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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論文

時間:2022-03-27 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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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論文

聞法論文:中國新聞法學研究的回顧和前瞻

[內容提要]新聞法學是研究新聞傳播活動中的各種社會關系、法律關系和新聞法的制定、實施的規律的一門社會科學。中國自80年代中葉創議制定《新聞法》,一批學者開始從事新聞法研究,至今專門的《新聞法》雖未出臺,但是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現行法律中已有許多調整新聞傳播活動的內容,新聞法學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將中國新聞法學研究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重點為配合起草《新聞法》對新聞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主要是新聞自由作了相當充分的論證,并對新聞法各方面的內容作了廣泛探討。第二階段重點研究新聞侵權問題,特別就新聞權利同公民人格權利之間的平衡作了種種研討,豐富了新聞侵權法。第三階段為研究的深化和綜合。已有數部概敘新聞法制框架的專著問世,說明中國新聞法制已有相當具體系統的內容。但現有專著尚屬應用性著作,尚須繼續進行理論探索。

關鍵詞:新聞法、新聞法學、新聞侵權法

新聞法學,是隨著中國大陸新聞法制建設而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邊緣學科。在中國臺灣地區,對新聞法的研究起步較早,據著錄,早在公元50-60年代即有呂光、潘賢模著《中國新聞法概論》(王洪鈞,1984:233;尤英夫,1997:416),近年則有李瞻撰著《新聞學原理》(1992)和編譯《傳播法——判例與說明》(1992)、尤英夫撰著《新聞法論》(1987-1997)等,厥作甚宏,影響及于大陸。中國大陸則于80年代中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新聞法》,集結了一批新聞法學的初創者來著手研究新聞法的各種問題,至今不過十五年。

中國大陸學人認為:新聞法并不是僅指以「新聞法為名稱的法律文件,而是對于調整新聞傳播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保障新聞傳播活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相關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之總稱(孫旭培等,1985:4;魏永征,1997:27;張西明,1998a:22)。國際上及臺港稱Media Law 或 Mass communication Law,在大陸尚鮮見使用。或謂研究新聞法,應是一門專門的學問,于是而有「新聞法學之名稱(鄭曠,1987:429;梁華、阿茵,1988;王強華,1993:6;鄢光讓等,1996:676),或稱「新聞法制學(曹瑞林,1998)。本文作者將新聞法學定義為研究新聞傳播活動中的各種社會關系、法律關系和新聞法的制定、實施的規律的一門社會科學。

一、伴隨新聞立法而問世

中國大陸“”之亂,新聞媒介受禍尤烈。于是有新聞納入法治之議。從1980年到1981年,就有新聞界、法律界名流張友漁、趙超構、李純青、李子誦等從發展民主和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著眼,先后通過媒介或者在人大、政協會議上提出制定新聞法的主張(張宗厚:1982:223;1983:319-320;《新聞法通訊》:1984a)。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現改名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可以認為是大陸新聞法學學科建設的發源地。該所成立后不久編輯出版的《中國共產黨新聞工作文件匯編》(中國社科院新聞所,1980),收錄了從1921年至1956年有關文件359篇,為研究大陸新聞法制的淵源,提供了系統的文獻。該所人員還同外單位的人士一起翻譯編輯出版了《各國新聞出版法選輯》(中國社科院新聞所,1981),錢辛波等選編了《各國廣播電視法選輯》(錢辛波等,1984),為研究新聞法學作了資料準備。該所培養的新聞學碩士生,也有好幾位以研究新聞法為方向,如孫旭培、張宗厚等人。受前輩專家新聞立法建議的啟示,張宗厚發表《新聞也要立法》(1981),爾后又在《新聞學初探》一書中撰「新聞工作的法律規范一章(1982),在同陳祖聲合寫的《簡明新聞學》中列有「新聞工作的法律規范一節(1983),是為有關新聞法的最早論作。

形成規模的對新聞法的研究是在1984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新聞法》以后開始的。當時決定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雙方抽人,在新聞研究所設立新聞法研究室,以商愷、孫旭培為正副主任(商退休后,孫為主任)。新聞法研究室于1984年5月12日宣告成立,它的任務被規定為從事新聞法的研究,在適當時候還將承擔新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新聞法通訊》,1984b)。作為我國大陸第一個新聞法學的專門研究機構,新聞法研究室的工作是具有開創性的。除按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要求為起草《新聞法》進行調查研究工作外,研究室一成立就編輯出版不定期刊物《新聞法通訊》,從1984年8月到1988年4月,共出版20余期,收錄了新聞法學開創初期的一批論作和其他成果、資料,總字數70余萬,具有很高的文獻價值。繼《各國新聞出版法選輯》之后,研究室又出版了《各國新聞出版法選輯》「續編(中國社科院新聞研究所,1987),兩本書共收錄外國和香港地區的新聞法規30余件,對非成文法國家或沒有專門新聞法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新聞法制,也有專文編譯介紹。研究室成員在研究過程中還在其他出版物上發表了若干有一定影響的論作,如孫旭培的碩士學位論文《論社會主義新聞自由》,即收入《新聞自由論集》(中國新聞學會,1988)一書。

嗣后,研究隊伍逐漸擴大。1987年新聞出版署成立,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該署職責,新聞法起草工作改由新聞出版署牽頭,于1988年1月成立了新聞法起草小組,組長為新聞出版署副署長王強華,共有9家單位派人參加。奉新聞出版署之命,1988年2月在上海成立了以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龔心瀚為組長的新聞法起草小組,與新聞出版署的起草組同時開展起草工作,草案報新聞出版署匯總。這個舉措也許同1986年上海曾受委托起草過一份《上海市關于新聞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文稿有關(陳沂,1993:249)。這又帶動了一批人參加新聞法學的研究。如北京在1988年9月成立中國新聞法制研究中心,聘請有關學者和新聞工作者30余人任研究員。在上海則有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的教研人員陸續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這一時期新聞法學研究主要配合起草新聞法開展,受到普遍關注,所以又帶有群眾性的特點。較大規模的群眾性討論如:1985年1月和3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胡績偉先后在上海、廣州、成都、重慶和深圳(約見香港新聞界人士)等地召開新聞法座談會(《新聞法通訊》,1985) 。1989年1月,新聞法起草小組派員攜《新聞法(征求意見稿)》到上海聽取意見,上海新聞界討論了三天(《新聞記者》,1989a) 。接著,上海《新聞記者》月刊開辟「新聞立法筆談專欄,專門對《新聞法(征求意見稿)》發表意見。2月24日,新聞記者雜志社等單位又發起新聞立法報告會,有十位人士發表演講,數百人冒雨參加(《新聞記者》,1989b) 。這類討論雖然不屬學術研究,但為學術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有用的思想資料。

著名的三個《新聞法》文稿可視為這一時期研究的綜合性成果。中國社科院新聞所新聞法研究室的《新聞法「試擬稿》于1985年即已寫出,后經修改,發表于1988年4月出版的《新聞法通訊》第20期上。新聞出版署的新聞法起草小組于1988年6月出初稿。上海新聞法起草小組的《新聞法(征求意見稿)》于1988年7月印就。新聞出版署在1989年初拿出來的「征求意見稿又在吸取另兩個文稿和其他意見后作了一些修改。這些文稿雖然都沒有成為法律的基礎文本,但它們在新聞法學研究中仍然具有無可否認的學術價值(張西明,1998.9.3.;魏永征,1999b:1-8)。

這一時期的研究成績主要有三:

首先,對新聞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作了相當充分的論證。關于新聞立法的基本原則,早在1980年冬,大陸新聞學、法學耋宿張友漁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即提出新聞法應當一方面保障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正當權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違背憲法和法律的言論,「既要保障新聞自由,又不許濫用新聞自由(《新聞法通訊》,1984a)。此系大陸高層人士最早明確提出新聞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概念的公開言論,其「既保障又不許濫用(約束)的表述方式符合大陸普遍接受的「兩點論,為后來有關新聞立法的論著所共循(張宗厚,1983:322;鄭保衛,1990:188;劉建明,1991:259)。有所差異者,一部分人士側重于強調保障新聞自由,以至提出「社會主義新聞法是新聞自由保護法的命題(孫旭培,1986) 。也有些人士提出新聞法應是限制新聞自由的(王中,1985),因為經過新聞法的限制,在限制的范圍之外就可以獲得自由。第三種傾向則強調保障與約束兩者并重,缺一不可,側重何者,要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異,不能絕對化(梁華、阿茵,1988)。在此基礎上,一些學人對「新聞自由作了深入研究,其代表性成果即為孫旭培的《論社會主義新聞自由》一文,本文以「社會主義新聞自由的概念同資本主義的新聞自由相區別,系統介紹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論述,論證了資本主義新聞自由的產生和發展、進步性和局限性,蘇聯新聞模式的缺陷,以及對社會主義新聞自由原則的構想,作者還以憲法和中國共產黨黨章有關規定為根據,論述了新聞法治與共產黨領導的關系。可以認為是當時有關研究成果的綜合結晶(孫旭培,1988)。

「新聞自由的概念,由于翻譯的原因,在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里當時沒有看到過(1),從而在共產黨的文件里也沒有作為正面概念出現過,研究者是在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獨立地加以論述的。作為這項研究的成果,就是在當時的三個新聞法文稿中都在《總綱》部分寫上了「新聞自由的條款,并且在整個文稿中貫徹了「既保障又約束的原則(2)。盡管后來發生過有人利用「新聞自由的口號進行反對共產黨和政府的活動的事端,引起人們對于「新聞自由的猛烈批判,從而一度形成對于「新聞自由的chilling effect。但人們批判的是「資產階級新聞自由的虛偽性和反動性以及有關行為的非法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主義新聞自由的概念為越來越多的新聞學術界人士以至領導人士所接受,已是不爭的事實(3)。

第二,對新聞法的各方面內容作了廣泛探討。除言論、出版、新聞自由外,諸如:知情權(right to know ,又譯了解權)、名譽權(right of reputation)、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肖像權、誹謗(libel)、更正和答辯、新聞報道與司法、追懲制(System of punishment after the event)和預防制(System of prevention)、輿論監督、新聞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保守國家秘密、禁止淫穢(obscene )物品、著作權(copyright,又稱版權)等等,皆有專題文章涉及。特別是關于保護人身權各種權利的研究論述,據現有資料,新聞學界還要早于法學界。在80年代出版的幾部有影響的法學工具書,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編輯委員會,1984)、《法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5)等,都沒有對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誹謗等概念作出解釋。在許多民法教科書中也只是很簡單地提到。而在《新聞法通訊》中,在1984年至1985年就相繼發表了李祖興的《論報紙批評與誹謗》和鐘聲的《新聞誹謗的法律規范和界限》等關于誹謗和名譽權的論文,在1986年初發表陳力丹的《馬克思恩格斯的隱私權觀念》和廖曉英的《新聞報道與個人隱私》等關于隱私權的論文,等等。陳力丹的論文對馬克思、恩格斯關于隱私權的見解作了詳細的鉤稽,闡發他們在19世紀40年代就已提出報刊不應揭發個人的私事,但如果這項私事涉及社會生活,則應成為新聞報道的對象,并且反對任意擴大私生活的范圍等觀點,同現代隱私權原則相合。至今大陸有關隱私權的專論,均以1890年美國學者S.D.Warren和L.D.Brandeis發表 為起點(王利明,1994:470;楊立新,1996:607;張新寶,1997:37),陳的論文則為隱私權理論起源提供了更早的線索,因為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與世隔絕,他們的見解自應有其來源。而法學界發表有關名譽權、隱私權、人格權等單篇論文要在80年代至90年代之交(4)。據張西明稱:「檢索廣東中山大學法律系編輯〈1985-1987年全國法學文章目錄索引〉,可以發現,在這兩年里,中國法學界沒有發表一篇關于誹謗法規、名譽權和與名譽權聯系密切的隱私權的專題文章。(張西明,1998b)

同時,大陸學人嘗試對新聞法原理作綜合性的闡述,是為孫旭培、朱曉明、廖曉英合寫的〈新聞法知識講座〉(1985),共十五講,涉及憲法權利、新聞批評、新聞誹謗、保密、禁載、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新聞機構的創辦和管理等方方面面,可以說是構建新聞法學理論框架的最初嘗試。

第三,新聞法研究領域的爭議得到全面展示。80年代中葉,大陸學壇十分活躍,眾說紛紜。三個《新聞法》文稿就各有同異。據王強華當時透露,中國社科院新聞研究所的草案同另兩個草案“不同之處在于,它規定個人有辦私人報紙的自由,而另外兩個草案沒有觸及這一點”。此外,還涉及建立諸如新聞評議委員會還是仲裁委員會來處理新聞糾紛的不同設計(王強華,1988)。這類差異反映了新聞立法過程中各種意見的激烈爭論,本文不可能加以羅列,謹引用當時兩篇綜述以見一斑。其一,1988年3月,北京新聞學會開會研討新聞法,歸納出四個“熱點”問題:一、新聞自由;二、民營報紙;三、輿論監督要不要經過批準;四、新聞業的性質、作用,主要是宣傳還是大眾傳播(力單,1988)。其二,1989年2月,在上海新聞立法報告會上參與起草新聞法的人士報告“起草有年,難點九條”:一、新聞法早出臺還是晚出臺;二、新聞法應立足現實還是理想的超前的;三、是否允許私人辦報;四、新聞自由;五、新聞的功能;六、輿論監督;七、法律責任;八、新聞仲裁制度;九、新聞工作者自律(《新聞記者》,1989b)。這些爭議對于立法工作成為障礙,以致《新聞法》遲遲未能出臺,但是對于新聞法學研究來說,則是指示了研究的難點和重點,提出了現實的研究課題。

這一時期的研究究屬初創階段,今日回顧,幼稚和不足亦顯然可見。本文作者概括為“四多于”:一、從政治理論層面的論證多于從法學理論層面的論證:例如新聞自由概念,前一種論證著重于新聞自由同社會制度之關系,以及對民主與法制、自由與責任、保障與約束等等范疇之探討,這固然十分必要,然而用諸現實的操作層面上則顯得隔膜。「既保障又約束,雖為絕大多數所接受,而在不同場合在不同人士筆下甚至可能表達截然相反的意思。后一種研究要求把自由視為現實的社會關系與法律關系,即權利和義務關系,這就需要對相關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相應承擔的義務以及他人對該權利所承擔的義務作出明確的界定。二、就理念出發的思考多于對中國大陸新聞制度的實際現狀的研究:這一時期的研究對馬恩列與新聞法制有關的論述作了系統的鉤稽和梳理,同時對歐美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新聞法制情況作了大量的介紹,比起過去以「六經注我的方式擷取片言只語為我所用和對歐美事物一概排斥的學風,已有根本進步。然而上述內容對于本地而言究屬理念的東西,是否適用和如何適用于本地,尚需對現狀作詳細的考察。三、采取演繹方法多于實證方法。四、對個別問題作短促突擊式的論述多于對某個專題作深入系統的研究。這些不足也許是研究的初級階段難以避免的。

二、從研究新聞侵權糾紛突破

90年代開始,新聞法學研究者不約而同將注意力轉向新聞侵權糾紛。自《民法通則》于1987年生效以來,新聞侵權糾紛驟然增多,成為新聞界乃至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

在新聞學界,有關的研究是從個案入手的。這也許同不同程度卷入糾紛的傳媒擁有信息和發表意見的便利有一定關系。如大陸第一件新聞記者被訴犯誹謗罪的「《瘋女之謎》案一審作出有罪判決后,記者所在的《民主與法制》從1988年第8期起連續刊登反駁判決的文章達半年之久,為數達數十篇,另有一些報刊則刊登反反駁的文章(5)。在徐良(6)、陳佩斯(7)、李谷一(8)等人的名譽權案中,亦有類似現象。這種做法反映了在法制建設早期,在新聞與司法的關系上尚缺乏規范,但在客觀上正是結合個案對新聞誹謗罪或新聞侵害名譽權行為的有關問題作了分析探討,留下大量可供研究的資料。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主辦的《新聞記者》月刊從1989年起開設「新聞與法律專欄,幾年內報道了許多新聞侵權訴訟案件并加以評論。該所魏永征從1990年2月起在陜西《新聞知識》月刊連載《新聞官司面面談》,每期一篇,一共登了20期,采用的也就是個案分析的方法,就案論法,每篇文章通過分析一至幾個案例來論述某一法律問題。1993年,新聞出版署王瑞明、董伊薇和北京法院羅東川合作編寫《無冕之王走上被告席》,共收入50個案例,逐一加以評析,有些論述頗見精辟(王瑞明等,1993) 。其他零星的「新聞官司個案分析在當時許多報刊特別是法制類報刊時有所見。個案分析緊密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在某個具體問題上可能有獨到見解,但難以做到體系化,難以達到綜合研究的深度。

個案分析逐步發展為從法理上對新聞侵權作綜合的研討。這方面的研究集中反映在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中國新聞法制研究中心等單位發起在1991年、1993年和1996年舉行的三次全國性的新聞糾紛和法律責任學術研討會上(中國新聞法制研究中心,1999) 。參加這三次會議的成員,兼容新聞界和法律界、理論界和實務界、領導管理部門和實際工作部門等方面,提交的論文和議題涉及新聞侵權糾紛從實體到程序的諸多內容。許多論文被后來有關新聞侵權和人身權、人格權的研究成果和專著大量引用,表明研討會對新聞法學研究起到重要的孕育、催化作用。同時各地也舉行過一些小型的研討會,許多專業報刊發表若干論作,不及詳列。當時研究所涉及的方面包括:一、新聞侵權行為和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行為的成立和排除,二、新聞侵權行為在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中的特殊性,三、新聞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的認定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四、更正和答復的法律效力和履行程序,五、新聞自由、輿論監督與保護人格權的關系,六、新聞侵權的預防、新聞工作者的自律和自我保護,七、新聞侵權糾紛的調解、非訟和解和仲裁,等等,可以說是相當完整地涵蓋了新聞侵權的主要問題。

1994年,魏永征著《被告席上的記者——新聞侵權論》,孫旭培(主編)、王晉閔、張西明合著《新聞侵權與訴訟》 先后出版,有人注意到兩書結構有近似之處(陳力丹,1995),這恰好表明對新聞侵權的研究已從個案分析和個別法理的研討走向體系化。是為新聞法學學科領域第一批學術專著。

至于在法學界,主要是從對人身權、人格權的理論研究入手,涉及新聞侵權。除單篇論文外,90年代中期有一系列重大成果問世,包括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主編《人格權法新論》(1994a)、王利明和楊立新主編《人格權與新聞侵權》(1995)、楊立新著《人身權法論》(1996)等,這些著作,都有專章論述新聞侵權問題。王利明還主編《新聞侵權法律詞典》(1994b),由新聞學和法學兩界研究人員合作完成,是為目前新聞法學領域的唯一的專門工具書 。

若將法學界和新聞學界的研究成果作一比較,那么前者最重要成果就是建立了有關人身權、人格權的理論體系,他們所涉及的,包括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在人格權中包括非精神性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精神性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以及跨越兩者的自由權、貞操權等等,對于各項權利的概念、來源、內涵、特征,以及侵權行為(tort)的責任等等,均有系統論述。前述在80年代中葉,有關研究基本上尚屬空白,不到10年即取得如許成績,堪足稱道。至于新聞學者以及他們與法學者合作的研究,主要是在新聞學和法學的結合部方面顯示自己的特色,這就是說,他們的一些研究著重從新聞規律的特殊性入手探討新聞侵權糾紛的發生、處理和防止,體現了在言論、出版、新聞自由同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這兩類基本權利的沖突之間尋求平衡的意圖。有的意見后來為立法司法部門所吸取,豐富了新聞侵權法(Law on Media Tort),顯示了新聞學界在新聞法學研究中具有某種優勢。試舉其要:

一、關于新聞失實與侵權的聯系與區別。大陸誹謗法的重要特征在于將事實之虛假直接列為誹謗的構成要件,而不同于英美和港臺的誹謗法只是將真實(truth)作為抗辯(defense)理由(魏永征,1999a)。故而在新聞侵權糾紛出現初,原告人往往以新聞失實起訴,法院也往往以新聞失實判決侵權成立。而新聞學者以為,新聞報道由于時效性等特點,難免忙中出錯,若與事實稍有出入即判決侵權,實為苛求,主張在新聞失實和侵權之間劃一道界限,「微罪不舉(孫旭培,1988.12.31.、1991)。至1993年,最高法院頒布司法解釋,確認「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成立侵權,即新聞失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方可下判。

二、關于新聞報道的特許權。新聞界素有「文責自負之說,然不為司法界認同。最高法院1988年司法解釋有「報刊社對要發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之說,凡稿件出錯均可據此推斷媒體負有責任。或以為媒介不可能將新聞中所有材料一一到發生的源頭去作核實,而提出「權威度之論,以為凡具有足夠權威性的機構或人員提供的材料,例如執政黨和國家機關提供的材料理應無須再作核實,媒介對其中差錯應當免責(王晉閩,1991)。此論其實與英美誹謗法「特許權抗辯(privilege defense)暗合。嗣后,又有學者明確提出引入外國誹謗法「特許權原則(陳泰志,1993、1996)。至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新聞媒介根據國家機關正式文書和職權行為所作報道,不認為侵權,被認為正式確立了特許權原則。然目前新聞報道特許權尚限于國家機關的相關材料,遠小于外國特許權范圍。

三、關于評論的侵權認定。新聞侵權案出現初,一般并未將涉訟新聞中事實與意見加以區分,往往將不當意見作為失實對待,評論文學、藝術、產品、消費品等或有不當,輒成訟案。1992年作家吳祖光被訴侵權案,以駁回原告之訴告結,新聞學界認為是一個突破。(9)論者引入「公正評論(fair comment)概念,指出評論公共事務的意見即有不當,亦應予以優先保護,其標準為真實、說理、善意、內容合法四項(張西明,1995a、b)。至1998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文規定消費者正當評論產品質量和服務不應認定侵害名譽權,認可了「公正評論原則。然適用范圍僅限于此,關于對社會公共事務及科學文藝成果的評論規則,因條件尚不成熟,有待時日。

四、關于新聞侵權責任之承擔。起初在訴訟中對新聞報道相關人員并未加以區別,時有媒介、作者、新聞源等等一概被追究責任,法院亦有追加被告之權,學界咸謂應區別對待,有論者提出若新聞媒介已被追究責任,則報道新聞之記者應屬職務行為,可不對外承擔責任(陳翠銀,1989;成濤,1991)。199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采納這一原則,同時規定按原告起訴確定被告,取消法院追加被告的做法。關于新聞源之責任,論者提出應當區分主動提供行為和被動提供行為(王晉閩,1991),亦為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吸取。

五、關于言論權利和人格權利的平衡。這個問題貫穿于新聞侵權研究之中。論者以為,人格權為基本人權,固然應當重視保護,言論、新聞自由亦屬基本人權,同樣不容忽略。尤其是憲法已明文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在新聞訴訟中理應予以貫徹維護。論者提出,因批評公職人員而引起的新聞侵權案,其中法律關系具有雙重性,不僅存在民事關系,而且存在公民監督公職人員的政治關系,對公職人員起訴應有抑制(魏永征,1991;陳泰志,1993)。又有論者提出人格權屬私法(Private Law),批評權屬公法(Public Law),公法應優于私法(張西明,1995)。比較系統的主張如:「一、區分公眾人物(public persons)與一般公民:名譽權保護向一般公民傾斜;二、區分政治事件、社會事件和私人事務:名譽權保護向私人事務傾斜;三、區分當前事務與過去事務:名譽權保護向生存者傾斜;四、區分法人與自然人:名譽權保護向自然人傾斜。(張新寶、康長慶,1997:15-17)對于公職人員以保護名譽權為由抵制輿論批評的行為,人們認為理應予以制裁,作出了種種設計,如追究惡意不實訴訟之責任(李顯冬、鐘瑞華:1998)。以上論述,有司已有注意,然尚未成為法定規范。

本文作者注意到,臺灣新聞界同行也面臨著類似的課題,近年劉泰英、賴國洲、蔡兆陽等起訴新聞媒體誹謗案,亦屬公眾人物案件,雖然劉泰英案媒體勝訴被認為新聞自由的勝利(閔大洪,1997),然辯方為香港媒體,而本地媒體敗訴則不在少數,不僅承擔民責,而且承擔刑責,故有“媒體的新夢魘”之說(石世豪,1998),學界曾就此舉行大型研討,在這個問題上兩岸學者大有交流的共同點。

三、研究的深化和綜合

90年代后期,對新聞法學的研究又形成一個新的活躍期。一是成立了新的研究組織,如1997年5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建立新聞與傳播法制研究中心 ,同年8月司法部和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在華東政法學院設立的法制新聞培訓中心(含學術部)。二是各種學術研討活動頻繁舉行,據記載,僅1997年在北京,除新聞與傳播法制研究中心成立時的學術研討會外,還有中國信息化法制建設研討會(3月)、檢察日報社與中國記協主辦的“新聞與法”研討會(8月)、北京廣播學院《現代傳播》主辦的“新聞與法制”研討會(9月)、新聞與傳播法制研究中心舉辦的新聞法制問題學術研討會(10月)等(張西明,1998.9.3.) 。三是有一些國家級新聞法學領域研究課題通過鑒定,有: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徐培汀、丁淦林、張國良、黃瑚承擔的國家教委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新聞?傳媒?法律——新聞法研究》(1996年通過),王強華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的重點研究課題《輿論監督和新聞糾紛問題研究》(1997年通過)(王強華,1997) ,等。四是研究內容從新聞侵權糾紛擴展開來,進入其他方面。這在第三次新聞糾紛和法律責任研討會就可以看出,提交的論文已不限于討論新聞侵權糾紛,還有關于新聞報道與著作權法、新聞機構的行政管理、互聯網絡管理等方面的內容,致使這次會議變得有點“名不副實”了。下面對這一時期的研究內容作一概述:

一、對新聞活動的權利的研究。新聞侵權研究實質是著重于對新聞活動的相對人即報道對象的權利的研究;他們的權利,對于從事新聞活動的主體(新聞媒介、新聞工作者和其他作者)則為義務。而在考察后者的義務過程中又勢必涉及他們的權利,即進行新聞報道和新聞批評的權利。<輿論監督和新聞糾紛問題研究>就把新聞糾紛作為輿論監督權和人格權這兩種權利的沖突的表現來加以考察,雖然已有不少人論述過這種沖突,但這個國家資金資助的課題,在分析200件輿論監督個案和180件新聞侵權訴訟案例的基礎上,對輿論監督的歷史和現狀、在國家監督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同司法獨立審判的關系、在輿論監督權和人格權兩個方面法律規范設定的不平衡等等作了全面的系統的研究,在廣度和深度上比前人都有所超越,因而被認為是「新聞管理和新聞法制研究的一個全新的課題,很有實際價值和學術價值,是一個很有意義的研究成果(《新聞記者》,1997) 。關于新聞權利研究方面值得稱道的還有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宋小衛近年發表的一些論文(宋小衛,1994-1998) ,這些論文對現行法律制度中有關公民參與新聞活動的權利如知情權、表達權(the right to express)以及其他享受傳媒服務的權利作了具體的集納和闡述,比起以往僅就自由與責任、保護與限制、權利與義務等關系作抽象的論述來,是一種創新,顯現了對新聞自由的研究向法學理論層面的深化。

新聞自由具體化即為新聞工作者的采訪、報道、評論等權利,目前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新聞界和新聞學界甚為關注。近年有兩個問題的討論值得一提:1997年北京和上海的一些報刊開展關于記者「隱身采訪(即不公開記者身份的采訪,或稱「偷拍偷錄)的討論,實質上是討論記者采訪和報道的自由度 。論者認為,記者隱身采訪及報道應當受到隱私權法等有關規范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到什么程度,則說法不一。多數認為,記者不公開身份的采訪,要區分公開場合還是非公開場合(私人場合和涉及其他應予保守秘密的場合)、觀察還是詢問意見、所采訪事項與公共利益相關還是無關、采訪對象是特定個人還是不特定多數人、消極地不公開身份還是積極地偽造身份等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鐵檣,1997;徐迅:1997/a、b;曹瑞林,1997;董濱,1997)。如果說這場討論是在媒介的采訪報道權同公民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尋求界定,那么1998年關于報道公開審判的案件的討論則是在媒介的采訪報道權同司法公正獨立的權利(權力)兩者之間尋求界定。是年最高法院院長發表談話稱,要把公開審判制度落到實處,依法公開案件逐步實行電視和廣播現場直播,允許新聞媒體如實報道(《法制日報》,1998.4.16.),沖破了新聞界流行多年的案件審結后方可報道的陳規。新聞界認為,這是對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權的肯定。不久中央電視臺即對一起電影著作權案庭審現場進行直播,媒體紛紛發表評論表示歡迎,但是也有人士表示質疑(《科技日報》,1998.7.17.)。北京大學賀衛方連續發表文章強調司法程序的特殊性,認為電視直播法庭審判會影響庭審過程的莊重和嚴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1998)。由此引發關于新聞和司法、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的熱烈爭論,大致說來,新聞界偏重強調新聞對司法的監督,而法學界和司法界則傾向媒體報道案件應當慎重,不應妄加評論,有的學者明確對「新聞監督司法的權利提出質疑(《北京青年報》,1998.11.2.;《工人日報》,1998.11.7.;《中國律師》,1998)。

二、對新聞媒介行政管理的研究。新聞媒介的行政管理法是新聞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陸對新聞媒介一向實行批準登記制,是為行政管理的基礎。不過在80-90年代,國家對新聞媒介的行政管理主要以部門規章予以規范,等級較低,而且立法和執法合為一體,亦不符現代法治原則。隨著行政法制逐步走向健全,單純以規章行政已經難以為繼。1997年,國務院連續頒布管理出版、印刷業、廣播電視的行政法規,使大眾傳媒管理法提升了一個等級。(10)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士對這些規章、法規時有解釋性文章。新聞出版署宋克明的一些論文,把新聞事業的管理體制歸納為共產黨的領導和政府管理、法制管理、部門管理、社會管理(行業管理)、內部管理等五種管理機制(1994,1997) 。研究廣播電視管理制度的,則有復旦大學新聞學院趙民的碩士學位論文《新時期中國廣播電視事業管理的研究——以廣播電視法規體系為視點》(1998)。這些論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理,對名目繁多的法規規章作了梳理和闡述。

三、對新聞傳播活動中著作權問題的研究。大陸《著作權法》頒布于1990年,有關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的專著不少,但這屬于獨立學科。從新聞傳播活動的角度研究著作權法的,主要為探討社會共享知識成果的利益和作者權益、媒介權益和作者權益的合理平衡。如關于如何理解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廣播電視節目表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等問題的討論,皆與此有關。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修改《著作權法》,爭議焦點之一即為現行法律中關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條款。蓋“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主旨,即出于滿足社會共享權益而對作者權益作適度的限制(11)。論者以為,現行法律對作者權益限制過多,適足以使媒介獲取大量利益。如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視非營業性播放已出版的錄音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超出國際公約所允許的范圍,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應予取消,而此議受到廣電管理部門強烈反對(《中華讀書報》,1999.1.13.)。論者還認為有關“法定許可”的規定亦應予以調整。

四、對外國新聞法制和中國新聞法制歷史的研究。宋克明曾赴美國作較長時期的考察,回國后著《美英新聞法制與管理》一書(1998),作者系根據大量原始文獻撰寫,重點介紹兩國的誹謗法和隱私權法,并涉及保密法、版權法和藐視法庭罪等內容,還介紹了兩國新聞界內部管理以及互聯網絡管理的最新情況,與編譯單篇論作或擷取第二三手資料編寫的文章自然不可同日而語。作者從本國文化視角出發,在對外國法制作客觀介紹的同時予以適當評析,以利于讀者同本國的情況作比較和對照,乃近年新聞法學研究的又一重要成果。在中國新聞法制史研究方面,則有復旦大學新聞學院黃瑚的博士學位論文《中國近代新聞法制史論》(1998),全文緊扣言論出版自由和官方統制的對立這條主線,對近代中國新聞法制的發展軌跡作了系統的敘述。

五、傳播新技術法制研究。以因特網為代表的傳播新技術的興起,形成對現有大眾傳播媒介沖擊之勢,日益引起我國新聞學術界的密切關注,有關論文日見增多。從法的視角作考察的主要有這樣一些問題:新技術將對現有新聞傳播法形成怎樣的沖擊?將使人們的知情、表達、公共交往等權利要求產生怎樣的變化?在保護國家秘密和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保護人格權、知識產權等方面帶來哪些新問題?應當采取怎樣的管理對策?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張西明主持承擔了國家「九五期間重點課題《電子網絡出版物的宏觀發展與管理》,系第一個研究有關問題的國家級課題,尚在進行中。同所閔大洪《傳播科技縱橫》(1998)一書有專章論述傳播新技術管理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 。

六、新聞法總體研究。對新聞法的有關原理作總體闡述的,除前已提到的張宗厚、孫旭培等人的論作外,陸續有一些新聞學專著中設立專章專節加以論述,如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鄭曠主編《當代新聞學》在邊緣學科介紹中有「新聞法學節(1987),中國新聞學院鄭保衛著《新聞學導論》有「新聞事業的活動自由與限制章(1990),清華大學劉建明著《宏觀新聞學》有「新聞法制章等(1991)。近年來徐培汀等的《新聞法研究》,廣泛搜集資料,對新聞法方方面面的問題作了比較系統的考察,分為史實、規范、侵權三個部分,在規范部分分別將公民、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介作為不同的權利主體加以闡述,體現了構建新聞法學理論框架的某種意圖。其缺點是有關我國現實的新聞法制的內容過于簡略。1998年,黃瑚著《新聞法規與新聞職業道德》出版,其上篇「新聞法規,有一半的篇幅系統講述現行新聞法制(另一半講中國近代新聞法制和外國新聞法制),在本學科領域尚屬首次。其缺點是部分內容限于復述法律法規條文,對法理的闡述似嫌不足。解放軍報社曹瑞林著《新聞法制學初論》(1998),亦有創立新聞法學理論框架的嘗試,在理論闡述方面較前述成果有很大拓展和加強,但其內容除總論外,限于新聞出版法、著作權法和新聞侵權法 。1999年,魏永征著《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出版,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等200多種,涉及憲法權利、國家安全和保密、禁止淫穢色情、新聞與司法、行政管理、新聞侵權法、著作權法、廣告法等諸多方面,唯本書以“述而不作”為體例,對擬制的法律關系未于涉及。

在對新聞法的總體研究方面,從當年孫旭培等寫《新聞法知識講座》,到如今有幾部概敘新聞法框架的專著問世,內容日益豐富,認識漸趨精深,這固然出于學人努力,然而亦同現實法制建設的進步息息相關。大陸實行改革開放二十年,至1999年7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250件,通過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106件,國務院行政法規830件(《人民日報》,1999.7.7.)。這些法律、法規中有許多內容同新聞傳播活動有關,有的就是直接規范新聞媒介的,所以新聞法制已不復是當初創議立法時那樣,只有幾句原則可講,而是已有相當具體的系統的內容了。現有專著所涉及的方面,亦同國際同類專著相合(G.Pobertson & A. Nicol,1992,T.B.Carter,1994)。而國人或以為《新聞法》尚未出臺,新聞傳播活動目前尚屬無法可依,這實在是很大的誤解。縱觀世界各主要法治國家,有專門法的少,沒有專門法的多,有專門法的國家的新聞傳播活動并不是只須遵守專門法的規范,也要受到其他諸多法律規范的保障和約束,沒有專門法的國家并不等于新聞傳播活動無法可循,新聞傳播活動同樣是在法治軌道上運作。實際上,新聞傳播活動的走向法治,并不是光靠一部專門的《新聞法》就可以解決的,其中許多重要事項,必須由其他法律來予以規范。大陸新聞法學研究的成果,正是由現實的新聞法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對象,同時新聞法制尚不完善,突出的是公民和新聞工作者的諸項權利尚未有明文規范,新聞法學研究將為完善和發展新聞法制提供有益的思想資料和設計,這就是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

新聞法學的研究雖然取得一定成果,但尚處于幼小階段。作為一門學科,應當包括論與史,在論中又包括應用性的理論和基礎性的理論,特別是必須擁有有代表性的能體現本學科理論框架的理論專著。按這個標準衡量,現有專著基本尚屬應用性著作,理論性探索尚待繼續深化。我中華版圖之內,兩岸四地,實施四種法律,按意識形態,有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之分,按法系,則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別,其內容之豐富,實為世界各國所未有。有志于此學者,倘能加強合作交流,多作借鑒比較,博采眾長,必可取得出色的成績。

新聞法論文:淺談中國新聞法建設兼論新聞法中對新聞自由的保護問題

摘要:本文主要就中國新聞法立法的歷史與現狀進行分析,并圍繞新聞法立法的核心問題——新聞自由淺談我國新聞法的構建。通過借鑒西方新聞自由的認識、追求與法律規范,試圖為我國新聞法中保護新聞自由問題找一條出路。

關鍵詞:新聞法;新聞自由;新聞評議制度

對于中國法建設的現狀,大約有悲觀與樂觀兩種態度。悲觀者認為新聞仍是法律的真空領域,大聲疾呼《新聞法》的出臺。以魏永征為代表的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們則認為我國已有較為完備的新聞法體系,目前最重要的是認真消化、掌握、貫徹、執行現行新聞法的豐富內容,在實踐中總結提高,以促進新聞法制建設進一步深化。要弄清孰是孰非就要從中國新聞立法的歷史和現狀談起。

一、新聞立法的歷史與現狀

1979,中國提出“新聞改革”,“新聞法”也開始醞釀。1980年,趙超構李子誦等新聞界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政治協商會議三次會議期間首次呼吁制定新聞出版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1984年六屆人大和政協二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決定制定《新聞法》。兩個月后,新聞法學學科建設的發源地——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成立,并著手起草《新聞法》。(1)然而二十多年過去了,雖然有三個《新聞法》文稿被起草出來,但并沒有一部《新聞法》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沒有一部專門的《新聞法》出臺是新聞法學研究領域的遺憾,但也并不能因此得出中國沒有新聞法的判斷。廣義的新聞法不僅僅是以《新聞法》為名稱的法律文件,而是對于調整新聞傳播活動中的各種法律關系,保障新聞傳播活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范之總稱。我國憲法、法律以及其他領域的專門行政法中都有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的規定。我國形成的是以憲法為依托,在專門的新聞法律缺失的情況下,主要依靠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來規范新聞傳播活動中涉及的關系的立法體系。(2)因此,新聞法制建設的狀況就如同魏永征所總結的一樣:有法可依,尚不完備。

新聞法建設的現狀與我國新聞業發展的特點有關。新中國成立后報紙是各級黨委的機關報,廣播電視是各級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種機關性質的事業單位。各媒體的主辦單位對于新聞報道都有嚴格的規定,不需要專門的新聞法。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新聞事業單位從實際上的黨政機關的一部分,開始向真正意義上的輿論工具回歸,“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這十六個字是這種回歸的最真實表達。(3)中國對媒體的控制正在由“有形”轉向“隱形”,但是新聞改革與新聞法制建設的步伐并不一致。新聞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新聞自由受到各種權力的干預,或是新聞侵權案件激增等等。

魏永征把立法難題歸納為五個矛盾:

① 法的剛性和意識形態的彈性的矛盾。思想性質的問題是不可能用強制的辦法來判斷、解決的。

② 新聞媒介社會控制功能與表達功能的矛盾。

③ 權利的普遍性和權利的等級性的矛盾。我國的新聞媒介隸屬不同等級的黨政機構,統計黨報不能批評同級黨委,不同等級媒體采訪報道權能是不同的。

④ 法的穩定性和輿論導向的隨機性的矛盾。

⑤ 隨機調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我國新聞法制的主要問題是法律效力層次低,以行政管理法為主,而且忽視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主體地位和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新聞報道活動是瞬息萬變的,需要靈活的政策來規范,但政策不可能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在現實生活中,政策,尤其是非制度化的政策對新聞媒體自主采訪和真實報道的權利產生了嚴重的制約,主張了封鎖消息、“電話會議”、歪曲事實等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以規范的法律來代替隨機性的政策將是新聞法體系建設的趨勢。

此外,對于新聞傳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模糊也給新聞報道活動帶來不便。新聞傳媒享有的權利通常有:新聞采集過程中的知情權、采訪權、攝影攝像權,編輯制作過程中的編輯全、改編權,傳播過程中的出版權、廣播播映權、權等等;其承擔的義務有:采訪過程中不得侵犯公民的隱私權、住宅安全權、沉默權,編輯制作過程中不得篡改實施,傳播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傳播淫穢內容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等。(4)如果能以專門的行業法形式規定這些權利和義務,無疑會給新聞工作者們一個明確的行動指南。

二、新聞自由——新聞立法的核心問題

新聞立法的核心問題是保障新聞自由,廣義上說,即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聞媒體由于其采集信息的專業性和優勢,逐漸成為了公民藉以實現這種自由和權利的物質載體和主要陣地。人們對新聞自由的追求可以追溯到約翰·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書中的觀點:思想的自由市場是達到真理的途徑。法國在1789年頒布的人權宣言中宣布“思想與意見的自由交換,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則被普遍認為是美國新聞自由的法律根源。一百多年來的人類歷史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看作是人們對表達自由、新聞自由的追求史。

是什么樣的動力讓一代又一代人孜孜不倦地追求新聞呢?

美國新聞法學家艾默生把表達自由的價值歸納為四點:

① 保障個人自我實現的方法;

② 達到真理的手段;

③ 保障社會成員參加國家政策的方法;

④ 維持社會穩定與變化均衡的手段。

1946年,美國“報刊自由委員會”發表了《自由而負責任的報刊》一文,強調“大眾傳媒的社會責任”,提出“政府”“報刊”“公眾”的“三極結構”。美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第四權力理論”,認為“憲法之所以保障新聞自由,其目的是保障一個有組織的新聞媒體,使其能成為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發揮其制度性功能。”(5)

新聞自由雖然是“舶來品”,是并非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爭取民主平等的工具和歷史產物,但它并非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專利。新聞自由是一項制度性權利,在各國新聞立法研究中都占據核心地位。保障新聞自由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媒體自身利益,而是為了制衡政府權利,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保障新聞自由也十分重要。

1949年頒布的臨時憲法《共同綱領》中,在第四十九條規定:“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進行誹謗,破會國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動世界戰爭。”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肯定了公民的表達自由,其中也內涵了新聞自由。但是作為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并不能等同于作為新聞傳媒的新聞自由。相比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而作為新聞傳媒,由于其是在有組織性地從事傳播新聞的專業性活動,對社會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有人把它比作“民主政治的窗口”。因此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將新聞自由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去規定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受約束和限制的自由,“為某種權利劃定界限,實質上是對某種自由的保護,因為它同時也制止了權力任意干涉的可能性。”我國憲法雖然也在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但是這樣的規定比較寬泛,反而是權利虛化,不利于新聞自由的實現。因此在肯定新聞自由的時候還要明確應給予什么樣新聞自由的底線。除此之外,在立法保護新聞自由的同時,我們還要自習思考下列問題:

① 從哪里爭取自由:新聞媒體怎樣保障新聞不受國家權力、社會勢力的干涉

② 為誰的自由:新聞自由究竟是為了新聞媒體自身還是為了新聞的受眾即人民

③ 就新聞媒體內部而言,新聞自由究竟是給予媒體經營者的還是給予記者編輯的問題

④ 新聞自由在多大程度上應給與保護

⑤ 保障新聞自由應采取何種手段

⑥ 如何處理消極的新聞自由與積極的新聞自由之間的關系

真理朝前多走一步往往會變成錯誤。在資產階級新聞自由體制確不久后,新聞自由這一捍衛新聞職業道德的思想武器因其為新聞從業人員所濫用而開始變性,西方新聞界在解決了原有矛盾后出現了心的矛盾,陷入了新的職業道德困境。(6)中國新聞法立法同樣要避免新聞自由的濫用,防止新聞侵權、黃色新聞泛濫等行為的產生。

但是即使出臺了一部專門的《新聞法》,也不能說新聞傳播活動的一切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我們同樣要參照其他法律以及新聞職業道德來規范新聞活動。在這一點上,我認為可以借鑒西方的新聞評議制度。黃瑚在《新聞倫理學》中寫到“新聞評議制度,是西方新聞職業道德建設向縱深發展的一個重要現象,是運用自律方式讓新聞界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有效手段。”新聞評議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比更具靈活性,但是其本質仍屬于新聞自律的范疇。因此,對于許多法律無法顧及的方面,用新聞評議制度來解決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國新聞法體系尚有較大的缺陷,而盡快制定一部《新聞法》將是彌補缺陷以及解決我國目前新聞傳播領域出現的種種問題的最好途徑,也是加快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而《新聞法》制定的核心問題就是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但是有了一部《新聞法》,也并非可以高枕無憂了,新聞傳播活動有中許多法律無法控制的內容,而新聞評議制度則是解決的良策。

新聞法論文:電視新聞法則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整合了后現代主義思想家關于后現代主義與媒介文化具有代表性的言論,提煉出諸如拼貼、復制、解構、多元等后現代法則,并嘗試將這些后現代法則與電視新聞研究進行整合。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陳其利弊并提出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電視新聞;后現代;拼貼;復制;解構;多元

勿庸諱言,當代電視節目因其創造了斑駁陸離、嘆為觀止的媒介景觀而成為了后現代研究的絕佳范本。當人們沉迷于后現代氣息炙烈的MTV和電視廣告時,對于體察電視新聞的后語境卻顯得有些漫不經心。其實,在大眾文化的漫天硝煙下,電視新聞從形式到內容都或多或少地隱匿著后現代主義的種種法則。

拼貼、復制與電視新聞的時空幻象

拼貼與復制具有典型的后現代性狀,也是最受爭議的后現代命題之一。本雅明曾對這種技術表現出傾心,他認為:“技術復制能把原作的摹本帶到原作本身無法達到的境界”,[1]尤其是攝影技術在表現事物時,通過拼貼式組接或蒙太奇技巧的運用,不只為觀者帶來視覺的全新體驗,也使“展示價值開始整個地抑制了膜拜價值”,[2]從而改變了大眾與藝術的關系。

如今,當我們置身于大眾媒介營造的視覺王國里,也會深深感受到拼貼與復制的無所不在。電視新聞就是經由電子技術顯像,按照特定的鏡頭語言邏輯,對新聞元素進行聲畫拼貼與復制的一種媒介形態。其帶給人們的新聞資訊無所不包、無遠弗界,這種時空體驗是以往那種親歷體驗方式所無法企及的。面對媒介社會的信息泛濫,電視新聞為了高效快捷地給大眾提供資訊服務,使表達當下情感和精神成為可能,也在不斷催生著新的節目表現形態。

例如《東方時空》子欄目《時空連線》在國內首創多視窗節目形態,其呈現給觀眾的畫面是主視窗中的主持人與三個分視窗中的新聞當事人的對話。在這里,傳統的一元電視畫面被切割成若干影像單元,通過技術拼貼使來自不同時空現場的畫面被統一在節目當下的時空維度中,這種虛幻的時空景象無疑強化了新聞的即時性。另外,目前頻見于各檔新聞節目中實時滾動的字幕新聞,也是通過拼貼復制技術使得字幕在畫面下方快速滾動,使新聞演播室的直播時空與由文字不斷生成的擬態時空互相交錯,這樣造成了信息空間相對膨脹,而時間因并軌被相對壓縮。技術的進步使得新聞的進行時態不斷得到強化,而觀眾也仿佛置身于永恒的當下和永恒的變化之中,隨時體驗著新聞資訊的鮮活。如此看來,拼貼與復制法則在粉碎我們以往時空體驗的同時,也延伸了我們的感官,并找到了當下的存在方式——一種新的時空體驗,而這使我們通過電視媒介感知新聞信息的方式變得更加豐富。

然而,技術帶給新聞的也并非完全是福音。創立了諸如類象、內爆、超現實等后現代話語的社會理論家波德里亞,在對媒介技術進行闡釋時就走向了激進的批判。在他的社會學視野中,傳播的擴張性和影像的蒙太奇一起構成了后現代的社會體系,而“真實已經在形象和符號的迷霧中完全消逝了”。[3]由于傳媒技術打破了傳統的時空整體性,瓦解了曾經為人們提供了統一感的時空量度,因而在電視新聞為大眾提供的信息符碼中,“歷史”就演變成符合編碼規則的視覺文本,零散、平面而無深度。在編碼過程中,生產者會對一些真實事件的影像聲音碎片進行任意地拼貼復制,由此產生的媒介文本會令人們推演出整個新聞事件的前因后果。然而就是在媒介技術的過濾、切割和操縱下,真實世界的面貌往往被竊取甚至取消,過往歷史的深厚也會變得萎縮和平庸。因此,波德里亞悲觀地斷言,“人們越是接近真實資料、‘直播’,越是用色彩、突出等手段來追蹤真實,對世界真實的缺席隨著技術的日臻完善就會越陷越深”。[4]

在現實的媒介事件中,關于媒介真實與社會真實的種種矛盾成為波德里亞的追隨者所津津樂道的話題。在對電子技術的仿擬功能采取批判態度的同時,他們進而對電視新聞傳播的真實性進行質疑。由于聲畫符號是電視新聞報道現實的重要手段,因此符號與現實的斷裂也就在所難免,對海灣戰爭的懷疑就是一個極端的案例,波德里亞曾斷言海灣戰爭根本未曾發生,只是傳媒制造了一場影像戰爭。這種說法雖有矯枉過正之嫌,但對于電子媒介競爭,尤其是戰時新聞中愈演愈烈的媒體大戰而言,則不無反諷效果。確實,電視媒介對新聞事實的主觀再分割,肯定會導致觀眾對真實狀況的無所適從。傳媒對關于“9.11”事件和伊拉克戰爭的新聞報道的反思,就代表著生活于后媒介景觀中的新聞工作者的一種理性自覺。

解構之維與電視新聞的“去中心化”

在風起云涌的后現代思潮中,由德里達、巴特、福柯等人創立的解構思想是絕對不容忽視的。反結構主義是解構主義的徽章,其解構的目標就是拆除那種具有中心指涉結構的主體。因為在解構主義者的眼中,這種結構根源于對永恒意義和恒定結構的先驗性設置,而其本身往往無法逃離權力中心的控制和話語制約,因此需要對這種抽象結構進行消解,最終使得“社會從所有那些作者、創造支配性話語的知識權威們的觀念束縛中掙脫出來”。[5]

解構大師德里達的一個很重要的策略就是“去中心化”,例如對某一文本的關注點不在于其中心,而在于其邊緣,在于被隱瞞、被掩蓋的那些環節。當電視新聞被視為媒介文本時,其去中心化過程就是建構那些與觀眾切身經驗相關,但以往卻處于邊緣的意義的過程。

電視新聞誕生之初基本上沿襲的是政黨報刊的路數,把宣傳與教育作為自身的主要職責,而電視機構的體制屬性無疑催生了電視新聞的話語權威性。在我國,長期以來,以《新聞聯播》為代表的宣教新聞是國內電視新聞的主流模式,政治教化成了這類新聞的第一要務,與之對應,那些引領潮流的社會精英也就當仁不讓地成為新聞中的主角。然而,隨著新時期國內新聞理念的進一步演化,新的節目形態開始嶄露頭角,其中以《南京零距離》為代表的都市民生新聞成為新的熱點。在這類節目中,關注社會普通層面、再現都市生存狀態成了新聞首要的價值訴求,而生活在平凡世界、忙碌于街頭巷尾的普羅大眾就成為節目重點捕捉的新聞人物。如今,隨著一批民生態的電視新聞如燎原之勢蔓延全國,一度被觀眾視作政治傳聲筒和領導見面會的電視新聞正在以其前所未有的親和力及創造力,傾力建構著“新聞,為民所用”的全新話語體系,而這類新聞節目大多在各種花哨的技巧外衣下隱含著“去教化中心”與“去精英中心”的策略。

稍加留意,我們不難發現,活躍在電視新聞改革中的這場“去教化中心”和“去精英中心”運動實則暗合了后現代的解構之風。因為在當下這種后烏托邦式的平民生活中,在反精英主義情結日益普遍的社會氛圍中,人們對深度意義、終極價值、永恒真理等精英話語的灌輸已漸生抗拒,他們開始放棄對終極價值的追求,轉而開始向衣食住行、飲食男女等生活原生態回歸。而在電視新聞節目中,傳播語態由教化向溝通的過渡、選材向度由唯上向親民的轉變等等,本身就意味著對傳統新聞領域的政治情結與精英情結的一種消解。

然而,正如“后現代”概念本身就是一個亦正亦邪的矛盾綜合體一樣,解構主義也有其與生俱來的思維罅隙,特別是當其一味流連于文本的游戲和差異,卻對真理、意義的構建無動于衷時,就會有滑向價值虛無主義的危險。詹明信曾視“去中心化”的文化邏輯為“把生活中無數卑微的細碎一一混進他們切身所處的文化經驗里,使那破碎的生活片斷成為后現代文化的基本材料,成為后現代經驗不可分割的部分”。[6]這種觀點作為對時下電視新聞某些弊端的概括頗為到位。例如以表現世俗民風見長的湖南衛視《晚間新聞》在初創時期,為了盡可能淡化新聞的政治色彩而不惜出位,以膚淺瑣碎的新聞噱頭來取悅觀眾,致使一些未經證實的市井傳聞、雞毛蒜皮的鄰里矛盾甚至百無聊賴的貓狗打架都曾一度堂而皇之地步入新聞殿堂。而當節目沉湎于再現這些偏離新聞基本屬性、一味媚俗的偽民生題材時,民生新聞將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化與瑣碎化。其實,新聞的平民化視角并不等同于低俗的價值取向和文化品味,還原百姓生活也并不意味著就此取消價值導向和倫理規范,畢竟,電視新聞在傳承文化和傳播信息方面是責無旁貸的。因此,電視新聞在吸納“去中心化”的合理價值內核時,同樣需要審慎地把握解構這把雙刃劍。

新聞談話節目與元話語權威的消解

受德里達、福柯等人解構思想的影響,法國思想家利奧塔在反對主體性的基礎上,進而質疑現代知識的合法性地位,并發展出一整套解合法化的后現代策略,從而成為后現代主義的領軍人物之一。他將知識定義為類似于一種普遍真理和終極價值的元話語體系。在分析了知識的狀況、地位的變化以及敘事知識與科學知識的“范式不可通約”后,他認為“知識元話語權威下的綜合原則”已經不適用了,所謂元話語只不過是多種話語中的一種話語而已,不再是絕對真理。因此,把知識重新加以合法化,意味著應該尊重各種話語的差異。他同時還指出,人類對話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共識,因為“那種一致的共識,是一條永不可及的地平線”,相反,對話的目的在于追求謬誤推理,目的在于打破求同的穩定模式,而強調差異的不穩定模式。[7]據此推斷,倡導以更深廣的氣度來包容差異和多元才是后現代的知識法則。

當我們為利奧塔的犀利和顛覆性思維喝彩時,卻發現身邊的傳媒世界也浸染了這種反叛權威、崇尚異質的后現代色彩。受其影響,媒介文化正在經歷著從偏重單一教化到促進多元溝通的轉變。這種轉變如此深刻而迅猛,以至于一貫以承載意識形態教化為己任的電視新聞也無法逃避。在平等參與、尊重差異的傳播理念下,將談話與溝通機制引入到電視新聞中就多少帶有了必然性。這類新聞談話節目一改過去主持人或專家獨家掌控新聞話語權的局面,引進了開放、平等的多人或群體對話機制,話題的參與者都是具有平等發言權的獨立個體,現場成為匯集眾議的公共論壇。在這個開放的話語空間里,各種信息多向流動,多元價值觀相互撞擊,寬容代替狹隘,民主超越獨斷,不再有先驗性的思想框架,對話是產生文本意義的唯一渠道。

我們試舉央視王牌節目《對話》的一期內容作為例證,節目圍繞高校收費居高不下,寒門學子上學難這一社會問題展開討論。高校把持教育成本分攤制的觀點,家長卻認為工薪階層負擔沉重;學生抱怨助學貸款申請困難,銀行回應欠貸不還現象非常普遍;社會希望政策支持企業救助,而政府認為捐款抵稅與國情不符……,多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一個就學話題帶出了教育體制、收入分配、銀行信貸、稅收政策、社會救助等一系列問題之間的潛在矛盾。的確,在當代這個多元異質的社會中,對與錯、是與非的二元維度似乎已很難應對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紛繁復雜的差異與矛盾,因為任何話語只能是在歷史視點之內的有限性話語。因此,節目秉承“突出思想的交鋒與智慧的碰撞”的宗旨,讓差異各方盡可能通過對話達到溝通,并鼓勵各方以一種更平和的心態看待矛盾,以一種更寬容的態度來面對現實。

然而,與解構主義所面對的困境一樣,多元主義如果片面追求知識的異質性,推崇差異而貶損共識,力主謬誤推理而拒斥宏大敘事,其結果就有可能形成“狂歡節式的”眾語喧嘩。在這里,由于缺乏共識,多元話語之間相互譏諷、語無倫次、前后矛盾,于是“社會聯系的紐帶被離斷肢解了,有秩序的社會轉變成了一個亂七八糟的無序的大眾聚合”。[8]當然,波德里亞的這一結論未免過于聳人聽聞,但這對于當今這個充斥著話語碎片的傳媒世界來說,無疑是具有警示效果的。

其實,無論時代如何發展,人類都會渴望從對話中實現溝通,從而滿足智慧、信念的精神需求,并體驗普遍、永恒的終極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取得共識應比陳列差異更有意義。例如在前文所舉的案例中,《對話》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不忘啟發社會各界提出更多的幫助解決寒門學子入學的建設性方案來。由此可見,電視新聞利用談話機制建構多元話語場固然重要,但通過對話交流傳遞人文關懷、催生情感共鳴、引導社會變革,也同樣應該是媒體追求的職業理念。

后現代思潮雖發源于西方,但隨著全球化浪潮風行世界,其影響已經波及我國。對于這股思潮,盲從或拒斥都是無益的。無數歷史經驗表明,不同的思想文化在經過碰撞之后產生的價值整合才是最具意義的,而這也正是本文嘗試以后現代法則反思電視新聞的目的所在。

新聞法論文:虛假新聞法律規制管理論文

某刊今年第一期刊載了《讀者的“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從桂運波訴《知音》雜志說起》;在第二期又刊載了《虛假報道:侵犯讀者的人格權———兼作新聞“真實性”的法律讀解》引起了讀者的關注。《“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法律規則》是這個討論的繼續。

本文認為,虛假新聞分為兩類:一類有特定指向,侵犯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類無特定指向,但有嚴重的危害性。讀者桂運波訴《知音》一案出現后,人們應對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進行理論反思。

新聞打假的呼聲,在中國現當代新聞史上可謂是歷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長路,新聞打假卻遭遇尷尬:面對與己“無關”的虛假新聞,廣大受眾雖滿腔義憤,但更多的是無奈和茫然。虛假新聞就在這樣一種“集體無意識”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新聞打假難,難就難在虛假新聞形式的多樣和權利主體的有時不明確上。從有無特定指向來看,虛假新聞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一類是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前者在報道中有明確、真實的新聞當事人指向。后者在報道中沒有指向某特定新聞當事人或其所指向的新聞當事人純屬虛假。對于前類虛假新聞,由于它往往侵犯了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聞當事人一般會主動高舉打假旗幟,因此,現實中這類虛假新聞也較好地得到了遏制。而對于后一類虛假新聞,由于法律規制存在著不足,加上業界和學界關注不夠,其打擊力度也明顯較弱,這不能不給新聞打假蒙上一層不確定因素。《知音》一案的出現,使得如何認識和規制這類虛假新聞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課題。

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擦邊球戰術

不斷涌現的新聞侵權訴訟表明,虛假新聞不僅違背了新聞規律,同時也侵害了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有卷入新聞侵權法律紛爭的可能。透過眾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幾乎所有涉訴的虛假新聞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它們均指向特定的新聞當事人。有的是在報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當事人的人格權。有的則沒有指名道姓,但通過特定的時空關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寫可分辨出其新聞指向和侵害對象。

也許是虛假新聞制造者從諸多的新聞官司中領悟到,制造有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存在著侵權和被起訴的極大風險,于是,無特定指向這種“有驚無險”的虛假新聞便得以紛紛出籠。《45年前的戀人從死亡名單上走來》一文曾是前些年為許多媒體刊載的一長篇“紀實”通訊,文中講述了黑龍江省海林市勝利鄉一位叫王家政的戰斗英雄與長沙姑娘許燕的生死戀情。此文頗為煽情動人。后經《黑龍江日報》記者紀秀英的調查,發現該篇“紀實”通訊純屬“紀虛”,不但許、王其人其事均屬虛構,連海林市也無勝利這個鄉。河南西峽縣某人曾在辦公室里炮制出兩篇頗具現代意義的法制新聞,一是發表在1998年5月13日《人民法院報》上的《我要憑票看電影》一文,說西峽縣某影院在放電影時發現觀眾只有三人便決定退票,為此一觀眾訴至法院,法院判定影院單獨為這位觀眾放一場電影。另一篇是發表在安徽一法制類刊物上的《濫用訴權案》一文,說一工人因被人錯告使其經濟和精神受損,轉而起訴此人濫用訴權,最終法院判其勝訴并獲賠償1400元。

以上幾例皆屬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該類新聞表面上言詞鑿鑿,新聞要素一應俱全,實際上純屬虛構,這類報道的另一特征是“對事不對人”,它追求的是事件的煽情或事件所具有的轟動效應,它不以侵害新聞當事人為目的,實際上也因為其事件乃至人物、地點的子虛烏有構不上對特定新聞當事人的侵權。它使作者追名逐利的渴求得到滿足的同時又避免了新聞官司的煩擾,這也是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日益泛濫的緣由。

盡管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沒有或不能侵害新聞當事人的權益,但其危害性卻很明顯。個別媒體的虛假新聞不僅損害其自身信譽,而且還殃及整個傳媒,危及整個傳媒的發展前景。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使普通受眾既花了不該花的錢,又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同時在感情上也受到了欺騙和傷害。另外,受眾憑借對媒體的信任,在某些虛假新聞的誤導下可能會做出錯誤的行為抉擇,不僅使自身利益受損,甚至還可能有礙整個社會的常態發展。

《知音》一案:普通受眾渴求法律之劍

2000年4月,與報道內容并無所涉的普通讀者桂運波以被告刊登虛假紀實文章為由(其中有一些便是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將國內知名雜志《知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發虛假文章,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并賠償原告購買的刊有虛假文章的該雜志價款的一倍,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并公開向受騙讀者賠禮道歉。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知音》雜志社在答辯中強調,商品和服務是《消法》保護的范疇,而報刊內容并非其保護范疇。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豎昆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報刊內容屬《消法》的保護范疇。而民法專家何山認為,對于文字內容的虛假,除非是這一期雜志的大部分內容都是虛假的,單憑一兩篇文章中部分的虛假,讀者是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的,這有個量的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和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當事人的條件,不具有適格的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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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一案給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作者和刊載媒體敲響了警鐘:伴隨著普通受眾權利意識、法制意識的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已從單純的物質產品領域進入到精神產品領域,這種擦邊球戰術盡管沒有侵害某特定新聞當事人的權益,但因其愚弄了一般受眾,同樣有被訴諸法律并受法律懲罰的可能。

本案引發的爭論和本案的一審判決表面上蘊含著這樣一個問題,報刊的內容是否屬《消法》的保護范疇?但其背后卻蘊含了一些更深層次并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普通受眾能否作為原告以“虛假新聞”為由提起訴訟?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性質?現行法律對此類新聞的法律規制如何?又該如何規制這一類危害甚大卻經常逍遙法外的虛假新聞?

無報刊的內容是否屬《消法》保護,《消法》并無明確規定。一期報刊中存在多少虛假內容算是質量瑕疵,法律并未界定其標準。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的確使普通受眾從物質到精神上都受到傷害,但它究竟侵犯了普通受眾的何種權利呢?現行立法在以上一些問題的模糊和疏漏直接導致了《知音》一案的一審結局,盡管本案已告一段落,但其爭議仍在繼續,留下的問題也未獲解決。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危害性、對普通受眾權益的侵犯性確乎是一個昭然的客觀事實,而由于法律規制的不足致使普通受眾的權益遭到冷落。《知音》一案再次表明:現實呼喚一部專門的新聞立法,新聞立法應對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倍加關注!

普通受眾的訴權:必要且合理的外部規制

防治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既要仰賴新聞記者和新聞媒體的道德自律、新聞行業從業規范的約束,更要仰賴法律的規制。對于虛假新聞,我國在一些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作了些規定。如《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中規定:“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的處理辦法》中規定,報刊刊登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的,應公開更正并消除影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將責令限期更正、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有關責任人員還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顯然這些規定或措施適用于各種虛假新聞,自然也對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有效。但這些規定或措施也有其特殊性:其一,它們本質上屬于新聞出版部門的內部制約監督或法律規制。新聞監督和監督新聞同樣重要,對新聞媒體進行監督是確保其有序、合法、文明運作,正確發揮其功效的必要前提。它需要普通受眾的參與,廣大普通受眾的參與有助于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制約環境,使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也利于徹底打擊虛假新聞的產生和蔓延,并達到消除虛假新聞的目的。其二,盡管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屬以上規范性文件的禁止之列,但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僅是行政責任,受侵害的普通受眾無法通過新聞記者或新聞媒體行政責任的負擔,使其已然受損的權益能夠得到彌補、恢復和賠償。賦予普通受眾以訴權,是彌補現行法律規制之不足的需要,它可使法院通過審判,讓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制造者或刊登者承擔民事責任,使普通受眾在監督新聞媒體的同時又能維護自身的權益,從而有助于有效打擊、遏制和消除這一類虛假新聞。

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法律性質也決定了賦予普通受眾以訴權具有合理性。筆者以為,從性質上看,刊登、出版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行為構成違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普通受眾與新聞媒體之間存在著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是普通受眾通過購買這一交易行為而訂立的,受眾購得報刊后合同開始生效。依照買賣合同,買方即普通受眾的義務是支付價款,他所享有的權利是取得報刊的所有權,并有權就所購買報刊的質量瑕疵追究賣方即新聞媒體的違約責任。提供質量合格的新聞報道為新聞媒介的基本義務。新聞報道的質量不僅體現其載體報刊雜志的紙張、裝幀、印刷、錯別字差錯率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新聞報道的內容上。因為報刊的主要價值在于新聞報道的內容,而不是它的載體。讀者的購買目的也并非在于新聞的載體“紙”,而是在于新聞報道的內容。對新聞報道內容的質量要求便是報道應具有的基本屬性即新聞的真實性。只要出現了內容基本失實的新聞報道,無論一期報刊上有幾篇,正如顧客所購的衣服不論它破了多少個洞,都應屬質量瑕疵,屬于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有時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傳統的新聞侵權理論認為,新聞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才構成新聞侵權。《知音》一案的出現使我們有必要對該項理論進行反思。

民法的侵權行為理論可成為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是否屬侵權新聞的判斷標準。民事侵權行為法認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行為的違法性;侵權行為的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主體的主觀過錯。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民法的“帝王條款”,而且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及其實施細則、《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的處理辦法》等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作者在主觀上對其作品的發表均屬直接故意,對作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也持有故意或過失,刊載媒體同樣存在故意或過失。至于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要構成侵權的另兩個要件,以下例子可以證明。1999年《新聞出版報》曝光的虛假新聞———《神農架懸賞50萬抓野人》,這一虛假新聞的幕后策劃者為深圳“智慧鳥公司”,其真實目的是發行探險旅游卡。某公民在讀過此類報道后,受其“50萬懸賞”的誤導,購買了探險旅游卡,結果發現是上當受騙。在此例中,該公民財產本不應受到的損害直接源于此文的誤導,其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一目了然。

以上分析足以說明,在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對普通受眾形成誤導,受眾在該誤導的指引下作出了錯誤的意思判斷和不應有的行為時,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構成了新聞侵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此類新聞侵權的特征與有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的侵權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一般受眾的財產權,它使受眾的財產不應減少的得到了減少,而后者侵權的直接客體是特定新聞當事人的人格權。

違約性是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特征,也是一切虛假新聞的共同特征。普通受眾可以其違約性,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新聞作者和刊載媒體主張違約責任。另外,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也可能構成侵權。此時,新聞作者和刊載媒體所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便屬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侵權和違約特征的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既然對普通受眾的財產權形成了侵害,普通受眾便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原告,任選一種責任方式向法院提出其訴訟請求。

其實,依照我國1997年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使其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在于出版部門對有關主體行政責任的追究,而是在于受其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判來追究其民事責任。

新聞法論文:論社會主義新聞法制化

摘要: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聞事業,是在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的基礎上逐步形成體系,隨著我國新聞事業的快速發展,新聞事業面臨諸多矛盾,特別是沒有屬于新聞的法律出臺,包括采訪權在內的許多新聞活動都屬于習慣約定,新聞從業人員缺乏保障。本文從社會主義國家的角度,從法制建設的現狀、存在矛盾以及發展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聞;法制化

面對我國不斷發展的新聞傳播事業,以及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舊問題,我們的當務之急是探索出適合中國國情的新聞法制規范化道路。本文旨在分析我國新聞法制規范化的現狀,從一些具體的事例或法規上引申出更深層次的問題,以求能夠找到新聞法制規范化的出路。

一、我國新聞法制化的現狀

我國現行新聞法制的來源主要包括三個層次:《憲法》有關條款:一些基本法律和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中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的條款:有關報刊、廣播、電視的專門行政法規、規章。因此,以我國《新聞法》尚未出臺而認為我國新聞傳播活動無

法可依的看法是不對的。當然,由于沒有《新聞法》,我國新聞法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

我國新聞傳播活動的憲法性

從《憲法》關于“國家發展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新聞廣播電視事業的規定。在許多地方一些行政規章把“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稱為新聞工作的基本方針。以法的方式規范新聞傳播的方針,這是中國新聞法制有別于世界上現行的成文新聞法的最大特點,這主要是基于社會主義制度的特性,從歷史上看歐洲曾經許多社會主義國家也是采用這種方式,這種從內容到方式都與一定的社會制度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并且對社會制度和公眾利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從這個角度上說,我國新聞法制十發重視新聞傳播活動應當有益于社會和人民,應當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宣傳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傳播消息和科學技術文化知識,提供健康的娛樂,反映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等,以滿足人民對新聞傳播的多方面、多層次的需要。這些要求是《憲法》規定的“兩為”基本方針的具體化。比如:2008年發生的汶川大地震的新聞傳播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影響,這種印象首先體現在新聞傳播為抗震救災服務,新聞傳播成為了抗震救災有力的工具和為人民服務的渠道,很好的回答了《憲法》兩為規定。

2 我國新聞傳播活動中適用法律狀況

在我國的刑法中包含了對新聞傳播活動的約束和對妨害新聞傳播活動犯罪的制裁,據統計,約有二十多種罪名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民法通則對于保障公民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的新聞侵權訴訟幾乎都是依照民法通則的原則和條款來裁決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在適用刑法和民法過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釋,有些內容也是直接對新聞傳播活動做出規范,如1998年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釋》。與基本法律相對應,其他主要調整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也同新聞傳播活動密切相關。

3 我國新聞傳播中行政法規、條例、規章運用狀況

行政法規作為傳播法的淵源有三種類型:一是管理各類傳播媒介的專門行政法規;二是對新聞傳播活動中某一具體事項進行單項管理的行政法規;三是一些其他領域的專門行政法規中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的規定,這些行政法規涵蓋了所有傳播媒介的管理,是我國目前管理傳媒的最高規范,這些行政法規都是以控制管理為立法目的,禁止性義務性條款多于授權性條款。還有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項條例。

二、我國新聞法制化進程中存在的矛盾

1 我國沒有完整的新聞法

隨著我國加入WTO,雖然中國政府開放了廣告業和發行,但是中國新聞業不可能永遠依賴政府的護犢,從我國的新聞事業在近幾年發展的狀況看,新聞事業進入了群龍混戰階段,我國在新聞法制方面存在多年歷史遺留問題和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新問題,那么未來如何改變,已經成為頗受業內人士和專家關注的問題。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新聞方面的正式法律出臺,因此,新聞官司層出不窮,卻又沒有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規范。也沒有一部規定新聞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標準的法律。我們只能從憲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去尋找這樣一些規則作為依據。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矛盾。比如,新聞傳播活動主體的授權性規范之不夠完備也是人所共知的。一是有些權利還沒有進入法律范疇。“新聞自由”尚處于置之不論的狀態。新聞工作者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的權利,如采訪權、報道權等,法無明文。不是說我國新聞工作者沒有這些權利,而是說這些權利還只是習慣權利,并沒有成為法定權利。英美雖然沒有成文的新聞法,但他們都是新聞法治國家。它首先確定新聞是自由的,不受權力機關干預,然后以判例法和各種成文法中的有關條款,來限制和禁止對新聞自由的濫用。近年來,我國的立法比較注意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條文中,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都有明文規定。相比之下,新聞法制相對滯后,新聞法學也很不健全。這直接導致了中國記者在新聞官司中屢敗現象,給記者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記者的生存環境非常惡劣。所以非常有必要對新聞進行立法,中國新聞要走向法治,就必需制定專門的、系統的新聞法。

2 我國法律還沒有使用“新聞自由”這個概念

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外,我國法律還沒有使用“新聞自由”這個概念。但我國政府已多次宣布我國沒有新聞檢查制度,除了《戒嚴法》規定在戒嚴地區才實行新聞管制,從這一點來看我國新聞并非完全沒有自由,只是這種自由沒有進行相應的立法,當然這與我國國情和社會制度是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但是從尊重和保護新聞自由的角度上來說,新聞自由的法律概念還是必須要使用,這對于新聞輿論監督的意義十分巨大,在社會主義國家仍然可以使用新聞自由的概念,新聞自由的使用并不是完全的放開,與香港的自由和歐美的自由是有所差別的,從目前的狀況看新聞事業要完全脫離政治是不可能的,但新聞自由可以從除政治以外的領域開放,而政治方面可以參考學術界通常認為新聞自由包括公民通過新聞媒體享有的知曉權和表達權這兩大權利,它們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得到重視和保障的。新聞媒體是我國公民重要的知曉渠道和表達載體。這個法依托是《憲法》規定了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這是專指對國家和公共事務發表意見的特殊的表達權,建議必須是正面的意見,批評是負面的意見,引申到新聞活動中,就是“輿論監督”。

三、我國新聞法制化的發展

1 加快新聞法制化進程

近幾年來新聞記者被打現象之所以屢有發生,一個根本的原因,在于新聞記者的新聞采訪和報道權利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確。在日常的新聞活動過程中,我們都知道新聞記者享有采訪的權利,取消了采訪權,新聞活動就無法進行,新聞媒體也就無法生存。這說明,采訪權無論對于新聞記者還是新聞媒體而言,都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但是,當我們自得其樂地享受這項權利的時候,可能并沒有意識到這樣一個客觀實際――采訪權以及其他許多新聞權利目前還只是一種習慣而不是法定權,也就是說,包括采訪權在內的許多新聞權利,目前在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文規定。這也是解釋許多人面對新聞記者的采訪可以毫不猶豫地拒絕甚至肆無忌憚暴力相向的一個重要原因。從社會發展的基本要求和我國建設法制現代化國家的基本進程看:新聞立法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必須注意考慮保護新聞自由權、輿論監督權、采訪報道權和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法人身份權、名譽權等的平衡。自由的新聞權力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行使,否則,新聞記者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重視新媒體的法制建設和引導

目前異軍突起的第四媒體,我們稱之為新媒體的網絡中涉及到的諸多法律問題進一步尋找新聞行業中急需完善的部分。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它的傳播特性已遠遠超過了紙媒,甚至在某些方面超過了電視媒介,對于這樣一股新生力量,這里是指狹義上的以網站為單位的從事新聞活動的網絡媒介。如果不加以合適的引導并在立法上進行規范,這是非常危險的,但在實際的立法上確實存在諸多問題,比如網絡媒介的資格,從業人員的資格,這些與我國現行的新聞管理制度是有矛盾的。但是我們要看到未來,新聞自由不僅僅是采訪自由,也是對新聞從業機構性質界定的自由,我們立法上一定要加快完善新媒體在新聞事業上的作用。另一方從大的網絡平臺來說由于網絡傳播的迅速發展和新技術的普遍應用,傳統的言論自由理想在現實中正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在這個過程中,相關法律必須適應新的技術條件和形勢的要求,不斷完善和調整。

新聞法論文:規范新聞輿論監督的新聞法設想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綱領,對傳媒業的影響不言而喻。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肩負的重要職責,在法治背景下,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這既是有效進行輿論監督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新聞媒體自身的需要。規范輿論監督,迫切需要一部完備的新聞法。

關鍵詞:輿論監督 新聞法 設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對傳媒人來說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將進一步得到凸顯,無論是改革還是新聞傳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聞輿論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

完備的新聞法體系,是新聞輿論監督的實現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聞法作為一個體系,當然不僅是一個單項法,而是從根本大法憲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聞法以及其他單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構成的一個完備的新聞法體系。這個體系賦予新聞媒體以基本權利,也相應規定了新聞媒體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就我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而言,新聞法律的基礎框架已經形成,但存在體系不夠完善、不夠具體的問題,可操作性自然較差。專家和業內人士呼吁:新聞輿論監督需要立法。因而,從我國國情出發,做好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對于推進新聞輿論監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們知道,法治狀態下的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權利,不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新聞輿論監督也不是“辦案”。新聞媒體與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卻常常追懲于事后;新聞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優勢互補,相輔相成,同是法治狀態下制約監督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個社會的新聞輿論監督是否能夠健康地發展,直接關系到這個社會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凈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關系到公民對委托出去的公權力的制約實現程度及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的命運。當新聞輿論監督被人們認定是與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權力相提并論的第四種權力時候,在公眾的意識里,媒體的輿論已經被視做一種力量――一種捍衛社會公正、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而新聞輿論監督這種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賴于法律的保障。實踐證明,新聞輿論監督機制有效運行要有立法作基礎,新聞輿論監督行為要靠法律引導和規范。

美國社會學家、傳播學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爾德認為:“大眾媒介是一種既可以為善服務,又可以為惡服務的強大工具,而總的說來,如果不加適當的控制,它為惡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國法律既明確規定了大眾傳媒應享有的一些權利,又毫不掩飾地對這些權利予以限制。美國對報刊、電臺、電視臺節目內容的事后追懲,主要針對三個方面的言論,即煽動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言論、誹謗性言論和淫穢性言論。②發表上述言論,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公布了《新聞出版業2000年及2010年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新聞出版法制建設要建立以《出版法》《新聞法》和《著作權法》為主體及與其配套的新聞出版法規體系”。新聞學者鄭保衛近年來一直堅持認為,國家應當通過新聞立法來規范和管理新聞批評和輿論監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來改變無序和困難的狀況,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的運行軌道。③新聞學者孫旭培希望新聞法、出版法的頒布早一點。④因此,新聞立法工作應該首先選擇在兩至三個規模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礎上總結成功的經驗及其不足,然后進一步修改新聞法規,擴展到全省施行,在兩至三個省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醞釀制定一部成熟全國統一的新聞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具體來說,新聞立法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現實必要性。

新聞立法有利于我國新聞事業有法可依,規范運作,一方面確保新聞輿論監督,另一方面限制濫用新聞輿論監督,積極參與世界舞臺新聞事業的競爭。

一、《新聞法》應明確地確認新聞輿論監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類精神的特權,那么新聞輿論監督也就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和特權,在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更應該而且有可能享受這一基本的政治權利與自由。由于憲法在我國目前的非訴訟性,使得長期以來人們更多的是把它當作治國的“根本大綱”,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應該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質。老百姓知道有憲法而不用憲法,憲法因而缺乏法律權威,在生活中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因此,我們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逐步樹立起憲法的權威,形成依憲治國的根本理念,同時還需要一部特別法來貫徹實施憲法的這項基本權利。而人們呼吁制定的《新聞法》,無疑是最好的選擇。通過《新聞法》確認新聞輿論監督,既可從意識上樹立新聞輿論監督是一項確確實實的法律權利應該予以保護,還可從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

二、《新聞法》應強有力地保障新聞輿論監督。當列寧批判德意志共和國的“集會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謊,就是騙人的時候,他認為實際上這是富人收買和賄賂報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資產階級報紙謊言這樣的劣等燒酒來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權”的自由。⑤這是在從經濟的角度上分析廣大的勞動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這種自由,就是因為勞動人民已經被剝削得一窮二白,根本沒有能力去享受這種需要經濟基礎作為支撐的自由。此外,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中更大的障礙還來自非法的或不當的干預與破壞。正如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言,“應當為公眾服務的所謂公仆卻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這樣的保密觀念不僅與民主的價值背道而馳,也損害了民主過程;這樣的保密觀念的預設前提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彼此不信任,同時又進一步加劇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聞法》在確認新聞輿論監督時,還必須制定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來進行保障,需要明確規定一切破壞新聞輿論監督的行為都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聞法》應合理地限制新聞輿論監督。不管是馬克思認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⑦還是所講的,“人民享受著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⑧總之,我們在《新聞法》中確認與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時,也必須明確享受權利的限制,即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對“新聞輿論監督”已經做出的限制之外,我們還可以在《新聞法》中對新聞輿論監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規定享受新聞輿論監督的主體同時應承擔的法律義務。這種規定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通過一種合法的限制本身來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聞法》應通過其他輔助法律措施,對濫用新聞輿論監督者實行“事后追懲制”。預防制與追懲制是世界各國對新聞出版采取的兩種制度,而書報檢查制度往往與專制主義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我國當前,新聞出版領域除了報刊社的成立必須履行許可登記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對新聞的出版規定檢查制度,實踐中是由報刊社內部的總編、編輯進行具體把關的,是一種“自律”,只有在廣播電視領域才對進口影片等進行“發行許可”。因此,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善,通過一些輔助的法律措施,對濫用新聞輿論監督者實行“事后追懲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國入世以來,許多傳媒法規位階較低,有些法規帶有試驗性質,在執行時會帶有一定彈性,還會隨著實踐的發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聞法》應禁止非法剝奪新聞輿論監督,觸犯《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除外。言論、出版自由是一種政治自由,那么以此為根本內容的《新聞法》就應該明確禁止非法剝奪公民的新聞輿論監督,唯一的例外情況就只能是《刑法》分則第一章所調整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新聞法論文:如何理解新聞法治

【摘 要】 本文概述了法制以及新聞法治的由來,解讀了新聞法制涵蓋的內容:對新聞從業者、新聞媒體的權力與義務的規定;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界定,以及對違法行為的判處標準;應該調控政府的、組織、利益集團等團體與新聞行業的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

法治;新聞法治;權力與義務

一、法制以及新聞法治的由來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亞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學》一書中,對法治的定義是“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這個思想得到了后來者的發揚,并構成了當代法治思想的核心與精髓。在這里,“良法”和“普遍服從”是法治所要達到的一種狀態。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應該具有普遍約束性,應該被普遍地服從,它應該成為一個社會的最高權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們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對感性欲望,要求和沖動加以必要約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為規則。亞里士多德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是基于對法律這種認識而形成的法制觀點,他認為每一個個體人性都帶有惡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惡,因此,要將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防止人的惡性外露于行。由此可見亞里士多德如此重視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是因為在他看來,法律能夠使得社會的運行更加有規則可循,使社會變得有序,它是社會控制的有效手段,能把人們的行為納入到有規章可循的軌道上。

奧地利裔英國經濟學家、新自由主義代表人物哈耶克認為,法治“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它意味著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事先規定與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一規則使得一切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它自己的個人事務”。[1]由此可見,哈耶克眼中的法治是對政府權力進行約束的一種手段,它的目標就是增強政府行為的可預見性,保障民眾的權力。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法治”可以理解為是依據法律管理國家和民眾的各種事務的一種政治結構。那么新聞法治也可以被認為是管理、調控新聞業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法規或判例,來確定與新聞媒介有關的權力、義務”。[2]根據這個定義,新聞法治應該有兩方面的形態,首先是所有涉及新聞傳播活動、對此有相關規定的法律法規,比如說憲法、刑法等;另外它應該還包括專門針對新聞媒介和新聞傳播活動的立法,或以更具體的報刊法、廣播電視法、電子媒介法等細分的單行立法的形式存在。[3]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兩會中出現了提倡新聞立法的提案,1983年年底獲得人大的同意,但目前我國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等主要以第一種形態存在,并沒有專門的新聞法。

二、新聞法治的內容

現代的法律從來都是一種權力與義務的平衡,因此新聞法治也應該是在保障新聞自由的同時,也規定新聞從業人員的義務與對其職業的限制。新聞法治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對新聞從業者、新聞媒體的權力與義務的規定

權力與義務的對立統一是對二者之間基本關系的概述,新聞法治作為管理、調控新聞業的一種手段,也應該具體規定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新聞從業人員的權力應該具體體現在他在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過程之中,比如說新聞從業人員(記者)應該擁有報道采訪與輿論監督的權力。權力與義務的相對統一性要求新聞從業人員與新聞媒體在享有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實現一定的義務,新聞從業人員的義務應該包括如實反映所報道事件的原貌、為受眾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等等內容,這種義務應該表現為對新聞專業主義理念的尊重,或者是體現為一種新聞行業的自律,通過這兩種形式來體現新聞行業對整個社會的責任,比如說新聞從業人員應該恪守社會責任,不濫用新聞自由,尊重新聞的客觀、真實性,以事實為依據等。

2、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界定,以及對違法行為的判處標準

近幾年來由于新聞活動或者新聞報道引發的案件或糾紛不勝枚舉,關于某些新聞報道侵害普通公民的人格權、肖像權、名譽權的討論也一直是公眾所關心的話題之一,除此之外“封口費”、“有償新聞”現象也為公眾所關注。比如說在2008年為民眾所關注的“山西一煤礦瞞報礦難,記者排隊領取封口費”事件中,人們關注的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這種行為是否違法也成為關注的焦點問題。有關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應該對這些內容做出相對明確的規定,使得新聞從業人員、新聞媒介的活動更加有章可循。

3、應該調控政府的、組織、利益集團等團體與新聞行業的之間的關系

對政府以及各種團體涉及新聞領域的權限范圍做出相關規定。新聞應該是對新近發生事實的真實報道,因此它應該是客觀公正的,但是由于來自各方權力的滲透與無形制約,新聞報道往往會屈從于權力團體,造成對新聞真實性的損害,因此符合新聞法治理念的法律應該對此做出規約,調控新聞界與權力團體之間的關系,保障新聞自由,對權力團體涉及新聞領域的行為做出相關規定以保障新聞能夠真實的呈現給普通民眾。比如說在1971年五角大樓越戰絕密文件泄密案件中,反戰的信念促使絕密文件的提供者埃爾斯伯格將越南戰爭的真相告訴美國民眾,為此他不惜冒著偷竊和泄密之罪名,利用工作之便偷偷地復印了全套文件,并將之披露給了《紐約時報》。經過了四個月猶豫和研究之后,該報決定以記者調查報告的形式每天發表六個版面,連載十天,這被官方認為是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司法部部長便警告《紐約時報》立即停止連載這個文件,否則,將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報紙。 如我們所知,這場官司以尼克松政府的敗訴而收場。新聞法治作為調控新聞行業與其他部門、團體之間關系的手段理應對政府、組織、團體與新聞媒體、新聞從業人員之間的權力關系做出合理的規定。

新聞法治應該是對涉及新聞領域的多方面關系進行管理與調控的一種手段,更重要的是新聞法治是對新聞從業人員與新聞媒體的權力與義務的規定。根據目前我國法律中涉及新聞傳播的條款,新聞法治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為“新聞自由與知情權、維護人格權、更正與答辯權、保密權等”[4]這些理念更多的是從義務方面對新聞媒體以及新聞從業人員的相關行為做出的規定。因此新聞法治也可以被理解為保障新聞自由,同時防止濫用新聞自由、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和治理新聞傳播行為的一種理念,它理應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

新聞法論文:高等院校新聞法課程教學新思路探究

摘 要:新聞法學是新聞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作為規范和限制記者實踐操作的新聞法學在當今時代起著越來越明顯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國還沒有出臺自己專門的《新聞法》,加之在現代化發展中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新聞法學的教學呈現混亂、無序的狀態。很多領域都出現了“有法可依,尚不完備”的狀態鑒于此,總結在新聞法教學中的不足,得出了關于新聞法教學內容的幾點補充意見:一是案例教學法;二是模擬法庭法;三是頭腦風暴法;四是小組專題討論。

關鍵詞:高校;新聞法;教學方法

現在的中國是互聯網迅猛發展信息資訊高速增長的時代。新聞學教學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也面臨著全新的改革和創新。新聞法是新聞學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作為規范新聞工作者行為準則的新聞法學開始日益引起新聞學界的關注。筆者作為從事新聞法教學的教師,從總結自身教學過程中的不足出發,認為在新聞法的教學中,有兩項內容在以往的教學環節中被大家普遍忽視。其一就是針對新聞法課程中理論知識的基礎部分還需夯實和補充,其二就是針對聯系實踐的教學方法上還需改進和突破。那么,筆者就從這兩方面一一闡述自己的觀點。

一、夯實和補充新聞法課程的教學內容

作為日益引起重視的新聞法學課程,得到高校新聞學專業越來越多的開設,同時,也鼓勵和建議學生多閱讀法律方面的書籍,多學習法律方面的知識。但是由于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新聞法》,而系統、具體的學習散見于諸多法律體系中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內容,這一任務實在太過巨大,所以,鑒于時間和精力有限,也不能完全做到。因此,教師在課堂講授時就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應該主要講授和新聞傳播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條例。那么,筆者認為新聞法教學主要內容的講授除了教材中指定的部分外,還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

1.介紹我國新聞法的現狀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但是對學生在講授新聞法淵源時必須強調廣義的新聞法應包括以下四個層次:一是憲法。憲法是近代形成的民主制的標志,是國家的根本法,或稱最高法、基本法。各國都把憲法有關內容作為新聞傳播法的最重要的淵源。二是法律。在我國,法律特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調整社會生活中重大社會關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法律。在我們的基本法律中有關于新聞傳播活動的規定和限制,比如我國民法中有關于人格權的規定,刑法中也大約有二十多種罪名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例如侮辱罪、誹謗罪等。三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的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總成,其效力和地位低于憲法和法律。四是地方性法規。總之,通過對我國新聞法現狀的講授,讓學生了解我國目前與新聞活動相關的法律規范,便于在將來從事新聞活動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做到有法可依。

2.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針對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必須讓學生了解的新聞法內容之一。國際新聞界通常把新聞自由理解為采訪自由、通訊自由、出版報紙自由和批評自由,并且認為這些就是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在我國,新聞工作者關于自身權力談論較多的是采訪權、報道權和評論權等。但是在現實中,很多記者對自己權利的概念不清,認為自己是無冕之王,代表政府和人民利益,似乎自由的無邊無界了,所以,出現了很多濫用權利的現象。因此,教師的講授過程中,一定要描述清楚新聞工作者的權利,更要描述清楚其義務。要讓學生明白,新聞工作者擁有的是權利而不是行政權力。我國新聞單位不是國家機關,新聞記者不是國家公務員,新聞傳播活動不是國家管理活動。教師尤其要把容易引起新聞糾紛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給予詳細透徹的分析,讓學生學會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新聞自由權利。

3.為什么我國現在不能制定和出臺自己專門的《新聞法》

我國現在還不能制定和出臺自己專門的《新聞法》,其理由有三:一是新聞法必須規定新聞工作者權利的普遍性,但是,現在傳媒按行政等級劃分,實際上記者也存在這種等級差異性,這種普遍性和差異性的矛盾是不能很快制定和出臺專門《新聞法》的最基本理由;二是新聞法的穩定性與輿論導向隨機性的矛盾也是理由之一;三是新聞法面對作為社會行業的新聞業的禁止性規定與作為具體的黨政機關一部分的傳媒宣傳紀律之間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明白:法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恩格斯)。法愈開放,對統治階級中個人的任性的限制愈大。

總之,在新聞法的教學內容方面,一定要讓學生了解關于以上的理論知識,這是學習新聞法的必要前提。

二、改進和創新新聞法課程的教學方法

在當代高校的新聞法教學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重理論輕實踐,當然,這也是由這門課程本身的特造成的。新聞法本就是諸多法律條例的匯總,理論知識點豐富,課堂中需要講授的內容太多,所以就形成了偏重理論講授的課堂風氣。這樣的課堂設計自然帶來了比較單調、呆板的課堂環境,學生普遍反映新聞法學課不生動、不有趣,學習興趣不濃厚。鑒于此,筆者從自己的教學實踐出發,總結出了幾點改進的方面,希望用創新的形式來進行新聞法學課堂的設計。這幾點改進和創新的方面將分別從案例教學、模擬法庭、頭腦風暴法和小組專題討論來一一敘說,希望能夠引導學生從現實實踐中學習新聞法,來培養他們對于新聞法的學習興趣,活躍課堂氣氛,最終能增強他們獨立思考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案例教學法

在新聞法規教學中,如果只是對課本內容“照本宣科”,學習興趣就很難調動起來,教學效果可想而知。這就要求任課教師先要系統梳理,精選案例,把這些枯燥的理論講“活”,這樣才能增強學生在新聞采寫中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識。

案例教學法是指運用身邊發生的事例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說明道理,給學生的行為以啟發的教學模式。一般情況下,由老師講透原理,然后剖析個案,課后由學生分組搜集案例并討論,并在課堂上按老師的要求進行剖析。例如,筆者在講授“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這一節內容時,給出了案例“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首先講述了什么是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以及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新聞從業人員如何正確行使輿論監督權利。同時分析了“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中的違法行為,要求學生對這起案例的每一處違法細節進行分析與討論,最后得出新聞工作者在工作中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輿論監督權利的結論。進行案例教學法,旨在培養學生獲知新聞事件時能通過法律專業角度對新聞事件進行分析,引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專業思維習慣,促成新聞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2.模擬法庭法

模擬法庭法是從法學教學中借鑒過來的一個概念。模擬法庭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教學活動。筆者在講授“新聞與司法”這一章內容時,曾引用了“王彬余悲劇”這一案例,希望借此讓學生明白“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的關系。在課堂上,針對案例中的“王彬余案件是否該判死刑”這一問題進行模擬法庭。這一堂課學生們熱情空前高漲,很多學生在課前搜集了詳細的資料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各方“律師”和其他“角色”語言犀利,法理充分,給出了詳細、準確、很有見地的意見。通過這一堂課,訓練了學生們的辯論技巧、庭審技能,讓他們學習了訴訟程序、證據規則和司法制度等知識,令他們更深刻地領悟到新聞的操作及運用,也讓學生們充分地認識到了法律的魅力,激發了他們的學習熱情。

3.頭腦風暴法

所謂頭腦風暴,是指專家群體決策盡可能激發創造性,產生盡可能多的設想的方法。頭腦風暴指的是集體智慧的結晶,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三人行,必有我師”。在新聞法課堂教學中采用頭腦風暴暢談會,一方面可以結合全班的智慧,開創新思路,尋求更好更新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另一方面也活躍了課堂氣氛,提高了師生互動。筆者在講授“商品信息的和報道”這一部分內容時,介紹了廣告信息在傳播時出現的一些不合法不合常識的地方,但是卻依然可以通過大眾媒體得以正常傳播的案例,在課程上針對此問題組織學生民進行頭腦風暴暢談會,希望能夠得出比較有效的可行性解決方案。結果是同學們對此問題暢所欲言,確實提出了一些比較可行的意見和方案,開拓了思路,活躍了課程氣氛。

4.小組專題討論

顧名思義,小組專題討論的概念就是將全班劃分為若干小組,每個小組負責一個專題,小組成員內容分析、討論,最后得出結論的過程。這樣的教學方法將大的議題劃分,細分任務和責任,并逐一落實,有利于任務更有效地完成。同時,各小組內容討論、消化,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團隊寫作精神,一舉兩得。筆者在講授“特殊新聞的和報道”這一任務時,曾就“突發事件”這一特殊新聞在和報道中的注意事項交由學生們分小組討論完成。其中,各小組負責一個突發事件新聞,小組內容分析這一突發事件在信息和報道中的問題,最后在全班逐一給出個子結論,最后由筆者匯總,成為這一任務的最終答案。

三、結語

新聞法不僅要做到堅實的理論知識的教授,還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課堂教學方法的總結和提高。也就是說,新聞法教育除了向學生傳播新聞法律知識外,也應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適當的教學方法有助于學生感受、理解知識,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也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是推進素質教育,培養高素質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徑。

新聞法論文:新聞法制的發展與思考

【摘 要】新聞法制可以說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國的新聞立法仍在探索階段。但是,為加快建設中國的新聞法制體系,就勢必要對新聞法制的產生及發展進行分析,并對國外新聞法制中適合我國的部分加以借鑒。文章試從以上問題提出對我國新聞法制建設的可行建言。

【關鍵詞】新聞法制;新聞法

一、新聞法制的起源和發展

新聞法制的核心是新聞自由,而新聞自由式歐洲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斗爭過程中提出的。新聞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歐洲封建社會的后期,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斗爭的勝利,19世紀以后,新聞法律制度也逐步在西方國家得以確立。

西方的新聞法,是指國家在調整新聞傳播過程中而產生的規范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豍各國的新聞法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針對新聞活動的專門單項立法。比如法國在1881年制定的《新聞自由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等。第二,有些國家沒有單行的新聞專項立法,而是根據憲法、民法等基本立法中有關新聞的有關規定而規范新聞活動。比如美國的憲法修正案規定的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國家是判例法國家,所以在這些國家內,往往也依據對已決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新聞活動進行規范。縱觀國外新聞法制的發展,主要是遵循了這樣一條發展線索:從沒有新聞法制到嚴格的新聞管制,再到民主化進程中對新聞法制態度的搖擺,最后到現代法治國家中對新聞活動立法規制的完善。

我國的新聞法制可以追溯到封建社會,早在唐宋時期就有“報狀”、“觀察使牒”和“定本制”,到了清末民初,更制定了《大清報律》和出版法,后來,南京臨時政府也制定了《國民暫行報律》,袁世凱也出臺了《出版法》,國民黨政府時期也頒布了《出版法實施細則》和《新聞記者法》等。在新中國成立后,在《共同綱領》中第49條規定:“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在現行的我國憲法當中,也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建議等權利。

我國的新聞專項立法早在1980年趙超構先生就提出了制定新聞法的口頭建議。到1984年,全國人大教科文委員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共同組建新聞法研究室成立,我國的新聞立法正式拉開序幕。到1988年,全國有三個新聞法草案,1989年以來,雖然制定工作停滯下來,但是鄧小平曾指出“控制局勢要注意方法,特別要抓緊立法,包括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規”。豎1997年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新聞出版業2000年及2010年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新聞出版法制建設要建立以《出版法》、《新聞法》和《著作權法》為主體及與其配套的新聞出版法規體系。豏截止到2012年為止,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并形成了以國家法律為基礎,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體,兼有規范性文件,并遵守國際公約的新聞法制體系。

二、新聞法制的形式和內容

新聞法制的形式可以從新聞法的淵源的層次上進行劃分,主要有以下四個層次:第一,憲法或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專門的新聞法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三,新聞法規;第四,其他相關規定。

雖然新聞法的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新聞自由權。新聞自由可以說是新聞法的根基,它應該允許新聞在以事實為依據的基礎上,在不超過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報道。第二,新聞監督權。這是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力的重要體現,主要是指法律賦予新聞媒體對于一些社會問題和現象及時披露及做出合法性評論的權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新聞監督權,必須有嚴格的界定,不能以監督為名沖破司法的界限。第三,新聞的社會責任。新聞的社會責任要求媒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要負擔相應的義務,要有行業責任和社會良知。這就要求新聞行業要進行行業自律。

三、完善我國新聞法制的思考

在近年來的新聞實踐中,隨著有關新聞訴訟的個案的出現,如何建設一個規范而有效的新聞法制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這其中,主要可以從以下方面著力進行。

第一,樹立新聞法治觀念,正確認識新聞立法。

在我國新聞專項法律制定的道路上,一直困難重重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就必須從思想上進行轉變。只有從思想上認識到我國新聞法治的重要性,樹立正確的新聞法治觀念,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其中的問題。新聞法治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有了新聞法治的保駕護航,新聞行業的發展必將更蓬勃。而且,從總體上講,新聞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國樹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國際形象的最好辦法。

第二,完善新聞法律體系,制定專項新聞法。

雖然我國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等,但是總體而言卻缺少新聞法,這樣使得新聞法律體系缺失了專項基本法。所以,加緊制定專項的新聞法就成為整個新聞法律體系建設中的最重要一環。

制定和充分實施專門的新聞法不僅可以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同時對于規范新聞業的發展也有重要的發作用。大法治環境的確立無疑為新聞傳播活動提供的有力的環境保障,同時,新聞實踐的發展也不斷的呼喚專門新聞立法的出臺,同時,新聞實踐也為新聞法的出臺提供了大量的現實依據和理論準備,所以,制定出適合我國新聞實際的新聞法勢在必行。

新聞法論文:從新聞法規新聞自由角度探析癸丑報災發生的深層原因

【摘要】北洋政府時期對報業的控制是我國報業發展史上十分黑暗的一段時期。尤其是報業史上的巨大劫難“癸丑報災”,它帶給現代新聞研究者的不僅是其體現在表面的理論價值,更是隱藏在背后的關于新聞法規、新聞自由發展內在規律的研究價值。研究癸丑報災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有助于現代研究者更好的全面認識北洋政府時期的新聞政策,更全面的認識癸丑報災產生的主觀、客觀因素,從上層建筑適應經濟基礎的角度更好的發展我國的新聞事業。

【關鍵詞】癸丑報災 北洋政府 新聞政策 新聞自由

一、社會背景因素

北洋政府統治時期的中國,在當時可謂“萬馬齊喑”。政治上廣泛動蕩,各系軍閥虎視眈眈;經濟上遲滯不前,內戰頻仍民生凋敝;文化上想方設法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新一輪的文化領域斗爭一觸即發。

竊取辛亥革命勝利果實后,袁世凱設計將臨時政府由南京遷往北京,同時藐視《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還專門出臺了包括《報紙條例》、《新聞電報章程》、《出版法》等管制新聞的法律法規,不僅如此,他還在制定其他法律的過程中加入了對新聞事業的管制的規定。制定出臺這些限制新聞自由的法規政策的原因。是袁世凱政府鉗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政策內涵所導致的,更是北洋政府意識到了歷史經驗中報業重大力量的結果。

在整個北洋政府統治時期。以袁世凱為代表的統治集團打著“擁護共和”的旗號,實則是為加強專制、復辟帝制,不斷進行新聞立法建設。成為了癸丑報災的始作俑者。

二、矛盾激化過程及導致報災的直接原因

在辛亥革命之后,報業持續了很長一段時期的極盛時代,但是到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凱與國民黨各自在勢力范圍內加強對媒介、輿論的管制致使本來深厚的矛盾被更加激化,袁世凱更實在取得全國統治權后進行個人獨裁,各種法規的限制使報業陷入低谷長達四年之久。1913年4月29日,《國風日報》、《國光新聞》、《新中國報》在評論宋教仁被刺案時,使用了“萬惡政府”、“政府殺人”、“政府罪狀”、“民賊獨夫”等語言斥責政府,激怒了袁世凱。5月1日,袁世凱指令內務部按照《大清報律》或刑律第16章第31條予以“嚴重取締”美其名曰“重秩序而安人心”。據統計,民國元年全國報刊約500家,北京占1/5。“二次革命”后,北京的報刊只剩下20家,上海5家,漢口2家。至1913年底,全國繼續出版的報紙只剩下139家,比民國元年銳減了300多家,新聞出版遭受到了重大打擊。

至此,“癸丑報災”的直接原因——北洋政府的殘酷新聞管制政策,將辛亥革命南京臨時政府的革命果實之一——以無限制言論自由為基礎的傳媒法制徹底摧毀了。

三、世界新聞思想影響

清末明初,中國社會經歷了“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其時社會矛盾日益激烈,各種新舊觀念百家爭鳴,在歷史的舞臺上綻放光彩。在大時代的浪潮下,留學海外的學生們在接受了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風暴洗禮之后,將一部分的西方資產階級的理論學說帶回中國,其中就包含了資產階級認為是人類最重要的自由“新聞自由”的思想。中國傳統知識分子的思想是“以言論政”,他們一直在努力向統治者爭取自己的言論自由,因為他們認識到言論自由是人類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這個理論對于先進的知識分子無疑是極大的振奮和鼓舞,他們在將新聞自由廣泛傳播的同時身體力行,創辦報刊。然而,理想和現實之間的鴻溝總是將人帶回原地。眾所周知,西方的新聞自由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產生的。經歷了兩百多年的漫長洗禮才逐漸被人廣泛接受。在社會發生激烈變革思想異常動蕩的清末民初,“新聞自由”這個來自大洋彼岸的理念很難在短期內落地生根。僅憑一腔熱情對其空空追求甚至因此斗爭,必將會和當時的政權及社會現實發生激烈的碰撞;更為重要的是,先進的知識分子雖然接受了西方資產階級的理論觀念并且堅定的傳播著這一思想,但是他們大多數由封建士大夫階層轉變而來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所以他們既有傳播新思想的積極性,又深受傳統思想的束縛,這樣的雙重性成為了他們在傳播民主思想的道路上的障礙。章士釗在《論報律》中闡明了言論出版自由是人類的天賦權利。這是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4條規定: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可以說,從西方的自由思想上,中國的報人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啟示,在思想上催生了他們的自由觀。產生了與限制新聞自由法令相斗爭的觀念,進而指導了這批報人的斗爭。

四、報業追求“絕對自由主義”的主觀因素

事物的發生總是具有兩面性的,固然北洋政府對新聞的鉗制根本上造成了“癸丑報災”的發生,但報業對新聞自由的上層建筑與當時的客觀經濟基礎不符的“空想主義”也是這個報業悲劇產生的主觀原因所在。民國初期推崇的“無限制言論自由原則”是與當時國情不符的媒介原則,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更多的是“空想自由主義”的余溫。有學者甚至認為:“對清末民初新聞自由造成很大戕害的是絕對主義新聞自由思潮。不要報律、不遵守報律是其典型表現。這種表現在清末尚有促成封建王朝瓦解的積極作用。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后,就是非理性的,弊遠大于利。袁世凱制造癸丑報災是殘酷的,但新聞界的‘無日不與政府宣戰’,并煽動暴力,卻為報災埋下了伏筆。”

事物在對的時間經歷對的狀態才能使歷史產生最順暢的前進動力,然而在北洋軍閥統治的大背景下,盲目的追求絕對自由,且進行宣戰、對抗、一味的批評甚至譏諷,也是造成其悲劇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

歷史的洪流中帶來了傳媒和法律進程的無限經驗,而經驗告訴我們,想要傳媒人能夠真正有尊嚴的為民生立命為大眾疾呼,就要在根本上實現真正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要制定中立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我們只能說,在歷史的實踐中,我們看到了進步的光芒和勇于求索的勇氣,但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中所難免暴露出來的空想自由主義思想的弊端也是應該為我們后來的研究者所警醒和借鑒的。

新聞法論文:從傳播效果看案例教學在新聞法規課程中的應用

【摘 要】 本文在闡述傳播效果的涵義及其層次、案例教學法特點的基礎上,從傳播效果的角度探討了案例教學法在新聞法規課程中的運用問題,認為應首先重視理論的講解,其次重視課堂討論,以期提高教學的生動性與典型性。

【關鍵詞】 傳播效果;案例教學;新聞法規;課程應用

一、傳播效果的涵義及其層次

傳播效果從廣義上講是指帶有說服動機的傳播行為在受傳者身上引起的心理、態度和行為的變化。傳播效果是和傳播實踐結合最為緊密的一個領域,也是檢驗傳播活動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手段。一般來講按照傳播效果發生的邏輯順序將其劃分為三個層次:首先,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覺和記憶系統,引起人們知識量的變化;其次,傳播效果在受傳者心理和態度層面產生的效果;以及最終引起的行動層面的效果。

在高校專業教學工作中,因部分專業課程的高度理論性造成學生學習興趣低下,課堂反應平淡,直接影響課堂教學的傳播效果。

筆者長期以來一直擔任新聞專業新聞法規課程的教授工作,新聞法規是一門專業課程,該課程總體上來講理論性較強,這門課程作為新聞傳播活動中的法律規范性課程,從教材上來講,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前一部分是關于新聞法制知識的介紹,后一部分是關于新聞職業道德的講解。教材的這種結構體系,對學生在入門的時候就提出了一個較高的要求:要掌握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而實際教學過程中筆者也明顯發現,很多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是空白的,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在講到新聞侵權的構成條件時,為了使學生對這一部分的內容掌握的牢固一些,要先引入在民事案件中,構成一般民事侵權的要素,再進一步引申到、具體到新聞侵權的構成。而在考試過程中卻發現,學生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容易產生混淆。

二、以提高傳播效果為設定目標的案例教學法

1、案例教學的興起

案例教學是一種通過模擬案例場景,進行案例場景再現等方式,將教學內容運用到教學過程中的一種典型教學方法。該方法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為哈佛學院前院長提出,之后被廣泛推廣到全球各地,并被較多的運用到醫學、法學、軍事學等專業教育的實踐教學領域。

案例教學中的案例本身具有一定的主題性,它是對現實問題中的各種復雜矛盾的綜合反映。案例教學中選用的案例多數來源于現實社會發生的真實事件,作為傳播者的教師在教學環節中可以通過選擇一些具有典型性和較強代表性的教學案例,將實際生活中的復雜關系呈現在課堂教學中。因其來源于實踐,一方面可以最大化的調動學生的課堂積極性。另一方面為其積累社會經驗提供幫助。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筆者認為:作為傳播者的教師應首先根據教學目的要求,設定好相關教學內容,并根據每項教學內容有目的、有主題的選定教學案例,之后在課堂教學環節中組織學生開展對案例的閱讀、理解、分析和討論,并在理解的基礎上完成廣泛交流活動。針對教學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筆者采用了目前教育領域中得到廣泛推薦的這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

2、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1)案例教學法具有明確的教學目的性。實際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所選擇的事例多數具有廣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夠直接反映出教學內容中的某些具體方面,作為傳播者的教師在選擇教學案例是也是要根據教學需求選擇一些好的案例開展教學。重在通過教學內容和教學環節的設計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其將專業理論內容緊密的設置在教學環節之中,也直接有效地加深了學生對教學內容的印象,達到寓教于樂的目的。

(2)案例構成的綜合性。教學案例的多數都是來源于現實社會中發生的真實事件,因其典型的社會性特點,表現出案例內容并非只是單一的表現某一項理論,它的構成因素和構成條件往往較為復雜和多元化。鑒于此,學生可以通過對案例的深入體會和剖析,逐層多角度的進行探討的認識。

(3)傳播效果的啟迪性。文前提到傳播效果的第一個層次是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覺和記憶系統,引起人們知識量的變化。從案例教學的教學實踐效果來看學生中的絕大多數加深了對教學內容的記憶。其次,傳播效果在受傳者心理和態度層面產生的效果。這一層面則能夠通過學生對案例教學的課堂積極性充分的反映出來。

三、案例教學在新聞法規課程中的運用

新聞法規課程主要向學生們介紹新聞法制的基礎理論,以及引導其注重提高自己的職業素養。針對新聞法規課程的這個基本情況,筆者設計了講練結合為主線、課堂討論和案例講授相結合的教學思路,并且在本學期的課程中具體實施了這個思路,希望可以通過理論講解使學生的知識系統化;通過課堂討論啟發學生的思維能力,通過新聞事件培養學生的新聞技能。具體來說:

首先是理論的講解。由于目前國內大部分新聞法規教材理論內容較多,案例相對較少,對學生缺乏吸引力。所以在講解理論的時候,教師應首先結合學生的層次特點調整教材的結構,對教材進行大膽設計和取舍以凝練主題。比如針對法制特點部分,教材上強制性、集權性、統一性、階級性,而實際上,在具體應用中,我們很多情況下常用后兩種。所以在實際講授中,講授者可有意識的加強后兩種方法的講授。而另外一些章節,比如就如何提高新聞從業者的職業道德等章節,可做以充分的講解。通過這樣的調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學生在最短的時間內學到對他們未來的工作最有用的知識。而這兩個部分均可以根據其特點選擇案例。尤其是對于新聞侵權等一系列問題完全可以廣泛收集選取報刊電視最新的例子,整個授課過程所講授的例子除了經典例子之外,大都是新近發生的新聞事件。此外,還適當為學生介紹一些中國香港及國外新聞節目的一些做法,開闊了學生的視野。這種教學方式受到了學生的歡迎,而且教學效果很不錯。

然后是重視課堂討論。學生是學習的真正主人,一種好的教育,應當是讓學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投入到學習中去,享受求知的樂趣,享受智慧的升華。對于學生自己已初步形成教師通常會圍繞一個問題首先組織課堂討論,鼓勵學生踴躍發言提出自己看法。對他們提出的有創見的想法予以鼓勵。針對學生具有一定理論認識基礎的部分,運用案例教學法通過案例導入、案例分析、假設結果模擬預測和案例總結等階段開展教學。通過從案例討論中引申出一定的結論,為后續的課堂教學提供準備。最后可以讓學生自行總結,也可以教師總結,講明案例中的關鍵點,以及討論中存在的不足和長處。在總結中,要揭示出案例中包含的理論,強化以前討論的內容,提示后續案例,給參與者以鼓舞。

四、案例教學法在傳播效果實現過程中的作用

案例教學對教師提出了較高層次的要求,這種方法的運用不僅要求教師完成對教學內容的充分認識,還要求教師具備一定的邏輯思維能力,要能夠根據教學重點和教學目的有計劃和針對性的設計案例教學的過程和環節。因此,案例教學法對于教師在教學環節中的創新能力提出了要求,并能基于這一設定要求提高教師的創新能力。其次,案例教學是對教學內容綜合化的一種外在表現,它可以在映射教學主要內容的同時,觸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擺脫了單一理論教學的純“真空化”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為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簡單培養提供教學資料。

新聞法論文:西方國家新聞法探析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是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行為規范,是一切社會行為規范的基礎和基本準則。政府、政黨、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實施法律的最主要的手段是司法,在西方三權分立體制下,司法被認為是社會公正的最后防線。無論是他律的行為規范還是自律的行為規范,其基礎都是法律。所以講新聞管理和自律,必須先講法律。新聞法治是現代國家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西方理想的新聞自由就是新聞傳播和新聞媒介的活動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絕對自由,只受司法的約束。這顯然是過于理想化的。隨著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積極行為為特征的行政管理對于新聞傳播活動的干預也在日益深入,如果說對于報刊等印刷媒體的管理主要還是在于經濟活動,即把報刊社作為一個企業那樣來管理,那么對于廣播電視,行政管理的作用就顯得格外重要。而對新興的互聯網,行政也已經開始介入其中。

新聞自由本身就是一條行為規范,是對國家和從事新聞傳播活動個體的共同規范,它要求把國家和政府對新聞傳播活動的強制性的外界約束減到最低程度。所以西方各國新聞事業大都有發達的自律機制,通過自律使新聞事業能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致妨害社會和統治者的整體利益。

了解一個國家的“新聞傳播法”,主要不是看這個國家有沒有以“新聞傳播”命名的法律,而是要看這個國家整個法律制度對于本國的新聞傳播活動有哪些規范。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但是有充分保障新聞自由的普通法傳統。除英國等少數國家外,多數國家都在憲法性法律中對新聞自由加以保護。例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公民的言論或新聞自由”。1949年頒布的德國《基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每一個人都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地表達和傳播自己意見的權利,并有自由采訪一般可允許報道的消息的權利。新聞出版、廣播與電視報道的自由予以保護,不受檢查。”《俄羅斯憲法》(1993年)第29條第5款規定:“保障大眾信息自由。禁止新聞檢查”。印度憲法第19條第l款規定,一切公民均享有“言論和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當代國際人權法和各國法律公認的基本人權之一,也是現代新聞媒介法的基石。它的理論基礎就是“基本人權”和“人民主權”這兩大基本理念。這個原則其實只是對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之間規定一個合理的尺度,只是保護和限制的范圍和方式有所區別。這幾種不同的方式可以這樣概括,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直接保護”,宣布不能立法限制新聞自由,實質上是主要通過司法來直接對新聞傳播活動提出一些限制原則,干預新聞傳播活動。二是以各大陸法國家為代表的“間接保護”,亦即由憲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立法限制新聞自由,然后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法律包括“新聞傳播”的專門法。三是半個多世紀以來興起的“人權保護”。這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代表,影響較大的是英國。因為英國以前在法律上從未規定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這項權利在普通法里只是在扣除了一切限制后才得到承認,故被稱為“剩余權利”,直至1998年英國制定了同《歐洲人權公約》接軌的人權法案,才有了對言論出版新聞自由進行保護的法律條文。

新聞自由作為基本人權和作為制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西方資本主義私有制度下的新聞自由制度有很大的虛偽性,面臨著種種困境。

從保密和信息公開、禁止誹謗、保護隱私等方面來了解各國有關法律規定。其中一個基本要點就是承認新聞自由同維護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權利之間存在著沖突,法律就是要致力于實現和維護兩者之間的合理平衡。如,任何國家都有保密制度,而隨著現代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信息公開也已成為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制度。20世紀后半葉以來,西方世界紛紛制定信息公開法,就是對何種信息必須公開,何種信息必須保密,信息公開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泄密如何制裁等予以規范,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國的《信息自由法》,它一方面規定政府承擔了向公眾公開信息的義務以及公眾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規定有九項豁免披露的范圍。

對媒介的管理,西方國家也是存在差異的。美國是大部分信息傳播所依賴的軟硬件的最大控制者,是公認的網站建設最成熟、信息化工作開展最徹底的國家。美國政府通過一個個完整的、連續的、層層遞進的規劃,實施信息化戰略,最大限度地發揮潛能,推動國家經濟的發展,確保美國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美國政府的網絡發展戰略還在全世界帶來強烈反響,促進和推動了全球的信息化建設。美國一直重視信息法規建設。這些法規還體現了美國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限制又保護個人的權利,既保障公民合法的權益不受侵犯,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會的行為。美國的信息法相對他國而言,是較為全面的,涉及電話通信規則、行業進入規則、數據保護規則、反欺詐與誤傳法規、消費者保護規則、版權保護規則、誹謗和色情作品抑制規則等,既有對互聯網的宏觀整體規范,也有對細節的具體規定。面對美國在電子通信領域的成就和互聯網在世界的迅速興起,歐盟意識到信息和通信技術及相關的服務具有促進穩定和可持續增長、提高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提高全體歐洲人的生活質量,以及提高組織效率等作用,同時為了確保自己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根據新的國際競爭局勢調整和制定歐洲信息社會的發展計劃。如“增長、競爭和就業”白皮書、“本杰曼”報告、“歐洲通往信息社會的道路――行動計劃”、“歐洲電信政策的形勢報告”、“信息2000年”等。歐盟針對信息建設及其管理的一系列相關的政策性和立法性的文件,表明了歐盟對該問題的重視程度和解決問題的決心。文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遏制網上非法有害內容和網上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涉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隱私權、消除各類網絡犯罪和有害內容等。(2)關于泛歐電信網絡的建設。按照這樣的指導方針,英、法、德等歐洲各國相應建立了自己的互聯網管理體系。

國外的新聞立法經驗對我國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如美國的誹謗法,以及波蘭、匈牙利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制定了《新聞法》等。

首先必須有一個獨立強大的新聞界。在西方人眼中,以報紙為代表的新聞媒體正成為社會的“第二政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名譽權都被認為是基本人權。西方的新聞制度雖然還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確實值得我們借鑒;雖然我國同美國等西方國家有著截然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新聞制度和新聞法制也有著本質上的差異。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作為我們解決類似問題的借鑒與參考。在這些國家里,新聞媒體都自覺地和政府保持距離,起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因此,為了監督和制約強大的政府,必須有一個獨立強大的新聞界。

其次是新聞自由必須受制于新聞法。在當今這個市場經濟時代,有不少新聞媒體為了自身的商業利益而損害了公司或個人的名譽和隱私權,因此,新聞自由必須受到新聞法的限制。在這方面,美國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維持這兩者之間微妙的平衡。

再次是新聞媒介必須提高法律意識。負責任的新聞媒體在涉及個人名譽的報道時,依然是謹小慎微。畢竟,作為基本人權,名譽權在現代社會中極為重要。因此,為了保證高質量的報道,也是為了避免曠日持久、耗費巨資的誹謗訴訟,《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全美著名大報先后成立了律師事務部。律師事務部的責任是與編輯和記者合作,確保那些批評政府和官員的重頭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腳。對那些可能使當事人的名譽遭受損害的新聞報道,必須反復核定事實的細節,由律師確認沒有法律方面的麻煩后,才能發稿。其他一些規模較小的新聞報刊,大多采取向保險公司投保“誹謗保險”的辦法來避險。

(作者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學院)

新聞法論文:新聞法治化的困惑與出路

當今社會,新聞傳媒由于其自身搜集傳播信息、輿論監督等特性,已逐步成為公民實施言論自由權利的主陣地。完善的新聞法治環境不僅能使新聞活動更加規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聞自由。改革開放以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作為全體人民的共識寫進了憲法。然而。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新聞立法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雖然當前新聞法律體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體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級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中部分條款不同程度地對新聞自由和新聞活動給予一定的規范,但至今卻沒有一部系統而完整的新聞法,這將直接影響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新聞媒體發揮作用;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因過于空泛而無從落實;新聞采訪是新聞媒體存在的生命線,雖然記者的采訪權在事實上得到了默許和認可,但卻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記者享有“采訪權”、“報道權”。因此,一直以來,制定和頒布《新聞法》成為不少政府部門和專家學者呼吁的對象,并且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新聞法的缺失使新聞法治化陷入困境

1979年5月,復旦大學新聞系學生在校慶學術報告會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聞法的問題。1980年9月,趙超構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小組會議上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的建議。然而,20多年過去了,《新聞法》卻始終沒有出臺,新聞法的缺失,雖然并不意味著我國的新聞活動無法可依,但卻給當前的新聞傳播活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具體來說,《新聞法》難產的原因在于對新聞法的性質、功能等關鍵問題的明確上,行政部門、立法機關、專家學者各抒己見,這些爭議的主要問題有:如何界定和表述《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有新聞、出版自由;輿論監督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新聞媒體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辦單位等。在新聞立法方面存在以下問題:1 新聞法的立法目的難以明確阻礙了新聞事業法治化,新聞立法的宗旨是傈護和發展新聞自由,但也強調了對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限制和約束,成為立法與否曠日持久的爭執核心。2 新聞法中關于媒體創辦權的規定存在難點。曾任社科院新聞法研究室副主任、參與起草過《新聞法》的孫旭培研究員認為,《新聞法》一時難以出臺,根本原因在于《新聞法》應該規定誰可以創辦傳媒的問題,面對全部媒介國家化的情況,現在提出的問題是,公民和法人能否參與創辦傳媒?目前的《新聞法》草案被要求不涉及創辦傳媒,而《出版法》卻規定:這樣的《新聞法》顯然違背《憲法》第35條規定的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如果允許公民創辦傳媒,則又與我國現在的新聞體制不符。

因此,為了改變新聞事業在現實中所面臨的這種尷尬局面,擺脫無法可依的現象,必須加快新聞立法的速度和進程,以保障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同時也需要新聞立法來約束各種濫用新聞自由的行為,保證輿論監督的公正和力度。

新聞法治化需要重視的問題

《新聞法》在全世界很多法治國家都是一部除憲法以外的重要大法。在民主國家,新聞媒體被看作是除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力”。而在我國,新聞媒體也扮演著黨和政府喉舌的角色。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數十年的法治建設和新聞實踐,為我國新聞立法提供了社會環境;法學研究和新聞學研究的不斷深入,為新聞法治化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必要前提;大量新聞糾紛和新聞訴訟案例,為我國新聞立法提供了鮮活的素材和現實基礎。1997年4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公布了《新聞出版業2000年及2010年發展規劃》,提出“積極推進新聞出版的法制建設。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強依法管理,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聞出版法制建設要建立以《出版法》、《新聞法》和《著作權法》為主體及與其配套的新聞出版法規體系”。《新聞法》的頒行已經為時不遠。

1 堅持黨領導下的新聞法治化進程。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新聞事業都是由黨委宣傳部門領導,雖然新聞體制逐步放開,但是對媒體意識領域的監控從未放松,部分人認為新聞立法會削弱黨和政府對新聞事業的領導。實際上全面建設法治國家是我黨的奮斗目標之一,而且新聞立法只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之下,把對新聞規律和我國的實際國情的認識凝結到新聞法中,就能充分體現黨的引導作用,從而使新聞法中的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2 加快新聞法及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為保證新聞主體依法實現自己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新聞立法必須建立和健全明確而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這既包括因新聞傳播活動中的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還應包括基于行政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以及因觸犯刑法而產生的刑事責任等。

3 新聞法治和新聞自律并舉。新聞自律機制的功能,首先是“限制”性的,既約束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使之恪盡社會責任,不濫用新聞自由的權利,又通過自身行之有效的工作,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制定嚴厲的法律。新聞法治與新聞自律并舉,使兩種機制中“張力”與“限制”互補。政府通過參與建立自律機制,既能達到規范新聞媒介的目的,又可避免與之直接沖突,可以有效彌補新聞法治剛性帶來的不足。

總而言之,《新聞法》的制定勢在必行,其對新聞自由、輿論監督、新聞采訪權等問題作出的大量規定,必將更加完善目前的新聞法律體系,加快推進新聞法治化建設,在新聞法治化的進程中,法治與自律并舉,自由與監督并行,才能使新聞事業的作用得到最大的發揮和張揚。

新聞法論文:新聞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1979年。中國提出“新聞改革”,新聞法在歷經數次提案后也開始醞釀。然而時至今日,學界對新聞法的立法原則、條文的構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諸多方面尚存在爭議。本文擬從三個方面人手分析新聞立法的必要性。

明確新聞工作者的地位。保障新聞工作者執業權利的需要

新聞是人們了解周圍世界的一扇窗戶,通過不同渠道的信息獲取。人們可以了解時政要聞,拓展知識,開闊眼界。鍛煉冷靜的思考和判斷能力。更重要的是,新聞輿論在當今社會已成為促進民主與法制的“第四種權力”。然而,上述目標能否得以順利實現。首先有賴于新聞工作者不受阻礙地自由執業。在我國,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濟,實踐中,新聞工作者在執業過程中被無端阻撓、干擾的情況屢見不鮮,設備被搶奪、損毀,甚至遭受人身攻擊、非法拘禁的現象也并不罕見。

對此,有學者認為,對于新聞工作者的執業權利已有上位的《憲法》和基本法《刑法》等進行保護,無需制定新聞法。但應當看到,《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其條文大多較為宏觀、抽象;特別是《憲法》在我國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不能成為個案的審判依據,顯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實和細則化。而《刑法》雖設立了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但針對的是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對于阻撓、干涉新聞工作的輕微違法行為并不適用。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護的客體是生命權、健康權而非新聞采訪權。換句話說,并未針對新聞工作者的特殊職業身份進行立法保護,而是僅僅將其視為一般公民。

應當看到,新聞采訪權并非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權力。就其本質而言,是公眾知情權、社會參與權、社會監督權的代表和延伸。如果新聞采訪、報道權受到暴力干涉,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就會受到傷害,因此對新聞采訪、報道權需要法律有針對性的、強有力的保障,必須通過新聞法的制定明確新聞工作者的執業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執業權利。

保障新聞自由的需要

當人權宣言宣稱“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時。新聞自由開始從一項“自然權利”上升為具有憲法位階的制度權利。對于新聞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已成為現代憲政國家的共同選擇。

新聞法從其性質上來說應該是新聞自由法而非新聞限制法。首先。新聞自由是公眾了解事實真相的手段。現代的大眾傳媒能夠使人們足不出戶便了解到世界任何角落的消息,通過文字、聲音、影像、圖片等手段的綜合運用,讓受眾有身臨其境之感,使政治事務不再遙遠和陌生。其次。新聞自由是推進民主與法治的重要手段。新聞媒體作為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組織,在抑制政府違法、防止政府濫權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監督功能。最后,新聞自由是公民參政議政的渠道。“沒有知情的民眾,就沒有民主。”通過事實真相的獲悉和參與評價。原本分散的個體意志被凝聚成群體意志為國家所重視。新聞法恰當的文本表達必將使新聞自由的理念得以最大化的落實。

規制新聞活動的需要

新聞自由對任何國家來說,都不是絕對無邊際的。新聞自由有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發現事實、針砭時弊、弘揚社會正氣;另一方面,無限制的新聞自由必將對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造成不應有的侵害。這就使得新聞法在保障新聞自由的同時成為規制新聞活動提供準據和尺度。

增強新聞工作者責任心,抑制失實新聞報道。在利益驅動下,一些新聞工作者社會責任缺失,為了趕時效、搶新聞,不做深人調查就草率發稿,導致報道失實。更有甚者,甚至炮制虛假新聞。“紙箱餡包子”事件就是這方面的典型實例,“作者”利用了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擾亂視聽。導致了不必要的社會恐慌。影響極為惡劣,也降低了新聞媒體的公信力。新聞法作為新聞界的行業規范,其早日出臺必將督促新聞工作者堅持職業操守。從根本上杜絕虛假和失實新聞。

理性的角色定位,保持適度謙抑。“新聞記者的職責是調查問題,而不是解決問題:記者和編輯的職責不是起草法規或領導一場運動或展開一場道德審判。”新聞媒體是事實的守望者。而非法官,不能挾民意以干涉司法。因為有時民意并非在任何時候都保持理性和客觀,甚至給司法活動帶來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新聞法的出臺將引導新聞工作者找準角色,理性定位。

規范新聞內容和新聞用語。新聞報道受眾廣泛,其真實性也被視為常態的,因此發揮的社會導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鑒于此,對新聞報道的內容和用語必須加以規范。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告誡英國新聞工作者對自殺事件的報道不應過于詳細,以免讀者效仿。負責起草這一準則的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成員萊斯?欣頓說:“我們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媒體關于自殺新聞的報道常常導致(讀者)模仿自殺。”作為新聞業的行業規范,新聞法應當制定相關規則限制新聞報道淫穢、歧視性、低級趣味的語匯和內容,避免誤導,杜絕錯誤的價值觀。

衡平公眾知情權和公民私權。公民私權同樣是憲法和其他法律保護的對象。公眾知情權的獲取不能以放棄、犧牲公民個體權利為代價。然而一些媒體、記者在探尋事實真相的過程中,隨意采取秘密潛人私人住宅、跟蹤、隱匿攝錄等手段:為突出真實感和現場感,不惜任意曝光公民姓名、肖像及其他個人信息。新聞法的制定。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衡平公眾知情權和公民私權,在兩者之間找尋和把握恰當的尺度,并予以細則化、可操作化。

新聞法論文:法國新聞法規調整機制的變化

摘要: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后,法國的新聞法規逐漸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法的形式特征上看,法的調整機制的變化最為明顯。本文從法的調整機制上比較了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前后法國新聞法規的變化和發展,從中透視新聞法規的進步,兼論新聞法規進步的部分原因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關鍵詞:社會控制 新聞法規 調整機制

“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結構),反映著法的價值的變化。通過分析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制制度中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結構),可以透視不同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價值序列。”因此,研究新聞法規的調整機制對于透視新聞法規的價值有著重要意義。“近代法國法無論內容、原則和形式,都是比較純粹的資產階級法;它系統并且直接地反映出反封建的革命成果,適應并促進了資本主義關系,因而是早期資產階級法的典型。”法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完整地經歷了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其新聞法規也因此有著明確的進步歷程,體現了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本文所探討的新聞法規。意指專門的新聞出版法和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的與新聞出版內容相關的規定。

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前新聞法規的主要內容基亟調整機制

專制時代,“君權神授”思想大行其道,路易十四“朕即國家”的說法形象地反映了大革命前法國的政治統治狀況。

法國在印刷術傳人后很快頒布各種管制出版和發行的法令。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以后,政府確立了印刷出版特許制和審查制,1521年。法蘭西斯一世禁規,此后又一再頒布法令,強化這方面的管理。當時,天主教會還對一切出版物實施嚴格的檢查。禁止教徒閱讀“蔡書”。怯國第一張持續出版的周報是1631年勒諾多創辦的Gazette,該報經首相推薦,國王路易十三特許出版。“在法國,王權牢牢地掌握著最高控制權,通過敕令、文告指揮著最高法院與教會檢查和控制出版物。”

當時法國的新聞法規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主要的調整手段有書報檢查制度、辦法許可證制度、特許制度、追懲制度和限制規模。違反了新聞法規的記者、出版商等往往不經過嚴格的法院審判就被宣判有罪,上訴權得不到保障,甚至可以完全沒有法院審判過程就將記者、出版商等處以刑罰。這時的新聞法規要求新聞記者和出版商承擔義務的客體一般是君主、教會和法院的統治權力,而很少涉及或不涉及社會的利益、公民的個人利益。這是由當時的統治方式決定的:第一,君主代表國家,享有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特權,所以國家立法得以從政治、經濟、法律等各方面限制媒介;第二,君主就是國家的代表,人們很少有主權意識,也沒有成形的市民社會,所以新聞法規并不對君主、教會以外的權利進行保障。

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后新聞法規的主要內容及調整機制

大革命后,在自由主義思想的指導下。立法開始采用民主的形式。法律代替命令成為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新聞法規的內容更加規范了,包括對言論自由、新聞出版的保護和對新聞事業必要的限制。

1789年,制憲會議通過的《人權宣言》,揭開了新聞法規權利本位時代的序幕。確立了公民的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作為《人權宣言》的繼承和發展的《世界人權宣言》又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使新聞自由拓展到了全球的大部分地區。

雖然在實踐中,新聞自由在法國并未從此暢行無阻,革命時期也有書禁和書報檢查。拿破侖上臺后也開始文化專制主義統治。路易十八復辟后繼續進行出版前檢查、二戰時也曾實行過戰時檢查制度,等等,但是公開宣布出版自由和廢除出版檢查制度,并用憲法形式固定下來,作為政府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國可謂世界上第一個國家。

1881年7月,法國議會通過《出版自由法》,規定印刷和出版自由,廢除了新聞出版檢查制度,并且把新聞出版活動爭議的裁決權歸于司法而不是行政。法國現行的《刑法》、《民法》、《軍事審判法》等對報紙刊載的具體內容有一定的規定。1947年通過的《梵希特法案》標志著報刊自由發行的原則得以實施。歐洲人權法院要求。在國家通過禁止公開信息而對出版自由權利進行限制時,國家應當履行非常嚴格的強制性標準。來作為免責理由。因為法國是歐共體的成員國,所以共同體法也是法國法律的正式淵源。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的Fressoz訴法國案就以Fressoz勝訴結案。這也是法國新聞法規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國1978年7月制定的《行政文書公開法》,成為規定法國信息公開的法律。

對新聞出版進行必要限制方面。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在第四章規定了“煽動犯重罪和輕罪”、“妨害公共事務的犯罪”、“妨害個人罪”、“傷害外國國家首腦和外交官員”等罪名,并在第五章規定了“訴究與制裁”。其中第27條針對提供虛假信息。規定“出版或復制錯誤的新聞,捏造、偽造或謠傳新聞,如其擾亂了公共治安,并屬蓄意之舉,則處以一個月至一年的監禁和五十至一千法郎的罰款。或僅處以二項懲罰中的一項。”第29條針對誹謗和侮辱,規定:“一切對某一事情的斷言或指責損害了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名譽和聲望,即為誹謗。以侮辱性的語言。蔑視或抨擊性的詞匯肆意歸罪于人即為侮辱。”這些對于新聞事業的限制性規范,就是為了保障新聞事業不在非必要的條件下侵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和權利。

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后,政府的義務主要體現在維護新聞自由、確保信息公開等,是針對新聞出版業、公民和社會而設。法國新聞出版業的義務主要體現在提供真實信息、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危害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遵守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除了針對國家和政府以外。還出現了更多針對公民權益和社會利益的內容。這時。新聞出版業和政府承擔對等的權利和義務,一方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情況并不常見。從而保障了國家和政府、新聞出版業、公民和社會的權益,體現了社會制度的進步。法國的法律以權利與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新聞法規也逐漸開始體現權利與義務之間的互補關系。

新聞法規調整機制變化的原因

從專制時代權利義務相分離,到資本主義社會權利義務相統一。法國新聞法規調整機制日趨完善是由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決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社會制度和人們思想觀念的進步使公民個人及新聞事業的權利得到了全社會范圍內的認可,這為新聞法規調整機制的完善提供了前提條件、思想基礎和法律依據。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后。“天賦人權”深入人心,公民的權利合法化,新聞事業的權利作為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外化和延續也隨之合法化。新聞法規在賦予國家和政府權利的同時。也就要求國家和政府承擔義務以保障公民和新聞事業的權利。

第二,分權原則為新聞法規調整機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礎。資產階級掌握法

國政權后,立法開始采用民主的形式,分權代替集權成為國家政權的主要組織形式。法國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875年憲法、1946年憲法和現行的1958年憲法都規定了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和行政的分權使行政權需要遵守的法律來自外部。這樣可以使對行政權的授權性條款有合理的限度而使義務性規范得以確認。司法和行政的分權使行政權有了外部監督機制。在行政權出現違法行為時,有外部的強制力量予以有效的阻止并對利益受損方以適當的法律救濟,這就使行政權履行義務成為可能。這樣,新聞出版活動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種社會權力共同管理,而這三種權力互相節制。防止了權力的濫用。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新聞出版自由,從而為新聞傳播活動創造了一個相當自由的發展環境。

第三。從新聞事業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來看,統治階級無法再對新聞事業進行野蠻殘酷的鎮壓。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程度的提高,人們對信息的需求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聞事業日益發展壯大。成了人們獲取新聞的主要渠道和手段,人們對新聞事業的依賴也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峰。新聞事業在社會上的影響同專制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它甚至可以左右政局,催化戰爭與媾和。面對如此強大的社會力量,資產階級不愿也不能走專制時代的老路。必須更新和健全新聞法規。在要求新聞事業承擔義務的同時,也保障公民和新聞事業的權利。

第四,新聞事業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新聞法規調整機制完善的歷史背景。新聞媒介在資產階級奪取和鞏固政權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立下了汗馬功勞。新聞自由在資產階級反封建的斗爭中和鞏固自己地位的過程中就已經確立了合法地位,“第三個支配法國大革命時期報刊發展的觀點是。報刊不僅構成了政治活動的一面鏡子。同時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參與者”。所以資產階級的新聞法規必然排除以往新聞法規中大量的禁止性規范,增加授權性規范,以保障公民和新聞媒介的權利。

法國新聞法規調整機制的變化對我們的啟示

第一,“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權利本位的法。”“現代立法以權利與義務為利益調整機制。”我國的立法機關在制訂新聞法規對新聞事業進行管理的時候。應該嚴格遵循這一原則。這不僅是社會進步、現代法律的體現。而且是保障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的內在需要。沒有權利的義務和沒有義務的權利在結構上都是不穩定的,從短期來看。權利主體獲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從長期、發展和全局的眼光來看,這些利益根基不牢;尤其當新聞事業作為信息傳播機構和宣傳機構的地位來看。如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那么它的信息功能和宣傳職能都將嚴重受損。

第二,新聞事業的發展是新聞法規完善的物質條件。法不能脫離社會現實而存在,我國的新聞法規要以我國的國情為基礎。適合我國的現實條件和社會狀況,適應我國新聞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過于滯后的新聞法規,會使新聞事業束手束腳、裹足不前,無法獲得健康的發展;過于超前的新聞法規,則無異于揠苗助長,無法取得預期的效果。新聞法規的確立、發展和完善應該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要隨著社會各項制度的進步、新聞事業的發展而不斷進行調整。

第三,我國的新聞法規要在可能的條件下、適當的范圍內與國際接軌。遵循國際慣例和世界通例。在世界文化交流越來越頻繁的背景下。這樣做可以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差異導致的誤解,避免我國的信息傳播和宣傳工作陷入被動的局面。可以更好地進行國際信息的傳播交流。向世界展示中國的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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