡述,分析“機構監管”在金融理財產品中的不適應性,提出構建“功能監管”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金融理財產品;機構監管;功能監管

一、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居民的投資渠道也不斷擴展。個人財富不斷積累的民眾,早已不滿足于將儲蓄作為唯一的理財方式。根據人民銀行的調查顯示,在老百姓的財富結構在2002年至2012年的十年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儲蓄在老百姓財富結構中的占比由七成降到了四成左右。在當前股市低迷、通貨膨脹嚴重、居民投資渠道不多的情況下,金融理財產品成為了老百姓財富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普益財富公布的數據,為個人投資者提供的銀行理財產品在2012年超過了2.8萬款,并且有著接近25萬億元人民幣的發行規模,如此大的發行數量和規模,還只是銀行理財產品的數據,并不是全部的金融理財產品的數量及規模。據不完全統計,2007 年我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模占當年我國GDP規模的四成左右,而同年的財政支出規模都還未到當年GDP規模的2成,可見金融理財產品規模之大。對如此大的資產規模的監管問題的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二、當前金融理財產品監管中的問題

近來來,理財業務的投訴事件不斷增多,特別是期限長的產品的投訴,投訴的最主要問題首先是收益低于預期,其次是對發生提前贖回事件的處理問題。2011年發生在中信銀行辦公場地的理財產品詐騙案中一百多名投資者的超4000萬受到詐騙;2012年2月曝出的渣打銀行的銷售的一款QDII產品虧損比例超過了九成,降低了公眾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熱衷度;2012年12月發生的華夏銀行中鼎違約事件及中信信托“三峽全通”的無法按期付息又再一次打擊了公眾對理財產品的熱情;2013年招商銀行的“證大金兔”賬面近30%的虧損事件等等類似的案件相當之多,這些案件暴露出在對金融理財產品監管中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1、沒有針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進行專門監管的機構

目前針對不同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的不同,擁有不同的監管當局即“機構監管”。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發行的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監管,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發行的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發行的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監管。2010年銀監會曾電話叫停“銀信合作”的金融理財產品,這對當時對規避監管的“銀信合作”進行監管是達到了一定的效果的,但是這也是因為當時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是歸屬于同一監管部門監管的,才保證了對此類金融理財產品風險進行的有效的控制。一旦涉及到兩個以上監管部門的金融理財產品的問題,就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的協調,但這遠不如根據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進行有的放矢的監管,使得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趨向科學化,更加有力的促進我國理財市場的發展。

2、部分金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風險揭示不合理

部分金融理財產品并沒有對該理財產品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期限較長的一些理財產品,如信托理財產品。在2012年吉林信托出現的1.5億元騙貸案,首先發現吉林信托的“松花江[78]號南山建材”信托理財產品存在騙貸行為的是公安機關而非吉林信托,這也暴露出監管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失職。如果監管部門對信托機構的監管不是只有只在產品發行上進行監管,而更多的考慮產品周期里的運行風險,那么類似于吉林信托這種不盡職的情況將減少很多,風險事件的發生概率也會少很多。

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機構在出售理財產品時,因其產品銷售人員對獎勵的追求,存在對客戶進行風險揭示時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甚至造成有一部分客戶把理財產品存款化,尤其是銀行理財產品。金融理財產品并沒有形成標準化的信息披露格式,即便是有些金融理財產品對其產品運行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了披露但與同類的產品之間可比性較低,這隱性的增加了監管成本。“機構監管”的存在,也增加了各種交叉金融理財產品在不同的監管制度下進行監管套利的可能。

3、對投資者的保護不足

在金融理財產品中尤其是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賣方市場的現象,其合約條款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而非投資者。如一些理財產品設置了當發生損失的時候金融機構并不承擔損失,但金融理財產品的管理主要是金融機構,一些由于金融機構的不當投資行為造成的損失也記在了投資者的賬單上,這是不合理的。雖然近幾年發生的理財產品違約的事件最后投資者都收回了本金,一些是行政規定的進行的償付如華夏理財產品風波,一些是因為行業默許規則的存在如一些集合理財產品的違約都是信托公司進行了“兜底”,但這是因為小范圍內爆發的風險時投資者能獲得補償,一旦發生大規模的兌付危機投資者本金將很難獲得保證。“機構監管”下的法律制度中對投資者的保護規定被不多,尤其是當前金融理財產品的創新很快,許多法律制度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需要對各法律進行修訂擴大其適用范圍。我國雖然設立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但其僅局限于處理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關系,并沒有專門處理金融理財產品中的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關系的機構,這也造成了對投資者的保護不足的情形。

三、 功能監管的實現

反觀上述提到的問題,可見“機構監管”模式已經不適應當前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在混業經營趨勢背景下,向“功能監管”轉變是應對金融理財產品出現新的監管問題的重要舉措。

“功能監管”理論由默頓教授首先提出,主要是實現對金融行業的跨多個產品、機構、市場之間的協調,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所經營的業務。金融理財產品中的“功能監管”是指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發行、運作、退出在不同的階段實行不同的監管,而不管是哪個機構主導的這一金融活動。

金融理財產品的“功能監管”的實現不僅是對不同的監管功能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也可以是設立單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保護,對金融產品的各項信息制度不完善、風險揭示問題進行解決;也包括對金融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問題進行規范,對金融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隨意的主觀處置。當然通過立法程序解決對金融理財產品監管不足的問題是十分有效,但也得保持立法的前瞻性,對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也進行規范。目前我國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帶有事后的成分,往往會增加問題解決的成本,不利于實現監管的最優。

次貸危機后,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私募基金、另類理財機構美國和歐盟等都將其納入了宏觀審慎性監管中,從宏觀審慎性角度對金融理財產品的進行監管也將是我國對金融理財產品監管的趨勢。“功能監管”的實現,是實現宏觀審慎(即大金融)監管的手段之一。“功能監管”在金融理財產品監管中的應用將有利于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有效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有利于金融的穩定運行,有利于國家的經濟發展。

四、 結論

本文對當前金融理財產品實行的“機構監管”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還針對“功能監管”的實現的可能路徑及意義進行了論述,指出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將帶來解決當前金融理財產品出現的各項問題的新思路。未來對“機構監管”未必需要取締,但“功能監管”應該處于主要的地位,才能更好的促進金融業的發展,維持金融業的穩定。(作者單位:長沙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柳州金融市場股份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競爭力分析

【摘要】作為廣西第一大工業城市,柳州工業已形成三大支柱產業和五大傳統優勢產業為主,帶動全市經濟快速發展的格局。柳州居民的消費水平也隨著經濟發展逐步上升,在消費過程中更追求精神消費和服務消費。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在理財方面的需求也是不斷上升。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秒殺銷售、供不應求的現狀相比,為爭奪理財市場份額,股份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在市場競爭力上的表現更為明顯,更加積極的去開拓客戶市場,因而本文僅研究柳州市場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競爭力。

【關鍵詞】股份制商業銀行 理財產品競爭力 對策分析

一、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多元化

柳州市場上開展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現有三大類,共12家,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型商業銀行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6家以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日常經營活動中大量的存貸業務客戶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產品的自然客戶或潛在客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其長期經營、品牌效應、市場規模等方面的優勢,正在大量將自己的這部分存貸客戶轉化為理財產品客戶,因而發行了相應規模的理財產品來滿足客戶在理財市場方面的需求。

二、柳州金融市場股份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競爭力分析

與傳統的有形商品市場競爭相同,作為無形商品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在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中同樣重視對市場的占有率和盈利能力。不同的是銀行理財產品自身所含有的風險,和以貨幣作為經營對象的特點,需要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長久地生存和穩定發展的綜合性能力,以獲得市場當中客戶的信任。

本文從內部競爭力和外部競爭力兩大方面8個指標建立評價體系。內部競爭力是銀行理財產品自身的產品特點和結構決定的固有實力,具體表現為銀行理財產品的實際理財能力。外部競爭力主要指的是商業銀行對于銀行理財產品的營銷能力。

銀行理財產品內部競爭力評價。依據行業慣例,銀行理財產品內部競爭力主要體現在市場發行能力、收益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信息披露規范性四個方面。本文也將從這四個方面對銀行理財產品內部競爭力進行分析評價。

(一)市場發行能力

銀行為了實現滿足投資者個性化投資需求的目的,其所設計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就應該考慮該產品覆蓋各類投資者的范圍。因此,考察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發行能力,應該從產品發行數量、產品類型的多樣性、投資幣種的豐富度及理財期限的多樣性四個方面進行。.

據和訊網公布的銀行理財產品發售信息,2011年1月至6月柳州市場上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柳州范圍內共發售銀行理財產品達1742支。從圖1中可以看出,以浦發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為代表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分別以20.84%、22.39%、29.16%,共同占據了該市場的半壁江山,發行規模相當可觀。

目前,浦發銀行在柳州市場上擁有匯理財穩利計劃、債券盈添利計劃等品牌,光大銀行擁有T計劃、理財套餐計劃等品牌,招商銀行擁有節節高升-安心回報系列、焦點聯動系列等品牌,每期都有較大的發行量。

在投資幣種方面,人民幣和美元是主要的理財幣種,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也會適當地選擇如澳大利亞元、歐元為代表的非傳統貨幣進行投資,增加銀行理財產品的豐富程度。

在投資期限上,1個月內的超短期理財產品以及1個月至3個月的短期理財產品是目前市場上的主導。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保證理財產品豐富程度,會保留少量1年及其以上期限的理財產品。

在投資標的方面,低風險、收益穩定的國債、企業債、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承兌匯票等債券、票據、信貸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必備投資對象。

從柳州市場上的六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理財指標分布上來看,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和光大銀行表現出在市場發行能力方面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二)產品收益能力

部分客戶容易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上的預期收益率當作實際利率,其實這兩者之間是存在很大差別的,預期收益率是理財產品的理想收益率,是商業銀行根據概率統計設計出來的,因為市場存在著不可預知的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理財產品的到期收益率和預期收益率之間將會發生偏差。預期收益率僅僅是發行時,商業銀行對客戶做出的預期承諾。而實際理財收益,則按照理財產品到期時的到期收益率決定。預期收益率不一定等于到期收益率。

(1)預期收益率是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能力的表現,消費者可以從預期收益率中可以預知理財產品的未來收益,以此來判斷自身的理財收益。

(2)E/I值(到期收益率/同期限理論存款利率)是市場上評價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能力的重要指標。根據和訊網提供的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到期收益率數據計算,收益能力排名前三的是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和招商銀行,2011年上半年6個月平均E/I值分別為1.18、1.15和1.08。到期產品收益波動較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這三家商業銀行的理財收益能力。

因而在產品收益能力方面,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和招商銀行表現出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為客戶帶來相當不錯的收益回報。

(三)風險控制能力

(1)招商銀行對其理財產品實行風險評級制度,在產品設計階段給予產品不同的風險評級,為其銷售中客戶對于理財產品的選擇提供風險控制依據。

(2)興業銀行對其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分為基本無風險級別、低風險級別、較低風險級別、中等風險級別、較高風險級別。

(3)浦發銀行、光大銀行在其理財產品說明書當中,對風險使用“較高、較低、低”等進行分級,區分度不高,不能對產品起到較好的風險控制作用。

(4)華夏銀行、中信銀行僅針對理財產品進行常規的風險提示,對于理財產品自身的風險控制以及相關評級無詳細資料描述,風險控制能力未知,會影響投資客戶對于理財產品風險的認識,增加了客戶購買產品的風險性,削弱產品競爭力。

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評估,除了產品說明書對于產品的風險評級外,還應看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實際市場風險,即“零負收益”理財產品的表現情況。

(四)信息披露規范性

筆者仔細研究了柳州市場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銀行網站,對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整理,從銀行客戶對于銀行理財產品的數據需求出發,對產品信息獲取的便捷性,產品信息更新的及時性,及產品說明書的完整性三個方面,對各家銀行進行考察。

(1)光大的銀行網站,“陽光理財”項目出現在首頁靠前位置。項目設置上不僅有相應的信息披露欄目,同時設置了關鍵字檢索、查詢、理財工具等特色欄目。對于理財產品的運行、到期情況也都有相應的板塊披露,及時更新。唯一的缺憾就是理財產品介紹過于簡單,沒有完整的可以提供下載或者在線閱讀的產品說明書。對于投資者,只有到銀行柜臺才可以看到產品的全貌。

(2)招行在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上,通過主頁的金葵花理財可以快捷的進入理財產品相關界面。在理財產品檢索上,設置了專門的篩選界面,從銷售狀態、產品系列、理財期限、風險等級等幾個可以進行檢索的項目。并且在查詢中,提供了完整的PDF版產品說明書以及相關的風險管理、產品收益計算等信息,可供投資者方便的了解該產品各方面的具體情況。

(3)浦發銀行網站在個人網銀界面設置了“輕松理財”理財產品項目,投資者可以輕松地進入,進行理財產品信息查詢。雖然沒有設置檢索查詢系統,但浦發銀行產品系列及具體產品相關特征信息查詢便捷,一目了然,并且附有信息披露項目。產品名稱點擊后,顯示出簡化版理財產品說明書,客戶可以清楚地了解該產品的詳細信息。不足之處是信息披露項目下顯示信息過于簡單,客戶不能對產品的運營情況有清晰的了解。

(4)興業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理財產品,雖然最終都能查詢到理財產品說明書以及信息披露項目,但這三家銀行理財產品板塊均未設置檢索項目,查詢相對比較繁瑣。同樣表現出運營情況描述過于簡單和信息更新不及時的問題。

“發行頻率加快、發行期限趨短、預期收益率走高”已經成為2011年以來銀行理財產品的關鍵詞。面對金融危機的陰魂不散,國內通貨膨脹嚴重,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持續萎靡不振,銀行理財產品以其投資期限短、投資回報高的特點吸引各方投資者關注和熱捧。這一切都在說明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競爭之激烈。

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競爭的加劇,從一個方面反應了消費者對于理財的需求在不斷提升。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何更好地打理手中的資金,是人們最為關心的話題。經過這幾年宣傳,現在理財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百姓不再局限于存款這一單一的方式。越來越多的百姓通過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銀行理財產品對宏觀金融過程的影響機制研究

摘要: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對中國的宏觀金融過程產生了重要影響。傳統的宏觀金融理論已經無法解釋當前宏觀金融數據的大幅波動。本文在研究銀行理財產品對銀行資產負債表影響過程的基礎上。通過分析其他存款性公司資產負債表的相關實證數據,解釋了銀行理財產品與宏觀金融數據的關系。在宏觀金融層面,存量角度的銀行理財產品將過去的間接融資還原為直接融資,增量角度的銀行理財產品將潛在的間接融資轉變成現實的直接融資。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正在改變著中國的金融結構,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貨幣增速的下降,甚至是貨幣絕對量的下降。

關鍵詞:銀行理財產品;宏觀金融過程;貨幣金融監管

一、引言

回顧中國2005年以來的貨幣供應量數據M2其增長率上下起伏不定。但其絕對量一直保持一定的增長,與經濟規模擴大帶來的貨幣需求增長是一致的。然而,進入2011年,這一“常識性規律”出現了意外變化:2011年4月份和7月份M2絕對量分別比上月下降了746.32億元與7897.20億元,如圖1所示。對于M2絕對量的意外下降,人們很容易將其歸因于2010年下半年以來中央銀行實施的偏緊的貨幣政策,認為是不斷加息、上調存款準備金率的直接結果。但是,從中國傳統的宏觀金融過程實際出發,如果不考慮其他的干擾因素。新增的貨幣供應量應該大致等于新增貸款加上新增外匯占款減去新增財政存款。圖2是2009年以來M2的實際增量與理論增量的對比情況。從圖2可以看出,2010年以來,尤其是2011年M2的實際增量與理論增量的差距明顯增加,并且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3月份與6月份M2實際增量明顯大于理論增量。而隨后4月與7月M2實際增量反過來又明顯小于理論增量。這說明中國當前的宏觀金融過程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出現了新的影響貨幣供應量的干擾因素。我們認為這一干擾因素就是近幾年快速發展的銀行理財產品,偏緊的貨幣政策僅僅是M2絕對量下降的宏觀背景。銀行理財產品才是M2絕對量下降的直接原因。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起始于2004年,經過2004年2005年的初創期,2006年至今是快速發展期,目前已形成保本性理財產品占比逐漸下降、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占比不斷上升的格局。據光大證券統計,2011年1月7月,銀行理財產品共發行12328款,募集資金達10.59萬億元,7月末余額估計有4.51萬億元。其中,保本性產品發行4897款,占比39.72%,非保本性產品7431款,占比60.27%。而7月末余額已經占到M2余額的5.83%,已經對宏觀金融過程產生足夠大的影響。

現有的相關研究文獻主要集中在銀行理財產品本身的各個方面,較少涉及銀行理財產品對宏觀金融過程的影響機制。雖然胡明東、宗懌斌(2009)分析了銀行理財產品對貨幣政策的影響,但也是停留在定性分析層面上。缺乏銀行理財產品對貨幣政策影響機制分析以及宏觀層面數據的實證支持。

本文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分析了非保本類銀行理財產品影響宏觀金融數據的途徑。具體來說就是在分析非保本類銀行理財產品對銀行資產負債表影響的基礎上。通過分析其他存款性公司資產負債表的相關數據,討論銀行理財產品對宏觀金融過程的影響機制以及對貨幣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銀行理財產品與宏觀金融數據波動

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上。不同理財產品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對于保本類理財產品,不論是保本固定型,還是保本浮動型,都需要進入資產負債表。在資產方通常體現為銀行的金融資產,在負債方體現為存款。對于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在法律意義上,銀行僅僅起到服務中介的角色。因此不進入資產負債表。但從銀行資產負債表擴張或收縮的角度來看,進入資產負債表的保本型理財產品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比較小,不進入資產負債表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反而比較大。從銀行理財產品類型來看,2011年1月份-7月份發行的非保本型產品占到發行總量的60.27%。基于上述原因,我們將重點分析非保本理財產品對銀行體系資產負債表,乃至宏觀金融數據的影響,而不考慮保本型理財產品。

根據WIND資訊對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分類,不管是信貸資產類產品,還是票據資產類產品,它們的投資標的大致相同,均為債券、利率、信貸資產、票據等。在非保本理財產品的實際資金運用過程中,一類是通過信托公司直接購買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存量資產,一類是通過信托公司向企業發行新的貸款或購買新發行的企業債券。為方便分析問題,我們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將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抽象為信貸資產類產品(完全投資于信貸資產)與債券資產類產品(完全投資于債券資產),并假定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全部來自居民銀行存款,從存量與增量兩個角度分別討論這兩類理財產品對宏觀金融過程的影響機制。

1、信貸類理財產品與銀行體系資產負債表:存量的角度。

假定理財產品發行期間,居民用100單位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發行結束后,理財產品直接購買或通過認購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購買銀行持有的企業貸款,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為20%。理財產品發行前后銀行體系簡化的資產負債表如圖3。

從圖3可以看出,理財產品發行后,銀行體系資產負債表的主要變化是:(1)負債項居民存款減少100,總負債減少100;(2)資產項企業貸款減少100,法定存款準備金減少20,超額準備金增加20,總資產減少100。也就是說在銀行體系資產負債表收縮(總資產與總負債均減少100)的同時,銀行的可用資金(超額準備金)反而在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也因為流動性較差的企業貸款減少而有所改善。

2、債券類理財產品與銀行體系資產負債表:存量的角度。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銀行理財產品市場月報—5月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產品中心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據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產品中心(下稱:“中心”)統計,2012年5月份,全國89家商業銀行共發行2291款零售理財產品,其中非結構類產品為2148款,同比增長39%,環比上升14%;結構類產品為143款,同比增長39%,環比上升22%。無論是同比還是環比數據,非結構類產品和結構類產品的發行數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參見圖1。(注:文中全部數據來源于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產品中心,數據整理截止日期為2012年5月25日。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數據存在誤差,加總可能不為100%,特此標注,下同)。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類型。5月理財產品的收益類型設計有所變化,保本類產品的占比出現明顯上升,保本、保息與非保本型產品的占比分別為21.9%、19.5%和58.5%。其中,保本類產品占比上升3.5%,而保息類與非保本類產品分別下降0.8%和2.8%。參見圖2。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幣種。5月份,商業銀行共發行人民幣類產品2115款,占比為92.3%,占比下降3.8%;外幣類產品合計為176款,分別為美元類、澳元類、歐元類、港幣類、英鎊類、日元類、加元類以及新西蘭元類,其占比分別為34.8%、21.3%、18.1%、16.7%、4.1%、3.6%、0.9%以及0.5%。可見,外幣投資的理財產品主要以美元、澳元、港幣以及歐元類為主,相比4月而言,加元類產品占比有所下降,美元類、港幣類和澳元類產品占比較4月上升,平均升幅為1.0%,其余各類產品占比變化甚微。參見圖3。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存續期限。3個月(含)以內的理財產品占比最大為61.4%,較4月下降1.3%;而1年(不含)以上產品占比最小,為1.9%,較4月下降0.1%。3個月至6個月(含)和6個月至12個月(含)這兩個投資區間所發產品的數量占比分別為17.8%和18.9%。從產品總體存續期限的統計上來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產品存續期限平均為3.98個月,較4月縮短0.02個月。參見圖4。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類型。普通類理財產品涉及債券貨幣市場類、組合資產管理類、外幣債券貨幣市場類及固定收益權類產品,前三大類型的占比分別為57.3%、32.0%與10.5%。債券貨幣市場類與組合資產管理類產品依然是普通類產品的主要投資類型,參見圖5。結構類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涉及股票市場、利率市場、匯率市場及商品市場,產品數量占比分別為18.7%、21.5%、49.5%及10.3%。

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期限結構情況。1年期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水平最高,為5.85%;3天產品平均預期收益率水平最低,為3.03%。從環比表現來看,3天期限產品、7天期限產品、1個月期限產品和1年期限產品的預期最高收益率水平較4月不同程度上升,其中1個月期限產品預期收益水平上升幅度最大,為33個BP(基點)。而2個月期限產品的預期收益水平下降幅度最為明顯,為51個BP。從利差水平來看,期限為1個月產品的利差水平最高,為259個BP。5月產品的利差水平分化明顯,其中3天、2周、1個月以及1年期產品的利差水平在200個BP以上,平均利差水平在244個BP左右。而7天、2個月和3個月期產品的利差水平在150BP~200BP之間,平均水平為182個BP,6個月期限產品的利差水平最低,僅為85個BP。參見圖6。

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分析

普通類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分析。2012年5月份普通類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方向除了主要集中的債券貨幣市場類、組合資產管理類和外幣債券貨幣市場三大類之外,還有固定收益權類和信貸資產類。債券貨幣市場類的發行數量仍居首位,除了組合資產管理和固定收益權類產品之外,其余各類產品數量較4月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占比方面,外幣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占比較上月上升2.8%,其余各類產品占比均有所下降,其中組合資產管理類產品占比下降較為明顯,下降1.8%。主要投資類型的環比表現情況為: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發行843款,位居首位,環比上升0.8%,占比57.3%,下降0.5%;組合資產管理類產品發行489款,位居第二位,環比下降3.7%,占比32.0%,下降1.8%;外幣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發行154款,環比上升38.7%,占比10.5%,上升2.8%。固定收益權類產品發售3款,環比大幅下降72.7%,占比為0.2%,上升0.6%。此外,5月較4月增加1款信貸資產類產品。參見圖5。

5月普通類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投資期限為114天,較4月縮短2天,平均預期最高收益率為4.49%,下降25個BP。從不同投資類型產品的期限收益結構來看,普通類理財產品中,信貸資產類產品的期限最長,固定收益權類產品預期收益率最高;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的投資期限最短,外幣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最低。從環比表現來看,除外幣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之外,各類產品的投資期限均不同程度縮短。預期最高收益率方面,外幣債券貨幣市場類產品的預期最高收益率均有所上升,其余各期限均有所下降。詳細信息參見表1。

結構類理財產品投資方向分析。2012年5月份結構類理財產品的資產類型比較豐富,資產主類涉及股票類、利率類、匯率類和商品類,占比分別為18.7%、21.5%、49.5%及10.3%;平均投資期限為1.78年、0.25年、0.31年和0.54年。5月沒有出現混合類產品。與4月相比,利率類產品占比大幅下降,匯率類產品占比大幅上升,股票類與商品類產品占比微幅上漲。從發行銀行的角度看,共有五家中資銀行涉足結構類產品,分別是:北京銀行、渤海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銀行,資產主類覆蓋利率、匯率和商品,未涉及股票類產品。從股票類產品掛鉤標的分布來看,境外指數及基金的占比依然較少,掛鉤股票涉及能源、建筑、電信、金融、餐飲、汽車及消費七個行業。利率類產品的標的資產主要為美元LIBOR及SHIBOR。匯率掛鉤結構類產品的標的資產涉及:澳元兌美元、美元兌港幣、美元兌人民幣、歐元兌美元、英鎊兌美元及美元兌新西蘭元匯率。商品類產品主要以黃金為掛鉤標的,值得注意的是,法興銀行發售兩款商品類產品,掛鉤標的為黃金、原油和玉米。詳細信息參加見表2。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欠發達地區國債銷售如何在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熱銷中突圍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國人個人投資渠道日益增多,曾經備受追棒的憑證式國債漸漸被冷落。通過優化國債的期限和加大利率的彈性,有利于優化國債品種設計,確保投資有收益,促進欠發達地區國債的銷售。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國債;個人金融理財

國債是以國家為主體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有償信用形式。被人們譽為“金邊債券”的憑證式國債兼具了儲蓄和國債二者的優勢。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迅猛發展,個人投資渠道日益增多,投資產品不斷增加,投資多元化趨向已非常明顯,曾備受公眾追捧的憑證式國債慢慢地淡出了人們的視線。作為欠發達地區的貧困縣,憑證式國債的銷售與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發行銷售可謂冷暖兩重天,近三年來,轄內銷售國債為263.63萬元、銷售理財產品為23872萬元,兩類產品銷售額相差90多倍。為探其原因,本文就轄內兩類產品的個人投資選擇進行了調查。

一、國債及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售情況

自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轄內各年度憑證式國債的銷售分別為31.23萬元、130.91萬元、75.11萬元、26.38萬元;而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分別為6400萬元、2472萬元、7000萬元、8000萬元。在此期間,我國經濟因突遭金融危機而受到極大的影響。從轄內國債及個人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情況的變化可見,該兩類的個人投資品種的銷售受經濟狀況的影響很大并且形成一種此起彼伏的現象。經濟發展形勢預期好的情況下,國債銷售量下降,個人金融產品的購銷旺;相反,則國債購買欲望增強,個人金融產品的需求銳減。但就轄內銷售額的比較,憑證式國債與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額不可同日而語。

二、影響選擇國債和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因素

(一)金融機構及人員銷售產品的積極性不同

受兩類投資品種對金融機構效益高低的影響,金融機構及其人員對它們的銷售積極性出現截然不同。作為基層金融機構,由于承銷憑證式國債不是其主營業務,受國債網上統一銷售的影響,任務分配不是很明確,在國債熱銷時搶購不到,滯銷時卻無人問津,并且國債發行和提前兌付手續費與柜臺售債人員的效益不直接掛鉤,這導致國債基層承銷網點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不高,對國債的發行、兌付和利率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不到位,對具體操作細節也怠于說明。而對個人金融理財產品卻是各金融機構主動承攬的業務,并將銷售任務直接下達到每個人,對從業人員的銷售量進行嚴格績效考核,往往此類產品的獎勵力度很大,很大程度上也影響產品的宣傳與銷售力度,如2009年的一款信托產品的銷售手續費為1.2‰,而國債的銷售卻是按辦理一筆業務0.02元的業務量手續費的標準計價。

(二)承銷機構網點覆蓋率相差大

國債的發行實行的是金融機構承購包銷,并且要進行資格審定,因此其承銷的金融機構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和大的地方股份制銀行,而農村信用社沒有納入。隨著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化,經營方向轉移到大中城市,農村基層網點已基本撤并,而股份制銀行在農村則根本沒有設網點,因此,國債在基層的銷售網點僅限于縣城內的一至三家,占全轄金融機構網點數的8.5%。而個人金融產品的銷售網對于各金融機構所爭取的承銷品種往往具有針對性,銷售對象是涉及到自己所能觸及的范圍,不同種類網點數雖有所差異,但基本上是覆蓋全轄的所有網點。

(三)投資收益預期值的差距大

隨著資本市場地發展,針對個人的理財產品不斷創新,以前相對于儲蓄存款所具有的利率高、收益穩定等優勢的國債也變得不再是投資焦點,在通貨膨脹增長下,投資國債資金保值的安全性也受到危脅,收益更無從談起。而個人金融理財產品投資預期收益遠高于國債收益,即使風險相對更大,人們也更愿意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以更大的風險投資于收益高的個人金融理財產品。從2007年以來憑證式國債的利率由2007年度三年期3.39%、五年期3.81%上升至2008年三年期5.74%、五年期6.34%,然后就急爭速下跌至2009年自今的三年期3.73%、五年期4%、一年期2.60%,而目前的通貨膨脹率已經是2.25%-3.31%,兩相計算下了,收益為負,而與此相比,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投資預期收益率是平均為6%,最高的收益品種達到8%以上,特別是一些產品在發行時也有一定的保值承諾。

(四)品種設計靈活性不同

憑證式國債作為一種投資產品,在品種、期限與計息方式等設計上更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多樣性,但在投資的靈活性上差,不能適應多種類型的投資需求,目前發行的憑證式國債的期限為1年、3年及5年三種,利率固定且利息為還本付息方式,逾期也不加計利息,對于中長期穩健性投資而言,由于利率缺乏彈性,投資還要承擔通貨膨脹的風險。而個人金融理財產品的設計推出是緊跟著社會投資的理財需求和資產的收益價格進行及時調整,具有期限靈活、利率彈性大的特點,以此吸引廣大的投資者,近三年來轄內共推出的個人金融理財產品達57種之多,收益率從3%-8%。

三、平衡國債與個人理財產品多元化投資結構的思考

(一)擴大國債承銷機構的范圍,多層次疏通銷售渠道。

充分發揮全體金融機構點多面廣的優勢,將投資產品的品種類型、銷售時間、銷售渠道等投資信息通過網點全面的公布,吸引人們更多的富余資金用于投資。憑證式國債發行要借鑒個人理財產品巧妙地利用金融資源的方式,實行金融機構包銷方式,擴大承銷范圍,在審定國有商業銀行和地方股份制銀行承銷資格的基礎上,增加具有遍布基層網點的農村信用社承銷資格,解決目前國債銷售網點集中于大中城市,而更廣大的基層無銷售點的現狀。同時,可重新利用起國債最初發行時通過政府部門實行銷售的方式,增加一條銷售渠道,實現多層次的銷售,真正將國債銷售點布及全國范圍。

(二)采取鼓勵措施,調動國債銷售機構及員工積極性。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機構的發展也越來越融入于市場經濟的規律,員工的收入與個人的業績緊緊地聯系在一起,通過制定適當的激勵措施,將金融機構及工作人員國債及個人金融理財產品銷售的壓力轉化為動力?熏更好地促進各產品的銷售。一是提高國債銷售的業績獎勵。通過調整國債銷售的考核制度,從原來按業務筆數計價改為按銷售額計價,并將標準提高到與理財產品相當,以此提高員工促售的積極性。二是加大宣傳力度,實行常態化與突擊化的宣傳模式。一方面是借助每期國債發行時,中央電視臺均會進行通告之優勢,及時組織各金融機構發揮點多面廣和員工眾多的優勢,集中時間統一行動,采取電視、廣播、柜面、散發宣傳單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另一方面是國債知識與國債投資理念的宣傳、講解的常態化,以制度的形式規定每個金融網點建立固定的國債宣傳欄并及時更新宣傳內容,同時需長年擺放可供取閱的宣傳小冊,工作人員能及時對新客戶傳遞國債投資的信息、及時解釋有關國債問題的咨詢。

(三)優化國債品種設計,確保國債投資有收益。

隨著目前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增強,經濟發展受國內、外多種復雜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通貨膨脹變動的預期也越來越難把準,大眾的投資方向隨著收益預期不斷進行主動或被動地調整。因此,需通過優化國債的期限和加大利率的彈性,解決現有國債品種結構難于適應投資需求的問題。一方面是合理地分配短期與長期國債比重,吸引更多的不同期限的投資資金,同時,在國債的發行時間上實行預算制,發行時間表提早讓有購買意向者及時把握購買時間,使投資者更加靈活地調度自有資金;另一方面是采取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相結合的方式,在確定國債利率時,既要遵循銀行基準利率,也要適應市場化的收益預期。短期國債可以采取固定利率,而在通貨膨脹波動預期難以把握時,中、長期國債可以嘗試浮動利率,增強國債利率的彈性,在通貨膨脹率高的情況下,仍能保持國債保值增值的競爭優勢,具有滿足投資者對國債投資既有收益又有安全保障的需求。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論農村金融理財產品的創新與發展

[摘 要]目前農村理財需求不斷擴大,開發農村理財產品對農村理財市場健康發展和金融機構發展中間業務、創造新的業務增長點意義重大。然而當前農村理財市場并不活躍,具體表現為農民理財意識淡薄、理財產品少、金融機構重視與支持不夠等。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農村金融理財產品的開發與創新,努力拓寬銷售渠道,促進農村理財市場健康發展。

[關鍵詞]農村;理財產品;理財市場

一、發展農村理財產品的必要性

(一)滿足農民收入提高后的理財需求

據統計,如今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已由1991年的708.6元提高到2009年的5153.2元。隨著農民收入不斷提高,可支配收入也在增加,農村理財服務的需求不斷擴大。金融機構應注意到農民理財市場的潛力,也應該助力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經營戰略轉移,大力開發農村理財市場,滿足農民的理財需求。

(二)有效應對通貨膨脹下的資產管理

目前全球經濟復蘇的內生動力明顯不足,實現持續、全面復蘇也將是緩慢而曲折的過程。而國內經濟雖然回升向好的趨勢不斷穩固,但消費疲軟現象仍沒有從根本上好轉,居民消費價格繼續上漲,通貨膨脹壓力仍然很大。目前農村富余資金普遍存放在銀行,但是面臨嚴重的通貨膨脹,實際存款利率為負數。2008年以來我國存款利率經歷了9次變動,活期存款利率很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自2008年12月23日以來經歷了幾次比較集中的調高,截至2011年7月7日調整到3.50%,但是相對于同期的7.1%的通貨膨脹率來說就是負利率。加上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愿望越來越強烈。

(三)降低農民參與非正規金融活動的風險

當前,民間借貸愈演愈烈,然而民間借貸的法制不完善,農民參與風險大。民間借貸利率從直接貸款的20%左右到通過中介貸款的超過40%不等,對投資者來說極具吸引力,但作為企業的可持續融資來說成本過高,一些企業沒有將所融資金投入實體經濟中,一旦資金鏈斷裂,企業老板資不抵債,跑路時有發生,許多農戶血汗錢無法追還,近期溫州和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風波就是實例。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一項調查顯示,溫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業都參與民間借貸。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估算,溫州市2011年僅有35%的民間借貸流入實體經濟,較2004年超過90%的比例大為下降,其余的貸款或是進入房地產行業,或是在非正規的金融中介之間流轉。農戶對市場風險承受能力有限,難以把握市場運行規律和收益的最佳時機。金融機構在應對市場風險上具有比較優勢,應承擔起滿足農村理財需求的責任,向農民投資者提供合適的理財產品,減少農戶投資理財風險。

(四)矯正農村金融領域“系統性負投資”現象

所謂“系統性負投資”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一個地區的居民中獲得儲蓄,而沒有以相應比例向該地區發放貸款。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已經出現了這種“系統性負投資”現象。長期以來,我國的一些金融機構,要么從農村撤離,要么把從農村吸收到的資金調度到城市使用,發放給發達地區一些大項目開發企業,導致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和缺位。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1)的測算,1997—2000年,通過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的資金凈流出量為10334億元,這些機構成為地道的資金“抽水機”。這種農村地區資金凈流出的“虹吸”現象使得農村地區出現了融資的真空。盡管我國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余額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其貸款余額的增加幅度小于存款余額的增加幅度,故而使信用社的負投資額呈逐年增大的趨勢,到2009年全國已達15150.42億元。農村金融機構表現出“非農化”特征,資金流向城市,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發展農村理財產品有助于農民主動獲取收益,矯正“系統性負投資”現象。

二、目前農村理財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理財產品在大中城市競爭趨于白熱化,而在廣大農村發展得卻非常緩慢,具體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理財產品品種少、起點高

目前,儲蓄產品依然是大多數農民理財的惟一選擇。據統計,為“三農”服務的大型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推出的對保守型客戶比較有吸引力的產品有本利豐系列產品,推出數量占比14%,其他三個系列的產品屬于非保本型產品,農民一般對其很少問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至今推出的產品數量只有104只,適合廣大農民投資的理財產品很少;農村信用社一般只提供儲蓄類理財產品。同時農民的收入帶有較強的周期性和季節性,而已推出的理財產品以閑置資金增值為主要內容,普遍存在期限固定、周期較長等特征。而且目前金融機構設置的理財產品一般都是以5萬元、10萬元、20萬元為認購起點,對農民來說投資門檻偏高。

2.金融機構對農村理財產品的開發重視不夠

農民理財意識淡薄,缺乏理財知識,習慣于將富余資金存入銀行。2001年全國農戶人民幣存款余額是13821.40億元,到2009年達到49277.61億元。而且在存款總額中定期存款占到近70%,這對銀行來說是一項比較穩定的資金來源。銀行偏向于在農村經營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而將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城市理財產品的開發和銷售上。這種現象也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導致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成長模式,農村同城市的差距使得金融機構開發農村理財產品獲益要遠遠低于在城市銷售理財產品,因此金融機構缺乏經營農村理財產品的動力。

3.通過非正規金融渠道發售的理財產品危害農民利益

目前非正規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市場影響力很大,農民被非正規渠道發售的相對較高的收益水平產品所吸引,并且對風險缺乏足夠了解。特別是民間借貸簡便易行,在農村普遍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供求矛盾,但也帶來一定的危害。民間金融目前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相應的規范,一些民間借貸活動成為孕育“地下經濟”的溫床。且民間借貸中普遍存在的高利貸現象,提高了資金使用者的生產經營成本,降低了市場競爭力,一旦資金鏈斷裂就會使農戶無力償債,給農民帶來巨大的損失并危及社會的穩定。

(二)形成的原因分析

1.農民缺乏理財知識,觀念落后

由于沒有金融機構的足夠重視和指導,很少有銷售人員到農村去推銷和宣傳理財產品,所以農戶難以獲取現代金融理財知識。農民理財保守化心理及陳舊觀念不能盡快改變,缺乏主動參與理財產品的積極性。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農村居民的儲蓄存款金額已經高達22000億元以上,這一龐大數字說明農民“除了把剩余的錢存在銀行,不知道還有什么能讓錢生錢的好路子”。在城市“錢財需要打理,人生需要規劃”、“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等理財廣告語耳熟能詳。然而,對于農民來說,如何理財、怎樣使得富余資金保值、增值卻成一大難題。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與理財產品信息化趨勢的矛盾

金融理財產品離不開信息技術的支持,理財產品的宣傳和辦理,都要依靠電子銀行、網上銀行、理財軟件等現代信息技術。城市的理財硬件和軟件條件都比較齊全,而農村基礎設施差,計算機普及率較低,相當數量的理財產品很難在農村推廣,此外商業銀行撤銷農村網點,直接導致農村金融設施普遍匱乏,制約了理財服務的推廣。

3.政策上對農村理財市場的偏離

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我國金融領域改革重點一直放在城市,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環境尚不健全。利益驅動使銀行機構網點向收益高的地區轉移,這是近些年銀行從農村減少網點甚至撤銷機構的根本原因。農村金融機構與城市金融機構在資金投入、網點布局、業務發展、風險控制、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經營環境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平衡。

三、發展農村理財市場的對策

(一)普及農村理財知識

做好金融知識的普及工作,改善農村理財傳統觀念是發展農村理財市場的前提。很多金融機構已經相繼推出許多理財產品,但是廣大農民卻對此比較陌生,金融機構應加大在農村地區普及金融知識的力度,對廣大農戶進行金融掃盲,從根本上改善農村理財環境。例如,金融機構可以開展金融知識下鄉服務、印制一些金融基礎知識讀本重點介紹理財產品的特點、操作流程等。既要宣傳理財產品的收益,也要強調理財產品的風險,讓收益與風險意識深入人心。政府可以組織專業人員開展下鄉活動,廣播或電視等主流媒體在各農林頻道節目中,應定期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及圖像向農戶講授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知識和股票市場操作要點及方法等。

(二)金融機構要轉變“重城輕農”思想

廣大金融機構應該認識到,在農村開展理財業務可以改善自身收入來源單一的現狀,并帶來管理、托管、傭金等多項中間業務收入,增強市場競爭力,為企業創造更多的交叉銷售機會,全方位服務客戶,降低客戶的流失率。金融機構必須改變理財只面對大中城市“高端客戶”、農村客戶大多沒有理財需求的片面認識,充分認識到搶占農村理財市場的戰略意義和歷史責任。一方面,金融機構應該重新定位農村市場,科學合理布局農村的營業網點,設立專業理財代辦點,加大對農村市場調查和對農村金融理財產品開發的投入,加快拓展農村理財業務。另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具有“支農”作用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面向的客戶都是以農民為主,所以在農村開展理財業務具有渠道和客戶資源、信息和政策等方面的優勢。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多了解農民對理財的需求,充分利用其在農村營業網點多的優勢,繼續拓寬服務的覆蓋面。

(三)積極增加農村理財產品的供給

農村市場對理財產品有著特殊的需求,并不是把城市理財產品搬到農村市場就可以成為農村理財產品。理財產品要想得到農戶的認可就必須遵循農村市場的實際情況,開發出具有操作簡單方便、投資起點低、風險較低、收益穩定、能隨時贖回等特點的理財產品。

投資理財仍需穩字當頭,特別是對于偏向保守理財、風險抵抗能力弱的農戶投資者而言,金融機構應該以推行保本型理財產品為主,一般銀行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的產品風險較低,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戶的最佳選擇,如投資于國債和基金產品等。在當前股市不景氣,樓市觀望的情況下,銀行個人存款賬戶的“閑錢”開始增多,針對這種情況金融機構在理財市場上推出了不少針對短期、流動性強的新型金融產品,得到大中城市居民的追捧。這種理財產品風險較低,對農戶投資者來說也是比較有吸引力的,金融機構可以向農戶推介此類產品。

目前,投資類保險理財產品得到百姓的青睞,主要是因為保險有保障,并且有投資收益,能分散投資風險。雖然目前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產品很多,但是保險機構在農村網點很少,許多保險客戶經理由于入職條件低,技能有限,不能為農戶提供好的咨詢服務。保險公司應該多關注老百姓對保險產品的需求,針對農民目前關注的子女上學、養老、大病醫療等問題,應設計專門的投資理財產品。同時銀行可以憑借農村的營業網點較多且在百姓心中信譽較高的優勢,在農村設計銷售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理財產品,農民可通過銀行柜臺購買保險,從而方便理財。

目前農村普遍存在青年勞動力流向大城市的現象,從而會出現大量土地閑置,這不僅使得靠土地為生的農民收入來源減少,還造成社會緊缺的耕地資源閑置浪費以及危及國家糧食生產安全。針對此現象,金融機構可以開發與之相關的農民土地信托的理財產品,土地信托是土地使用權人(委托人)為有效利用土地,將土地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作為信托受益分配給受益人。農戶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委托給銀行,簽訂委托授權合同,由銀行或銀行委托其他專業信托機構對土地進行經營,期間農戶獲得收益分配。發展土地信托理財產品可以提高土地資源重組效率,有利于提高土地規模效益,使農業發展走上集約化、規模化道路。由于土地生產經營周期較長,此種理財產品一般是較長期理財產品,農戶在投資時需要權衡利弊。

(四)努力拓寬農村理財產品營銷渠道

在營銷手段的設計中應充分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以傳統手段為主、現代手段為輔。傳統手段是指依靠金融機構的網點進行產品營銷推廣理財產品,現代手段是指電話、短信、傳真、網絡等工具。金融機構要加大資金投入,升級改造辦公設備和網絡信息系統等現代化辦公通訊手段,建立電話服務中心和手機短信等業務平臺。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農村地區可以采用建立農村金融超市。金融超市既可以采用網上金融超市也可以采用網點式的金融超市,金融超市可以展示各種理財產品供農戶選擇,同時應該有理財專業人士免費向農戶答疑解難,幫助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同時,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員工情況為每個村選一個對其情況比較了解的員工擔任理財產品客戶經紀人,有利于金融機構熟悉客戶需求以及介紹理財產品,從而節約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各種成本。

(五)大力提高農村理財服務人員的素質

員工素質的提高能夠為單位提供大量的人才儲備,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員工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可邀請專業培訓機構舉辦專題講座。經過業務培訓的員工,應重點充實到農村網點,以促進農村地區理財業務的發展。同時要加強個人客戶經理、理財師隊伍建設,要努力將業務精、能力強、善溝通的人員充實到理財客戶經理隊伍中,做到人盡其才。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有關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研究

摘要:近些年來,我國國內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很多銀行也將理財產品和金融理財業務作為了實施戰略轉型以及拓展非利息收入重要的切入點,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國際化程度以及創新力度也逐漸加大,其類型逐漸實現多元化,投資領域從低風險不斷向高風險拓展,因此,本文關于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進行研究是十分必要并且十分迫切的。

關鍵詞: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理財;產品;發展;研究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不斷研發和發展,但是,伴隨著世界金融危機的不斷加大和深化,國內那些發展迅速的理財產品市場也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和打擊,銀行理財產品的提前終止、負收益以及零收益的情況常常發生,雖然經濟危機已經不再發展,但是,金融危機對金融理財市場和產品的影響從未間斷,因此,本文就對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情況機型研究,對國內的商業銀行應該怎么樣進行規劃進行分析。

一、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逐漸實現商業化

在2004年初,中國銀行最先將個人客戶的外幣資金進行集合,將其在國際市場中運作,退出了個人外幣的理財產品,這一產品的推出已經成為了我國銀行金融理財產品市場真正的開始,經過了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金融理財產品市場的主導就是人民幣理財產品,國內的商業銀行充分利用銀行之間的債券市場利率比儲蓄存款利率高這一個有利條件,紛紛將各自人民幣的金融理財產品推出。詳細觀察并不難發現,在這一大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發展策略往往都具有產業和政治這雙重的屬性,但是,伴隨著我國逐漸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產業的屬性也就日以彰顯,增強網絡經濟這一個背景下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的經營收入,不斷追求利潤,這已經成為了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管理人員最為重要的管理理念,將產業作為特質的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理財產品也就開始浮出了水面,在金融理財產品發展的雙重屬性格局下面,有些銀行或者集團都已經開始將播出機構以外的資產剝離直接進入到了市場之中,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模式來進行商業的運作,有些都已經成為了上市公司,并且努力的按照市場的規律來進行運作,信息傳媒業也正在逐漸日益產業化。傳播媒介的機構極其容易成為一個獨立生產信息的產品以及與其它相關產品綜合產業的公司。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提升金融理財產品信息透明程度

面對變化多和難度大的銀行金融理財產品,我們必須要對銀行的信息真實性進行一定的監督,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的質量,對信息進行全面和真實的披露,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根據相關規定和準則來對銀行發展工作進行必要指導和監督,把銀行的內部監督和社會的監督相互結合,不斷的對新會計準則所執行的問題以及銀行的造假行為進行約束,不斷的對信息市場進行凈化,提升我國商業銀行業務信息透明度,最終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使用人員提供一個可靠和真實的信息。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促進金融理財產品信息化

對于我們來說,信息化社會并不陌生,為了對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進行適應,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發展也應該要加快自身信息化這一個步伐,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工作可以建立起業務和財務一體化信息處理的系統,實現銀行的業務和財務相關信息的一次性處理以及實時的共享,大型的集團和企業也能夠實行資源的優化,信息的共享,將成本大大降低,銀行可以廣泛的應用計算機,再加上當前形勢下網絡技術已經大范圍的得到了普及,我們能夠將人工管理的成本和人為的因素減少,加大了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發展過程中計算的準確性。

四、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保護各方的利益

我國資本市場其實是一個弱勢有效的市場,所以,對于投資人員的保護具有很大的缺陷,特別是那些中小投資者并沒有發言權,通常情況下都是不能夠利用投票這一種方式方法來做出一定的選擇,在我國商業銀行投資者保護問題上面,長久以來都不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銀行進行籌集以后的實收資本,必須要依法委托給法定的驗資機構,使其進行驗資并且要出具一個驗資的報告,不管這些銀行實收的資本以任何一種資產形式來進行籌集。銀行按照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的各種資金,其來源不同,處理的情況不能相同。那些屬于國家直接進行資本注入和投資的,按照我國相關的規定要增加我國國有資本或者國家的資本公積,那些屬于專項經費補助和貸款貼息的資金,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來進行處理。我國的銀行依法進行借款和發行債券以及融資租賃等等方式來進行債務資金運轉的,必須要明確其運作的目的,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合理資金的需求以及債務風險,必須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優化的決策,并且要簽訂一個書面的合同,完善以及建立起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機制,建設起一支支高素質的銀行理財隊伍,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的方法進行有效的實施,將銀行進行金融理財產品發展力度大大加強,銀行進行各類財務活動進行了規定以及指導性的規范。

五、結語

本文中,筆者主要從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逐漸實現商業化、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提升金融理財產品信息透明程度、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促進金融理財產品信息化以及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理財產品發展保護各方的利益這四個方面對有關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進行了研究,筆者認為,理論只有應用到實際操作中去才能夠真正發揮其指導作用,因此,筆者主張將有關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研究這一個理論知識應用到銀行理財實際操作中去。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中國金融理財產品市場概覽

經過幾年的發展,中國金融理財市場已初具規模,并形成了多種理財機構并存、各類金融理財產品多元發展、理財市場法規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居民理財觀念逐步轉變的新局面。

中國金融理財產品市場發展概覽

中國居民理財需求呈現出鮮明的“高增長、高積累、高分化”的特征。

首先,個人財富呈現高速增長,房產凈值和金融資產增長是其增長的主要推動力。據統計,從1995年―2002年我國人均居民財富實際年均增長為11.5%。

其次,財富構成呈現高積累的特點。房產凈值和金融資產,特別是上市或非上市股權成為中國居民財務積累的主要渠道和推動力量。

第三,金融理財市場的空間被打開。隨著財富的增加,居民開始著眼于長遠的規劃,對財富的保值和增值更為關注。從中國城鎮居民金融資產的構成來看,銀行存款是主體,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兩項之和在金融資產中的比重高達近65%,而定期存款的占比近50%。股票和其他資產所占比重則相對比較低,這一方面反映了中國金融市場不夠發達.投資渠道有限的現狀,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居民強烈的高儲蓄意愿及對銀行高依賴度。

第四,居民財產分布具有高分化特征,提出了更高水平的理財服務的需求。根據波士頓咨詢公司(BCG)2006年公布的調查結果發現,不到0.5%的中國家庭擁有全國個人財富的60%以上。即使在富有客戶群內部,也有大約70%的財富掌握在管理資產超過50萬美金(約400萬人民幣)的家庭手中。財產在居民中的分布不均衡,高分化的特征對各類理財業務提出了定位目標客戶群和差異化服務的要求。

中國理財市場的總體特征

首先,快速發展的理財市場凸現了監管上不一致的缺陷。

中國金融體系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金融行業內各類機構都有自己的法律規范,明文規定分業經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暫行管理辦法》中規定:“除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外,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資金信托業務。”然而,在實踐中,絕大部分金融機構都在從事理財業務。各金融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名稱各異,相關法規有的并沒有明確表明理財產品的確切屬性。比如說商業銀行將其集合理財業務稱為人民幣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稱為集合理財計劃:保險公司稱為投資連接保險等,但沒有一個部門法規明確表示這類產品的信托性質。這就導致各有各的監管主體與相應的法規,行為規范得不到統一,由此就滋生了很多問題。比如說監管不統一、不公平競爭等,對中國理財市場的發展形成了阻礙。中國在改革開放以后建立了信托公司,但是當時的信托公司并沒有真正從事信托業務,而是把主要精力都放在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上了,成為銀行的補充金融機構。經過5次整頓以后,信托公司終于回歸信托主業,開始從事信托理財業務。而這個時候,其他金融機構也紛紛推出理財產品,試圖在潛力巨大的理財市場上分得一杯羹,然而由于中國理財業務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在缺乏法律規范的情況下進行的,由此中國理財市場的發展一開始就存在制度上的缺陷。無論是理財的法律形式,理財機構的管理或是理財的配套法律設施都極不規范。

其次,理財產品的操作流程各不相同。中國的金融機構不少都在從事理財業務,但是操作流程各不相同。按照通常的做法,一般都是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和運用這些資金,投資到證券市場或是具體的項目,投資的方向和具體項目都是在集合資金以后才確定。而在中國,除了基金產品,其它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運作流程基本上都是先有項目,然后再推出理財計劃,集合投資者的資金,是采取典型的“項目評估+籌資+投資+分配”這種操作流程。

第三,理財的需求有待專業的挖掘。由于中國的文化、理財傳統的關系,社會大眾對現財概念的了解不夠,過分依賴銀行儲蓄,不懂理財。并且這些年來財富積累已經相當可觀,所以看似理財需求很大,但是理財市場的發展并沒有分流太多的儲蓄。

各類理財子市場發展現狀

目前由于中國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理財市場主要由不同類型機構發行的理財類產品組成的。

銀行理財產品市場: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在最近三年的時間內,從無到有,產品規模迅速壯大。

2006年以來,以外幣為主的股票掛鉤型產品大量出現,成為2006年理財市場的最大的亮點。這種產品,大部分掛鉤海外某一類型股票,或某一指數,最終收益和股票市場的表現掛鉤。為了迎合中國投資者的需要,這類產品大多同時通過一定的掉期期權,設計成保本產品,股票掛鉤產品從前些年的掛鉤匯率產品,逐漸過渡到掛鉤恒生、國企指數,現在演變成各種概念下的掛鉤產品,種類之豐富是前幾年難以想見的景象。外幣的固定收益產品,主要投資于海外以美元計息的債券、票據等產品,由于在2006年美聯儲(FED)連續17次調高聯邦基金利率,目前美元的基準利率已達到5.25%,如此高的無風險利率,使得美元固定收益產品的收益水漲船高,從年初的3%左右逐漸上升到目前接近5%的收益率,產品的表現十分穩定,收益也頗高。

相比于外幣產品的五花八門,由于受限于投資渠道的狹窄,人民幣產品2006年無疑難以讓人滿意,流動性過剩在推動股市屢創新高的同時,也令貨幣市場利率每況愈下,一路走低。投資其中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從最高時的3.5%左右,下降到目前在2%2.5%,與同期的基金等產品動輒100%以上收益率比較則相形見絀,也造成了下半年人民幣理財市場的驟然變冷。

但人民幣理財市場上還是出現一些讓人欣喜的變化。首先是人民幣結構性理財產品,該產品自民生銀行和光大銀行率先推出,通過掛鉤匯率產品,實現了人民幣產品的一個小的突破。其次,銀行信托類產品的突圍。由于信托運作靈活,業務范圍比較廣,產品收益一直相對較高,而2006年下半年,銀行推出的類信托產品,擴大了理財產品的種類。伴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轉行,“打新股”產品成為頓為實用的人民幣產品,工行和中信銀行都先后推出。

QD產品是2006年最有希望給國內理財市場帶來巨大沖擊的事件,但是,由于人民幣每年高達3%的升值,QD在最重要的環節――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的過程中首先損失了3%,造成了最終的收益率不盡人意。雖然各方對QD抱以厚望,而且監管層在政策上力挺QD,但依然無法擺脫認購慘淡的局面。

基金產品市場: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產品體系日益完善,基金創新持續不斷。

基金是目前的理財市場上發展時間最長、市場規模最大、產業最為成熟、

業務最為規范的部分。從1997年進行試點以來,在政策扶持下以超常規的速度發展,特別是在2001年開放式基金試點之后,開放式基金數量更是呈幾何級數增長。截至2006年底,市場上共有基金公司58家,持有基金資產總份額6325億份,基金資產總規模564.6億元。2007年初,一舉突破1萬億元,成為市場上最大的機構投資者。

中國基金行業得以超常規的發展除了獲得管理層的政策支持和引導外,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特別是居民理財需求才是根本的推動力。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市場:風險控制能力不斷增強。

券商集合理財計劃從2005年3月開始破冰,由創新類證券公司推出,在2006年,券商明顯加快了集合理財產品的發行速度,絕大多數創新類券商都推出了新的券商集合理財產品。2006年以來,共有12只券商集合理財新品面市,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總數達到22只,募集資金近300億,已成為資本市場上不容忽視的力量。

受益于股市的火爆行情,2006年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偏股型單只產品的最高收益率為97.8%,整體收益率近30%。雖然遜于開放式基金,但是明顯高于其他類型的理財產品,因而產品的知名度也極大提高,迎來了發行規模的大擴容。據統計,2006年新成立的集合理財產品的期初規模總和達175.58億份,較2005年增長近41%。而且在2006年底前多個集合理財產品在開放期又獲得較大數量的申購,如光大陽光僅一天的申購就達到35億的目標規模上限,中信避險共贏也在年底接近了目標規模。未來隨著創新類券商隊伍的壯大和券商創新業務的升級,以及規范類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加入,券商集合理財的總規模還將壯大;而股市、債市和貨幣等市場的蓬勃發展也將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美好前景提供良好契機。

保險理財產品市場:投資范圍不斷擴寬。

2006年的股市飄紅帶動了基金等主要投資于股市產品的熱銷狂潮,不僅引發了銀行儲蓄的分流,而且對于理財市場中的其他類產品形成更大的競爭壓力。投資保守、追求長期收益的保險理財產品首當其沖,雖然萬能險和分紅險的收益率也比2005年有所提高,達到4%-5%的水平,但是與2006年基金的投資業績相比則無競爭力可言,市場吸引力下降的結果使得保費收入在上半年高速飆升之后,旋即歸于平淡,全年增幅乏善可陳。而保險理財產品中比較激進的品種――投資連接險的收益則受到股市的影響而變得誘人,大量投連險產品的年內收益率高達50%-80%,如此高的收益率自然受人追捧,保險公司也紛紛推出投連險新品。

在股市行情走牛和政策放寬的雙重推動下,保險公司對股市的熱情高漲,2006年前10個月共拿出864.35億元投資基金,直接投資股票(包括未上市股權)的保險資金也累計達683.26億元,較年初增長330%。中國人壽、中國平安等保險集團還“得風氣之先”啟動了對未上市銀行的股權投資,如平安49億元收購深商行89.24%的股權,國壽56.7億元認購廣發行20%股權。

保險資金開始向產業投資進行滲透,中國人壽集團以350億元入股中國南方電網公司,成為南方電網第二大股東,并且試點投資天津渤海產業基金,還有部分保險公司對于風險創業投資項目表示了濃厚的興趣。

信托理財產品市場:凸現了信托公司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從2002年算起,信托投資公司經歷了四年的大發展,經過行業內外的共同努力,信托業重新樹立了自身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從2002年底第一批信托產品面世至今,經過四年的發展,信托產品從無到有,從單一到豐富,無論在產品數量還是產品類別上都比成立之初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凸現了信托公司的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印證了美國信托法專家斯考特的那句觸及信托業本質的精辟評語“信托的運用范圍可以和人類的想象力媲美”。

2006年全年共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545個,發行規模594.05億元,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長-5.05%和13.61%,其中信托產品的平均規模為10900萬元,平均信托期限為2.03年,平均預期年收益率為4.71%。2006年信托產品發行在經歷了1-2月的調整后,便開始復蘇,雖然產品數量只是略有增長,但發行規模增長明顯。隨著銀監會53號、54號文的下發以及國家對房地產的進一步宏觀調控,產品發行從九月份開始進入低迷狀態,從而使整個年度的信托產品發行與上年相比處于停滯狀態。

目前投資于證券市場的信托產品總的來說都比較謹慎,在投資方式上,主要采用打新股、結構化設計和組合投資等方式以規避或降低風險。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試析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要點

摘要:本文通過介紹和分析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和類別,比較了國內外金融理財產品的定義模式,認為我國應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統一定義,在具體立法技術上可以參考日本的模式。

關鍵詞:金融理財產品;特點;類別;概念

根據不完全的粗略統計,國內包括商業銀行、基金、保險、信托、證券等機構管理的金融理財產品規模總量約有人民幣10萬億元左右,約占2007年我國GDP的42%,占國內居民存款的25%左右。

有鑒于金融理財產品對我國居民生活的影響與日俱增,有必要對其進行嚴肅的法律思考,探討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制規范問題。而作為法律研究的起點,首先必須分析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概念。本文將從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出發,分析其類別和國際定義模式,最后建議我國可以采取的定義方法。

一、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和類別

與其他產品不同,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金融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主要限于金融市場工具。投資范圍的確定使得金融理財產品不同于將投資目標限定于不動產、藝術品等的其他投資產品,并且使得金融理財產品主要由金融監管機關負責監管。由于現代金融技術的發展,金融市場工具范圍日益擴大,只要是能夠產生現金流并且具有一定流動性和交易性的產品都可以成為金融理財產品的投資內容,比如一些不動產經過證券化后可以成為REITs金融市場工具,而大宗商品、能源的期貨和期權也被認為屬于典型的金融市場工具。

第二,金融理財產品并不是有形的產品,而是一種無形的金融服務。金融理財一旦產品出現問題,比如設計不合理,或者發生投資虧損,一般很難實行類似有形產品(比如汽車、藥品等)的“召回”制度。對于金融理財產品的修正,特別是一些面向大眾營銷或者具有較大客戶群體的產品修正十分困難,投資者一般只能通過贖回的方式來停止這種金融服務。很多國家的立法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適度的公法規范,而不將其認定為一個簡單的商事合同,完全交由私法規范。

第三,金融理財產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各類金融機構。金融理財產品是一種金融服務,需要有專門的服務機構提供理財等增值服務。金融理財產品不等同于通過合伙、公司等組織形式進行的投資。在這些組織形式中,投資者并沒有依靠其他服務機構進行投資管理,而是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斷進行投資。金融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不同于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或公司中的股東。合伙人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各自的法律如《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等規范,對法律未明確的部分,合伙人和股東可以通過合伙協議和公司章程等進行進一步約定。對面向公眾或特定對象進行的公司股權募集或者合伙人邀請,不應被視為是銷售金融理財產品,因而不受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規則約束或管轄。。對于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合同)是否屬于金融理財產品,國外目前還有爭議,我國對此也未有明確規定。

第四,現代社會中金融理財產品的投資和經營可以跨越多個金融市場,或者多個金融機構共同為某個金融理財產品提供服務。比如,在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經常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發行信托投資計劃,其中,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負責信托計劃的整體運營,而基金管理公司則負責信托投資計劃中的投資部分。在國外,金融理財產品的跨機構性就更為普遍,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經常聯合開發金融理財產品。金融理財產品的跨市場性使得對其監管和立法需要從更廣闊的角度來理解。

金融理財產品除具備有以上特點外,還有豐富多樣的表現形式。

根據金融理財產品的目標客戶數目,可以將金融理財產品分類為單一客戶金融理財產品和集合客戶金融理財產品。或稱為集合理財產品。如此分類的意義是根據產品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監管規則。一般而言,集合性金融理財產品涉及的人數較多,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性。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相對于單一客戶的金融理財產品而言,應給予更嚴格的監管和規范。

根據金融理財產品的提供單位不同,可以將金融理財產品分類為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和非金融機構提供的理財產品。其中金融機構提供的理財產品可以再細分為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金融理財產品等等。這種分類方式在金融機構監管模式下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借此確定具體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機關。而對于非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如私募投資基金,則需要根據其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程度的監管和規范。

根據金融理財產品的需求客戶不同,可以將金融理財產品分為個人(自然人)類金融理財產品和機構類金融理財產品。個人類金融理財產品針對自然人等個人類客戶,機構類理財產品針對的是公司、企業等機構客戶。各國法律法規一般對面向自然人客戶的理財產品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目的是保護個人投資者利益。在合格投資者制度中,對自然人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往往也比較高。另外,還有趨勢是將個人投資者確定為金融服務的消費者,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別關注,而機構類投資者則不屬于金融服務消費者,一般不會得到特別保護。

根據金融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不同,可以將金融理財產品分類為簡單金融理財產品和復雜金融理財產品。其中復雜金融理財產品中又以結構化金融理財產品為主,并還可以再細分為信用結構化產品和非信用結構化產品等等。對于復雜金融理財產品,一般需要比簡單金融理財產品更為詳細的產品說明和風險提示,而且從目前各國的立法和監管實踐來看,一般不建議將復雜金融理財產品向社會大眾進行營銷。

二、國外金融理財產品的定義模式

縱觀主要金融發達國家的金融理財法律制度,可以發現很少有國家直接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法律定義。大多數國家將金融理財產品作為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一部分進行立法和監管。

(一)“金融產品(商品)”模式――以澳大利亞和日本為例

澳大利亞于2001年修改《公司法》,增加了法律對“金融產品”的定義。根據該法,除有特別例外情況,金融產品是指人們進行金融投資、管理金融風險或進行非現金支付的一種工具(facility)。?按照這個定義,金融產品包括證券,票據、股票或政府債券,部分衍生品,利率和貨幣互換,保險產品(包括具有投資功能的人壽保險產品),年金利益,退休存款賬戶,外匯。存款機構的產品,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的抵押等等。

2006年日本廢除了之前的《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法》等法律,將《證券交易法》改名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擴大了“證券”的范圍,并進而使得金融商品的范圍也大大擴大,金融商品包括了有價證券、貨幣、基于存款合同的權利,其他證券及類似權證,政府規定的其他證券或衍生品(但不包括《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種等,最大限度

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制對象,構筑了從金融產品的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雖然日本的存款和保險等投資性質的金融產品仍由《銀行法》和《保險事業法》管轄,但這些法律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所確定的原則,修改了各自的產品銷售規則和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

澳大利亞、日本的法律沒有直接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定義。從“金融產品”的定義來看,澳大利亞“金融產品”的外延已經包括了各類金融理財產品。日本的金融商品雖沒有直接言明包括銀行存款和保險產品,但十分明確地將“集合投資計劃”列為金融商品,并且調整了相關銀行業、保險業和信托業法律,使得對具有投資性質的銀行存款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的規范與對金融商品的規范相一致。《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不對日本現有銀行和保險法律“大動干戈”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包括了金融理財產品的范圍,目的是將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置于同一法律規則之下,完善之前因分業立法而導致的不同業態間金融商品的規則不統一問題,以便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金融服務”模式――以歐盟為例

歐盟《遠程銷售指引》將金融服務定義為:銀行服務、信用服務、保險服務、個人年金服務、投資或支付性質的服務。此外,歐盟對具體的投資服務、人壽保險、金融工具市場、未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等還有單獨的指引規定。從《遠程銷售指引》的定義來看,金融理財產品既有可能屬于銀行服務,也有可能屬于現代保險服務,與投資也密切相關,因此無可置疑地是屬于金融服務的范疇。

(三)“特定行為和特定投資”模式――以英國為例

英國也沒有從法律上直接定義金融理財產品,但英國通過對在“從事業務經營過程中”個人和機構的“特定行為”和“特定投資”進行定義,將金融理財產品的規范囊括其中。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受監管的“特定行為”不僅包括實際從事該行為,也包括提議或同意從事該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從事投資活動:即以本人或人的身份買賣、認購和承銷某種“特定投資”:如果涉及的“特定投資”是保險合同,則包括履行該合同;(2)安排投資交易:即為他人買賣、認購和承銷某種“特定投資”作出安排;(3)吸收存款;(4)保管與管理財產:即保管和管理屬于他人的財產或作出該類安排(例如銀行的保管箱業務);(5)投資管理:即管理屬于他人的由投資組成的或包含投資的資產,例如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或養老基金:(6)提供投資建議;(7)設立共同投資基金;(8)利用以計算機為基礎的系統發出投資指令:即用計算機系統為他人傳遞電子化的投資指令,以取代書面指令。

“特定投資”的種類則包括:股份或股權:創立或確認負債的證=陪(例如債券和存款證書);政府與公共證券;賦予投資權利的證=5(例如認股權證);代表證券的證明;共同投資計劃中的單位份額;期權;遠期;盤差合同:保險合同:參加勞埃德協會的保險業務:存款;以土地為擔保的貸款;以及對符合上述規定的某類特定投資的權利和利益。金融服務局還可以在實踐中將更多符合該定義的金融產品納入“特定投資”的范同。從“特定行為”和“特定投資”的范圍可以發現它們涵蓋的內容也相當廣泛,基本包括了所有金融理財產品。

(四)“證券”模式――以美國為例

與澳大利亞、英國等國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采取統一立法的做法不同,美國的立法者沒有對金融產品做統一定義。這主要歸因于美國的《證券法》將“證券”的定義設計得異常廣泛,使得不少美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或服務都屬于“證券”,而歸證券法律的管轄

美同1933年《證券法》第2節(a)(1)規定,證券是指各種票證、股票、國庫券、債券、無抵押債券、利益證明或參與某種利潤分配協議的證明、擔保信托證、籌建經濟組織證、可轉讓股權、投資合同、有投票權的信用證、證券證明、油礦、氣礦或其他礦藏開采權未分配部分的權益;任何證券、存款證明或者組合證券和指數證券(包括根據價格而計算出來的利益)的賣空期權、買空期權、買空賣空期權、選擇權或者特權:任何在全國證券交易所上交易的有關外幣的賣空期權、買空期權、買空賣空期權、選擇權或者特權:或者,從總體上任何被認為是“證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購買上述內容的臨時的或中介性的收據、擔保、保證等各種利益的證明。除例外或得到豁免,任何發行證券的行為必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并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

美國《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是如此廣泛,基本上只要是向公眾發行的,即使不是公司的股權,比如說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有限合伙合同(權利),也被認為屬于“證券”。美國最高法院2004年在SEC v,Edwards一案中還判定:保證固定回報的投資安排屬于投資合同,應歸《證券法》管轄。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美國的“證券”還是不能完全涵蓋所有金融理財產品的范圍,比如對于投資“期貨”的金融理財產品,就不屬于“證券”,而受《投資公司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等其他法律規范。造成美國金融理財立法分散的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在金融市場早期,金融理財產品大部分具有“證券”性質,因而美國的有關立法機關將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對“證券”的規范上:另一個可能的原因則是作為普通法系國家的美國,在涉及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沒有統一的金融理財規范,但投資者可以借助受信法律(Fiduciary Law)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三、結論:統一定義我國金融理財產品

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并且與各國金融立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對各類金融理財業務的監管和法律標準非常不統一,金融理財機構按各自行業的標準和習慣從事金融理財活動,監管機關也按各自的標準對這些活動進行監管。比如,對信托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主要由《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來規范,對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來規范,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均由銀監會直接監督管理,前述兩個辦法也由銀監會制定。對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主要由《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證監會規定來規范,對證券公司的金融理財產品主要由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來規范。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險,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上述各個辦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管轄內容,立法層次也參差不齊,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有行政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對金融理財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管標準。并且,國內的各個行業協會,如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信托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

等,也都沒有聯合對金融理財產品的操作規范進行統一自律。

鑒于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金融理財產品國際立法標準作為引導和參照,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規范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術。也很難判斷哪種技術更勝一籌。但美國模式所顯示出的過于倚靠證券法律,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規范和監管規則散亂的做法顯然不是最優選擇,因為這不僅造成了金融理財產品之間的概念不統一,而且也造成不同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適用產生不同。同樣是不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直接定義,澳大利亞通過定義“金融產品”,歐盟通過定義“金融服務”,而英國則通過定義“特定行為”和“特定投資”的方式,將金融理財產品的設計、銷售、投資和經營業務囊括其中,以一種間接的方式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統一規范,在很大范圍內規范了金融理財市場,避免在金融理財的法律規范方面出現立法真空或者立法交叉等問題。特別是日本通過修改現有證券法律,新設“金融商品”概念,取代之前過于倚重的“證券”概念,逐漸擺脫了美國立法的影響,取得了較好的立法效果。我國的金融立法與日本一樣,既具有大陸法系的基礎,但又深受英美法系的影響。通過澳大利亞、日本、歐盟、英國、美國相關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統一規范比分散規范的效果相對要好,特別是在出現金融危機時,統一的法律規范更能有效地規范和控制金融理財產品對金融體系的沖擊。統一金融產品的立法目前已經在歐洲、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盛行起來,我國對金融理財產品的法律規范也一直比較分散,而且法院也不可能如美國那樣進行“造法”,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統一定義是我國應該選擇的立法道路。除美國外,澳大利亞、日本、歐盟和英國的模式都可以為我國所采納和借鑒。即使是采取“證券”模式的美國,其實其對“金融服務”也有專門的法律定義。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和現代化法》明確了銀行、保險、共同基金、年金、投資服務等都屬于金融服務的范圍。”從這個角度出發,金融理財產品應當被認為內屬于金融服務的一部分,可以由相關的金融服務或者金融商品(產品)法所一并規范。而且,由于金融產品(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變化、創新較多,如不對其進行統一規范,就有可能會出現監管或者法律規范的真空。為盡量減少立法成本,我國可以采取日本的方法,通過大改一部基本法律,如《證券投資基金法》,小改其他相關法律的方法,對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統一定義和立法。具體來說,可以通過內涵和外延相結合的方式來統一定義金融理財產品:首先,明確金融理財產品是一種具有投資和風險雙重特性的增值服務,其投資范圍限于指定的金融工具市場;其次,通過不窮盡列舉的方式,指出金融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集合信托計劃、集合理財計劃、投資性壽險合同、企業年金基金等具體形式;最后,區分集合類金融理財產品和非集合類金融理財產品,對其提出不同程度的監管要求。集合類金融理財產品必須由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提供,而非集合類金融理財產品則可以由其他機構提供。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對金融宏觀調控效果影響分析

摘要: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成為各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的主流。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采取銀信合作主要方式,這一金融創新實現了多方共贏局面,筆者著重從金融宏觀調控視角,分析了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可能削弱金融宏觀調控效果,并提出加強宏觀調控建設性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信托;金融宏觀調控

一、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發展概況

近年來,各商業銀行銀行相繼發行了各種類型的理財產品,包括信貸類、票據類、貨幣市場類等理財產品。其中,信貸類理財產品成為銀行理財產品的主流。[1]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是企業通過銀行向企業和個人投資人借錢,并在到期后向投資人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一種類似企業債券的產品。

2009年前11個月,全國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達7594億元,相當于全國人民幣貸款新增額的8%。以一年期(含一年)以內的短期信貸理財產品為主,初步估算占全部理財產品發行額的60%。[2]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一般在3%-7%之間,高于同檔次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 發行主體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的設計和發售均集中在商業銀行總行,商業銀行一級分行主要是推介項目和售小部分理財產品。信貸類理財產品的借款人大多是中央或地方的能源企業或國有壟斷企業,政府機構以及高等院校,該類借款人普遍具有信用等級較高的特點。

二、銀信合作方式是信貸類理財產品采取的主要形式

當前,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以“銀信合作”形式為主, [3]發行規模上占到所有理財類產品集資額的80%左右。 銀信合作指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該形式主要通過三個環節完成:第一環節,由銀行與投資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第二環節,商業銀行以單一委托人的身份與信托公司簽署信托協議;第三個環節,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貸資產保管服務協議,委托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管理。通過以上三個環節,銀行作為中間媒介實現了投資者與信托的成功對接。從產品設計來看,上述信托產品的設計是一個完全符合監管要求的完美邏輯。

銀信合作并非那么簡單。從表面看,在銀行和信托的合作中,信托公司是發起人,而銀行只是單個委托人,但實際上,真正的發起人并非信托公司,而是銀行。特別是銀行與信托公司簽訂的“信貸資產保管服務協議”,銀行最終履行了自家貸款的管理工作。從產品的推出流程來說,是銀行先與投資者簽訂委托理財協議,開始募集資金,如果完成了標的要求,信托計劃才會成立,銀行才會和信托公司簽署信托協議,一個完整的信托類理財計劃才正式誕生。

三、銀信合作信貸類理財產品在金融創新方面實現了共贏局面

通過銀信合作使銀行達到了金融創新∶從銀行視角看,發放貸款不占用任何貸款指標,中間業務得以發展且收入增加,銀行滿足了個人和企業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投資需求,銀行后續的對公存款相應增加;從信托公司視角看,獲得了中介費用收益,其收益額是貸款總額的萬分之八至千分之一;從投資者視角看,相對于自行投資信托產品,銀行理財產品降低了個人投資門檻,理財認購起點為5萬元,滿足了小投資者需求;相對于單純信托產品,增加了銀行的信用保障,降低了投資風險,增加了投資收益,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實現了銀行、信托、投資者等多方面的共贏。[4]

四、信貸類理財產品削弱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效果

信貸類理財產品主要是從以下兩方面削弱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效果。

1.信貸類理財產品是銀行將“表內轉表外”的重要通道

信貸類理財產品是銀行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手段。銀行通過信托平臺,將銀行資產池中的信貸資產設計成理財產品,發售給投資者,并將募集到的資金通過信托的方式,專項用于替換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或向企業發放新貸款。這個過程就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信貸資產業務轉變成中間業務,轉到資產負債表之外,成為貸款增加的一個漏斗。

2.銀行發行信貸類理財產品本質上是變相增加貸款規模

從金融宏觀調控角度,銀行發行信貸類理財產品本質上是變相增加貸款規模。一方面,從緊貨幣政策下商業銀行要將貸款“由小做大”。由于從緊的貨幣政策使銀行信貸規模受到限制,銀行采取理財形式可以規避信貸規模管理,使理財形式的貸款由小變大。全國信貸類理財產品自2008年開始不斷增加。2009年11月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理財產品在信貸類產品的帶動下發行達到了576款,創下了今年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理財產品發行的新高,同時,發行規模預計在3400億左右,也創下了年內的新高(見表1)。[5]

資料來源:筆者根據用益信托工作室提供相關資料數據整理得出。

另一方面,適度寬松貨幣政策下銀行要將貸款“由大做多”,突破資本充足率的約束。2009年上半年,在適度寬松貨幣政策之下,商業銀行出現了天量貸款,進入下半年,商業銀行進一步發放貸款受到資本充足率的約束,而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可以不受資本充足率限制,呈現爆發式增長。普益財富公布的數據顯示,2009年三季度后在銀行新增貸款逐月減少的情況下,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理財產品卻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9月全國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理財產品發行規模1525億元,10月受國慶長假因素影響有所回落為852.9億元,11月達到了創紀錄的1600億元。2009年1-11月,全國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達7594億元。[6][7]

綜上所述,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可能削弱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效果。根據經濟形勢,國家往往通過對貸款總量、信貸結構、融資條件等進行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某些行業的信貸支持,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目的。而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屬于表外業務,不受信貸規模限制,銀行的一些貸款項目就可通過信托來完成,使這部分資金游離于監管范圍之外,未能達到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從而可能降低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效果。

五、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的政策建議

1.將信貸類理財產品納入宏觀金融統計和征信系統。商業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不計入其資產負債表內,因而也不反映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宏觀金融統計的“各項貸款”項下。建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可參照“票據融資”項目,將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納入信貸統計范圍,更好地為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服務。同時商業銀行應將發行的信貸類理財產品及其他類型的理財產品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征信部門,集中統一信息管理,這樣即有利于人民銀行對理財產品的規模統計,又有利于商業銀行對貸款企業進行查詢和風險控制,更有利于向銀監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2.銀監部門應加強微觀監管。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的金融創新,可能影響產業結構的調整及風險防范,從宏觀調控角度不容忽視。[8]雖然包括信貸類理財產品等在內的銀行理財產品不需要審批,但是銀監部門應針對理財產品進行監管和規范。目前,商業銀行統一由其法人機構在發售理財計劃(包括總行管理及總行授權分行管理的理財計劃)向銀監會監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資料的報送時限是10日前, 銀監部門應將報送時限提前到30日前或者60日前,使銀監部門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對其擬發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測度。銀監部門還應對銀行理財產品執行從產品設計、信息披露到營銷手段等統一的監管標準,執行統一的監管尺度,使銀行理財市場步入了“先規范,后發展”的良性發展道路。

3.商業銀行應加強自身風險控制和投資者風險教育。一方面,在某種意義上雖然信貸類理財產品業務是投資者直接融資給企業,銀行只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但投資者多是銀行的核心客戶,銀行應控制信用風險,待前做好審核、貸中做好盡職調查、貸后嚴格管理,嚴把審核關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強信息透明度,利于投資者風險控制。[9]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在銀行信托理財產品中發揮著樞紐作用,應該對理財產品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在產品說明書中充分列示投資項目本身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府信用風險等,向投資者說明產品預期收益率不能等同于銀行存款利率,并可能發生投資利益受損的情況,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教育。

金融理財產品論文:信托理財產品與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盈利比較

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財富的快速積累,居民、機構投資理財需求逐步增強,金融機構創新力度不斷加大,中國理財產品市場迅速發展,理財產品日益豐富,市場競爭日趨活躍。盡管有關負面現象不時發生,但理財產品的多元化與復雜化喚醒了社會公眾的理財意識,催生了投資者風險偏好的清晰化和資產配置的個性化,理財市場正邁上快速發展的新臺階,并呈現產品類型多樣、投資領域廣泛、市場規模增長迅速等特點。

在目前分業經營的條件下,不同金融機構按照不同的監管規則開展理財業務,法律和監管成為推動理財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從發行金融機構類型看,理財產品主要包括信托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基金理財產品、證券公司理財產品、保險理財產品。理財業務已經成為各類金融機構拓展業務的戰略重點。

各類理財產品的盈利模式比較

信托公司的理財產品

信托報酬。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該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應當依照信托文件約定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并應向受益人公開,說明收費的具體標準。目前信托公司在設定信托報酬時,有固定信托報酬和浮動信托報酬的不同設計。浮動信托報酬將信托報酬與信托收益率聯系起來,通過設立信托產品預期收益率臨界值,如果到期實際收益率低于臨界預期收益率,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高于臨界預期收益率,受托人采用收益分成或其他交易結構方式提取浮動信托報酬。

一般而言,單一信托信托報酬較低,為0.3%左右,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信托報酬較高,為1%~3%居多(個別產品例外)。

投資者收益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規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有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的內容。

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一般都有預期收益率。從產品預期收益率設計看,有固定收益和浮動的區間收益率。相當多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都根據客戶資金規模和期限進行差異化處理,設計了有浮動的區間收益率。越來越多的信托產品采取資金或期限階梯型浮動區間收益率設計,預期收益率通常與投資資金規模掛鉤,一般資金規模越大,預期收益率越高;產品期限越長,由于流動性溢價的作用,預期收益率越高。

從整體來看,由于受到發行信托公司的市場形象、發行地區、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資金投向、風控方式的影響,不同信托公司發行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預期收益率高低存在較大差別(見表1、圖1)。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個人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是主要針對零售客戶的中間業務。理財產品的管理費是銀行理財業務最主要的收入,一般收取的方式是按照理財產品的規模收費,或者按照理財產品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收費,或者將兩者結合收費。

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收益率的設計非常豐富,有固定收益率和浮動收益率、不區分投資額度的單一收益率和根據投資額大小劃分的資金遞進收益率,掛鉤型理財產品收益率的設計則根據掛鉤對象的表現來選擇。

從2010年1~10月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結構看,超過92%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都在5%以內(見圖2)。

私人銀行業務。全球私人銀行盈利模式分為兩種:一種為手續費型模式,即以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鼓勵客戶經理多銷售產品,著眼于銷售業績提升,這種模式盛行于北美;另一種為管理費型模式,以管理費為主要收入來源,是全面的理財規劃,致力于建立并維護長期客戶關系,較多存在于西歐。

中資私人銀行盈利模式單一,普遍不對客戶收取管理費,手續費成為私人銀行最主要的盈利點。隨著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應在準確區分不同資產規模、不同財富管理需求的客戶和定位的基礎上,推進業務模式轉型,實現私人銀行盈利模式的優化。

基金公司理財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費用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基金設立、銷售、買賣發生的費用,該部分費用由投資者直接承擔,即持有人費用,如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基金轉換費等;一類是基金在運用過程中的管理費用,包括基金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我國股票基金的認購費率大多在1%~1.5%左右,債券基金的認購費率通常在1%以下,貨幣市場基金一般不收取認購費。開放式基金現行申購費率水平在0.3%~2%之間,大部分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費率都是資金階梯遞減型,開放式基金贖回費率在0~1%之間,部分基金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期的增加而遞減。

開放式基金按照固定的比例從基金資產中按日計提、按月收取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目前,我國股票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計提基金管理費,債券基金的管理費率一般低于1%,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33%。基金托管費收取的比例與基金規模、基金類型有一定關系,開放式基金托管費通常低于0.25%。

管理費收益是基金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基金提取的管理費主要取決于資金資產的規模,而不是基金的業績。我國不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投資業績和服務水平大相徑庭,而基金管理公司無論業績好壞都“旱澇保收”地提取固定費率(表2,見下頁)。

專戶理財產品。專戶理財的管理費和托管費最低可相當于同類公募基金費用的60%,和公募基金相比有一定的費率優勢。

業績報酬是一對多專戶理財產品獨有的費率結構,它允許當基金贖回時的收益高于一定基準時,產品管理人可以提取一部分業績報酬。按照相關規定,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并行收取。

在公布了業績基準的一對多產品中,絕大多數采用的是絕對收益基準,只有極少數產品沿襲了公募基金的風格,采用股票和債券的混合指數作為衡量業績的準繩。具體來說,一對多產品絕對收益基準的設定有以下兩種模式:一是在產品存續期內設置一個確定的年化目標收益率,二是與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在此利率基礎上加上一個百分比,以此作為產品目標收益率。

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費用一般包括參與費、退出費、托管費、管理費、業績報酬。不同產品的各項費率不盡相同,但都具有一些共同特點。一般而言,申購、管理、托管、手續和銷售服務費是以固定費率為主,但產品的認購費、業績報酬和贖回(或退出費)則以階梯型費率為主,固定費率為輔。

證券公司集合理財產品實行與客戶風險共擔制度。證券公司集合理財產品的保障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自購資金有限補償法。證券公司通過投入部分自有資金,承擔起一定的風險責任,并分享相應的產品收益。這類產品中,當投資收益出現損失時,證券公司將用自購資金對投資者的虧損進行有限補償。二是收益鎖定保障法。此條款類似于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中的“保息條款”,即在保本的基礎上鎖定投資者的部分收益。

定向理財。定向理財收取的費用包括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和其他稅費,管理費和托管費分別為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收取,一般按日從委托資產中計提、按月或按季提取。業績報酬是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主要收入來源,于每年末和合同終止時一次性從委托資產中提取。

保險理財產品

保險理財產品費用。萬能險收取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部分領取費用)、退保費用。各項費用的比例在《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中予以上限規定。

投資連結保險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手續費(賬戶轉換費、部分領取費用)、退保費用。各項費用的比例在《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中予以上限規定。

按監管部門規定,分紅險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不再另外收取費用。

保險理財產品收益。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紅保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4.5%和3%,現金紅利累積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資連結保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萬能保險高、中、低三檔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證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紅保險的假設投資回報率是指用于計算分紅保險紅利分配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假設,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資連結保險的假設投資回報率是指投資連結保險對應資產扣除資產管理費后的凈投資回報率。

萬能險的投資賬戶一般有2.5%保底收益,此外還可分享投資回報。根據監管層要求,保險公司每月需公布萬能險的結算利率。2010年以來萬能險的結算利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如中國平安個人萬能險的結算利率已由1月的4.5%調整至7月的4%。

投資連結險沒有保底收益,設有多個投資賬戶,分別投向股票、債市、貨幣市場等,投資連結險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

據《華夏時報》相關統計,從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1月15日,納入觀測的30多家壽險公司240個投資連結險賬戶收益中,只有9個賬戶的收益率超過10%,75個投投資連結險賬戶的投資收益為負,占比達到31%,有38個投資連結險賬戶的投資收入不到1%,45個投資連結險賬戶的投資收益沒有達到一年期的銀行存款利率2.25%~2.5%。65%的投資連結險收益抵不上一年期存款利息。

分紅險預定利率通常設計為1.5%~2.5%,分紅率則根據當年公司可分配盈余的70%來分配。2009年,國內分紅險的年度綜合收益率在3%~5%之間。預計,中國人壽2010年分紅險的綜合回報率為4.8%,中國平安、新華保險等公司的分紅險綜合利率也會在4.5%左右甚至更高。分紅險安全性好,具有保險功能,還能分享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收益=保底收益+不固定分紅”)。所以一家保險公司的總體投資收益對其分紅產品的分紅狀況至關重要。

因此,通過比較各種理財產品的特征可發現(表3),買賣費用、投資收益率是影響理財產品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從表3也可以看到投資者購買費用低、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托理財產品的主要賣點,也是信托產品重要的比較優勢。

結語

分析比較其他理財產品的特征,總結其發展路徑,對于正確認識信托產品的定位,促進信托市場的理性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信托延綿數百年在世界各國經過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不同的發展路徑和結構變遷,其最大的功能是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巨大彈性空間的財產管理制度,已發展成為一項世界性的財產制度安排。

“十二五”時期,為城鄉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財產品與優質服務將是中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重點之一。理財業務將是中國金融業最具成長性的業務,市場需求旺盛,中國的理財市場蘊藏著巨大的發展空間。

目前,中國信托理財市場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潛力。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和產權的明晰化,財富的分散化和管理的社會化,信托財產和信托資源進一步豐富與拓寬,受托管理、運用信托理財方式的需求不斷擴大。通過弘揚信托制度,將為促進財產的有效管理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提供廣闊的空間。國際經驗表明,金融信托業的繁榮與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呈正相關關系。信托公司應在競爭、融合、創新、發展的理財市場發揮自身積極作用,以信托的制度優勢促進中國理財市場發展,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跨行業合作,在為投資者提供豐富多彩的理財產品中顯示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系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員兼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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