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4 05:47: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舉報調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條為保持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與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系,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輿論監督作用,保護誠信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誠信舉報秩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條例》及《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誠信舉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全社員工),采用書信、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聯社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由誠信舉報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落實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全社員工),稱誠信舉報人。
第三條聯社合規部是誠信舉報工作的主管部門。轄內各分支機構要配備專(兼)職合規聯絡員,作為誠信舉報工作的聯絡人。
第四條誠信舉報工作應堅持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誠信舉報工作人員與誠信舉報事項或者誠信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誠信舉報工作主管部門職責
(一)接聽投訴電話,接待來訪、受理來信等誠信舉報事項;
(二)承辦轉辦、交辦的誠信舉報事項;
(三)向職能部門或有關機構轉辦、交辦、督辦誠信舉報事項;
(四)組織調查、落實、處理誠信舉報事項;
(五)指導、監督、檢查誠信舉報工作,并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改意見;
(六)保護誠信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七)其他職責。
第六條誠信舉報工作人員工作紀律
(一)秉公辦事,文明接訪,不得;
(二)對誠信舉報事項及時調查、核實、處理和反饋,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準確保密;
(四)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誠信舉報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三章受理范圍
第七條誠信舉報工作部門受理范圍:
(一)對轄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檢舉、控告、揭發;
(二)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
(三)對有異議的批評、建議;
(四)其他誠信舉報事項。
第八條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司法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誠信舉報事項,工作人員應告知誠信舉報人依照有關司法程序、行政法規辦理。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九條誠信舉報工作主要包括對來信、舉報電話、來訪的處理,其一般處理程序為對誠信舉報事件的受理,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轉辦、交辦和催辦,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
第十條來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對收到的屬誠信舉報工作范圍內的來信,先在《群眾來信來訪登記表》(附件1)上進行登記,然后將信封、信件及附件裝訂,防止錯裝或丟失。
(二)閱信。仔細閱讀來信,明確來信反映的內容、誠信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切實了解誠信舉報人的意圖,對重復來信中新的內容或要求,要重新處理。
(三)呈報與閱批。根據來信內容,填寫“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呈閱單”(附件2),呈報領導閱批。
第十一條舉報電話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對接聽的屬誠信舉報范圍內的舉報電話,先填寫《舉報電話登記表》(附件3),在“舉報電話記錄”(附件4)上著重了解并記錄如下情況:被告人所在單位、職務;主要錯誤事實、證據,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向其他機關(單位)反映過,受理單位(部門)、時間和處理情況;舉報人對原處理意見和這次舉報的要求。
(二)呈報和閱批。根據舉報電話內容,填寫“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呈閱單”(附件2),呈報領導閱批。
第十二條來訪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群眾來訪,先填寫《群眾來信來訪登記表》(附件1),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接訪。
1.控告類事項,記錄“接待來訪記錄”(附件5),著重了解并記錄:被告人所在單位、職務;主要錯誤事實、證據,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向其他機關控告過,受理機關、時間、上訪次數和處理情況;控告人對原處理意見和這次來訪的要求;來訪記錄由誠信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2.申訴類事項,記錄“接待來訪記錄”(附件6),著重了解并記錄:申訴人工作單位、職務,受處分時間、地點、錯誤性質、主要錯誤事實、處分決定和上級批復意見;曾向哪些機關提出過申訴,次數、時間、受理機關意見;申訴理由與要求;來訪記錄由誠信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3.誠信舉報人交來的書面材料,按處理來信的方式進行登記、閱信、呈報和閱批。
(三)處置。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規的處理:
1.對反映的一般性問題,認為不需要處理的,要做好來訪人的思想工作,動員返回。
2.對不屬于誠信舉報職責范圍內的來訪,說明情況,并告知來訪者到有關單位或部門辦理。
3.對屬于職責范圍的問題,向來訪人表明已由本部門受理。
4.來訪人反映的問題比較緊急,需及時調查處理的,請示領導后,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轉辦、交辦、催辦
(一)轉辦。不屬于誠信舉報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來信,轉給有關部門辦理。
(二)交辦。屬于誠信舉報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誠信舉報事項,組織力量認真調查,屬于下級單位組織調查的,交由下級單位辦理:
1.由本部門調查的事項,原則上在5日內查結,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得超過2日。調查核實時,將證據材料保存齊全,調查結束后,寫出調查報告,及時向領導匯報,并向誠信舉報人反饋調查情況。
2.交給基層各單位(科室)組織調查落實的,將原信件附“群眾來信來訪、舉報電話交辦單”(附件7)轉給查辦單位;不宜直接將原信件轉給查辦單位的,可將原信件的主要內容摘抄,附“群眾來信來訪、舉報電話交辦單”轉給交辦單位調查處理。交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將查辦結果報告誠信舉報主管部門;不能按期辦結的,向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誠信舉報主管部門收到查辦單位的處理結果報告后,在3日內做出批復。對處理正確的,予以了結;對事實不清或者不當的,退回查辦單位重新處理。
(三)催辦。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對交由基層各單位(部室)查辦的誠信舉報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調查處理,以提高查辦的質量和效率。催辦可以采取帶案下去、請人上來、發函催辦、電話催辦、實地查看等形式。
第十四條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
(一)核實完結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對反映問題屬實的要及時予以處理,對構成案件的按規定程序立案;反映問題失實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圍內給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時了結。
對署名反映的問題得到處理后,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誠信舉報人,如有必要可進行回訪。對不能解決的問題或調查不屬實的,對誠信舉報人講明政策,講清道理。
(二)對于上級部門及聯社領導批示交辦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在查結后,由查辦人根據調查情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誠信舉報人反映情況、調查事實、調查結論、處理意見或建議,并簽署調查人姓名,交與單位負責人審閱,經審核把關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整理入檔。誠信舉報檔案的立卷一律按“誰辦理、誰立卷”,“一案一卷、單獨立卷”的原則進行,管理期限為2年。立卷時包括以下材料:
(一)檢舉、控告類立卷必備材料:
1.原檢舉、控告信或來信摘要(來訪登記及接訪記錄);
2.批轉函公文或轉辦函底稿;
3.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
4.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結果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可附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5.被檢舉、控告人對原有錯誤的檢討和有關組織的處理決定;
6.呈報單位的審查意見和上級的審核意見。
(二)申訴類立卷必備材料:
1.申訴原件;
2.原處理決定和復議結論或復查報告及結論;
3.申訴人對復議復查結論的意見,如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可附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4.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和領導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誠信舉報檔案的調閱。其他單位(部門)調閱誠信舉報檔案必須經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并在誠信舉報調閱登記簿上認真登記,除經有權人或者有權機關批準外,誠信舉報檔案不準帶走或復印。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對在誠信舉報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對在誠信舉報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對在誠信舉報工作中、,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經常出現影響穩定及形象的重大誠信舉報事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實行重點管理,并對客戶反映的問題,明確責任人,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對誠信舉報人員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工作人員違規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有利于信用社穩健發展和維護聯社利益的,由聯社給予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統計執法機關”)及其統計執法人員在統計執法過程中出現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統計執法機關及其統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統計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受到責任追究:
(一)沒有法定依據越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干擾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辦案、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行政處罰結果顯失公正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揭發、檢舉材料或者舉報人姓名和其他有關情況的;
(六)指派不具備統計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執法活動,經指出不予改正的;
(七)有其他違法統計執法行為,經督促不改正的。
第四條有第三條所列統計執法過錯行為之一的,由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作出書面檢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收繳有關責任人員執法證件,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統計執法過錯造成損害的,除依照第四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
第六條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統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關事項。
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確認應當追究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應當填寫立案呈批表,報請本機關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同意并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二)經本機關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同意和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統計執法過錯事件進行調查;
(三)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批準調查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建議;
(四)統計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有關會議,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建議;
(五)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本機關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送達有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機關或者有關人員,同時報上一級統計執法機關備案;作出處理建議的,應當在本機關自作出處理建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建議書送達有關部門。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通過討論,我們班暑假環保調查的研究對象決定為深圳紅樹林。在多次的討論下,我們班分為五個小組進行研究,而我們組負責的題目是傳媒對紅樹林的關注度。
紅樹林這片自然保護濕地的破壞,受到很多人得關注,尤其是深圳居民。看到紅樹林一天天的受到破壞, 內心不是滋味。
首先我個人通過了解,知道了紅樹林是世界最小的國家自然保護區,現在已經成為我們深圳市的市樹之一了,由于紅樹林對護岸防風、優化水體、減少赤潮、美化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科研等方面,并能降低廢物,凈化污水,相當與一間污水處理廠。有著陸地森林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譽為城市的“海上衛士”和“天然綠肺”。比如一次赤潮可以減少一個季度的漁業收入,而紅樹林能減少赤潮發生的可能性,避免漁業的巨大經濟損失。經過紅樹林凈化的海水養殖水產品可以減少病害發生,提高水產品產量和質量。
紅樹林不僅為人類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休閑觀光場所,更是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一個重要體現。作為海洋生物食物鏈的一個重要環節,紅樹林通過食物鏈轉換,可以為海洋生物提供良好的生長發育環境。同時,由于紅樹林區內潮溝發達,能吸引大量魚、蝦、蟹、貝等生物來此覓食棲息,繁衍后代。此外紅樹林區還是候鳥越冬的驛站和遷徙中轉站,更是各種海鳥生產繁殖的場所。調查研究表明,紅樹林是至今世界上少數幾個物種多樣化的生態系統之一,生物資源非常豐富。
不僅如此,紅樹林還是深圳精神的最好體現。它所蘊涵的自強不息,艱苦奮斗,舍己為人,樸實無華等品質,集中體現了深圳精神的深刻內涵。
紅樹林是世界最小的國家自然保護區,
在近幾年來,紅樹林的環境問題得到了國家的重視,政府已經把紅樹林的定為國家的建設任務,并且在百忙之中XX年度紅樹林的修復示范工程已經啟動了。主要分為兩個方向,第一是巡邏道改造工程,紅樹林修復,河道整治及附屬構筑物工程。第二是建設科普教育基地和紅樹林主題公園。
通過討論我們基本列了幾個問題,在實踐中我懂得實際操作并不是如此死板的。
環境監察檔案是環境保護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監察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在環境監察及與環境監察緊密相關的工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它是環境監察活動歷史的真實寫照,是重要的信息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在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服務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環境監察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認識不足,管理不規范。某些部門領導存在“重工作輕檔案”的現象。沒有認識到檔案工作在環境監察及環境管理中的重要性。在較多基層環境監察部門,大部分檔案是由承擔某項工作的人進行收集歸檔,而不是由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負責。只有少數監察機構的部門把檔案交給了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多數的基層環境監察部門沒有制定檔案管理制度,因此制約了當前環境監察工作的順利發展。(2)檔案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在基層環境監察管理工作中,根據環境監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職責等,但大部分基層環境監察部門沒有制定與檔案管理有關的制度,即使有也是敷衍了事。(3)環境監察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在縣區級環境監察工作中還存在有部分由手工抄寫的紙質檔案。這部分紙質檔案,一方面容易出現人為的抄寫錯誤,易損壞筆跡不統一,字跡易模糊,還有一部分紙質檔案還是有圓珠筆書寫等情況,另一方面紙張的規格顏色很難達到一致。(4)環境監察檔案專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些檔案管理人員,在檔案理論知識、實際技能以及管理水平上都有吃老本的現象,缺乏知識創新的意識。
為加強環境監察檔案的科學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6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監察》(HJ/T 295-2006)。該標準規定了環境監察檔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環境監察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歸檔和檔案的管理,開發利用及環境監察常用文書種類、制作等要求。
環境監察檔案經過系統整理、歸檔后,檔案人員應按檔案內容和形式等特征,進行信息分類標引、著錄和實體分類。環境監察檔案的分類標引、著錄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和《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HJ/T 7-1994)、《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HJ/T 9-1995)、《環境保護檔案數據采集標準》(HJ/T78-2001)進行。
環境監察檔案的范圍包括:(1)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的資料;(2)環境監察政策、法規及規劃等文件;(3)環境監察各項管理制度;(4)污染源監察檔案(5)環境管理制度監察檔案(6)排污費征收、管理、使用檔案(7)環境執法的檔案。
環境執法的檔案包括:
(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中形成的違法案件立案審批表、調查詢問筆錄、聽證筆錄、陳述申辯筆錄、調查報告和給予處罰建議、行政處罰告知書副本及其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罰款收據副本、解繳國庫的票據、復議和訴訟的有關材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回執、結案說明等。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取證材料、處理建議、處理結果等文件材料。
(3)環境民事糾紛行政調解工作中形成的立案審批表、調查報告、雙方協議書、調節處理結果、旅行情況、結案說明等文件材料。
(4)來信來訪登記、回復的記錄、環境舉報登記、回復的記錄、來信來訪和環境舉報的調查、處理文件和調查取證的有關資料。
(5)環境監察稽查工作中檢查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時形成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監理稽查報告等有關文件材料。
(6)環境執法處罰環境復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環境監察檔案的管理包括:
1.環境監察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包括檔案的鑒定、檔案的銷毀、環境監察檔案的補充與調整。
2.檔案的保管
保管是檔案工作的一項經常化的工作,其基本任務是保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自然壽命和保證檔案的有效利用,提供條件并實施監督。應按照《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包括檔案庫房、檔案裝具、檔案保管方法。
3.環境監察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環境監察檔案信息的開發與利用,是對環境監察檔案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貯和輸出的整個過程;是把檔案信息由靜態轉化為動態,為利用者所接受的過程;是實現環境監察檔案價值,充分發揮檔案作用,為環境保護工作和國家建設服務的關鍵性的工作。環境監察檔案的開發利用,是開展環境監察檔案工作的目的;是檔案工作生命力之所在;也是環境監察檔案工作直接服務于環境保護事業的表現形式。
4.環境監察檔案歸檔范圍、保管期限
其主要內容包括:加工和處理檔案信息,建立各種目錄和數據庫;對環境監察檔案信息進行加工、編研、編寫綜合性參考材料;采取多種形式直接提供檔案信息服務。
凡是在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材料,都必須按照分類準確、系統完整、方便實用、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的標準進行鑒別、分類、排序、編號、技術加工和裝訂成卷。環境監察檔案分為污染源監察、污染防治設施監察、建設項目環境監察、限期治理項目監察、排污許可證監察、排污費核定征收、行政處罰、環境污染糾紛、事故及投訴調查處理、環保專項行動、在線監控和環境應急等十一大類。對每一大類規定了必須收集、整理和歸檔的內容并對材料的排序進行了細化。
嚴格按歸檔內容和時限抓好材料收集工作,做到收集整理經常化,不拖延、不積壓。聲像資料應主題鮮明、影像清晰、畫面完整并應按時間和活動分類,一個活動一個文件夾并用電子文檔說明活動的內容。對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要仔細鑒別,對系列或成套材料要查漏補缺,不屬于歸檔內容或沒有保存價值的材料不予歸檔。案卷整理完后,各業務分管領導、辦公室主任及檔案管理人員聯合對案卷進行審驗,發現有材料不符合環境監察稽查驗收工作要求、相關材料缺失等情形一律退回各大隊、室進行補充、完善。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對一些紙張不規則、破損、卷角、折皺的材料應進行技術加工,確保檔案的整潔、美觀。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檔案管理工作:
(1)定人定崗定責,確保檔案安全。明確了一人專門負責檔案的收發與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管理工作的安全。
(2)嚴格記錄備案工作。建立了監察大隊會議記錄、投訴舉報與來信來訪記錄。
(3)加強基礎建設,強化規范管理。統一購置了檔案盒,購買了檔案柜,確保了檔案歸檔存放安全有序。
(4)注重分類匯總,統一管理,做到一企一檔一冊。將轄區內企業根據地區分類,按照企業的環評、試生產、竣工驗收申請、監察報告、批復文件、情況及相關資料全部歸檔。
(5)嚴格查詢借閱登記制度。對檔案進行系統的歸納登記,文件資料的收進、移出、保管、查閱等情況及時進行更新記錄,有效的提高了查閱效率也規范了文書、卷宗的管理。
為切實貫徹上級工作要求,認真落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縣渣土辦結合本部門職能,對各個渣土運輸公司繼續規范管理、重點監控,進一步開展對渣土運輸領域突出治安問題的專項整治,及時依法防范和處置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徹底鏟除黑惡勢力在渣土運輸行業中滋生土壤。
一、對渣土運輸公司進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防范于未然。通過發放明白紙、建立掃黑除惡調查報告等方式,要求各個渣土運輸公司務必高度重視,合法經營,不得存在強攬工程、強迫交易、強立債權、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等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縣渣土辦對渣土車市場的基本情況(包括渣土車車牌號、司機名單、身份證號、手機號碼、車輛所有人、隸屬公司、公司法人、公司股東等基本信息)做到全面、深入的掌握。一經發現存在涉黑涉惡行為,將通過停發渣土運輸臨時通行證、取消公司渣土運輸資格等方式嚴格處理,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縣掃黑辦和縣公安局。
二、加大對渣土運輸公司的監管力度,增加對渣土運輸工地的巡查次數。縣渣土辦把渣土運輸公司的監督管理作為常態化工作,對城區內各個渣土運輸工地進行一月不低于兩次的巡視檢查,切實保障渣土運輸公司不存在涉黑涉惡行為,渣土運輸工地正規有序運行。
三、繼續推進有關掃黑除惡的各種宣傳,廣泛發動群眾,黑惡勢力無處可逃。縣渣土辦通過走訪告知、媒體報道等方式,要求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公司如發現渣土運輸行業中存在涉黑涉惡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應及時向縣渣土辦、縣掃黑辦、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舉報。
縣渣土辦通過長時間的全面排查分析,尚未發現渣土行業中存在涉黑涉惡問題,但將繼續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源頭治理,切實保障渣土運輸行業在藍天下運行。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情況的匯報》和市人大常委會聯合調查組《關于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情況的調查報告》。會議認為,*年我市順應部分群眾要求尊重傳統習俗、保護地方產業的呼聲,對城區煙花爆竹的燃放由禁放改為限放,并依法將禁放、限放的管理職能從建設部門移交給了公安部門,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由于市政府重視不夠,主管部門政令不通,管理不到位,導致從*年開始,城區煙花爆竹違規燃放現象明顯反彈,接近失控狀態,嚴重影響了城區機關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廣大居民的生產、生活秩序,社會反響十分強烈。為了加強城區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會議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1、繼續執行《*市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實施細則》的決心不能變。一是要依法明確主管單位,市政府要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明確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單位。要成立禁放、限放領導小組,專門負責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二是禁放、限放的范圍不能縮小,要繼續按照*年確定的范圍實行禁、限放。而且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組織力量,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民意,逐步擴大禁放、限放的范圍,以確保城區居民有一個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三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經費不能少,市政府要從公共經費中適當列支預算,分期撥付,為日常管理提供資金保障,以調動管理部門的工作積極性。
2、深入宣傳《*市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實施細則》的教育活動不能松。要按照國務院《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市政府牽頭,組織各相關的職能部門積極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要采取出動宣傳車、張貼宣傳標語、發表廣播電視講話、散發告城區居民公開信等多種宣傳方式,全方位開展禁放,限放宣傳,要在全市迅速再次掀起新的一輪禁放、限放宣傳活動,將禁放、限放的時間和范圍宣傳到家喻戶曉。
3、全面整治和打擊處理違規燃放行為的措施及手段不能軟。要建立和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立舉報熱線,做到有舉報必查。要加大打擊處理力度,頂住說情風,堅決杜絕辦人情案行為,對屢教不改的頑固分子要依據治安管理法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要達到處理一個,教育一群,警示一片的作用。要切實加強城區殯葬管理,堅決制止在城區范圍內就便搭設靈棚、舉辦喪葬活動行為,保證城區所有喪葬活動在殯儀館舉行,城區殯儀館的整體搬遷工作必須列入議事日程,盡快組織實施;未搬遷之前要切實加強對現殯儀館的監督管理,規范收費,提高服務水平,要讓普通群眾能夠在殯儀館辦得起喪事,做到從源頭上杜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及時通報管理情況,對執行政令不力,管理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的,要堅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徹底扭轉城區煙花爆竹燃放失控的被動局面。
請市人民政府于*年10月就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向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作出專題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