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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 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論文關鍵詞 快遞 消費者權益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了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這是自2008年出臺《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以來,交通部對該辦法的一次重大修訂。與舊《辦法》比較,在條文數量方面,新《辦法》由原來的四十一條擴展到五十二條,新增了經營主體章節,并對快遞服務的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使得消費者在接受快遞服務時能夠更為安心,維權更為便捷。
一、新《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目前全國快遞產業從業人員超過100萬人。申通、韻達、中通等快遞企業如雨后春筍,應時而生。但由于快遞企業服務質量參差不齊,隨之而來的消費投訴也日益增多,2009年4月14日新修訂的《郵政法》,對快遞行業已經有所規范,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快件丟失毀損賠償低
筆者對吉林大學師生進行抽樣調查發現,30%的人遭遇過快件損毀丟失的情況,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遞有保價制度。各家快遞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業務時通常不會詢問寄件人是否保價,關于保價的條款一般只在快遞運單背面有相關提示,不易被消費者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快遞丟失或者損毀后是否應由消費者承擔運費以外的損失存在較大爭議。
(二)先簽字還是先驗貨作法不一
網絡購物、代收貨款等服務,由于服務模式復雜,牽涉的利益主體較多,對于快件包裹應當“先驗后簽”還是“先簽后驗”就引起了很大爭議。?筆者在對吉林大學周邊快遞收發點調查中發現,各快遞點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驗貨后簽收,消費者要求先驗貨遭拒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明確規定先驗貨后簽字的順序勢在必行。
(三)快遞用戶信息泄露嚴重
快遞公司員工販賣快遞單號、用戶信息的事件屢有發生。盡管快遞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遞員泄露客戶信息,但目前在我國的快遞市場,大型民營快遞多靠加盟壯大,總部對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較小,監管成本過高,監管也變得有心無力,如何加大對販賣用戶信息違法行為的懲治成為人們討論的重點。
(四)快遞變慢遞狀況頻發
根據《快遞業服務標準》的規定,同城快遞應在24小時之內送達,國內異地快遞應在72小時之內送達。在調查中發現,超過一半的消費者遇到過包裹延遲到達的情況。在2012年淘寶“雙十一”促銷活動時,一些網購商品甚至在郵遞后兩周的時間才送達。針對快遞延遲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失如何賠償,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現存有關快遞行業的法規已經不足以規制相關問題,亟待出臺新的法規更加明確的規范快遞行業。
二、新《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及存在問題
隨著快遞行業的日益發展,快遞業與消費者的矛盾日益凸顯,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國交通部在2008年《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出臺僅四年后,就對該《辦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新《辦法》的修改對快遞服務的規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遏制野蠻分揀
新《辦法》第十六條對快遞企業的操作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要求,嚴禁工作人員野蠻作業,造成快件毀損。快遞人員在處理快件時,必須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即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厘米。否則,將被郵政管理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明確先驗后簽制度
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快遞的先驗后簽制度。在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了易碎品、包裝明顯破損的快件及網購、代收款和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驗后簽制度。消費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時,有權利要求先驗貨,快遞公司不得拒絕。
(三)賠償額度不再限于三倍運費
在舊《辦法》中,快遞公司顯然被安置在了一個單純的運輸者位置上,因而對消費者賠償方面僅僅規定了以運費為標準的賠償限額。而在新《辦法》中,快遞企業則被視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那么快件的丟失毀損則理所應當地被看作是快遞公司的違約行為,故新《辦法》的賠償依據不僅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還包括了《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而另一方面,新《辦法》也增加了快遞企業對貴重物品寄件人的保價提醒義務。
(四)提高快遞用戶信息泄露的罰款金額
在舊《辦法》中,對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辦法》對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快遞企業將被處以最高三萬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泄露、販賣用戶信息本身是追求經濟利益的行為,因此,從經濟上對其進行打擊,使其無利可圖才有可能遏制違法事件的頻繁發生。
而另一方面,新《辦法》對快遞行業規制及對消費者的保護仍存在欠缺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舉證責任不明確
舉證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后果。?新《辦法》雖然規定快件丟失、毀損等的賠償不限于三倍運費,還可通過《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要求賠償,但是并未明確消費者與快遞企業之間舉證責任的分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若要求主張違約賠償或者損害賠償,需要舉證丟失、毀損的快件的價值。但是由于消費者與快遞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其對于服務的信息量受到了較大限制,導致消費者在中舉證困難。就目前快遞企業使用的快遞單,一般僅要求寄件人填寫快遞物件的種類,并沒有填寫價格的要求,造成消費者索賠困難。例如,在快遞寄送過程中一個名牌皮包丟失了,由于快遞運單上并沒有明示,快遞公司可能以郵寄皮包價值不高為由此拒絕足額賠償。快遞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應體現公平爭議性,因此,在這類案件中舉證責任應向快遞公司傾斜。
2.監督機制不完善
新《辦法》雖然規定了快遞企業違反《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如何落實相關規則標準,防止行業規范成為一紙空文,仍是快遞行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快遞行業的相關法規,雖然對快遞行業服務進行了多方面的規制,但并沒有與之配套的監督機制。對于維權難問題的原因,有學者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對“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執行標準,造成行政機關難以操作,不便于消費者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
三、完善建議
(一)明確雙方舉證責任,解決消費者舉證困境
如上所述,消費者作為弱勢一方,其取得快遞企業侵權或違約的證據相對困難,因此,在舉證責任上,應根據侵權行為的種類區別待之。一方面,若消費者因為快遞公司對快遞條款、快件保價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損失,快遞公司若主張其已盡相關提示說明義務,應由快遞公司舉證證明。對于快遞企業特別說明的要求可以類比保險法中的明確說明義務予以規制。在歸責原則上,有學者建議,從權衡我國服務行業發展水平以吸服務消費者弱勢的角度出發,認為應當采用嚴厲程度居于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之間的過錯推定原則。另一方面,對于因快遞丟失毀損等原因而引發的賠償糾紛,快件價值的證明應依賴于快遞寄送前的價格確認。筆者建議,可以在快遞運單上增加有關快件價格區間的記錄,采取快件重量與快件價值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快遞運費,即可減輕消費者舉證的困難,也可防止索賠方漫天要價。
(二)完善快遞行業長效監管機制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維護房地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在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轉讓、租賃、抵押、調換的經濟活動。
凡在本市市區城鎮范圍內行政劃拔的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轉讓、租賃、抵押和調換的交易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需要有償轉讓、租賃、抵押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以及以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股份入股經營的,應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轉讓、租賃、抵押以及連帶房屋轉移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主管機關,依法對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營理。*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本市房地產市場中有關土地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市房地產管理局按季將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備案。因房屋所有權依法轉移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手續。
第四條房地產市場主管機關的職責是:
(一)貫徹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從事房產交易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審查。
(三)監督、檢查房產經營活動,查處經營活動中的非法行為。
第五條房產經營活動,應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房產經營活動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商品房屋開發建設部門預售、出售在行政劃撥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活動,按商品房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商品房出售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房產評估和價格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產評估是指房產評估機構對各類房屋根據其結構、等級、適用程度、地段差異以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對其價值所作出的認定。
第八條凡從事房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格審定。從事房產評估業務的個人,須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經市房地產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評估員資格證書后,方能從事房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進入房地產市場的房屋,必須經過房產評估,確定其評估價格。未經評估的房產,不得進行轉讓、租賃、抵押和調換。房產評估機構可按有關規定收取評估費。具體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十條單位自管房、私房的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參考其評估價格自行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房管部門直管房、單位自管房和私房,作為住宅出租,其租金標準按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免繳房產交易調節基金;作為非住宅出租,其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房產交易調節基金。
第十二條市房地產管理局可會同市物價局根據市場交易情況不定期公布房產交易價格情況,指導房地產市。
第十三條房產交易活動應按以下規定繳納房產交易調節基金:轉讓房屋的調節基金,按實際轉讓價格(實際轉讓價格低于評估轉讓價格的按評估轉讓價格)的20%繳納;租賃房屋的調節基金,按實際租賃價格(實際租賃價格低于評估租賃價格的按評估租賃價格)的20%繳納;抵押房屋,以抵押物清償債務的,按轉讓房屋處理。房產交易調節基金由轉讓方、出租方繳納。
第十四條房產交易調節基金統一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代收,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款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城市建設,并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房地產交易雙方應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瞞價。對低于房產評估價格20%以上轉讓的房屋,除按評估價格征收調節基金外,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時,其出售價格或租金以及增值費、調節基金的征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轉讓管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連同土地使用權進行轉移的行為。
第十八條房地產轉讓應貫徹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單位自管房的轉讓,須憑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享受國家、單位補貼購買或建造的私房,需要轉讓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人轉讓共有房屋,須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轉讓租賃期未滿或未定租賃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租賃關系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房產拍賣,必須委托*市房產拍賣專業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個人在城鎮購買房屋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單位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私有房屋和外省、市在本市設立機構需要購買房屋的,必須持有關證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房屋因轉讓發生產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產權一并轉移;同一房屋產權分割轉讓的,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同一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第二十三條下列房地產不準轉讓: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的;
(二)產權尚有爭議的;
(三)房地產債務未結清的;
(四)其他依法限制權屬轉移的。
第二十四條依法轉讓的房地產,受讓人應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并憑房屋所有權證到市土地管理局相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房屋租賃管理
第二十五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出租房屋,包括以房產入股聯營、合營、承包經營等形式發生的房屋租賃,租賃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經審查批準后,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租賃關系方為有效。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經營的,應按土地管理規定首先向市土地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承租非住宅用房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應查驗承租人的《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出租的房屋必須結構牢固,房況良好,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條件。危險房屋嚴禁出租。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應訂立租賃契約。租賃契約須載明租賃期限、租金標準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非住宅租賃契約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核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第三十條承租人應按期繳納租金,并按契約規定用途使用房屋。如改變用途、改建、擴建及改造設備時,雙方應提前商定,并按有關規定修改契約內容。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需續租的應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租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的房屋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該房屋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年限。
第三十一條外來從事勞務或經商活動的暫住人員租用房屋,必須持有原居住地區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件,辦理租賃手續。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終止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改變用途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不繳租金或閑置房屋達三個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損壞房屋結構和設備而又不維修、不賠償的;
(五)房屋發生重大損壞,經*市危險房屋鑒定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房屋租賃,出租方應按租金額的4%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繳納租賃管理費。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抵押是指房屋所有人以該房屋作為債務償還擔保,設定抵押權,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房屋抵押當事人必須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房屋抵押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下列房屋不得抵押:
(一)無合法所有人,尚未確權或產權有糾紛的;
(二)代管房產代管人無法定所有人簽署委托書的;
(三)黨政機關、軍隊、大專院校自管的;
(四)宗教寺廟、古建筑、影劇院、醫院等公益設施的;
(五)限制抵押的(確定為拆遷區域的房屋,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的房屋,拖欠稅金、債務尚未清償的房屋,被司法、政法機關扣押、訴訟保全、查封的房屋);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抵押的。
第三十七條房屋抵押擔保債務的范圍為主債務本身和因主債而產生的孽息以及不按時清償債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抵押房屋必須由抵押人向中國境內注冊的保險公司投保,抵押權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條同一處房屋設定若干抵押權的,其抵押價額之和不得超過該處房屋的總值。清償次序按批準先后確定,同時批準的,按各方債務額比例清償。
第三十九條單位自管房屋抵押時,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個人或多人共有的房屋在進行抵押時,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保持證、土地使用權證外,須經共有人同意,并出具書面協議,共負抵押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抵押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房屋前,應向房產評估機構申請評估。
未經房產評估機構評估定價的房屋,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雙方應簽訂抵押契約。抵押契約簽訂后,當事人應在十五天內向當地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并將抵押權利情況載入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一條房屋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契約即告終結。雙方應在十五日內到原辦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四十二條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由債權人委托*市房產拍賣專業機構和土地使用權拍賣專業機構聯合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款,其中土地使用權部分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其余價款扣除應繳納的房產交易調節基金外,按順序清償債務。按照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進行拍賣的,所得價款應當首先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再按順序清償債務。
第六章房屋調換管理
第四十三條房屋調換,是指房屋使用者之間就房屋使用權進行調換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房管部門直管房屋、單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之間使用權允許調換。
第四十五條房管部門直管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使用權調換,雙方當事人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共同到調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十六條房屋使用權調換,因房屋結構、面積、地段等方面有明顯差異的,實行差價調換。
第四十七條直管房屋使用權調換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其房屋使用價值進行評估,并據此收取差價費。
第四十八條差價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取,用于調房管理的日常開支。
第七章房產交易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固定的房產交易場所。其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引導房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進場經營;
(二)為房產經營者提供洽談協商、中介服務、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務;
(三)開展房產買賣、租賃、調換的委托業務;
(四)開展房產吞吐、抵押等經營業務。經營房產交易場所的單位,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質審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興辦房產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遞交書面申請、組織章程和有關證件,經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五十一條從事中介服務的房產經紀人,應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和有關證件,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資質審查合格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房產經紀人,從事中介服務可按規定收取勞務費。未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產交易中介服務。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謊報房屋轉讓、租賃價格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房產交易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11月13日,從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傳出消息,我省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目前告一段落,《河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擬廢止,同時,擬修改《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等13件地方性法規。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我省法規清理部門認真組織開展了此次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由于與上位法的相關
內容不一致甚至相抵觸,或缺乏可操作性、不適應新體制發展的需要等原因,此次擬廢止的7件地方性法規包括,《河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試行)》、《河南省鄉鎮企業環境管理辦法》、《河南省〈漁業法〉實施辦法》、《河南省通信管理條例》和《河南省會計工作管理條例》。
擬修改的13件地方性法規包括,《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河南省人才流動條例》、《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河南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河南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河南省開發區條例》、《河南省氣象條例》和《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中原新聞網
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3、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4、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5、流通的各種貨幣;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 A
摘要:近年來,隨著不斷深化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管,積極維護水利建筑市場秩序,已明顯取得了成效。但就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來看,市場秩序不規范,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還沒有得到根本的轉變。由此而產生的人情工程、領導工程、關系工程、隸屬工程導致了工程質量下降,工程投資和質量難以控制,給工程安全造成隱患。這些問題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何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管理建設,以適應現代水利市場管理新要求已成為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部門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
一、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管理現狀
為加強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的管理,青海省水利廳于2011年7月25日成立了青海省水利廳水利建設市場管理辦公室,配備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于機構成立較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還不健全,各項管理目前正處于探索規范的初級階段。
(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隊伍建設基本情況
隨著青海省“大投入、大水利、大發展”步伐的加快,水利工程投資逐年大幅度增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隨之逐年增多,進入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從業隊伍也逐年增加。截止2014年5月底,已取得水利市場準入的施工企業140家(其中省內38家,省外102家)、勘察設計7家(其中省內2家,省外5家)、施工監理17家(其中省內5家,省外12家)、質量檢測3家(其中省內2家,省外1家)、招標6家(其中省內4家,省外2家)。涵蓋了水利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標、質量檢測、施工等各個環節和領域。這些隊伍已成為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的主力軍。
(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情況
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的統一部署,青海省水利廳已在《青海水利信息網》開辟了《青海省水利廳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并且按照《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基本指導目錄》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及時進行了公開公示。
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目前正在著手起草頒布從業單位年度考核(考評)管理辦法,通過考核評價建立企業市場誠信考評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健全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從而使守信行為得到激勵,使失信行為得到懲戒,人人講誠信,事事守誠信。
二、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資質資格管理不規范
1、水利市場準入時人員身份難以驗證
在資質資格審查過程中,沒有對申報單位所申報的人員資格和身份進行建檔記錄,沒有建立資質申報單位的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缺乏查詢依據。
2、從業人員市場總量不變,而從業單位在逐年增加
在資質資格管理過程中沒有對企業申報人員的資格進行必要的年限變更限制,致使資質批復后人員變更頻繁,相當一些人員頻繁在其他資格申報單位重復出現。
3、從業人員人證分離。
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混亂。證件在一個單位,人在另外一個單位。有證的不干活,干活的沒有證。還有一部分國家公職人員也將自己的相關證件掛靠在企業,謀取一定的報酬。
4、項目承建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變更頻繁。
有些項目法人在未經核實人員資格身份的情況下就批準同意變更主要管理人員,助長了中標后再次轉包或掛靠資質的現象。
5、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不到位。
大多數監理單位以多個項目打捆方式或以行政區域劃分來配備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總監基本不在現場,只是掛名而已。部分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無證上崗,業務素質不高,監理程序和專業知識貧乏,責任心差,難以勝任監理工作。
(二)圍標、串標、掛靠資質現象普遍存在
在招投標活動中,不管項目大小,總有掛靠借用資質或者幾個單位聯合在一起共同圍標投標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投標單位通過多次的招投標活動,彼此從認識、熟悉以至成為朋友,串通一氣圍標串標。二是領導打招呼參與招投標活動,引導私人老板掛靠借用資質圍標串標。三是項目法人對招標項目的標段劃分過多、規模較小、資質要求較低,導致低資質企業圍標串標掛靠資質現象非常突出。四是省內部分企業與省外企業達成共識,相互借用資質圍標串標。五是一些私人老板采用上交管理費的方式常年固定掛靠一家或多家資質單位,圍標串標投標獲取項目。
(三)從業單位市場行為不規范
全省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準入的制度貫徹不力,沒有嚴格貫徹執行《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有些項目法人在直接委托或通過招投標程序選擇從業單位時沒有把是否持有《水利建設市場登記備案核準證》作為一項基本條件嚴格審查把關,致使一部分沒有備案登記的企業從事水利建設活動,市場管理混亂。
1、招標機構
招標機構是招投標活動的組織者和具體操作者,是招標活動的主體。隨著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逐年大幅度增加,參與水利工程的招標機構也越來越多。招標機構的從業行為和素質參差不齊。主要表現在:一是個別招標機構不懂得水利工程基本專業知識,缺乏相應的專業人員,招標文件不嚴謹,所編制的招標文件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技術條款的編制缺乏針對性,只是泛泛摘錄規范條款;二是招標采用的最高限價或控制價沒有編制單位和依據,任由項目法人隨意提供,加上招標機構也沒有進行審查,導致一部分項目由于項目法人隨意壓價,控制價過低,投標人無法承擔而流標以至中標人中標后采用偷工減料等方式來彌補不足,影響項目周期和質量;三是一部分招標機構不熟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程序,對水利工程招標應具備的條件、招標過程監督、招標事后備案等環節不了解不熟悉,致使招標工作程序不規范,招標備案手續不健全。
2、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體思路、規劃藍圖的總設計師,是從規劃、可研、初步設計到項目具體實施全過程的領航人,工作要貫穿于項目全過程。但部分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設計單位的設計周期較長,提交設計資料速度比較緩慢,設計文件和圖紙往往滯后于施工進度,不能滿足施工進展需要,嚴重影響工程工期;二是設計服務不到位。設計代表不常住施工現場,不能及時處理現場設計問題,影響工程正常進展。
3、監理單位
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監理隊伍已有17家,而且數量在不斷增長,但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市場行為欠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投標承諾的人員基本不能到位,主要監理人員變更頻繁,數量不能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二是總監理工程師不常住施工現場,多為掛名總監,無證上崗現象依然存在;三是監理人員素質不高,現場監理資料凌亂,責任心不強,旁站監理、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理不到位,工程質量把關不嚴,導致工程施工存在質量缺陷和多次返工現象;四是省外監理隊伍承擔的監理項目,現場的主要監理人員大多都是聘用本省一般業務人員,專業知識和監理管理水平較低,素質不高,存在掛靠資質現象。
4、施工單位
目前,進入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的施工隊伍已突破140家,省外隊伍居多。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投標承諾兌現困難。大多數施工企業在投標時承諾的是一套項目部人員,中標后又是另外一套項目部人員,有些甚至多次變更,人員隊伍不固定,前后銜接不夠,直接影響工程質量;二是施工企業責任性差,質量意識淡薄。偷工減料現象比較嚴重;三是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薄弱甚至沒有。沒有建立現場自檢體系和實驗室。砼配合比、碾壓試驗等技術參數不確定,隨意性大,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四是現場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各種建筑材料隨意堆放,水泥、鋼筋等沒有專用篷房儲存,砂石料堆放場地泥土混雜。
5、建設管理信息封閉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都在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但是各級管理機構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項目法人與各級管理機構之間缺乏一定的管理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各種檢查、稽查、督查等管理信息沒有得到很好的交流和滲透。尤其是在市場管理年度考核過程中,由于對有些失信企業信息的掌握不夠、不準確、不及時,從而影響考核結果。
三、規范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章立制,不斷加大市場管理執行力度。
要盡快制定完善水利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盡早出臺《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年度考核管理辦法》,建立從業單位定期考核制度,根據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市場誠信差的企業給予市場準入限制。
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規范市場行為。通過項目申報審批、工作匯報、檢查驗收、培訓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大這些制度的宣傳貫徹落實以及處罰和通報工作力度,做到有項目就有執行,杜絕規避市場管理的各種行為和現象。
(二)嚴格從業人員身份核查備案制度,建立從業人員身份檔案,徹底杜絕人員身份掛靠。
1、要通過資質申請、升級、注冊類人員變更注冊等程序和環節,嚴格審查省內企業從業單位的從業人員身份,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等材料來確認人員身份,兩者缺一不可。
2、對省外企業,要通過水利建設市場登記備案核準程序,嚴格把關。對備案登記的從業人員要通過核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等材料來認定,保證人員資格不掛靠。
3、嚴格國家公職人員的資格管理。除縣級水務局直接管轄的水利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外,任何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將自己的職稱、職業資格等證書掛靠在非自己從業的其他單位,一經發現,予以曝光公布。
4、加強中標企業人員資格的動態管理。對通過招投標選擇的中標企業,建立中標企業建造師、技術負責人、造價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一旦中標,要將這些人員的相關證件暫時由相關管理機構臨時保管,待工程完工后交還從業單位。避免現場人員缺崗而招投標過程中人員多次重復出現,只投標不干活的怪像。
5、加強人員資格變更的管理。要建立人員資格變更年限的限定。任何注冊類人員在原單位注冊不足2年的,不得申請變更。雖然注冊證書滿2年但從業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不足2年的也不得申請變更,以確保從業人員相對穩定。
(三)建立從業單位年度考核制度,實行市場準入與退出同步。
1、要嚴格按照《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逐年對市場主體單位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施工、質量檢測等從業單位的市場行為和誠信體系進行考核評價,區分出等級差別,建立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表彰評優等活動中,依法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對考核不合格的主體給予1年內限制進入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的處罰。不斷凈化市場環境,確保水利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2、逐步建立信息公告制度。進一步完善信息公告制度對市場行為中的各種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及時在《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臺》予以曝光公布,一處受制,必然處處受制,使失信行為無藏身之處和容身之地。通過此項制度約束,營造人人講誠信事事守誠信的水利建設市場良好氛圍。
(四)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嚴格查處出借掛靠資質投標圍標串標問題
1、加強對從業各方的嚴格管理。繼續加大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存在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對檢查中存在的施工質量缺陷和返工問題,除正常的補救措施外,要深究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的責任,必要時要專門進行通報。改變以往僅施工方補救返工而監理、檢測方無任何責任和行為的做法。
2、通過現場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身份核查,防止借掛靠資質投標以至圍標串標的行為。凡是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不論是投標承諾的還是業主批準變更的,只要不是市場準入備案的從業人員,一律認定為是出借掛靠資質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查處。
存在的問題
未經審批,隱蔽或流動經營的現象較為普遍。《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流通人民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經營流通人民幣申請的受理機構和審批機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萬元人民幣。但筆者通過走訪調查發現,地級城市大部分經營者沒有固定經營場所,多采取擺地攤流動經營的方式;100%的經營者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這些經營者以經營郵票、退出流通領域錢幣或金銀幣為名,同時還經營流通人民幣。對這種隱蔽經營方式,人民銀行檢查人員難以發現和規范。甚至還有部分經營者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兜售人民幣,嚴重損害了人民銀行的信譽。
假裝幀卡嚴重沖擊市場。按照《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裝幀流通人民幣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裝幀流通人民幣申請的受理機構和審批機關。由于數量有限,流通人民幣裝幀后價格較高,市場需求旺盛,因而有部分不法廠家印制假裝幀卡,一些經營者用普通紀念幣進行所謂裝幀,由于裝幀工序簡單,質量粗糙,所以這類裝幀流通人民幣成本低、售價低,得以充斥市場;另外,由于經過授權裝幀流通人民幣基本沒有特殊防偽措施,一般購買者很難區別真假,也為這些假冒產品流通提供了便利。
對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管理缺乏社會認同。在調查中我們發現,人們普遍知道持有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假人民幣屬違法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知道,擅自裝幀、經營流通人民幣同樣屬于違法行為。調查中100%的經營攤主認為,只要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就可以經營人民幣了。
造成錢幣市場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錢幣市場管理協調機制不健全。目前對錢幣市場的管理,對非法裝幀、經營流通人民幣行為的管理與檢查,需要由人民銀行會同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聯合開展,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罰,人民銀行沒有獨立的處罰權。因此,錢幣市場的管理不僅是人民銀行的職責,還涉及工商、公安等職能部門,由于缺乏明確、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容易造成監管真空。
對策建議
加強錢幣市場協調管理。由于錢幣市場的特殊性,使得單純依靠人民銀行很難管理到位,只有人民銀行、工商和公安部門形成合力,才能對錢幣市場進行有效規范。因此,建議制定統一的錢幣市場管理實施細則,由地方政府牽頭建立有效的錢幣管理協調機制,明確人民銀行、工商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的職責,按照《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規定,由人民銀行和工商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審批,規范交易行為,把好經營準入關,確保經營主體的合法性;由人民銀行負責日常監測;由人民銀行市級以上機構、工商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進行定期檢查,對發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罰,規范市場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