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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戶籍制度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要了解小城鎮對周圍農村發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鎮的人口容量,就必須研究小城鎮的人口問題。也只有對小城鎮的人口問題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對小城鎮的戶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認識。
一、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回顧
農村改革后大量的農民進城謀生。因此1984年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到縣城以下的集鎮入戶居住,發給《自理口糧戶口簿》。這是對50年代以來戶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大突破。自理口糧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國自理口糧人口428萬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萬人[1],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鎮的經濟缺乏活力。以1993年為例,在自理口糧就業人口中,從事工業的占26.7%、商業的占23.2%、服務業的占17.7%、建筑業的占10.7%、交通運輸業的占6.1%、其他的占15.6%,從這個結構可以看出為小城鎮自身經濟服務的就業人口占半數以上。讓農民自理口糧到城鎮,而小城鎮給農民的機會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臺的《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決定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范圍是小城鎮、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對象是外商親屬、投資者、被征地的農民。在這一基礎上,1992年山東省政府出臺了“山東省地方城鎮戶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藍印戶口”這種更加機動的戶籍政策。藍印戶口是一種介于正式戶口與暫住戶口之間的戶籍,因使用的印章為藍色而得名。擁有藍印戶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戶口的利益,但是要經過若干年后才能夠轉變為正式戶口。最早采用藍印戶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鎮也實行藍印戶口。藍印戶口的條件和價值與城鎮的地位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城鎮地位越高,得到藍印戶口的條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國近400個小城鎮進行戶籍改革試點。從1998年開始,各地逐步開放小城鎮戶籍。在這方面,中西部地區開放的步伐邁得比較大。例如1998年貴州省在10個小城鎮進行試點,在貴州省公安廳的《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方案》中規定,在小城鎮中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生活來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滿兩年,就可以辦理小城鎮的常住戶口,并且不允許收取城鎮增容費。
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對縣級市市區及以下的城鎮,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轉為城鎮戶口。在這一政策的推動下,各地對小城鎮戶籍的開放速度也相應加速。2001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小城鎮的戶籍改革進一步放寬,至此絕大多數小城鎮的戶籍基本上對農民開放了。
在開放小城鎮戶籍這場改革中,對開放戶籍促進城鎮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實從1997年開始小城鎮的戶籍試點改革到現在,小城鎮對農民的吸引力并沒有明顯的增強,沒有出現大量農民遷入小城鎮的情況。例如1999年在安徽渦陽縣竟然要把城鎮戶籍以每個600元的價格攤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鎮的戶籍開放后,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試點小城鎮竟然沒有一個人申報[3]。為什么小城鎮的戶籍改革沒有引起大的反響,這從小城鎮人口狀況可以得到有益的啟示。
二、小城鎮人口狀況
關于小城鎮的人口統計比較混亂,不同的資料來源有出入。資料不一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統計口徑問題,按照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一個鎮人口的身份至少有兩種類型,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在一些鎮中則可能還有“自理口糧人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等。按照戶口所在地又可以劃分成本地人和外來人口,而外來人口中又可以劃分為辦理了暫住手續與沒有辦理的兩類。按行政區劃來劃分鎮人口,時常會產生誤導。因為大多數小城鎮的管轄范圍都比較大,包含了大量的農村,容易夸大小城鎮的人口規模。目前小城鎮的范圍界定也有待完善,因為在一些地方,隨著小城鎮的發展、城鎮人口規模的擴大、農村工業的發展,鎮與周邊農村在地理上已經連成一片,如果用原來的行政區域來計算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則容易縮小其實際的人口數量。鑒于上述情況,在本文中對小城鎮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種概況性的介紹。
表1與表2是來自不同資料的全國性小城鎮人口資料,表1是歷史性的回顧,表2是時間剖面的狀況。表2的資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個鎮的數據,占當年全部城鎮數量的10%。如果比較兩張表的數據,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在平均人口規模上有比較大的差異,而在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上的差異比較小,導致這種差異的原因是統計范圍的不同,前者是用鎮行政區劃統計,因此規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區,因此規模偏小。由于農業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鎮的建成區外,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比較大。又因為非農業人口主要集中在鎮的建成區內,所以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相對比較小。上述的兩個資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區統計的資料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2]《中國人口統計年鑒》(2000年),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3]《中國人口年鑒》(198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
根據表2中的數據,從60年代初期開始到改革開放前的20年間,全國小城鎮在數量和人口規模上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改革開放以后,小城鎮的數量從1980年不足3000增長到1999年接近2萬個,平均每年增長率為10.5%;人口規模從5693萬增加到37637萬,平均每年增長率也為10.5%。雖然近年來小城鎮有較大的發展,但是分析一下卻可以看出小城鎮發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作為小城鎮主體的非農業人口,從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長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長因素,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遷移增長率實際上是很低的。第二個是在1980年平均每個小城鎮有1.5萬的非農業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個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的縮小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規模大的小城鎮發展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小,三是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業人口”沒有被承認是非農業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人口情況人/個
地帶平均人口平均非農業人口平均勞動力人數平均企業人員數
東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國5009216926121077
說明:①共17260個鎮資料,根據這些鎮的資料計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鎮區的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前幾年大量的縣城轉變為城市,導致剩下的小城鎮人口規模普遍不大,全國大約70%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不到5000人,非農業人口規模不到2000人。小城鎮人口規模超過2萬,或非農業人口規模超過1萬的小城鎮,占全部城鎮的比重在3%左右。從空間的角度看,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以東部地帶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人口規模比西部高76.4%,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比西部高65.4%。根據17260個鎮的資料,在人口規模最小的2000個鎮中,約50%在西部地區。
由于大部分小城鎮人口規模小,只要增加幾千人就可以讓不少城鎮人口倍增,由此帶來生活環境惡化,就業機會減少等問題,因此短期內大多數小城鎮人口增長的空間不大。
三、小城鎮人口中實際非農業人口估算
在前面談到小城鎮發展過程中,大量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人口”得不到承認為合法的非農業身份,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鎮人口中占相當大的一部分。同時在部分小城鎮中存在大量的外來勞動力,在有資料的城鎮中,有1226個鎮的企業中的就業人數超過有當地戶籍的勞動力人數,表明大量外來人口存在。這種情況以東部居多,數量最多的分別是廣東、江蘇和重慶。如果大量實際從事非農業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確認,對城鎮戶籍管理有益,這些城鎮將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鎮中有多少人口應該屬于非農業人口,這是無法準確回答的問題,因為在小城鎮中,有些家庭內部的成員可以分別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工作,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同時兼職農業與非農業。不過還是可以對目前小城鎮中實際非農業人口規模作一大略估計,下面是估計的公式:
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1.8×(企業人員數+勞動力人數×0.1)
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國城鎮的實際情況,每個非農業勞動力供養1.8人(包括勞動力本人在內);第二,在一個鎮內部的勞動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從事行政管理、文教衛生、商業和服務業,應該說10%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這一公式計算出的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本文稱為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表6是根據公式計算的結果,從中可知全國小城鎮中,實際屬于非農業的人口要比統計數多50%左右,其中東部地區大約多70%,中西部則在30%左右。要強調的是這些期望可在小城鎮增加的非農業人口中,70%以上在東部地區。
從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鎮非農業人口數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區之外,小城鎮非農業人口的增長并非是無限的,它受到小城鎮就業條件的限制。除了少數以交通、旅游、集市貿易為主要產業的小城鎮之外,大部分小城鎮人口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業發展的制約,只要沒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企業存在,讓小城鎮人口大發展是空中樓閣。根據表2中的數據,全國平均每個小城鎮只有大約1000人的企業員工。東部地區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從表7的數據中可知,全國接近40%的小城鎮中,企業員工數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區這一比重是接近60%。從企業情況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鎮容納大量人口就業的前景并不樂觀。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期望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實際非農業人口
A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B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②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從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和小城鎮企業規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可以讓一些實際上已經在小城鎮工作的人得到戶籍,但是靠這類人口來增加小城鎮人口的作法在東部地區可以比較有效,在中西部地區的效果不大
四、關于小城鎮人口與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幾點討論
在對小城鎮人口狀況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可以從人口的角度對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作一點討論。
首先,小城鎮的人口規模普遍太小,對大多數服務行業來說,根本達不到許多服務業所能生存的“門檻人口”。在這些城鎮中,要依靠企業中就業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動服務業人口的增加才可能發展。其實從“自理口糧”人口對小城鎮發展起的作用有限這一事實,也可以看到開放小城鎮戶籍對大部分小城鎮的發展幫助有限。
其次,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口的流動主要是受到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從目前小城鎮的人口狀況看,大多數小城鎮的勞動力市場潛力有限。大部分企業規模小,容納勞動力的能力極有限。根據《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數據計算,在小城鎮中平均每個企業的規模12人,其中東部地區平均16人,中部地區平均9人,西部地區平均7人,可以說相當部分企業是處于小作坊的水平。沒有就業機會,白給農民一個小城鎮戶籍對農民沒有實質意義。
第三,目前戶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鎮,大多數小城市的戶籍已經相當開放,甚至于石家莊這樣大城市的戶籍也基本上開放,與小城鎮相比,城市的吸引力遠大得多,而且對石家莊這樣的城市來說,戶籍開放后也沒有出現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鎮的就業機會無法超過城市,那么小城鎮的戶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據目前小城鎮人口現狀,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承認大批在小城鎮工作、生活的人口,他們的身份已經不是農民,其目的應該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進農村城鎮化上,從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鎮戶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區差距。在東部地區小城鎮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特大城市的郊區,戶籍改革對小城鎮規模的發展會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相反在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簡單通過開放小城鎮戶籍,甚至是開放城市戶籍,對城鎮化的促進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訂日期:2002-4-3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分縣市人口統計資料(1990年度與1993年度).北京:群眾出版社,1991、1993.
關鍵詞:農民工市民化;戶籍制度;顯性戶籍墻;隱性戶籍墻
中圖分類號:F3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656(2009)10―0066―07
農民工市民化的內涵包括生存職業、社會身份、自身素質以及意識行為四個層面的轉變。從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來看,它包含農村退出、城市進入與城市融合三個階段(如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無論是從時間跨度還是從速率來講,農民工農村退出與城市進入時間跨度較短,速率一直上升,且呈邊際遞增趨勢,而城市融合階段則顯得時間跨度較長,速率雖然在上升,但卻表現為邊際遞減態勢。也就是說,目前,農民工從農村退出基本上已無實質阻力,進入城市務工也沒太大障礙,但他們要真正融入城市成為市民卻任重道遠。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民工市民化“城市融合”過程如此艱難,它對農民工市民化又有著怎樣的影響,其作用機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將把戶籍制度再次引入研究的視線。
戶籍制度已成為我國流動人口研究及相關政策制定中的焦點問題。本文把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面臨的戶籍制度及其抑制功能形象地稱之為“戶籍墻”,并根據其對市民化影響的不同層面,劃分為“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進而探討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
一、“農民工市民化”的本原制度障礙:戶籍制度分析框架
農民工市民化的四個層面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其中生存職業與社會身份兩個層面主要取決于宏觀體制改革和相關的制度創新,對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自身素質與意識行為兩個層面則主要取決于農民工的個人因素。這里我們重點考察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有關制度安排。圖2顯示出了我國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安排框架。
圖2顯示,農民若想進入城市、需沖破戶籍制度I的羈絆,而一旦進城務工若想進一步成為市民,又要突破戶籍制度Ⅱ的障礙。這兩種戶籍制度安排類似于堵在農民工面前的兩面墻,高大堅固而又難以逾越,我們形象地稱之為“戶籍墻”。基于兩種“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的不同,我們把由農民變成農民工需穿越的戶籍制度I稱為“顯性戶籍墻”,而由農民工變為市民需要穿越的戶籍制度Ⅱ稱為“隱性戶籍墻”。據此,圖2就可以簡單表示為圖3所示的情形。由圖3可直觀地看出,經過“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雙重“過濾”,最后能夠成為市民少之又少。
戶籍制度自經濟改革與社會轉型以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開始變得不斷松動。就目前,“顯性戶籍墻”對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制約作用在逐步減弱,已不再是鄉-城人口流動的主要障礙,而“隱性戶籍墻”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主要障礙。
二、農民工市民化所面臨的“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
(一)“農民農民工”:成功跨越“顯性戶籍墻”
“顯性戶籍墻”指的是我國城鄉嚴重對立的戶籍制度。戶籍制度是以戶口登記與管理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一套社會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登記和上報制度、居民戶口或身份登記管理制度以及與戶口相關的就業、教育、保障和遷徙等方面的社會經濟管理制度。作為一項登記和管理人口的體制與措施,我國的戶籍制度將我國公民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身份,并對異地間戶口遷移實行嚴格的行政控制,對我國社會城鄉二分結構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1,“顯性戶籍墻”的本質
“顯性戶籍墻”是一種“原生墻”,指的是建立在城鄉嚴重對立基礎之上的戶籍制度,它體現為二元戶籍制度對農民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的一種制度抑止。
“顯性戶籍墻”具有剛性身份證屬性,即以“戶籍”為標準,嚴格地把我國的人口分成了“城里人”與“鄉下人”,并為兩個群體分別貼上了對應其身份的標簽,界限十分鮮明。對于“鄉下人”來說,由于這一身份,決定了他們與城市市民存在著嚴格的差別:第一,在社會認同方面,表現為“農民”與“市民”的區別;第二,在社會關系整合方面,由于社會認同不同,引發了“本地人”與“外地人”的地緣區分;第三,在社會分配體系中,又被延伸為“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差別。
2,“顯性戶籍墻”抑止功能弱化與戶籍制度改革
梳理我國戶籍制度的形成脈絡,1953年4月頒布的《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5年6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9年出臺的《關于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通知》以及1964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這些規定推動了我國嚴格戶籍制度的建立。1975年,我國的第二部憲法直接取消了公民遷徙自由的規定。1977年11月,國務院第一次正式提出嚴格控制“農轉非”,全國城鄉嚴格對立的戶籍制度形成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從此堵住了農村人口遷往城鎮的大門。
改革開放后,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要求勞動力通暢流動,鄉-城勞動力流動本身也對戶籍制度形成了沖擊,越來越多的農民有了進城務工的機會,戶籍制度原有的抑止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功能在逐步弱化,對戶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勢在必行。在之后的一段時間內,部分城市開始了較低層面上的戶籍制度改革。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開始允許辦理農民進鎮常住戶口。至此,“農轉非”政策發生變化。20世紀90年代以來,戶籍制度限制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功能進一步弱化,一些城市推出了“藍印戶口”等政策,戶籍制度改革也呈現出了多元化傾向。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當前戶籍管理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表明戶籍制度進一步松動。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落戶條件。作為對中央政治性號召與政策要求的回應,部分省份與大中城市加大了戶籍制度改革力度,相繼在不同程度上放開了常住戶口的準入條件,有的甚至直接取消了
“農業戶口”,打破了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分割狀態。這一改革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從制度安排上消除了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所遭受的戶籍制度歧視,有利于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3,戶籍制度改革的遺產效應
從國家戶籍制度演變的軌跡可以明顯地看出,戶籍制度在限制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功能在逐步減弱,但功能的減弱并不意味著完全失去了功效,它一直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影響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這一結論完全可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的運作效果得到證明。從各地城市戶籍制度改革的結果來看,僅對有特殊貢獻的農民工解決了落戶問題,對于大部分進程農民工而言,進入門檻較高,農民工把戶籍遷入城市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
戶籍制度遺產效應與農民基于戶籍所形成的對自身身份定位這一心理慣性的雙重作用,決定了他們的遷移預期只能是暫時性的或流動的,原有戶籍制度所塑造的農民工的生活預期與生活目標,并沒有因為戶籍制度的少許改革而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二)“隱性戶籍墻”: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
雖然現有的制度允許鄉-城流動,即從“農民-農民工”這一過程已基本無障礙,但工業化與城市化的加快發展勢必要求農民工成為市民,因此從農民工市民化角度看,這種流動充其量是一種半自由、有限度的勞動力流動體制,它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更深層次的與戶籍制度緊密聯系的體制,主要體現為在“顯性戶籍墻”的基礎上形成了對農民工歧視與權利剝奪的種種相關制度安排,文中將它們統稱為“隱性戶籍墻”。
1,“隱性戶籍墻”的內涵與外延
“隱性戶籍墻”是一種衍生墻,是“顯性戶籍墻”制度抑止功能的進一步延伸與拓展,具有韌性身份證屬性,其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
因為它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全方位的。影響農民工市民化的“隱性戶籍墻”具體表現在就業機會不平等且穩定性差、勞動報酬不公平、缺少社會福利、權益缺乏保障、社會保障無著落、子女教育及自身培訓缺失、城市住房無保障等方面,其核心是基于戶籍制度的種種制度安排把農民工排斥在城市資源配置體系之外,它更多地反映了對農民工的歧視與剝奪。
2,“隱性戶籍墻”存在的長期性
在鄉一城勞動力流動頻繁、城市承受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城市市民因為擁有城市戶籍,享受著相對較高的就業、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公共資源,他們是城市戶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自然不愿放棄眼前的利益,而城市政府作為城市的管理者,也不希望城市內既有的社會資源被不屬于“城市區域”的外來人所分享,便采取了與城市居民利益趨向一致的本位主義政策導向,通常不為農民工提供或有效提供諸如社會保障、教育、公共資源及其他方面的社會服務。
“隱性戶籍墻”不但把農民工排斥在現有體制之外,使他們很難獲得體制內的資源,而且對農民工本人也形成了一種慣性與心理約束,造成了農民工群體普遍的自我身份認同――把自己僅僅作為城市的“局外人”與“過客”。反過來,這種身份的自我認同又進一步固化了“隱形戶籍墻”,即面對這些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農民工大多數采取“默認”態度,因此陷入了“自我身份認同強化――‘隱形戶籍墻’固化”的循環之中,不但強化了身份的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了不平等的分配,形成了“隱性戶籍墻”的慣性與利益剛性,進而決定了“隱性戶籍墻”將會長期存在于我國的經濟社會體制之中。
三、“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
(一)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
農民工市民化是指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市民化能力的農民工在城市定居的過程,農民工向市民轉變,必須具有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
1,市民化意愿
從市民化意愿角度看,目前大部分農民工愿意市民化。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課題2007年的調查顯示,在條件或政策許可的情況下,67.8%的農民工希望脫離農村,成為真正的市民。其原因主要是城鄉在收入、生活水平、公共服務、社會保障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存在著巨大差距。然而,他們的市民化意愿受到了現有種種制度安排的考驗。在影響成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農民工認為主要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購房制度。本質上,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購房制度是建立在我國嚴格戶籍制度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對農民工來說他們的美好意愿在雙重“戶籍墻”面前只能使他們望而卻步。
2,市民化能力
市民化能力是指農民工在城市中生存和生活的能力。一般來說,農民工實現向市民的轉變至少要承擔城市最低生存成本、轉移成本與對更好生活預期的補償成本,支付城市生活成本的能力是農民工轉變為市民的基礎,而農民工的城市生活能力又是由其所具有的城市生活資本所決定的,城市生活資本主要包括權利資本、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農民工的農村戶籍身份明顯地減少了權利資本與受教育獲得的機會,限制了農民工社會資本網絡空間拓展。
首先,農民工的權利資本嚴重缺失。擁有城市戶口的市民比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工擁有更多的權利資本。目前,農民工雖然獲得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權利,但與城市職工與市民對比,可以發現他們的權利資本嚴重缺失:(1)農民工的經濟權利不完整,主要體現在工資收入上;(2)農民工的政治權利幾乎空白。農民工由于現行戶籍制度的限制,無法參與到城市的政治生活中去,致使農民工成為政治權利的貧困者。(3)農民工的“權利實現資本”也比較匱乏。目前,無論是通過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制,都沒能夠為農民工權利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其次,基于戶籍制度所形成的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社會排斥限制了農民工社會網絡的拓展,影響了社會資本的數量、質量與結構。農民工的社會資本主要集中在以親緣、地緣和血緣這種“三緣關系網絡”為紐帶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有研究表明,從規模上,農民工的社會資本關系網絡遠遠低于城市職工;社會資本質量較低,社會資本網絡的同質性強,主要限于內群體,即網絡中多是“老鄉”、“熟人”。另一方面,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污名化”也相當普遍,他們以自身優勢排斥外來農民工,堵塞了農民工和他們交往的渠道,限制了農民工社會資本網絡的拓展。
第三,戶籍制度降低了農民工的預期收入和實際收入,弱化了農民工市民化的能力。一般而言,受過較好教育的人通常會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并且由于其具備足夠的人力資本存量,易接受和掌握新技術和新知識,因而在社會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教育水平不僅是流動人口獲得職業的重要資本,也是其獲得市民資格的重要資本。農民工與城市職工相比,他們卻屬于低知識階層。調查顯示,2006年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農民工僅占0.7%,高中與中專占18.8%,小學以下學歷占了16.6%,仍有3.3%的農民工處于文盲或半文盲狀態。收入是最能反映人力資本的指標,從農民工收入與城鎮職工的對比,可以間接看出兩者人力資本方面的差別。農民工的工資占城鎮戶口職工工資的比例最低只有42%,最高的也只是82.8%。而且,在同一項研究中,小時工資差異要大于月工資差異。
農民工的收入與城市職工的收入差別充分反映了兩者之間教育回報率的差異,城市工的教育回報率明顯高于農民工。教育回報率的城鄉差異是由歧視性人力資本投資造成的。有研究已經證實中國農村基礎教育投入確實低于城鎮基礎教育投入,農村教育投入不足的直接后果是農村教育質量的降低,低質量的教育其回報必然低于較高質量教育的回報。
總之,如果說“顯性戶籍墻”建構了農民工的身份,“隱性戶籍墻”強化了其農民身份與弱勢地位,那么兩者的共同作用則成功地固化了農民工對自身身份的進一步認同。農民工“農民”身份的固化,又進一步影響著農民工的行為選擇,使得他們不約而同地被動接受著自己在城市所處的現實的生活狀況與權利狀況,提高了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無法真正融合城市成為市民。
(二)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
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戶籍墻”可以歸納為三種制度壁壘:戶口控制體制壁壘、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和就業體制壁壘、城市資源配置體制壁壘。就其影響路徑而言,第一種壁壘表現為“顯性戶籍墻”,目前它已不構成鄉-城勞動力轉移的阻力,但制度遺產效應仍發揮作用;后兩種屬于“隱性戶籍墻”范疇,不但阻礙了農民工職業地位中向上流動與公平競爭的機會,而且剝奪了社會保障等權益,并影響著農民工市民化能力的獲得與市民化預期,進而嚴重影響著市民化進程。
所有在就業政策、保障體制和社會服務供給等面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對待,都根源于我國的戶籍制度。我們借用經濟社會學的“歧視”概念來探討基于戶籍制度的差別對農民工造成的歧視,即“隱性戶籍墻”所體現出的歧視性制度安排對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
1,勞動力就業市場工資的戶籍歧視
研究表明,戶籍制度對農民工的經濟地位獲得有顯著影響,即在相同文化程度與工作年限下,有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其收入水平明顯高于農業戶口勞動者。具體的工資差異已有的研究通過把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民工與城鎮戶籍職工之間的工資差異分解為兩部分,其中不能被勞動力人力資本稟賦與相關個人特征差異解釋的部分歸結為由戶籍歧視因素所造成的。王美艷的研究把農民工與城市本地勞動者工資差異中的76%歸結于戶籍制度,而姚先國等人的研究結果只有30%,Knight等人得出了44%的結論。盡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存在著較大差別,但從中不難看出農民工工資的戶籍歧視是非常明顯的。
2,非工資福利的戶籍歧視
采用與工資戶籍歧視類似的方法,姚先國、賴普清研究了農民工在非工資福利如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勞動合同簽訂方面所受到的歧視。結果表明,農民工在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方面同樣受到了非常明顯的戶籍歧視,分別有31%、26%與21%的部分可以歸結于戶籍歧視。這一結果有力地表明,農民工在享有社會保險福利方面確實存在較為嚴重的戶籍歧視問題。
四、結論與政策含義
戶籍制度對中國農村人口城市化起到的巨大阻礙作用主要體現為面臨著雙重“戶籍墻”,即“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后者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因此,“隱性戶籍墻”是“顯性戶籍墻”制度抑止功能的進一步延伸與拓展,它包涵了諸多方面的制度安排,其集中體現反映在城市資源配置體系農民工被排斥在外,從其本質來看,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
“顯性戶籍墻”的存在造成了農民工群體的“工人”職業與“農民”身份的矛盾,“隱性戶籍墻”則進一步強化了農民工的弱勢地位,那么兩者的共同作用則成功地固化了農民工的自身身份認同。從市民化意愿來看,戶籍墻所形成的制度障礙弱化了農民工的市民化預期,從市民化能力來看,“隱形戶籍墻”的存在堵塞了農民工市民化能力獲得的正常渠道。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必須進行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隱性戶籍墻”。改革戶籍制度對農村勞動力鄉-城流動的行政性限制和控制,逐步剝離戶籍制度上所粘貼的各種權利和資源分配功能,不斷消除戶口的物質化因素,消減戶籍制度的利益分配功能,消除戶籍制度的粘附性,剝離“隱性戶籍墻”存在的載體。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務就是消除鄉-城戶口身份劃分和戶口遷移的行政限制,實行一元化的公民身份制。從最近幾年各地戶籍制度改革實踐來看,改革的重點也正是逐步剝離戶籍制度上所粘貼的各種權利和資源分配功能,即剝離在戶口上附加的勞動就業、教育培訓、住房待遇、生活福利以及社會保障權益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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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述評消息的含義
述評消息是一種邊敘邊評、夾敘夾議的消息類型,它介于新聞和評論之間,既報道新聞事實,又在報道的同時對新聞事實的性質、特點、發展前景等作出分析、解釋、評價。所以它可以起到新聞和評論兩種文體的作用。不過,從文體本質上看,它還是報道新聞的記敘文,而不能歸入議論文之中。
述評消息是為適應讀者的需求而誕生的。新聞固然強調用事實說話,所以一般不用或少用議論。但這不是絕對的,有時,一些新聞事實的內涵過于深刻隱蔽,無人解釋評價讀者就難以理解。有時,一些讀者平時很少關心因而缺乏了解的領域突然出現了引人注意的新聞事件,不作分析評論讀者也是很難正確認識的。在這種時候,讀者就希望作者能出面作些指點,幫助自己尋幽覓勝,深入理解。這就是述評消息存在的合理性。
2.述評消息的特點
(1)不僅用事實說話,也用觀念說話
很顯然,述評消息不像動態消息那樣主要用事實說話。一方面,“述”的部分是講述事實,另一方面,“評”的部分是表達作者的觀念,包括思想、見解、意見、態度。述評消息中的議論,也不像其他類型的消息那樣,偶爾出現也是畫龍點睛式的,它不僅是頻頻出現的,而且在作品中占著不小的比重。不僅用事實說話,也用觀念說話,這是述評消息區別于其他消息的主要特征。
(2)也講究精練,但不像動態消息那樣簡潔
在報道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議論,而議論又要包括概念、判斷、推理的邏輯程序,還要利用對比、類比、舉例、引證、歸納、演繹等手法來把道理講得深入淺出,這樣,寫出來的文章就不可能像純粹敘述事實的文章那樣簡練。因此,述評消息雖也講究精練,但不可能像動態消息那樣簡潔。
(二)述評消息的類型
1.形勢述評
這是對國際或國內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形勢進行述評的消息。它的特點是視界廣闊、氣魄宏大,既著眼于目前,又有一定的前瞻和預測。寫作的目的是幫助讀者對普遍關心的重要領域的當前狀態、發展前景有一個準確、全面的認識。
2.工作述評
這是對某一行業某一部門的主要工作現狀進行述評的消息。它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意見和建議,以幫助有關單位發現問題、制定策略、采取措施,從而促進工作的發展。
3.思想述評
這是對當前具有傾向性的思想狀態進行述評的消息。在一個特定時期內,往往會有一種普遍性的思想傾向,它影響著人們的行為,顯示著某種動向。或許,這種思想傾向是積極的,應該加以肯定的;或許,這種思想傾向背后隱藏著不易發現的消極因素,任其發展可能造成危害。這時,新聞工作者有義務以事實為依據,進行深入探討,幫助讀者明辨是非,提高認識。
4.事件述評
一個新聞事件發生之后,如果覺得只客觀性地報道事件的過程和前因后果,不能使讀者清楚地認識這個事件的真正本質,作者就可以出面議論,一面報道事實,一面指出事件的性質、特點和意義。這樣寫出來的消息,就是事件述評。
(三)述評消息的寫作要求
1.夾敘夾議,以敘為主
在述評消息中,“述”和“評”到底誰占主導地位?對此作者首先要有清醒的認識。述評消息雖然可以較多地使用議論的手法,但從文體的歸屬方面看,仍然是記敘文而不是議論文。再從讀者的需要方面看,讀者閱讀述評消息,其主要目的還是想了解當前現實中發生了什么,其次才是這一事實的性質和意義。因此,在述評消息中,敘述是第一位的,議論是第二位的。這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敘述和議論的文字各占多大的比例——也許議論的文字在消息中占有優勢,但新聞事實在文章中的核心地位卻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反過來,讀者閱讀時只注意了作者的觀點,對核心事實卻沒有多大的印象,作者的寫作立場就有問題了——他沒有把握好事實和觀念的關系。
2.有一定的理論色彩
述評消息中的議論,并不是日常生活中信口開河的那種議論,而是有理論依據和學術色彩的遠見卓識。能夠對特定領域里新發生的事件進行深刻議論的人,肯定不會是這個領域的外行。通常,記者只在自己分管的領域中,或者自己長期關心長期積累有獨到見解的問題上,才敢于發表自己的觀點。寫出來的文章,即使算不上有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也不能是膚淺的一知半解。至少,它應該能讓百姓感受到深刻,讓有關專家點頭肯定,使有關部門受到啟發。所謂理論色彩,其實是深刻內涵的外在顯現而已。
3.要有的放矢
這是個講究針對性的問題。必定是現實中存在某一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發表的見解才是有意義有價值的。脫離現實、無的放矢的議論,只是毫無意義的空談。
【 例 文 】
記者述評:撕掉農民身上的標簽
被譽為全國改革力度最大的廣東省戶籍改革日前正式浮出水面:省政府宣布,我省將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等戶口性質,統一稱為居民戶口。橫亙在城鄉之間40多年的戶口藩籬正在拆除,城鄉對立的二元化結構將很快成為歷史。
拆除城鄉間戶籍藩籬
在舊有的戶籍觀念里,持農業戶口的理所當然的是“鄉下人”,而“鄉下人”是貧窮、落后的代名詞,被人看不起。一旦進了城,拿了非農業戶口,就成了高高在上的城里人了。
農業戶口成了一張硬貼在農民身上的標簽,在客觀上造成了一種城鄉情緒上的對立。我省此次戶籍制度的改革,無疑為改變“城里人、鄉下人”的差別觀念創造了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又一次思想解放。
農業人口利益的回歸
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叫法,統一稱為居民戶口,僅僅是一個叫法上的改變嗎?不!在計劃經濟時代,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對城鎮戶口趨之若鶩,連女孩子找對象也希望找一個有城鎮戶口者,其原因無非是非農業戶口的背后,存在著許多持農業戶口者得不到的“好處”,在福利、住房、就業、就學及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城鎮戶口者都擁有相對的“特權”。
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享有不同等的權利,最根本的原因是戶籍制度承載了太多附加功能。在這種情況下,“戶口”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這種差別最明顯的是就業和教育。如有些城市規定,某些行業和工種必須有所在城市的戶口方可錄用;教育也是如此,許多持農業戶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固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但因為子女沒有所在城市的戶口,不得不交納一定的贊助費。平等受教育的權利由于舊的戶籍制度而被剝奪了。
從理論上說,戶籍制度的基本職能只有兩項,一項是證明公民身份,一項是提供人口數據,一切附加在戶籍制度上的其他功能都應當逐步取消。新戶籍政策統一稱為居民戶口,對農民和外來工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利益的回歸,標志著他們與城市居民一樣,從此享有同等的社會地位和社會福利。
鼓勵農民進入小城鎮
我省本次戶籍改革,以準入制代替原來的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其基本的原則就是鼓勵和引導更多的本地農民進入小城鎮就業和居住,但在廣州、深圳兩大城市繼續實行“控制總量、優化結構”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管理辦法。相關人士透露,這是從我省經濟發展及城市化戰略方面出發而制定的。
關鍵詞: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民工潮
20世紀80年代的“民工潮”造就了中國日益龐大的進城務工的農民群體。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流動人口總數僅為200萬人左右,迄今為止已超過1.2億,短短20余年間,流動人口總數增幅達60倍左右。伴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涌人,他們的適齡子女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受教育群體,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應運而生。
一、農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現象的具體體現
教育公平是人類的一種教育理想,是社會公平在教育領域里的表現。什么是教育公平?瑞典著名教育學家托爾斯頓·胡森(TorstenHusen)認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機會均等,包括教育起點的平等,教育過程的平等和教育結果的平等。我們可以將教育公平界定為:每個人可以平等的、有選擇的分享其所處的公共教育資源以及人們此時所持有的平等的價值觀念和準則。
1.從教育起點的不公平來看,戶籍制度限制了部分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
教育起點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直接反映,它是人們在接受教育時所最先接觸到的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教育問題。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體制是以戶籍制為基礎,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模式。適齡兒童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由戶口所在地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也由地方政府承擔。農民工子女離開農村后,沒有流入地的常住戶口,往往無法享受流入地政府財政負擔的義務教育經費,就無法像流入地兒童那樣進入公立學校就讀。后來由于國家的政策調整及相關法規的陸續出臺,公立學校原則上不排斥農民工子女入學,但必須交納一定的借讀費、贊助費。由此看來,在現行的義務教育體制下,農民工子女與流入地的兒童不可能享有同等的教育機會。
2.從教育過程的不公平來看,主要體現在公立學校和農民工子弟學校教育質量上的差異
教育起點的不公平是無法消除的,因為人們無法做到經濟上和社會上的絕對平等。因此我們更應該關注教育公平的主要可操作層面的教育過程的平等,這主要體現在教育質量的差異上。面對“沒有城市戶口”、“收費高”兩大攔路虎,多數農民工子女只能進入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民工子弟學校,但這類學校的弊端很多。如缺乏最基本的辦學條件、消防設施不具備、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和衛生隱患、辦學者和教師素質較差、學校開設科目不完整、部分學校除了語文和數學以外,其他科目課程的教學均不能確保,學生使用的依然是以前的五年制教材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辦學條件還是教學質量,此類學校都無法與公立學校相提并論,從而使農民工子女的學習質量沒有保證,素質也得不到全面提高。
3.從教育結果的不公平來看,缺乏良好的正規教育阻礙了社會階層的流動
無論是教育起點公平也好,還是教育過程公平也好,教育公平最終還是要體現在教育結果的公平上。在現代社會中,正規教育程度正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在現實條件下,一方面少數社會精英占據著國家和城市最豐富的優質教育資源,使得自己的下一代能夠繼續他們的社會精英身份和繼續他們的優越生活;另一方面,在社會底層的農民工們,為了使自己的后代能夠盡快擺脫現實的卑微地位,獲得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上升,從而想方設法獲取子女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教育起點、教育過程的不公平,部分人的“希望”只能成為“奢望”,從而陷入又一輪的貧困代際傳遞中,家庭收入低=沒錢提供教育=子女教育水平低=子女就業機會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低收入者產生。由此看來,缺乏教育既是貧困的原因,又成為貧困的結果。 二、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
1.戶籍管理體制不合理
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問題本身是現行的戶籍制度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產物。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戶籍制度對人口給予了人為劃分,即把人口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這種制度人為的造成了城鄉分割的局面,同時還直接導致了城鄉居民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的不同。就義務教育領域而言,正是由于城鄉戶籍制度的存在,才造成農民工子女在城市中無法得到與城市孩子同等受教育的權利,戶口成為他們在城市中公平地生存和發展的“瓶頸”。這種情況表明,戶籍管理體制的城鄉分割已嚴重落后于社會需要,不能適應在改革中急劇變化的城鄉關系,以及人口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社會現實。
2.義務教育體制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義務教育體制規定了適齡兒童應在戶口所在地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所需教育經費由當地政府負責籌措。目前我國城市適齡兒童的義務教育經費基本上由各級政府負責,而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則由鄉鎮政府以教育統籌的方式向農民征收,相當于農民自己掏錢解決法律要求的義務教育。但現實中,農民工離開農村后,他們流入地的城市財政中在義務教育經費里沒有包括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這項經費,從而使其農民工子女的教育經費在我國目前的義務教育體制中出現了一個真空地帶。一方面,他們享受不到流出地政府的財政補貼;另一方面,他們又沒有資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優待。如果增加了農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即要增加財政的支出,還會拉低已經被人為高估的教育水準,這必然會影響到政府部門的政績和形象。再者地方政府如果按照本市學生人均教育經費的撥款標準,那么用在農民工子女身上的教育投入無疑會變成當地政府財政的巨大開支,僅靠當地政府籌措,壓力很大。
3.民工子弟學校師資力量薄弱
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學和管理人員的素質低是影響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這類學校的師資人員,既無教學經歷,更無教師資格證書,有的自身不過初中水平,根本不具備任何任職條件。民工中流傳過這樣一句話:“放下屠刀,立地成校長。”意思是殺豬賣肉的,辦起了學校也可搖身變為校長。“半路出家”辦教育,既無資質,又少有人“充電”進行深造,多數人只是將辦學作為自己賺錢的一條“捷徑”。同時,教師隊伍的專業結構也是很成問題的,特別是初中,專業對口的教師很少,絕大部分教師從教的并不是他本身所學的專業,對教育學、心理學、教學論等更是從未接觸過,之所以從事教育這一行業,只是為了有份穩定的工作。 三、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問題的對策研究
教育公平作為教育民主化的主要原則之一,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以致成為“兩會”的重點問題之一。誠然,就現實條件而言,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實現受到諸多限制,但是我們必須通過以下途徑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1.改革戶籍制度,實現城鄉一體化
戶籍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盡管近年來戶籍管理體制有所松動,但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革。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導向仍然是:放開小城鎮戶籍,對大中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進行嚴格控制。筆者認為,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問題的根本之策就在于從我國的現狀出發,徹底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全新戶籍制度,根本改變“同居一城,群體隔離”的局面。
2.改革義務教育經費的分配方式,實行“教育券”制度
發放教育券是20世紀90年代
以來美國公共教育改革實現私有化與市場化過程中流行起來的一種新的教育資助方式。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人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最早提出了“教育券”(school voucher)理論。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教育券”制度是指:政府將用于教育的公共經費以券的形式直接發給學生或家長,而不是發給學校;學生自由選擇學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學費和相關費用;學校則向政府兌取與券值相等的現金流入。這樣學生可憑教育券到任何一所政府認可的學校就讀。同時,學校之間也會因為學生掌握充分的主動權而增加競爭,從而提高學校教育的整體質量 。采取這項制度關鍵是保證了農民工子女教育經費的落實。學生自主選擇學校,也有助于打破地區和戶籍的限制,為農民工子女入學提供了條件。這無疑是保證教育公平的一項十分有借鑒意義的措施。
3.公立學校要承擔起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重要任務
在公立學校就學是承認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合法地位的重要標志,擁有平等的入學機會體現了社會公平,是其公民權利的積極體現。公立學校要充分挖掘潛力,擴大招生容量,盡可能多地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學校要加強收費管理、降低收費標準、減少收費項目,對特困學生應酌情減免費用,通過設立助學金、免費提供教科書、捐贈學習用品等辦法,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就學。
4.加強培養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師資水平
提高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師資水平,首先要提高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師待遇,例如戶口、住房、高薪等現實問題,以便吸收到高學歷、高素質的教學人才。其次可采取結對幫扶的形式,請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師來參加公立學校舉辦的公開課及教研活動,或者送教到校,實行校長委任制和骨干教師支教制的措施。委任公立學校的校長及多名骨干教師去民工子弟學校進行管理、教學(其工資待遇仍由原校負責)。最后政府還可與師范院校聯手。各大師范院校的應屆畢業生每年都有近半年的實習時間,政府可以倡議大學生進行義務支教活動,讓部分大學生到民工子弟學校進行實習(時間上錯開),這樣既解決了部分大學生聯系實習單位難的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這類學校師資力量薄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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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口遷移;隱性失業;公共物品;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93-01
一、洛陽農民收入的現狀調查分析和特征
(一)近五年來洛陽地區農民家庭收入現狀
洛陽市農業統計局提供的數據表明,近五年來,全市農村經濟規模逐年擴大,農民人均純收入一直在增長,但是增速趨緩。如果考慮到物價水平的上漲,農民的生活質量提高更加緩慢,甚至在降低,用于農村擴大再生產的投入相對減少,這將影響整個農村的經濟增長速度和農民收入增長速度。
(二)農民收入增長的結構
1.工資性收入仍是農民增收的首要因素。從工資性收入結構上看,在非企業組織中勞動得到的收入為255元,在本鄉地域勞動得到收入為1186元,外出從業得到收入為897元,分別比上年增長6.8%、15.5%和18.5%。2.畜牧業成為農民增收的亮點。2008年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為1943元,占純收入比重42.3%,拉動純收入增長4.3個百分點。2008年畜牧業純收入增長近三成,占第一產業的比重達29.6%。3.家庭非農產業經營拓寬了農民增收的渠道。2008年,農民從家庭經營二、三產業得到的純收入為636元,同比增加90元,增長16.4%,對全市農民增收的貢獻率為16.1%。
(三)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特征
1.農民收入增長相對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洛陽市統計局數據顯示,近五年來,洛陽地區的農民收入持續增長,但增速趨緩,而城鎮居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所以城鄉居民收入比在擴大。2.農民收入增長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增長渠道相對單一。數據表明,農民收入中工資收入的比例超過一半,其他方面收入所占比例很低,而工資性收入增長相對穩定,因此,這種相對單一的收入結構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長速度。3.農民財富積累難度加大。洛陽地區農民收入增長慢,去年的純收入還要用于購買今年的農業生產資料,供子女上學,生活消費,近五年來洛陽地區的價格CPI、PPI持續上漲,導致廣大農村家庭用于這些方面的開支增加,所以農民財富積累難度加大。
二、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影響農民增收的政策因素
1.勞動力要素政策制約對農民收入增長速度。“托達羅人口遷移模型”認為如果不考慮城鄉遷移成本,勞動力遷移的傾向性與城鄉預期收入差異正相關。所以,如果一個地區城鄉預期收入差距較大,而遷移成本相對較小,如果沒能遷移,必將影響初始相對貧困的地區人們的收入。統計數據表明,洛陽地區城鄉預期收入差距較大,剩余勞動力大量存在,他們處于隱性失業狀態,而戶籍制度使農民進入城市承擔高昂的成本,加上對農民的就業歧視存在,這就降低了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所以應該改革二元戶籍制度,推進萬戶農民進城鎮,增加農民收入。
2.公共品的供給政策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由于長期以來農業公共品投入不足,在洛陽廣大農村(如洛陽新縣正村鄉),尤其是洛陽地區貧困黃土高原里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交通條件仍十分落后,造成當地農副產品等無法運往市場,農副產品沒能為當地農民帶來應有的收益。
(二)影響農民收入的經濟因素
不健全的農村市場環境影響農民收入的增長的速度。農民朋友對虛假廣告判斷失誤,導致經濟損失,也給他們帶來心理壓力,因此需要有關部門改善農村市場環境,保護農民利益,為加快農民收入創造條件
(三)影響農民收入的人文因素
人們的消極的從眾心理、盲目攀比的心理、不健康科學文明的生活與消費方式導致盲目消費、攀比消費、人情消費、迷信消費,影響了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增加了額外開支。
三、加快農民收入增長的對策
(一)改革二元戶籍制度,推進萬戶農民進城鎮
現行的二元戶籍制度使農村勞動力流動具有短期性和不穩定性,而且只能進入城市的非正式部門,這就降低了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因此政府應改革二元戶籍制度,逐步使進城務工的農民享有與城市居民相當的各種福利和社會待遇,納入城市就業管理,逐步消除就業歧視,為加快農民收入增長速度、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二)政府應加強對公共產品投入,并鼓勵民間資本到農村投資。
公共產品所需經費應由政府提供。除了政府投入、金融支農外,來自集體組織、企業資金、私人資本、外資等多種形式的資本也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農村基礎設施的改善可以吸引外來資金投資建設,增加農民收入。
(三)政府應加強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加大對農民增收的保護與支持
政府應引導農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調整農業結構,發展多種經營。還要對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進行補貼,降低農業成本,增加農民收入。
(四)政府應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引導農民養成健康科學文明的生活與消費方式
一是要在教育政策上向農村傾斜,發展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技術教育。二要加強對農民的思想政治教育。運用圖書館、媒體等形式讓廣大農民學習技術科學,崇尚科學,反對迷信,樹立科學的世界觀。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作者簡介:徐遠華,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市場經濟與宏觀調控,2011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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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問題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問題。而現行廉租房政策的對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戶口的雙重困難家庭,但是排斥了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等住房弱勢群體,不利于實現社會公平。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這些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亟需解決。近幾年來,住房政策的制定也開始越來越關注這類群體。然而,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解決依然任重而道遠。本文主要分析了農民工在廉租房政策中被忽視的原因,并提出了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方法。
關鍵詞:農民工;廉租房政策;住房問題
引言: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民工是城市建設的主要力量,然而他們的住房問題卻難以解決。住宅權是公民維持其生存的基本權利,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必須得到有效的解決。本文寫作的目的是為了從更多的角度來分析農民工這類弱勢群體在住房政策中被排斥的原因,從而找尋解決問題的方法,并提出不僅可以通過完善廉租房政策來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還能夠通過加強這類弱勢群體的自身建設和整個社會經濟建設來解決。而大多數學者只提出了通過完善住房政策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卻忽視了經濟因素和農民工的主觀能動性。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解決,將有利于激發這個群體投身城市建設的積極性,推動城市化進程;也將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住房弱勢群體的定義及特點:
“住房弱勢群體是指其個人及家庭住房達不到社會最低生活標準的、有困難的群體”(邱冬陽、王牧,2003:125)。住房弱勢群體的特點主要有:(1)他們的收入很低,且收入穩定性很差,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難以改變住房弱勢地位。(2)他們的住房條件在最低住房標準以下,很多人無房,或者居住在危舊房、甚至是工棚里。(3)住房商品化、市場化無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需要通過政府、金融機構及社會捐助來解決。
其中,農民工是住房弱勢群體中一個很特殊的群體,在住房弱勢群體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工作不穩定,流動于城市和農村之間,還面臨著被拖欠工資、被歧視和排斥等困境。因此,為農民工提供住房保障需要政府、社會和農民工三者的共同努力。
二、農民工在住房問題上被邊緣化的原因:
1)政府的政策排斥:
史媛提出,現有住房政策中,廉租房政策是解決城市弱勢群體住房問題的現實選擇(史媛,2008:4)。為了解決城市中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國家建設了一批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針對低保用戶的廉租房,低于市場價格的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等。有人認為部分城市農民工廉租房政策的實施陷入困境,應當為農民工提供經濟適用房而非廉租房。陳思頤系統地分析了為什么廉租房政策相比經濟適用房更有利于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廉租房由于不出售產權,有錢人不會因投資性需求而擠進購房隊伍,因此不會出現最應得到保障的人得不到保障的情況。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強,沒有在城市購房的意愿(陳思頤,2008:261)。此外,筆者認為農民工購買經濟適用房缺乏現實性。農民工作為低收入群體,大多數還是沒有什么積蓄,每月的工資只能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他們基本上不考慮購買住房。農民工仍然是農村戶口,他們認為農村才是自己的家,在城市中沒有歸屬感,所以也不愿意購買住房。而且農民工也并不了解經濟適用房,甚至不知道存在這樣的保障性住房,他們只知道城市中的住房都是“千金難買”。況且經濟適用房的適用對象標準很高,農民工難以邁過這個高門檻。相對而言,租房是大多數農民工的選擇,租房的靈活性較強,并且每月的房租還可以接受。因此,廉租房政策是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有效政策。
盡管如此,廉租房只是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它的適用對象必須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而農民工的戶口在農村,也就不被包含在內。所以,住房政策的排斥和戶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農民工無法租住廉租房。
2)社會排斥:
從社會學角度來講,農民工在住房問題上被邊緣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排斥。城市中的人總是給農民工貼上一種“標簽”,認為他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很低,是城市中問題的制造者。城市中的環境差、治安差多數是由他們造成的。這是一種對農民工的刻板印象,也正是由這種刻板印象導致了城市中不同群體對他們的排斥。政府制定的政策排斥他們,房地產市場也排斥他們,城市中的公共場所和服務排斥他們,市民更是排斥他們,農民工就這樣被邊緣化了。城市群體的排斥讓農民工在城市中沒有歸屬感,“流動人口對城市身份的不認可使他們成為輾轉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兩棲人’,他們與鄉村聯系更密切,不能完全融人城市社會。這種心理使得流動人口不愿在城市購置以住房為代表的不動產”(王瑞,2007:55)。相比農民工,房地產開發商即使建造保障性住房也更愿意為城市常住人口提供。開發商選址都盡量遠離農民工聚居區,因為靠近農民工聚居區的房地產收益很低。地方政府也不能正確認識農民工對城市發展的貢獻,也將農民工群體邊緣化。“由于地方政府往往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對當地經濟增長的貢獻,而廉租房在利益和政績方面都無利于地方政府和財政,在缺乏嚴格的監督情況下,往往很難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汪潔,2009:113)。
3)經濟因素:
筆者認為,農民工在住房問題上被邊緣化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很高,過高的房價讓人觸目驚心。房地產開發商在市場上有利可圖的情況下不愿意協助政府建造保障性住房,政府當然很難增加廉租房的數量,也就不能為農民工提供充足的廉租房。另一方面,過高的房價讓農民工連房子都租不起。如果房價與收入比處于正常范圍內,那么農民工可以依靠自己的工資來租房,哪怕是私人租賃房也能夠承擔得起。最后,物價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工資的增長速度,低保線的提高讓很多城市常住居民成為了低保戶,他們占據了大量的廉租房,農民工根本沒有機會入住。
要想改善農民工的住房條件,最根本的還是要改善他們的收入狀況。只有不斷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證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地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不是僅僅依靠制定合理的住房政策就能徹底解決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依靠社會經濟建設。
4)農民工自身因素:
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不能僅僅通過外部力量來解決,最重要的還是依靠內部力量。農民工為了改善自己的住房條件,必須提高自己在城市中的地位,而文化就是農民工的有力武器。文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1)農民工通過學習專業的技能技巧,能夠從事有更高、更穩定收入的職業。(2)農民工通過學習文化知識,能夠樹立維權意識、法律意識,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示出自己的尊嚴和力量。(3)農民工能夠認識到組織的重要作用,借助組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是提升他們地位的重要障礙。“在惠及農民工群體的廉租房制度中,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組織化程度很低,還很不成熟,至今沒有專門性、全國性的屬于農民工自己的群眾組織”(周玉艷,2009:34)。
三、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途徑:
1)政府政策改革:
關于政策改革方面,有兩個相關政策備受爭議,一個是戶籍制度的改革,一個是廉租房政策的改革。丁富軍和呂萍提出,“建立農民工住房保障體系并允許農民工有條件地享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或直接取消城鄉二元結構,都不是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最優政策,但前者作為漸進的決策途徑,還是有助于緩解社會轉型矛盾的”(丁富軍,呂萍,2010:58)。對于二元戶籍制度是否應當變革的問題,呂云濤、惠亞婷針對大、小城市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意見。他們認為,“對于大城市要適度放寬戶籍限制,在以穩定為前提的條件下,有計劃、分步驟地滿足群眾的落戶愿望,防止人口過渡膨脹。對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積極推進其建設,不斷深化小城鎮戶籍及配套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引導農民向小城鎮合理流動和集聚的機制”(呂云濤,惠亞婷,2012:323)。不少學者提出應當把流動人口納入廉租房的分配對象,其中王瑞提出,“逐步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流動人口納入廉租房的分配對象應該成為解決流動人口住房問題的核心內容”(王瑞,2007:58)。
筆者認為,廉租房政策需要逐步放寬對戶籍的限制,但不能完全取消對農民工申請廉租房的限制。農民工的流動性很強,在城市停留時間不長,如果大量流動農民工入住廉租房,那么農民工返回農村后就會有大量廉租房空缺,廉租房的利用率很低,造成資源浪費。再者,現今我國的廉租房房源不足,廉租房數量有限,無法保證所有農民工都能居住。所以現階段取消對農民工申請廉租房的限制是不現實的。不過,政府可以允許那些在城市工作并居住滿一定期限、符合規定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面積標準的農民工申請廉租房。至于期限的長短,則需要統計農民工的數量和在城市居住的期限長短,再結合城市廉租房的數量和可提供給農民工的數量,最后做出一個合理的規定。
直接取消二元戶籍制度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直接取消二元戶籍制度,短期內就會有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城市人口迅速增多,而城市建設無法跟進,“城市病”更加突顯。這也并不是說農民工永遠無法擁有城市戶口,政府可以制定一個標準,讓符合標準的農民工能夠申請城市戶口,這個標準就有待研究了。
2)經濟建設:
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最根本的是要穩定房價、保證收入分配的公平。國家現在正在努力解決通貨膨脹和收入分配的問題,這兩個經濟問題關系到的不僅僅是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可以說是大多數社會問題的根源所在。
3)農民工自身建設:
農民工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提高在城市中的地位。農民工可以向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求助,為自身創造學習的機會,積極主動地學習科學文化,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向更高的階層流動。
農民工通過提高組織化程度也能夠改善自己的境況。農民工如果形成統一規范的組織,他們的利益和呼聲就會更有份量。農民工可以借助組織來獲取更多的社會資源,改善自己的就業和住房等境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農民工有著吃苦耐勞、勤儉節約的美德。農民工應當發揚這些優良品質,在城市中樹立良好的形象,成為城市建設的好榜樣,讓農民工這一群體受到整個城市的尊重和敬佩。(作者單位: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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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airness is relative to unfairness. For vulnerable groups it is not fair, and they can't rely on the powerful group to change it, so it is exactly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the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limited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 field, how to adjust the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educatees? The role of education policy is crucial.
關鍵詞: 教育公平;社會排斥;公平教育資源
Key words: education fairness;social exclusion;fair education resources
中圖分類號:G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7-0286-02
1 教育政策與教育公平的邏輯關系
1.1 教育政策的價值基礎和目標指向
我國的教育政策一定要使大多數受教育者受益。在義務教育階段,要維持它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維護教育機會的公平。在高等教育階段,要實現有限的教育公平,將市場機制有限的引入進來,自主確定收費標準,有助于提高受教育者的質量,提高教育的效率。同時輔以弱勢補償制度來保證教育公平。
1.2 教育政策公平性的判斷原則
1.2.1 確保社會成員公平地獲得基本的教育資源
在當今知識社會里,不論出身、地位和財富,必須要接受基本的教育,才能保證一個人真正的融入社會,獲得自己想要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利益。因此,能否保證每名社會成語享有基本的教育資源是判斷教育政策是否公平的標準。
1.2.2 要保持基本教育和非基本教育的合理差距
教育公平必須以差別為前提,教育公平只是在特定的范圍內消除差別,但不能全盤抹殺差別。因為現實中的教育資源是有限的,相對于社會成員公平的接受基本教育,卻不能無差別的接受非基本教育。在非基本教育當中,應當適當的收取學費。
1.2.3 教育資源的補償原則
在上述不均等的分配了非基本教育資源后,我們還要根據教育公平的原則,給非基本教育資源中,獲利較少的社會成員適當的補償,因為無論如何,非基本教育資源也是社會全體成員共同創造的,適當通過優惠或減免的手段,給弱勢群體適當的補償也是應該的。但是這對那些天賦聰慧、出身幸運、辛勤努力的人是不公正的。更好的方法是對他們的上一代,通過征收遺產稅或是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來轉移非基本教育資源。
1.3 促進教育公平的政策邏輯
第一,要建立教育資源的調節機制。逐步縮小城鄉教育之間東西部之間的教育差距,進而縮小不同地區的教育就、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
第二,要形成一種有效的利益平衡機制。來平衡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教育政策要顯現教育公平的目標,就要滿足大多數人的需要和利益。
第三,教育政策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補償力度。要形成一種機制,在公平和效率的目標權衡中,始終把公平放到最基本的價值標準上,教育公平是我們追求的終極目標,反思現階段教育領域中的效率主義傾向,需要相關的教育政策來調節和保障。
2 流動兒童的教育公平的問題
2.1 制度排斥造成的流動兒童的教育不公平
制度排斥是結構性排斥的主要表現,是因為政策的制定或失誤造成的,無論什么原因,這種排斥受到了政策、法律和習俗的保護。在中國,弱勢群體受到制度排斥的顯現十分突出。最典型的就是戶籍制度了。與流動兒童教育公平密切相關的就是由戶籍制度衍生出來的兩個具體制度了,即教育財政投入制度和升學制度。
2.2 經濟排斥造成的流動兒童教育不公平
經濟排斥主要指勞動力市場的排斥。正是由于經濟排斥,造成了進城的農民工經濟狀況不好,影響到了流動兒童的教育,造成了流動兒童的“上不起學”的狀況。經濟排斥究其原因還是來源于戶籍制度造成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城市人因為有城市戶口,可以找到待遇好、醫療好、有各種保險和保障的國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而進城農民工由于是農村戶口,只能成為臨時工、合同工等,小部分人成為雇主,大部分人的收入比較低,應得的社會保障無從談起或比較差。嚴重影響到流動兒童的義務教育,他們只能上民工子弟學校,或者雖然能到公辦學校,卻要負擔高額的學雜費和借讀費等。更有甚者,部分流動兒童過早輟學。
2.3 文化排斥造成的流動兒童教育不公平
文化排斥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偏離了社會認可的主流的行為、生活發展方向(life orientation)和價值觀而受到的排斥。第二個是少部分人由于堅持自身的文化權利而被主流社會所隔離。中國的文化排斥也和戶籍制度相關,是因為偏見造成的,需要溝通和了解。流動兒童的文化排斥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進城的農民工和孩子受到的文化排斥。其次,是城市兒童對流動兒童的文化排斥。最后,是教師對流動兒童的文化排斥。
3 問題和建議
3.1 對流動兒童的社會排斥
兒童期是人的社會化的出發點,同齡群體是兒童社會化的媒介,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流入地兒童對流動兒童的社會排斥,兩者之間不能組成同齡群體,因此,流動兒童就沒有歸屬感和安全感,不懂得遵守規則和團結互助,可能對城市世界產生恐慌,導致叛逆等行為方式的出現。
根據U曲線假設,遷移者對遷移地的適應時間呈現U曲線形狀。在第一階段,遷移者對遷移地表現出新奇和興奮。在第二階段,開始表現出對未知的地區和人的陌生和壓力。第三階段,如果很好地和遷移地區融合,就進入了第三階段。但是由于我國的呈現二元結構,遷移地對流動兒童的社會排斥,延緩了流動兒童適應城市生活的過程。
3.2 建議
消除制度。必須鏟除戶籍制度對流動兒童的不利影響。在我國,正是戶籍制度形成了一道屏障,限制了流動兒童接受公平教育的權力。改變人們的觀念,城鄉之間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權階層,消除對流動兒童的社會排斥。因為流動兒童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還要建立專門組織和機構,來維護流動兒童的權益。
4 新貧困家庭子女教育公平問題
新貧困家庭的界定是依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城市的貧困人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人員。第二類是:失業后,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第三類是: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后兩類就是城市新貧家庭。前一類是傳統的城市貧困家庭。我們的研究聚焦在后兩類家庭中子女對教育資源的需求;還有經濟狀況對這些家庭子女教育的影響。
良好的教育對貧困家庭的子女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將幫助他們認識客觀環境和自身,將為他們的未來創造更多的機會。如果沒有受到教育或者足夠好的教育,將有可能導致貧困,而貧困家庭會逐漸被社會邊緣化,反過來又成為子女受教育的障礙。這樣我們得到了一個有用的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圖1分為內外兩個循環,內循環表示,因為貧困使子女教育受到影響,以及因為貧困受到社會排斥,成為貧困家庭子女教育的障礙。外循環表示,由于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子女仍然處于貧困狀態,同樣受到社會排斥,處于貧困狀態不能自拔。
4.1 入學機會的排斥
入學機會的排斥直接影響到被排斥著接受教育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所謂入學機會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機會。二是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機會。新貧困家庭子女教育社會排斥主要體現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機會。在教育資源有限而教育成本不斷升高的前提下,越來越多的貧困家庭的孩子選擇了念職業高中或者直接選擇就業。
4.2 學習條件的排斥
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三個部分。其中,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對學生來說尤為重要,這些教育過程都需要必要的學習環境、學習用品和其他各種花銷,另外還有些課外活動也需要不少錢。由于經濟負擔沉重,貧困家庭的子女沒有條件參見各種各樣的補習班,也沒有條件參加各種各樣的興趣班,相對來說,學習的質量和素質就很難保證。甚至有些學生還有照顧家庭的生計,影響了學生的學習,有的學生因此自卑,對學習失去了
興趣。
4.2.1 學校的學習條件
非義務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的孩子就讀的學校的質量普遍低于其他的家庭。
4.2.2 家庭的學習條件
和其他孩子相比,貧困家庭的孩子明顯缺乏教學輔導書和課外書籍,不利于孩子們的學習。對青春期孩子們來說,學習條件差,不僅僅是物質上缺乏的問題,在主觀上會造成孩子們的自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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