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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支付 發展現狀 存在問題 發展對策
一、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現狀
(一)中國電子支付交易規模與市場劃分
相關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4.57億,這位我國電子支付提供了巨大的市場蛋糕,吸引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其中。根據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支付行業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同比增長118%,增長速度連續6年超過95%。特別是2010年第三方支付拍照的發放給第三方支付確立了經濟和政策地位,為其蓬勃發展奠定了基礎。
2011年整體行業格局相對穩定,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寶依然穩居行業龍頭地位。從市場份額看,規模企業出現三大陣營,第一集團的支付寶、財付通占據了三分之二的江山,使得第二集團、第三集團相關企業份額差距持續縮小,競爭激烈。當前市場同質化導致競爭嚴重,只有技術創新和產品變革才有可能顛覆市場份額占據情況。
(二)中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監管現狀
2005年,央行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傳遞出了要將第三方支付納入監管的信號。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此第三方支付結束了無人監管的狀態,開始“持證上崗”,進入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的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與2010年5月26日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支付寶、快錢等27家公司獲得了央行5月18日簽發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目前,經過5批支付牌照發放,已有101家企業獲得支付許可。
二、中國電子支付的前景展望
1、CA認證存在的問題。
(1)技術安全。目前所謂CA產品的安全只解決了加密和簽名的問題,大多數商業銀行使用的服務器證書是國外CA機構頒發的,沒有在我國取得合法資格,仿冒風險大大上升。
(2)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法規。CA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將會導致整個網上支付甚至電子支付領域的系統性風險。然而我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證體系,存在這種各自為政的混亂情況,相關的行業法規也有待完善。建立完整行業技術標準,實行審慎監管迫在眉睫。
2、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
國內法律法規還不能給電子支付業務發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盡管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已經開始實施,但缺口依然存在。如面對日漸擁擠的國內市場,第三方支付企業開始將觸角伸向海外的時候,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無監管細則出臺。由于缺乏具體的監管條例,相關企業在處理支付安全等問題時有時會面臨無章可循的狀態。
3、用戶對電子支付安全的擔憂與相關知識的缺乏
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用戶不選擇網上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據艾瑞咨詢電子支付報告書顯示,66.1%的用戶將交易不安全列為第一原因。還有就是目前很多消費者在使用電子支付時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識,比如在公共電腦上使用完網銀沒有點擊“退出”,設定六個0等易猜測的號碼作為密碼等。
(二)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對策
1、優化電子支付相關法律和監管環境,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電子支付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相應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的保駕護航。面對近年來電子支付快速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時對參與的各行業機構進行嚴格監管,以確保電子支付的健康快速發展。
(1)健全電子支付法律體系
解決我國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的根本途徑是通過立法來填補電子支付法律體系中的空白。就整個體系而言,需要制訂與電子支付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規范:一方面主要是明確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來更好地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正確處理與銀行、消費者以及第三方的關系,引導電子支付逐漸向非銀行化、保護消費者的模式上發展。
(2)統一行業標準,實行審慎監管
統一行業標準是電子支付拓寬發展領域、向縱深化方向發展的前提條件。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并統一標準,以便參與電子支付的各方進一步明確權責,更加準確地定位發展戰略,以行業間合作的方式整合電子支付優質資源不斷的提升服務水平與質量,打造并提升電子支付盈利模式的核心價值,不斷推進電子支付業務的縱深化發展。
2、完善電子支付的軟硬件環境,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目前來看,信息安全的問題無處不在,建立一套無懈可擊的互聯網支付系統越來越成為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一方面統一各個銀行身份認證系統,更新安全防護措施,推動網上支付平臺向標準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完善操作系統的安全漏洞,增強網上銀行信息安全防范能力,逐步完善電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技術體系,確保公眾對電子支付的信心。
3、加快支付模式創新,推進市場拓展
通過各種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風險控制水平是電子支付發展的靈魂,也是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電子支付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加快研究CA核心技術,緊緊跟蹤信息科學技術發展的最新趨勢。二是加大商業模式創新,建立并完善業務創新和信息化的良好聯網體系。注重發揮電子支付的優勢,簡化業務程序,實現信息化,從而讓電子支付融入到社會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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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支付;數字現金
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關鍵性的組成部分。電子商務較之傳統商務的優越性,成為吸引越來越多的商家和個人上網購物和消費的原動力,然而,支付問題已經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如何通過電子支付安全地完成整個交易過程,是人們在選擇網上交易時所必須面對的而且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1電子商務支付的特征[1]
所謂電子支付,指的是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
與傳統的支付方式相比較,電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1)電子支付是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數字流轉來完成信息傳輸的,其各種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款項支付的;而傳統的支付方式則是通過現金的流轉、票據的轉讓及銀行的匯兌等物理實體的流轉來完成款項支付的.
2)電子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臺(即因特網);而傳統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中運作的.
3)電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如Internet、Extranet;而傳統支付使用的則是傳統的通信媒介。電子支付對軟、硬件設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聯網的微機、相關的軟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設施;而傳統支付則沒有這么高的要求.
4)電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用戶只要擁有一臺上網的PC機,便可足不出戶,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整個支付過程,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
2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
銀行采用計算機等技術進行電子支付的形式有5種,分別代表著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銀行利用計算機處理銀行之間的業務,辦理結算.
第二階段:銀行計算機與其它機構計算機之間資金的結算,如工資等業務.
第三階段:利用網絡終端向客戶提供各項銀行服務,如客戶在自動柜員機(ATM)上進行取、存款操作等.
第四階段:利用銀行銷售點終端(POS)向客戶提供自動的扣款服務,這是現階段電子支付的主要方式.
第五階段:最新發展階段,電子支付可隨時隨地通過互聯網絡進行直接轉賬結算,形成電子商務環境,這是正在發展的形式,也將是下一世紀的主要電子支付方式。這一階段的電子支付叫網上支付,網上支付的形式稱為網上支付工具,主要有信用卡、數字現金、電子支票、智能卡等。
3電子商務的主要支付方式
3.1信用卡支付方式(CreditCard)目前,基于信用卡的支付有4種類型:無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過第三方人的支付、簡單加密信用卡支付、SET信用卡支付.
3.1.1無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買方通過網上從賣方訂貨,而信用卡信息通過電話、傳真等非網上傳送,或者信用卡信息在互聯網上傳送,但無任何安全措施,賣方與銀行之間使用各自現有的銀行商家專用網絡授權來檢查信用卡的真偽.
3.1.2通過第三方人的支付改善信用卡事務處理安全性的一個途徑就是在買方和賣方之間啟用第三方,目的是使賣方看不到買方信用卡信息,避免信用卡信息在網上多次公開傳輸而導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竊取.
3.1.3簡單加密信用卡支付使用簡單加密信用卡模式付費時,當信用卡信息被買方輸入瀏覽器窗口或其他電子商務設備時,信用卡信息就被簡單加密,加密信息安全地通過網絡從買方向賣方傳遞。采用的加密協議有SHTTP、SSL等.
3.1.4安全電子交易SET信用卡支付SET協議(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電子交易)是由Visa和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組織于1997年5月聯合推出的規范。SET主要是為了解決用戶、商家和銀行之間通過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設計的,在保留對客戶信用卡認證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對商家身份的認證,從而保證支付信息的機密、支付過程的完整、商戶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交易的可操作性。SET中的核心技術主要有公開密匙加密、電子數字簽名、電子信封、電子安全證書等.
3.2電子現金支付方式(E-cash或DigitalCurrency)電子現金(E-cash)是一種表示現金的加密序列數,它可以用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即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現金貨幣,具有多用途、靈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簡便的特點,無需直接與銀行連接便可使用,適用于小額交易。其主要優點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戶使用。目前電子現金有一些只需要軟件,而另一些則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數字方式的現金文件,也可采用現金轉卡或采用Mondex卡轉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復使用等。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都有其自己的協議,用于消費者、銷售商和發行者之間交換金融申請,每個協議由后端服務器軟件———電子現金支付系統,和客戶端的“錢包”軟件執行.
3.3電子支票支付方式(E-check或E-cheque)比起前兩種電子支付方式,電子支票的出現和開發是較晚的。電子支票使得買方不必使用寫在紙上的支票,而是用寫在屏幕上的支票進行支付活動。電子支票幾乎和紙質支票有著同樣的功能。一個賬戶的開戶人可以在網絡上生成一個電子支票,其中包含支付人姓名、支付人金融機構名稱、支付人賬戶名、被支付人姓名、支票金額。最后,像紙質支票一樣,電子支票需要經過數字簽名,被支付人數字簽名背書,使用數字憑證確認支付者/被支付者身份、支付銀行以及賬戶,金融機構就可以使用簽過名和認證過的電子支票進行賬戶存儲了.
3.4微支付(Micropayments)“微支付”的特征是能夠處理任意小量的錢,適合于因特網上“不可觸摸(non-tangible)商品”的銷售.
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發送與支付要幾乎同時發生在因特網上;另一方面,商品銷售、處理與運輸的“瓶頸”為保持成本低廉設置了障礙。為保持每個交易的發送速度與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廠商在致力于發展別的協議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
4中國電子商務支付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
4.1中國電子商務支付的主要問題4.1.1安全問題雖然計算機及網絡專家們在網絡安全問題上下了極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種措施,但是安全仍然是電子商務支付中最關鍵、最重要的問題,它關系到電子交易各方的利益.
4.1.2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問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形交易,如果交易雙方之間缺乏足夠的相互信任,即使存在著一個較完善的網上支付系統,網上支付也不可能發生。而在中國,這種信用體系還根本沒有建立起來,這種惡劣的信用環境對網上支付的發展將產生很大阻力.
4.1.3支付方式的統一問題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此外,就單種支付方式而言,也存在著標準不一的問題,如智能卡的標準問題等.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由于各商業銀行在金融電子化的起步階段就采取各自為政的方針,造成了目前技術不統一的混亂局面。最早推出網上支付業務的招商銀行采用的是SSL標準,中國銀行采取的則是更為高級的SET標準,這種缺乏長遠規劃的行為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并使得網上金融的整體服務效率比較低下,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很明顯,對此消費者的反應將是較少采用網上支付方式進行結算,而這又進一步阻礙了中國網上支付業務的發展.
4.1.4跨國交易中的貨幣
兌換問題幾乎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貨幣體系,如美國的美元、英國的英鎊、日本的日元、中國的人民幣等,而且不同貨幣之間的匯率也是在不斷變化著的,這樣,在跨國電子交易中就存在一個問題,即一個國家的網絡消費者如何了解另一國家的銷售者的產品報價折合成本國貨幣是多少。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著人們潛在的購買欲望.
4.1.5法律問題目前中國還沒有有關電子商務的法規,網上支付的風險較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很不利.
4.2對策4.2.1積極向電子支付國際通用標準靠攏雖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電子支付的國際標準,但西方國家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開發的SET標準。由于該標準得到了IBM、HP、Microsoft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為事實上的工業標準,并獲得IETF標準的認可。就目前情況看,SET是電子支付安全的一種較好的解決方案,需要組織力量認真地加以研究,各單位在設計電子支付系統時,也應考慮今后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4.2.2建立全國統一的支付網關和認證中心(CA)在技術標準上應具有戰略性眼光,不僅要建成全國統一的支付網關和安全認證中心,而且要努力和國際標準接軌。克服部門的局限性,從整個國家的利益出發,盡快合理設置認證中心,是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具體措施上由人行牽頭,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并加強和國際金融業的廣泛合作,推動網上銀行結算體系的規范化、國際化.新晨
4.2.3利用軟件實現跨國支付針對跨國交易的貨幣兌換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貨幣自動兌換軟件集成于電子商務服務器中,實現全球性電子商務處理服務。這樣,任何人就可不受限制地通過Internet在全球任何地方購物消費。可采取多種可自由流通貨幣作為支付貨幣,以解決由貨幣尚不能自由流通(如中國的人民幣等)引起的問題.
4.2.4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立法中國目前有關電子支付法律的制定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如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電子支付權利,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涂銷問題等,因此,必須及早立法,確定網上銀行的資格認定,規定網上交易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并嚴厲打擊黑客犯罪行為,將電子支付納入到一個安全的、可預測的法律框架之內.
4.2.5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由政府牽頭,各商業銀行、中介機構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和響應,提倡實名交易、誠信交易,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信用體系.
參考文獻:[1]宋玲,陳進,王小延.電子商務戰略[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126~127.
[2]CarolM.Cram.電子商務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3.
關鍵詞: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信用;監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256-01
1 引言
第三方電子支付實質上是電子商務中的信用中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服務能夠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替代電子商務活動中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風險性和不穩定性。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從而消除由于買賣雙方不對稱信息而產生的信用風險。第三方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中買賣雙方動態博弈無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產物。它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它在實際的操作中也會遇到諸多的問題,如資金的沉淀、資金的非法轉移和套現、監管系統不健全等,存在的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第三方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如何有效的解決沉淀資金產生的問題,降低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風險是亟需我們進行研究和改革的。
2 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分析
從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運行來看,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貨款根據結算規定會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停留一定時間。資金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但這筆資金要等到買方收到貨物通知平臺付款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才將其劃付給賣方。這中間就存在買方資金滯留在支付寶賬戶上的一個檔期,交易額越大,滯留資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產生,第三方必然會積累起大量的、穩定的沉淀資金。暫且不考慮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僅就這筆資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資本,但同時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主要包括:
(1)技術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系統運作必須依賴網絡與科技的支撐,網絡的開放性和應用系統設計可能存在的缺陷勢必會造成網絡硬件安全、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傳遞存儲安全等方面的問題。第三方平臺公司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資金被法院凍結,導致支付風險。
(2)道德風險:電子商務中的道德風險模型在不對稱信息市場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同樣會降低市場效率。第三方支付平臺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資或者是經營資金,洗錢、套現、賭博、欺詐以及逃稅漏稅等非法活動導致因公司經營投資失誤而產生風險。
(3)信用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掌握著大量客戶資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會嚴重挫傷公眾對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從而引發電子商務交易乃至整個社會的信用危機。
(4)法律風險:作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處于網絡運營與金融業務交接的“灰色地帶”,其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大量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目前國內暫無專門法律對這筆巨額的暫留貨款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規定,立法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3 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風險對策
對資金沉淀這個具體問題而言,我國的研究狀況在不斷地發展之中,從現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獻看,關于這個問題的研究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加強風險控制,著力解決管理和技術風險。
第三方支付企業應該完善自身的風險控制系統,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建立安全認證體系;支付企業應不斷進行技術改造,控制管理和技術風險,保證沉淀資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業準入標準,明確監管主體,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的行業標準偏低,這就給商品交易帶來了隱患,使這些機構承擔著不同程度的金融風險。增加行業的注冊資金數額,提高其市場準入門檻。同時該行業的監管主體還是不夠明確的。應盡快明確法律地位及監管主體,促進支付清算監管體系的規范、健康發展。
(3)以保證金方式確保沉淀資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論和實踐中我們發現,許多的支付機構存在著沉淀資金被濫用和流失的問題。學術界提出的向監管部門繳納必要保證金的辦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論述,我們很清楚的認識到:監管主體不明確使這項措施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難免不會遇到重復吸收和重復繳納的問題。
(4)破解利益分配和歸屬難題。
由于第三方電子支付使消費者和銷售者不能面對面地交易,這樣在交易過程中就會存在一個沉淀資金的問題,而大量的沉淀資金又會產生一個利息的分配問題。針對在現實中存在的這種現象,如果這個問題不及時的解決,就勢必會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亂甚至是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
4 結語
綜上所述,支付環節一直都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第三方支付平臺盡管在法律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資金沉淀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因此,現階段,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是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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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新林第三方支付發展研究[J].特區經濟,2007,(4):293-294
電子支付安全法律問題研究分析
引言
1電子支付概述
2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
其次,在電子支付中,雙方無法互相了解對方的支付能力,這也帶來一定風險。同時,電子支付平臺也成為犯罪分子套現或洗錢的“幫手”。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計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視安全,電子支付發展之路必定不會長遠。在社會生活中,資金的安全直接關系到人們的切身經濟利益,因此公眾對支付的安全性尤為關心。
2.2法律層面上的電子支付安全風險從廣義上看,電子支付安全包括兩個層面:技術安全與法律安全。技術安全是指從技術角度能夠保證指令人對資金的劃撥安全地到達收款人的賬戶。這種安全僅指電子支付的瞬間動態安全。法律安全,則是指指令人能夠完全控制和支配賬戶內的資金,不受外來因素的影響。這種安全是一種穩定的權益保障的狀態。電子支付發展到今天,包括銀行系統提供的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內,在技術上并沒有出現安全問題。
當前電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險主要有如下3種。
2.2.1外來攻擊
外來的種種攻擊行為,使指令人失去了對賬戶的控制,主要有釣魚式欺詐、計算機病毒及電腦黑客三種。
1)釣魚式欺詐。這在我國已經發生多起,通常表現為利用仿冒的電子郵件和網站——例如仿造一個網上銀行的網站——欺騙用戶登陸并留下銀行卡帳號和密碼,然后通過真正的網上銀行劃撥用戶資金。
2)計算機病毒。2005年以來,全球已經發現了多種專門針對網上銀行服務的計算機病毒。該類病毒常駐用戶電腦,當用戶使用網上銀行等業務的時候,能夠自動記錄賬號、密碼等信息并發送出去,造成用戶的網上銀行資料被盜。
3)電腦黑客。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物理網絡系統,電腦黑客可能攻陷網上銀行的數據庫,直接將用戶的資金劃走。
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將給網上銀行和用戶造成巨額損失[3]。
2.2.3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傳統的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已將用戶的電子貨幣作為新的目標。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電子支付的便捷性,將盜竊與詐騙等行為的目標瞄準到用戶網絡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近幾年頻繁發生盜取網上銀行帳號后轉移用戶賬號資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詐騙,利用銀行提供的ATM自動柜員機轉賬的便利,誘導用戶使用轉賬,使得不少用戶上當受騙。
3電子支付信息網絡安全的法律應對措施3.1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應當是一種民事上的合同關系。亦即,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達成協議,使用該平臺來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用戶指令完成相關行為。因此,根據契約自由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時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應當允許銀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服務會涉及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這些都類似于金融業務,如果不加以監管,資金的安全將會大受威脅。據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進行嚴格規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應當比銀行更加嚴苛。
首先,應當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條件。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冊,而是應當設立一個較高的注冊資本門檻,保證其信用度;同時履行特定的審批程序,由專門的機構來主管,可以由人民銀行以類似于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臺因注冊資本太低、抵抗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太小而出現的破產或其他經濟危機,造成用戶資金的不安全。
其次,應當提高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規范要求。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相似,均關系到用戶的資金安全,如果行為不當,可能給用戶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在允許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同時,必須加強業務規范。
2)嚴格準入門檻
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并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3)限定服務范圍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網絡支付業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嚴格貨幣資金管理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對于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
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機制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二)有重大經營風險;(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2明確、協調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參與電子支付過程的各方主體,包括指令人(即用戶)、收款人、網上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各自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來明確。
從法理角度分析,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在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并沒有用專門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支付的法律關系,而是用侵權法和合同法來規制。有些國家即使出臺了專項立法,也未形成一個新型的法律關系。就我國而言,可以在現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指令人(即用戶)與銀行之間的合同關系的確認基礎之上,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并對其他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明確規范。
首先,應當對指令人(即用戶)與銀行之間的關系作出更加全面的規范。在傳統觀點中,要求銀行對未經用戶授權的電子支付承擔責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在認領銀行卡或者賬號的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由客戶對其所擁有的銀行卡交易負責。但是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一些國家逐漸傾向于由銀行對未經用戶授權的支付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及其實施細則E條例規定,用戶對未經授權的電子資金劃撥承擔有限制的責任。按此規定,如果信用卡是經過消費者授權而使用的,消費者應當承擔卡劃撥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該卡的使用是未經授權的,則條例將持卡人的責任限制在50美元以內,如果持卡人通知發卡人時未授權劃撥造成的損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責任以承擔該損失為限。如果發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權利,信用卡不能識別使用者,或者發卡人沒有提供給持卡人一個將其損失通知給發卡人的方法,則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劃撥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應當對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其他參與方在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收款人與指令人之間的關系屬于普通的民事關系,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并不具備特殊性,用合同法、侵權法等已有法律即可規范。但是收款人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例如當指令人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約定向收款人進行支付而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未支付時,收款人有無權利直接向他們(而非向指令人)提出支付請求?嚴格來說,這個問題在傳統社會中也存在,亦應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但是,電子支付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即為使支付更為便捷,如果在電子支付中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將勢必妨礙便捷目標的實現。
因此,本文認為,鑒于電子支付的特殊性,我們不妨在此種情形下賦予收款人以直接的支付請求權。當然,該項權利的行使應當具有嚴格條件,例如必須存在指令人的事先明確認可等等,以防止收款人假借名義侵害指令人的合法權益。
至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可以類推適用網上銀行的規定,使其在與指令人、收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享有明晰的權利,承擔確定的義務。
[2]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第2條.
[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管理措施
1引言
近年來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為了完成電子商務交易,不同的支付工具,如信用卡、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收費等不斷出現。在這些工具中,人們最常用的還是信用卡,至今95%以上的網上消費者用信用卡消費。然而,正是信用卡成了影響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主要障礙。自20世紀60年代后期出現以來,信用卡欺詐問題一直困擾著商家和消費者,并且愈演愈烈。
美國商業周刊(BusinessWeek)的一份調查顯示,80%以上的網上消費者擔心他們的信用卡信息被他人盜用,95%以上的潛在網上消費者表示這是他們最擔心的問題。其實大部分商家都嘗到過信用卡欺詐之苦,許多商家只能獨自承擔大部分損失,有些商家甚至因為信用卡欺詐而破產。此外,安全性、可靠性等也成為其他支付工具發展中碰到的問題。
本文將列舉一些電子商務支付工具,討論它們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
2幾種主要的電子支付工具
電子支付是發生在交易雙方的一種新型支付方式,它運用先進的技術使交易過程中涉及的中間機構盡量減少,用硬件把交易中必須涉及的各方以電子化方式聯系起來,這樣交易信息可以迅速傳遞而不用煩瑣的紙上工作。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軟、硬件不再是困擾交易雙方的問題,而且為了更好地運用這一新的支付基礎平臺,許多非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積極的嘗試。如今,除了不同種類的信用卡,還有許多電子支付工具活躍在電子商務領域。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電子支付工具。
2.1電子現金(E-cash)
電子現金(E-cash)是由美國Digicash公司發明的一種軟件支付工具,用來在網上完成任何從個人電腦到工作站的安全電子支付。這是第一個P2P網上支付系統,它繞開了支付的中間機構而把所有擁有E-cash系統的顧客直接連在一起。通過E-cash軟件,顧客可以把從銀行取來的電子現金存在自己的電腦中,之后就可在任何一家接受E-cash的商店消費,而不用首先在那兒開戶或告知商家自己的信用卡號碼。E-cash采用公鑰數字簽名技術來保證安全性,它存在顧客自己的電腦中,而且由密碼保護。
至今,電子現金的概念已經被許多銀行接受,芬蘭、德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一些銀行已經在向客戶提供電子現金賬戶。盡管在網絡中支付的安全性要求很高,但E-cash的隱私性不遜色于傳統現金。E-cash采用的數字簽名技術防止了網絡中惡意的第三方進入;另外,安全性由密碼進一步保護,因為密碼只有客戶自己知道而銀行是不知道的。E-cash的另一個顯著特性是支付者匿名性,當然這一特性也體現在許多其他電子支付工具中。在這一系統中,如果顧客需要,他的身份連接收E-cash的商家也不會知道。
2.2智能卡(SmartCards)
智能卡是一種塑料卡,但它與其他卡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內部有一塊集成電路芯片。一塊這樣的芯片存儲的信息可以達到磁條卡所存信息的100倍。這種卡片被稱為“智能”并非因為它能存儲很多信息,而是因為它能處理這些信息。有些智能卡帶有微型處理器,可以稱得上“智能”,但相對較貴。智能卡其實是沒有鍵盤、顯示器和電源的計算機,其他如激光卡、磁條卡等是沒有芯片的,只能算半智能卡。
智能卡有兩種基本類型:一次性的和可重復使用的。一次性智能卡的價值在于用戶可以用它來消費,這類卡,如電話卡,現在已很流行,但這種卡沒有安全保護,所以丟了這樣的卡就等于丟了現金;相反,可重復使用的智能卡有記憶功能,安全性也很高,這種卡在一塊芯片上能夠處理多種運用,還可結合密碼驗證和加密解密技術提供更高的安全性。
如今,智能卡已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應用,不管是通常的支付電話費還是更復雜的應用。在歐洲,數以萬計的社保卡是智能卡,懷孕的婦女可以通過智能卡觀察她們的懷孕期;在法國,智能卡用于交通領域,司機只要將智能卡在一個“小洞”前作驗證即可。還有一些智能卡,能夠像E-cash那樣可存錢,最多可存6種不同貨幣,這種特性使得一些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更舒適地作境外游。
2.3電子錢包(E-wallet)
電子錢包的功能類似于真正的錢包,只是里面存放的是信用卡、所有者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有時還有電子現金。電子錢包中的這些信息可以幫助完成電子商務交易,最新開發的這種支付工具是微軟錢包。這種電子錢包中通常存放兩類信息:支付信息和地址。消費者選擇這種工具時可使用密碼,并且它提供一個列表供消費者快速選擇信用卡和合適的地址。但是這種工具給網站增加了許多工作量,所以盡管人們很贊賞這種工具但接受度卻不高。
2.4電子收費(E-charge)
這也許是最晚進入電子商務支付領域的一種工具,它于1998年由美國一家咨詢公司開發。這種工具包括一個特別設計的服務器來處理E-charge賬戶,并且要使用一種專門的叫做PCMCIA的卡來處理加密解密。不同于信用卡,這種新的電子收費服務器獲取用戶的支付需求,然后將之告訴網站的主交易處理器,它與E-charge的處理和結算數據庫相連,當E-charge從主處理器那里接收到授權后,它就將交易數據傳輸給網站。這個工具包含專門的加密解密系統,可以解決信用卡欺詐問題。
3電子商務支付系統存在的問題
以上這些支付工具都被電子商務公司嘗試過,但不同于信用卡,這些工具都沒有被商家和消費者廣泛接受,下面將具體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
3.1標準
銀行家和技術專家沒有對電子銀行和電子商務的網絡標準完全達成一致,但他們都認識到存在于虛擬空間的網絡標準是和金融交易存在著聯系的。之后,雙方都在制定標準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現在最流行的是以下兩種標準:Visa和MasterCard制定的基于信用卡的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s)標準以及微軟用來規范連接使用金融軟件的消費者和他們各自的銀行的OFX(OpenFinancialExchange)協議。
然而,最近由IBM和16家銀行組成的集成金融網絡組織提出了一種針對家庭銀行的新標準——Gold標準。銀行家和軟件專家正在共同致力于聯合OFX和Gold這兩種網絡標準成為數據通信標準,以此來標準化銀行和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信息往來。
3.2費用
除了信用卡,大部分其他支付工具都要求商家與第三方機構(銀行或提供電子支付工具的公司)簽訂協議,在很多情況下,專門軟件甚至是硬件的專門功能也要求簽訂協議,并且管理很嚴。這對一個典型的電子商務公司來說是一項很大的開支,而且銀行與非銀行機構間的競爭阻止他們向消費者索取高價。然而,習慣了享受免費試用品、免費軟件及免費服務的商家和消費者也許不理解這種收費的重要性而不太愿意支付。
3.3便利性
顧客選擇從家里或辦公室出發去付費的主要考慮是銀行的分支機構是否方便,因為對他們來說時間就是金錢。因此,商家提供的電子支付方式必須非常便捷,而且對任何地方價格和便利之間必須公平。
3.4技術
如今,“技術淘汰”是最常用的詞之一,銀行在規劃電子銀行時對技術的選擇是個很重要的決策。直接與顧客電腦相連的個人金融管理軟件變得越來越流行,但可能不久將會被網絡金融管理系統所取代。將來也許發展成為用智能卡的可視電話、網絡接入、無線裝置等。技術發展的方式是很難預測的。所以,銀行必須時刻關注此領域的發展,選擇易用且現代的計算機設施,這樣才不會在電子銀行方面失去競爭優勢。
3.5安全
數據和客戶個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是電子銀行和電子商務最關心的問題,然而數據在網上傳播以及客戶對此的敏感性使得這一問題更加嚴重。錢以電子化的方式在網上傳播,使黑客有機可乘,錢易被他們截取而放入自己的賬戶中或從事其他犯罪活動。如果系統比較復雜,這種欺詐很難追蹤和調查。提供合適而先進的安全性是商家必須考慮的一個成本因素。尖端的加密解密技術已經應用多年以保護電子資金的安全轉移。
3.6用戶信任
電子商務未能如所預期的那樣成熟,一個主要原因是用戶對此缺乏信任,要習慣于用現金支付的用戶轉而習慣于電子貨幣確實需要一定的時間,電子貨幣是如此的虛無縹緲,他們無法真切地感受到,而且一些商家利用電子貨幣欺詐、電腦病毒侵入等事件更動搖了他們的信心。
4一些管理措施
上述這些問題導致了電子支付工具的運用少之又少,以下一些措施或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4.1其他電子支付工具方面
(1)傳統現金是票據的一個便捷媒介,你可以將之放在口袋里,在交易時拿出來使用。這種作用在電子化領域可以由智能卡來提供,智能卡擁有傳統現金的靈活性,而且還有改進,小偷偷你的“電子”錢包時將一無所獲。
(2)你希望電子化現金能夠像傳統現金那樣離線支付,并且消費的商家不再需要和由銀行授權的計算機聯系,這種功能可以由這樣的系統來實現:支付時輸入密碼,而且只在那時卡才被激活,讀卡器也只在那時接受此卡。
(3)人們可以方便地將自己的電子化現金直接轉移給擁有智能卡的其他人,互相聯系的智能卡是理想產品,而且這會比傳統現金更好,到時公共讀卡器就像現在的公用電話一樣出現在街頭巷尾。
(4)電子化現金應不受時空限制,通過計算機或其他信道可以實現轉移。我們期待一張智能卡適用于全球信息網絡,這樣人們就可以在電話亭里方便地完成電子化的收賬或付賬活動了。
(5)為了防止騙子、確保安全性,電子化現金必須設計得不能偽造、不能重復使用,我們不允許人們用同一筆錢支付兩筆賬,或者某人加裝某個系統而平白無故地造出一些錢來。在線支付與離線支付系統的安全問題是不同的,在線支付系統中只需銀行來核對這些錢是否已用來支付過即可,而離線支付系統則要復雜些。
(6)可通過制定一些法律法規來幫助建立顧客信任,像保證普通銀行賬戶一樣,銀行等機構也應該確保電子化貨幣的安全,而且法律法規應該明確,在電子商務中銀行或政府的哪些行為屬于侵犯個人隱私。
(7)個人自由和隱私中最基本的是電子化現金交易的不可追蹤性,但同時支付行為必須能夠準確無誤地找出證明,在交易的兩個終端都加密能夠解決這個問題。萬一需要證明交易時,在授權的情況下能夠從交易的兩個終端處解密而獲得。
4.2信用卡方面
信用卡仍然是電子商務中最受商家和消費者歡迎的支付工具,然而利用信用卡欺詐等犯罪事件正在日益增多。下面的一些建議也許可以幫助消費者對信用卡重塑信心。
(1)信用卡信息如果是離線存儲的話,那么再有經驗的黑客都偷不到什么東西。避免信用卡欺詐的一個最好的方法就是接收到支付信息后馬上將之轉移到一個離線的網站。
(2)每筆電子支付都包括兩個不同系列的信息:一個系列包括交易數據和消費者的合法ID;另一個系列包括支付信息、消費者ID和訂單號,這個訂單號可能是一個隱性的主鍵,是由商家的系統自動生成的,這樣可以讓商家在訂單正式完成前預先檢驗信用卡擁有者的合法性。
(3)把消費者與計算機ID聯系起來是個不錯的方法,許多個人電腦的序列號可通過腳本語言自動獲取,這樣,商家系統在訂單發出、支付信息收到后,可以將支付信息與個人電腦序列號相結合。這種方式可以確保訂單是由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發出的。最近發明的國際ID系統可以幫助實行這個建議。
(4)另一種阻止非法信用卡用戶的簡單而有效的方法是:建立消費者檔案。這項任務最好由第三方公司來處理,因為他們不涉及訂單或支付等環節。這個檔案允許消費者在不同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創建不同的密碼,這個密碼將與消費者的E-mail或電話相連。當商家收到訂單和支付信息后就與處理消費者檔案的公司取得聯系,要求他們提供此人的E-mail或電話,讓他對交易進行確認。
(5)最后一種方法與加密解密技術有關。現在,大部分交易都要求使用SSL標準來確保安全,而電子加密技術還只用于有限的領域,如果數據可以無限編碼,那么在網上丟失敏感信息的風險就可大大降低。
5結束語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許多支付工具也不斷涌現,但除了信用卡,其他一些支付工具還未被商家和消費者完全接受,而使用信用卡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議,以幫助消費者重塑使用信用卡的信心。當然,電子支付工具的成功離不開金融業的支持,銀行可以在這方面起帶頭作用,為支付工具制定一定的標準,與交易中的各方展開合作等,更好地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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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Helft.TheRealVictimsofFraud[J].TheIndustryStandard,2000,3(6):152–165.
關鍵詞:電子支付;網上銀行;網絡交易安全
0引言
根據有關數據顯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國互聯網支付市場(即線上交易)總規模達到了7255億元。許多人實現了足不出戶便能完成購物、交費等行為。但是,電子支付的迅猛發展也帶來了許多安全隱患。因此,如何保障電子支付中的安全問題,成為商家、用戶、政府乃至學者們重點關注的問題[1]。
1電子支付概述
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2010年6月,為了規范金融體系、加強金融監管、穩定金融秩序,央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未經央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這意味著從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納入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之中。2010年4月,在央行報備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有130多家,根據央行最新公告信息,最終進入央行首批名單的只有17家。
2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
2.1電子支付的高效性與安全性相比于傳統的支付方式,電子支付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因此被許多企業和個人接納并得到世界各國的大力發展。有關研究顯示,銀行卡支付的成本只有紙基支付的1/3到1/2,如果一個國家從紙基支付全面轉向卡基支付,節約的總成本至少相當于GDP的1%,并且支付周期將大大縮短。但是,電子支付對安全性的要求比傳統支付方式更高。這是因為信息網絡的發展給支付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高度危險性。首先,資金在公網中流轉,存在著權益人無法控制的時間差,還有眾多的病毒、木馬等程序竊取用戶的銀行帳號和密碼。
其次,在電子支付中,雙方無法互相了解對方的支付能力,這也帶來一定風險。同時,電子支付平臺也成為犯罪分子套現或洗錢的“幫手”。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計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視安全,電子支付發展之路必定不會長遠。在社會生活中,資金的安全直接關系到人們的切身經濟利益,因此公眾對支付的安全性尤為關心。
2.2法律層面上的電子支付安全風險從廣義上看,電子支付安全包括兩個層面:技術安全與法律安全。技術安全是指從技術角度能夠保證指令人對資金的劃撥安全地到達收款人的賬戶。這種安全僅指電子支付的瞬間動態安全。法律安全,則是指指令人能夠完全控制和支配賬戶內的資金,不受外來因素的影響。這種安全是一種穩定的權益保障的狀態。電子支付發展到今天,包括銀行系統提供的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內,在技術上并沒有出現安全問題。
當前電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險主要有如下3種。
2.2.1外來攻擊
外來的種種攻擊行為,使指令人失去了對賬戶的控制,主要有釣魚式欺詐、計算機病毒及電腦黑客三種。
1)釣魚式欺詐。這在我國已經發生多起,通常表現為利用仿冒的電子郵件和網站——例如仿造一個網上銀行的網站——欺騙用戶登陸并留下銀行卡帳號和密碼,然后通過真正的網上銀行劃撥用戶資金。
2)計算機病毒。2005年以來,全球已經發現了多種專門針對網上銀行服務的計算機病毒。該類病毒常駐用戶電腦,當用戶使用網上銀行等業務的時候,能夠自動記錄賬號、密碼等信息并發送出去,造成用戶的網上銀行資料被盜。
3)電腦黑客。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物理網絡系統,電腦黑客可能攻陷網上銀行的數據庫,直接將用戶的資金劃走。
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將給網上銀行和用戶造成巨額損失。
2.2.2網上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破產與其他經濟危機網上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遭遇破產或者其他嚴重危機時,用戶的資金賬戶可能脫離用戶的控制,安全面臨極大威脅。相比之下,我國網上銀行幾乎都由傳統金融機構開設,此種風險較小。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卻如雨后春筍般一擁而上,現在已達到一百多家,在缺乏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下,公司規模大小參差不齊,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不少企業面臨破產危險,用戶存放在其賬戶內的資金安全問題便尤為突出。可喜的是,央行于2010年6月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經營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須申領許可證,并設定了相應的準入門檻,如注冊資本最低要求為3000萬元人民幣、連續兩年盈利等,2011年我國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重新洗牌。
2.2.3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傳統的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已將用戶的電子貨幣作為新的目標。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電子支付的便捷性,將盜竊與詐騙等行為的目標瞄準到用戶網絡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近幾年頻繁發生****網上銀行帳號后轉移用戶賬號資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詐騙,利用銀行提供的ATM自動柜員機轉賬的便利,誘導用戶使用轉賬,使得不少用戶上當受騙。
3電子支付信息網絡安全的法律應對措施3.1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應當是一種民事上的合同關系。亦即,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達成協議,使用該平臺來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用戶指令完成相關行為。因此,根據契約自由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時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應當允許銀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服務會涉及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這些都類似于金融業務,如果不加以監管,資金的安全將會大受威脅。據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進行嚴格規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應當比銀行更加嚴苛。
首先,應當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條件。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冊,而是應當設立一個較高的注冊資本門檻,保證其信用度;同時履行特定的審批程序,由專門的機構來主管,可以由人民銀行以類似于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臺因注冊資本太低、抵抗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太小而出現的破產或其他經濟危機,造成用戶資金的不安全。
其次,應當提高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規范要求。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相似,均關系到用戶的資金安全,如果行為不當,可能給用戶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在允許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同時,必須加強業務規范。
為配合2010年6月21日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中國人民銀行于2010年12月1日制定并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辦法》和細則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即第三方支付服務)主體資格的申請和批準、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1)準入制度《辦法》實施前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該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沒有取得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2)嚴格準入門檻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1)商業存在。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國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2)資本實力。申請人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3千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出資人要求。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其實際控制權和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均應符合關于公司制企業法人性質、相關領域從業經驗、一定盈利能力等相關資質的要求(。4)反洗錢措施。申請人應具備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反洗錢措施,并于申請時提交相應的驗收材料。(5)支付業務設施。
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并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3)限定服務范圍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網絡支付業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嚴格貨幣資金管理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對于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
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機制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 知識產權 網絡隱私權
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由于網絡平臺、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大。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商務合同、電子支付、電子交易安全、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雙方通過電子形式 (email;傳真;電話;或者網絡電子表格等等)來簽訂的。電子商務進行的是無紙貿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與傳統合同相比有了很大變化,這涉及數字簽名、電子發票、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問題,必然產生很多問題:首先,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屬于不見面,雙方都通過網絡虛擬平臺進行運作,其信用僅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密碼認證的虛擬性和認證機構認證的多樣性導致合同的信用體系存在較大疑問,對大額和長期的商務合作開展不利。其次,電子發票在我國只是存在理論上的構想,很多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小額交易沒有發票,這種合同一旦產生問題,糾紛的解決就是個難題。第三,數字簽字代替了傳統合同生效的簽字蓋章方式。數字簽名本身的效力產生就存在疑問,并且其存在宜復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別性,一旦被復制和仿用,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就十分復雜。第四,電子合同和網絡虛擬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點,這是合同糾紛的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第五,自動訂單合同的效力問題。依照商家或者客戶自動設置的訂單系統產生的訂單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無法供貨產生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等,這些都是現實中存在的。最后,因計算機或者網絡發生故障產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如果因為計算機或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錯誤,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發生合同關系,該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終產生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二、電子商務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的優勢在于能夠實現零距離收付、零距離購銷,如果沒有安全有效的電子商務金融渠道,尤其是電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離”的。而我國現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業銀行的電子支付程序比較繁瑣,并且還沒達到數據的交互,沒有形成統一的支付系統。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另外,現存的支付寶手段雖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這只是電子支付中的過渡產品,其在解決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資金流動的實時性上存在明顯缺陷,不能完全滿足金融電子化的要求。
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下面三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網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隱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擊,國內安全技術結構和加密技術強度普遍不夠;第二,電子商務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帶,出現問題后客戶往往不知道去找誰負責,有人開玩笑說“電子商務目前是個‘三無’行業:無法可依、無安全可言、無規可循”;第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缺乏足夠法律制度體系支持。我國現今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保護主要分散于計算機網絡技術相關法律法規及民商法,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度建設上也存在混亂,加上網絡技術發展速度過快,法治遠遠滯后。
四、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絡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由現有的網絡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和難以根除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有效解決的方法。
五、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絡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目前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信息數據保護、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會使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基礎更為削弱,不利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長久發展。
雖然現階段在中國還存在著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著多問題,但是電子商務有著許多獨特的優勢,隨著中國網絡技術的發展,上網用戶的急劇上升,上網速度的加快,網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網絡交易安全體系的建立,中國電子商務必定會得到飛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