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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申請書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14 15:12: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開證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開證申請書

篇(1)

關鍵詞:UCP600;UCP500;信用證;開證行;開證申請人

中圖分類號:F74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08)02-0071-03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600”)已經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圍內實施。UCP600無論在結構邏輯還是內容上都對UCP500有較大修改,毫無疑問,這些修訂對信用證的當事人,特別是銀行會產生重要影響。而作為信用證契約的承諾人。開證行就更應該熟悉新慣例,對自身利益進行保護。

一、對開證申請書的修訂

關于在信用證業務的首要環節,即信用證的開立環節中的風險控制,開證行應根據UCP600的解釋,對開證申請書進行修訂。

在目前的多數開證申請書中,信用證的兌用方式一欄經常填寫為公開議付。UCP600中新增了一條即第6條dii,“……可在任一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其交單地點為任一銀行所在地。”據此。受益人’可以在任何地點提交單據,而不僅僅限于受益人所在的國家。位于A國的受益人可以在B國交單。這一解釋可以方便跨國企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靈活地開展業務,理論上允許全球交單的存在。但由于交單地點的難以確定,且基于時差關系,全球交單存在難以判斷信用證是否過期和是否遲交單的問題。因此,在UCP600實施后,議付信用證的兌用地點不應模糊地規定為any bank,而應該明確注明一個地點,如any bank in xx country,以便開證行判斷交單的路徑以及交單的時間。

2007年7月1日開始,在以SWIFT方式開立的表明適用UCP600的信用證中,31D域和41A域也應該做出相應的調整。31D域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MT700,705,710,720,740)應規定信用證的最遲交單日期和單據可以提交的具體地點;41A域中“Available with…Bv…”(MT700,705,710,720)中應規定信用證的兌用銀行或交單地以及信用證兌用的方式,其中兩個域中的地點應保持一致,以免引起受益人和議付行的誤解。

根據UCP600第12條b款:如果信用證的兌用方式規定為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或者承兌(acceptance),該條款做出如下解釋:“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諾。”從這一條可以看出,UCP600允許指定銀行貼現自己承兌的匯票、購買自己承擔的延期付款承諾,因此,在UCP600中,延期付款的信用證可以作為一種融資工具,使得受益人可以提前得到銀行的資金周轉。另外,提供融資的銀行權益也從慣例中得到了保護,延期付款行可以取得像票據法中善意持票人一樣的地位。而且。根據第2條對指定銀行的解釋,指定銀行是“指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承兌信用證中如果系開證行自己兼任承兌行,則可以買入自己承兌的匯票。同時也可以看出,在指定銀行兌用的信用證,也可在開證行兌用,這樣明確了受益人可以直接向開證行交單。由于在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中,指定其他銀行融資風險比較大,所以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由開證行自己兼任承兌行或延期付款行。

開證行在審核開證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避免申請人使用符號或模糊的詞語,例如“One copy ofthe invoice/Bill of Lading”,其中“/”的意思無法確定,“斜線(“/”)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不得用來替代詞語,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義。再如:“Either one invoice or Bill of Lading”。在此。“or”的意思比較模糊,在交單時可能會產生不符點爭議,對開證行不利。另外,在開證申請書中要避免使用“collection”字樣,以免被誤會為托收。

二、關于信用證的修改問題

UCP600第2條中對信用證做出了重新定義:“(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據此,所有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沒有開證行、保兌行(如果有的話)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UCP600同時再次堅持了各國法律普遍認同的“沉默不等于接受”這一原則,在第10條c中指出:?t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其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因此,受益人可以用交單來表示是否接受修改。然而,在實務中,如果開證行發出修改電文,受益人未以聲明表示接受而徑直交來一套單據,開證行就需要仔細審核單據。以確認交單和修改前的信用證一致還是符合修改后的規定,這無疑是費時費力的,而多數銀行的第一反應都是交單即意味著受益人接受了修改。為避免此種爭議的產生,有的開證行會在修改中規定受益人接受的期限,但根據UCP600第10條f款“修改中關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規定應被不予理會。”因此,為在信用證修改時占據主動,節約業務時間,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開證行應在修改電文中要求“受益人交單時以單據形式提交一份證明信,聲明是否收到修改。并列出接受了哪一次的修改”。

三、關于拒付后對單據的處理

UCP600在第16條中說明了4種對拒付后單據的處理方式。這一條是UCP600相對于UCP500變化較大的一點,在UCP500的“在拒付時,開證行可以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或者將退回單據”的基礎上。增加了“開證行持單,直到從開證申請人收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在同意接受之前,收到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等處理方式。這些變動可以便利信用證依據的基礎交易,降低單據從開證行退回到受益人之間的傳遞風險。由于信用證是基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基礎合同而開立的。而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之所以簽訂合同,其根本目的是得到合同項下的利益,即:受益人得到貨款。開證申請人取得相應的貨物。而以往在適用UCPS00的信用證中,一些開證行已經加列了類似條款。對UCP500第14條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例如在拒付電附加“正就不符點征求申請人的意見,一旦放棄不符點。開證行將向其交單”等類似的條款,此類條款違背了開證行獨立性付款責任,明顯與

UCPS00是相矛盾的,而一旦與受益人發生糾紛,受益人便可以援引UCP500中對于開證行付款責任的解釋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由于這樣的拒付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往往認為拒付無效。而UCP600的修改將明顯有利于開證行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提醒開證行對拒付電的措辭要注意遵循UCP600中的解釋。另外,由于UCP600中還新增了開證行在拒付時可以依據事先得到交單人的指示行事,因此,對于一些可能產生爭議的業務,開證行可以要求指定行在交單時說明如果出現不符點將如何處理單據,這也就要求開證行要認真查閱交單面函,并加強與指定行的聯系。

四、關于單據遺失的問題

對于單據遺失的問題。UCP600第35條規定“如果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并將單據發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已經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承付或議付,或償付指定銀行。即使單據在指定銀行送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途中,或保兌行送往開證行的途中丟失”。UCP500中,相符單據在指定銀行向開證行寄單后,如果單據遺失,開證行可以援引UCP500的第16條“對訊息傳遞的免責”免除付款責任。但UCP600更強調了開證行的第一付款責任以及該責任的不可撤銷性,可以更好地保護受益人的收款權利。對于開證行來說,也并不意味著只要單據遺失,任何情況下都依然要履行付款責任,要注意這一條款中所指的發送的單據是信用證項下的相符單據。寄單方式必須按照信用證中的規定(如果有相關要求),并且單據的寄送者是被指定銀行。只有同時滿足了這3點,開證行才有付款的責任。

對于開證行來說,要盡量規避因指定行寄單遺失而帶來的風險,同時,也要防范信譽不良的寄單行以單據遺失為由向開證行要求付款,從而構成欺詐。因此開證行應盡量避免開立以任何銀行為指定銀行的信用證,而應開立以開證行自己或海外聯行為承付或議付行的信用證,并規定在開證行所在地到期。如果開立以任何銀行為指定銀行的信用證,可以在證中規定對被指定銀行的償付必須以開證行收到相符單據為條件。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單據必須由指定方式寄送且指定信譽良好的遞送機構,同時最好在信用證中規定單據分兩次寄往開證行,以減少單據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幾率。

此外,UCP600第38條b款中規定,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也可擔任轉讓行。這一條的解釋使信用證的轉讓更具有靈活性,能夠保證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并滿足現實業務需要。同時。還可以避免由于被指定銀行拒絕轉讓信用證而引起的時間拖延,甚至影響貿易順利達成的情況。再有,可以減少業務環節,減少第二受益人交單的不可控制性。

篇(2)

[關鍵詞]:網絡多媒體環境 《國際結算》的雙語教學設計

一、網絡多媒體環境下《國際結算》雙語教學的意義

國際結算是國際貿易活動的重要環節,《國際結算》課程將國際貿易實務和外貿單證實務中分別涉及的貿易流程、金融票據及商業單據的等內容有機的結合,采用雙語教學不僅能讓學生掌握最前沿的國際結算理論和實務操作,而且還可以培養學生扎實的專業英語能力,從而適應社會對既懂國際結算業務又熟悉相關國際慣例的涉外專業人才的巨大需求。相對于國際貿易實務關注貨物的轉移流程,國際結算重點闡述國際經貿往來中的債務清償和資金轉移的流程。

近年來,網絡多媒體技術的運用使傳統授課模式發生很大的改觀,教學更加形象直觀,知識密度更大,課堂時空被網絡多媒體技術拓寬和延長。研究網絡多媒體環境下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核心課程《國際結算》的雙語教學設計,將網絡多媒體和雙語手段整合作為提高教學效果的著眼點,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培養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二、網絡多媒體環境下信用證環節雙語教學設計

(一)教學內容

1、信用證的內涵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信用證(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按其指示向受益人(賣方)開列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全套指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就性質而言,信用證依據貿易合同但又獨立于貿易合同,開證申請人根據貿易合同提出申請,但是銀行操作卻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

2、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主要包括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賣方)。有時開證行會指定其在國外的行協助其完成相關工作,這些銀行一般統稱為指定銀行,主要有議付行、付款行、承兌行、償付行等。如果受益人(賣方)需要在遠期匯票到期前提前取得資金,則可向提供貼現業務的銀行提出申請,這類銀行被稱為貼現行。

3、信用證的種類

按照其付款方式不同,信用證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按照信用證的用途和參與主體的不同,信用證亦可分為直接信用證、預支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對背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

4、信用證的流程

依信用證的種類不同,信用證的流程也有些許差別,但各類信用證都涉及開證申請,信用證審核、信用證修改、交單付款和付款贖單幾個環節。

(二)教學案例

西安某進出口公司與俄羅斯客商簽訂蘋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付款采用銀行承兌信用證。

(三)教學設計

教師先利用1個理論課時對信用證的內涵、種類、相關當事人及主要流程進行講解,學生利用4個課時運用網絡多媒體環境進行模擬練習。每4名同學一組,分別扮演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付款行和受益人(賣方)的角色,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保兌行和償付行的角色可由扮演上述角色同學兼顧。以上述案例為背景,參照《世格外貿單證教學系統》平臺提供的相關模板,采用電腦終端和手機微信客戶端進行,相關單據及所有溝通環節均采用英文進行。

1、首先,買賣雙方通過微信或郵件洽談蘋果出口的價格、數量、質量、包裝、檢驗、發貨及付款等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由賣方起草一份銷售合同,電郵給買方,買方如無異議,即可會簽。

2、開證申請人(買方)根據簽訂的銷售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以郵件形式發送給開證行,開征行如無異議,即可按照開證申請書的內容開列銀行承兌信用證,并通過郵件傳遞給通知行。

3、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立即通知受益人(賣方),賣方對照銷售合同逐項審核信用證的條款,如發現不一致的地方,即可通過微信告知開證申請人(買方),并將修改意見通過郵件另行發送。

4、開證申請人(買方)通過郵件向開證行提出修改信用證的申請書,開證行修改后,將修改后的信用證電郵傳給通知行,通知行微信通知受益人(賣方),受益人再次審核,如無異議進行下一步操作,如有異議則重復3及4的操作,直至無異議為止。

5、受益人(賣方)發貨,繕制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并出具遠期匯票,然后將全套電子單據和簽發的紙質單據傳遞給指定的付款行(由通知行兼任)審核,并簽發遠期匯票交由付款行承兌,付款行對單據進行審核,如無異議,便對匯票加以承兌。

6、如果受益人(賣方)急需資金,可將承兌后的遠期匯票背書轉讓給另外一家銀行(亦可由通知行兼任)貼現,貼現行通過微信將貸記賬戶通知發送給受益人。

7、付款行將紙質單據和電子單據都發送給開證行,開證行經審核無誤后在匯票到期日向付款行付款,付款行向受益人付款,開證行向付款行、付款行向受益人分別通過微信發送貸記通知或者借記授權。

8、匯票到期后,開證申請人交款贖單,扣款后開證行通過微信向開證申請人發送借記通知。

三、教學評價

盡管英語語言能力一直是影響雙語教學效果的的重要因素,也是學生產生懼怕心理的關鍵所在,網絡多媒體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這些弊端,通過形象逼真的教學方式,賦予抽象、枯燥的教學內容更多的趣味性。

參考文獻:

[1]王瑛,楊碧琴,張玉榮.國際結算(雙語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6.

[2]吳國新,孫麗江.國際結算.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

篇(3)

方法/步驟

一、婚假請假條書寫內容及注意事項

1.居中寫標題 “請假條”,這是所有應用文的通用要求,用來表明此文是用來請假的條子!

2.請假對象的稱呼,要請假必須得到批準,這個地方往往是老師、領導等,這個地方要尊稱喔!

3.請假原由。此處注意,如果是晚婚要特殊標明。

4.請假起止時間,這個非常重要,必須重點提出,明確。

5.祝頌語。祝福對方,這個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對對方的友好。

6.請假人簽名。 你自己的簽名,一般不用按手印,只需要簽字即可。

7.請假時間。 當前你寫請假條的時間。

二、婚假請假條范文

范例一、

請假條

公司領導:

我已和未婚夫商定于**月**日結婚,需從**月*日起請假**天,請予批準。

請假人:***

2×××年xx月xx日

范例二、

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xx

2×××年xx月xx日

范例三、

婚假申請書

本人×××定于2×××年×月×日結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天婚,現申請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休婚假?特此申請?請予批準!

篇(4)

實踐之中對于該類條款的爭議頗多。為什么會出現這一些條款,這一些條款對于信用證交易各方的影響如何,以及如何正確處理這一些條款,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對此展開討論,以便為銀行實務提供一定的支持。

非單據條款的定義

關于非單據條款的定義問題,目前還沒有權威的定論。但是很顯然,非單據條款是一個和單據條款互相對立的范疇,那么想要弄清非單據條款的定義我們應該首先弄清什么叫做單據條款。然而,最困難的也就是定義什么是“單據條款”。我們知道一般來說談到條款問題,就會想到合同、合意等概念;談到合同條款,我們可能會聯想到“主要條款”、“次要條款”、“默示條款”、“條件條款”等概念。然而,權威的判斷是“信用證不是合同”,“信用證獨立于合同”,也正是因為如此,使用合同法的理論來解釋非單據條款的問題將會面臨著理論上的障礙。但是似乎除了合同法理論之外我們還找不到更好的解決方法。

因此這里筆者使用合同法的理論來定義非單據條款:體現信用證交易之中開證行和受益人合意的是單據條款,體現買賣交易的申請人和受益人合意的是非單據條款。

為什么如此定義?我們知道,L/C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開立,但又獨立于合同之外。其具體含義是,先有買賣合同,后有L/C。開立的L/C在內容上應與合同一致,如不一致,受益人有權要求按合同修改L/C。但是L/C一旦被接受就成為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個法律契約。如果L/C與合同的規定不一致,受益人必須按L/C規定履行義務才能得到銀行的付款。那么,對于銀行和受益人而言,他們之間的關系獨立于申請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在L/C與合同的規定不一致時,受益人必須按L/C規定履行義務才能得到銀行的付款”,那么受益人就必須按照L/C的規定來提示單據,獲得付款。因此我們認為單據條款是這樣一種“法鎖”:開證行和受益人協議,受益人必須按L/C規定履行義務才能得到銀行的付款,同時銀行也必須付款。而且,由于信用證獨立于基礎交易合同,實際上我們可以認為,信用證之中的非單據條款體現的不是開證人和申請人的意思,而是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基礎合同條款――那么,按照UCP的相關規定,這種條款就應該忽略。

目前法律界關于非單據條款的意見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相關法律,都沒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這對于“統一”慣例而言,是致命的缺陷。

ICC的意見

ICC對于非單據條款的意見一直就是不贊同的。UCP500第十三條 審核單據的標準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信用證上沒有規定的單據,銀行不予審核。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應退還交單人或將其照轉,但對此不承擔責任。UCP500出臺之后,理論界認為解決了信用證的非單據條件問題。但UCP500 出版之后,ICC POSITION PAPER 3、ICC535中的第6案例, ICC632中R212、R326、R412對此問題都有涉及。可以說,實際上UCP500并沒有解決信用證的非單據條件問題,而且關于信用證非單據條件的爭論似乎越來越多。例如,有人抱怨:ICC R411 認為“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by/through ABC”是一個非單據條款;ICC R7認為“merchandise must be shipped by conference liner vessel”也是非單據條款,但是“shipment to be by seafreight vessel sailing to Maombasa port via Suez”不是非單據條款。ICC的觀點不確定也為銀行實務帶來了比較大的麻煩。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的意見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五章在修改之前,美國法院傾向于采取如下方式解決信用證非單據條款的問題:(1)堅持信用證抽象原則;(2)對于非單據條款除非這種條件在信用證之中清楚列明且不會導致誤解,否則不予考慮;(3)如果開證行在信用證之中做出了清楚明確的規定,則開證行對于其做出的非單據條款承擔責任。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修訂之后,第5-108(g)的官方評論指出“Although Section 5-108(g) recognized that certain 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 can be included in d letter of credit without denying the undertaking the status of letter of credit, that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cases where the 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 is fundamental to issuer's obligation.”此處關鍵就是判斷什么是銀行的fundamental obligation。如果某一義務對于銀行而言是fundamental obligation,那么很有可能銀行就會考慮非單據條款的要求――也就是探詢單據之外的買賣交易情況。可見,實際上美國統一商法典對于非單據條款的意見也是搖擺不定的。

中國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證的最新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說明認為:“……當事人多援引《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各國司法實踐中也多援引這一國際慣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多援引該國際慣例的規定,但考慮到這是一項“國際慣例”,不宜直接作為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因此,本《規定》中使用了“參照”的表述方式。……必須注意的是,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為代表的國際慣例并不能解決信用證法律關系中的全部問題,因此,有些問題的法律依據還要回到國內法中去尋找。”很顯然,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并沒有完全解決非單據條款的問題,實踐中我們必須考慮中國的國內法律規定。

對策分析

非單據條款的問題是信用證理論里面比較復雜的一部分,其最大的難處就在于信用證條款和基礎合同的交叉。很多時候,如果不越過單據交易的“嚴格相符”原則,就很難合理地判斷單據的符合性問題;更多的時候,銀行似乎更加愿意在信用證里面加上非單據條款,以求日后比較容易地拒付――需要指出的是這是一種危險的傾向。

首先,從源頭上抑制非單據條款的出現。對于開證行而言,必須正確地判斷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中是否含有非單據條款,要勸阻申請人在申請書中加入非單據條款,自己也要避免在信用證加入非單據條款,否則自己在關于非單據條件的信用證糾紛中將可能處于尷尬的境地。在目前法律意見還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之下,銀行作為信用證法律專家,應該嚴格按照UCP以及相關規定行事。

篇(5)

關鍵詞:信用證 合同糾紛 銀行責任 監管不利

一、案件簡介

2004年3月16日,華東公司、柴里煤礦與華夏銀行三方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主要約定:柴里煤礦同華東公司合作經營印尼木材;華東公司承擔國外進口風險,國內銷售風險由柴里煤礦和華東公司共同負擔;柴里煤礦負責提供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于2004年3月18日前按華東公司的要求將該筆資金匯往華夏銀行,由華東公司辦理國際貿易信用證開證申請。在辦理國際貿易信用證開證申請時須同時有柴里煤礦負責人溫忠誠的書面同意意見,華夏銀行見到溫忠誠的書面同意意見后,按照華東公司和柴里煤礦共同申請的條款辦理信用證開證事宜;木材到港后,華夏銀行按相關信用證條款付款,木材銷售款統一匯往華東公司和柴里煤礦在華夏銀行新設立的共同賬戶上,由華夏銀行負責監管;經營資金交易周期為90天;木材銷售后的營利由華東公司與柴里煤礦各分成50%,華東公司于木材銷售完成后七日內向柴里煤礦一次性返還1000萬元資金及應得的營利分成;柴里煤礦與華東公司任何一方違約,對方有權終止合同,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總資金額20%的違約金等。

合同簽訂后,柴里煤礦于2004年3月 18日派其工作人員李洪亮給華東公司送去兩張銀行匯票(付款人李洪亮,收款人華東公司),共計金額1000萬元人民幣。3月 19日,華東公司給柴里煤礦寫下收據,注明"今收到柴里煤礦(李洪亮)投資款項,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同日,華東公司將上述兩張匯票承兌1000萬元后存入其2004年1月16日在華夏銀行開立的一般結算賬戶上。此后,華東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開始從該一般結算賬戶支取該筆資金,至2004年9月21日止,該賬戶中還剩余 70.905萬元。

2004年9月22日,柴里煤礦致函華夏銀行稱:"2004年3月16日經貴行、華東公司及柴里煤礦友好協商,順利簽訂了《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根據合作協議第八條約定,本次合作經營資金交易周期早已屆滿。我方原提供的開具信用證條款信函中除保留動用資金前必須有我方溫忠誠先生的簽字條款外,其余條款相應自動失效。除先期付出的300萬元資金外,其余 700萬元資金的使用和支配,拜望嚴格依合作協議的約定即資金的使用和支配前必須有我方負責人王玉海先生或溫忠誠先生的書面同意意見方可。"同日,華夏銀行當時的客戶經理陳剛在該函上簽注:"請雙方按2004年3月16日簽訂的聯營協議執行。"2005年1月27日,陳剛致函柴里煤礦礦長王玉海稱:關于聯營協議一事,只要木材一到港,我將及時將到港地及時間告知您。此后,華東公司一直未辦理進口木材事項,并繼續以支票形式同城提出資金轉賬給自己。至2005年3月17日,上述一般結算賬戶中還剩余227.7元,此后再未發生業務。

二、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概念

(一)信用證。由于信用證對國際貿易的巨大作用,因此多次被英國法官比喻為"國際商業的生命液"。 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所作的定義:"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信用證有以下特點:1、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附條件的和第一性的銀行付款責任。2、信用證是一種單向的、無對價的、約束力無雙向性的付款承諾文件。3、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獨立的單據性文件。從信用證的交易機制來看,信用證雖然依托于買賣合同,但其又不是單純的合同,而是具有一定階段性的付款協議。在開證申請階段,開證申請人依據買賣合同向銀行提出開證申請,信用證與買賣合同有一定的邏輯關系。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因開證申請書形成的契約關系。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以開立信用證為基礎的委托合同關系。開證申請書是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應明確開證行被授權付款以及開證申請人保證向銀行償還墊款的一切條件。開證銀行的義務就是及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并收單、審單和付款;開證申請人的義務主要是付款贖單,并支付手續費,提供開證保證金或提供抵押等。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因信用證形成的契約關系。信用證是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主要法律文書,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當受益人接受信用證之后,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便形成了一種特殊的附條件的支付承諾。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因信用證支付形成的法律關系。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必須承擔如下責任:即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因信用證形成的契約關系。

(二)匯票。我國的票據法中并沒有對匯票做出詳細的定義,我國《票據法》第19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票據法把票據的具體的管理實施辦法的制定權,給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結算辦法》等部門規章。《支付結算辦法》第53條規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我國《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三票一卡"三種結算方式中的一種。其在經濟活動中有很強的支付和結算功能,是企業客戶經常使用的一種結算工具。

銀行匯票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銀行匯票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所謂完全有價證券,是指證券權利的發生轉移及行使均與證券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即其權利之發生,須作成證券,其權利之轉移,須交付證券;其權利之行使,須提示證券,如這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此時,則為不完全的有價證券。第二,銀行匯票既可為自付證券,也可為委托證券。第三,銀行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都是銀行,但不一定為同一銀行。第四,銀行匯票記載有出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三個金額。

三、華夏銀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范圍

(一)銀行監管義務的認定

解決這一爭議焦點,關鍵在于認定華夏銀行是否對本案1000萬元資金具有監管義務。如果其負有監管義務且能夠監管,但卻怠于履行義務,則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如其并無監管義務,則不應承擔責任。銀行對儲戶資金的監管義務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二是儲戶與銀行的特殊約定。

1、從法律上來說:

本案訴爭的1000萬元性質上為開證保證金的備付金,由柴里煤礦交華東公司存于華東公司的一般結算賬戶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等規定,開戶人對一般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有自主支配權,任何單位包括銀行不得任意限制、凍結和扣劃,否則即構成對開戶人的侵權。因此,華夏銀行對涉訟1000萬元并無法定的監管職權或義務。

2、從合同約定來說:

三方合同《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第三條約定:"乙方(即柴里煤礦)負責為本次合作提供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于2004年3月18日前按甲方(即華東公司)的要求將該筆資金匯往丙方(即華夏銀行),由甲方辦理國際貿易開證申請。但在辦理國際貿易開證申請時須同時有柴里煤礦負責人溫忠誠的書面同意意見,丙方見到溫忠誠的書面同意意見后,按照甲乙申請的條款辦理信用證開證事宜"。據此可以認定,當華夏銀行為華東公司辦理開具信用證的相關事宜時,應審查是否有柴里煤礦負責人溫忠誠的書面同意意見。只有經溫忠誠書面同意后,華夏銀行才能為華東公司辦理開證的相關事宜,包括辦理以開證為目的的款項支取事宜。如未經溫忠誠的書面同意,華夏銀行即準許華東公司以開證用途而支出該筆款項,則屬于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的監管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華東公司以申請開證以外的其他用途支取該筆資金時,華夏銀行是否具有監管義務,屬于合同約定不明。對該約定不明事項,當事人存在爭議。柴里煤礦主張其簽訂三方協議的目的在于保障專款專用和出資安全,按照目的解釋,應認定《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第三條已使華夏銀行對該1000萬元資金負有了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和使用審查義務,無論華東公司是否用于開證,華夏銀行均應負責監管。

3、約定不明時的目的解釋

但是實際上對于合同約定不明而當事人有爭議的合同條款,可以根據合同目的等多種解釋方法,綜合探究當事人的締約真意。但就目的解釋而言,并非只按一方當事人期待實現的合同目的進行解釋,而應按照與合同無利害關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進行解釋,且目的解釋不應導致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相對于其他解釋方法,目的解釋賦予了解釋者更大的自由解釋的空間。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里講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目的解釋還可以分為主觀目的解釋和客觀目的解釋,在具體的案件中要結合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本案中,柴里煤礦確曾對其出資的安全存有隱憂,而且還專門為此與華東公司、華夏銀行訂立合同條款。但在三方對柴里煤礦出資何時監管、如何監管已有明確約定和安排的情況下,僅根據柴里煤礦一方的效果意思和締約目的,即推定合同相對人華夏銀行和華東公司須另行承擔約定義務之外的義務,則難謂符合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

從實踐上分析,該1000萬元存在華東公司一般結算賬戶上,與賬戶上的其他資金相混同,華夏銀行事實上也無法將其區分出來單獨實施全面監管。如果根據目的解釋推定華夏銀行負有此項義務,只能導致華夏銀行對華東公司一般結算賬戶內所有混同資金均予限制使用,這無疑會侵犯華東公司對其一般結算賬戶上所存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這是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因此,華夏銀行對華東公司非以開證用途而從其一般結算賬戶上支取該筆資金并無監管義務。

2004年9月22日,柴里煤礦致函華夏銀行稱:對其提供的1000萬元,"除先期付出的300萬元資金外,其余700萬元資金的使用和支配,拜望嚴格依合作協議的約定即資金的使用和支配前必須有我方負責人王玉海先生或溫忠誠先生的書面同意意見方可。"該函對先前三方協議中約定的華夏銀行的開證監管義務進行了變更,擴大了華夏銀行的資金監管范圍,性質上應視為一種新要約。對此,華夏銀行當時的客戶經理陳剛在該函上簽注:"請雙方按 2004年3月16日簽訂的聯營協議執行。"這實際上表明華夏銀行并未同意柴里煤礦提出的變更三方協議的請求。而且,該要約亦未征得華東公司的同意。因此,柴里煤礦的函并不能單方改變三方協議的約定。

綜上,根據《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第三條的約定,華夏銀行應對華東公司因申請開證用途而支取該1000萬元資金負有監管義務。除此之外,并無其他監管義務。

(二)銀行應該承擔的責任

從華東公司對該1000萬元的支出情況看,2004年4月21日、23日分別支出的 350萬元、300萬元,在轉賬支票上款項用途欄均注明為"木材開證"。雖然華東公司并未將上述款項實際用于木材開證,但當其以申請開證名義而支取該兩筆款項時,已經符合了《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第三條約定的華夏銀行的監管條件,華夏銀行負有審查該事項是否經過了溫忠誠書面同意之義務。柴里煤礦在庭審中自認,對4月 23日支出的300萬元"木材開證"款經過了溫忠誠的書面同意,但辯稱其同意華東公司支出該款是用于申請開證,然而華東公司并未實際申請開證,故對此損失華夏銀行仍應承擔責任。

但根據《合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華夏銀行只負有對華東公司因申請開證而動用該款的形式審查義務,即當華東公司為開證用途而支取該款時,只要有柴里煤礦負責人溫忠誠的書面同意,華夏銀行即可放款,至于華東公司支取該款后是否實際用于開證,抑或如何使用,則非華夏銀行所能干涉。故柴里煤礦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人的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因柴里煤礦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其自認的華東公司支取300萬元業經其同意的事實是應該認定的,并據此免除華夏銀行對該300萬元的監管責任。但華夏銀行在符合監管條件且能夠進行監管的情況下,違反三方協議約定,怠于履行監管義務,致華東公司以"木材開證"名義擅自支取350萬元,顯然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參考文獻:

[1]梁宇賢,票據法新論【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2]湯玉樞,票據法原理【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篇(6)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婚假請假條的寫法和范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步驟

一 婚假請假條書寫內容及注意事項

1.居中寫標題 “請假條”,這是所有應用文的通用要求,用來表明此文是用來請假的條子!

2.請假對象的稱呼,要請假必須得到批準,這個地方往往是老師、領導等,這個地方要尊稱喔!

3.請假原由。此處注意,如果是晚婚要特殊標明。

4.請假起止時間,這個非常重要,必須重點提出,明確。

5.祝頌語。祝福對方,這個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對對方的友好。

6.請假人簽名。 你自己的簽名,一般不用按手印,只需要簽字即可。

7.請假時間。 當前你寫請假條的時間。

二、婚假請假條范文

范例一

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xx

2×××年xx月x日

范例二、

請假條

公司領導:

我已和未婚夫商定于xx月xx日結婚,需從xx月xx日起請假xx天,請予批準。

篇(7)

案情簡介:

2004年6月的一天,某公司外貿業務員小峰與韓國某公司洽談了第二筆業務,將我方擬定并蓋有公司章的一份貨值10萬美元的針織布的出口合同傳真給了韓國公司,但是并未接到回簽的合同,卻收到了韓國公司通過銀行開立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信用證規定議付單據除了發票和裝箱單外,還需由韓國海外公司簽發的“質量合格”的查貨報告和其指定的某貨運(上海)公司負責安排配船定艙,并簽發以韓國海外公司為抬頭的記名式海運提單,貨物從上海至危地馬拉,價格條款是FOB Shanghai。

小峰在規定的時間內備好貨物,經韓方檢驗并出具了“質量合格,準予出運”的查貨報告。在取得了其指定的貨代公司出具的提單后,小峰所在公司向銀行遞交了議付單據。銀行檢查了單據,發現提單上貨代公司的簽章表述與信用證上的描述不一致,并向小峰所在公司提示。而小峰認為上一票貿易的提單上貨代公司的簽章也是同樣的,貨款都能收回,況且這次又有客戶的查貨報告,不會有問題,就擔保出單。但接下來的情況完全出乎小峰的意料:韓國公司的來電稱,針織布顏色有色差,要求重新染色并承擔空運費,否則不接受此批貨物。小峰緊急聯系原貨運(上海)公司,他們的回答是:如要辦理退運貨物事宜,中方需先付人民幣16萬元的運雜費,而且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此時,韓國公司傳真了不接受此批貨物的書面通知。并數次來電稱,若不及時處理,貨物將被進口國的海關作沒收處理。同時告訴小峰:如果貨物降價70%的話,可以幫助尋找其他客戶來接受此批針織布。與此同時,我方銀行接到了韓國開證行的不符點通知書,拒絕付款。就在小峰猶豫之際,韓方開證行退回所有銀行單據。此時的小峰想到了法律顧問,一邊與韓國公司據理力爭,一邊積極通過其它渠道尋找新買主。不料,韓國公司又來電稱:你方的退運決定須經過他的同意。這就是說,無論我方持單對貨物做出退運或轉售其它買主的決定,都需要經過韓國公司的簽字同意后,目的港才會放貨。無奈之下,在綜合考慮了法律顧問的意見和訴訟成本后,小峰最終同意了韓國公司降價70%的要求,了結此事,白白損失7萬美元貨款。

案情分析:

這一損失是怎樣造成的呢?既然韓國公司出具了“質量合格,準予出運”的查貨報告,為何還會提出貨物的質量問題呢?這就是我們要關注的問題。

1.訂立書面合同,仔細審核信用證,重視操作程序,把握投料生產時間

雖然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合同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的形式,但我國在核準該《公約》時明確堅持: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可載內容。”這樣做是由于書面合同有以下的三個作用: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3.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依據。因此,國際貿易中,訂立書面合同是將買賣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如實記錄的憑證。

另外,從UCP500等相關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關于買賣合同、開證申請書、信用證三者的關系:信用證依據進口人的開證申請書而開立,開證申請書的基礎又是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從銀行的角度而言,信用證是買方的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信用支付保證,它獨立于合同又與合同有著聯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所以規范化的操作,是買賣雙方首先簽署體現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條款的合同,買方根據合同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才可投料生產。

本案的賣方并沒有得到買方的回簽合同,僅憑銀行的信用證就投料生產,使我方在貿易的起步階段就處于面臨潛在風險的地位。

2.重視貨物運輸提單,把握好提單中收貨人一欄的抬頭關

(1)爭取采用船公司提單而不是貨代提單

一般而言,船公司大多重視信譽和自身的品牌效應,操作也比較規范,即便也偶有憑保函將貨放給客戶,但一旦出現問題,會憑借其信譽與實力,妥善地處理糾紛,其信譽度遠非貨代公司可比;對于實在不可避免地要由對方指定的貨代來安排貨物的運輸,則必須要對貨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貨運(無船承運人)的資格,還是只能從事中介服務的辦事處機構。對于尚未在商務部、交通部和工商等部門注冊登記的境外辦事處機構千萬不能使用。

(2)謹慎對待指裝貨的“記名提單”

在國際貿易中,進口人往往會要求使用其指定的貨代安排運輸,并由該貨代簽發提單,而且在提單收貨人一欄直接以進口人為抬頭,這便是“記名提單”。如果使用“記名提單”,不僅會給目的港船代與提貨人的串通而無單提(放)貨造成了可能,而且也使買賣雙方的商業糾紛上升為貨款回收風險。另外,發貨人因故要將貨物退運、轉售或委托第三方提貨,提單上的收貨人會設置人為障礙,使得出口人有可能不便行使貨物的調撥權,甚至失去對滯留于目的港貨物的處置權。因為在這種提單抬頭項下,只有提單上收貨人簽署意見,承運人才能按出口人的要求對貨物進行處置。倘若提單收貨人一欄抬頭采用“TO ORDER OF XXX BANK”表達,則目的港貨代在處理貨物時就要考慮銀行的意見,無形中多了一道銀行信用的保護。

3.把好議付單據質量關,杜絕單據中的不符點,嚴格控制擔保議付

信用證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保證付款的方式,而是一種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書。按UCP500的規定,只有當出口方(受益人)的單據的種類和描述嚴格符合信用證上的要求,單據間的描述相互一致且不矛盾時,開證行才會付款,也就是說:“單證相符,單單一致”是出口方能夠收到貨款的前提條件。

由于信用證是開證行依據進口人(或進口人)(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信用證往往會有體現進口人(或進口人)意志的條款,即俗稱“軟條款”。這就要求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證時要嚴格審證,對辦不到的條款(尤其是隱形條款)要及早發現,及時聯系修改。

4.設置合理的付款條件和價格術語,控制主動權,化解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可根據所從事商品的市場競爭程度,爭取買方預付適當的貨款。這樣做既可減輕出口人(生產商)的資金壓力,還可使賣方在貿易中處于主動地位。而使用恰當的價格術語,能對貨運人(承運人)的選擇、保障貨物的安全等方面有所幫助。本案中賣方采用的是FOB價格術語,貨物運輸由買方安排,一方面使得買方與承運人(或其)串通一氣有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使賣方日后處置滯留于目的港的貨物增加了難度。

針對價格術語的選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就曾告誡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F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原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使用的提單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并批準的貨運企業簽發的規范化提單,同時由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另外,政府或行業協會應該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不同類型的研討會,通報并分析相關時期內的案例,利用一切可行的手段(內部期刊、新聞媒體)交流防范和化解風險的經驗,提高外貿企業識別各種詐騙手法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5.重視合同的回簽及買方簽署人的身份,合理設置合同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沒有合同的回簽,就可以視為買賣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合同。對賣方而言,這意味著少了一道屏障,而信用證項下的議付單據中的“不符點”無疑使本案賣方損失的發生有了適宜的“土壤”和“催化劑”,“種子發芽”成為可能。

(1)合同必須由雙方共同簽署,這是一個普通的常識。而在實際操作中(像本案),往往忽視對方的合同回簽。此時的合同只有我方的簽署,而沒有買方簽署。這樣,不僅可視為沒有書面合同,而且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明顯處于進退自如的地步,賣方只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毀約的責任。

(2)合同簽署人應該是貿易雙方企業法人或其委托授權的人。另外最好加蓋公司章或公司合同章,這些章的英文表述要與合同的買(賣)方嚴格一致。

(3)合同的條款除了商品名稱和規格、數量和價格基本條款外,還應包含商品檢驗和仲裁條款。本案中的商品檢驗是在出口國的工廠檢驗,出口方只負責貨物離廠前的責任,對此以后的風險不承擔責任。

另外,“出口信用險”不失為出口企業規避并轉化風險、保障安全收匯的又一武器。

出口信用險是政策性的保險,它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分擔了我國出口商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使企業可以采用更靈活的結算方式(除了L/C外,還可以D/P、D/A、O/A等)來開拓國際市場。出口信用險公司除了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并根據其資信狀況,進行風險等級評定并給予“授信額度”外,還具有較強的追賬能力,能為出口商挽回損失。況且,出口信用險的保單還有質押融資的功能。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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