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9 09:22:5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治文化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論文摘要:馬克思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綜合發展的產物,一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受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視法律的,且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其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意義的。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 2 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 5 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 1 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 2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 3 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 4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 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于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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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階段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其項目內容的構建應該在滿足高校實際發展狀況的基礎上,強化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建設需求,將高校穩定發展作為基礎,從而實現和諧、穩定校園環境的構建。同時在教育體系優化創新的同時,也應該對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設進行系統性的分析,通過對校園文化的建設,充分彰顯出校園文化建設中的法治精神,從而為其價值能力的提升提供穩定支持[1]。同時,通過高校法治文化教育體系的優化創新,可以實現高校自身運行狀態與實際需求的充分結合,并在分析高校法治文化的基礎上,保證文化教育體系核心價值。在我國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活動構建的過程中,高校應該制定系統化的法律制度管理規章制度。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現狀分析
(一)法治教育工作管理模式缺乏創新性
通過對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體系構建現狀的分析可以發現,高校法治環境下的教學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師資隊伍的建設都不能充分滿足社會及高校發展的基本需求,主要是由于相關制度的建立缺乏創新性的模式,導致師資隊伍的建設機制有待加強,這種現象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管模式缺乏創新性的理念。同時,在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構建的過程中,其基本的教育模式仍然采用原有的社會結構,導致一些管理制度的設計缺乏針對性。而且,由于社會環境的變化,當代社會中獨生子女占據較大部分,而且,貧困學生的比例也相對增加,很多學生在高校環境中受到生活環境的影響,會形成不良風氣,更為嚴重的還會造成學生心理問題的出現。因此,在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體系構建的環境下,應該構建創新性的運行模式,并通過對學生實際需求的分析,使學生了解并掌握規范性的法律內容,從而實現動態化教育體系的創新及優化,并在真正意義上為教育體系的優化提供依據。
(二)教學方法單一導致教學效果不佳
對于現階段的高校法律教育基礎而言,在傳統教學模式構建中,其教學模式只是局限于灌輸思維的環境中,雖然在很多院校法治體系構建的過程中,提倡多元化的教學模式,但是,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其教學效果相對較差,而且,學生在學習中,只是采用死記硬背的方式應付考試,教師也是在該種環境下,照本宣科,從而為法治教育環境的構建造成了制約。同時,在很多高校教育體系優化的過程中,應該采用大班式的教學體系,導致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溝通相對較少,從而為教育體系的優化及教學目的的提升造成了嚴重制約[2]。
(三)教育考評價值的單一性
通過對高校法治教育考核基數的分析可以發現,高校評估體系的體系往往會采用簡單的筆試模式,雖然這種評價標準的效果較為重要,但是,在法治教育環境下,如果只是采用筆試的評估方法,教育工作者會過分的強調應試教育的功能性,從而嚴重限制了學生發散思維的形式,使學生失去主動思考的意識,并在最終程度上為學生綜合素養的提升造成制約。因此,在現階段教育體系優化及發展的環境下,應該通過考評方式的綜合性分析,構建多元化的評價模式,從而為高校評估方式的確立及優化設計提供穩定支持[3]。
三、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的優化設計
(一)構建創新性高校法治教育運行的創新機制
在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運行機制構建的環境下,教育體系的優化應該遵守系統性、科學性及實效性的操作原則。其中的系統性原則主要是在高校法治運行中,應該將系統性作為基礎,充分考慮到整體與部分、結構與功能以及自我及環境的綜合性分析,全面強調高校運行環境中,法治原則構建的目的及階段性原則,從而為教育體系的優化及發展提供穩定支持。實效性主要是指法治運行機制的可操作性,并在實踐項目可行性確立的同時,構建可靠性、系統性的創新結果。對于高校法治教育運行工作的實效性而言,其實質工作體系的構建應該充分保證項目設計的功能性及吻合性,提高依法治校內容設計的核心性。通過對高校組織運行教師教育環節而言,其項目內容的設計包含了科學化的運行前提,其項目管理內容的設計包含了領導管理機制、教師隊伍建設以及項目協調機制,同時,在組織機制優化及工作明確的基礎上,也應該進行任務分解組成部分的分析,明確各個部門的法律關系,從而為高校法治環境的營造提供穩定依據。與此同時,在領導管理體系運行模式構建的基礎上,也應該制定科學化的法治教育目標,通過方法及途徑的優化分析,進行科學化教育體系的創新,實現資金保障及資源的穩定運用。
(二)構建豐富性的課堂教學機制
對于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內容而言,其項目課程的設計主要是以課堂教學作為基礎,將課堂教學作為法治教學中重點,從而為課堂學習方式的設計及學生法律知識的培養提供良好依據,因此可以發現,在現階段教學環境發展的程中,課堂教學的效果對提高高校學生的法律意識會產生較為深遠的影響,所以,在教育優化及創新的過程中,應該做到以下幾點內容:第一,構建“診所式”的教育方式,對于“法律診所教育”而言,又被稱之為臨床法學教育,是美國借鑒醫學院臨床實踐的方法,通過案例教學方式的演繹而形成的一種教學方式,這種方式也就是所謂的現場模擬案件教學,通過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在整個環境中得到親身的體驗,并通過角色的扮演激發學生的潛在能力,使學生在實踐的同時掌握很多專業性的法律知識。同時,在這種教學環境下,也可以逐漸改變傳統教育內容的限制,實現教師與學生的主動交流,改變傳統灌輸性的思維模式,從而為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提升提供穩定支持。第二,構建媒體教學方式。伴隨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信息化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因此,在高校法治教育環境構建的過程中,應該結合網絡中的熱點進行法律事件的分析,并通過多媒體教學方式的運用,進行視頻、圖像以及聲音的運用,從而呈現出動態化的教育模式,激發學生的法律知識學習興趣。
(三)構建完善性的教育評價考核機制
在現階段高校法治教育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針對學生的學習現狀,需要構建多元化的教育評價方式,并在整個考核環境下做到以下幾點內容:第一,采用筆試、口試以及論文等多種方式融合的考試方式,將筆試作為基礎,對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狀況進行分析,將口試考試作為對學生知識掌握狀況的分析,并通過論文設計的方式的確立,讓學生掌握知識運用的能力,通過這種綜合性考評方式的確立及分析,可以構建系統性的評估策略,從而為教育體系的優化及創新發展提供穩定支持。第二,考核題目設計的靈活性。在法治教育體系優化的過程中,相關考評題目的設計應該充分展現其靈活性的特點,并在豐富題目的基礎上,使考評方式呈現出靈活化的發展狀態。同時,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可以使學生對法律知識進行系統性的理解,并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從而使學生在生活的過程中,形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同時也減少學生考試作弊現象的出現。第三,在考核計分中,應該包括筆試、口試以及模擬法庭等,有效減少筆試占有的比例,全面提升法治教育體系的優化及創新性發展。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伴隨教育事業的創新發展,在高校法治教育體系優化及改革創新的過程中,高校領導者應該結合學生的實際狀況,設計系統性的法治教育體系,將高校的文化建設作為基礎,實現法治文化的創新性發展。由于法治教學是高校和諧校園構建的基礎,同時也是院校法治文化設計的重點內容,因此,院校管理者應該掌握法治教育體系構建的重要意義,結合當代教育的實際狀況,加強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穩定性,從而依法治校提供穩定支持,同時也全面促進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綜合發展。
作者:李力 孫楹 單位:華南師范大學黨委辦校長辦 華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李峰.論我國高校法治文化建設[D].安徽農業大學,2011.
論文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應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論述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淵源,發展過程,以及其所體現的時代價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論的價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求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價值,推進當今司法建設。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與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就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確定了“明德慎罰”的原則。要求當時的統治者要張明禮儀道德,加強犯罪預防,一實現理性結合,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這一時期,重視“禮治”,使得禮學文化得到了充分發展,成為“制治之源”。
西周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禮以遵其志,樂以導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綜合為之的法律學說。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戰國秦漢時代,成熟于魏晉隋唐,發展演變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發展命脈。
漢朝統治者總結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確立了以“德主刑輔”為標志的儒家綜合為之的法文化學說。這詮釋了法律之學,已經與先秦時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綱常禮教,聽命于官方的權威說教,基本上是一種官學。唐代是以往各種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學上的最大貢獻是完善了封建法學體系,使封建行政法學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分支。唐朝開元時期,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為用的兩大法學分支,對后代產生了重大影響。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與初步發展,影響到法學建設。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特點
以宗法家族主義為本位的的倫理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構成因素。在普遍重視倫常觀念的中國古代社會,倫理觀念形成了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涵的法律關系。之后,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國家的統治思想開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的倫理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并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禮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分析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因素豐富多彩。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并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國情,深入研究法學理論,挖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促進當今法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
中國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對個體人格價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個人價值收到了身份,性別,血緣等級的嚴格限制,個人權利相對于義務是第二位的這是我們認識中國傳統文化應當考慮的。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并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3.2 禮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國律多指制度規范,法的價值剝離為禮,于是禮就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4 結束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繼承,要吸收中國產同法律文化的精華,去其糟粕,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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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樹臣.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一、法治文化建設的實踐探索
培育法治文化貴在探索,重在實踐。近年來,無錫市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江蘇建設綱要》精神,積極探索和實踐社會主義法治城市創建工作,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主題,首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抓基層、打基礎,營造濃厚的法治文化氛圍,不斷增強法治文化的影響力、滲透力和感染力,法治文化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深入普法,著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
緊密結合無錫實際,緊緊圍繞"法治無錫"建設目標,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創新形式、扎實推進普法教育,著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1、突出抓好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市分別制定了《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的工作意見》和《全市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并嚴格堅持各級理論中心組集體學法、法律講座、法律知識培訓、學法考試、學法情況登記制度等"五項制度",有效規范和推動了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都將法律知識納入培訓計劃,保證公務員學法每年不少于40學時,建立全國首個"公務員學法考試日",每年12月4日組織全市公務員進行學法考試。深入持久的普法宣傳教育,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法律素質明顯提高;依法執法、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推進了重大決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進程,逐步實現了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深刻轉變。
2、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根植法治文化思想基礎。建立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學校教育大綱,強化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工作制度,確保學校法制教育的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陣地建設,探索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機制。共建各級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個,社區青少年法制學校215個。通過舉辦各類法制講座,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實踐活動,不斷強化青少年群體的法治意識,根據法治文化思想基礎,使其自覺按法律法規要求規范言行,形成學法守法護法良好習慣,并影響家庭、社會。
3、面向市民大眾普法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在認真組織開展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的普法宣傳教育的同時,面向社會開展全民法制教育。在企業中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評活動,引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合法經營,并依法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強化對外來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全市已建農民工法制學校1135所,對新市民的普法覆蓋率達85%以上,有效增強了外來務工人員守法意識和維權意識,同時也大大減少了這一群體的違法犯罪率;以"民主法治示范社區(村)"的創建帶動居(村)民的法制教育,"送法下鄉"、"法制新風樓"等活動的開展,使群眾獲得法律知識的渠道多了,居(村)民間的民事糾紛少了,社區(村)法治環境大大改善了。
(二)創新載體,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
無錫把建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工作任務,創新載體,研究和落實各項措施,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法治文化建設活動。在總結以往法治文化建設經驗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關于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任務,活動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全市法治文化建設活動正紅紅火火地蓬勃開展。
1、大力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無錫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籌建了法治文化理論研究會,組織落實專門人員,并聘請對文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專家、學者,深層次、多角度、寬領域地開展法治文化的理論研究,探索形成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機制。江陰市為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加強法治文化產業建設,從根本上解決藝術團劇本的創作、普法教材的開發和推廣,20**年2月,正式掛牌成立了"法治文化研發推廣中心",聘請了在江陰工作的省級以上的作家、詩人、書法、美術和攝影等協會委員共18人,專門從事法治文化的研究、創作和推廣。至今已創作各類法治文化作品2000余件,出版了《和諧的防線》、《失去旋律的青春》等近百萬字的法制文學作品,編寫了《說法》、《血淚母子會》等法制文藝劇本60余個,法制藝術團深入農村、社區、企業、學校、軍營、監所和外來人口集中居住地演出200余場,受到普遍贊譽。
2、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建活動。為以典帶面推動法治文化建設,無錫自20**年開始在全市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建活動。堅持從實際出發,鞏固原有的創建成果,在各市(縣)區及鎮(街道)建設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內容豐富的法治主題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街區、法治書畫、圖片展示長廊以及各類法治文藝劇團等,去年底命名了首批十個市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帶動效應。
3、組織舉辦中國·無錫"法治建設"論壇。在中國法學會、法制日報社的指導幫助下,自20**年以來,無錫已成功舉辦兩屆"法治建設"論壇。今年9月,又將舉辦以"法治文化"為主題的中國·無錫"法治建設"論壇。通過對法治文化建設的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同時集中開展廣場法律咨詢、法治文化建設論文征集、法治文化下鄉等各類法治文化建設活動,使更多的干部群眾受到普法教育,進一步放大了法治文化建設的效應,擴大了法治無錫建設的影響。
4、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開展法治文化活動,是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載體和重要基礎。近年來,無錫注重在市(縣)區抓好法治講座,在鎮(街道)辦好法治講壇,經常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各部門積極抓好法治文藝活動,創作法治文藝作品,因地制宜地搞好專群結合的法治文藝演出。法治文化創新不斷培育出新成果,如宜興市開辟了11路"法治文化班車";市司法局創辦十五年的《法治時空》節目已延伸拓展出《庭審直擊》等16個專題法治節目,此外法治文化宣講教材編寫,優秀法治文化短語評選、書畫作品展、法治演講比賽等法治文化活動正在全市上下蓬勃展開。
(三)固本強基,著力強化法治文化建設基礎
1、鞏固拓展法制宣傳教育陣地。近年來,無錫著力規范和加強各類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設立法制宣傳教育輔導站82個,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個。組織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不斷加強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在此基礎上,積極籌建和完善村、社區法制學校包括新市民法制學校;在各級新聞媒體上普遍開設法制宣傳專欄和專題,建立市、區級專門普法網站,充分發揮互聯網在法制教育中的積極作用。
2、注重法治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各地積極組建各類法治藝術團、法治文藝演出隊、法治文化研究室、法治文化宣講團、法治文化館等,籌建了一批法治文化主題公園、法治文化廣場等,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類法治講壇設施、法治文藝團隊和法治文化活動場所,夯實了法治文化建設的基礎。
3、加強法治文化隊伍建設。各地各部門十分注重法治文化隊伍建設。一方面不斷充實普法宣傳力量,形成了普法講師團隊、普法聯絡員隊伍及各類法律服務志愿者組成的普法宣傳隊伍。全市所有的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都配備了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另一方面,各地積極培育和扶持文藝骨干及演出人員、理論研究人員以及熱心法治文化建設的各類人才,為不斷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當前基層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無錫在推進法治文化建設上作出了許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績,獲取了一些經驗。但與建設法治城市的要求相比,與適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現實需要相比,法治文化建設工作還存在許多不足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對法法文化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髓,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內在動力。法治文化建設是法治城市創建的重要內容,推進法治建設進程,實現法治化目標,必須大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但我們基層的一些同志,甚至是少數領導干部對法治文化建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認為經濟發展是硬指標,法治文化建設是軟任務,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具體表現在抓法治及法治文化建設的人員配備不足,經費保障不力,工作缺乏規劃和指導,推進力度不大,工作成效平平。
2、法治文化建設載體還不多,氛圍不夠濃厚。法治文化建設是一項全新的課題,沒有多少現成的經驗可借鑒。目前主要存在著載體還不多,活動形式簡單陳舊,活動內容不夠豐富等問題,法治文化建設氛圍不夠濃厚,其導向作用和影響力不夠明顯。一種文化一旦被人們所接受,它對人的行為和社會價值取向的影響將在很長時間內產生作用,甚至根深蒂固。要做到這一點,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3、法治文化建設發展不夠平衡。近年來,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的開展極大地促進了各地的法治建設,法治文化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如江陰市委高度重視法治文化建設,市委常委會專題研究加以推進,市委書記親赴現場調研指導起了很好的引領作用。江陰的法治文化建設紅紅火火,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江陰大橋法治文化主題公園、江陰法治文化研發推廣中心等在法治文化建設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成效十分明顯。但調研中也發現個別地方聲音不響、動作不大,工作在原地踏步,與先進地區形成極大反差。
三、深入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面對法治文化建設這個全新課題,需要我們在總結提煉中提高,在探索創新中求進。
1、要進一步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主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建設法治城市的靈魂,也是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牢牢把握的主題。在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活動中,在法治文化理論研究中,在廣泛開展的法治文化建設活動中,都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法治文化建設實踐,在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大力加強執法為民和公正執法教育,引導廣大執法人員樹立依法履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把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法治文化建設、法治城市創建的先導性、基礎性工程來抓,努力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維護法治的良好風尚。
2、要建立起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長效機制。無錫有著悠久的文化傳統和深厚的文化底蘊。當今無錫正傳承創新、大力推進文化建設,向著文化大市的目標邁進。法治文化建設要善于通過文化建設發展這個紐帶,主動融入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之中。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發揮各方參與法治文化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真正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法治城市創建相符合的法治文化建設長效機制。要建立責任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合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要建立協調機制,發揮好法治文化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掌握動態,督促檢查,有序推進;要建立激勵保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嚴格考評獎懲,宣揚和激勵創新,推動法治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 2 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 5 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 1 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 2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 3 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 4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論文關鍵詞 法治 少數民族習俗 國家制定法
我國西部地區少數民族習俗是我國廣大少數民族在千百年來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為本民族成員所信守的一種習慣性規范,它為維持社會秩序、傳遞民族文化起了積極作用。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其消極的方面,甚至與國家制定法存在嚴重沖突,要解決這種沖突不能簡單的支持這個打倒那個。筆者認為在對待民族習俗上要充分認識其在民族地區的作用與影響力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引導少數民族習俗符合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使之成為本土法治資源中的重要一環。
一、西部少數民族習俗及其制度化的必要性
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在長期生活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習俗,尤其是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特色更為濃烈。這些習俗又可分成兩大類,一類是普通習俗,一是類習慣性規范。普通民族習俗一般都是單純的道德問題,不涉及利益之間的沖突與調和。例如少數民族中存在很多具有民族特色的節日,對這些節日的慶祝并不會涉及利益沖突。而那些被稱為習慣性規范的民族習俗則是依據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權威約定俗成的,主要調整少數民族內部或民族地區社會關系,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習慣性行為規則以及維持和調整某一社會組織或群體及成員之間關系的習慣約束力量的總和。 它主要表現為我國廣大少數民族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的且世代相傳、為本民族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自發性行為與心態。例如,苗族的搶婚 習俗、瀘沽湖納西族走婚制 等。本文中所討論少數民族習俗僅指后一種具有調整社會關系作用的民族習俗。
地域的相對分散性、封閉性和邊緣化,西部少數民族地區人們生活貧困且受教育程度廣泛偏低,加之國家法內在缺陷以及供給匱乏等因素造就了存在少數民族習俗這一事實。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加大了國家制定法的控制,但是目前來看少數民族地區仍然普遍沿襲著大量的習俗,國家法往往還處于次要的補充地位。人們接受、應用法律的能量、頻率都比民間法低,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因素:其一是自然環境的因素。我國西部少數民族居住在偏遠的山區,在這些被看作“處于國家權力邊緣地帶”的村寨里存在著大量的民間習俗,村民們按照其民族習俗維持著鄉土社會的和諧。這些地區民族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國家法接觸較少,同時民族習俗經過長久發展,內容更加完善、合理,并且民族群眾對自己的習俗很熟悉。因此當糾紛發生時他們求助于本民族習俗來解決的幾率要大的多。其二是西部少數民族對本民族習俗的內心信仰因素。民族習俗根植于少數民族長期形成的文化中,是民族歷史上長期形成的為本民族所認可的慣例,其隱儲于民族群眾心靈深處。根據有關人員對阿壩州進行的調查顯示,認為必須遵守村民公約的占了被調查人數的91% .這表明在少數民族群眾心里本民族習俗仍占有相當高的地位。
少數民族習俗與國家制定法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平行關系,因此在二者的適用過程中必然會呈現出一種沖突的關系。這種沖突表現為兩者的規定不一致甚至對立,它既有民事方面的沖突,也有刑事方面的差異,訴訟程序的規定兩者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前者賴以存在的基礎、目的、作用、執行實施等與后者有異,作為兩種不同類型的社會規范,其沖突和不一致是顯而易見的。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雖然已經取締了一些與國家法治精神相違背的少數民族習俗,但是在少數民族地區仍然存在著許多違背法治精神的習俗并且它們仍然發揮著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制定法在這些少數民族地區實施必然會與民族習俗發生沖突。例如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云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每年三月對歌中都有搶婚的習俗,同時寧蒗彝族自治縣的納西族還保留著一種叫做“走婚”的習俗。以上兩種習俗與現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相違背,甚至會觸犯刑法。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充分發揮西部少數民族習俗對當地法治建設的積極作用就必須對西部少數民族習俗進行制度化改造。
二、西部少數民族習俗制度化的可行性
有學者認為對西部少數民族習俗進行制度化改造是行不通的,從而主張將其完全廢除,使國家制定法取代民族習俗。但筆者不以為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少數民族習俗是西部地區少數民族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在這些民族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產生和發展,因此少數民族習俗具有獨特的性質,其根植的鄉土性、內容的生活性、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轄的地域性和運作的內控性。這就導致少數民族習俗在特定傳統的熟人社會里的價值遠大于國家法,并且在一定區域和特定時期它仍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
首先是西部少數民族習俗的民間自律作用。雖然近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民族群眾對國家制定法的認識也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是自近代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基本上是以法律移植為主,這就使得由國家強制力推行的制度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存在沖突是很難避免的,加之法律本身普適性帶來的缺陷,造成大部分民族群眾對國家制定法的認識具有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民族群眾會繼續依賴自己充分認識并有強烈認同感的民族習俗。例如哈尼族牛宗碑用漢文記載了“八禁”, 其中有禁止偷盜行為的內容,其成員不盜竊并不是考慮到《刑法》中關于盜竊罪的懲罰,而是由于畏懼本民族習俗對盜竊的懲罰。由此可見民族習俗仍然起著自律作用。
其次是少數民族習俗對糾紛的調解作用。雖然國家制定法不斷完善,普法宣傳也不斷在深入,但是仍然無法消除民族群眾在部分領域對民族習俗的依賴。
1998年5月某村5個傣族小孩在封漁期到流經該村的河中捕魚,漁政管理部門在執法中打傷了他們,有關部門對執法人員進行了處分并對受傷害小孩進行了賠償。但糾紛并沒有消除,該村村民聚集在一起圍攻漁政管理部門和違法的執法人員,分管的副縣長到現場勸說并賠禮道歉也無濟于事,最后副縣長按當地民族習俗到該村拴紅線以示道歉才將糾紛平息。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少數民族習俗與國家制定法分別在不同層次起著調節和規范作用。相對于國家制定法而言少數民族習俗帶有很強的地域性,屬于一種地方性知識。同時國家制定法的普適性和抽象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將所有有利于糾紛解決的少數民族習俗納入到自己體系中。因此糾紛經國家法處理后仍不能解決的,還必須依少數民族習慣法進行處理,是由二者所維護的秩序不同決定的。國制定法的目標是維護整個社會有序運行,少數民族習俗維護的是本群體秩序有效運行,所以糾紛發生后國家制定法有時不免顯得鞭長莫及,這就需要少數民族習俗的補充。
雖然西部少數民族習俗與國家制定法產生的文化基礎不同,但兩者的產生都是為了滿足人類的需求,這一點決定了兩者之間必定存在統一的一面。首先,從少數民族習俗與國家制定法的目的來看二者在社會控制和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具有一致性。具體表現在:一方面民族習俗所禁止的某些行為也是刑法所不容的,如對于偷盜行為民族習俗是嚴令禁止的,刑法對于偷盜達到一定數量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行為;另一方面民族習俗所提倡的某些行為也為刑法所保護。其次,少數民族習俗對于國家制定法具有補充作用。由于國家制定法在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著眼于整個國家的全局性,具體到不同少數民族聚居區國家制定法的某些規定就難免會出現概括性強、針對性相對欠缺、解決少數民族地區問題存在局限性的缺陷,而少數民族習俗在這些領域則對國家法具有補充作用。
正是由于西部少數民族習俗自身獨特的作用以及與國家制定法相統一的關系,使得對西部少數民族習俗進行制度化改造具有了可行性。
三、西部少數民族習俗制度化途徑
我們應該認識到少數民族習俗與國家制定法具有調適的可能性:對那些與現代法治精神嚴重沖突的民族習俗予以廢除;對那些于國家制定法具有補充作用的民族習俗加以吸收和認可。
(一)廢除嚴重違背現代法治精神的少數民族習俗判斷某一民族習俗是否符合現代法治精神,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標準: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邏輯;二看其是否符合時代需要;三看其是否有利于法制的統一。 同時嚴重違背現代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的習俗同樣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根據以上標準及法治原則,那些涉及刑事內容、體現男女不平等的那些民族習俗就應該完全被廢除。例如上文提到的搶婚習俗,根據此習俗進行的行為就可能會嚴重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意,與刑法中關于罪的有關規定形成激烈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