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8:1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可以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關鍵詞:研發支出;政治關聯;銀企聯系;高管特征;中小板上市公司;管理層薪酬;研發投資決策;研發信息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3)04-0057-06
長期以來財務學界一直保持對研發支出問題的濃厚興趣,分別從宏觀和微觀層面的因素分析其對研發支出的影響。在宏觀層面主要有Schmookler(1966)、Scherer(1982)、Pakes和Schankeman(1984)、Jaffe(1988)、Holly J.Rainder(1998)、Qian、Xu(1998),Hu(2001)、吳延兵(2006)、解維敏和方紅星(2011)、廖開榮和陳爽英(2011)、李永剛(2011)、蔡地、萬迪昉和羅進輝(2012)、李遠勤(2012)、劉小元(2012)等從市場需求、產權保護、市場競爭狀況、政府服務水平、政府管制、融資約束、地方金融發展水平、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補助、行業發展狀況等方面研究宏觀和中觀環境對企業研發支出的影響。從企業微觀層面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例如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發展能力、規模等方面對研發支出影響,例如:Connolly和Hirschey (2005);任海云(2009)、金星(2011)、丁勇(2011)、高楠(2011)、孫維鳳(2012)等;二是公司治理與研發支出的關系,例如Baysinger(1991)、Chowdhury和Geringer(2001)、Francis和Smith(1995)、Lee和O’Neill(2003)、文芳(2007)、任海云(2011)、劉勝強(2011)劉小元和李永壯(2012)、何強和陳松等;三是高管特征與研發支出的關系,例如劉運國和劉雯(2007)、王燕妮(2011)、陳海聲和王華賓(2011)、李國勇、蔣文定和牛冬梅(2012)等。但在高管特征與研發支出關系的研究中,大多數僅研究CEO、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個人特征對研發支出的影響,雖有少量研究了高管團隊特征與研發支出的關系,但均忽略對高管團隊中政治和銀行關系背景因素的考察,未研究高管團隊的政治和銀企關系對研發支出的影響,且大多數以主板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缺乏對經營業績好、創新能力強并能為股東帶來高回報的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投資行為的研究。中小板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最成功的板塊,雖然其研發信息披露是非強制性的,但相對于主板市場中小板上市公司絕大多數企業均能在董事會報告中自愿披露相關信息而言(陸國慶,2011),披露的研發數據更完整、更可靠且不被盈余管理(趙武陽、陳超,2011),且中小板成功運行較長(近十年)便于獲得多個年份的研究數據,為深入開展研究提供了便利。
一、文獻綜述和研究假設
Hambrick和Mason(1984)提出的“高階管理理論”認為,高級管理人員團隊是公司戰略制定和實施的主體,他們會將自身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社會地位、社會聲望、社會資本、價值觀、年齡、性格等方面的特征和經營環境相結合進行戰略決策和日常管理,尤其是社會資本會對企業經營戰略決策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所以高管的政治和銀企聯系是其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對企業的研發投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本文重點從高管的政治聯系、銀企關系、持股狀況、年齡和任期五個方面研究其對研發支出的影響。
(一)高管政治聯系
政治聯系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Fisman,2001),企業為了獲取低稅率、政府補貼、行業準入、低息貸款、地方保護等資源會積極建立各式各樣的政治聯系(Helland和Sykuta,2000;Hadlock,Lee和Parrino,2002;Kwahjia和Mian,2005),這些政治聯系將影響企業經營活動(Faccio,2006)。政治關聯能幫助企業獲得外部資源和政治保護,為經營活動提供資源保障,降低技術創新風險,促進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唐清泉、高亮、李懿東,2011;江雅雯、黃燕、徐雯,2012)。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現狀和經濟社會轉軌的背景,政治聯系的方式應分為政府官員類和代表委員類(杜興強、周澤將,2010),政府官員類政治管理是官員“下海”“調任”或退休后進入企業形成的,此時通過研發投資,更能使企業獲得財政補貼或個人獲得更大的升遷機會;而代表委員類政治聯系則是依靠企業成長和發展后獲得的,要求企業當前經營業績良好并能持續地為地方經濟社會作貢獻,而研發支出是一項時間長、風險大、結果不確定的投資,將無法改善當前的經營業績從而為地方作出更大的貢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a:政府官員類政治聯系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強度顯著正相關。
H1b:代表委員類政治聯系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強度顯著負相關。
(二)高管銀企聯系
現階段我國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階段,各行業均需要大量的資金。再加上政策法規的不完善、金融體系不健全和信用體系的不發達,造成大量中小企業無法從市場獲得充足的資金(陳蕾,2011)。我國的金融資源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主導,且大多數的大型商業銀行終極控制權掌握在政府手中,從而導致銀行將更多的信貸配置給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則難以獲得貸款(Blyler,2003;Allen,2005),故若民營企業擁有同各類大型銀行良好的關系,則更容易獲得信貸資源(Giulio,2007),中國幾千年的“關系”文化致使公司高管若現在或曾經有銀行中任職經歷,將給公司帶來與銀行的良好關系,從而更容易獲得貸款。但由于民營中小企業資金全方位稀缺,且銀企關系資源也是稀缺的,因而公司會將信貸資源優先使用于日常的生產經營中,擴大再生產,以期獲得更高的現實回報,而不會將其投入到高風險的研發投資中。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高管銀企聯系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強度顯著負相關。
(三)高管持股比例
在CEO即將退休或公司面臨虧損或利潤下滑時,研發支出的變化與CEO的薪酬變化幅度顯著正相關,此時高管的最優決策是通過削減當期研發支出,實現利潤增長,從而獲得更多的私人利益(Cheng,2004)。管理層薪酬以公司股價為計算依據的高管比以會計利潤為依據的高管更愿意進行研發投入(Xue,2007)。研發活動高風險、周期長和見效慢的特性會導致股東和管理層利益相互沖突,為了緩解沖突,必須給予高管充分的股權激勵(Jensen和Meckling,1976));管理層個人財富中公司股票的比例越高,研發強度越高(Baker和Mueller,2002)。當前的大量實證研究均發現CEO股權激勵對研發投入具有正面的促進作用(Dechow 1991;Balkin,2000;Cheng,2004;夏蕓、唐清泉,2008;劉勝強,2011)。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3:高管持股比例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強度顯著正相關。
(四)高管平均年齡
學習理論和創新理論認為,隨著年齡的增長,人類經歷的事情越多,思維慣性越嚴重,想象力、理解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積極性均在不斷下降。隨著年齡的增長,企業的管理人員將越來越保守,更傾向于回避風險(Hambrick和Mason,1984)。而研發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越年長的管理者越不愿意投資。尤其在臨近退休時,高管將縮減本期的研發支出,提高當期業績,從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且此時進行研發投資,即使若干年后成功也不能體現為個人經營績效,得不到現在投入獲得的好處(Delchow和Sloan,1991)。而年輕的管理者較容易接受新事物,能承擔更大的風險,預期未來能有更好的前景,從而更愿意增加研發支出(Barker和Mueller,2002;文芳2008)。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4:高管團隊成員平均年齡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強度顯著負相關。
(五)高管任期
高階管理理論認為,隨著高管任期的增加,團隊成員之間交流和協作的深度和廣度不斷增加,對公司內外部環境的把握會更加全面深入,從而提高發現和把握機會的能力,做出科學的戰略決策,包括研發投資決策。隨著任期的延長,管理層保持相對穩定,從而確保研發戰略的順利實施(Allen,1981;劉運國、劉雯,2007;文芳,2008)。而任期較短的高管團隊由于無充分的時間交流,從而導致信息共享不充分和團隊協作不默契,對企業內外部環境把握不足,此時管理者首先重視短期問題的解決,以期獲得短期經營績效,從而確保職位的穩定,故此時將減少或不進行研發投資(李國勇、蔣文定和牛冬梅,2012)。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5:高管團隊成員平均任期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強度顯著正相關。
二、研究設計與樣本選擇
(一)模型設定與變量定義
根據以上假設,本文設定如下多元回歸模型研究高管特征與研發支出關系模型:
SFRDt=?琢0+?琢1GOVMAXt-1+?琢2DELMAXt-1+?琢3LOANt-1+?琢4STOCKt+?琢5AGEt+?琢6TURNt+?琢7GROWTHt+?琢8EMPt+?琢9LEVt-1+?琢10SIZEt-1+?琢11ROAt-1+?琢12SUBt-1+?琢13TAXt-1+?著i……(1)
RDIt=?茁0+?茁1GOVMAXt-1+?茁2DELMAXt-1+?茁3LOANt-1+?茁4STOCKt+?茁5AGEt+?茁6TURNt+?茁7GROWTHt+?茁8EMPt+?茁9LEVt-1+?茁10SIZEt-1+?茁11ROAt-1+?茁12SUBt-1+?茁13TAXt-1+?著i……(2)
模型(1)為LOGIT模型,被解釋變量為是否開展研發活動(SFRD);模型(2)為多元線性回歸模型,被解釋變量為研發強度。對上述模型各變量進行定義。政府官員類單位級別賦值標準為: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9;副省部級:8;正廳級:7;副廳級:6;正處級:5;副處級:4;正科級:3;副科級:2;副科級以下:1。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對象為2009年前在我國中小板上市且完整披露2008—2012年年報的公司,剔除房地產、零售、金融、旅游、港口、傳媒、餐飲等行業不適用披露研發信息和會計信息失真受到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共255家,研究樣本為1 275個。由于我國從2007年開始實施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新準則,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研究數據時間跨度為2007—2012年。研發支出數據通過對2008—2012年《年報》中董事會報告進行搜集整理;政治關聯、銀企關系、高管年齡和高管任期的相關數據通過對國泰安數據庫中高管動態信息進行手工整理并將其與年報比對后確定,其他數據直接來源于國泰安數據庫。使用EXCEL進行數據預處理和統計軟件SPSS17.0進行變量描述性統計和回歸分析。為了消除奇異值的影響,增強研究結論的準確性,本文對連續變量(例如RDI、GROWTH、ROA等)等進行了1%與99%分位Winsorize縮尾處理。
三、實驗研究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
從表2中描述性統計結果得出:(1)從總體上看,90.9%的樣本公司進行研發投資,可見中小板的研發積極性比主板的15.38%(文芳,2008)或25.01%(杜興強,2012)高得多。樣本公司的研發強度平均值為3.63%,中位數為3.15%,最大值為20.36%。均值大大高于主板上市公司1.12%(文芳,2008)、低于1%(李丹蒙、夏立軍,2008;劉勝強,2011;杜興強2012),但低于創業板上市公司6.5%(郭葆春、張丹,2012)。(2)從政治關聯上看,政府官員類的均值為20.85,中位數為18.00;代表委員均值為1.42,中位數為0,存在政府官員和代表委員類政治關聯的比例分別為35.69%和38.04%;有政治關聯的樣本比例為61.09%,比主板的40.75%(唐清泉、高亮、李懿東,2011)、創業板的28%(羅明新、馬欽海、胡彥斌,2013)比例更高,說明政治關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普遍現象。(3)從銀企關系上看,有11.76%的樣本的上市公司高管曾在銀行任職,僅有6.27%的樣本曾經從事銀行的信貸相關崗位,說明通過任職經歷建立的銀企關系還不是很普遍。(4)從高管持股上看,平均持股比例為9.94%,還不到10%,中位數僅為0.25%,最大值為76.48%,有近60%樣本的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說明高管的股權激勵比較普遍,但激勵的強度還不足且很不均衡。(5)從高管年齡上看,平均年齡為46.05歲,中位數為46歲,最大值為59歲,最小值僅有35.5歲,說明高管年齡較年輕,但基本是中年,年富力強,社會閱歷較豐富。(6)從高管任期上看,高管團隊的平均任期為4.78年,平均任期超過一屆,最長為11年,最短為1年,標準差僅為1.76,平均任期超過3年的樣本高達近85%,說明中小板上市公司任期較長,且相對穩定。(7)從大專以上職工比例上看,平均值為41.65%,中位數為34.38%,最高值為98.72%,說明中小板上市公司職工學歷普遍較高,為從事研發活動提供了人力資源保障。
(二)選擇性偏差檢驗
從描述性統計可得,還有近10%的樣本未披露研發信息,其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可能確實未進行研發,二是存在研發而未披露。若存在有研發未披露則存在樣本選擇性偏差問題。參考Hall和Oriani(2006)和杜興強等(2010)的方法,首先建立二元概率模型來判斷是否存在選擇性偏差:
DISt=?漬0+?漬1INDRDt+?漬2INDGORWt+?漬3SIZEt-1+?漬4ROAt+?漬5LEVt-1+?漬6EMPt+?漬7SUBt-1+?酌YEAR+?著i(3)
上述模型被解釋變量為是否披露研發信息,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研發支出數據的虛擬變量,披露了具體研發支出的數據取值為1,否則為0。被解釋變量包括:(1)行業研發強度(INDRD),取值為行業研發支出總額除以行業營業總收入;(2)行業營業收入增長率,取值為行業當年營業收入增長率;(3)公司規模、總資產凈利率、資產負債率、公司稅收負擔、大專以上職工比例等變量定義和取值同前。
表3為選擇性偏差檢驗結果,從中可知DIS和行業研發強度、總資產凈利率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行業研發強度或總資產凈利率越高,上市公司披露研發支出數據可能性就越高,說明不存在選擇性偏差。此外,DIS與行業增長率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說明行業增長率越高,披露研發支出的概率越低。
(三)多元回歸分析結果
從回歸結果看,變量間的相關系數均小于0.5,方差膨脹系數均小于5(限于篇幅,在此略去,若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說明不存在多重共線性;D.W值均在2左右,說明不存在一階序列相關性,基本可以使用多元線性回歸進行分析。
從表4中可以獲得以下實證研究結果:
1. 高管政府官員類政治關聯與是否有研發支出在10%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與研發強度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高管代表委員類政治關聯與是否有研發支出在5%水平上顯著負相關,亦與研發強度負相關,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假設1基本通過了統計檢驗。說明我國中小板上市公司通過聘任前任或退休的政府官員,以便獲得更高的政府保護、政府補助或稅收優惠,彌補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而對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由于高管或公司為地方或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其為了保持經營業績持續增長將減少研發支出,但可能有部分高科技公司為了維持競爭力會增加研發投入。
2. 高管銀企關系分別在1%和5%水平上與是否有研發支出和研發強度顯著負相關,且資產負債率與研發強度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資產負債率越高,企業越會減少研發支出,假設2通過了檢驗。由于信貸資源高度集中于國有大中型銀行,再加上規模歧視和所有制歧視,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難以獲得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且增加負債將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故此時將減少研發投資以降低企業的風險。
3. 高管平均持股比例和任職年限與是否有研發支出和研發強度正相關,但均未通過統計性檢驗,假設3和假設5未通過統計檢驗。高管持股的激勵作用必須建立在資本市場有效的基礎上。而我國資本市場雖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但還不完善,且從2007年以來我國資本市場持續低迷致使高管股權激勵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在中小板中高新技術企業比例較高,這些上市公司為了維持競爭力必須持續進行研發投入,并不會隨著高管任職年限的變化而變動。
4. 高管團隊平均年齡分別在1%和5%水平上與是否存在研發支出和研發強度顯著負相關,假設4通過了統計檢驗,印證了高階管理理論,年輕的高管團隊更愿意冒險,愿意從事更多的創新活動,傾向于增加研發投入以便取得更好的職業發展前景。而年長的高管會比較保守,會盡量回避風險,從而減少研發投資。公司的大專以上學歷職工比例與研發強度顯著正相關,高學歷職工越高,研發強度越大。因而中小板上市公司和各級監管機構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促使年輕的高素質創新團隊加入到現有的管理團隊中,促使公司持續增加研發投資。
5. 資產凈利率在5%水平上與是否存在研發支出顯著正相關,亦與研發強度正相關,但未通過統計檢驗;表明企業的研發投資要以一定的盈利能力為基礎,但并不是盈利能力越強研發強度就越大。營業收入增長率在1%水平上分別是否存在研發支出和研發強度正相關。說明企業營業收入增長越快的公司,由于其經濟業務增長快,需要快速增加市場份額,需要將所有資金優先用于擴大再生產和市場營銷活動中,且研發活動周期長、投資大、風險高,此時企業越不愿意進行研發投資。
6. 公司實際稅收負擔在1%水平上與是否存在研發支出顯著負相關,與研發強度正相關但未通過統計檢驗。說明公司的實際稅收負擔越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積極性就越高。而政府補助強度在1%水平上與研發強度正相關,說明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越多,研發投入也會越大,政府補助對研發投入具有刺激作用,政府應該充分利用各種補貼手段促進企業開展創新活動。
(四)結論和建議
本文利用2007—2012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數據,實證檢驗了中小板上市公司特征尤其是政治關聯和銀企關系的特征與研發支出的關系,得出以下結論:高管政府官員類政治關聯與企業研發支出顯著正相關,而代表委員類政治關聯與是否有研發支出顯著負相關;高管在大中型銀行的任職經歷與研發活動顯著負相關,高管團隊平均年齡與研發活動顯著負相關;高管持股比例和任職年限與研發活動正相關,但無法通過統計檢驗。此外還發現大專以上職工比例、盈利能力和政府補助強度與研發活動顯著正相關;營業收入增長率、資產負債率、公司規模與研發活動顯著負相關。
為了提高我國中小上市公司的創新能力,有必要從市場監管體系、企業高管團隊、財政補助等方面加強建設。
1. 應完善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減少政府對經濟管制和干預力度,統一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國民待遇,減少和消滅所有權歧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作用,創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減少和消滅企業通過政治關聯來獲得“尋租”機會,促進中小板上市公司通過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自身研發投入來維持和提高競爭力。
2. 政府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保證各種所有制企業能夠公平地獲得政府對技術創新方面的資助,充分發揮政府補助對企業研發投資的促進作用。應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現金補貼、專家咨詢服務、人才培訓等各種支持方式,創新物質資助方式,全面監管各種資源的使用,減少使用優惠貸款等負債性的資助方式,激發企業的創新激情,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3. 企業應加強人才資源建設,充分利用各種激勵手段和方式,吸收和留住高素質的人才,從而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堅實的人力資源保障。加大高管團隊年輕化建設的力度,選拔一批富有創新精神和職業勝任能力的優秀人才充實高管隊伍。在當前資本市場不完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環境下,應謹慎使用股權激勵方式,充分發揮貨幣性薪酬激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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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一、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境
事實上,盡管經過了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條規范、標準的道路。決策、執行、監督不能有效分開,“三會一層”徒有其形而無其實。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權分散催生內部人控制
首先,根據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5‰,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其次,農商行脫胎于信用合作社,股東的來源主要是自己的員工和客戶。這兩點決定了農商行的股權必將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東很少會真正形成合力,參與到法人治理的過程中來。由于嚴重的股權分散和信息不對稱,股東們更愿意選擇“搭便車”,客觀上形成農商行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二)董事會決策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其一,從銀行的特點來看,由于銀行與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專業性極強,一方面,非專業的董事往往很難具備足夠的水準,要完全看懂銀行的報告和報表尚且費力,進行科學的決策和判斷則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經營層出于對“外行指揮內行”的天生反感和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董事會報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則少,避重就輕,董事很難全面了解銀行的真實狀況。
其二,從董事會的構成來看,除去高管擔任的執行董事,農商行董事會的股權董事基本上都是銀行的貸款客戶,獨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領導,本身與銀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很難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三,從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行使方式來看,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并非是銀行的常駐機構,其履職方式主要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和開展調研檢查活動。非執行董事并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務,僅靠一年開會的幾份材料和走馬觀花的幾次活動,無法及時了解和監督農商行的運營情況。
其四,從董事會的表決模式來看,盡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民主平等,實際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異,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的事實。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參考上市銀行的設置,我國農商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通常為1:1:1。由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這樣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董事的持股數量多少與董事會決議是否通過毫無關聯。極端情況是,即使股權董事持股達到100%,只要在人數上未超過半數,仍將失敗。二是董事極有可能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只要利益一致,執行董事和股權董事完全可以撇開獨立董事,強行通過決議。由于擔任執行董事的農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占得先機。
(三)缺乏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
首先,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想要客觀地評價高管層的履職情況就十分困難:
其一,從經營的對象看,一般企業經營的通常都是某類商品或是服務,而銀行經營的對象卻十分抽象,是風險。銀行正是把儲戶無風險的存款,轉化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投資來獲得收益。然而,風險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光靠股東、董事,根本無法客觀評估一家銀行的風險狀況;
其二,從經營目的看, 普通企業通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或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銀行則更加注重利潤和風險的平衡-即實現所謂的穩健發展,而風險和收益本身就是對立的存在,如何評價高管層的經營是否“穩健”就顯得十分困難。
其三,由于銀行的高管和董事、監事、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比如說,如果股東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選擇投資風險較大、周期較長的貸款,在風險暴露前及時抽身;如果股東偏好低風險,那么高管往往會選擇投資低風險的票據、同業和中間業務,盡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而這種隱蔽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更難發現。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上農商行本身股東水平不高,內部人控制嚴重,想要靠內部來推動實現對高管層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幾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監督缺失
對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監督無非是來源于三個層面。一是來源于管理機構的監督。主要是來自于省聯社和銀監部門的監督。二是來源于銀行內部的監督。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三是市場層面的監督。這主要是來源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的監督。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這三個層面的監督都很難到位。
首先,管理機構對農商行法人治理的監督難以深入。名義上,省聯社是農商行的上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農商行作為股份制的獨立法人,股東大會才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省聯社對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難以名正言順。銀監部門可以進行監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難用定量的指標去衡量,效果好壞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才能體現,很難監管到位。
其次,內部監督實際上很難落實。農商行股東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質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專業知識,對法人治理監督的積極性很低。獨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獨立”,很難談得上真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外部監事基本上由銀行內部協商并最終決定,薪酬實質上也是由管理層發放;職工監事基本都是銀行的管理人員;股東監事通常與銀行有著利益關系,就更不可能去較真了。
再說市場層面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其倒閉和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利益相關人通常并不擔心投資的安全性問題,監督的積極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的前提是及時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嚴格,農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僅僅靠著一份年報,是無法監督銀行的復雜的經營的。
二、加強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股東地位和積極性
一是通過出臺和修訂有關政策和辦法,放寬農商行的入股條件,適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對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提高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求農商行提高增資擴股門檻,更加注重股東的法人背景,引進富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經營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會中適度增加獨立董事、股權董事的比例,提高監事會中股東監事持股比例,在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監事之間形成制衡。
(二)加強機制建設,發揮三會一層的不同作用
通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分別作為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機構的權限和職責,構建“三會一層”之間相互協調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每年須制定工作計劃,年終須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向股東大會報告。銀行要為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提供足夠支持,成立董、監事會辦公室并配置專業人員,確保其能獨立深入開展各類調研、監督、檢查活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信息披露
目前,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仍然是促進銀行加強法人治理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銀監會一是可以通過規定監管員列席農商行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將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出席及發表意見情況和會議記錄納入到監管體系,對農商行的法人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立法的方式,明確農商行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監察審計、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為董事會、監事會履職和銀監監管提供充分依據;三是對農商行董、監事會的運作情況進行常規監管,對其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重點關注,以確保其深入履職,不走過場。
(四)構建職業董、監事市場,提升獨立度
造成當前農商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監事的水平不高,獨立性不夠。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構建起職業的董、監事市場。通過設置水平較高的專業門檻(參考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行業),確保董、監事的專業水準;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組成聯合招聘組,在公開市場上選拔優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時間和能力限制,無法充分履職職責的問題;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證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其三,對職業董、監事的任職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如六年),出于維護自身職業聲譽的考慮,其也必將努力勤勉履職。
(五)對高管層實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要董事會薪酬管理委員會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和實施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強的績效考評制度;二是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履職檔案,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長期跟蹤監督,按年度進行評價,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三是要落實高管層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風險和報酬在時空上匹配;四是根據農商行自身特點,摸索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給高管層套上“金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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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信貸配給;審慎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3-0028-04
從1994年開始發展起來的小額貸款,作為國際援助和中國政府的農村扶貧貼息貸款計劃,由于成效顯著而日顯其重要性。各地紛紛涌現的小額貸款公司既在客觀上解決了農村和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同時也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作了很好的嘗試。但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還只是處于摸索試點階段,沒有一整套法律框架來界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現存的規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法規僅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財金【2010】56號)等。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地方監管辦法。但這些辦法大多出臺倉促,存在諸多嚴重法律問題,雖有審慎監管的積極意向,但實際監管措施非常乏力,對于良好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不無負面影響。
一、概念及特點
《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界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概念:“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監管辦法中,也基本上沿襲了該界定方式。從該條規范可以明顯看出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法律地位模糊、法律屬性不易界定的特點。
(一)小額貸款公司屬于一般的工商企業
目前的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企業,并不涵蓋在《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貸款公司的主要區別就在于股東身份,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貸款公司的股東是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經營小額貸款金融業務
與一般企業不同的是,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經營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業務。中國人民銀行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其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同時在其制定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中也將小額貸款公司列入其中。而與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不同,其無需申領金融許可證,當然也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權利,如不能在稅前提取風險撥備、不能享受金融機構在銀行的同業存放利率、銀行間拆借利率優惠、不能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一樣獲得中央財政補貼。同時相較其他金融企業,還要承擔更重的稅負,不僅要上繳營業稅,還要上繳所得稅。
(三)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為有效地控制風險,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受到了嚴格管制。按照《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種規定實際上極大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運用負債杠桿,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成本。同時,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非金融機構,也要受到《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的強力規制,被堅決禁止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
同時,仔細研讀《意見》及各地監管辦法的列明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到,小額貸款公司在其發展中被賦予了特殊的社會責任。如《意見》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意見的出臺是為“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意見》第四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小額貸款公司被限定了特定的發展方向――村鎮銀行。
二、監管機構
《意見》把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權交給了各省政府,明確“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該條規定實際上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是其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但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具體部門依然未作明示,而是授權當地政府委派指定,這導致了相當程度的混亂。從目前的試點情況來看,各地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機構也是各式各樣,有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局、公安局等部門。
如此多部門的分頭監管會導致嚴重的弊端:小額貸款公司多重申報和監管者多重審查,使監管成本高企,進而降低監管效率;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并存,從而無法及時發現監管對象的風險所在。更重要的是,金融監管機構在部門內利益集團的壓力和影響下,為積極爭取監管權限和監管資源,會傾向于盡力維持自己的監管范圍,同時積極侵入和消減其它監管機構的勢力范圍,形成所謂惡性的“地盤之爭”,降低整體的監管水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客觀地說,現有的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構的確已經過多,監管結構也太過復雜,不利于監管的有效實施。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和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是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才有的權力。至于警告、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則是各地金融辦(局)根本無法享有的權力。《意見》僅屬于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規章形式的管理辦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均無權設立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各地管理辦法中設定的停業整頓、解散或者關閉、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的處罰措施在性質上都屬于行政處罰,因無明確的法律授權,冒然使用極可能帶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風險。而這些權力分散在工商、公安、經貿、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只有這些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聯合起來,才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從各地的監管辦法多以相關部門聯合的形式出臺,就可以看到這種多頭監管現象的普遍性。
三、監管措施
在《意見》的指引下,地方監管部門基本上都對小額貸款公司采取了審慎監管模式,設定了類似金融機構的監管辦法。但從總體特點來看,各地監管辦法的內容共性遠大于個性,都沒有特別引人注目的創新之處。
(一)嚴格的準入條件
《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規定得并不高,小額貸款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但在地方政府出臺的監管辦法中,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大幅提高,比如西部省份陜西省,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這體現出地方政府作為實際監管者,對于防止非法集資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的過度防范。地方政府這種保守態度實際所起到的作用只是阻礙新設小額貸款公司的進入,為該領域內的市場競爭制造嚴重的障礙。從某種程度上講,嚴格的準入條件只對現存的小額貸款公司有利。
(二)嚴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出于監管需要,部分地方出臺了任職資格考試或核準制度,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聘用未經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但實際上這種資格認定屬于行政許可法上的資質許可范圍,部門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出于對合法性的考慮,部分地區監管辦法實際取消了該設定。另外一些地區則在《公司法》要求之外,如黑龍江省則附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等嚴格要求。
對于董事高管等任職設定起始條件,從積極方面看,這為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進而降低經營風險,奠定了好的基礎。而從消極方面看,各地監管辦法均只注重了對董事高管在進入該行業時的資格要求,卻不約而同忽視了大股東、董事及高管在經營業務中的責任規范。而一旦缺失了責任規則的約束,大股東、董事及高管在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就很難避免,從而遇到經營失敗時,一般債務人或小股東難逃最終淪為受害者的命運。該種規范設置上的缺陷必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良性發展起負面作用。
(三)嚴格的利率限制
《意見》及各地監管辦法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有嚴格的上限,即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這為杜絕高利貸現象樹立了基本的底線。但在實踐中,小額貸款的高利率是其生命線。而資本市場的不發達導致中國企業直接融資占比低,國有銀行又通常制定有利于國企、大型民營企業的信貸制度來限制貸款的發放,在諸種不利條件下的中國中小型民營企業對于小額貸款有著迫切的需求。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小額信貸支撐了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這在浙江、江蘇等地表現的尤為突出。
(四)嚴格的會計監管
依據2008年財政部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的通知》(財金[2008]185號),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這較普通的工商企業更為嚴格。
依據相關監管辦法,小額貸款公司還必須委托銀行業金融結構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結算銀行。貸款本金、利息結算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除特殊情況不允許現金結算,以便利于監控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
同時,各地監管辦法中強調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的介入,為提升小額貸款公司的外部監管力度,加強其透明化進程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存在的問題就是,進行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是由被審計者出資聘請的,出于延攬業務等現實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很難作出對于出資者不利的審計報告。這也是存在于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監督機構的普遍監管問題,各地監管辦法顯然對此也缺乏應對之道。
(五)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嚴格督促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應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實際上,各地出臺的監管辦法也都確立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措施包括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信息歸檔等一系列措施。該種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未來監管的力度。但由于目前企業信用評級制度還不完善,對于違反該信息披露措施的處罰力度嚴重不足,各地監管辦法中諸種信息披露措施將有流為形式的危險。
(六)特殊的風險防范與處置措施
風險的防范與處置是各地監管辦法的重中之重。因此,各地監管辦法都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本公司貸款風險管理辦法,所在區縣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擔風險防范、風險處置責任的承諾書,小額貸款公司要按季度上報風險排查報告等措施。各地普遍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需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這些都是類金融企業才有的風險防范措施,但其效果有待進一步檢驗。
四、監管辦法的法律缺陷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辦法,在各地是以試點的形式展開的。所謂試點,就是行政機關意圖在改革留置的法律灰色地帶中做出的創新。不過,正如溫總理所言,任何決策首先要考慮的是合法性的問題。包括《意見》在內的監管規范,普遍存在的嚴重問題皆已超出了法律的灰色區域,而進入了不合法地帶。
如上分析,各地金融辦(局)監管審批權力的最高來源為《意見》。在該意見的第二條第四款中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實際是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登記設置了前置性程序,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但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所作的決定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僅具部門規章地位的《意見》,顯然已經超出法律授權而作出了不當規范。但各地金融辦(局)依然依據該《意見》相繼出臺了暫時的監督管理辦法,并相繼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了行政監管;而且實際上,沒有省級政府金融辦(局)的批準籌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會為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這樣的規范設定,從根本上來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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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人民銀行安陽市中心支行,《關于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思考》,hnfzw.省略/ay/news/20108/20108393339258.
清晰的工作定位
清晰的投資者關系管理目標,是指導投資者關系管理實踐的基礎。中國工商銀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旨在在規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礎上,通過與投資者和分析師就公司戰略規劃、公司治理、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發展前景等進行準確、及時和清晰的雙向溝通,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促進投資者對公司價值的認同,并通過向管理層反饋來自資本市場的信息,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與公司內在價值提升的協調統一。
強大的管理團隊
精干、高效的投資者關系團隊是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組織和智力保障。上市以來,工商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高度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團隊的建設,在高管層的推動和親自參與下,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高效率、多層面、廣泛參與的投資者關系團隊。
領導團隊董事長、行長及董事會秘書組成投資者關系領導團隊,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目標與戰略的制定以及重大決策部署。領導團隊出席重要業績會及投資者見面會,為投資者提供盡可能多的與高管層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流的機會,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經營理念的感性認識。
執行團隊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組成投資者關系執行團隊,具體負責日常投資者溝通、業績、全球路演、資本市場監測及信息反饋等工作,及時、準確地向資本市場傳遞公司最新經營情況,并全面收集資本市場信息反饋公司管理層,供決策層參考。
支持團隊總行各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投資者關系支持團隊,按照執行團隊的要求全面、及時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所需的經營信息,根據需要陪同領導團隊參加業績會和全球路演,同時了解資本市場所關注的經營信息,通過市場壓力的內部傳導機制,促進公司業務的良性發展。
由“被動型”向“主動型”轉變
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如果僅僅滿足監管部門的強制性要求,那只是“被動型”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還遠遠不能夠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和個性化要求,因為投資者關系管理本身是一種與投資者互動交流的過程。投資者的多元化決定了其對公司了解的角度和側重點不同,在依法合規基礎上的“主動型”投資者關系管理才能夠滿足投資者多元化要求,促進公司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動態統一。
中國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積極圍繞“交流什么”、“如何交流”等問題,有步驟的推進“主動型”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工商銀行通過建立并持續優化投資者關系管理數據庫,推進信息采集與經營業績推介材料的模板化建設工作,解決“同投資者交流什么”的問題。為使同投資者交流取得良好效果,投資者關系團隊必須對公司自身經營情況、投資者關心問題、資本市場動態有深入清晰的把握。工商銀行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溝通平臺的搭建,主動了解并掌握投資者需求,并根據公司最新經營情況,結合宏觀熱點問題、不斷補充完善日常經營數據庫、投資者關心問題數據庫和分析報告數據庫,較好地解決了“同投資者交流什么”的問題。
完善投資者交流平臺的制度設計和規范化工作,解決怎么和投資者交流的問題。
完善規范的制度體系是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具體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上市以來,工商銀行始終致力于基礎制度的建設和規范,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信息采集制度等基礎規范,對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協調機制、投資者交流、投資者關系團隊的任職要求、信息披露的透明合規、信息的采集、整合與反饋等進行了全面規范,解決了“怎么和投資者交流”的問題。
搭建“互動式”平臺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一個全方位互動式的溝通過程。在向投資者傳遞公司信息的同時,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注重全面收集投資者反饋,并及時傳遞至公司管理層,以此促進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公司內在價值的不斷成長。此外,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還通過調查問卷、同業交流等形式獲得來自投資者和分析師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學習同業的先進經驗,不斷促進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的提高。
認真總結資本市場反饋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充分利用每一次與投資者交流的機會,記錄投資者所關注的問題,不定期對關注的問題進行分類整理,將投資者對工商銀行發展戰略、經營管理以及服務體系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建議及時反饋至董事會和高管層,為其制定和調整戰略,改善公司治理提供依據,促進公司內在價值的不斷提升。
積極開展股東看法調查和投資者關系管理調查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充分利用財經公關公司的專業渠道,采用調查問卷和電話訪問的方式,多次成功訪問國際、國內知名投資者及眾多買方和賣方分析師,深入了解投資者和分析師對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整體看法和評價,收集投資者和分析師對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與投資者溝通渠道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股東看法調查結果報告和投資者關系工作調查問卷報告,評估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及時加以改進,促進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動態發展。
積極開展同業交流 為借鑒同業經驗,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充分利用參加投資者論壇等機會與國內大型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團隊進行交流;積極組織召開同業交流研討會,與可比金融同業的投資者關系團隊共同探討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積極跟蹤和學習獲市場認可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先進作法和經驗,為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借鑒。
追求“精細化”效果
精細化的投資者關系管理要求上市公司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一方面將公司希望傳達的信息傳遞給投資者,同時也滿足不同投資者對于信息的需求。工商銀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團隊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多種方式追求“精細化”管理效果。
靈活多樣的溝通方式,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工商銀行的投資者關系團隊針對不同溝通對象,靈活采取了定期組織業績推介會及股東大會、非定期組織團體推介會議、一對一投資者會談、電話會議、參加投資者論壇等多種方式。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積極向投資者傳達最新經營信息,獲得良好溝通效果。
積極打造并優化投資者關系管理電子網絡平臺投資者關系網站是向投資者傳遞公司信息,展示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最為便捷的途徑。在借鑒國內外先進銀行經驗的基礎上,工商銀行不斷優化投資者關系網站,通過網絡平臺及時、準確、高效傳遞高管演講、定期報告數據、分紅派息等廣大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設置投資者熱線電話并安排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接聽,熱情細致的回答投資者問題;通過投資者信箱電子平臺,及時了解投資者的各項需求,并給予及時回復。電子網絡平臺的不斷建設和完善,使工商銀行能夠隨時與全球投資者保持緊密聯系,聽取不同的聲音,獲得廣大投資者的普遍贊譽。
建設反向路演基地,增強投資者感性認識實地參觀能夠增強投資者對銀行業務安全性、便捷性的感性認識,有助于更好了解公司戰略規劃和業務發展前景。工商銀行選擇了部分有自身經營特色的分支機構和特色業務,作為反向路演基地,為廣大投資者提供現場參觀和實地考察的機會,以加深投資者對銀行各項業務的感性認識。
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垂直風險管理體系
《指引》規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首席風險官(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負責分管風險管理條線工作,不得分管前臺業務工作,直接對行長(主任)負責”。結合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管理職責,發起行可通過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方式,對其發起設立的村鎮銀行實行垂直、獨立的風險管理。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向發起行及村鎮銀行董事會、行長負責,在發起行村鎮銀行管理總部及村鎮銀行行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屬于村鎮銀行經營層,接受村鎮銀行董事會及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高管資格審定和考核。借鑒《指引》相關規定,發起行派駐首席風險官對村鎮銀行的風險管理目標是“三個確保”,即確保持續發展、確保審慎合規經營、確保風險可控。
推行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模式后,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垂直、獨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可分為三層,分別是發起行村鎮銀行管理總部、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村鎮銀行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報告路線如下圖:
發起行村鎮銀行管理總部的垂直風險管理
一是制訂并下發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風險管理政策或意見。通常包括信貸投向、信貸結構、行業及客戶限額、流動性管理指標、合規與操作風險控制要求等,對村鎮銀行的業務發展、內控建設與風險管理提出方向性意見。村鎮銀行管理總部對此意見進行督促落實。
二是按月開展非現場風險指標監測,對村鎮銀行進行風險預警和分析。村鎮銀行須定期向發起行報告相關風險指標監測表,前期指標主要包括信用風險指標、流動性風險指標和限額指標,如指標發生異常變化則下發風險提示書或整改意見書,進行調整或控制。
三是指導各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開展風險排查并要求其上報風險報告,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村鎮銀行內控、合規與風險管理情況,進行風險監測和指導。
四是針對業務異常變化或風險指標變化,組織風險、合規人員進行現場風險排查或專項業務檢查,有效識別和控制風險。
五是制訂并推動實施村鎮銀行內控評價辦法和實施細則,按年組織審計人員對村鎮銀行開展全面內控審計評價,對村鎮銀行內控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稽核監督,持續跟蹤管理變化,并對發現問題下發審計整改意見書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
六是開展以內控及風險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通過設置貸款五級分類準確性、不良貸款率、成本收入比、人均工資總額、貸款撥備比率、發起行內控評級、監管評級等指標,引導村鎮銀行全力構建符合村鎮銀行特色和監管要求的風險管理機制,達到穩增長、控風險的可持續經營目標。
派駐首席風險官對村鎮銀行的垂直風險管理
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應按照《指引》規定,負責村鎮銀行內部垂直、獨立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組織體系建設,并對風險進行統一、垂直、全面管理。具體工作如下:一是牽頭組織擬訂村鎮銀行所需各項風險管理制度、流程,并推動實施。二是組織推動村鎮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督促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監督檢查。三是組織開展村鎮銀行各項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檢查及控制工作;指導風險管理部制訂各項風險管理計劃。四是組織開展村鎮銀行授權管理,并對授權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是組織實施村鎮銀行授信客戶信用評級、信貸資產分類及不良貸款的管理,組織授信業務審批、管理,負責村鎮銀行授信審批委員會工作。六是負責指導村鎮銀行風險管理部配合財務管理部門開展全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同時還負有以下職責:一是組織落實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及相關要求,推進村鎮銀行按照發起行要求和自身市場定位開展業務及風險管理工作,并實時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二是負責定期、不定期向發起行進行獨立風險報告和預警。三是配合發起行對村鎮銀行開展風險排查、審計稽核工作。
為確保有效履行上述職責,派駐首席風險官應賦予超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的更廣泛地知情權、審貸一票否決權、檢查監督權、獨立報告權、處罰權等權力。
村鎮銀行內部的垂直風險管理
村鎮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應設置“三道防線”,《指引》規定“各業務部門是第一道防線,負責本部門和本業務條線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對本部門和本業務條線的風險管理負第一責任”,第二道防線是首席風險官領導下的風險管理部門(在村鎮銀行規模較小時與合規部門合并設立),第三道防線是審計部門(見上圖)。同時,按照《指引》規定,風險管理部可通過向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委派風險管理人員實施垂直、獨立的風險管理。委派的風險管理人員獨立實施風險審查,直接對風險管理部門負責。村鎮銀行垂直、獨立、集中的風險管理架構如下圖:
發起行對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的垂直管理
一是為了確保發起行對村鎮銀行風險管理的獨立性、有效性,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人事關系應隸屬發起行,由發起行村鎮銀行管理部門秉承“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考核、統一薪酬”的原則對其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二是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應推行定期“輪崗制”。從增強首席風險官的風險管理能力及防范單體風險的角度出發,應進行定期崗位交流,在同一村鎮銀行連續任職時間不應超過兩屆。
三是績效考核。發起行應負責對其進行績效考核并發放薪酬,基本薪酬應參照村鎮銀行高管設定,績效薪酬考核應遵循“注重實績,結果考核與過程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發起行考核與所在村鎮銀行考核相結合”的原則確定。考核內容可以圍繞村鎮銀行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的核心指標設置,同時參考村鎮銀行監管評級確定,以有力促進村鎮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提升。指標設計時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內控體系建設(以發起行內控評價為準)、監管評級、風險報告、貸款資產風險分類偏離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資產處置率、重大事項報告及時有效性、案件及責任事故等。
實施派駐首席風險官制的成效分析
通過石嘴山銀行對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派駐首席風險官與派駐前的實踐對比,派駐村鎮銀行首席風險官機制在促進村鎮銀行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方面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是由于村鎮銀行更多地考慮所在地政府及股東的影響,在市場定位及信貸投向方面有可能發生不同程度地偏離,通過派駐首席風險官的統一控制,能夠更好地堅持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和信貸政策。
二是由于受股東回報率的影響,村鎮銀行可能會追逐短期利益,通過派駐首席風險官制度,能夠更好地執行審慎經營原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和發起行風險管理政策合規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更好地選擇忠實穩定的客戶,促進村鎮銀行穩健發展。
三是當前村鎮銀行大多實行總行風險管理部統一風險審查、集中管理的模式,在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及時性上存在一定缺陷。通過派駐首席風險官制度,一方面推進了總行授信審批委員會的獨立性與有效性,另一方面通過在支行派駐風險經理模式,提高了支行授信審批效率,統一了全行合規與風險管理理念。
四是通過派駐首席風險官制度,推進了發起行風險管理政策的有效執行,促進了村鎮銀行獨立、垂直、集中的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促進了村鎮銀行有效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關鍵詞:政治關聯 市場化進程 債務期限結構 民營企業
一、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民營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民營經濟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障礙和困難,這些障礙與困難有來自市場準入方面的(胡旭陽,2006;羅黨論和唐清泉,2009),也有治理結構和產權保護方面的(吳文鋒、吳沖鋒和劉曉薇,2008)。但對我國民營企業發展影響最深刻、限制最大最直接的因素莫過于融資困難,尤其表現為債務融資受到極大的約束。債務融資作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在我國,由于債權人的法律保護不夠、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嚴重(Allen & Qian,2003),另外,再加上我國民營企業普遍受到來自所有制方面的“歧視”(林毅夫和李永軍,2001),導致銀行較少愿意為民營企業提供銀行信貸融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化進程已經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但由于資源稟賦、地理位置和國家政策的不同,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市場化程度差異較大(樊綱和王小魯,2011)。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由于率先實行了政企分開的市場化政策,加上國有銀行的市場化改革更加深入,政府參與企業經營和銀行借貸的程度要低于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區,相對來講,企業可以通過競爭性的手段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孫錚、劉鳳委和李增泉(2005)指出,在銀行和企業產權共有的制度環境下,“政治關系”是一種重要的聲譽機制。胡旭陽(2006)以浙江省2004年民營百強企業為樣本,研究發現民營企業家的政治身份通過傳遞民營企業質量信號降低了民營企業進入金融業的壁壘,提高了民營企業的資本獲得能力,促進了民營企業的發展。由此可見,相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政治關聯很可能就是這種替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民營上市公司為樣本,以市場化進程作為切入點,分析民營上市公司的政治關聯是否能夠作為有利于克服市場的不完善,幫助民營企業獲得長期銀行借款,緩解企業的融資約束,促進民營企業的長效發展。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政治關聯對民營企業長期債務融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政府干預銀行的信貸政策為企業長期債務融資提供直接的便利。尤其是中國的商業銀行主要是國有銀行,受政府的控制和主導。因此,民營企業與政府建立良好的關系,可以影響政府的政策制定,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便利。其次,政治關聯可以為民營企業的長期借款提供了隱性擔保和法律保護的替代機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民營企業在面臨財務困境的時候可以獲得來自政府的更多補助,可以為企業提供隱性擔保的作用。再次,稅收因素同樣會影響企業獲取長期債務融資。稅收政策會影響企業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和股利分配政策,由于債務的抵稅效應,面臨不同的稅收制度企業會采取不同的融資策略。民營企業的政治關聯有利于企業享受更優惠的稅率,因此,它對企業長期債務融資勢必會產生影響。最后,民營企業的政治關聯可以作為一種重要的聲譽機制減少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民營企業的政治關聯向社會傳遞了企業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傳遞了企業相當的實力和、規模以及良好的質量,有利于降低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影響企業長期債務契約的簽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設1:
假設1:民營企業高管政治關聯與長期借款占總借款的比重正相關
中國正在經歷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在不同的地區政治關聯對民營企業信貸融資的影響程度會不同,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由于率先實行了政企分開的市場化政策,加上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相對更加深入,政府參與企業經營和銀行借貸的程度要低于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區。在這種情況下,政治關聯作為替代性的非正式機制無論是出于降低企業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還是作為隱性擔保機制減少企業事后道德風險,對幫助民營企業獲得銀行信貸資金就顯得尤為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設2:
假設2:企業所在地區的市場化程度越低,民營企業高管政治關聯與長期借款占總借款的比重的正相關關系越強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7年至2011年中國民營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在此基礎上,還對樣本做了如下方面的處理:剔除財務和公司治理變量缺失數據的樣本;將本年和上年資不抵債(資產負債率大于1)的上市公司作為異常值剔除;剔除財務數據異常極端的樣本(營業收入增長百分比超過10)。最后得到1577個樣本觀測值,其中政治關聯樣本為484個,占總樣本的30.69%,各樣本年度分布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觀測值在2009年和2010年出現低谷,隨后又開始上升,除了金融危機環境后,大部分民營企業業績下滑的原因之外,在選取樣本時把資產負債率大于1的樣本作為異常值予以剔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樣本值發生先降后升的現象。政治關聯樣本所占比例維持在30%左右,也即我國有大約1/3左右的民營上市公司具有政治關聯性。本文采用的數據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財務相關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中的公司財務年報數據,市場化進程選取樊綱等(2011)編制的我國各地區市場化指數體系中的各地區市場化進程總指數;第二部分民營上市公司的政治關聯數據是我們手工整理。
在模型中還控制了以下一些可能影響企業債務融資的因素。Size表示企業規模,用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表示。ROA表示企業業績,用總資產凈利率表示。許多研究都發現,size、ROA和銀行信貸規模之間都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Rajan和Zingales,1998;Fan等,2008),表明企業規模越大、業績越好,越容易獲得銀行貸款。因此,我們預計這兩個變量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Lev表示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用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值衡量。江偉和李斌(2006)發現,資產負債率越高,越容易獲得長期貸款。因此,我們預計其回歸系數顯著為正。Growth表示企業的成長性,用過去3年營業收入年平均增長率表示。Fan等(2008)發現企業成長性越好,企業獲得銀行信貸的規模越大,因此,預計其回歸系數顯著為正。Tangible表示企業的資產結構,用固定資產與總資產的比值表示。此外,考慮到公司治理(Top1)和行業屬性(industry)對企業債務融資的可能影響。公司治理變量Top1,表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數與總股數之比表示。另外,借鑒Fan等(2007)、羅黨論和唐清泉(2009)的做法,如果企業所處的行業是電力、電信、石油、有色金屬、鋼鐵、開采、煙草、鐵路、航空、郵政、金融、房地產、自來水等行業,則將industry定義為1,表示處于管制性行業,否則為0,并預計其系數為正。我們還控制了企業經營年度(listage),因為企業經營時期越長,其公司治理結構越完善,運作越規范,可能對企業的銀行信貸融資形成影響。最后,還設置了年度虛擬變量(year)進行控制,其中以2007年為基準年,共設置4個虛擬變量。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3)列出了政治關聯組和非政治關聯組的民營企業在銀行貸款期限方面的差異。其中的數據顯示,高管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其長期銀行借款占銀行借款總額比例(loan_line)的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36.45%、29.55%,比高管沒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的長期銀行借款占銀行借款總額的比例的均值26.69%和中位數9.04%分別顯著高出9.76%和20.51%,且均值和中位數都在1%的水平上顯著。上述分析表明,民營企業的政治關聯可能會給企業在獲取長期銀行借款方面提供便利性,這一結果初步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設1。表(4)報告了解釋變量市場化進程(Market)的描述性統計,其中Market_1是未經標準化處理過的數據,可以看出全國平均市場化進程指數為8.792,中位數為8.78。市場化水平最高地區的指數在11.8的水平,而最低只有0.38,標準差為2.1767,可以看出在我國,不同地區市場化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在Market_2(用樊綱等(2011)編制的市場化進程指數減去31個省份的中位數之后所得到的指數,這也是本文回歸時所采用的樣本數據)這一行反映出了類似的問題,均值(-0.0880)小于中位數(0.0),表明總體上而言,我國市場化進程較慢,市場發展水平還處在較低位。最大值為2.9、最小值為-8.6400、標準差為2.1722,同樣表明我國各地區之間市場發展水平的差異性。表(5)報告了控制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將樣本區分為政治關聯樣本和非政治關聯樣本來看,我們發現高管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在資產規模(size)、盈利能力(ROA)、成長性水平(Growth)、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Tangible)的均值和中位數都高于非政治關聯樣本企業。而政治關聯樣本企業的財務杠桿水平(Lev)(均值51.36%,中位數51.75%)較非政治關聯樣本企業(均值52.47%,中位數53.22%)的要小,但是二者差異并不明顯。特別地,高管存在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其盈利能力顯著高于高管沒有政治關聯的企業(均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中位數在5%水平上顯著);政治關聯民營企業營業收入連續三年平均保持22.96%的增長水平,中位數為14.84%,都顯著高于非政治關聯樣本企業(均值15.06%,中位數11.05%),且均值和中位數都在5%水平顯著。綜合上述分析,我國民營企業財務風險相對于非政治關聯民營企業要低,其他一些企業特征變量都表現出比高管不具有政治關聯的民企業較高的水平,并且在盈利能力和成長性水平上表現出顯著的差異性。
(二)相關性分析 表(6)報告了各變量的簡單相關系數。從表中可以看出,政治關聯(Pol)與銀行貸款期限(lone_line)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Pearson系數),表明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下,政治關聯有助于企業獲得更長的貸款期限。這一結論與Claessens等(2008)、胡旭陽(2006)、羅黨論和唐清泉(2009)得出的政治關聯有助于降低企業的融資約束并且有利于企業獲得更長的貸款期限的結論一致。市場化程度(Market)與銀行貸款期限(lone_line)顯著正相關(5%水平顯著),表明在不考慮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下,地區市場化程度越高,企業獲得銀行借款的期限越長。另外,企業規模(size)、財務杠桿(Lev)、成長性水平(Growth)、企業是否處于管制性行業(Industry)與銀行貸款期限之間都表現出顯著地正相關關系。說明企業規模越大、成長性水平越高、企業處于管制性行業,越有利于企業獲得更長的貸款期限。數據同樣顯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率(Top1)與銀行貸款期限之間也存在高度的正相關關系(在1%水平上顯著),表明大股東在企業銀行信貸資金的配置過程中,尤其是對企業獲得長期銀行借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回歸分析 表(7)報告了政治關聯、各地區市場化進程對銀行貸款期限的影響。報告結果顯示,兩個模型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通過了檢驗。模型(1)調整后的R2為15.3%,F值為14.855;模型(2)調整后的R2為15.1%,F值為12.547。兩個模型都通過了F檢驗。在模型(1)中,我們在控制了企業的特征變量和行業屬性變量之后,發現政治關聯(Pol)對銀行貸款期限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系數為0.064,并且在1%水平上高度顯著。表明政治關聯能夠提高我國民營企業的貸款期限,或者意味著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相對于沒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的長期銀行貸款,這個結論與假設1的預期一致。從企業特征變量和行業屬性來看,企業規模(size)、成長性(Growth)、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的系數分別在在1%、1%和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我國民營企業規模(size)越大、成長性(growth)越好、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越高,民營企業獲得貸款期限越長。行業屬性(industry)的回歸系數為0.133,并且在1%水平高度顯著。表明,處于電信、石油、金融等管制性行業的企業,越容易獲得長期銀行貸款。類似的,模型(2)檢驗了政治關聯與市場化進程構成的交叉變量對銀行貸款期限的影響。在該模型中,政治關聯(Pol)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與模型(1)的結論一致。交叉變量Pol·Market的系數在5%水平上顯著為負,這表明,在市場化進程越弱的地區,政治關聯在促進民營企業獲得更長的貸款期限的作用更大,這個結果與假設2的預期一致。從企業特征變量和行業屬性來看,企業規模(size)、成長性(Growth)、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的系數分別在在1%、1%和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我國民營企業規模(size)越大、成長性(growth)越好、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越高,民營企業獲得貸款期限越長。行業屬性(industry)的回歸系數為0.133,并且在1%水平高度顯著。表明,處于電信、石油、金融等管制性行業的企業,越容易獲得長期銀行貸款。
四、結論
債務期限是債務契約的重要內容,債務期限越長,貸款人對外部履約機制的依賴性越強。本文以2007年至2011年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為樣本,以這些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曾經或現在為政府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黨代表、或者是否具有在行業協會或軍隊任職的經歷來判斷是否具有政治關聯,對上述假設進行實證檢驗的結果表明,高管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相對于高管不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其長期借款占總借款的比重較高。進一步的研究發現,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場化進程水平越低,高管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相對于高管不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其長期借款占總借款的比重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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